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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第十一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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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
为鉴

反腐倡廉
 警钟长鸣

第十一期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纪委

仅供内部学习   请勿对外传播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重大政治责任;全体指战员要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切实增强遵守疫情防控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

前     言

疫情当前,必须军令如山
关键时刻,必须严明纪律

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典型案例

1、履职尽责不力问题。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司洪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单位疫情防控工作不重视,管控措施不力,导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江苏省南京市公职人员汪某在负责小区值守期间,不认真履行防控检查职责,长时间坐在小区门口玩手机,不检查进出人员“苏康码”,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擅离职守问题。武汉市青山区政协办公室四级调研员张德芳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汉,并隐瞒外出去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不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问题。湖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陈北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控工作规定,在本人及其家人确诊新冠肺炎后,不服从集中隔离、入院治疗等措施,并违规出入公共场所,影响恶劣,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并降为一级调研员退休待遇。

5、违规聚餐打牌问题。枣阳市熊集镇党委书记邢天斌,太平镇镇长齐本忠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聚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职。鄂州市映山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赵社迎疫情期间聚众打麻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并被免职。

6、隐瞒密切接触史问题。四川省广安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罗志强在疫情防控期间,未主动申报外出及其妻患病就诊(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情况,且在社区了解情况时予以隐瞒,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制造、传播疫情谣言问题。武穴市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江红将“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送到武汉,武穴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发送到微信群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行政处罚。

8、发表不当言论问题。大连市金普新区信访局局长周忠耀在参与隔离酒店的志愿防疫工作时,不但不服从管理,还在微信工作群发表不当言论,受到停职检查、批评教育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则触犯此条,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
2、违反组织纪律。《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触犯此条,构成违反组织纪律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应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

疫情防控中涉嫌违纪有关党纪规定

3、违反群众纪律。《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若存在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等行为,则触犯此条,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
4、违反工作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干部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则触犯此条,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

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
“九个严禁”

1、严禁在执行中央、应急理部、部局、总队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中搞变通、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严禁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敷衍应付、行动迟缓;
3、严禁值班脱岗、擅离职守,不请示不报告个人去向,擅自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4、严禁耍特权、搞特殊,不执行疫情防控封闭、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检测、排查、登记、消杀等工作;

(鄂消【2021】105号)

5、严禁瞒报、迟报、漏报、错报、谎报疫情及防控工作重要信息;
6、严禁隐瞒个人或家属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接触史,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史,隐瞒健康码转“红黄码”等涉疫相关情况;
7、严禁擅自发布、传播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制造、散布疫情谣言,发表有关疫情的不当言论;
8、严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或参加各类聚会、聚餐、打牌、打麻将等聚集性活动,违反防控期间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要求;
9、严禁在防疫款物供应保障、分配使用中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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