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北京分公司合规知与行(2022年第4期 总第17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04-29
2110

2022

4

17

01

政策解读

       2022年4月15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虽然目前还在征求意见中,但《办法》对保险业及我司未来的经营和管理将产生较大影响,需要我们提前准备和应对。办法与现行监管要求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一、全面精细化规范人身险销售行为,覆盖全部主体和流程,产品和人员均分级,按级销售。
     (一)主体上《办法》明确了销售主体不仅包括保险

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还包括个人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二)流程范围上明确了销售行为包括销售前行为、销售中行为和销售后行为。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在售前要对客户进行需求评估,还对代理退保、虚假投保套利、佣金支付上限等进行进行了规定。
    (三)明确销售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由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对销售人员进行分级管理, 对保险销售人员可销售产品进行差异化授权。产品授权范围要与保险销售人员级别相匹配,随着保险销售人员级别晋升逐步扩大。

1

01

     (四)产品分级上,将人身险产品从低到高分为:第一类意外险,健康险(除第二类明确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
     (五)两名及以上保险销售人员共同向同一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的,全部参与保险销售人员均需满足《办法》规定。
      二、建立售前评估规则,明确4类情况,保险人要建议终止投保行为。

     (一)《办法》规定, 对于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在每次投保前,保险公司和中介都要对投保人开展保险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具体的评估,应该考虑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和缴费能力,相关行业标准由行协制定。 
    (二)对于以下四类情况,保险公司应建议消费者终止投保,对于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坚持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投保人确认的投保声明方可承保。
      1.投保人投保趸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支付人身保

2

01

险保费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 倍的;      
      2.投保人投保期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拟投保产品在内,每年支付人身保险保费的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0%的;
     3.投保人投保时年龄超过60 岁,投保投资连结型及变额年金保险的;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中介机构、销售人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投保建议书。
       三、规范售中行为,对产品说明会、融合销售、电话销售、投连险销售、组合销售等《办法》也进行了明确。
       特别是《办法》明确,保险

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以外的健康、养老服务,应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相互区分、风险隔离,并将服务提供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告知消费者。健康、养老服务应由客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将健康、养老服务与人身保险产品强制搭配销售。
     四、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赠险管理、销售误导行为管理等进行了全面具体规定。
    《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后将对我司销售人员管理、承保管理以及健康服务、太保家园养老服务的提供产生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应尽早进行制度、流程的规划和完善,以应对监管变化。

3

02

监管处罚信息通报

        一、处罚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4月15日,寿险行业共下发机构罚单66张,涉及机构20家,罚款金额累计1071.6万元;涉及个人处罚147人次,处罚金额共计390.9万元。我司系统内分支机构收到监管处罚5份,公司罚款金额累计114.5万元,个人罚款累计29.7万元。        二、违法违规案例       2022年3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分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

监罚决字〔2022〕4号),通报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6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一是该公司银保客户经理宗加祥在P09000002483XXXX号保单销售以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宣传万能账户追加保费金额与主险产品年缴保费金额存在1:1的配比关系,而实际并无此限定。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程中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三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张美玲在P09000000645XXXX号保单售后服务过程中夸大产品收益

4

02

及保障范围。四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李林销售P09000002682XXXX号保单时夸大产品收益。五是该公司代理人夏红莲销售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21XXXX、P09000002175XXXX号保单时,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时任银保客户经理宗加祥、保险代理人张松柏、李仁梦、张美玲、李林、夏红莲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宋涛、王钊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3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一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松柏销售P09000002597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返还了1000元现金。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夏红莲销售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21XXXX、P09000002175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转账返还了3600元。三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何小敏销售P09000002448XXXX、P09000002448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转账返还了

5

02

 6500元。
      时任保险代理人张松柏、夏红莲、何小敏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宋涛、王钊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1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该公司代理人沈亚奇销售P09000002674XXXX、P09000002674XXXX、P09000002384XXXX、P09000002730XXXX、P09000002730XXXX、P09000002953XXXX号保单时,隐瞒被保险人身体状

况,未在投保单健康状况栏如实录入。
      时任保险代理人沈亚奇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宋涛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三、处罚措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分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宗加祥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宋涛、王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松柏、夏红莲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对李仁梦、张美玲、李林、何小敏、沈亚奇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6

03

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相关的处罚案例梳理

       一、监管态度
      经过对银保监会成立以来的行政处罚的检索,检索关键词为自媒体、微信朋友圈,共得出32份与自媒体相关的行政处罚。其中2022年1份,2021年5份,2020年12份,2019 年13份,2018年1份。此类案例的处罚事由多为欺骗保险消费者、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等。违规事实主要为保险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其他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宣传内容具有误导性、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夸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未按产品真实费率演示产品价格、隐瞒产品

条款重要情况等。此外,“限售、限时、限量”、“剩余几份”等方式诱导销售,也属于违规范畴。
       二、案例分享
     (一)案号
   黄冈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二)事由
       欺骗投保人
     (三)违规事实
       某寿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所辖英山支公司工作人员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XXXX紧急通知书:最后一天,‘既保病又享分红的重疾险’取消!‘轻症自带豁免’取消!提醒您:尽早配

7

03

置,不留遗憾!”2020年3月25日,周爱萍向投保人杨某某销售1单“A款”和“B款”保险产品,期交保费3192元,交费年限15年,投保单号200082001XXXX。经查,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仅售最后一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周某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四)处罚结果
       对公司罚款10万元;个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已成为

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根据《个险营销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太保寿发〔2016〕 227号)有关规定,予以品质扣分处罚及相应处罚。内外勤应合法合理使用自媒体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对不实言论做到不制造、不相信、不传播。

8

04

7字赔14万!你的字体,侵权了吗?

         一、案情简介       向**认为梦**电影公司等四公司制作的《九层妖塔》电影中适用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其行为未经许可,未署名,侵害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向原告向**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向**经济损失十四万元。梦**电影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电影《九层妖塔》中再现向**具有著作权的毛笔字美术作品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署名权以及在电影道具中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三、法官释法
       类似于毛笔字、绘画等美术作品经常作为道具出现在电影、电视剧等作品当中,虽然在电影中这些道具镜头可能较短,所占据比例较少,但是这些涉案作品并不是仅仅为了表示道具名称,而是传达了其艺术美感,通过再现这些涉案美术作品受保护的美学表达和艺术价值,烘托电影的时代电影,为电影再现场景作出了重

9

04

要作用,不能单单根据字数多少或者镜头时长来考察其所在电影中的占比重大小从而判断是否适当。
      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字体作为制作电影道具就已经形成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并且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将涉案作品固定在电影胶片上并能够再现涉案作品,亦形成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这些行为均侵权了作者的复制权。
       同时,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以片头、片尾字幕或者片中标注的方式表明作者身份是常见的署名方式,即便在道具中使用涉案毛笔字也不存在无法指明作者身份的情况。

       、案件简析       基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性质,各部门、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涉及大量宣传用品的制作、对外宣传,要更加注意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确保使用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侵权风险。         对于字体的使用,内部自行设计制作的宣传材料,应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字体;对于委托外部第三方设计制作的宣传材料,应当确保其使用的字体已获得所有权人许可,不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图片的使用,谨慎且有选择使用免费图库网站所提供的图片,选取图片时应留意其法律声明,同时保留选用时的截屏等可以说明图片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对于委托供应商设计、制作的,应明确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图片来源合法,并约定发生侵权行为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10

05

反洗钱案例萃取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员工。
       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

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
       

11

05

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二、诉讼和处罚过程
      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19年8月29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诉。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

12

05

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三、风险分析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

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

13

06

14

合规简讯

       一、分公司召开一季度“诚信廉洁教育”专题培训会
       2022年4月14日,北京分公司召开一季度“诚信廉洁教育”专题培训会。各部门、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共25名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参会。
       会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分别以销售误导典型案例解析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两个角度,为全司专、兼职合规员从案件防控、排查、应对等角度进行深入讲解。
       “客户体验最佳”是中国太保的核心价值观,在分公司转型发展之际,我们要坚持合规要求不放松,切实承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证分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分公司召开“《著作权法》法条解读及案例学习”专题培训会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年加大,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及纠纷呈多发趋势。
       为进一步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宣传周”及总公司“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要求,4月22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我司涉及对外宣传职能的市场部岗位员工开展了《著作权法》法条解读及案例学习的专题培训,以提升相关岗位人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著作权侵权引发法律风险。
       

06

15

       三、分公司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月,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北     
      
      

京银保监会对于该法的宣传要求,分公司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全司内外勤人员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点内容,向全司人员普及相关法条要点,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司普法教育及员工职业道德建设。

16

Copyright © 2025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