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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分享会202408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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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分享会

2024年8月●运动特别期刊

江苏苏豪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部税务管理中心主办
责任编辑:李竑

坚持    是生命的一种毅力
执行    是努力的一种坚持

Execution is a kind of persistence of effort

Persistence is a kind of perseverance of life

卷首语

我爱运动

财务论坛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罚款等的会计处理                           数据管理中心     沈庆芳

税务在线

列支财务费用没有相应发票被查补税案例                       进口财务管理中心     郑洁

新《公司法》助推国有企业优化公司治理                   出口财务管理中心     史蕴玉

法律专栏

张居正:改革与治理的巨人                                             工具公司财务部     解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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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养老金的相关介绍                                                           税务管理中心     李竑

CONTENTS
目录

我爱运动
在我的生命中,运动就像温柔地吹拂着我,带我走出自我的暖暖春风;我最难忘、最刻骨铭心的记忆都和它相关;因为我爱运动,而运动是我对待生活的一种态度。
有人说我很简单易读懂,我想是我很真;有些人说我很复杂,我想是他读不懂我丰富的感情和思想,也或者是我没想向他袒露我的内心。因而,年轻时的我背着重重的壳生活着。
当一个人到了明白该怎样生活的时候,他就一定去学会放下他那个沉重的壳。我选择了走出自我但不失去自我。我选择了运动。从此喜欢上了球场上的快速果断,喜欢上了球场上的释放与激情,喜欢上了挑战,喜欢上了坚持,喜欢上了阳光,喜欢上了流汗的感觉。而运动也选择了我,我没有想到我可以不用人教都可以学得那么快,也没有想到球场上人们会去关注我,包括记忆中的他。

Exercise and life coexist, youth and happiness exist forever

一、案例背景
企业在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可从客户取得或向客户支付不同类型的款项。企业应判断款项性质,分析收到的款项是否构成交易对价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区分不同情景如下:
(一)违约金    实务中,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取消合同,需要向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否属于交易价格,是否应该计入营业收入?
情形1:企业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进行了生产备货;后续由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客户取消了相关订单,同时支付给公司一笔赔偿款,收到的赔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2:合同取消时,企业尚未进行任何履约行为,没有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该违约金是否也应该计入营业收入?
(二)罚款    销售环保设备,并在客户现场安装,合同中约定安装时要遵循客户的安全管理规定,如戴安全帽、清理废弃材料等,如果违反,将被罚款,该罚款是否应该按照可变对价计入营业收入?
(三)奖励    合同约定,如果在某一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合同,将获得一定金额的按时完工奖,如果超过该时间则没有奖励甚至罚款,该奖励/罚款是否属于可变对价?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规定:“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在应用本准则时,该合同应当被视为不存在。”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三、案例解析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的确认应与企业提供履约义务相关,若企业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系由于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则应将该部分款项计入营业收入中。
(一)违约金    企业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进行了生产备货;后续由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客户取消了相关的订单,同时支付给公司一笔赔偿款,该部分款项系由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应将其作为营业收入。
(二)罚款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履约义务,在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包括与安全相关的管理要求,如戴安全帽、清理废弃材料等。因此,在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支付的罚款,属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款项的变动,应冲减营业收入。
(三)奖励    合同约定,如果在某一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合同,将获得一定金额的按时完工奖,如果超过该时间则没有奖励甚至罚款,该部分款项属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款项的变动,应确认或冲减营业收入。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罚款等的会计处理
数据管理中心   沈庆芳

Exercise and life coexist, youth and happiness exist forever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处〔2024〕*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外开具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列支财务费用18999656.71元,其中1039314.42元已无法取得发票,已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得额,其他财务费用仅以银行单据入账,你单位承诺补开税务发票(情况说明和谈话记录里都有记载),但至今未提供补开的发票。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且交易对手方为各大商业银行,不存在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事项,上述财务费用17960342.29元不予税前列支,造成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599402.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出具的《涉税情况说明》。
2、你单位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书。
3、**县税务局对你单位的约谈举证记录复印件。
4、**市税务局的协查函回函及对上海公司的谈话笔录复印件。
5、你单位的记账凭证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账复印件。
6、相关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7、实地检查的照片复议件。
8、信用证电子回单复印件等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调增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7960342.29元,调减对外虚开的发票金额11352482.09 元,弥补当年亏损4210249.33元,按25%税率应追缴企业所得税599402.7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99402.72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

列支财务费用没有相应发票被查补税案例
进口财务管理中心   郑洁

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所以,提供了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是有义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大类编码简称就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如果没有发票入账,可能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企业没有用发票进行账务处理,首先你将损失一笔进项税,银行手续费发票可以开具专票,银行都是一般纳税人,税率6%,106万手续费,就损失6万进项税。同时,你还存在企业所得税被纳税调增的可能,106万没有用发票入账,直接用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那么一旦被调整,影响所得税的税额为106*25%=26.5万。同时还有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有罚款。
       2、银行不给我发票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据了解,目前银行开票确实麻烦,银行大部分是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发票网点都是没法开具,一般都要地区分行才能开,而且手续费零星,加上银行本身以前就没开发票习惯,所以很多时候大家感觉要发票不顺畅。但是这不是企业的事,这些事情银行由银行自己想办法解决(上电子发票等)税务局如果真要给你调整,你说银行不开票这个可不会成为你的理由,人家可不认可。
       3、那我取得的利息收入给银行开票吗?「营改增」后,公司取得的活期、定期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吗?很多会计学习了营改增政策后,在处理银行利息结算单收入时候就在琢磨,还能按照之前的方式处理,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吗?这个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吗?毕竟我从银行取得了资金啊。
       其实这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利息收入是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冲减财务费用。还是前面那句话,是否开票看是否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4、贷款利息开票吗?
       贷款利息也需要开票,但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因为目前贷款利息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但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贷款利息也需凭借发票扣除。
       5、2023年的银行手续费,现在要发票来得及吗?
       增值税方面,如果后期你补开了专票回来,那你继续抵扣即可。
       所得税方面,也可以补救,按照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如果汇算清缴之前你能拿到发票(不管是开具时间),那你就不用纳税调整,如果拿不到发票,满足条件,提供了证明,也不用纳税调增,如果都不满足,那请做纳税调整。
       如果你没做纳税调增,汇算清缴后税务局发现了,还能给你补救方法。
       当然,如果你本身不满足条件,做了纳税调增,没有扣除,那以后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Exercise and life coexist, youth and happiness exist forever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将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带来哪些变化?国资国企关注的重点有哪些? 本文对此予以分析。
关于公司资本制度
(一)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解读:《公司法》从1993施行以来,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方面,先后经历了“注册资本全面实缴制”“注册资本部分实缴制”“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的历史演变,随着新《公司法》施行,进入“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下的限期实缴”阶段。本条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期限,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该规定,公司章程也可于五年期内自由设置。这意味着注册资本重回实缴制。实践中,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将须严格遵循五年期内实缴的规定,完成实缴验资;针对目前存 续的众多认缴制公司将直接面临如何过渡的问题,为此,新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解决过渡期的问题。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缴纳则直接改为严格的实缴制。新《公司法》第9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本条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问题,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全额实缴到位。
(二)引入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解读:本条的内容系我国在《公司法》层面首次正式引入授权资本制,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三年内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以进一步充实公司的资本,满足公司的经营融资需求。虽然仅在股份有限公司尝 试且有三年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条件,但这是一次有益的“新尝试”,有助于保持公司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当然,为进一步保障资本的“含金量”,本条后半段也明确,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三)同股同权的突破
新《公司法》第144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1)优先或 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2)、(3)项规 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前款第(2)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解读:本条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项:优先分配股/劣后分配股;特别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同股同权是我国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结合证券法和申报上市制度,同股同权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的 需求。为此,新《公司法》于第144-146条对类别股制度作出了明确的立法回应。当然,根据新法的规定,类别股的 发行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类别,不可随意创设新的股份类别。

新《公司法》助推国有企业优化公司治理
出口财务管理中心   史蕴玉

特别针对公开发行股份的公众公司,在公开发行后,不得再发行特别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以保障公司治理和运营的稳定。同时,为保障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利,本条特别规定,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特别表决权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四)出资缴纳加速到期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解读:本条规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 期的触发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核心是股东出资期限 利益的保障与公司债权债务的平衡处理。在新《公司法》 逐步收紧股东认缴出资的背景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门槛亦同步降低了。此前,无论是《公司法》本身还是相关规定,均以“不得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义务”为原则, 以“特殊情形下可请求加速到期”为例外,股东加速到期的适用都较为严格。如今本条规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到期的债权人即有权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未来股东加速到期将极易触发。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
(一)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新《公司法》第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此两条规定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方式替代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这有助于简化公司治理结构,同时保持有效的监督和审计功能。
在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公司治理架构一直是遵循 “双层制的安排”,即公司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层架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均由股东会选择确定,并对股东会负责。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以及监事会的行权一直为人所诟病,甚至被指“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责。鉴于此,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作出了上述条款规范的回应,公 司治理架构可向“单层制安排”进行尝试。
特别注意的是,为尽量减少“一刀切”的负面影响,该两条的规范用语都是“可以”,公司可视自身的情况选择继续设立监事会(监事)还是不设立,改由审计委员会践行该职能,原来的监事会设置仍然畅通。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更新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本次新《公司法》主要修订的内容之一,本条既对现行公司法“公司纵向人格制度”予以更新,又新增加了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具体来看,本条第1款的规定系对现行《公司法》第20条的更新完善,规范的是“公司纵向人格混同”;第2款规定的“公司横向人格混同”系新增设的规定;第3款规定的关于一人公司的内容系对现行《公司法》第63条的更新完善,也发挥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功能。

关于董监高的义务
(一)规范了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解读:本条规范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忠实勤勉义务历来是公司法中的核心内容,本次新法以具体条文 的模式对忠实、勤勉义务分别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夯实了董监高忠实勤勉履职的具体要求。另本条第3款新设了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要求,又称之为“事实董事”,本条款的设置对于未来评价和规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另外,新法还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作出规定。新《公司法》第53条除进一步规定股东 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规定外,还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修订也将连带责任的法律位阶从司法解释上升到了法律,并进一步调整了协助抽逃出资的人员范围,这是新《公司法》中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唯一的一处连带赔 偿责任的规定。
(二)强化影子董事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规范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而承担责任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居于“幕后”,与公司本身并不直接发生行为和关系,但公司一直被其通过董监高掌控,董监高亦听命行事,被称为“影子董事”。对此,本条规范的出台将有效提供直接的法律支撑,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设专章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
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 企业制度的需要。在新《公司法》修订当中,大量增加了针 对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将原公司法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调整为专章,即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 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168-177条)。
(一)引入国家出资公司概念,扩展了国有企业的定义范围
新《公司法》第168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经过多年的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国有集团公司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新公司法修订 回应了这一变化,在现行《公司法》仅对“国有独资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基础上,新《公司法》将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并引入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明确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而使得本章的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公司扩展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正式法定化
新《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设立党 组织,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解读:本条把新时代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全面加强党 的领导形成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 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确保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国有企业的党组织要对“三重一大”等事 项进行研究讨论,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 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从而实现 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
(三)强化董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解读: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模式正在向“管资本”模式转变。“管资本”强调公司治理而非直接管理,通过委派董事表达出资人意志。特别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这7个事项是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不能授权给董事会做决策。
新《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读:外部董事过半数制度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 要成果。事实上,除了一级企业集团,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也同样在大力推进外部董事过半数制度。外部董事由国资委或者集团公司委派,不在任职企业领取薪酬,与任职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
(四)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 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它实质上明确允许了国有独资公司单层制的公 司治理架构安排。所谓单层制治理模式,即执行权与监督权有机统一,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由执行董事行使执行权,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取消监事会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为国有企业存在着“六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即使没有监事会和监事,还有党委监督、政府审计监督、巡视巡查等监督方式可以替代。
(五)加强合规管理
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解读:本条法规将国企加强合规的要求从部门规章提升为基础性法律,实际上提到了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三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它与国有企业目前已启动的风控合规建设遥相呼应,并将进一步促进和加快相关建设的进程。

Exercise and life coexist, youth and happiness exist forever

在明朝的历史长河中,张居正无疑是一颗璀璨的明星。他不仅在政治上有着卓越的成就,更在改革与治理方面展现出超凡的智慧和胆识。他的生涯和贡献,足以令后世敬仰。
一、生平与崛起       
张居正,字叔大,号太岳,出生于湖广荆州卫的一个普通家庭。他自幼便展现出非凡的聪颖与好学的天分,对于世间万物都怀有强烈的好奇心。年少时,他便立下胸怀大志,誓言要为国家、为民族做出一番事业。在科举之路上,张居正凭借着过人的才智与勤奋,于嘉靖二十六年考中进士,从此踏入了政界。他历任多项职务,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经验。在历任的过程中,他始终保持着对国家大事的高度关注,不断思考如何为国家、为人民谋求福祉。
隆庆六年,张居正代高拱为内阁首辅,从此开始了他长达十年的改革之路。他深知国家面临的种种困境,决心以改革为手段,为国家注入新的活力。他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涉及赋税、军事、吏治等多个方面,旨在加强中央集权,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在赋税改革方面,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各种赋税统一折合成白银缴纳,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这一改革措施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军事方面,张居正整顿军队,加强边防建设,提高了国家的防御能力。他选派精兵强将镇守边疆,修建防御工事,确保国家的安全不受外敌侵犯。
在吏治方面,张居正推行“考成法”,严格考核官员政绩,对不称职的官员予以撤职或降职处理。这一措施有效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行政效率,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张居正的改革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在他的领导下,国家的综合实力得到了显著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他的改革措施不仅为当时的社会带来了繁荣与稳定,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张居正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阻力。一些保守的官员和利益集团对他的改革措施持有异议,甚至进行阻挠和反对。但张居正凭借着坚定的意志和卓越的政治智慧,成功地克服了种种困难,使得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张居正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和改革家。他胸怀大志,勇于创新,为国家、为民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的改革之路虽然充满艰辛,但最终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张居正的事迹告诉我们,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推动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二、改革之路       
在明神宗朱翊钧年间,张居正作为内阁首辅,肩负起了国家重任。他深知国家面临的困境,决心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以整顿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强军事力量。张居正以“俭养廉,廉养民”的原则为指导,勤政为民,致力于消除腐败现象。在财政方面,张居正推行了“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等统一按人口数量平均分摊。这一改革使得赋税更加公平合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国库日益充盈。他通过精简机构、裁汰冗员等手段,减少了不必要的开支,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在军事方面,张居正任用戚继光、李成梁等名将镇守北疆,确保边疆安全。他注重军队的纪律和训练,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和防御能力。同时,他也平定了西南的叛乱,使国家安定。
为了更好地推行改革,张居正注重与皇帝的沟通。他经常向皇帝汇报工作进展,解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通过与皇帝的密切合作,张居正得到了皇帝的支持和信任,使得改革得以顺利推行。张居正的改革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他的改革措施使得国家更加富强,人民生活更加安定。他的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精神,赢得了人民的尊敬和爱戴。为后世树立了榜样。

张居正:改革与治理的巨人
工具公司财务部   解云杰

三、治理之才       
张居正在治理方面的才能,无疑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他不仅在政治上有着高超的智慧,更在民生事务上展现出深切的关怀。他推行的“考成法”,不仅对明朝的官僚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更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考成法”的核心思想是对各级官吏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他们能履行职责。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政令得以迅速传达和执行,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张居正的治理下,各级官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老爷,而是必须对政绩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这种以绩效为核心的考核制度,使得官员们更加注重实际效果,而非空谈理论。
除了对官僚制度的改革,张居正还对民生事务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他深知,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离不开人民的安居乐业。因此,他积极救灾济民,创设福利政策,使得百姓在艰难时刻感受到了政府的温暖。在他的治理下,百姓的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国家的经济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张居正的这些措施,赢得了百姓的深深敬爱。他的名字,成为了人民心中的一道光。他的治理理念和政策,不仅在当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是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启示。他告诉我们,一个好的领导者,不仅要有着高超的政治智慧,更要有着对人民深深的关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人民的安居乐业。
四、争议与影响       
尽管张居正在历史上被誉为一位伟大的改革家和政治家,但即便是这样一位巨人,也难以避免后世的争议。他的改革措施触动了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在他去世后不久,就遭到了人们的非议。他的谥号和荣誉被剥夺,甚至家也被抄。这些遭遇让人不禁想起那句古话:“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然而,这一切都无法抹去他在改革和治理方面的卓越贡献。
张居正在位期间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旨在加强中央集权,整顿财政以及提高国家的整体实力。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当时的明朝来说,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通过改革,明朝的国力逐渐强盛,财政状况也有了明显改善。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张居正的智慧和勇气。
然而,改革总是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张居正的改革也不例外,他的一些措施对一些既得利益者造成了影响。这些人对张居正的改革持有异议,并在他去世后开始发难。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对张居正进行攻击,甚至篡改历史记录,试图抹去他在历史上的地位。
尽管遭受了种种非议和打压,张居正在改革和治理方面的卓越贡献却是无法抹杀的。他的思想和行动,深深地影响了明朝的发展轨迹。他的改革为明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使得后来的皇帝能够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改革和发展。如果没有张居正的改革,明朝的历史或许会走向另一个方向。
总的来说,张居正是一位伟大的改革家和政治家,他的思想和行动对明朝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尽管他遭受了一些非议和打压,但他的贡献和成就却是无法抹去的。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历史,尊重事实,并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五、遗产与评价       
尽管张居正在世时遭受了一些非议,但他的遗产却是无法忽视的。他不仅留下了一套完整的改革方案和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更留下了一种精神:一种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的精神。这种精神,正是张居正一生奋斗的写照。
张居正的改革方案,不仅涉及到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领域,更是注重实际、注重实效。他的治理方法,既强调法制、又注重人性化管理,使得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更加提升。这种全面的改革和治理思路,为后世树立了一个难以超越的标杆。

在评价张居正时,我们不能只看到他的缺点或错误,而应该全面地看待他的贡献和成就。张居正是一个真正的改革家和治理者,他的思想和行动深深地影响了明朝的历史进程。他的智慧和勇气,不仅体现在他的改革方案和治理方法上,更体现在他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的精神上。
我们应该铭记张居正的事迹和精神,为今天和未来的发展提供宝贵的借鉴和启示。在今天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更需要像张居正一样有远见、有胆识、有担当的改革家和治理者,为国家和人民谋福利、创未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ercise and life coexist, youth and happiness exist forever

房屋养老金通常指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由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组成。其中个人的账户通过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已经建立起来,而公共账户是政府自己筹资的,不需要个人出资。
2021年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从存量房维护扩大至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6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指出,提高住房品质,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
2024年8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在会上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上海等22个城市目前正开展试点。8月26日,住建部官媒发声:房屋养老金不是房地产税,公共账户不需要老百姓出钱。
制度简介       
• 作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并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管理原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日常管理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目前建阳区各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均由区城管局代管,分别存放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小区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因此交存通知单上的缴款账户为区城管局账户,业主将维修资金存入后,资金将自动分配到业主个人分账户。业主可到相应银行窗口进行查询。
• 交存范围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例如个人产权的商品房住宅。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例如个人产权的车位、与住宅相连的商业店面等。
• 公共账户资金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我国房屋养老金制度:背景与框架》显示,公共账户资金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房屋基本安全的资金,用于房屋定期体检以及个人账户资金适用范围以外部分影响公共安全的维修,具有社会共济作用。由财政资金出资,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老旧小区更新改造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为主,其他房地产相关税收为辅。其中,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房屋养老金主要资金来源有两个路径考虑:一是直接在现有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增加房屋养老金资金支出科目。二是在大的支出科目中规定计提不少于2%的房屋养老资金。同时,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补充到公共账户,既能兼顾按需立项,同时也有利于更新成果的后期维护。

房屋养老金
的相关介绍
税务管理中心   李竑

社会背景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渐进入存量时代,截至2022年底,中国城镇既有房屋中建成年份超过30年房屋占比接近20%,需要维护、改造的老旧房屋占比快速提升,仅依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难以满足小区维护改造需求,亟需增量资金入场。
2022年底,北京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率不足10%;2019年底,山东的提取率只有3.3%。
制度建设       
2007年10月30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从存量房维护扩大至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已通过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起来,此次试点的重点是政府把公共账户建立起来。
2022年“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件后,住建部于当年5月部署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出要研究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更好解决既有房屋维修资金来源问题。同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2023年4月,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提出“积极推进房屋养老金、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保险‘三项制度’试点”。6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指出,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城市建设和更新,推动打造宜居、智慧、韧性城市。要为人民群众建造好房子,提高住房品质,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要抓住数字化转型机遇,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让城市更聪明、更智慧。要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助力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希望中国银行走在前列,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更加深入广泛的合作。
2024年8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在会上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上海等22个城市目前正开展试点。8月26日,《建筑杂志社》发布社评文章称,公共账户并不需要老百姓出钱。房屋养老金和房地产税完全是两回事,传言房屋养老金是另一种房地产税,纯属混淆视听、牵强附会,是刻意诱导,以此引发大众误解。
建设意义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渐进入存量时代,截至2022年底,中国城镇既有房屋中建成年份超过30年房屋占比接近20%,需要维护、改造的老旧房屋占比快速提升,仅依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难以满足小区维护改造需求,亟需增量资金入场。针对房屋养老金,住建部提出试点的重点是把公共账户建立起来,而公共账户的资金来源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按一定比例计提项目土地出让金、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财政补贴、创设配套金融产品等,或是重要探索方向。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问题,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环境。
政府回应       
2024年8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房屋养老金相关问题回应公众关切。
一问——为何要推行房屋养老金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是进入城市更新时期后,努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既管基础,又管长远。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部分城市开展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各有关城市正在积极探索。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已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入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新阶段,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从客观规律看,房子和人一样,会“变老”,会“生病”,为了房子的安全,就需要和人一样进行体检,查找问题,消除隐患。
二问——房屋养老金的组成和资金来源是什么?
该负责人说,房屋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就是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现行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说,公共账户按照“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不增加个人负担、不减损个人权益”的原则,由政府负责建立,从试点城市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一点、土地出让金归集一些等方式筹集,目的是建立稳定的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渠道,不需要居民额外缴费,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三问——房屋养老金用在哪些方面?
该负责人说,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资金共同保障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体检和保险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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