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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四期

科创板监管直通车

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 第四期

目录

01

数说科创板

02

案例警示录

03

监管FAQ

创新制度一点通

04

05

资讯服务站

公司概览   市值   
科创板四周年   募集资金   

Z公司:重大违法被依法强制退市
Y公司:保荐代表人签署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H公司:年报中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

  股票停牌适用情形
  现金分红跨期实施要点解读
  规范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科创50ETF期权
股权激励归属流程   

公司风采     新规速递 
市场看点     国际视野

陌上花开,风景旧成谙

数说科创板

      2023年5-6月,科创板新上市23家公司。截至6月底,科创板共有542家上市公司。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行业分别有204家、111家、120家、45家、26家及36家公司。

公司概览  

科创板行业分布情况

     科创板上市公司已覆盖全国23省(自治区、直辖市),家数排名前五的省市为江苏省105家,上海83家,广东省82家,北京72家,浙江省47家,合计389家,占比71.77%。长三角三省一市合计258家,占比47.60%。

       截至2023年6月底,科创板542家公司合计总市值达6.72万亿元,平均市值为124.04亿元,市值中位数67.48亿元。科创板182家公司市值超过百亿,其中16家公司市值超过500亿元,5家公司市值超过1000亿元。

科创板市值分布情况

市值

       弹指间,科创板已走过四个春秋,科创企业蔚然成林。四年来,科创板建设稳步推进,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的集聚示范效应日益显现。截至7月21日,科创板共有上市公司546家,总市值6.41万亿元。自开市以来,科创板引导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效应凸显。上交所统计显示,截至6月30日,科创板已上市的542家企业首发融资额共8477亿元,占同期境内A股融资总额的四成以上,平均每家融资超15亿元;共有180家次科创板公司推出再融资方案,合计拟募集超2600亿元。

科创板四周年

能量与质量齐升

硬科技含量纯度更高

     🌟科创板公司研发投入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同比增长28%,占营业收入比重16%,远高于其他市场板块。
     🌟平均每家公司拥有30%研发人员、152项发明专利。

市场韧性增强 促进投融资动态平衡

     🌟今年,科创板指数境内外产品规模首次突破千亿
     🌟科创板首个场内风险管理工具50ETF期权成功挂牌

      科创板今年新上市7家未盈利企业,累计上市52家未盈利企业、6家红筹企业和8家特殊股权架构企业。

科创板四周年

包容性持续提升

三大产业聚集效应更加凸显
科创企业龙头聚合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同期新上市公司数量的32%。其中,集成电路领域上市101家,占A股同类上市公司的六成;生物医药领域上市111家。在光伏、动力电池等新能源领域,碳纤维、超导材料等新材料领域,以及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设备等高端装备领域,也集聚了一批特色企业。

案例警示录

       截至2023年6月底,科创板542家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总额8,476.77亿元,平均值为15.67亿元,中位值为9.95亿元。其中,近八成公司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近五成公司超过10亿元,20家公司超过50亿元,中芯国际、百济神州分别募资532.3亿元和221.60亿元。同时,煜邦电力等111家公司再融资注册生效,合计注册生效募集资金1355.36亿元。

募集资金

科创板首发募资分布情况

科创板再融资募资分布情况

Z公司:重大违法被依法强制退市

【违规事实】
       Z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及虚增营业收入3.4亿元、虚增利润1.8亿元,同时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和股权代持的情况;在前期年度报告中,Z公司还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
【案例分析】
       Z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相关重大信息,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述的欺诈发行情形;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虚假陈述情形。
对此,证监会向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处理结果】
       证监会对Z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上交所对Z公司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对Z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Z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

案例一

       TIps: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运行基础,侵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重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类重点信息,不段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违规事实】
       前期,Y公司因未经审议使用1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上交所予以口头警示。但是公司两名保荐代表人在其所签署的《关于Y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关于Y公司2022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关于Y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中披露,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案例分析】
       两名保荐代表人签署的上述核查意见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1.6条等规定。
【处理结果】
       对Y公司两名保荐代表人予以口头警示。

Y公司:保荐代表人签署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案例二

       TIps:
       科创板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持续督导机构履行职责中应聚焦的重大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应持续提高执业质量,尽职尽责履行核查程序,审慎发表核查意见,并督促上市公司对风险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违规事实】
      前期,H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保最低收益型结构性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为2,018.94万元,公司及审计机构认为前述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经常性损益。经上交所向公司发出问询函关注后,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的补充及更正公告》称,经公司研究和判断,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取得的投资收益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司2022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由8,601,873.76元更正为-8,559,140.58元,由盈转亏。
【案例分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之“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据此,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据此,公司对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并对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产生了直接影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规定。
【处理结果】
       对H公司及H公司财务总监予以监管警示。

H公司:年报中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

案例三

       TIps:
      非经常性损益是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并直接影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这一重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在认定公司持续盈利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科创公司应当全面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监管FAQ

       问:上市公司筹划哪些重大事项可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对应停牌期限为多久?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停复牌》的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具体情形及停牌期限可参考下表:

股票停牌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 
规则指引 
停牌期限
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停复牌》第八条至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公司控制权
变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停复牌》第十七条        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确需公司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至5个交易日。
要约收购
 破产重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停复牌》第十八条        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的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至5个交易日。
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停复牌》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Tips:   
适用于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类重组不能申请停牌

Tips: 
1.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明确公司停复牌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停牌,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等情况。
2.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申请停牌。
3.股票停牌时可转债需同时申请停牌。

       问:除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之外,哪些情况也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停牌?

       答:依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如下情形也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停牌:

适用情形 
规则指引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2.10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1.12条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予以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1.13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但未按规则披露核查公告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3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章

Tips:   
1.《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2.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3.8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同时,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第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内未实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问:科创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何种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引导上市公司规范有序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公司开展交易的审议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

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

1

       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一般只需要经董事会审议,但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交易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超过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公司还应当明确披露套期保值策略,并对场外、境外等特定类型交易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

规范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2

首次交易的披露要求

       问:上市公司跨报告期实施现金分红方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多是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现金分红方案,不过也有部分公司因正在进行股权再融资,为避免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产生冲突,选择延后编制现金分红方案,导致现金分红方案与定期报告的错配。
     关于现金分红是否应以最新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科创板尚未明确规定,不过科创板上市公司可参照上交所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5.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但是因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上市时间安排,导致现金分红方案未能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确定现金分红方案对应的定期报告期。公司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披露作为现金分红方案基础的定期报告期截止日至现金分红方案披露期间,其生产经营、业绩及现金流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现金分红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开承诺。
      据此,科创板上市公司如因证券发行等原因导致现金分红未能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的,可以参照主板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尽快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现金分红跨期实施要点解读

创新制度一点通

       Tips: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3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公司还应当明确披露套期保值策略,并对场外、境外等特定类型交易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

交易进展的披露要求

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衔接

4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对于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风险管理目标,防止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损益导致市场产生误读。

 

       问:什么是科创50ETF期权?与原有期权产品有何差异?

       答:科创50ETF期权是我国首只基于科创50指数的场内期权品种,科技创新特色鲜明。前期上证50ETF期权、沪深300ETF期权和中证500ETF期权主要聚焦于主板股票,科创50ETF期权可有效解决当前期权标的对科创板市场覆盖面不足的问题。
       科创50ETF期权在合约条款、交易参数、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控制等制度安排方面与上交所其他ETF期权基本一致,做市商制度、持仓限额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方面也均保持不变,仅涨跌幅根据标的情况适应性调整为20%

科创50ETF期权

运行情况

      自2023年6月5日上市以来,科创50ETF期权运行平稳,市场规模稳步增长。与此同时,科创50ETF期权上市丰富了市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投资的策略,在过往持有股票、ETF现货的基础上,衍生出多样化的策略,衍生品和现货之间的价格交叉验证进一步增强了科创板市场的内在稳定性。

股权激励归属流程

       问: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如何为激励对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业务?

       答:公司应当依照如下流程办理股权激励归属业务:

判断是否满足归属条件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公司是否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依据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达标,且不在法律规定或自愿承诺不得归属的窗口期内。

1

董事会审议归属条件成就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附件“第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公告”.

2

激励对象缴款、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

向交易所、中登申请归属登记

4

        🌟向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公司20XX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第X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经交易所分管人员、监管人员复核签字并盖章后再向结算公司申请归属登记。

披露归属登记完成归属结果公告

5

     🌟收到中登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股份登记工作.
      🌟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附件“第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资讯服务站

公司风采

引领能源变革 共创阳光未来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特斯”)是全球领先的大型光伏组件制造商和太阳能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于2023年6月9日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据彭博新能源财经对全球光伏组件制造商分级,阿特斯位列全球组件供应商“第一梯队”,连续12年组件出货量全球排名前五

       🌟母公司阿特斯集团(CSIQ)作为全球规模最大、市场地域覆盖最广的光伏电站和储能项目开发商之一,在六大洲拥有良好可追溯的大型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开发业绩,目前累计开发并网的太阳能电站总量约9吉瓦,储能电站约3吉瓦时,光伏电站项目储备约25吉瓦,储能项目储备约47吉瓦时,全球领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2,044项主要专利,其中境内专利1,977项(包括发明专利276项)和境外专利67项(包括发明专利27项),专利数量处于行业前列。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由归国科学家瞿晓铧博士于2001年11月创办。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光伏组件的研发,形成了突出的科研实力,并在此基础上向下游领域进行技术延伸。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已形成以大尺寸硅片技术、高效单晶PERC 技术、HJT 电池技术、TOPCon 电池技术、多主栅+半片电池技术、双面电池及双玻组件技术等光伏组件生产技术为主的一系列核心技术。

阿特斯:
全球光伏组件龙头

公司风采

新规速递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容百科技”)是一家高科技新能源材料行业的跨国型集团公司,专业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由中韩两支均拥有二十余年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成功创业经验的团队共同打造,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登陆上交所科创板,成为科创板首批25家上市公司之一。 作为国内首家实现NCM811系列产品量产并应用于国际主流终端车企的正极材料生产企业,公司NCM811系列产品技术与生产规模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容百科技:
国际领先的动力电池正极材料制造商

发展新能源产业 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 2022年,公司高镍三元正极材料国内市占率为33%,连续三年行业第一,连续两年保持全球市占率第一,领先优势不断扩大,已建成25万吨/年的正极产能,拥有湖北鄂州、湖北仙桃、贵州遵义和韩国忠州四大正极材料基地。
       🌟公司已同宁德时代、比亚迪、LG化学、天津力神、孚能科技等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该等国内外主流动力电池厂商的前沿高能量密度产品,配套提供产品性能稳定、制备技术成熟的三元正极材料,产品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期,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后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下,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的作用。

 构建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长效机制

       注重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作用,在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清晰、提升定期报告可读性与实用性、运用信息披露手段支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设置更具针对性的要求。

强化评价结果在分类监管中的应用

       加大对于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加强与并购重组、再融资等的关联,进一步降低其信息披露成本。同时,强化对于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力度,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规范引导。

进一步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

       一方面,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的,在评价中予以减分。另一方面,严格设定A类和B类公司的评价标准,强化市场沟通、提高投资者回报等方面的要求。

本次《规定》明确境内自然人持有证券的计算标准为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涉及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应当合并计算其名下账户,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特定证券数量。境内法人、非法人组织涉及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计算标准按《规定》分为四类。

       本次《规定》修订明确说明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应当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新规速递

       本次《规定》将短线交易定义为“特定身份投资者在六个月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特定证券的行为”,即短线交易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该公司的董监高

明确适用主体的范围

新规速递

要点1

“一端说”的认定

要点2

明确持有证券的计算标准

要点3

      《规定》将特定短线交易中的特定证券定义为“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对于市场一直关注的股票及可转债是否需要交叉认定短线交易的问题,《规定》中明确,特定身份投资者涉及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应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认定。即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

明确证券品种范围

要点4

十一项豁免情形

要点5

      《规定》第五条明确:买入、卖出行为,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支付对价,导致特定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形,《规定》明确列举了11种情形,不视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

Tips:   
《规定》明确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的,不视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

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问:2023年7月21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在了解本次的具体内容前,我们先回顾一下短线交易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除上述条款外,目前对短线交易做出规定、解释的法律法规较少,本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短线交易的基本概念。具体如下:

新规速递

市场看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1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意见》共计三十一条,围绕6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
       🌟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六是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

2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私募基金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其法规体系仍然有待完善。
       2023年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今年以来,市场上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7月28日就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该负责人表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此外,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Tips:   
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每三个月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每三个月减持不超过2%以及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股份25%的减持额度,分别履行大股东、董监高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同时明确共同遵守的具体方案。

国际视野

上海交易所修订发布GDR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今年以来,A股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热情依然高涨,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15日,已经有21家A股上市公司成功发行GDR。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行为,7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本次《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包括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应当符合的条件、明确GDR对应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安排、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三方面修订内容,在总结前期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GDR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

ETF纳入沪港通一周年,助力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ETF交易于2022年7月4日开始,距今已满一周年。据港交所统计数据显示,开通一年以来,两地的ETF产品日趋多样,类型丰富,ETF产品达103只,沪深股通ETF成交总额约493亿元,港股通ETF成交总额达3670亿港元。
      将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有利于丰富跨境投资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工具。下一步,上交所将在证监会统一部署下,推动ETF纳入沪港通持续扩容,助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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