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私营个体企业协会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n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私营个体企业协会,简称新疆私个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私营企业个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由我区广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经济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为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
第四条: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1237号希尔顿酒店2号楼8层813号。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活动,逐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协作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建立党、团、工、青、妇等组织工作,引导会员进行自我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任 务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 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
(四)为会员生产经营服务提供信息咨询,交流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协调解决会员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协助做好会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组织会员参加产品展销和经贸洽谈活动;在资金,场地,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务;
(五)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六)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和会员福利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公益活动;
(七)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中小企业及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
(八)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会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关心会员疾苦,帮助,解决会员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弘扬扶贫济困,富而思进的精神,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共同致富。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1.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组织
3.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
4.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组织。
(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予的机构(秘书处)审核;
(三)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的服务;
(五) 对本会反映会员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热线社会公益事业;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所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自治区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决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监督检查秘书处工作
六.处理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向会长,主管副会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拨款
(五)投资设立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按协议取得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和标准,应严格执行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人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会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者,经申请批准,可酌情缓交,减交,免交会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拨款
(五)投资设立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按协议取得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和标准,应严格执行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人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会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者,经申请批准,可酌情缓交,减交,免交会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自治区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自治区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2月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私营个体企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私营个体企业协会
电话:0991—4611280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山希尔顿酒店2号楼8楼8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