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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合规知与行(2021年第4期 总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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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召开北京人身保险行业监管通报会,通报了北京保险业目前的整体情况、问题和风险,明确下一步监管工作的重点,本期我们就来学习郭左践同志在2021年北京人身保险行业监管通报会上的重点讲话内容。

郭左践同志在2021年北京
人身保险行业监管通报会上的讲话要点

今年北京人身险市场监管整体工作思路是延续“防风险、强监管、促民生”三条主线。

一、“防风险”方面
关注两大风险领域,一是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风险,监管部门将对重点机构进行风险提示与督导。二是行业外风险传递,各公司应重点在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外部机构“代理退保”后投资理财产品风险防范上下功夫,特别是从销售人员、信息安全、客户服务、风险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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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二、“强监管”方面
        一是营销员管理,营销员管理问题是市场销售行为乱象的根源性问题。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持续推动规范销售人员管理。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营销队伍素质问题,加强对新人的准入要求。二是规范互联网业务。各公司要进一步开展对互联网业务的自查清理,严格执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三是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问题。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
    

三、“促民生”方面
一是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二是规范发展养老保险。
四、提高政治站位
最后,对各在京单位提出了六个方面要求:第一,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的底线。第二,提高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第三,重视投诉和举报处理,坚持一把手负责制。第四,高管人员要提高合规意识。第五,持续做好疫情防控。第六,要高度重视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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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数据,截至2021年2月26日,全行业共下发机构发单35张,罚款金额累计670.4万元,个人罚款累计213.3万元。其中,寿险行业共处罚12人次,罚款金额27.8万元。
      处罚案例
2021年1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销售人员李长花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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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保险销售违规行为

近年来,保险市场预期与发展潜力趋势向好,但也将持续“严监管”态势。2021年,北京银保监局将延续“防风险、强监管、促民生”的主要监管思路,意味着“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误导”、“给予合同外利益”、“自媒体营销宣传”、“拆挂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继续作为监管整治的重点。
在近期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我司被监管机构通报存在个别营销员违规销售和拆挂单的行为。为了让广大营销伙伴更清晰的了解“合规红线”,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真正做到“以绳检以自律”,本期特总结了以下常见的公司“禁令”:

一、四类现象零容忍
1、隐瞒签约前事项
隐瞒签约前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触犯法律并受到行政处罚、拘捕。
2、在履约期触犯法规
在职期间,因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拘捕、逮捕、判处刑罚的,或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3、开展禁止性活动
宣传或销售公司未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代销其他保险机构产品,直销、传销、其他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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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
参与或涉嫌参与非法“第三方理财”、非法集资、P2P以及国家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其他违法金融活动。
二、八项禁止行为
1、禁止夸大保险收益
2、禁止违规利益演示
3、禁止虚假客户信息
4、禁止私印宣传资料
5、禁止代签名代抄录
6、禁止阻碍如实告知
7、禁止代替客户回访
8、禁止炒停宣传误导

三、常见违规行为
1、媒体宣传方面
(1)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
(2)擅自在互联网和微信等新媒体发布违规的产品或招募信息。
2、职场管理方面
(1)本人或代他人虚假出勤;
(2)鼓动、唆使他人离司;
(3)恶意破坏职场设施;
(4)散布不利言论;
(5)吵架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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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常展业行为方面
(1)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利益;
(2)返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3)诱导客户退保;
(4)侮辱业务伙伴、客户;
(5)泄露客户信息;
(6)提供虚假理赔资料;
(7)自保件不交续期;
(8)挂单、拆单、虚假投保关系。

四、合规销售口诀
客户签名不代签;
风险语句不代抄;
条款讲解要清晰;
利益演示高中低;
保险责任不夸大;
免责条款不隐瞒;
健康告知不可少;
客户信息不作假;
欺骗隐瞒不能有;
违规销售必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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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全额退保”不是馅饼是陷阱

一、什么是“代理退保”?
代理退保是指一些个人或社会团体以牟利为目的窃取消费者保单信息,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承诺可办理全额退保”信息,以怂恿、诱导等手段让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并以此收取消费者高额手续费或诱导消费者购买所谓“高收益”产品的行为。主要涉及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二、“代理退保”行为隐藏的危害
1、失去正常保险保障风险。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虚假宣传,称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终止正常的保险合同,丧失风险保障。
2、风险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代理退保”行为并非真正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消费者不但需要支付高额手续费,还会被诱导“退旧投新”,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以牟取更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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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打着“维权”幌子骗取消费者信任,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代理维权服务协议”以此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隐私。
三、“代理退保”案例
2019年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一例“代理退保”案件作了宣判,或是全国首例对该事件的判决。据了解,被告凡某以维权之名唆使、诱导张某等6人向保险公司发起退保,并从中收取保费的30%作为报酬。接着又捏造称:收取的部分报酬可以从保险公司退回。在“连环套”诱骗之下,受害者张某等

6人最终被其骗取财物1.99万元。判决显示被告刘某系一家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电话销售业务员,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即凡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另一被告凡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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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防范“代理退保”
1、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有所差异。消费者退保后如想再次投保,由于投保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面临保费上涨、承保被拒等风险,应提示消费者充分考虑自身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谨慎对待“退旧投新”“高收益”等宣传,防止上当受骗。
2、保单是重要的金融单据,包含消费者重要个人信息,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过程中接收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注重保护,妥善保管消费者重要信息,切勿利用职务便利透露/使用客户信息,造成消费者

信息泄露,同时应提醒客户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免信息被非法使用,蒙受损失。
       退保本身是行使消费者权利的一种行为,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在退保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或者保障权利行使,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也是合理的。但关键在于,很多不法分子借机“反客为主”,将退来的保费据为己有,又或者“无中生有”,引导一些没有退保意向、不符合退保条件的消费者进行退保,从而薅保险公司的羊毛,这种乱象已经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坏了整个行业,我们应共同联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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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某人寿保险公司
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9日至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考虑寿险机构业务特点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选取了分红险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业务洗钱风险较高、反洗钱基础薄弱的某人寿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现场检查对象。

二、主要违规事项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该公司未按规定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关系留存确认证明,未按规定识别和采集客户职业信息,无法支持后续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客户异常交易分析甄别;未能按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未按规定正确登记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不能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证件信息;为个别证件失效的客户办理退保业务;未将受益人纳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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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按规定开展“黑名单”监控
该公司“黑名单”监测库中未包括公安部发布的百名“红通人员”名单;进行“黑名单”筛查时,对于银保网银、银保自助终端、网销等渠道的保单,因不进行人工核保,无法及时触发“黑名单”规则,不能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实现实时筛查;在“黑名单”发生新增后,系统不能及时进行全面回溯性筛查。
3、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该公司核心系统无法获取通过“银保通”自助终端和“银保通”网银端进行投保的客户身份资料影印件,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存在系统性缺失。

4、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该公司大量可疑交易分析甄别描述简单化、模式化,未进行深入分析,漏报可疑交易报告49份;反洗钱监测系统存在可疑交易漏抓和错抓问题,且未对监测系统开展过有效性评估和改进;反洗钱系统不能完整记录和重现可疑交易分析、审核的全过程,公司未对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甄别、报告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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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人寿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罚款120万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6.5万元,对主要业务分管领导罚款3万元。

 四、启示
寿险行业反洗钱风险较高,仅次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业,但一些寿险公司反洗钱合规管理意识不高,洗钱风险防控措施与业务脱节严重,造成洗钱风险管理流于形式。应通过多种监管手段持续提升其反洗钱意识,同时与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形成反洗钱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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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下发
《经营管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机构的经营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合规意识,防范和控制违规风险,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总公司下发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太保寿发〔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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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开展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

2021年3月15日至3月21日,我司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以“以人民为中心,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为主题、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内外部多种教育宣传形式相结合
通过在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活动宣传视频、张贴自主创新活动海报、在客户接待区域摆放宣传折页、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自主创新宣传文案、通过媒体发布公司宣传举措等方式,塑造了“网点有资料、报纸有报道、网络有宣传、微信有推

送”的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氛围。
        统一设计并制作了柜面服务及投诉指南,将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00及分公司维权投诉电话嵌入,醒目张贴在各服务网点营业大厅。
        制定了“3·15”期间客服服务工作应急预案,畅通投诉意见反馈渠道,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和消费投诉流程,落实投诉快处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安排投诉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处理解决积案。同时加强舆情监测,落实“3·15”值班制度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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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法律合规宣教活动
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发表《再读<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帮你全额退保”不是馅饼是陷阱》文章,宣传主体责任和义务,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防范“代理退保”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开展重点人群宣教活动
针对应领未领保险金的客户,开展“寻找金主”的消费者保护活动。通过媒体发布及业务员电话告知、上门拜访等多种形式,帮助购买过具有权益金定期返还或者满期权益金领取功能的保险客户办理领取业务。
开展“保险进校园”活动,为学校师生讲解保险知识,传递保

险理念,为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保险保障观念做好宣传工作。
        与中国财富网合作开展《保险315,我们在行动》直播活动,为客户解读投保误区,分析选择保险产品的注意事项,宣传保险公司近年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开展的服务改善举措。同时,与北京电视台合作录制《合家欢》节目,以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服务政策、非法金融活动提示和宣传等,通过电视网络直播节目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倡导理性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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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总经理接待日活动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期间,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赟来到分公司服务大厅,与客户就保险常识互动交流,现场解决客户咨询问题,近距离倾听客户心声。同时,通过“灵犀”机器人与客户互动,为客户带来了“心有灵犀”的智能保险服务新体验,为客户提供了更为直接、人性化的保单全流程交互体验,受到了参与客户的一致好评。

五、品牌宣传及舆情防范方面
通过自有媒体推送针对消费者原创宣传稿件15篇、针对内勤及营销员队伍原创宣传稿件2篇,通过“以案说险”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等形式,有效引导内勤及营销员树立合规展业的宗旨意识,明确消费者保护责任义务及合规边界。
在活动期间,加大对自媒体渠道的监管,尤其加强对营销员微信、微博、朋友圈、抖音等自媒体的引导和管理。针对主要媒体和消费者维权平台实施每日舆情监测,对相关敏感案件及时追踪,降低舆情事件风险。
(市场发展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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