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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19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8-19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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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19期
               Aug

司法案例:关于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的责任划分
热点知识: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需要做哪些风险预警?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2024zcwj/202408/t20240809_377
0019.html

摘要:
1、《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直播带货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直播带货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首都平台经济发展实际,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引导直播带货各方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指引》出台的意义
  本指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对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分别进行界定,并逐一提出具体合规要求,旨在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
 合规指引》的公告

政策法规

3、《指引》的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开展的、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
  合规主体包括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等各类参与主体。
4、《指引》对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作出的合规要求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制定平台禁止和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建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公示机制、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建立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并建立完善行为管控机制等合规义务。
  《指引》根据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在直播带货活动中所处地位和作用发挥情况提出合规要求,有利于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更全面、更准确地认识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指引》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作出的合规要求
  《指引》规定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通过违

政策法规

反公序良俗或制造社会舆论开展商业营销,自觉反对违法失德、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食物浪费、泛娱乐化等不良现象;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维护积极健康的直播环境;对直播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不销售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有关广告发布要求;在选品过程,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在直播营销过程,认真核对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不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同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
  此外,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以及直播带货人员管理制度。直播带货人员应当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向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主播加强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lianbo/difang/202407/content_6965199.htm

摘要:
近日,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发布了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2.0版。
新版标准由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修订。新版标准由《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两部分共11项标准组成。其中《人力资源服务规范》为系列标准,包括《通则》和9个业务服务标准,涵盖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管理咨询3项高附加值业务和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培训、服务外包、劳务派遣5项传统业务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1项公共服务。相比2018年版标准,新版标准精简了标准数量,规范了业务名称,在结构框架、具体内容、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和升级完善,达到了“文字更规范、结构更完整、指标更合理、操作性更强”的目标,做到了符合实际、便于实施。
新版标准紧贴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需要,为京津冀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提供科学规范的统一指导和基本遵循,将使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2.0
  版发布

政策法规

求职者、用人单位享受到标准统一、高效便捷、质量更高的人力资源服务。同时,将有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和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l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对外发布,其中有近800字的内容,阐述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举措,并首次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一、新业态的内涵
《决定》所提到的新业态,可以包括互联网+、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多种新兴行业,诸如电子商务、数字服务、平台经济等都可以纳入新业态的范畴。2023年,我国“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增加值为22.352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4%,相当于GDP的比重为17.73%,比上年提高0.37个百分点。
二、新业态发展情况
(1)新业态发展促使贫富差距拉大。
数字经济形态下,一些人通过网络平台取得的收入归属(综合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存在争议。像高收入人群主播等职业收入偏高,当前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共同富裕导向下,各方认为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收管理。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
全体会议中“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
收制度——个人所得税 ”解读

解读分析

(2)交易商品与服务的界定愈发虚拟化、多元化。
如果不对税源、税基等税收要素加以明确,部分经济活动可能游离在税收征管之外。同时,新业态也对传统的税收属地管理模式带来较大冲击。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多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存在,往往通过全流程电子化的手段完成交易,难以明确纳税地点。
(3)税源、税收的横向背离,进而导致税源分布和各地财政收入的不均衡。
在平台经济中,生产、销售可以在不同地区进行,比如在北京就可以买到新疆的水果,不需要设立线下机构。如今互联网平台集中在发达地区,如果按照生产地原则进行征税,税源是来自于全国各个地方的消费者,但税收就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这就加剧了税源、税收的横向背离,进而导致税源分布和各地财政收入的不均衡,最终影响各地的经济发展。
三、新业态未来税收发展趋势
建设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首先就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着重在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条例层面,明确“新业态税收制度”所对应的课税对象、适用税率与税收优惠等基础安排。 
1、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优化经营所得,要明确个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收入性质和适用税目归属。
(1)要逐步完善税率结构,均衡各类所得的税负水平。同时,要结

解读分析

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优化经营所得税率结构,均衡经营所得与其他项目所得的税负差异。
①受个税综合所得扩围影响,原“经营所得”可能被归入“综合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征个税。
 如果经营所得分类被并入综合所得,那只能合并汇算清缴,但经营所得人员数量多且大多与企业无劳动关系,同时收入较低,所以实操层面很难实现汇算清缴。
如果经营所得分类被并入综合所得,不能单独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则必然导致税收负担上升,与国家改革降低税负的初衷相悖,所以并入此种情况的可能性较低。
②经营所得或作为单独的类目计税,国家后续或出台针对性政策。
(2)要明确个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收入性质和适用税目归属,明确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以各种方式、各种形式取得的经济利益均属于个人收入范围。
目前,个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收入性质的征税对象不明确。
个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收入性质的适用税目归属也不清晰。个人所得税中对于经营所得的描述只有一句话,对于数字经济和新型行业中的收入性质并无详细规定,所以要细化税目,明确个人的具体税收缴纳方式,到底是预扣预缴还是自己缴,到底是找具有委托代征资质的企业代征还是个人汇算清缴。

解读分析

总结:
《决定》表明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建设与新业态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首先就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着重在个人所得税税种的法律法规条例层面,优化经营所得,明确“新业态税收制度”所对应的课税对象、税目等基础安排。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经济还在持续发展过程中,尚未定型。随着《决定》意见的落实,我国整体个税税制变革将进一步深化。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VuAaqlgkLo2zv2ifv0H2fg

(一)案件概要:
莫某在外卖平台注册为骑手,通过APP与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某日中午,莫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路行驶时,遇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该路由西往东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胡某遂将莫某、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二)庭审主张:
胡某要求莫某、某科技公司支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三)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胡某18.68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分析解读:
平台经济下,网络平台以其通信功能、社交功能、信息功能、大数据功能和移动共享功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对新业态用工

关于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的责任划分

司法案例

模式的外卖配送骑手而言,其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自由化、工作场所流动化、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趋向松散。对骑手是否处于工作期间的判断,不能仅凭借点击接单、点击送达进行认定。本案莫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当日莫某最后一次订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58秒,与事故发生时间12时10分相近,且当时接单平台仍处于上线状态,依据生活经验,此时仍属于午间餐饮外卖点单的高峰时段,基于配送工作的灵活性、特殊性,考虑到骑手在送餐后需要时间返回交通工具处,亦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不符合常理,莫某处于外卖送餐状态的可能性较大,故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本案胡某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总结:
当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在认定其是否执行工作任务,进而确定承责主体时,应结合其工作随机性强,自主性强、工作时间地点灵活多变等特点,综合对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若认定骑手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损,应由用人单位承责,但同时,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承责后可向其追

司法案例

偿。接受劳务平台应履行审查管理义务,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安全意识及交通法规的相关培训,及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外卖骑手亦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做到顺利接单,平安出行。

热点知识

1、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需要做哪些风险预警?
常态性问题,对于甲方派遣转外包的合作方式,本质不是风险的预警,而是转换原因、期望解决的问题的对齐。实践中劳务派遣转外包,有的是基于内部超比例的合规审计问题,也有成本列支渠道问题,还有降低成本问题等等。
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说,若甲方劳务派遣转外包,并没有给人力资源机构那么大的用工管理权,而仅仅是形式上的外包,则外包的收费标准与承担的风险要匹配。若甲方劳务派遣转外包,增加了责任,并没有增加人力资源机构的管理权限,也没有增加收益,则外包属于“马仔性”业务,那各位人力资源机构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要做。若甲方劳务派遣转外包,增加了人力资源机构的管理权,给了外包项目的管理权,则外包属于评估外包的人力成本,评估现有的人员配置,看看是否有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的空间,如果有,则从专业与效率上要钱。

外包小知识

热点知识

2、短期临时性项目外包应注意哪些问题?
临时性外包与长期性外包思路肯定不一样,临时性外包意味着非标准的劳动,面临不确定的风险,长期性外包意味着标准的劳动,预期的风险。临时性外包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用我们现有的人去承接业务,业务结束了以后,再去承接其他业务;另一种是重新找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组队,业务结束后,队伍解散。
针对人力资源机构来说,短期临时性外包,要明确短期的时间,1个月以内的不用考虑合同签署问题,一个月以上的,则需要考虑简易劳动合同,一页纸的劳动合同;要评估项目安全风险,风险高的缴纳雇主责任险,风险低的缴纳意外保险;要考虑费用结算方式,若是短期的,按照工资支付的,则建议配合简单的劳动合同与身份证复印件,防止税务风险;杜绝“包工头”现象,短期临时性外包项目组建的队伍,可能有类似包工头这样的角色,不能直接给钱汇总到一个人身上,要直接给到每个人的银行账户上。这些都是能想到的劳动法风险。但是,短期临时性项目外包更考验人力资源公司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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