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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远人-06期_印刷

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淡远人

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DAN YUAN
LAW FIRM

2024.11

总第06期

当我们遇见冬日时,冬日也承载着我们的故事。冬风轻拂,岁月言欢,万物变得清冷,淡远悄然升温。
新征途映照英才梦想,引领我们跨越寒冬,追寻希望的曙光。
分所布局计划,如棋盘落子鹏城,星星点点绘就淡远战略宏图。
岁月流转,淡远独特的节奏,在时代浪潮中稳步向前,每一步都闪耀着成长的光芒,记录着我们的欢笑与泪水,也承载着对未来的无限憧憬。
一张来自不远深冬的请帖,藏着春、夏、秋的遇见,邀我们赴一场岁末盛宴。
冬日阑珊,淡远浪漫,光景无限,惊喜即将开篇。

首语

总编:伍慎
副总编:宋宇博
主编:龙艺恬
执行编辑:邹佳文
美术编辑:曹依琳

编委会

合规 极致 创新

DANYUAN
LAW
FIRM

contents

contents

目 录

25

10月培训看板

05

人才发展

19

10月榜单

04

精英榜

17

法律护航“乡村振兴巾帼行动”

03

分所动态

17

衡阳分所法律援助进社区、解民忧

15

传承红色基因 弘扬抗战精神

02

红色党建

01

淡远要闻

07

淡远“英才计划”全面推动人才发展,引航律所新时代

10

我所首批赴深圳分所员工出征

12

十月生日会|岁岁平安 惊喜不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35

09

法律视野

3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33

市场部

08

职能促发展

33

IT部

31

10月合规重点

07

合规

29

10月中标喜讯

06

加冕

47

《学会沟通》——[美] 马修·麦凯

10

阶梯

48

06期《淡远人》内刊调查问卷

11

调查问卷

DANYUAN

淡远要闻

IMPORTANT NEWS

01

DAN YUAN

近日,淡远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英才计划”,旨在通过全新的人才盘点、人才培养和人才发展策略,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为律所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此次“英才计划”的启动,是律所在面对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积极应对挑战、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淡远所伍慎主任表示,人才是律所发展的核心资源,只有拥有优秀的人才队伍,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淡远

引航律所新时代

全面推动人才发展

“英才计划”

一阶段

定目标,再起航

根据第一阶段的目标,律所对整个英才计划项目进行了全面定向。通过精心的筹备与策划,出具英才项目策划书,并正式成立英才计划项目组。前期,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专业性知识竞赛及活动,如“淡远案例大赛”“律师条线系列摸底考试”。随着各项措施的正式落地,淡远英才计划正式扬帆起航,我们踏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新征程。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针对第二阶段计划的开展,我们将通过携手专家委员会及业务管理者共同进行。
在人才梳理过程中,我们将发掘培训需求与优秀人才。通过复制优秀人员的宝贵经验,结合各岗位的独特性质,精心打造各岗位的学习资源库。同时,鼓励优秀人才化身专业讲师,互学互助,共赢成长。至此,淡远全新讲师体系初具雏形,律师条线培训步入系统化的全新阶段。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基于第三阶段人才名单,后续我们将隆重推出“英才班”“优秀经验萃取”,旨在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人才活动,针对不同律师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培训课程和实践机会,为英才们量身打造个人发展计划。
此阶段,被培养的人员将有机会与职位晋升发展紧密相连,同时,他们也将成为分所人才输送的重要储备。对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律师,律所将提供更多的业务拓展和合作机会,鼓励他们组建业务团队、研发法律服务产品等。在英才班的培育下,每一位学员都将迎来职业生涯的崭新篇章,为律所的长远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阶段

打基础,扩渠道

(2024年第一场律师条线摸底考试-企业文化专项)

此阶段将延续律所人才盘点各项工作,律所将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现有的律师团队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每位律师的专业领域、技能特长、性格特点等,建立起多元化的人才库。律所人才盘点对于律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律所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律所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因此,我所高度重视人才盘点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盘点流程和方法,以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阶段

盘英才,壮队伍

(英才计划表彰大会)

四阶段

精业务,强专业

五阶段

持续运营,完善体系

淡远英才计划的持续精进与深化之章,将全面展开。在此期间,我们将致力于晋升体系的完善与课程体系的优化,同时,师资体系也将正式出台,为英才们的成长提供坚实的支撑。结合线上学习平台的搭建,淡远学院的雏形悄然诞生,它将成为英才们汲取知识、提升技能的全新殿堂。
此外,我们还将推出丰富多彩的培训形式,各类实操培养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与优化,为英才们提供更加贴近实战的锻炼机会。这一系列举措,旨在不断完善并优化人才培养体系,为律所的长远发展培育更多杰出人才。
“英才计划”的启动,得到了律所全体员工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大家纷纷表示,这一计划为律所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也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可能。未来,律所将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实践,提升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培养和留住顶尖法律人才,推动整个法律行业的进步和创新。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筑梦"圳"地大潮起 鹏"城"万里赴前行

我所首批赴深圳分所员工出征

接续使命,精诚团结,出“圳”在即,扬帆风起。近日,淡远律所首批赴深圳分所员工出征仪式在总所14楼会议室举行,我所伍慎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出征分所的总部精英们出席此次会议。
仪式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了发言,就针对驻“圳”员工的工作及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相关安排和保障部署。

出征分所的各位精英们身着正装,精神抖擞,士气高昂,驻“圳”代表欧阳陆秀主管进行了发言,他表示,所有总部出征精英们将牢记淡远使命,赓续淡远精神,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投身到深圳分所的工作中去。他们深知,此次出征不仅是一次业务的拓展,更是一次挑战自我、提升能力的机会。他们将以实际行动,为淡远律所和深圳分所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随后,淡远律所伍慎主任发表了讲话,对即将出征的员工表示了最诚挚的祝福和殷切的期望。伍慎主任强调,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丰富的资源,是我所拓展业务、提升实力的理想之地。此次出征,是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我所迈向更高层次的重要一步,希望大家能够趁着分所建设的机遇,乘风而上,鹏程万里。

随着出征的号角响起,首批赴深圳分所的员工们踏上了新的征程,今日,所有出征深圳分所的精英们已全部到岗,他们带着领导的祝福和同事们的期盼,满怀信心地踏上深圳这篇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土地。在未来的日子里,他们将在深圳分所这片热土上,挥洒汗水,追逐梦想,书写属于自己和淡远的辉煌篇章。
此次出征,不仅是我所在业务拓展上的重要一步,更是全体员工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结果。我们相信,在淡远人的共同努力下,深圳分所一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为我所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心之所向,必将步履不停;少年荣光,必将闪耀鹏城。让我们共同期待深圳分所的繁荣发展,期待全体出征精英们在新的征程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同时,也让我们与深圳分所携手并进,共同书写淡远更加辉煌的明天!

DAN YUAN

DAN YUAN

衡阳分所

乌鲁木齐分所

十月生日会
岁岁平安 惊喜不断

十月,来自淡远总所、长沙分所、衡阳分所、武汉分所、乌鲁木齐分所、
深圳分所的60位小伙伴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一同庆祝生日。
一起来看看本月生日的小伙伴们吧!

DAN YUAN

DAN YUAN

深圳分所

武汉分所

武汉分所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红色党建

PARTY BUILDING

02

弘扬爱国精神 凝聚发展合力

10月19日,中共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弘扬爱国精神 凝聚发展合力”十月主题党日活动,所内党员律师、预备党员、积极分子等参加活动。

会上,李文芸书记带领大家学习了《大力弘扬伟大爱国主义精神,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本文让大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我们要将爱国主义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同时,我们也要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引导更多的人加入到爱国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红色党建

合规.极致.创新

——我所党支部开展十月主题党日活动

当天下午,大家集体前往电影院观看红色影片《志愿军:存亡之战》,该片是《志愿军》三部曲第二部,聚焦铁原阻击战 ,讲述了抗美援朝战争中第三次战役到第五次战役中的故事。《志愿军:存亡之战》不仅是一部优秀的战争题材影片,更是一部具有深刻教育意义的作品。它让我们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惜和平,更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国家强大、民族团结、人民幸福才能避免战争的灾难。作为新时代的中国人,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志愿军战士们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品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集中学习过后,党员律师叶博文给大家带来了一堂题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微党课学习,主要讲述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四个方面的内容。
随后,大家一起观看了党员教育片《民族的号角——求索之路》,《民族的号角——求索之路》是一部值得每一个中国人观看和深思的纪录片。它让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了中华民族近代史的发展脉络和奋斗历程,更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了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勇往直前的精神力量。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将继续秉持这种精神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DAN YUAN

·06·

分所动态

BRANCH DYNAMICS

03

为提升全疆农村妇女带头人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提高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能力和维权能力,构建幸福平安家庭促进乡村振兴。2024 年 10 月 19 日,经自治区妇联权益 部推荐,湖南淡远(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婷婷受邀,为 2024 年中组部农业农村部农村实用人才“乡村振兴巾帼行动” 农村妇女带头人专题班,开展了一场主题为《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解析》的培训讲座。来自全疆农村的一百名农村妇女带头人齐聚一堂,共同学习交流。 

法律护航“乡村振兴巾帼行动”

万婷婷主任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15 个生动案例,深入浅出地解读了《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的内容。她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实际生活紧密结合,让学员们对法律有了更加直观和深入的理解。讲座内容涵盖了结婚、 离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家庭关系、夫妻债务、财产继承等家庭生活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讲解了村民、邻里之间的家庭矛盾的调解方法。
学员们在讲座中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积极参与讨论。万婷婷主任对学员们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赢得了学员们的阵阵掌声。
全疆农村妇女带头人纷纷表示,此次讲座让她们受益匪浅。她们不仅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法律知识,还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她们表示将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为维护自身权益和推动乡村振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农村妇女带头人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也为培育乡村振兴妇女人才,引领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和农村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分所动态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衡阳分所法律援助进社区、解民忧

2024年11月4日上午,湖南淡远(衡阳)律师事务所应幸福路社区邀请,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现场法律咨询,为社区居民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给出法律意见。

精英榜

ELITE FIGURES

04

DAN YUAN

信用卡产品条线-10月业绩王

消费金融产品条线-10月业绩王

长沙分所 - 业务一部

刘永莲

邹红梅

吴港归

李湘

黄志昊

吴锋

DAN YUAN

10月新人王

李艳姣
信用卡类产品条线

谢立强
消费金融类产品条线

康忠
保证保险类产品条线

DAN YUAN

DAN YUAN

长沙分所 - 业务二部

10月业绩王

龙端菊

石飞歌

长沙分所 - 业务三部

10月优秀员工

刘梦云

10月优秀员工

汪丽萍

10月优秀员工

尹露

彭蒲吕奇

李洁琼

保证保险类产品条线-10月业绩王

10月车抵贷业绩王

周珍萍

叶 钦

10月业绩王

师乐地

10月稳中求胜奖

母金珍

10月新人王

10月诉调业绩王

谌丽琴

乌鲁木齐分所

武汉分所

长沙分所 - 业务四部

10月优秀员工

10月优秀员工

蔡天茁

长沙分所 - 业务五部 (衡阳分所)

DAN YUAN

DAN YUAN

陈佳缘

刘翊寰

人才发展

TALENT DEVELOPMENT

05

贤才者,乃企业希世之珍,智略若星芒,绽创新华彩,勋业助企腾骧。似贤相弼君,类灵珀生辉。
10月,聚贤才,启新程 —— 英才计划盛大启动,第一轮全员笔试来袭;数字微课,智启学习新引擎 —— 微课堂焕新上线;业务赋能训开拓全新培训路径,引领人才进阶新潮流。
愿所有同事都能怀着积极向上、努力拼搏的心,牢牢抓住发展的机遇,在当前人才快速成长和竞争的大环境里,不断磨炼自己,提升自身的能力与才华,一起为我们的事业创造出更加耀眼的成绩。

10月人才发展与培训一览表

10月培训看板

类 别 地 区 场 次 覆盖人次
客服线新人训 长沙+武汉+乌鲁木齐 4 58
律师线新人训 长沙+衡阳+武汉+乌鲁木齐 1 8
新入职律师思维引导培训 长沙+衡阳 1 10
月一训 长沙 9 100
月二月三业务赋能训(含关怀活动) 长沙+乌鲁木齐 9 105
英才计划项目 长沙+衡阳+武汉+乌鲁木齐 启动会*1全员笔试*1 123
培训开发 微课4节、新课程PPT*1、案例视频*4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聚贤才,启新程 —— 英才计划盛大启动

DAN YUAN

DAN YUAN

数字微课,赋能学习新动力——淡远微课堂上新了!

温馨提示:点击链接可快速跳转至微课哦

学海无涯深似渊,前行之路勿踟蹰。
若您对系列微课抱有热望或宝贵意见,请随时与 人力资源部-樊琪 联系。
我们矢志不渝,致力于为大家呈现更多丰富多彩、深邃广博的课程体系。

10月,淡远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英才计划”,旨在通过全新的人才培养和人才发展策略,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为律所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业务赋能训开拓全新培训路径,引领人才进阶新潮流

淡远人才队伍稳步扩充,各地新人训有序开展

我所获兴业消费金融

“M3-M36优质合作机构奖”

10月中标喜讯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2027年全行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1

2

3

4

5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湖北省内信用卡及个人消费贷款逾期客户律师清收服务供应商入围采购项目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湖南省内司法催收服务入围项目
标段一:省会区    标段四:湘南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信保采购2024年诉调追偿服务机构项目

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个贷不良债权选聘清收机构项目(2024年第六期)

DANYUAN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加冕

coronation

06

DAN YUAN

加冕

合规.极致.创新

(1)【高风险客户管理】共标记1,243个高风险案件,有效规避客诉。
(2)【投诉处理】投诉处理率100%,有效预防投诉升级。
(3)【线上投诉】投诉撤诉成功率达成率145%,超额完成考核目标。
(4)【投诉规则】输出《兴业银行投诉规则》,确保业务合规。

(1)【新人合规培训】完成3次,其中长沙分所2次、乌鲁木齐分所1次。
(2)【产品专项会议】完成1场《兴业消金合规要求》培训。

(1)【非现场检查】短信合规率99.76%;合规抽查合格率97.33%;录音稽核合规99.70% 。
(2)【金融机构检查】2次。
(3)【合规质量提升】规范核心产品的作业行为。

合规运营不仅是律所的一项基本要求,更是律所实现长久发展和成功的重要基石。通过系统的合规管理,律所能够更好地规避各种风险,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10月合规重点

投诉处理

1

 合规培训

2

合规检查

3

合规管理

合规.极致.创新

合规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07

DAN YUAN

DAN YUAN

DAN YUAN

合规管理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职能促发展

Function for development

08

职能部门作为律所运营的基石,承担着策略规划、资源配置、内部沟通、风险控制、人才培养、创新推动以及业务拓展等多方面的职责,他们如同律所的神经网络,为律所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市场部10月重点对武汉分所进行市场开拓支持,期间拜访武汉四家银行,其中2家银行已达成合作。

市场拓展

1

模块、制度建设管理

3

10月重点工作

1、制定《封标指导手册》,为其他部门和分所协助封标做指引。
2、对现有建模的资料进行梳理,去重及优化,设计快速查询方式,提高标书制作效率。
3、对2024年所有的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汇总,形成招标文件格式库。
4、更新及优化了总所常用《标书材料》,对经常出现的各类表格进行梳理,整合,并分别制作了武汉及乌鲁木齐分所的常用《标书材料》。
5、针对近年评标办法中出现的失分项及不符合项进行统计与分析,为提高中标率与有关各部门进行联动。

项目投标管理

2

市场部

研发端

1

办公OA系统:新增行政板块“物资领用、证照扫描件领用、证照原件借用”3个审批流程,以流程建设方式,拆解繁琐的工作环节,增强律所行政规范管理‌。

信息安全端

2

信息安全评估专项:通过识别问题和漏洞,帮助组织改进和强化信息安全防护措施,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运维端

3

武汉职场无线建设改造:按照整体规划,建设无线内网和无线外网,以满足信息安全建设和提升办公效率。

中标

6个

招标信息获取

14个

项目报名

15个

投标文件制作

9个

职能促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IT部

职能促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法律视野

LEGAL PERSPECTIVE

09

法律视野

合规.极致.创新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
(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01版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
(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法律视野

合规.极致.创新

法律视野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

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
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
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
7.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
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
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
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
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竞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视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
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

DAN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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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02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二是规范业务流程。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三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四是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独特功能优势,专注不良资产主业,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刻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功能定位,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原文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
(一)收购处置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以下资产。
(一)金融机构持有的以下资产:
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
2.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
3.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
4.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二)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本条第(一)项资产。
(三)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
(四)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
(五)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
(六)除上述资产外,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
(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价值明显贬损是指资产不能保值或为持有者创造价值,且公开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债权类资产本金或面值的部分。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应严格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原则,通过尽职调查、评估估值程序客观合理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转移。不得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不得为各类机构违规提供融资。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通过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产。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有明确要求应采取公开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资产,应通过公开转让方式进行收购。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应履行申请立项、尽职调查、估值、定价、方案制定、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必要程序。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启动收购工作前,应根据初步收购意向,开展初步调查,拟订立项申请报告,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审核项目来源,不得通过资金中介对接项目,确保项目来源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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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独立、客观、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资产权属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可收购资产范围的要求,形成真实、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的结论。尽职调查应严格落实“双人原则”,并视情况聘请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但不得将可行性研究、抵质押物现场核查等尽职调查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出让方应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时间。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选用适当估值方法对拟收购资产进行估值。对单笔金额较大、价值难以自行评估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咨询、分析报告,并确保估值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估值基础上,对拟收购标的资产进行审慎合理定价,不得先定价后估值,不得明显偏离尽调和估值结果确定收购价格。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尽职调查、估值、资产定价结果制定收购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批决策程序对收购方案进行审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收购资产,确保收购协议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档案归集工作,确保资产真实转移。未落实出资条件前,不得进行资金投放。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类不良资产后,应当会同出让方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确实无法联系的,可以采取在全国或者债务人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经认可的不良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保留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
第十七条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出让方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最大限度保全资产。

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分类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及时主张权利,防范因管理不当产生的资产价值贬损。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避免长期持有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资产价值状态的变化和风险隐患,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尽快推动处置变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评估论证处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及时调整和完善处置计划。
第二十条 为完善产权和功能、创造转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已持有的资产进行追加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追加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追加投资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追加投资方式,制定明确的投资后处置计划,在完成投资后及时按计划推动处置。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单纯提供融资。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估值形式。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影响,信用风险突增、出现明显价值贬损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资产定价、估值审核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在条件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咨询或分析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易于变现的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过户或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明确约定新债务条款解除并恢复原债务条款的触发条件,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协议,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破产程序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债权转股权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审慎进行转股定价,明确退出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租赁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合理确定租赁条件和期限,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并创造条件择机处置变现。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资产进行核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应对已核销资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择机清收处置。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依法合规转让不良资产。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严禁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开转让处置程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协议转让资产,以下情形除外:
(一)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不宜公开转让的证明;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于风险控制、资产盘活等目的阶段性持有资产,并事先约定退出方式;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情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议转让资产应坚持审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第三十三条 除向政府部门、债务企业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
(一)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
(二)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三)其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资产。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尽职调查、评估估值、处置公告、资产定价、方案制定、方案审批等资产处置内部制度,严格按照审批和操作规程办理,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择优选用债权追偿、债权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核销、转让、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资产,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可采取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测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债权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及时变更诉讼主体,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认为有错误的判决、裁决或裁定,或对判决、裁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及时采取司法救济措施,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进程,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可采取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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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首次收款比例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付款总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应通过协议明确对受托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期限,明确处置进度和终止委托的约定,持续做好监测和管理。委托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置资产时,不得约定有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不得将对资产回收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置决策委托受托方;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置资产;严禁通过委托处置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有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专项调查、重点调查、现场调查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市场调查分析,记录调查过程,保管调查资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确保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调查应主要由内部人员或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市场调查,应坚持独立判断,不得简单以中介机构调查报告代替自身分析、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拟处置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应坚持“评处分离”原则,保证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环节相互独立,根据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资产价值。
以债权转股权、出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外,原则上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工作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履行现场调查程序、无法取得评估必备资料的资产,采取公开方式交易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掘资产的公允价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外部评估或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对外部机构提供的评估或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
第四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尽职调查和评估估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可实现性和实现的成本及时间等因素,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定价,并明确处置最低价格。在评估结果与询价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重点说明,在审批决策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对相关说明独立发表书面意见。
(一)转让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时,遵照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
(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首次处置定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首次处置定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80%;
(三)如未成交拟降价处置的,应在处置方案中就降价原因进行说明,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处置定价的20%,降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应制定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情况、处置时机、处置方式、定价依据等。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处置公告,资产处置标的价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处置公告。以公开转让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名投资人以上参加竞价,当仅有一名投资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方能成交。
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方式进行处置时,除满足以上公告要求外,还应在签订重组协议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无其他投资人提出收购意向,或其他投资人提出的收购条件劣于现有方案的可按现有方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已按本办法公告的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或减少已公告的处置资产,可不重新公告;处置方案中新增未公告的资产,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发布补充公告。

第四十四条 以下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一)采用债权追偿、租赁、债权转股权、核销、委托处置方式处置的项目;
(二)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或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以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的项目;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项目;
(四)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项目;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
(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收购,同时约定重组的且按约定完成处置的不良资产项目;
(七)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不宜公开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等经营决策机构,并建立完备的资产处置审核程序。相应经营决策机构应遵循集体审议、专业审核、独立表决、利益相关方回避等原则,严格按照资产处置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决策。
(一)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建立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审批机构(岗位)或专职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程序对处置方案进行客观、独立审批。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准确、全面、详细地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十六条 处置方案获批六个月内,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于原方案及方案获批六个月以上未实施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实施处置方案。对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落实条件后实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处置方案中,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对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处置资产真实洁净出表。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有关规定,针对复杂交易或合同,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产终止确认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关联方处置资产应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监管规定,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并有义务在处置公告中提示: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处置公告和竞价通知中进行受让人资格提示,要求受让人成交确认前签订相关承诺书,并严格审查受让人资格,同时应要求交易场所进行受让人资格提示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确定首付比例、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条件;在有效落实履约保障措施后,结合收款进度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移交资产权证后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根据受让方信用状况纳入风险分类范围。

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处置公告,资产处置标的价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处置公告。以公开转让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名投资人以上参加竞价,当仅有一名投资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方能成交。
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方式进行处置时,除满足以上公告要求外,还应在签订重组协议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无其他投资人提出收购意向,或其他投资人提出的收购条件劣于现有方案的可按现有方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已按本办法公告的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或减少已公告的处置资产,可不重新公告;处置方案中新增未公告的资产,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发布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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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不良资产业务有关统计报表和相关报告,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六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不良资产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联方”是指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涉及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程序的,应同时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规定。
第六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参照适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规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所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备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信息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合规内控职责所需的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防范资产收购、资产定价、中介机构选聘、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严格防止利益输送。
第五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应直接或授权专业委员会定期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所从事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建立健全不良资产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预警不良资产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并制定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规范授权审批制度,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正常的审批决策程序。严禁采取越权、逆程序、虚假评估、伪造档案、篡改记录等方式影响审核工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专职审批人制度,选择业务水平过硬、合规意识和纪律性强的员工作为专职审批人,提升业务审批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加强对专职审批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独立客观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授权与管理,根据分支机构业务水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等合理确定授权限额,并建立科学的动态授权调整机制,及时对授权进行评价和调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重大风险的界定,对发生重大风险的分支机构,及时调整不良资产相关业务权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应明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安排,定期评估授权合理性并及时调整。董事会应确定重大(高风险)业务的标准,明确重大(高风险)不良资产业务审议程序,严禁高级管理人员以拆分额度的方式规避审议程序。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授权行为,以及授权范围内不当行为的,应进行问责。
第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资产业务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监督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要求并配备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人员,制定规范工作程序,对不良资产项目来源、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审核审批等环节进行内部检查监督。
内部检查监督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对底层资产复杂、价值判断难度大、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需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审计复核工作,并出具独立复核意见,如发现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道德风险,应及时叫停项目。内部检查监督工作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亏损项目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应及时进行复核。

第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资产业务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监督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要求并配备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人员,制定规范工作程序,对不良资产项目来源、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审核审批等环节进行内部检查监督。
内部检查监督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对底层资产复杂、价值判断难度大、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需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审计复核工作,并出具独立复核意见,如发现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道德风险,应及时叫停项目。内部检查监督工作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亏损项目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应及时进行复核。
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考评机制,设立严格的中介机构选聘标准和负面清单,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中介机构违规、不尽职导致项目产生风险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参与检查监督的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参与资产收购、管理、处置。
第六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项目后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后期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后期管理,重点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财务情况、信用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进行检查与分析。出现可能影响资产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六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不良资产业务建立完善的业务信息系统,将不良资产业务各环节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及时准确录入业务信息,提高业务经营的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防范逆程序、操作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归档项目资料,做好档案管理系统与不良资产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定期检查维护,提升基础数据质量。

第五章 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一)咨询顾问;
(二)受托处置不良资产;
(三)托管高风险机构;
(四)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
(五)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五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数据和人力资源优势,提供金融风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企业破产重整等专业咨询服务。
第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处置业务,应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收费应质价相符,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带来实质性收益、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服务收取费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处置业务不得为委托方垫付资金,不得向委托方承诺处置收益或者承担差额补足等产生或有负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各级政府、机构股东的委托和监管部门指定对风险机构托管,应取得有效的委托文书和相关授权,在托管期间应严格按照委托和授权履行托管职责。
第五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违约处置中发挥核心作用,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本章业务应和自营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公平对待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客户,不得利用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本章业务,如与其他业务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问题解决之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等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业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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