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企业上市
服务手册
济南市历城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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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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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条件及流程
目录
目录
《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申报指南的通知》(鲁财金〔2021〕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
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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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企业上市中介服务机构库
企业上市服务需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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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服务需求登记表
政策导读
借力资本市场,助推企业发展, 创新发展模式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
北交所、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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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
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条件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条件
IPO项目运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流程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流程
北交所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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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名单
律师事务所名单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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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言
♦ 取得更多融资渠道与融资机会
♦ 获得长期稳定资金、降低债务比例
♦ 规范企业发展、发现公司价值
♦ 增加企业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 易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并购和重组
♦ 对核心管理层和员工实行股权激励
♦ 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竞争地位
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借力资本市场,助推企业发展, 创新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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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历城区紧紧围绕打造产业金融中心这个核心,始终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部门指导”的总体思路,在深入挖掘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促进私募投资发展以及金融产业招商引资等方面重点攻坚,上市培育工作卓有成效。
历城区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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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新三板挂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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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
经过30多年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逐步形成了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组成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架构,在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成绩。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了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等市场板块,多层次交易所市场板块体系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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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是资本市场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规模、股本大小、盈利水平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中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2021年4月6日,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正式合并为深交所主板。
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步伐的加快,2020年创业板正式开始实施注册制。
科创板:主要服务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科创属性要求较强。
北交所: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
新三板:主要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各省市有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累计挂牌企业两万余家。目前山东省主要区域股权市场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是省重要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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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上市、挂牌条件及流程
目前,我国企业上市挂牌主要以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为主,为便于企业能够根据自身情况明晰上市目标,下面列出各市场、板块的上市、挂牌条件: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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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条件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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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项目运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流程
A.启动
B.股份改制
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出具上市整体方案及规范整改方案同 时进行股份改制;
C.上市辅导
签订辅导协议并报证监局备案;
开展对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人员的辅导;
持续规范运行;
证监局辅导验收;
D.申报
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
接受监管部门问询;
证监会/交易所审核、注册;
E.发行上市
通过审核,确定具体方案,路演、询价、
发行。
政府培育、中介机构的及早介入有助于更早发现梳理及解决问题。中介机构持续提供后续服务,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流程
♦ 推荐机构尽职调查
♦ 制作挂牌材料
♦
齐鲁股交中心审核
♦ 办理企业股权托管手续
♦ 齐鲁股交中心出具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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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审核流程
第四章 政策导读
一、《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鲁财金〔2021〕11号)
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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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相关补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171号)有关规定(摘要见附件11)执行。我省以外的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省内法人分支机构证明并作为接收奖励资金的主体。
(三)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对评选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先进单位和优秀组织单位的银行业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资金。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暂行办法》(鲁金监字〔2019〕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按照分别不超过落地实施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可将一定比例(不超过50%)用于奖励工作团队。
(五)“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政策。对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属各金融企业,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金融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同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强化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经研究,现就2021年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各奖励(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出方向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不含精选层)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票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申报指南的通知
(鲁财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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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4)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5)我省企业实现境外借壳上市的,提供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
新三板挂牌融资企业申报材料:
(1)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3)主办券商出具的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4)募集资金入账的会计凭证及银行询证函。
(二)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
债券发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附件4);
(2)企业在奖励年度内完成发行的债券,其获得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债券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4)企业注册地(具体到县、区),企业联系人及手机号。
主承销机构申报材料: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承销机构版)(附件5);
(2)债券承销明细表(附件8);
(六)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于2020年承保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省财政按每家企业保费的50%给予补贴,相关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金监字〔2020〕96号)执行。已申报该项资金的不再重复申报。
统筹考虑本年度省级预算规模,一至四项申报项目经全省统算后,测算奖励资金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机构不再纳入奖励范围。以上资金奖励范围均不含青岛。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
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
(1)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申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精选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须提供有权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受理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在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须提供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受理函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申请确认函;
(4)保荐机构出具的(申请)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重组上市申报材料:
(1)企业重组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迁入我省上市公司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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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承销机构在奖励年度内主承销的,已完成发行的债券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5)与债券发行企业签订的主承销协议;
(6)采取联合主承销方式的,请提供能够证明承销金额的其他材料;
(7)承销机构联系人及手机号,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担保增信机构申报材料: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担保增信机构版)(附件6);
(2)债券担保增信明细表(附件9);
(3)担保增信机构在奖励年度内提供担保增信的,已完成发行的债券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5)与债券发行企业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
(6)担保增信服务费用收取金额及收讫证明;
(7)担保增信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产品创新专项奖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为创新债券产品的发行企业、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创新专项奖申请表(附件10);
(2)创新债券产品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创新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4)承销机构需提供主承销协议复印件,联合承销的请提供能够证明承销金额的材料;
(5)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担保协议复印件、担保增信服务费用收取金额及收讫证明;
(6)承销机构联系人及手机号;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备注:以上申报材料中的制式表格均需按要求加盖公章,其余材料首页盖章。报送公司债申报材料时,需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各报送一份材料。已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申请材料的无需重复申报。
(三)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1)本机构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业务开展情况表(附件12);
(2)本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创新无还本续贷产品服务、完善优化业务流程、改造完善业务系统、完善考核及激励机制、受表彰和批示及媒体报道等情况(请在报告中逐项列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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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管辖行对参评机构审查同意参评的意见(适用参评机构: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
(4)参评机构对参评数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材料申报、审核要求详见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补充说明(附件13)。
(四)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
(1)市场化债转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4);
(2)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3)市场化债转股签约资金及落地实施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复印件);
(4)募集资金入账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三、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一)直接债务融资奖励资金申报流程。申请奖励的省内债券发行企业应于3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债券类型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在设区市发改委(企业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司债)。人行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3月23日前将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汇总表(企业版)(附件7)及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申请奖励的债券主承销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应于3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按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产品创新专项奖与前述奖励不重复申报,申请奖励的企业和机构参照前述奖励的申报流程和时间节点将申报材料按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二)无还本续贷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全国性银行一级分行、农商行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参评优秀组织单位的,按程序于3月18日前分别提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和省财政厅。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城商行(含民营银行)及异地城商行省内管辖行、农商行及村镇银行申报参评业务先进单位的,按程序于3月18日前提交所在参评市评审部门。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于3月26日前将初审意见及机构申报材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分别报山东银保监局和省财政厅。
(三)其他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章确认,会同县(区)级财政部门于3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区)及市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于3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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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支出方向涉及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4月15日前将所负责资金审核意见正式文盖章后报省财政厅。资金拨付及预算管理等继续按照《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报送要求。各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对于虚报材料,骗取引导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取消其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对于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加强资金审核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确保申报材料的合规有效,并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材料,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备案、存档管理,及时将资金审核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引导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及时准确的掌握资金的使用和效果情况,按要求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强化资金用途管理。各申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申报项目使用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并按要求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申报指南的通知
(鲁财金〔2021〕11号)
为加快建设济南产业金融中心,促进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精神,以及我市推进十大千亿产业振兴和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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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3.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5.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外资银行办事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五)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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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市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三)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六)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三、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并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主营业务合同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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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二)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五)融资租赁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六)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可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规定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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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五)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六、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应主要投资我市。
(一)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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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三)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四)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五)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照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参照本项政策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6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
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八)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九)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七)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十)市金融办、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各区县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参照实际发生费用数额给予适当补助,每区县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七、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法人金融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二)鼓励驻济金融监管机构支持济南产业金融中心建设。对驻济金融监管机构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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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金融创新。支持金融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提高业务拓展能力。每年对驻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我市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补助,一等奖补助30万元,二等奖补助20万元,三等奖补助10万元:
1.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2.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示范效应。
3.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风险。
(四)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落户补助。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补助。
(五)对符合本项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六)金融科技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
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八、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二)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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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规定,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D类),享受相关绿色通道服务。
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来我市入托或入学(转学)的,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理程序,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金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金融办转市、区县教育部门,由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按职责审验通过后予以协调安置;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九、相关规定
(一)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费用,由市本级与金融业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区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减少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所获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本企业自身发展,助力济南产业金融中心建设。企业应将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落实到高管人员。
(四)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照《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享受分期补助资金的企业,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直至全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政策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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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历城区企业上市中介机构库
证券机构名单
律师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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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第六章 企业上市服务需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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