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讲堂
2022年 期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专题学习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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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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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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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曲
蒲晓蕾
董静
妇女权益保障法
1、制 定: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2、第一次修正: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第三次修正中: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在经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之后,2022年4月18日,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修订草案已公布,第三次修正尚在审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立法背景:《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立法意义:作为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协调性、补充性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宪法规定的六大权利——政治、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确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使法律规定妇女所享有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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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分为九章61条:
第一章 总则,共8条,指导思想盖全局,按照权益法来规定,贯穿条例为依据。
第二章 政治权利,共6条,妇女有权参与国家政治与管理。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共7条,学文化搞科研,妇女能顶半边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共8条,遇到妇女特殊期,辞退这事法不依。
第五章 财产权益,共6条,规定具体又周全,有男女平等分配权、继承权……
第六章 人身权利,共7条,妇女人格有尊严,敢对女性残害施暴力,法律一定制裁你!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共9条,婚姻要自主,离婚要自由,拥有财产分配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共8条,条文规定很严厉,虐待妇女要处理,侵害妇女犯法律。
第九章 附则,共2条,分别授权去管理,宣传工作要做好,坚决执行新条例。
我国妇女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妇女享有以下权利: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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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具体内容是什么?
政治权利包括:
1、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4、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
文化教育权益有哪些?
文化教育权益包括:
1、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3、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4、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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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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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意义
Background m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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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内容
Research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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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Research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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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展望
Summary and Prospect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包括:
1、男女同工同酬;
2、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男女平等;
3、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5、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财产权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财产权益包括:
1、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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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有哪些?
人身权利包括:
1、妇女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受法律保护;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4、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5、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6、禁止卖淫、嫖娼。
婚姻家庭权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权益包括:
1、婚姻自主权;
2、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3、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4、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5、生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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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处理?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向妇女组织投诉;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受到性骚扰或家庭暴力,该如何处理?
妇女受到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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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0年7月至8月期间, 郎某在某快递驿站内偷拍被害人谷某(女)取快递视频, 并伙同何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约会现场” 等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微信群,后经他人转发扩散到上百个微信群、多个微信号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点击、阅读及低俗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同年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 “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 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谷某自诉被立案后,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本案以公诉程序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检察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诽谤罪提起公诉。4月30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一是展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二是为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情形提供个案参考。本案由自诉转为公诉,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创新应用。三是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诽谤等违法行为侵害时,不做沉默的羔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引导广大公民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网络诽谤女子出轨自诉转公诉案
案例二:2017年林某(女)与吴某(男)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吴某乙(患有非典型性自闭症),后吴某乙随吴某在上海生活,林某回广州生活。2020年3月,林某以吴某剥夺她对女儿的探望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女儿带离上海在广州探望。吴某辩称,因女儿的特殊病情无法配合原告进行探望。针对双方诉辩,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派专业社工机构调查了解吴某乙的情况后认为,孩子有对母爱的需求,母亲适当的探望有益于满足其内心情感需要。但基于孩子的病情不具备带离探望的条件,建议采取循序推进的探望方式,在初期采用视频探望,待孩子与母亲建立信任关系后,再转为线下探望。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探望问题达成一致,进几次视频探望之后,在法官、探望监督人陪同下,林某上门对女儿进行了探望,最终实现了母女重逢。
发挥社工作用解决母亲探望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一是始终鼓励并支持母亲对孩子的探望权。通过线上方式帮助自闭的孩子与久别的母亲建立信任关系,待条件成熟时再采取线下方式,让孩子接触母亲,切实感受到母爱。二是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妥善解决探望权纠纷。既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满足了作为非直接监护方的母亲探望孩子的愿望,成功解决了探望权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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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包某(女)与洪某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共同居住生活。因琐事争执过程中洪某殴打包某,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1、禁止洪某对包某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 2、禁止洪某接触、骚扰包某。洪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骚扰、威胁包某与其和好,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罚款和拘留执行完毕后,洪某未再对包某进行骚扰。
典型意义:一是无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是前恋人、前配偶的施暴行为,都是一种暴力违法行为,都应当作为家庭暴力处理,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的侵扰。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承担严重后果,从执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彰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权威性。
“前恋人” 纠缠骚扰 保护令真正发威
案例四:2017年、2019年某村生产小组在分配集体征地赔偿款时,将刘某等10个“外嫁女”排除在外,未予以分配。2020年2月,刘某等10人到县信访局请求解决该问题。根据属地原则,纠纷转至乡政府处理,经生产小组长与组委会代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刘某提起诉讼。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收集了刘某等在该小组的医保、社保缴纳、选民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嫁后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获得其他生活保障等证据。庭审中,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指出该小组的行为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给予刘某区别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生产小组给予刘某等人同等村民待遇,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刘某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
支持“外嫁女”获同等村民待遇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一个判决解决两次征地赔偿款权益问题的成功判例。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但不能侵害组织成员同等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充分的事实证据,认可刘某的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其应当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防止了以“村民自治”为由,违反宪法和法律,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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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修订历程:
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2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
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诸如生育政策调整后的就业性别歧视加剧、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有待加强等,需要法律及时回应。因此,本次修法既是为了及时回应时代要求,立足我国国情,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也是为了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以促进我国妇女的全面发展和对各项人权的全面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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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
“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
——习近平
看点3:保障妇女“人格权益”,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
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的规定;增加了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看点4:明确“实施性骚扰”方式,展示有明显性意味的文字、语音都算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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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抢先看:
看点1:增加“歧视妇女”含义,
禁止基于性别排斥、 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看点2:明确列举5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不得询问调查婚育情况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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