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监管直通车
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 第一期
(创刊号)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是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坚守定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强化信息披露,合理引导预期,加强监管。”持续监管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大目标就是培育以科技创新为发展驱动力的高质量上市公司群体。
坚守科创板定位
推进高质量发展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科创板建设稳步推进,市场运行平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377家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合计融资5080亿元,总市值5.6万亿元。科创板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连年增长,2021年前3季度同比分别增长45%、91%,毛利率中位数43%,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为11%,整体领先于其他板块,呈现出鲜明的科创属性和良好的成长性。与此同时,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具有民营企业占比高、科学家创业多、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的特点,并存在上市时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别表决权架构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充分体现了科创板的制度包容性。由于特殊的战略地位和改革引领示范效应,各方对科创板的关注更高,期待更高,要求也更高。
持续监管中,我们坚持“12345”的基本思路,即:一个中心(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中心),两手抓(一手抓防市场乱象重演,一手抓促企业创新发展),三句话(预研预判、抓早抓小、从严从快),四个字(科、严、新、稳,科是坚守科创定位,严是严防乱象重演,新是推进制度创新,稳是维护市场稳定),五个监管(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专业监管、科技监管、协同监管)。
监管本身不是目的,不是为了监管而监管,而是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发展。在这个意义上,监管者与上市公司的目标是一致的,监管也是服务,严管就是厚爱。我们将始终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努力让市场风清气正。同时,我们也将努力完善制度,改进流程,让监管更有效率;认真倾听市场声音,加强换位思考,注重培训交流,及时提醒指导,让监管更有温度。我们希望与公司相向而行,有效沟通,专业对话,合作共赢。
这就是我们编辑并向上市公司发布《科创板监管直通车》服务专刊的初衷。
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守科创初心,牢记时代使命,让科创板试验田绽放硬科技之花,努力打造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集群!
目录
案例警示录
R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
Z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违规减持
H公司:丧失大股东身份90日内违规减持
监管FAQ
公司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原则与建议
差异化分红操作的“路线图”
有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认定大不同
年报披露注意事项
数说科创板
行业概览 市值分布
募集资金 自律监管
创新制度一点通
股权激励 再融资
并购重组 询价转让
自愿披露
资讯服务站
公司风采 实用课件
新规速递 实地走访
国际视野
陌上花开,风景旧成谙
数说科创板
1
2022
行业概览
科创板行业分布情况
截至2021年底,科创板共有377家上市公司。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行业分别有134家、82家、74家、34家、30家及23家公司。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行业为代表,科创板已成长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聚集地,有效凝聚着科技创新力量,有力推动着科技、资本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截至2021年底,科创板合计A股市值达5.6万亿元,平均市值为149亿元。其中,天合光能、传音控股、金山办公、大全能源及中芯国际等5家公司A股市值达1000亿元,20家公司市值超过500亿元,154家公司市值超过100亿元。
科创板市值分布情况
2
2022
市值分布
2022
募集资金
科创板首发募资情况
截至2021年底,科创板首发募集资金总额5079.53亿元,平均值为13.47亿元,中位值为7.48亿元。其中,超六成公司募资净额超过5亿元,近三成公司超过10亿元,7家公司募资净额超过50亿元,中芯国际、中国通号分别募资525.16和103.54亿元。同时,中微公司等18家公司再融资注册生效,合计募集资金403.64亿元。
科创板再融资募资分布情况
3
自律监管
截至2021年底,科创板共发出监管函件157份。其中,逾三成函件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逾两成函件与投资收购有关,近一成函件系针对股东增减持、短线交易等股票交易事项,另有部分函件系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媒体传闻以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履职事项。
截至2021年底,科创板共作出9单通报批评,13单监管警示和40单口头警示,处分对象涉及法人42家次(其中科创板公司29家次),自然人61人次。主要涉及两方面违规:一是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公平,如业绩信息披露不准确、热点信息违规发布、重要经营信息不公平发布等。二是股票交易违规,如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违反承诺买卖股票、违规增减持及短线交易等。
监管函件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扩大了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将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纳入规制范围,因此出现相关违规情形的概率大幅增加。建议上市公司及时跟进法律法规,做好对规制主体的持股信息的登记与管理,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Tips
4
2022
陌上花开,风景旧成谙
2022
案例警示录
5
R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
“
”
【违规事实】
R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在参与人数较多的机构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公司重要产品将迅速释放产能,一季度开始扭亏为盈,当季将显著盈利;下半年,盈利会达到更好的状态。该活动引起媒体广泛报道和转载,市场关注度较高。该公司股价于其后大幅上涨,并触及异常波动。
【案例分析】
公司有关人员在参与人数较多的机构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有关产能建设、实际投产及产量等,并做出公司主要业务未来业绩超预期的预测,引发股价大幅波动。前述信息均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上述信息。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首要责任人和事件参与人,时任董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处理结果】
对时任董事长与董秘予以通报批评。
6
2022
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科创公司进行强制信息披露或者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通过在本所网站、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实施。为保障信息披露公平性,公司可及时通过法定方式披露。
Tips
2022
“
”
【违规事实】
Z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所持首发前股份解禁后减持,一年内减持股份超过其上市时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超出部分占其直接持股的14.44%,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案例分析】
该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以直接持股数量为基数计算25%的可减持股份数量,其通过某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解禁前后均不可计入基数。但其错误地以直接、间接持股数量之和计算可减持股份数量,导致超比例违规减持,且违规减持金额较大。
【处理结果】
对该核心技术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Z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违规减持
7
2022
H公司:丧失大股东身份90日内违规减持
“
”
【违规事实】
H公司股东甲和股东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5月15日,甲减持股份后,与乙合计持股4.99%。6月1日,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
【案例分析】
股东甲、乙在减持前合计持股5%以上,应当遵循减持新规关于大股东的限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案中,乙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未披露减持计划,构成违规减持。
【处理结果】
对股东乙予以口头警示。
2022
8
2022
监管FAQ
?
9
2022
问:A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收购行为未经董事会同意,应认定为恶意收购。这样做是否合规呢?
01
答:上市公司收购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市场化的收购可以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督促公司改进公司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应在维护《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确立的上市公司收购基本秩序、保障股东利益以及公司自治之间寻求平衡。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宜设置仅对部分收购人生效的反收购条款;二是拟增加的反收购条款应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不应以维护现有公司控股股东、现任董监高的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不得沦为维护其既得利益的工具;三是增加反收购条款应以尊重法定收购秩序和规则为前提,不得排斥、限制收购方作为股东的正当权利的行使,不得影响公司权力的正常交接。
公司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原则与建议
结合相关规定和监管实践,提出 “三颜色条款”供参考。“三颜色条款”是指依据条款对收购人权利以及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程度,将反收购条款分为“红色条款” 、“绿色条款” 和“黄色条款”,分类对待。
10
2022
“红色条款”是指对收购人股东权利、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违反资本市场收购秩序的条款。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歧视性条款”,即在不同股东之间进行不当区别对待的条款,如将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收购行为认定为所谓的“恶意收购”并施加限制;二是严重违法、严重限制或者变相剥夺股东权利的条款,如在一定期间内限制收购人的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要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4/5或者更高比例决议通过等;三是与公司法基本理念相冲突的条款,如规定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时必须经部分董事(例如职工代表董事)一致同意,这一条款违反董事之间权利平等原则,事实上赋予部分董事一票否决权;四是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定违法的条款,如在“投服反收购第一案——海利生物案”中,法院判定海利生物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选任董事的权利设定“连续持股90天以上”条件的条款违法。
“绿色条款”是指对收购人、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产生不良影响,不影响正常收购秩序的条款,如要求公司不得对收购者提供资助、董监高不得对收购人提供协助、收购期间不得无故解聘董监高等。
“黄色条款”介于“绿色条款”和“红色条款”之间,可能对收购人、股东权利及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应根据具体条款和公司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红色条款”
“绿色条款”
“黄色条款”
11
2022
问:B公司因股份回购,半年度利润分配涉及差异化分红,如何实施业务操作及信息披露?
02
答: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指上市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时,因股份回购等特定原因向持有相同种类普通股的不同股东采取不同的分配(转增)比例。
通常属于差异化分红送转的情形包括:因股份回购产生的库存股无权参与权益分派;股东自愿不参与权益分派等。
差异化分红送转容易出现操作风险,例如,2014年H公司的差异化转增股份,就是因为未能有效区分常规权益分派和差异化分红送转,导致除权参考价计算错误,影响二级市场正常交易,对投资者造成影响。
差异化分红操作的“路线图”
操作流程
2022
12
2022
以T日为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R日为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相关日期均为交易日。
差异化分红具体操作流程
13
2022
03
有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认定大不同
问:C公司第一大股东甲持股数量最多,占公司总股本的24%,但其并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直接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0%。那么,所谓的“第一大股东”甲是否需要遵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9条,参照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份锁定与减持等方面的义务呢?
答:不需要。从规范目的看,《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减持限制及减持披露等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9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参照适用该节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该款规定旨在对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锁定期及减持问题进行规制,避免公司因内部重要股东频繁变动而影响日常经营。在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按照该节的要求进行了股份锁定,而名义“第一大股东”并不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此时要求名义“第一大股东”参照适用控股股东相关限制,就显得不合理、不必要,也不利于满足资本有序退出的需求。因此,《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9条第二款仅适用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另外,对于《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9条第二款所称“第一大股东”的认定,不宜只看直接持股数量,而应以股东所持表决权作为认定标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9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认定“第一大股东”同样适用该规则。
2022
14
2022
问: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04
年报披露注意事项
窗口期
年报季将至,上市公司董监高须注意,在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业绩预告
(1)公司出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2.1条规定情形时,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2)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3)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不得代替临时公告义务,仍应单独披露业绩预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不能披露年报的,必须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已经披露当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可免于披露当期定期报告。
2
1
业绩快报
2
3
4
新上市公司
2022
15
创新制度一点通
16
2022
股权激励
制度运行
科创板创设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打通了传统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堵点和痛点,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一是价格放开,放宽限制性股票市价5折的授予价格约束。二是减轻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取消前期缴款及办理股份登记的要求,即使激励对象辞职、考核不达标,公司在程序上无需回购注销股份、退回缴款。另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可以包括担任核心职务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授予数量最大可为总股本的20%。
截至2021年底,共有182家科创公司推出218单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尤其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领域。超过九成公司选择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平均折价47%,授予股份占总股本平均1.80%。
一问一答
问:很多公司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应当如何设置?
答:业绩考核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激励相关业务或技术人员的目的,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规则较为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2022
17
Tips:
在年末实施股权激励的部分公司,设定业绩考核期时将当年作为第一个考核年度,可能无法起到激励效果。建议公司在三季报披露后实施股权激励的,将次年作为第一个考核年度。
并购重组
制度运行
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整体制度设计注重包容性、便捷性、服务性,放宽了股票发行价格限制,压缩了审核程序与审核时限。从实践效果看,科创板并购重组制度更为市场化、更为公开透明,提高了并购重组可预期性。
截至2021年12月底,1单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已注册生效(华兴源创),从受理申请至注册完成仅用时49个交易日;1单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发出审核问询函(晶丰明源)。
一问一答
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采取发行股份方式审核时间相对较长、程序较为复杂,科创板有无“绿色通道”?
答:科创板对于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置了小额快速审核渠道,不进行审核问询,出具审核报告后直接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审核时限大幅缩短,符合规定的重组项目,有望于1个月内完成审核及注册程序。
小额快速主要有两个适用标准,且不得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Tips: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18
2022
1. 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2. 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注:
1.“累计交易金额”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
2.“累计发行股份”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
3.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1.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科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
两个适用标准
不存在三种情形
2
如何适用“小额快速”?
1
19
2022
再融资
制度运行
科创板再融资制度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采取差异化审核程序,大幅缩短审核及注册时限。
截至2021年底,共有50家科创公司推出再融资方案,合计拟募集资金约790亿元。其中,25家选择定增方式,25家选择可转债。1家公司小额快速已注册生效,1家公司小额快速已发布预案。目前,共有中微公司等18家公司再融资注册生效,其中华润微自申报至注册生效共计耗时75个工作日。
一问一答
问:科创板并购重组有“绿色通道”,那再融资有没有更简便的程序呢?
答:科创板公司拟开展“小额快速”融资的,可以进行简易程序,需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来决定发行。启动发行确定发行对象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时,应当就必须明确的事项通过决定。
(2)启动发行,确定发行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发行中相关方应做好保密工作。
(3)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就发行预案及相关申请文件、竞价结果、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等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并履行公告义务。
(4)董事会审议通过日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保荐人应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证监会予以注册后2个工作日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Tips:
如计划在2022年采用“小额快速”再融资,记得在年初的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授权哦!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Tips: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0
2022
询价转让
制度运行
为探索建立更合理的、市场化的减持机制,畅通创新资本退出渠道,科创板创设了一种全新的、独有的减持路径,即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可以通过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实现出让,与集中竞价90天转让1%、大宗交易90天转让2%的限制不同,这种方式在转让比例上并无上限要求,且对二级市场股价直接影响有限,询价转让价格最低可达7折,而科创板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最低只能打8折。询价转让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创投股东的退出难题,实现减持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的充分博弈和有序“接力”,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截至2021年底,科创板共有15家公司的17批股东通过询价转让减持股份、存托凭证。转让股份(存托凭证)占总股本比例均值为2%。询价底价平均为前20交易日均价的83%,总成交额达107亿元。
一问一答
问:询价转让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其他减持方式有什么区别?
询价转让适用于解除限售的首发前股份,而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减持方式不限于首发前股份。
询价转让由券商确定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收集认购报价表、确定转让结果及申报过户等环节。其他减持方式通常无此要求。
询价转让每次拟转让的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股份的1%,其他减持方式通常遵循减持新规“爬行减持”等要求。
询价转让询价底价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股东可以设置更高的底价。科创板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价格下限为前1交易日收盘价的80%。
适用范围
转让程序安排
转让比例要求
转让底价限制
2022
21
2022
自愿披露
制度运行
为促进科创公司多维度呈现科创属性与价值属性,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信息需求,科创板针对自愿信息披露发布了全市场独有的专项业务规则,其中选取14类常见自愿披露事项提供规范建议,并采用夹叙夹议、列举说明式行文体例,提高规则友好性与可读性。
截至2021年底,共有180家科创公司发布了687份自愿披露公告,占科创公司总数约47%,覆盖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行业,以研发进展类型为主。
一问一答
问:公司打算自愿披露日常经营合同,应如何遵守一致性和持续性要求?
答:目前日常经营合同的自愿披露实践有两种做法:一是公司根据自身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自愿披露合同的金额标准,适合承接大额订单为主的公司;二是公司定期(如按季度)汇总披露订单情况,适合订单金额大小不一且较为频繁的公司。为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开始进行自愿披露时即应当考虑清楚今后需持续履行日常经营合同达到自愿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同时如果订单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应及时披露进展。
22
2022
资讯服务站
2022
23
2022
公司风采
中芯国际:
科创板ESG治理及信息披露践行者
中芯国际不但注重企业发展和创造经济价值,并且不断推动ESG治理机制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公司较早开始践行ESG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并通过公司官网、CSR报告、年报及CDP报告和DJSI报告等渠道面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
”
公司多年来在ESG方面的披露提供了公司在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环境治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社会的贡献、董事会治理、商业道德、信息披露及合规等维度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公司信息,帮助投资者判断公司是否能真正通过良好的体制建设和管理能力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
24
2022
实用课件
扫码听听看
上交所立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通过培训、音频、动画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关键少数”人员的沟通。
一方面,延续传统动作,持续开展董秘任职资格培训。2021年共计六期,推动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的董秘迅速适应上市后持续监管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意识。
另一方面,创新自选动作,多渠道搭建沟通桥梁。科创板自2021年4月起开展“上市第一课”培训逾110场次,面向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等超过1000人次,宣讲制度实践,传递监管理念,推动董监高人员当好科创板高质量发展“领路人”。同时,引入音频、动画等创新形式,累计推出12期“科创十分钟”语音微课和“A股变形记”警示教育动画,向科创板公司定向推送。
2022
25
2022
2021年11月19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旨在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提升财务类退市指标可执行性,落实落细退市新规。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原则,精准打击空壳公司。上交所在《指南》制定过程中,对于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进行了摸排,提炼出此类公司利用做大营业收入保壳的常见手段,以目标为导向,有的放矢地制定出相关扣除标准,旨在精准打击空壳公司,力求实现“应退尽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
——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二是采取“定义+列举”方式,明确营业收入扣除事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相似,通过“定义+列举”的方式能够更好地描述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特征和具体内容。因此《指南》在定义“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基础上,列举了具体的扣除事项。
三是强化审计机构核查要求,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审计机构是财务类退市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指南》明确了审计机构的核查要求,督促审计机构当好“看门人”,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新规速递
26
2022
2022年1月18日,科创板发布《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主要明确年报披露重点事项要求。
2021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科创板公司,应当积极在本次年报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鼓励2022年新上市的科创板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业绩说明会。
对于存在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入不及预期等情形的,应当重点披露原因及合理性。
科创50指数成份公司应当在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已披露ESG报告的,可免于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科创板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披露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报告中重点披露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情况。
退市风险警示
科创板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将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相关情形,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4条规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根据春节休市安排,公告最晚提交日为1月28日),在披露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本次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ESG信息
募集资金
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业绩说明会
1
2
3
4
2022
27
2022
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简称GDR)。存托凭证和基础股票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并以此实现了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2019年以来,华泰证券、中国太保、长江电力及国投电力四家A股公司通过发行GDR累计募集资金58.4亿美元。
实地走访
上交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围绕“十四五”规划提及的“战略性新兴行业”典型公司开展上市公司实地走访调研活动,并通过讲座、座谈等形式实现双方或多方交流,了解个体公司的发展需求,细化服务内容,提升监管效能。2021年,科创板共实地走访上市公司30家次,组织69家次集体座谈,邀请纵横股份董事长任斌、安集科技董事长Shumin Wang及中控技术创始人褚健带来3期“硬科技”大讲堂,为深入摸排市场各方在信息披露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明确监管服务优化方向奠定坚实基础。
国际视野
瑞士证券交易所就流通股总数而言是欧洲第三大证券交易所集团。上市公司如罗氏、UBS、雀巢等拥有领先行业地位。中瑞存托凭证业务合作具有拓展瑞士及其他国际市场、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国际员工激励、进入投资者规模全球领先且流动性良好的市场、丰富投资者群体、获双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支持等多种优势。
28
202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
电话:021-68601735
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交所科创板:http://star.sse.com.cn
1.本服务专刊的相关信息供上市公司参考,不能取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个案情况可能不同,上市公司涉及相关规则的具体理解适用问题,请询监管机构、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或者相关专业中介机构。我们力求相关信息准确可靠,但无法保证其绝对准确可靠,且不承担因使用相关信息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2.本服务专刊供科创板上市公司内部使用,版权归上交所所有。
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