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讲堂
2022年 期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专题学习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编 者 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对全辖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努力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引导干部职工在“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建功立业。
太原中支工会采取线上方式开展“工会讲堂”活动,本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入手,进一步扩大工会讲堂学习引领覆盖面,促进全辖干部职工以新担当新作为迎接中共二十大胜利召开,建功十四五,奋进新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1、制 定: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2、第一次修正: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第三次修正中: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在经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之后,2022年4月18日,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尚未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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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立法意义:作为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宪法规定的六大权利——政治、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使法律规定妇女所享有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分为九章61条:
第一章 总则,共8条,指导思想盖全局,按照权益法来规定,贯穿条例为依据。
第二章 政治权利,共6条,妇女有权参与国家政治与管理。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共7条,学文化搞科研,妇女能顶半边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共8条,遇到妇女特殊期,辞退这事法不依。
第五章 财产权益,共6条,规定具体又周全,有男女平等分配权、继承权……
第六章 人身权利,共7条,妇女人格有尊严,敢对女性残害施暴力,法律一定制裁你!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共9条,婚姻要自主,离婚要自由,拥有财产分配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共8条,条文规定很严厉,虐待妇女要处理,侵害妇女犯法律。
第九章 附则,共2条,分别授权去管理,宣传工作要做好,坚决执行新条例。
我国妇女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妇女享有以下权利: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政治权利具体内容是什么?
政治权利包括:
1、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4、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
文化教育权益有哪些?
文化教育权益包括:
1、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3、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4、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包括:
1、男女同工同酬;
2、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男女平等;
3、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5、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财产权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财产权益包括:
1、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有哪些?
人身权利包括:
1、妇女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受法律保护;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4、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5、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6、禁止卖淫、嫖娼。
婚姻家庭权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权益包括:
1、婚姻自主权;
2、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3、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4、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5、生育自由。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处理?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向妇女组织投诉;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受到性骚扰或家庭暴力,该如何处理?
妇女受到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一: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
案例二: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
问题:已出嫁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解读: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问:甲、乙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问题: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财产?
问: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
解读: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
案例三:李某(女)于2004年12月和王某(男)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2月,李某搬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回夫家。期间,王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其搬回来住,但李某从没有答应。考虑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于2006年提出和李某离婚。这时,李某已怀有他人的孩子3个多月了。
问题: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问:王某可否提出离婚?
解读:可以。可能会有人问:《妇女法》不是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吗?正常来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妇女法》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如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人民法院查明属实,是可以受理该离婚案的。本案就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修订历程:
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2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
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诸如生育政策调整后的就业性别歧视加剧、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有待加强等,需要法律及时回应。因此,本次修法既是为了及时回应时代要求,立足我国国情,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也是为了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以促进我国妇女的全面发展和对各项人权的全面享有。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
“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
——习近平
主要修订内容抢先看:
看点1:增加“歧视妇女”含义,
禁止基于性别排斥、 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看点2:明确列举5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不得询问调查婚育情况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看点3:保障妇女“人格权益”,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
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
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的规定。
增加了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看点4:明确“实施性骚扰”方式,展示有明显性意味的文字、语音都算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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