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党委巡察办主办
2024年第8期
中波监督工作简讯
总第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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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5
06
目录
CONTENTS
要闻聚焦
重要信息
基层动态
学思践悟
特别关注
纪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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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8期
【要闻聚焦】
李希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会议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7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完整、准确、全面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找准职责定位,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担当尽责的实际行动服务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李希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以来党和
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做好各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新时代新征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再宣示,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锐意进取,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光辉篇章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李希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要深刻把握《决定》精神,自觉融入和服务改革大局,强化政治监督,压实改革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齐心协力抓好贯彻落实。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高质量监督执纪执法保障全会精神落地见效。要认真贯彻《决定》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落实举措,统筹推进各项任务,以重点改革突破带动全局工作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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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学深学透、落细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原原本本学习,深入宣传解读,带动全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浓厚氛围。要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把贯彻落实的思路举措谋深谋实,把全会部署要求融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追逃追赃等各项工作中。要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确保学习贯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中远海运:用好纪检监察建议
发挥源头治理作用
“针对近期你司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案件,要狠抓作风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各项费用报销审核把关。”近期,中远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针对所属某单位查处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我们针对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等,在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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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着力发挥纪检监察建议源头治理的作用。”集团纪检监察组组长刘鸿炜表示。
早在2020年,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纪检监察组就印发了《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办法(试行)》,对日常开展纪检监察建议的有效做法进行总结,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坚持结合监督执纪执法,用好用准用足纪检监察建议。去年,集团纪检监察组向集团总部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21份,内容涉及加强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完善员工薪酬制度和发放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管理、规范业务招待报销管理等方面,督促有关党组织、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加强党的建设、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使权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认真落实整改,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纪检监察组对整改推进情况持续跟进、全程督办,推动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
今年以来,集团纪检监察组结合监督检查和执纪执法工作发现的问题,以及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找准症结、切中要害、提出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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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的针对性纪检监察建议。截至目前,已向相关单位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9份。根据谁承办、谁督办的原则,相关承办室对相关单位组织的整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进、督促、指导,避免整改“挂空挡”“走过场”“打折扣”,坚决杜绝“一发了之”“点到为止”,推动整改落实落地。
同时,集团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将纪检监察建议作为整合全面从严治党力量的有力武器,突出在压实整改主体责任上持续用力,部署将在明年年初对今年下发的纪检监察建议书整改情况系统开展“回头看”工作,着力打造监督闭环,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质效。(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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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公司纪委有力扎实推进各项监督工作
近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公司纪委做好并完成自身整改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监督,协助推动公司党委把中央巡视整改工作作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认真逐项对账销号。督促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认真对照检查,逐条研究整改措施,逐项推进整改落实,不断推动整改工作出实绩、见实效。
结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监督审计部针对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执行情况开展联网审查,共发现问题8个,提出意见建议7条,印发管理建议书5份,并要求相关单位强化整改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集团通知要求,特派1名纪检监督干部参加集团老旧船处置专项审计项目,强化以干代训,不断提升公司纪检监督干部的专业能力和履职本领。
通过监督检查持续推动对集团巡视审计、公司内部巡察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强化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措施,深化整改成果,提升管党治企成效。
【基层动态】
船员公司纪委开展集体学习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船员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升公司纪检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进一步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提高监督质量和实效,船员公司纪委本月组织纪检委员开展集体教育学习。通过学习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同时通过学习集团和总公司通报的5起包括靠企吃企、违规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结合《决定》提出的“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等内容,开展学习交流。
大家一致表示作为纪检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坚决筑牢政治忠诚,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主动履行监督执纪职能,实现公司船岸监督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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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至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纪律要求,我想都没去想过”“我连底线在哪都不知道,违法犯罪也就成了必然”……近期,媒体披露了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谢玉敏的忏悔书内容,其腐化堕落的过程令人唏嘘、发人深省。这也再次警醒人们,只有将纪律规矩内化于心,遵规守纪才能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若因一己私欲,对纪律规矩置若罔闻,试图逃避纪法约束,其结果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遵规守纪体现一个人的修养、境界和觉悟,从政为官更要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竹坡诗话》中记载了北宋时期博州一名李姓太守的故事:李太守为人极为廉洁自守。一日,他带领下属于城门口迎接京官,等至酉时,就命令下属依法关闭城门。后京官至,请求入城,李太守却说:“法当闭钥,不敢启关。”待次日城门开启时才按照礼仪再次迎接,这种恪守规矩的做法为世人所称赞。纪律和规矩要真正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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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就需要在内心形成高度自觉,明晰底线所在,分清能为与不能为之事、辨别辨别能用与不能用之权,按制度办事、照规矩执行。
养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把纪律和规矩外化于行,离不开一颗敬畏心。中华民族素有“君子之心,常存敬畏”的传统。自古以来,有“君子以恐惧修省”之警句,有“畏法度者最快乐”之格言,也有“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之告诫,更有杨震“四知拒金”、叶存仁写诗拒礼等众多廉吏美谈。这些嘉言懿行无不蕴含着做人的德行与操守,体现着“敬畏于己心”的为官品格与境界。心存敬畏,才能让人明晰纪律和规矩的边界,时时考量自身行为。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最终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缺少对纪律的敬畏、尊崇,完全不把党规党纪放在心中,不学习、不遵守,对纪律规矩底线不清、界限不明,直到受到纪法严惩时方才懊悔万分,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遵规守纪内化于心的自觉是严出来的,让铁的纪律规矩发挥作用就必须贯彻严的要求。纪律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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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百年征程团结带领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一个又一个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保证。许多革命先辈从严自我要求、模范遵守纪律,为党员干部树起了标杆。1949年解放上海时,陈毅在入城前要求大家:“我们野战军,到了城里不准再‘野’,纪律一定要严。”入城后,为了不打扰市民,疲惫不堪的解放军战士们在蒙蒙细雨之中和衣抱枪,整齐地躺在马路两侧休息。铭“纪”于心,方可行稳致远。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凝聚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新征程上,党员干部要夯实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从小事小节严起,凡事做到思纪而行、量纪而为,把遵规守纪当做一种责任和习惯,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意识,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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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期
【特别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丨要正确履行用餐管理职责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作为一个餐饮大国,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一直是中国人的骄傲。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食物浪费问题愈发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开展“光盘行动”到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提出要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等,“舌尖上的浪费”现象有所改观,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餐饮浪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客观来说,一些地方餐饮浪费行为仍然存在,部分领域浪费现象禁而难绝。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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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2020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监督执纪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节约粮食、坚决制止餐饮浪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立足职能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狠刹奢侈浪费歪风。
实践表明,杜绝餐饮浪费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模式的同时,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不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硬约束”,如此才能让反对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新增了处理处分规定。即: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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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
党员干部通过经商办企业入股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
某省某厅副厅长薛某某安排私营企业主孙某某与其儿子薛某合伙成立甲公司,共出资50万元,其中薛某出资20万元,占股40%。薛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甲公司研发的项目获取竞争优势,帮助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并将项目列入该厅的采购计划,由财政资金采购,合同总价4000余万元。孙某某先后10次以分红名义给薛某钱款共计370万元。
【审理意见】
本案从表面上看,薛某在公司出资20万元、占股40%,按照比例获取分红是合理合法的,但上述行为只是投资入股掩盖下的权钱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理由如下:一是公司整个经营模式系薛某某精心设计。公司是薛某某主导设立的,50万元注册资本也是薛某某确定的,孙某某完全有能力出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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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根本不需要薛某出资。薛某某为了让获取项目的收益分红时有理由和借口,安排薛某出资20万元,并按比例分红,只是为了将来按照比例来固定自己的好处,规避被查处的风险。二是公司的运营和资金都由孙某某负责和提供。公司的产品研发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都是孙某某等人负责,公司运营的资金也都由孙某某提供。薛某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担风险,不提供运营资金,只享受巨额分红,其所获得的分红实际上是薛某某权力的对价。三是公司经营的整个过程都由薛某某利用职权安排。
从公司项目的对接、招投标、产品验收和推广、产品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到争取财政补贴、纳入长期采购计划,都是薛某某利用职权一手安排的,孙某某实际上是薛某某利用职权实现其自身利益的“白手套”。
此案是典型的通过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形式进行受贿。
认定其受贿的关键是要把握立法本意,研究相关行为能否认定为权钱交易,获利是否属于可计量的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确定性利益,是否能够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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