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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季刊(2024年第1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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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 ZHENG 
Quarteril

2024年第一季度

方正季刊

诚信·专业·严谨·耿直

CONTENTS

诚信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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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直

方正季刊

重要法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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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

卷首语(不可轻慢)

有一则旧事是如此展开的——弘一到丰子恺家,丰子恺请弘一坐在一张藤椅上,藤椅柔韧,坐上去会感到舒适。弘一没有马上坐下,而是先摇晃了几下藤椅,方才缓缓落座。后来,弘一又去了一次,依旧做了这个摇晃的动作。弘一解答了丰子恺的疑问——这张藤椅旧了,藤条间有许多缝隙,可能藏匿着一些虫蚁,如果贸然坐下,就会挤压到它们。一般的人和不一般的人之间的差别不一定都是宏大的,反而可能表现在一些细微处,譬如这细细的缝隙里,就填充着一个人丰富的悲悯。有些人刻意为之,那就辛苦;有些人自然为之,那就成为一种自觉。一个人要走多远,才可以关注到藤椅上的缝隙?
时光匆匆,我们对小的东西已经缺乏察觉的耐心了;而对大者,我们的兴致要高昂得多。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有人赠送我的宣纸形制大起来了,我把笔濡墨挥洒的作品也大起来了。其实,书法家内心都很清楚——大未必佳,但巨大是可以引人注目的。如果我用巴掌大的花笺写一幅小楷,那真会像汪洋中的溺水之人,顷刻间被淹没,无处找寻。想想东晋时期的那些简札,小得不得了,却精彩之至,这是因为有真性情在里边。所以,就是片纸只字,也甚好。说起来,其翼若垂天之云的鲲鹏,其死生在朝暮之间的虫蚁,都是天地夹缝里的存活物。所谓大小,其实并没有什么差别。对待万物,我们当如弘一那般,不可轻慢。

执行主编
责任编辑
排版

方 斌 国
王以鹏
张彦霞

王莉
许雅茹
王智秀

董雪

本期《方正季刊》电子期刊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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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发布了《关于聘任兰天明等335人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的通知》(校研发〔2024〕4号)文件。我所所长方斌国荣幸入选为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这一荣誉不仅是对方所长个人成就的肯定,也是对我所在财税领域专业能力的认可。
方所长为人谦虚,待人热情,在财税领域具有深厚的造诣。曾就职于高台县税务局,后基于对财税事业的热情与追求,创立了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日益精进。此次方所长入选为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不仅将进一步提升我所在学界和业界的知名度,还将为推动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贡献力量。
方所长表示,“将尽全力为学生提供最专业的指导和支持,并激励年轻一代不断追求卓越,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

祝贺我所方斌国所长入选为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

Fang  Zheng   QUARTERIL

2024年第1期

我们相信,通过双方的紧密配合与不懈努力,定能为学生搭建起更加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让他们在财税领域展翅高飞,实现个人价值与梦想的同时,也为整个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与希望。未来可期,让我们携手并进!

1月12日下午,我所应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邀请,为其提供了一场科研项目结题审计前的自查要点培训。此次培训活动得到了企业的高度重视,共有100余名员工参与,显示了企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结题审计的关注。
我所副所长、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王莉为主讲老师,她结合科研项目结题审计依据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为企业详细讲解了科研经费资金管理的要点,深入剖析了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经费拨付机制、报销机制以及科研经费核算机制等内容。
在讲解中,王所特别强调了企业在充分了解资金管理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自查的必要性。她详细解读了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科研项目结题审计时实施的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审计要点出发,向企业明确指出了在审计前需要关注的自查要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资金列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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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甘肃路桥集团开展科研项目结题
审计自查要点培训会圆满举行

在培训过程中,企业的员工积极参与互动环节,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王所进行了深入地交流与探讨。这种互动的培训方式使得参会人员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具体的指导,对结题审计前的自查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此次培训不仅提高了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范意识,而且为企业即将到来的结题审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定能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第1期

王所特别指出,企业需要确认内控是否完善,检查资金的列支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是否列支与研发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列支超过研发项目期限的支出,是否超出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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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受邀为甘肃公航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公司举行业务培训会

1月14日,我所受邀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公司举行了一次业务培训会,旨在提升团队在税务管理和财务规划方面的专业能力。本次培训会讲师由我所副所长王莉担任,主要就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讲解。
王所长凭借其丰富的税务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为参会的财务人员带来了一堂内容充实、条理清晰的讲座。她首先对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问题及应对策略。在财产行为税部分,王所长着重讲解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政策及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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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

此次培训不仅涵盖了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还包括了税务策划的实用技巧,使得参训人员能够更加精准地把握税务风险,有效地进行财务决策。培训期间,财务人员积极互动,针对自身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与王所长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场氛围热烈。
甘肃公航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公司表示,通过这次培训,公司财务人员对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操作、优化税负结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此次培训会的成功举办,不仅增强了该公司财务团队的专业知识,也体现了公司对提升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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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十个风险点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2月4日立春之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在兰州总部9楼毛泽东多功能厅举行了以“砥砺前行、共享未来”为主题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与晚会,全体同事欢聚一堂,共同展望新一年的发展蓝图。
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由董雪副所长主持,总结会议上,方斌国所长就2023年工作作了主题汇报。汇报深刻总结了我所2023年多方面取得的成就,包括业务发展、团队建设、专业能力提升、社会认可等,并直面了我所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针对2024年,方所长提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确立了所内及各部门收入目标,强调了团队领导的培养意义,展望了运营和项目服务的重要意义,同时深析了数字化时代以“共享”为核心的发展理念,为我所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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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奋进,共享未来——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年会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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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蓉副所长通报了2023年度绩效考核应用情况,对全体员工的努力和付出表示感谢,并强调了绩效管理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性。
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我所对过去一年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进行了表彰和奖励。
最后,王莉副所长代表业务部对202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汇报,肯定了人才储备的成果,并表示将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努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为我所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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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度总结会议的圆满结束,年度晚会在主持人马佳豪和王雅为的宣布中正式开始。晚会上,各部门自编自导自演了一系列精彩纷呈的文艺节目,包括歌舞、小品、乐器演奏等,展现了我所员工多才多艺的一面,穿插在节目中的抽奖和游戏更是为晚会增加了许多精彩瞬间。晚会氛围热烈,欢声笑语不断。欢聚的时光总是短暂而珍贵,晚会最后在《向光而行——致2023年努力奋斗的我们》短片中圆满落幕。

年会精彩回顾:

2024年第1期

本次年会,不仅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和表彰,更是对未来的展望和激励。未来,我所将继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勤勉尽责、锐意创新”的经营理念,携手全体员工,共创更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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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化”)作为业界的佼佼者,近年来在研发领域的投入持续飙升,近三年内研发投入超3.5亿元,展现了其在科技创新上的决心与实力。然而,让人不解的是,近几年来竟完全未申报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然而,甘肃能化却与这一政策“擦肩而过”,经分析,原因主要可能是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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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

其一可能是甘肃能化无法准确判断其研发项目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前提是研发项目必须满足有创新性、有系统的组织形式或具备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等条件。然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也就是说,是否属于研发活动是由企业自主进行判断,税务机关后期核查过程中对判断有异议的,提请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该种方式下,企业承担的风险较大,若判断不合适,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此,甘肃能化可能是出于风险管控的目的,选择了更为保守的税务处理方式,以避免可能的争议和审查。
其二可能是甘肃能化缺乏研发项目资料全程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应完整保存项目实施前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项目计划书、实施中的进度报告、结题报告等资料。如果甘肃能化缺乏这些必要的研发费用记录和管理制度,未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研发活动,或者在各研发活动之间进行必要的工时记录及分摊,或者没有完整保存相关资料,会导致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不完整,无法提供支撑,也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专项业务部部门经理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她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熟练应对各种复杂的财税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她善于沟通协调,能够与政府、企业和其他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项目的成功实施。

甘肃能化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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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甘肃能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在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研发活动判断评审。项目立项时一般会由企业内部专家或者外聘专家对研发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预算合理性等进行审核,企业可在评审事项中增加对研发活动的判断,由专家结合研发内容及成果判断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判断属于的,财务部建立对应辅助账,归集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另外,根据《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甘科高规〔2023〕4号),企业也可以考虑在加计扣除前提请税务机关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确认加计扣除,既可规避风险,又可降低企业损失。
二是建立健全研发项目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将研发项目立项、实施、结题等各环节工作细化并与各部门职能直接挂钩,完善项目审批、资料归档、阶段汇报等工作,确保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对接,使得财务部门归集的各项费用均有数据资料支撑,实现正向归集,确保项目资料、证据表单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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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   ZHENG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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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及其对税收影响

作者:李小朋

2024年第1期

随着新公司法的正式颁布,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深刻变革,本文通过梳理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制度的主要变化,对企业应对新的法规变化可能做出的实缴出资、减资撤资等行为涉及的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希望企业在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中能够予以重点关注,实现税法与公司法的协调发展,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
1、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实施认缴出资期限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所以,将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也适用于现有存续的公司。
3、新增以股权和债权作为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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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发起项目

02

授权实施
机构

4、加快认缴出资额的缴纳期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也就是说,虽然规定了五年的出资期限,但若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债权人权益,公司或债权人均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清出资。
5、增加董事会催缴出资责任及股东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未按公司书面催缴书载明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FANG   ZHENG  FORUM

2024年第1期

PPP项目以政府发起方式为主,以企业自提式发起为辅。在企业自提式发起情况下,企业应该在项目发起阶段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来提起,从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咨询公司的邀请等,都是由企业发起方来承担前期费用,企业发起方可以在可研中融入自己的设计方案,能大大提升项目前期的效率。

发起项目之后,就需要政府授权实施机构,一般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者书面批复的形式发文授权,即使是社会资本发起也一样,政府内部也需要授权另一家实施机构来具体实施PPP项目。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除需要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外,还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本级政府层面设立PPP领导小组,或者由当地PPP中心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落地实施。

二、注册资本制度对税收的影响
1、可能影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企业注册资金按期实缴到位后,注册资金增加,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总资产年平均值可能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定金额,使得不能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应予以特别关注。
2、股东抽逃资金带来的税务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了限期实缴制,有股东可能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实缴后,随即挪用资金,这种行为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注册资本5年未到位的利息处理问题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全部缴纳注册资本,未按规定缴纳将会对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产生影响。国税函〔2009〕312号中“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前扣除”。
4、减资或撤资的税收影响
如果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太大,无力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实缴时,通常会做出减资撤资行为,不同的股东主体涉及的税务处理不同,应分别重点关注其处理及区别。
(1)法人股东减资撤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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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资产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2)个人股东减资撤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

由此得出自然人股东减资,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没有区分超过的部分中是否属于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利润分到股东层面形成的股息性收益,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不同。
通过对应对新的法规变化可能做出的实缴出资、减资撤资等行为涉及的税务处理的分析,不管是企业本身,还是股东等相关利益主体,都应理解相关税法政策规定,重点关注涉税问题,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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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项目助理
大学本科学历

别看她平时一副老实面孔,其实她特别机灵。说话做事,她总能抓住问题的牛鼻子,直击要害。最令人佩服的是,她的自我调解能力强得像个心理咨询师。她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出色的工作表现,就像一只藏在壳里的金龟子,总能在关键时刻破壳而出,展现出惊人的执行力。

2024年第1期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下,大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的必经之路,技术革新和产品进步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缓解企业税收压力,尽可能减轻企业在纳税方面的负担,以此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剩余资金,以用于支持研发工作,从而有效降低研发的风险,保证企业创新能力和营业收入的提升,为此国家不断落实和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自首次实施至今逐渐完善,政策享受主体不断扩大,加计比例也有所提升,有针对性的激励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一方面给企业带来更高的产品收益,另一方面也稳固了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
近些年来,政府部门相继提出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优惠力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率不断提高,从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升到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减少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22年将100%扣除比例享受主体扩大到了科技中小型企业;同年2022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明确现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之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部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伴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不断优化和实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和深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研发技术优越,研发能力突出的特点,通过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前后在创新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能够为企业研发筹划和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有利于企业未来高质量创新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高新企业
投入与产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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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呈上升趋势,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越来越高,企业对于研发的投入也越来越重视。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支出的统计,对2019-2022年期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支出对比如下:

选取某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2023年公司年报,(该上市公司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来源均为该公司官网及年报),该企业是中国工业自动化与数字化技术的,是集自动化设备和工业软件一体化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专注于工业自动化,数字化等核心技术,业务覆盖自动化设备和工业软件。
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影响,该公司作为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2017年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率为50%,2018年-2020年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率为75%,2021年至今加计扣除率提升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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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支出统计表

2024年第1期

从该公司披露专利申请量上来讲,由于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长率增加至75%以后,专利和技术大幅度增长,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特别是加计扣除率的提升对于企业研发热情有明显的激励作用。

该上市公司2016年研发投入1142万元,2017年研发投入1266万元,从2017年就超过了全国年均研发投入的强度,随着研发规模和研发能力的不断提升,企业研发投入也在2018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18年-2023年期间,该公司研发投入均超过1900万元的水平,2018年-2023年期间,研发费用从1959万元增加至9041万元,这充分证明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具有刺激作用,随着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企业的营业收入也有明显的增长,企业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基本呈同方向变动。
该上市公司2016年-2023年期间营业收入及增长变动率情况,根据企业营收收入现金流量表分析,企业创新收入增长受新产品营业收入增加影响明显。

2012-2017年该公司申请专利数量统计表

2018-2023年该公司申请专利数量统计表

该公司2016年-2023年营业收入及增长变动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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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充分说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能维持企业更强大的竞争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导向作用,有效激励企业从研发创新方面入手,创新产出新成果,特别是该企业在2018年加计扣除比率提升至75%以后在研发方面的支出进一步增加,一方面,新技术为企业节约了更多的原材料成本,另一方面,新产品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刺激企业增加研发支出方面效果明显,一方面研发设备支出的加计抵减对于企业减少税负起到了直接作用,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由此为企业加大研发项目的投入提供了资金保证,提高企业的创新意愿;另一方面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降低投入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提升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使企业逐步掌握核心技术并升级生产技术以此来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进而刺激企业愈发重视创新,逐步加大创新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企业获取更多收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高新企业
投入与产出的影响

2024年第1期

“二个大规模行动”中
十一大行业机遇难得

3月7日,国务院向各全国几个部位直属机构印发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简称为“二个大规模行动”,行动指向明确,措施有力,其中隐含的机遇难得,方正税务师对装备制造业及相关参与行动行业简要梳理如下:
行动的目标明确,持续2023年至2027年共四年时间。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七个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本文关注涉及设备更新改造的十一大行业。
设备更新改造,聚焦的十一大重点行业是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主要是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
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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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所涉及的钢铁企业、有色金属企业、炼化企业、水泥等建材企业、发电供电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等都将在这次行动中收益,借此机会进行更新换代,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因此,所属行业的企业应尽快对生产、用能、发输电设备进行清查,摸清技术参数、能耗、环保等指标,掌握市场先进的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更新改造需要的预算资金等,做到万事俱备,机会一到,立即行动。
与设备更新改造相衔接配套的行业包括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都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行动保障支持方面:

“二个大规模行动”中十一大
行业机遇难得

2024年第1期

一是财政方面,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也就是政府投资。
二是税务方面,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三是金融方面,优化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
四是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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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对加速经济活力、解决就业、增加税收等各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最近几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通胀处于高位运行,地缘政治冲突持续不断,国内经济经历新冠疫情后的恢复还需要时间。在此状况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面临很大压力,发展受到严重冲击,破产、倒闭企业增多,利润收益大幅下降,财务风险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找出中小企业财务风险出现的动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小企业解决财务管理风险的出路在哪里

作者:胡玉洁

一、现如今中小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风险有哪些呢?

一方面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大多注重利润最大化,普遍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体系也不够健全, 这会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管理和预测功能,另外企业管理层及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普遍薄弱,内部管理松散,还缺乏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及内部审计机制,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授权审批制度名存实亡、账务管理与实际工作不同步等情况,最终导致财务工作出现漏洞。

2024年第1期

另一方面是财务人员素质较低。中小企业的领导层普遍都是重业务轻管理,尤其对财务管理的认知严重不足,因此在人员配置上忽略了管理水平,部分中小企业中,财务人员因为不被重视,不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生产管理活动,也无法实现管理的职能。另外,中小企业一般很难会为财务人员提供学习最新财税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机会,导致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落后,基本上不能为企业决策层提供准确的财务分析,进而导致财务管理水平落后。
除此之外,科技信息化水平低下。中小企业因企业规模和资金的限制,大部分企业在财务软件的选择上更侧重于价格实惠和操作简便,而并未从长远角度来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在信息化方面,由于硬件的不足,也缺乏专业的信息化人员,加之领导层对信息化的认识不足,造成了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低下,很多工作需要财务人员手工完成,而无法通过系统软件实现,导致财务工作繁杂,工作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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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十个风险点

鉴于上述风险,最有效且经济实惠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毕竟组建一个完整的财务团队所需的工资福利社保、人才的培养成本、财务信息化的建设和维护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首先,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范财务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同时,建立健全的授权审批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的决策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和决策失误。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训,提高全员风险管理意识,共同维护企业的财务安全。财务管理外包公司可以针对上述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针对企业的内控问题制定个性化的方案。
其次,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中小企业应重视财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此外,企业还应注重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财务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责任心,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财务管理外包公司拥有更专业的团队,可以定期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讲解最新的财税政策和财务管理知识,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中小企业解决财务管理风险的出路在哪里

二、财务管理外包公司能在哪些方面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呢?

2024年第1期

最后,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中小企业应加大科技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财务软件系统,实现财务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和存储,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企业还可以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财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财务管理外包公司配备更先进的业财一体化财务软件,能够更客观、专业地为企业分析和解决财务问题,充分行使内部财务管理职能,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支持。
综上,财务外包有效且经济实惠,关键是成本低于企业自行配备财务团队。
然而,现如今市面上财务外包的类型参差不齐,如何选择一个专业的财务外包管理团队,下期为大家详细解答。

财务外包业务部项目经理
税务师

在职业的舞台上,她如一位严谨的艺术家,以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任务。特别是对于她所擅长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她以更为严格的视角来审视和完善每一个细节。她的工作成果不仅获得了同事和上级的肯定与表彰,更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和赞扬。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持有期限较长,一般超过一年。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会产生一些税会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来自于会计和税务在取得环节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持有环节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收益的确认、核算方式的转换、减值准备的计提;处置环节确认的当期损益。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各环节所产生的税会差异进行讲述。
一、取得环节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两种。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环节,会计上主要是确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上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一般规定下,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企业所得税确定的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以重组方式、划转方式、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转增股本方式、企业改制、股权分置改革等其他特殊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上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企业所得税确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应该做好备查登记,以备将来处置股权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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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常见的税会差异
导致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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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

二、持有环节(以权益法核算为例)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会计上,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税会差异金额应做纳税调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税会没有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发生变化时
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发生变化时,要按照对应的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税法上,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变动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因此,会计上由于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变化确认的损益金额要纳税调整。
(三)被投资单位决定分配时
会计上,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红时,其会计处理为确认应收股利的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红时,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同时,对于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的同时,如果享受免税优惠,税会没有差异,不会产生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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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灵巧如燕子,在春风中翩翩起舞,她以聪慧和活泼为羽翼,灵敏地穿梭于复杂的税务森林。她善于运用沟通的桥梁,连接思想的彼岸。在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咨询鉴证以及纳税审查等业务时,她总能凭借专业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态度,为团队提供稳定而可靠的支持。

(四)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时
会计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通常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然而,在税务上,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被认可,即税法规定只有在投资资产实际处置时才能确认相应的损失。因此,其计提的减值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

三、处置环节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环节,会计上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是计税成本。因此,处置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导致的处置所得的税会差异,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并在实务操作中注意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以确保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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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常见的税会差异
导致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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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三类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异同分析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及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将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混淆,实际上这三类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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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政策比较

2024年第1期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即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是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实务中,会计人员在归集研发费用时,据实核算研发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因此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比较大。

2、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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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年限、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条件有一定的限制,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条件偏向于科技条件,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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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

2024年第1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会计已核算但不属于政策正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引导企业合理加大研发投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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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

作者:张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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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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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业纳税人大都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准备年度纳税申报,今天给大家提示的是应特别关注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因为这个办法对纳税人而言应该非常友好,一定要用好。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一定关注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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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

按规定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匹配的原则是扣除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认为对方为应办税务登记单位或者个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虽为应税项目,认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支付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支出的,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支出扣除项目为非应税项目的载明收款单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凭据;

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5月底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汇算申报时未取得规定的扣除凭证的,在结束前取得也是可以扣除的,不应当影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规定的凭据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扣除。
最后补救的期限,因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的,五年内取得按规定扣除凭证的,可以追补在支出当年扣除。

『 一、识别扣除项目应匹配的扣除凭证种类』

『二、扣除凭证取得时间 』

扣税凭证来源合法、形式合规,万万不得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合法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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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出租方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近两年,受经济环境下行等多重因素影响,房地产行业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停产停业、资金融通困难乃至破产等情况。不过其中不乏有部分企业依然拥有大量存量资产可以对外进行出租。但是,由于承租方可能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甚至出现延迟支付或违约不支付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出租方面临如何正确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问题,以防范税收风险。
以一家房地产企业为例,该企业在2020年11月与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从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合同约定2021年含税租金为545万,2022-2024年每年含税租金654万,总金额2507万元。由于疫情等因素,承租方资金周转困难,直至2024年2月,仅支付了2021年的327万元租金并开具了相应发票。经过多次催促未果,出租方最终于2023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2024年2月赢得官司,取得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双方解除并终止了合同。
针对上述情况,以下是对该企业2021-2023年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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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

2024年第1期

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即便实际收入未全额到账,出租方也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这意味着,对于未收到的租金部分,出租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申报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工作中,她理性冷静,思维敏捷,她拥有丰富的财税领域知识与经验,可以理解并解决复杂的财税问题,为团队提供精准而有效的策略。她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捕捉到隐藏在数字背后的机会和风险,以灵活的思维应对各种挑战,及时调整策略。她不仅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获得了团队的尊重,更以卓越的领导能力赢得了大家的信赖。

综合业务部部门主任

各年度应申报税款情况如下:
2021年应确认含税收入545万元,缴纳增值税=545/1.09*0.09=45万元,附加税费=18*12%=5.4万元;
2022年应确认含税收入654万元,缴纳增值税=654/1.09*0.09=54万元,附加税费=54*12%=6.48万元;
2023年应确认含税收入65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54/1.09*0.09=54万元,附加税费=54*12%=6.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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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应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另外,根据《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2020年8月10日第154号修正)规定,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据此,甲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实际取得并开具发票金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应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327/1.09*12%=36万元。

二、房产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应基于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出租方首先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租金收入,并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另外,若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金无法收回,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出租方可依据法院裁定文书确认该部分债权形成的坏账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
总结而言,面对承租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方需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合理确认收入和税务义务,同时妥善处理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确保税务合规,降低税收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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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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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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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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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析】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一条至第四条内容无主要变化,增加了纳税人与配偶共同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人沟通填报,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依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以下3项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有变化: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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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24年第1期

01

02

授权实施
机构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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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2024年第1期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内容解析】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六条和第八条有以下变化:
一是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须在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
二是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本着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公告》对纳税人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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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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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析】本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变化为:对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内容解析】本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将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可以预约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汇算清缴,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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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特此公告。
【内容解析】本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操作建议】公告为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同时也特别提醒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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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背景目标】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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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内容解析】增加条款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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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六、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内容解析】修改条款明确发票的具体内容,发票监制要求,发票专用章的样式。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对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十、删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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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内容解析】细化《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完善纸质发票作废红冲的具体管理规定,新增电子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十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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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内容解析】细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本管理规定。适应税收征管实践需要,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对《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
【内容解析】为防范冒用身份领用和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明确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内容解析】细化《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检查发票数据的相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二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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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内容解析】明确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主体,明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办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职责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十四、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
二十五、第三章名称以及第十四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实施细则》的修改为发票电子化改革提供了制度支撑,其进一步细化明确电子发票数据安全管理、第三方服务监管、红冲规范等操作。同时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用票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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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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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目标】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此文件规定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其中明确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此通知,明确工业母机企业应符合的条件、申请列入2023年度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的办理程序、列入清单的企业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等事项。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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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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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内容解析】本条明确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其中第(二)至第(四)条是对2023年第44号公告第三条中规定的工业母机企业的补充条件,分别在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比例、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即符合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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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内容解析】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申请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的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审核程序等。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前,办理程序流程为:登录网站提交申请-上报必要佐证材料,审核程序分为初审和资格复核,由地方工信主管部门进行初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资格复核,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于5月10日后,可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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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析】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实行“列入清单的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如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列入清单不加收滞纳金的操作”。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操作建议】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高于一般企业,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满足本文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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