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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合规知与行(2021年第6期 总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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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2.严格准入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3.广告信息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

国务院颁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工作原则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监测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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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5.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非法集资的处置措施
        1.调查认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4.宣传教育
        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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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2.调查举措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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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4.清退资金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3.处置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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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五、法律责任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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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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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北京分公司积极组织开展以“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各支公司通过张贴非法集资海报,摆放宣传折页,在显示屏播放非法集资宣传片,制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易企秀和微信公众号内容,在全辖内外勤团队中转发学习等方式,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甄别和防范能力,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北京分公司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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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导各类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经验,行业机构也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

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此,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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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全覆盖原则”明确机构各层级、各条线都应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体系。“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以防控风

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和组织落实都应围绕这一标准来展开。四项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统领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既通用于不同类型机构,同时也为各家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体现了务实为本、解决问题、面向未来的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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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
此外,《办法》还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强调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环节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着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问责处罚规定
《办法》要求行业机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加强公司治理、实现科学稳健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坚强保证。
《办法》还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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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同时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实现了声誉风险监管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五、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重视声誉资本积累,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推动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体验,努力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同时,《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将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促进机构进一步重视消费者诉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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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5月28日,寿险行业共下发机构罚单88张,涉及机构27家,处罚金额共计1481.6万元;涉及个人处罚121人次,处罚金额共计405万元。我司系统内被处罚机构3家,罚金金额累计23万元,个人罚款累计19.3万元,机构警告2家,个人警告8人。
       处罚案例
2021年1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银保监分局因“代签名,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代替参加新人班考试”等事项,对中国太平洋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下发监管意见书(六银保监意见书〔2021〕1号),要求:(1)加强内部问责,提升合规管理水平;(2)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3)加强人员管理,严防合规风险传染;(4)加强制度建设,筑牢风险管理防线;(5)加强机制建设,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2月3日,六安银保监分局对该支公司及营销员孙贵菊作出“机构警告并罚款1万元、个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原因为“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六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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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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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销售误导?

一、销售误导定义
销售误导:是指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销售误导就是: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欺骗行为,是指:
1.夸大保险责任、夸大产品收益;
2.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4.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6.以其它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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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行为,包括:
1.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3.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4.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5.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隐瞒:是指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3.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4.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5.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6.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7.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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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夸大保险责任;
5.隐瞒观察期、免责条款等重要信息; 
6.异化产品功能,将“转换年金”功能等同于“养老”功能; 
7.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销售误导常见形式
1.夸大产品收益;
2.对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3.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简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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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将保险与社保、医保进行不当比较;
13.使用优惠、折扣、团购等不适当表述;
14.未按银保监会要求分别演示高、中、低三档利益。

8.以产品即将停售、限售为由炒作并进行虚假宣传;
9.夸大产品收益;
10.对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11.隐瞒费用扣除、贷款条款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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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行为案例

一、案例简介
五年前,客户孙女士带着20万元到银行办理5年定期存款。孙女士到银行办理存款时,柜台的工作人员告知客户新推出一款新型的理财产品,收益高于5年期定期存款利息,非常划算。柜员带领孙女士到大厅理财专柜了解情况,专柜的理财人员告知:“该产品比5年定期收益高,还额外赠送保险。”随后,孙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
五年到期时,孙女士拿出存折保单,才发现购买的是一份保险,并非理财产品,且收益没有5年定期高。孙女士不认

可,于是到购买产品的银行理论,要求按照购买时五年同期银行利息返还收益。
       二、案例分析及风险提示
        该案例属于“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的典型销售误导行为。柜台人员以理财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同时,销售过程口头夸大保险收益,诱使消费者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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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公司应如何防范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1、制定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治理销售误导行为,既是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一项长期性的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用制度规范和制约每个营销机构和营销员的经营行为,切实杜绝销售误导行为,并形成长效机构,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公司的业务经营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2、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基本素质。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基本素质,是减少和杜绝销售行为的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因司制宜,制定 

和完善对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以业务知识为主的综合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使他们能够适应新形势下保险营销的要求。
        3、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展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是促进营销员诚信合规展业的一种好形式。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力度,经常对营销机构和营销员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帮助解决和整改,使营销机构和营销员能够经常做好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的经营秩序。
        4、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随着考核力度的不断加大,目前,保险公司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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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范围越来越扩大,有效地调动和激发了机构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工作责任感。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在对下属机构考核中,应当把是否有销售误导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不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而且对相关领导,都要进行责任追究,使有关人员引以为戒,不再重犯。
        5、建立诚信档案,实行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属的营销机构和营销员逐机构和逐人建立诚信档案,对先进的事迹和违规事件都应作出详细的记录。对此,同业各保险公司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在聘用人才方面,通过查看信息档案,就可了解每个人营销员的 

有关情况,使有违规经营行为,尤其是有销售误导行为的营销员无处可留,无处可走。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营销员的诚信展业意识,减少和避免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又好又快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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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组织开展
2021年反洗钱征文比赛活动

为进一步强化我司各层级反洗钱意识和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夯实反洗钱义务履行和基础工作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组织开展2021年北京地区反洗钱征文比赛活动,我司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结合总公司《2021年“长·合 规 航·万里”合规宣传教育年方案》工作部署,于2021年5月至6月在全司范围内组织开展反洗钱征文比赛活动。

分公司各部门、支公司纷纷报送反洗钱征文,最终选定1篇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3篇报送总公司。
本次征文比赛活动充分结合2021年“长·合规 航·万里”合规宣传教育年要求,以征文比赛活动为契机,宣传《反洗钱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促进反洗钱工作经验交流总结,充分将反洗钱、合规、内控嵌入重点工作,融入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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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服务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联合组织开展咨询投诉举报专题培训

 2021年6月3日,营运服务部联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投诉专兼岗人员开展了咨询投诉举报专题培训,营运服务部销售组投诉处理人员、条线派驻投诉处理人员、支公司兼岗投诉处理人员等26人参加了培训。

 营运服务部从咨询投诉处理标准流程、监管政策、监管环境、销售过程多发投诉案例分析总结及反思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剖析和介绍,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从举报件典型案例、案例分析、监管要求、重点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次培训有效落实了分公司投诉、举报案件综合治理要求,为公司加强投诉管控,改进经营和服务,落实“长航行动”、践行“客户体验最优”战略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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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开展落实多项专项排查工作

近期,北京分公公司全面开展落实“春雷行动”、市场乱象治理、全面风险排查、风险与内控自查等多项排查工作。
1.“春雷行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总公司《关于开展2021 年“春雷行动”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北京分公司全面开展“春雷行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阶段总结会议,合规部经理开展个险条线现场督导,全司上下深入排查、全面揭示、切实

整改、严肃问责,上报问题线索18条,主要集中在内外勤人员管理方面,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整改问责,未予问责的,说明了理由。
         2.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入开展2021年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北京分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响应,第一时间制定下发专项工作方案,自上而下组织开展自查,联动个险、团险、后援条线各渠道管理部门,督导自查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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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检视排查过程,协同排查发现问题部门,确认排查结果,合规部先后两次进行个险条线现场督导、总经理室两次办公例会对阶段性排查情况、各条线排查结果进行讨论。分公司上报问题18个,对发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和严肃问责。
        3.全面风险排查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排查制度(试行)》、《关于启动2021年寿险公司全面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北京分公司第一时间成立组织保障,下发细化排查方案;开展专项工作部署会议,明确排查重点要求和工作要点;下发排查数

据,明确排查方法;建立工作机制,对各牵头部门、排查责任部门部署和排查工作进行督导,目前各条线已开展自查工作,并陆续收尾。
        4.风险与内控自查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总公司《2021 年风险和内控自查工作方案》要求,分公司全面启动内控自查工作,下发工作方案、宣导重点,梳理自查权限、细化各作业环节职责,按时保质完成风险识别评估。本年度分公司自评项目311项,下调风险评级15项,提高风险评级9项,全辖3级及以上评分流程9项,并锁定重点部门、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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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金融文化教育进高校”系列活动

2021年6月2日,为深入推进公司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响应北京银保监局“清廉金融文化教育进高校”系列活动,太保寿险北京分公司纪委书记郝连山应邀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开展“永葆清廉心 走好人生路”课程第一讲。北京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倪卫东、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陆秀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尹志超及部分学生代表近300余人共同参与了本次活动。

本次活动以宣渗教、以讲提悟,将清廉文化与金融宣传、公司廉洁、合规宣传相结合,通过高校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传递廉洁价值理念,将清廉金融的理念植入后备金融从业人员。在课堂上,太保北分纪委书记郝连山以古鉴今,为同学们讲述了关于清廉理念的文化、故事、优秀人物事迹等,生动有趣的讲解方式受到了学校师生的广泛好评。
下一步,北京分公司纪委将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首都高校等相关部门开展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廉洁金融文化建设,持续并着重对财经类专业在校学生进行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升清廉金融文化的影响力和引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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