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见
奋发有为的监事
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经济收益权
律顾问:
新《公司法》除保有监事原有的财务监察权、业务监察权、股东会会议提议召开权及召集主持权、提案权、诉讼提起权,还新增了“可以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规定。如果监事真想发挥作用,这一规定的杀伤力不容忽视,它没有规定和限制报告的频次,可以频繁要求董、高提供报告,尤其有理由怀疑他们有不当行为的时候。
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项宇伟 律师
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担任众多公司法律顾问
服务500+客户
电话:0577-88998201
All rights reserved
如果你不想
做个“花瓶”监事
这一新规定
你要熟练运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