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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签订培训协议下的劳动关系确认

经典案例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某交通运输公司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驾驶员培训协议,就取得驾驶员资格证后培训和实习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培训实习费5000元及培训考核合格后工作安排。

随即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口头通知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告知三日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撤销辞退决定,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4920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80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1583.4元;
(五)裁令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619.2元;
(六)裁令被申请人返还押金及燃油费15000元。

处理结果

(一)确认被申请人辞退违法,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64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补偿金(押金)10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岗前签订培训协议,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仲裁理由

驾驶员培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一种驾驶员培训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培训合格后,被申请人优先录用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招聘申请人为职工,双方的培训与被培训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培训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的5000元燃油费(培训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委不予支持。由于培训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春节期间的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签书面劳动的双倍工资本委不予支持。

2018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10000元补偿金,其实质为押金,申请人培训结束后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所属的四公司从事驾驶工作,申请人上班,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

2018年3月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条件,被申请人的解除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本委予以支持。

双方劳动关系从2018年3月7日建立,申请人主张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之间的工资,3月7日之前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工资主张,本委不予支持,3月9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申请人2018年3月按1640元主张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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