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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其他分类其他2022-01-21
174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24日
中共中央发布

中共四川路桥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制

共8章59条

全文链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领导体制

 产生和运行

 主要任务

 工作职责

 派驻、派出机构

 队伍建设和监督

 附则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条例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

重要意义

01

条例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经验,把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等重要成果制度化,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02

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职能职责、工作原则,突出强化政治监督,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和国家治理之中,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纪律保障。

03

条例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第一章    总则
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

条例
解析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领导体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全面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

条例
解析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条例
解析

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
“三项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政治坚定

对党忠诚

敢于斗争

担当作为

清正廉洁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主要任务
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

条例
解析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01

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02

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03

04

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05

06

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07

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08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第二十九条

1

2

3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五章    工作职责
促进纪律检查权正确有效行使

条例
解析

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9项:

纪律教育

纪律监督

处理信访举报

纪律审查

纪律处分

开展问责

受理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权利

纪律检查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

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突出“关键少数”的监督

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
 
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 
现场调查,驻点监督;
 
督促巡视巡察整改;
 
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
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

条例
解析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条例
解析

加强自身建设

条例从带头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等方面,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          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二条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

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第五十三条

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打铁必须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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