之(三)
卷首语
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强化征信合规管理,值此“3.15”来临之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订了《以“案”话征信》系列专刊,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引导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一、案例简介
案例五:
更新手机号码后未收到银行短信案
以“案”话征信 之三
张某发现自己信用报告上有A银行报送了1笔信用卡逾期信息,显示其2018年3月的信用卡账单未及时偿还。张某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A银行并未告知他该笔不良信息被报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要求删除信用报告上不良记录。
A银行称已经给张某办理信用卡时预留的159的号码发送过短信,告知其信用卡已经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记录将会显示在个人信用报告上。经调查,张某未能收到银行短信是因为其在2018年初更换号码,且没有通知银行自己的号码已更新。
最终,人民银行认为A银行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是张某自己的过错导致没能收到银行的短信,故没有支持张某的诉求。
二、案例剖析
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因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负有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客户信贷信息的法定义务。
2.《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案”话征信 之三
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1.《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三、 案例启示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在报送不良信息前虽然要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但该义务是否履行并不影响不良信息的报送。
1.在日常生活中,要按照和银行所签合同如约偿还欠款,否则将会产生不良记录,影响自己的征信。个人若更新了联系方式,需要及时告知银行,否则,容易导致错失银行短信造成逾期还款而不自知的后果。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负有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客户信贷信息的法定义务,案例中,即使A银行没有发短信给张某,但因为张某逾期还款是事实,A银行所报信息准确,所以,人民银行不能支持张某删除不良信息的诉求。
一、案例简介
案例六:
银行超出信贷业务范围查询信用报告案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个人投诉,为加强人员管理,A银行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入职前要求其提供用途为“内部管理及监督需要”的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拟入职员工本人的征信报告;同时,对在职员工进行内部案件防控工作时,由审计部每半年开展一次员工及家属征信排查,定期通过本行征信查询渠道查询本行员工个人信用报告。
经当地人民银行调查,投诉情况属实。该银行表示查询员工及家属信用报告主要是防止员工“带病入职”,有效排查员工及家属是否存在高额负债、大额消费、对外担保等情况。当地人民银行对该银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立即停止无业务背景查询行为,并对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整改。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二、案例剖析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相关制度文件规定,接入机构应确保在真实业务背景下、获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后,合法合规进行查询。严禁无授权查询、先查询后取得授权、超出授权期限查询、无业务背景查询、代理第三方查询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三、案例启示
2.个人如发现金融机构有不当使用信用报告或其他可能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情况。
1.金融机构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前,要确保真实业务背景,仅限办理信贷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合理用途,并规范取得授权,同时明确查询用途。
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