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内刊
shi wu suo nei kan
(2022年)
PREFACE
前言
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设立30余家分支机构,并设立全国首家由内地与香港、澳门三地律所合伙联营的中银-力图-方氏联营所。长期以来,中银律师事务所被钱伯斯、LEGALBAND、LEGAL500、《商法》等各大榜单推荐,获评多个领域的领先律师事务所,并曾连续数年被ALB、The Lawyer等评为亚太地区律所100强第三名、亚洲最大50家律所榜单第三名。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3000人,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水平、客户服务、市场份额、创收业绩、战略布局等方面均处于领先地位。
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受台州市人民政府邀请,于2010年3月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浙江省内首家中银分所。现有律师和各类专业人员30余人,大部分律师拥有国内外知名学府教育背景,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托中银品牌优势及自身多年发展经验,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已逐步成为区域内领衔行业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综合业务、银行与金融业务领域具有核心优势,重点发展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领域。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已形成成熟的法律服务模式,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01/02
中银党建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1/02
中银文化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1/02
中银纪事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1/02
实务文章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1/02
专业文章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1/02
中银之星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1/02
办案纪实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04/公司动态公司动态公司动态
实务文章
中银内刊
新三板企业挂牌过程中,业务规则要求企业对对赌等特殊条款进行清理或披露。但在部分股权投资中,投融资双方为规避监管往往会签订“抽屉协议”,即企业对外披露与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但投资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特殊权利条款。在对赌条件触发时,此类特殊协议有效性问题收到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
:
A公司因资金紧张急需融资。鉴于该公司市场前景良好,且计划两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甲投资人于是投资了2000万元,并与A公司实际控制人乙签订了《投资协议》。为降低投资风险,甲投资人还与乙实控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A公司不能在两年内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上市,甲投资人可要求乙实控人按照投资额的同等价款加10%的年利率回购甲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协议签订后,A公司在三年后方在新三板挂牌,挂牌过程中A公司未披露《补充协议》。甲投资人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了其与乙实控人的投资纠纷,要求乙实控人按《补充协议》约定回购全部股权。
中银内刊
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未依规披露的对赌、回购
等特殊投资条款是否有效
代理了其与乙实控人的投资纠纷,要求乙实控人按《补充协议》约定回购全部股权。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补充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是否无效。对于违反新三板监管规定的“抽屉协议”的效力,不同法院就不同案件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本案《补充协议》的回购条款违反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但上述规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监管规则,其法律性质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范畴,相关规定亦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本案中《补充协议》的回购条款并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股转系统并未禁止投资人在挂牌公司投资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而是通过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对此类特殊条款提出监管要求。乙实控人不能证明本案回购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或者违反挂牌公司监管禁止性规定,故本案回购条款在A公司挂牌后的存续并不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序良俗。
最后,对于回购条款的信息披露问题属于股转系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范畴,由此可能产生相关主体接受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责任后果,但该后果并不影响回购条款本身的效力。
综上,虽然本案企业挂牌过程中未依规披露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有效,但随着今年来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考虑到政策监管的一致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排除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作者:杨佳微
回购条款并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股转系统并未禁止投资人在挂牌公司投资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而是通过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对此类特殊条款提出监管要求。乙实控人不能证明本案回购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或者违反挂牌公司监管禁止性规定,故本案回购条款在A公司挂牌后的存续并不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序良俗。
最后,对于回购条款的信息披露问题属于股转系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范畴,由此可能产生相关主体接受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责任后果,但该后果并不影响回购条款本身的效力。
综上,虽然本案企业挂牌过程中未依规披露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有效,但随着今年来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考虑到政策监管的一致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排除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在笔者经办的所涉工程多次转包、分包的建工案件中,通常法律关系交织复杂,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总承包人与转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关系, 转包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合同关系,在总承包人到实际施工人,可能存在层层嵌套的转包、违法分包关系。而实际施工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在多次转包、分包中,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
被告A建设公司承建温岭某工程后,将案涉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孙某进行施工。第三人孙某将其中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被告叶某进行施工,被告叶某将外墙粉刷工程又转包给原告刘某进行施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被告叶某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刘某起诉要求被告叶某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被告A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总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争议焦点: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下,总承包人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形式?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转包或分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因此,转包或分包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且本案的第三人孙某、原告刘某、被告叶某均无相应资质,故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被告叶某与第三人孙某、第三人孙某与被告A建设公司的分包合同均无效。对此,工程承包人即被告A建设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且其以及第三人孙某都从中牟利,原告刘某可以要求被告叶某、被告A建设公司以及第三人孙某承担共同偿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A建设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刘某而言,其合同相对方为原审被告叶某,原审判决上诉人A建设公司对原审被告叶某欠付被上诉人刘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作者:黄文刚
分析评述:
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观点和判决不一。通过对判例进行搜索,总结起来有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中,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当于发包人的地位,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明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更好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多层违法分包下,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在层层转包或者多次违法分包下,实际施工人也仅能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直接转包或者分包给他的合同相对人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至少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违法分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法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此处的发包人不应当作扩大解释,而仅仅是指建设单位,这也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28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相一致。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存在着许多挂靠的项目部或个人以建设公司名义对外采购建筑材料、租赁设备,并以项目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个人签字购买建筑材料、租赁设备并进行结算等。在此情况下,若实际施工人私刻承包人印章,并以承包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承包人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还款责任。笔者通过经办的一则案件对此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
2014年6月,王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以甲公司名义承建某项目工程。2014年7月,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供钢材。后因王某未支付货款,乙公司起诉要求王某与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认为案涉买卖合同中甲公司印章系王某私刻,遂向法院申请印章真实性鉴定,鉴定出《钢材买卖合同》所盖甲公司印章与甲公司公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因此甲公司认为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而乙公司则认为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施工人私刻承包人印章签订的买卖合同,承包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是否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要适用表见代理制度,首先,行为人本身必须不具有代理权。不具有代理权包括行为人自始无代理权、所作出的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作出民事行为等三种情形。其次,行为人所作出的无权代理行为客观上必须形成了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并且合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时还应注意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之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案涉《钢材买卖合同》中虽然盖有甲公司的章印,但经鉴定,该《钢材
作者:潘世岳、潘新国
买卖合同》中加盖的并非甲公司的真实印章,王某亦认可加盖的甲公司印章实际系其私刻,甲公司并不知情。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从未向乙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所有钢材货款都是王某个人支付,王某既不是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对王某也无任何授权,以上事实说明乙公司并无理由相信王某可以代表甲公司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同时,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与其签订案涉《钢材买卖合同》取得了甲公司的授权,或事后得到了甲公司的认可,也不能证明甲公司明知王某以其名义签订案涉《钢材买卖合同》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亦判决甲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股权转让行为中,为保护自身利益,股权受让人往往需要对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债权债务予以明确,否则可能造成股权受让人签订协议后导致股权转让价款与股权实际价值不符,并进而损害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利益。但是如果转让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笔者通过经办的一则案例,试析股权转让后公司原债务的承担责任问题。
案情简介 :
甲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60万元,A与A母亲各占60%、40%股权,名下登记天猫旗舰店一间及京东旗舰店一间,除两家店铺外,甲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现金或非现金资产。2018年,甲公司股东A因无力偿还B、C货款计70万余元,因甲公司名下两家店铺具有转让价值,故A与B、C协商以股权抵偿债务的形式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B、C以将两家店铺转让给B、C。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试(二):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
2018年7月,四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A将股权作价60%股权作价36万元转让给B,A母亲将40%股权作价24万元转让给C,B、C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合同未对甲公司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2018年12月及2019年年初,甲公司因股权转让前债务分别被乙公司、丙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因甲公司名下并无资产,致使B、C以个人资产对上述债务予以清偿。
2019年4月,B、C基于上述原因将甲公司股权回转给A并以A隐瞒甲公司债务为由将A与A母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1.公司与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股权转让行为中,股权系标的物,股权所有者的变更对公司没有任何影响,受让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或债权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在这个过程中,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按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权转让协议可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承担方。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进行转让时,为保证受让方的股权不存在瑕疵,可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协议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约束的是转让方及受让方,其效力不得及于第三方,故该条款不得对公司权利进行限制,否则可能将致使相应部分无效。此外,如协议中转让方对公司原债务情况进行承诺的,受让方后因转让方隐瞒债务而遭受损失的,可转让方欺诈为由要求赔偿。
3.实务中,股权转让方应对受让方股东应对转让方的出资情况予以调查审核,否则可能需要对该部分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杨佳微、卢彬彬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按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权转让协议可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承担方。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进行转让时,为保证受让方的股权不存在瑕疵,可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协议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约束的是转让方及受让方,其效力不得及于第三方,故该条款不得对公司权利进行限制,否则可能将致使相应部分无效。此外,如协议中转让方对公司原债务情况进行承诺的,受让方后因转让方隐瞒债务而遭受损失的,可转让方欺诈为由要求赔偿。
3.实务中,股权转让方应对受让方股东应对转让方的出资情况予以调查审核,否则可能需要对该部分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购房者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会要求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由于房屋仍在建设中,无法办理正式抵押权登记而只能先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因此银行大多会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在购房者逾期还贷时,银行一般同时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开发商则大多以银行已取得房屋优先受偿权为由进行抗辩。
下面笔者将通过经办的一则案例来对抵押权推定设立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
被告B为开发商,被告A以按揭方式购买被告B开发的某楼盘。2020年11月,被告A、被告B与银行签署《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A因购买一手住房所需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被告A自愿以其购买的一手住房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B自愿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意为被告A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且原告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后银行与被告A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2022年2月起,被告A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将其诉至法院,截至起诉之日,被告A尚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及抵押权登记手续,故银行要求被告B对被告A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抵押权推定设立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
责任能否免除
于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均十分熟知,其作出的“保证责任于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时才免除”的保证承诺,应当认定为是与其专业判断、选择能力相匹配的。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的期限是在贷款合同签订后直至购房者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且银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抵押权推定设立的情况下银行并未实际收到他项权证,因此开发商的保证期限未届满。
2.开发商在房屋符合办证条件后,有合理的通知义务
作为阶段性保证人的开发商对楼盘建设情况、各项权证办理情况等均掌握关键信息,首次登记是取得小产权证的前提,因此开发商办理好首次登记后亦应书面通知业主办理小产权证的时限以及为银行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若业主怠于办理相关手续,而开发商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则其对合同未完全履行具有过错。
3.根据债的风险转移原则,银行不应该成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
各种形式的担保,最终目的都是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实现债权,转移债务风险。开发商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债务风险承担的中间方,也是银行愿意放贷的重要考量。这便形成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的风险转移规则。因此,当抵押权仅推定设立时,考虑到抵押权实现的风险,此时对人保责任的支持,能够更加全面的保障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也符合债的风险转移规则。
作者:章雨竹、黄文刚
阶段性担保,同意为被告A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且原告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后银行与被告A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2022年2月起,被告A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将其诉至法院,截至起诉之日,被告A尚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及抵押权登记手续,故银行要求被告B对被告A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B主张“预告登记下抵押权推定设立时,其阶段性保证的期限已经到期,相应责任应当免除”是否应被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B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因被告A至今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应按合同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人保和物保并存,原告与被告B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了主债务在本保证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
法律分析: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该条司法解释明确满足一定条件时可推定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效力,但同时带来了一定的争议,例如“抵押权推定设立,开放商是否可以以此免除阶段性保证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开发商无法因抵押权推定设立而完全免除阶段性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人的签约预期
开发商愿意为购房者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提高其所开发的楼盘的销量,以便从中获利。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对\
的,不影响原告本保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现被告B公司抗辩以抵押物先清偿债务,不足清偿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我们在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实务中,发现很多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这类债务人的财产哪怕在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无法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都可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那么对于这些债务人名下已取得并还有效的注册商标、专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呢?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破产实务:关于注册商标、专利在破产程序中
的处置
作者:杨飞、伍晓倩
案件简介: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因债务人相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名下尚有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对于破产企业的这些注册商标、专利,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管理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法律分析:
破产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一般是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但很多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利可能因缺乏必要的资料而无法进行评估,其价值难以通过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确定一个价格进行公开拍卖,是否能实现这些注册商标、专利的价值最大化由其自身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去决定。
操作整理: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成功拍卖债务人的注册商标、专利后的过户程序往往需要申请法院协助执行。原先人民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全措施、解除措施或者司法确认等相关事项均需要前往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成本。近几年来,法院在对注册商标、专利采取相关措施时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并且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以下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所需材料可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办理商标保全、解封、过户手续:
需提交材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 号中国商标大楼商标局审查四处
电话:01063219166
二、办理专利保全、解封、过户手续:
需提交材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2人两证复印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专利局法律事务一处
电话:01062083839
专业文章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我们在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实务中,发现很多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这类债务人的财产哪怕在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无法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都可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那么对于这些债务人名下已取得并还有效的注册商标、专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呢?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破产实务:关于注册商标、专利在破产程序中
的处置
作者:杨飞、伍晓倩
案件简介: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因债务人相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名下尚有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对于破产企业的这些注册商标、专利,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管理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法律分析:
破产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一般是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但很多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利可能因缺乏必要的资料而无法进行评估,其价值难以通过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确定一个价格进行公开拍卖,是否能实现这些注册商标、专利的价值最大化由其自身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去决定。
操作整理: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成功拍卖债务人的注册商标、专利后的过户程序往往需要申请法院协助执行。原先人民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全措施、解除措施或者司法确认等相关事项均需要前往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成本。近几年来,法院在对注册商标、专利采取相关措施时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并且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以下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所需材料可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办理商标保全、解封、过户手续:
需提交材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 号中国商标大楼商标局审查四处
电话:01063219166
二、办理专利保全、解封、过户手续:
需提交材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2人两证复印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专利局法律事务一处
电话:01062083839
中银之星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我们在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实务中,发现很多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这类债务人的财产哪怕在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无法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都可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那么对于这些债务人名下已取得并还有效的注册商标、专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呢?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银高级合伙人:xxx
案件简介: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因债务人相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名下尚有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对于破产企业的这些注册商标、专利,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管理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法律分析:
破产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一般是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但很多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利可能因缺乏必要的资料而无法进行评估,其价值难以通过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确定一个价格进行公开拍卖,是否能实现这些注册商标、专利的价值最大化由其自身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去决定。
操作整理: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成功拍卖债务人的注册商标、专利后的过户程序往往需要申请法院协助执行。原先人民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全措施、解除措施或者司法确认等相关事项均需要前往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成本。近几年来,法院在对注册商标、专利采取相关措施时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并且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以下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所需材料可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办理商标保全、解封、过户手续:
需提交材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 号中国商标大楼商标局审查四处
电话:01063219166
二、办理专利保全、解封、过户手续:
需提交材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2人两证复印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专利局法律事务一处
电话:01062083839
办案记实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我们在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实务中,发现很多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这类债务人的财产哪怕在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无法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都可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那么对于这些债务人名下已取得并还有效的注册商标、专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呢?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破产实务:关于注册商标、专利在破产程序中
的处置
作者:杨飞、伍晓倩
案件简介: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因债务人相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名下尚有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对于破产企业的这些注册商标、专利,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管理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法律分析:
破产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一般是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但很多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利可能因缺乏必要的资料而无法进行评估,其价值难以通过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确定一个价格进行公开拍卖,是否能实现这些注册商标、专利的价值最大化由其自身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去决定。
操作整理: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成功拍卖债务人的注册商标、专利后的过户程序往往需要申请法院协助执行。原先人民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全措施、解除措施或者司法确认等相关事项均需要前往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成本。近几年来,法院在对注册商标、专利采取相关措施时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并且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以下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所需材料可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办理商标保全、解封、过户手续:
需提交材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 号中国商标大楼商标局审查四处
电话:01063219166
二、办理专利保全、解封、过户手续:
需提交材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2人两证复印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专利局法律事务一处
电话:01062083839
中银党建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2022年6月30日,在椒江区档案馆组织开展“永远跟党走 奋进新征程”中银献礼七一建党节活动。
2022年11月2日,在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开展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学习活动。
中银文化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季逢夏初,岁在壬寅,夏季见证了又一次的离别和遇见,转眼入职中银已两月有余,从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到能独立处理一些事务的律师助理,我在不断地成长与蝶变,也在不断地全方位律师化。
在技能上律师化:
进入建设工程组之后,其实一切对我来说都是全新的开始,在法本阶段对于建设工程的学习基本上是浅尝辄止的,它于我而言只是《民法典》合同编中不起眼的一个章节,但是在实务过程中建设工程却衍生出了工程文件审核、工程结算纠纷、工程索赔纠纷、工期延误纠纷等一系列诉讼与非诉的法律问题。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比较具有专业性,法律服务之中涉及到很多的专业名词,接触之初我也经常一头雾水,但是我深知法律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终生学习的行业,我们不能仅仅沉溺在舒适圈中只办基础案件,更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反馈去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在后期的工作中,通过阅读建设工程相关的经典书籍,查询北大法宝中的法律法规,检索法律文书裁判网中的相关判例,我渐渐的对建设工程项目有了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作者:章雨竹
基础的了解,对一些典型纠纷有了专题性的研究,相关知识的储备也让我在遇到案件时更加的从容、自信。
在法律文书写作方面,两个月以来我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文书类型,从最基础的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清单,到代理词、破产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异议申请书、紧急报告等。即使在学校里曾经选修过法律文书写作,但是在实务运用当中也存在着很多小问题,诸如所学的文书类型有限而实务中所需的文书类型更为多样,对法律文书的用词及详略布局知之甚少。所幸在对比思考黄律的修改版本以及不断的重复写作中,我的文书写作能力有了些许进步。
在心态上律师化:
除却技能上的律师化,我认为要成为一个专业律师心态上的律师化也是不可或缺的。大学期间我也曾在检察院、法院实习过一段时间,我发现相对于公职机关来说,律师职业的服务属性更强,在工作中保持耐心恭敬的态度不仅能够给客户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也能提高沟通的效率,从而更好的获得有效信息。
此外,始终保持学习的积极性是律师永葆竞争力的基础,无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律师所要具备的最核心的能力都是解决问题能力,这就需要律师在法律层面坚持不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扎实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其次,在法律服务细分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年轻律师还需要找到值得自己深耕的从业方向作为主要切口,深入了解行业背景、业务模式、行业习惯和市场情况等内容,时刻关注最新的行业资讯与行业保持紧密联系。当然,律师学习业务的范围应当是开放的,并不局限在某一领域,广泛涉猎而有所专长是我理解的比较理想的律师状态。
想要从律师助理成长为能够独当一面的成熟律师,我知道还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历练,但是我相信即使道阻且长,只要行则将至 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来中银已经有两个月有余,两个月在中银的工作和生活带给我的感想和收获颇多,也趁着参与中银文化建设之际浅抒一二。
初来乍到:
初来中银的第一印象是扑面而来的朝气。不仅仅是我所加入的团队,这里的多数成员以大部分外行人对律师这个行业普遍判断标准来看可能会稍显年轻,青年律师的比例在这里具有十足的优势。但这种朝气是绝对无法用“稚嫩”一词来进行“审判”的,无论是接办案件的驾轻就熟、还是待人接物的面面俱到,都证明了这里的青年律师同仁都在以飞快的速度成长着,就像在滚滚长河中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而我有幸亦期待成为其中一员。
律师成长之路——不进则退:
来到中银之前,我曾有过一年多的实习经验和近两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过去所接触经办的案件大多是诉讼业务。来到中银之后,一方面中银团队化的工作模式给了我更多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未曾接触过的非诉领域也带来了些许工作压力。
韧者笃行,韧者行远
作者:卢彬彬
第一次参加团队会议时,杨飞律师提到:“一名律师在拿到执业证了之后,只要有一点经验,就有能力独立承办一些普遍的、简单的案件,但事实上这些简单的案件谁都能办。”这句话不禁让我回忆起在参加律师执业证书考核面试时一位面试官的问题:“万金油”律师和专业领域律师应当如何抉择。我当时给出的答案是积累经验,从前者慢慢过度到后者。现在想来,这个过程除了长年累月的积累,保持学习亦不可或缺。毕业到现在,我接触了大量案件,但在繁杂的工作过程中难免少了静下心来将积累的经验、知识慢慢沉淀的过程。而中银为我展现了一个更广阔的法律世界,也给我提供了一个能够更进一步成长的平台。
在学生生涯的时候我已经认识到,选择这个专业、这个行业,法律不停地更新换代,法律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将是“终身制”的,但却没意识到应当如何进行学习。经历过几年实务,现在的我更意识到不仅要学习书面知识,律师要学的还有没有标准答案的客户需求。而我需要做的是将有限的知识发挥最大的作用,用过去的学习经验来把控未来的职业方向,掌握正确的方法,根据客户的需求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但是打铁还需自身硬,书面知识点的浅尝辄止只会带来面对未知领域的恐慌,深入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接着再用这些知识武装自己以面对更艰巨的困难。古人言:人须在事上磨,方能立得住,只要你付出努力就一定会留下痕迹。
掌握正确的方法,根据客户的需求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但是打铁还需自身硬,书面知识点的浅尝辄止只会带来面对未知领域的恐慌,深入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接着再用这些知识武装自己以面对更艰巨的困难。古人言:人须在事上磨,方能立得住,只要你付出努力就一定会留下痕迹。
总结:
徐主任曾在一次案例讨论会议上提到,虽然部分青年律师执业时间可能才一年、两年,但是他希望带领大家以抵过别人的五年、六年的速度成长。在这个过程中,我想我需要了解自己的优势、认清自己的不足,把握前进的方向。着眼于当下,团队化的工作模式让我不必独自大包大揽处理一个案件或一个项目,但却需要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案件项目的每一个细节。
最后,我想对本所的同仁表示诚挚的感谢,不管是工作业务上的指导和帮助,还是生活上的关心和扶持,也让我知道即使身在异乡,身边仍有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学习成长道路亦不孤独,前路不会平坦,前景光明辽阔。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仰望星空,才能得见梦想的光芒;脚踏实地,才能让梦想照进现实的土壤。2022年6月末,我有幸加入了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也很荣幸能够在人美心善的潘丽君潘律师的手下成长。
自我感悟:
入职两个月来,对于工作,在此做一个小小的复盘。
(一)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戒骄戒躁。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心态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事业的成败。有人说实习律师不好当,收入低老干活,日子实在难熬。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说这句话的人心态过于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离成功可能会越来越远,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选择了律师这门行业就要铺下身子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颗谦虚、务实、理性的平常心来对待实习期。
(二)要采取积极行动吸收周围环境带来的营养。对于现阶段的我来说,我个人认为选择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要。实习期是律师进入该行业的前奏,一年多的时间将使实习律师完成从理论到实
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作者:刘缓缓
成长。这段时间,很感谢潘律师给我机会,让我可以写起诉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对于我的粗心问题,也传授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帮我进步;还有就是会见当事人,她会告诉我要把自己当成律师,说话响亮有自信——这样的工作氛围,真的会给自己注入巨大的能量,很难不努力工作!律所的其他同事也都很好,还记得员工第一次培训,破冰的自我介绍、大家认真学习的场景;以及平时和同事一起吃饭、一起工作的场景,回想起来就会不自觉的喜欢上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这个大家庭。
结尾:
在这段时间,我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以及指导律师和其他律师孜孜不倦的教诲和帮助,学会了许多,也成长了许多。在此,我要对给予我极大帮助的指导律师以及其他律师们,表示深深的感谢。
践的转变。选择一个工作环境好,平台规模不错、工作氛围好的律所就十分重要;就我个人而言,我很幸运能加入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在这个优秀的家庭里,我将不断努力吸收其中的点点滴滴,提高自己。
(三)工作中一定要细心。律师这个行业,天天和文字打交道,细心必不可少,有时一个文字的错误都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工作中一定要仔细仔细再仔细!
(四)我认为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也很重要。律师行业需要和各行各业、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案件,都要与当事人进行顺畅的沟通,平时案源的拓展也需要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继续完善自我。
社交感悟:
虽然入职时间不长,但回想这段时间接触到的同事都很nice。我的带教律师潘律师,这段时间的相处,真的感觉她人好好,和她一起工作就很开心呀!还记得工作刚开始说的:“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成长”,真的不是说说而已,这段时间真的感觉自己在进步,在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实习律师是成为执业律师前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通过实习期间,让每一个刚步入这个行业的人,可以去沉淀自己。来到律所实习也有一个多月的时间,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有很多的感触与心得。
致广大而尽精微:
接见当事人这项工作虽然细微简单,但也需要一定的技巧,阅读完薛老师的书籍,后又切身实际地跟着带教老师接待了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总结经验,接待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有:
1、约见前的准备。普遍情况下,律师都是与当事人是先通过电话咨询,然后约到所里进行面谈的。基本的案情,电话中都已经了解了。所以会见前,应该抓紧时间检索同类案例,查看法院裁判规则及找出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些,都是当事人可能会在约见过程中提出的疑问。
2、会见时,要注意自身着装整齐、面容整洁,这能增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当事人带过来的材料,征得其同意后一般复印两份留作备用。在接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作者:陈秋秀
生“调岗”纠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纠纷案件中,调岗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这直接影响到法庭最后的仲裁/判决结果。如果调岗通知书上的流程还未进行完毕,调岗事实未发生,劳动者拒绝上班的,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用人单位的抗辩,认定劳动者系旷工、自动离职,那么劳动者赔偿金请求权的事实基础便不存在。
2、整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需要进行判断并提取,这一步实习律师操作起来通常是比较困难的,我们可以借助阅读《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熟悉常见的法律关系,这样有助于提高案件分析效率。
3、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分析完毕后,需要整理归纳,形成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我认为法律文书是需要在不断练习中才能得到提升的,每一次的书写都是一次逻辑思考的过程,只有不断思考,不断练习,反复精进文字表述,才可以做好这项工作。
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相信,通过长此以往不断学习、反思、积累,假以时日,我一定可以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待当事人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倾听、判断建议,在倾听的时候,要带着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去倾听,加深对事实的理解;交谈的过程中,应该询问当事人带过来的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释明,现有的法律分析意见都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判断的。
3、决定接案后,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筛选,要注意审查各项证据形成时间,签章有无篡改痕迹,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避免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
学而不思则罔:
真知灼见,首先来自多思善疑。每办理一个案件,都需要我们去分析思考和总结。除了接待当事人,在对一些交通肇事和劳动仲裁的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过程中我也收获了很多。
1、所有的案件事实需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厘清,制成案件时间要素表,尤其是复杂的案件。这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也能让我们在庭审过程可以从容应,它还可以帮助我们判断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例如,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发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今年暑期,我有幸成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律师,在这里我接触到了优秀的律师团队、体验到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感受到了中银所认真、热情的企业文化,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我收获了很多。
卷宗:
对于一名实习律师来说,卷宗是实习阶段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律师对以往所承办过案件的归纳、印证。我在日常整理带教律师的卷宗时,都会一边阅读一边整理,这样能让我以原告、被告不同的视角去观察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证据所证明的对象,从而理解原被告出示相应证据、提出相应辩护意见的原因是什么,我相信这样能够慢慢提升我的法律思维。
检索:
对于实习律师来说,经过大学四年的法学教育,虽然对法律的整体框架、体系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真正面对一个实务案件时还是会觉得无从下手,因为现实中的案件有时候并非单单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其有可能有多个法律关系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作者:王佳成
参杂其中。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书籍等形式,去检索与之相似的判例,看看不同地区的法官对相类似的案例有何看法、如何认定,这有助于我们弥补实务经验上的不足。
反馈:
在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渐渐认识到对于律师来说,专业与否很重要,服务是否周到也很重要。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要将承办案件的进度及时反馈给当事人,与当事人多交流案件的情况,多聆听当事人的诉求,在当事人提出问题时耐心、周到地解答,这些都是提供法律服务时必不可少的。
学习:
律师是一份需要永久学习的职业,因为法律法规都是在不断修改与完善的,实务中的案件情形也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案件仅仅通过对某一部法律中的某一个条款进行分析可能是无法得出结论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业余时间也要尽可能地多学习,通过更全面地了解法律法规,多阅读法院的判例、法学教授的著作、专业
性的论文等,以拓宽我们的知识面,使我们在面对一个案件时能够从多个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询问:
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律所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其中有很多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他们都是我的老师,有什么工作上不懂的地方,我会向他们请教,经验的力量很重要,因为他们也经历过我的阶段,从实习律师开始再转变为执业律师。有了他们的建议、帮助,可以让我在实习道路上避免很多错误。
总之,律师是我所热爱的职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努力丰富自己的学识、提升自己的能力,为我国的法治建设献上自己的一份力。
中银纪事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2021年9月23日,徐先宝律师为2021级台州市实习律师实务培训授课。
2021年10月23日,杨飞律师应邀参加台州市第二期“和合破产论坛”作主题发言。
2022年2月10日,中银律师为代理重大案件进行深入研判。
2022年2月11日,椒江区政协委员徐先宝调研台州市椒江区社会治理中心,了解社情民意,调研区域基层矛盾情况,切实履行为民职责。
2022年3月19日,我所黄文刚律师受邀为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专题授课。
2022年4月28日至29日,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徐先宝律师当选为新一届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2022年5月7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受邀为“阳益台州”作线上直播公益讲座。
2022年5月13日,椒江区政协领导走访徐先宝法律服务委员工作室,参观交流和指导工作。
2022年5月19日,台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邵宣豪带领副局长马健、律师工作处处长郑麟、副处长张凯莅临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调研考察,椒江区司法局局长姚宁武、副局长蒋先章、律工科科长施赛眉陪同。
2022年5月24日,政协第十一届台州市椒江区委员会召开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会议,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参加会议,并受委派担任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主监督员。
2022年6月10日下午,椒江区政协“百名委员联百企”促共富行动推进会顺利召开,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荣聘为“台州市椒江区政协百名委员联百企促共富行动法律专家”。
2021年2月2日,我所多名律师受聘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1年3月26日,我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黄岩城投集团作专题授课。
2021年4月2日,中银(台州)2021年度首次新员工入职培训成功举办。
2021年4月7日,中银(台州)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警示教育专题培训。
2021年4月23日,我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作专题授课暨法务分享会议。
2021年4月24日,我所杨飞律师荣获2020年度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评选“先进个人”荣誉。
2021年5月15日,台州市红领英才工作室成立暨徐先宝律师荣聘为红领英才工作室首批导师。
2021年7月17日,我所徐先宝律师团队参加中银(台州)等联合举办的“律师团队建设和业务发展沙龙活动”。
中银大事记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2022年6月19日,台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中银徐先宝律师作为台州律协分管副会长出席会议。
2022年6月25日,台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中银徐先宝律师作为分管副会长出席会议。
2022年7月1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潘丽君律师入选台州市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律师团。
2022年7月1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主任一行赴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考察交流,共谋战略发展。
2022年7月5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工会组织开展2022年度首次新员工入职培训。
2022年7月22日下午,中银南京分所马天保主任一行莅临中银台州分所考察交流。
2022年8月1日下午,椒江区政协主席王跃军一行莅临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调研椒江区政协法律服务委员工作室。
2022年8月1日晚,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二期青年律师内训课程。
2022年8月24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浙江恒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公益法律讲座。
2022年8月31日上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温岭市建筑业协会开展专题授课。
2022年9月15日下午,台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2022年度实习律师培训班,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青年律师授课。
2022年9月23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线上培训讲座。
2022年10月26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开展专题授课。
2022年11月4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受聘任为台州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2022年9月23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线上培训讲座。
2022年10月26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开展专题授课。
2022年11月4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受聘任为台州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中银荣誉
2021年3月19日,中银(台州)连续四年荣获“全区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7月9日,徐先宝主任荣获“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台州市第二届红领英才”荣誉。
2021年10月22日,徐先宝律师荣获“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22年3月,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表彰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为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2022年6月10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荣获2021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优秀管理人”荣誉称号,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杨飞律师荣获2021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2年7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黄文刚律师在台州市2022年度律师行业优秀论文研讨会中荣获优秀奖。
2022年7月,台州市司法局、共青团台州市委、台州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台州市首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本次大赛,并获得多项荣誉。
2021年2月2日,我所多名律师受聘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1年3月26日,我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黄岩城投集团作专题授课。
2021年4月2日,中银(台州)2021年度首次新员工入职培训成功举办。
2021年4月7日,中银(台州)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警示教育专题培训。
2021年4月23日,我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作专题授课暨法务分享会议。
2021年4月24日,我所杨飞律师荣获2020年度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评选“先进个人”荣誉。
2021年5月15日,台州市红领英才工作室成立暨徐先宝律师荣聘为红领英才工作室首批导师。
2021年7月17日,我所徐先宝律师团队参加中银(台州)等联合举办的“律师团队建设和业务发展沙龙活动”。
目录
contents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2022年9月15日下午,台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2022年度实习律师培训班,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青年律师授课。
2022年9月23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线上培训讲座。
2022年10月26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开展专题授课。
2022年11月4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受聘任为台州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2022年3月,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表彰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为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2022年6月10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荣获2021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优秀管理人”荣誉称号,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杨飞律师荣获2021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2年7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黄文刚律师撰写的《<民法典>背景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以代位权为研究视角》一文在2022年度律师行业优秀论文研讨会上荣获优秀奖。
2022年7月,台州市司法局、共青团台州市委、台州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台州市首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本次大赛,并获得多项荣誉。
中银荣誉
中银大事记
中银内刊
中银内刊
2022年2月10日,中银律师为代理重大案件进行深入研判。
2022年2月11日,椒江区政协委员徐先宝调研台州市椒江区社会治理中心,了解社情民意,调研区域基层矛盾情况,切实履行为民职责。
2022年3月19日,我所黄文刚律师受邀为浙江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专题授课。
2022年4月28日至29日,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徐先宝律师当选为新一届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2022年5月7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受邀为“阳益台州”作线上直播公益讲座。
2022年5月13日,椒江区政协领导走访徐先宝法律服务委员工作室,参观交流和指导工作。
2022年5月19日,台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邵宣豪带领副局长马健、律师工作处处长郑麟、副处长张凯莅临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调研考察,椒江区司法局局长姚宁武、副局长蒋先章、律工科科长施赛眉陪同。
2022年5月24日,政协第十一届台州市椒江区委员会召开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会议,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参加会议,并受委派担任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主监督员。
2022年6月10日下午,椒江区政协“百名委员联百企”促共富行动推进会顺利召开,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荣聘为“台州市椒江区政协百名委员联百企促共富行动法律专家”。
2022年6月19日,台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中银徐先宝律师作为台州律协分管副会长出席会议。
2022年6月25日,台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中银徐先宝律师作为分管副会长出席会议。
2022年7月1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潘丽君律师入选台州市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律师团。
2022年7月1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主任一行赴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考察交流,共谋战略发展。
2022年7月5日,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工会组织开展2022年度首次新员工入职培训。
2022年7月22日下午,中银南京分所马天保主任一行莅临中银台州分所考察交流。
2022年8月1日下午,椒江区政协主席王跃军一行莅临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调研椒江区政协法律服务委员工作室。
2022年8月1日晚,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二期青年律师内训课程。
2022年8月24日下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浙江恒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公益法律讲座。
2022年8月31日上午,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徐先宝律师应邀为温岭市建筑业协会开展专题授课。
地址: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德智和大厦13楼
网址:http://www.zhongyinlawyer.com/
电话:0576-8181-2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