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法律事务部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
——习近平
Contents
目 录
1
走进凌云………………01
2
医药法律事务部………03
3
医疗纠纷大数据分析…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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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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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亲办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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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律师事务所是经云南省司法厅批设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02年成立于昆明市,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曲靖、玉溪、保山、西双版纳、仰光分别设有办事处和分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设有刑事犯罪辩护及预防法律事务部、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医药法律事务部、金融法律事务部、不动产法律事务部、投融资法律事务部、教育法律事务部等业务机构,分别由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主持工作。
凌云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获多项荣誉,其中包括“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创优争先获得先进集体”、“云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省五星级律师事务所”、“昆明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先进基层党组织”等。
凌云律师事务所医药法律事务部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长为一支专业知识扎实、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队伍,部门现有律师成员6人,此外还有支持诉讼的相关行业专家成员十余名。医药法律事务部作为凌云律师事务所专业处医药及医疗纠纷的法律部门,在为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的同时,部门追求卓越,不断开发标准化的优质法律产品,为委托人防范法律风险,在接受咨询或委托时,精准分析案情,高效解决医疗法律纠纷。并致力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沟通平台,引导患者理性维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病历资料分析、伤残等级预估、司法鉴定指导、鉴定意见分析、专家出庭质证、纠纷调解、诉讼策略分析、常年法律顾问等。
王娟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取得A证。本人曾在"三甲"医院从事医学工作多年,继而接受法学硕士教育从事律师工作。目前为多家医院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大量的涉及患者、医院的诉讼,也参与医患双方的多次谈判,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现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专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案件。
刘俊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已承办了上百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认真、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以诚信和专业取信于当事人。在执业过程中,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根据案情,积极为委托人制定适合的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复合型律师,专业代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鉴定,医疗美容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与人身损害关联的案件。
医药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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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律师,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同时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处理医疗纠纷和工伤案件。在处理诉讼案件的同时也作为团队成员为多家医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张定鹏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品牌战略委、私董会、民商事诉讼专业等委员。曾承办上百件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具备丰富的诉讼执业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能。擅长诉讼案件业务及其成本分析策划和企业法律事务类风险防范。主要从事医疗纠纷、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
付文娇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不动产及建工业务中心一部主任。自从业以来便坚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法律服务,担任过十余家民企、国企、政府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土地一、二级开发、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方面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业务专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企事业法律服务等。曾经或正在服务的单位:1、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昆明天福堂药业有限公司。
王雪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云南大学法学硕士。参与办理孔某某、白某某等运输毒品二十余公斤案以及元阳县李某某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业务专长为: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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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大数据分析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疗纠纷日趋增多。通过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对医疗纠纷案件检索分析可以发现医疗纠纷案件具有程序繁杂、耗时较长、案件标的额波动大、二审改判率低等特征。
以下图表数据来源于云南省2020年7月22日前共4030篇裁判文书。
整体情况
以上图表可看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一审裁判结果
标的额
二审裁判结果
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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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凌云律师事务所医药法律事务部自成立以来便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在为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的同时,部门追求卓越,不断开发标准化的优质法律产品,为委托人防范法律风险,在接受咨询或委托时,精准分析案情,高效解决医疗法律纠纷。并致力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沟通平台,引导患者理性维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部门在为多家医院近十年的服务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现部门可为医院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医院规章制度的起草、完善
01
参与医院谈判、交流合作等业务
04
日常法律咨询及合同审查
05
不定期个性化法律培训
06
医疗纠纷处理
07
对医院改革、扩建等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制定、完善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协助医院制作、发布医疗广告,对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为医院医疗文书优化提供法律意见
03
程序优化及医疗广告合规性审查
02
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院医疗纠纷的鉴定、调解、诉讼等。
为医院的门诊病历、知情同意书、风险告知书、尸检告知书、出院医嘱等文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患方知情权引发的医疗纠纷。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可行性意见。
医院有需求时可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医院谈判、交流合作等业务,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医院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等合同的草拟、修改,为医院劳动用工、对外合作等方面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医院需求,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医院需要,以医院法律顾问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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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手术指征行背神经阻断术
患者王某,男,40岁。2014年3月23日以“包皮过长,阳痿、早泄3年”到某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1.包皮过长,2.性功能障碍”。当日在局部麻醉下进行了“包皮环切术,背神经阻断术”,术后给予抗炎对症处理。术后第一天换药时伤口有轻度水肿,给予红光治疗。术后第二天,患者就诊时发现阴茎体近龟头1/2处包皮有3-4处水泡,大小不等,且伤口有淡黄色清亮液体渗出,考虑治疗时烫伤。经治疗无好转,请外院专家给予会诊,建议:阴茎包皮部分烫伤坏死,龟头冠状沟处1/3海绵体烫伤,尿道正常,排小便不受影响,等待包皮坏死组织脱落,新鲜肉芽组织长好以后给予包皮缺损处的皮瓣转移,或者做皮肤包埋。之后多次手术,行阴茎延长术+海绵体残端闭合术(阴茎再造Ⅰ期);行阴茎再造Ⅱ期手术;行阴茎再造Ⅲ手术;行龟头再造手术。经医学会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无手术指征行背神经阻断术,红光治疗温度过高。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医院委托王娟律师代理后,经过鉴定和诉讼,因医院的责任为全责,建议医院和患者和解。患者起诉90余万,经过王娟律师和患者多次艰难的谈判,最终医院分三次赔付患者43万元,双方调解结案。
2.胆囊切除术后20年发现银夹脱落
者上腹疼痛加重,药物治疗无效,多次发作疼痛,B超示胆囊结石增大,患者要求手术治疗。1997年5月9日,在腹腔镜下行胆囊切除术。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并发症,术后三天临床治愈出院。但患者于2018年做腹部CT时发现有一枚银夹,双方发生争议。经市医学会鉴定,该枚银夹为胆囊切除手术时遗留在患者腹腔。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王娟律师作为该院的法律顾问,经过分析病历和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为遗落在患者腹腔内的银夹目前并未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患者起诉80余万元,经过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最终一审判决2万余元。
案例展示
患者,男,40岁。1997年5月5日,以“右上腹隐痛不适2年”为主诉到某医院就诊,诊断:慢性胆囊炎并结石。因患
3.代理医疗机构扭转乾坤
患者,李某,男,30岁,2019年3月2日,由家人陪同到某医院就诊。主诉:近几天淋雨后每天下午出现怕冷发热、头痛伴腹泻,胃口差2-3天。初步诊断:发热待查1.上呼吸道感染?2.伤寒?给予抗炎抗病毒治疗。输完液体,患者出现怕冷、出汗。立即测量体温41℃,有恶寒、无寒颤发抖。给予吸氧,冰块降温。立即转上级医院,四天后死亡。
经州医学会鉴定,认为系用药不当导致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不服向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省医学会鉴定阶段性委托王娟和刘俊律师代理,经过律师分析病历及找出州医学会鉴定结论中的问题,提出医院的陈述意见。省医学会认为患者死因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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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宫切除术中损伤肠管和输尿管
患者,女,50岁。2009年7月27日,以“发现腹部包块2月余”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处就诊,B超示:多发性子宫肌瘤。2009年7月29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腹式子宫切除术”。医院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双侧附件,术中损伤肠管和输尿管导致肠瘘、尿瘘并造成患者多次手术。
2011年10月11日,患者带着全部病历找到王娟律师,患者已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本团体分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给患者起草了陈述观点、争议要点及要求。经昆明医学会鉴定:术中切除双侧附件未经本人及受托人同意及签字;术中损伤肠管及输尿管,导致肠瘘、尿瘘并多次手术,遗留肠吻合口狭窄、不全性肠梗阻;双侧附件缺失、肠瘘、尿瘘有一定因果关系。对双侧附件缺失、肠瘘、尿瘘负主要责任,医院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经鉴定患者构成五级伤残,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0余万元。
5.心梗误诊胃病致死
家属委托王娟律师后,经团体人员研究,认为患者未行尸检,与家属商量后决定委托市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被告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进行鉴定,2019年2月21日,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医院不服该鉴定结论,向云南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2019年6月20日云南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与市医学会一致。双方在法院主张下达成调解,医院赔付30万元。
患者,张某,女,73岁。2018年10月5日上午11时,以“脖子和上腹部疼痛”到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触诊上腹部疼痛,患者诉上腹部疼痛难忍。医生开具了B超单及血化验单,当时未开具心电图单位单。B超报告单和血化验单结果让医生看过后,诊断胃炎。医生开具了三组药物输液抗炎、对症治疗,在输液过程中,患者一直诉上腹疼。当天下午2时15分,在输第三组液体5%GS250ml+间苯三酚120mg时,患者出现面部青紫,护士医生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5:30分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猝死、急性心肌梗塞、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
6.肩难产致臂丛神经损伤
2017年7月19日9时,产妇张某到某医院分娩,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新生儿出生时体重4110克,左上肢活动受限。患儿出生后病情危重当天转入某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于2017年7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 2.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3.巨大儿4.新生儿头皮水肿 5.心肌受损6.面部挤压伤7.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2017年10月23日,患儿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左),10月26日在全麻下行左臂丛神经探查松解,健侧颈7桥接自体及异体神经椎体前路移位多组神经修复术,于2017年11月3日出院。现患儿左上肢活动肌张力减低、活动异常。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病历找出胎方位异常未处理和未行会阴侧切的过错。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院的医疗行存在过错:胎位异常(左枕横位)的病情认识不足,未给予任何处置的过错,该过错致胎方位未得到纠正;以及胎儿发生肩难产时,未给予行会阴侧切术。医方过错行为与患儿左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构成七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康复费每年2.4万元。经法院判决医院赔付40余万元(护理费和康复费5年后可再诉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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