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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工作指导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2-07-19
977

(试行)
Work instruction manual

工作管理手册

执委会
2022年7月

目录

一、概述

01

1、简介

01

2、发展规划

01

二、 律所管理组织架构

03

1、管理架构

03

2、 职能划分及权限

03

三、 律所管理规定

10

1、 人事管理规定

10

2、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13

3、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14

4、 积分管理规定

18

5、 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22

6、 投诉查处制度

26

7、 保密制度

30

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简介
同方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 年,是东北地区最大的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同方总部设在沈阳,目前共有230位执业律师和专业人员,在大连、北京、海口、鞍山设有分所,共有超过5000平方米高端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辐射辽宁省及国内部分地区;同方建立了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同方大力推动团队化建设,具备一流的律师人才,同方律师服务一流的高端客户,业绩多年稳居辽宁律所前列。
同方理念
大道同行,持正守方。
同方发展宗旨: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和幸福,为同方创造更好未来,这是同方人的奋斗目标,也是同方人的行动指南。
同方未来的发展目标:扬长避短,建设强大的本土律所;立足本土,区域领军,国内一流。
同方的发展指针:一个核心:专业建设与业务发展;两个支点:党建为政治支点,践行社会责任为精神支点。
适用范围
本《管理手册》仅供同方所内人员使用,请妥善保管,详细阅读。
生效和解释
本手册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同方执委会有权对本手册进行修改、补充和解释。
二、同方发展规划
机构定位:成为社会力量、促进法治文明
区域定位:深耕辽宁,建设京海,布局东北区域和东北亚;整合资源,合作共赢
业务定位:业务升级、高端服务、以客户为中心
社会责任:做负责任的律所
                  党建引领,服务大局,彰显作为,参与立法工作及社会治理活动
人才发展:5年内专业人员预计可达到350人,硕士以上学历达到70%
                  大力吸纳和培养青年律师,30-50岁年龄作为中坚力量
                  保持合伙人合理数量和比例,人数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幅度

第一章、概述

01

品牌建设:提高品牌影响力,树立专业特征,全面建设识别系统
业务创收:五年内突破2亿元,五年内实现人均业务收入80万
软硬件建设:办公面积达到7000平,办公场所建设高端化,人均不低于20㎡
                      办公设备高科技化,全面建设律所信息管理系统
专业化、团队化发展:推动律师专业化发展,争取每名律师都有专业方向
                                    团队在律师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
                                    在市场拓展上发挥强大战斗单元作用
                                    通过专业化分工组建团队,通过团队运作促进专业化分工
                                    改革分配制度保障专业化,大力推动实现全所专业化
知识管理目标:构建知识管理体系,推行电子化归档
                          实现知识、信息和资源共享,组建信息研究部门
文化建设目标:建立核心价值观,培树同方人特质,实现三个契合,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
制度建设目标: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团结和稳定是前提和根本
                         不断完善以实现律所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运营体制机制
                         加强律所风险防控
                         高度重视合伙人工作机制,真正体现合伙人主体地位,保障和落实合伙人                           权、责、利
                          健全律师收费体系
                          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各项人事制度
社会合作目标:加强与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加强与人大、政协、统战、社团、高校、社会组织等标志单位和平台的合作,有效借势和整合资源,助力同方发展。
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的运营服务保障平台

02

一、 管理架构图
全体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和考评监督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本所管理工作,考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执委会工作效能和律所运营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执行委员会下设业务发展委员会、品牌宣传委员会、人资与财务委员会、市场拓展委员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执委会负责管理本所各专业委员会、业务中心和专业团队;执委会下设行政部和财务部,由行政总监负责管理行政部下属的市场部、业务部、品宣部和综合部。

第二章 律所管理组织架构

二、管理人员介绍及各机构职责划分
(一)、管理人员介绍
1、杨兴权律师
主任,党委书记

03

社会任职:
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
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
辽宁省人大代表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
辽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六届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沈阳市人大常委立法顾问
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04

2、中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委员会组织机构架构图

05

3、执委会和考评委成员
3.1、执委会成员
3.1.1、曹远军律师,党委副书记、负责业务发展工作,分管业务发展委员会
社会任职:
沈阳市人大代表
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沈阳市营商环境监督员
辽宁省律协常务理事
辽宁省律协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主任
3.1.2、陈琳琳律师,负责品牌宣传工作,分管品牌宣传委员会
社会任职:
辽宁省律师协会女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律师协会理事
沈阳市侨联理事
沈阳市知识产权委员会秘书长
和平区工商联理事
3.1.3、韩莹律师,负责市场拓展,青年律师和公益工作,分管市场拓展委员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
社会任职:
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
辽宁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副会长
辽宁省青联委员
沈阳市青联副主席
沈阳市和平区新联会副会长

06

辽宁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
3.1.4、李晶律师,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行政部,分管人资与财务委员会
社会任职:
辽宁省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沈阳市律协第二届和平区代表处副主任
沈阳市第五届、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沈阳市律师行业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沈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3.2 考评委成员
3.2.1、李海义律师,高级合伙人,考评委负责人
社会任职:
辽宁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3.2.2、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社会任职:
2016-2017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2018年被聘任为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3.2.3、刘钦群律师,合伙人
社会任职:
辽宁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沈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07

(二)、各机构职责划分
1、 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1.1、实行所主任负责制,所主任决定和调整执委会成员工作分工,确定工作内容和责任,督促落实。
1.2、重要事项共同讨论决定,一般事项由所主任和分管执行合伙人商定,落实层面的事项由分管执行合伙人和行政总监商定。
1.3、执委会实行每月例会制度,检查工作落实情況,安排下月工作。执委会成员参加,行政总监列席。
1.4、实行分管执行合伙人责任制,称执行合伙人,负责分管工作的落实,协调行政总监,调动律师参与和配合。工作落实由执行合伙人负责,涉及行政团队的由行政总监决定并负责, 执行合伙人不得越过行政总监直接向行政团队人员安排工作。执行合伙人和行政总监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所主任协调处理。
1.5、执行合伙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执行团队,一般为3-5人,辅助分管执行合伙人工作,研究和落实相关事项。团队成员主要从一般合伙人中通过自愿报名和选任相结合方式产生, 由分管执行合伙人自行决定,并有权根据团队成员表现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2、考评委工作规则
2.1、考评委的职责是代表合伙人会议对执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行政团队及行政总监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2.2、考评委应本着对律所建设和发展高度负责和客观公允的态度有效履行职责,到位而不越位,不得干涉和妨碍执委会、行政总监和行政团队正常履行职责。
2.3、考评委应建立和完善考评标准和程序,应简明可行。
2.4、考评委要充分收集和征求全体合伙人和律所成员的意见,在合伙人会议上客观公正的发表监督意见,提出考评结论。
2.5、考评委负责人可应邀列席执委会会议,了解执委会工作情况,执委会应将工作情况及时向考评委通报。考评委成员可应邀参加执委会分管执行合伙人召集的执行团队会议。
2.6、考评委成员应做适当分工,以便及时对应了解执委会和行政团队履职情况,保证考评监督的准确性。
2.7、考评委应以整体方式提出意见,提出意见可采取面谈、提出书面意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出考评监督意见等方式。
2.8、考评委负责人主持考评委工作,确定工作分工,安排工作内容,并督促落实。
2.9、考评委负责本所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利益冲突的调解、裁决和处理。

08

3、行政总监岗位职能
3.1、负责选任、管理和考核行政团队,实行行政总监负责制。
3.2、勤勉尽责地完成合伙人会议和执委会确定的应由行政团队执行和落实的工作内容。
3.3、提出行政团队成员薪酬方案和考评的意见。
3.4、对本所和执委会整体负责,接受考评委的监督考评。
3.5、不断优化平台建设和工作水平,实现为同方管理和发展提供强大平台支撑的目标。
3.6、专职专责进行工作,不得从事与此岗位和职责相冲突的其他工作或活动。
3.7、对行政团队各部门和人员进行到位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高质量的履行职责、完成工作。

09

一、 人事管理规定
(一)、 录用原则
1、律所内相关岗位的招聘将根据律所的需要进行。高级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可以招聘助理,聘用律师不可招聘助理;
2、行政部门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根据律所执委会相关要求进行;
3、 律所有权了解律师与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律师应当如实说明;
4、 律所的招聘以面试方式为主。
(二)、录用条件
1、新聘用律师助理、行政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2、新聘用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试用期满前,由聘请合伙人、行政总监进行试用期评估。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录用程序
1、高级合伙人、合伙人需聘用助理的,根据拟录用人员的执业状态,需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律师关系调转手续;
2、新招聘的律师助理,需要先告知行政部,并与人事部确认好所入职人员的座位、计费方式,工资和社保情况;
3、新入职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到人事部填写相关入职的表格,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证书和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件供律所核对并留存;
4、新入职人员需要在入职之日起将前1至3项中所涉及的材料提供给人事部,人事部核查材料无误后,为新入职员工录入门禁指纹、领取电梯卡和更衣柜钥匙并发放同方伴手礼, 并邀请新入职人员加入同方律师微信群内,新人需要准备3分钟以内的自我介绍视频发送至群内,并需要到指定地点拍摄律师证件照(具体拍摄时间以通知为准);
5、新入职人员(除行政、财务部人员外)需自备电脑,可联系行政部网络管理员添加律所打印机以及开通相关系统账号;
6、参加所内统一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10

(四)、离职
1、本所高级合伙人、一般合伙人、聘用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部人员离职的,需要提前 
30日向所主任或聘请律师提出书面申请。
2、离职经审批后,需要到人事部填写相关离职表格,并交还电梯卡、更衣柜钥匙以及相关系统的账号和密码。
3、提出离职后,需要办理相关的律师关系调转、执业档案调转和社保停保事宜。
4、办理律师关系调转的前提是必须到财务部确认本人的账务是结清状态;保证本人无未办结案件和投诉;合伙人必须先办理退伙手续;派驻律师需先撤回派驻;行政部人员需要与接替原职位人员交接好工作。
5、离职时如果无法提供第2条中涉及的物品,本人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电梯卡费用、更换更衣柜锁头和钥匙费用等。
(五)、福利
1、律所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本所人员办理或代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行政、财务人员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律所承担,律师助理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由聘请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及聘用律师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本所人员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2、律师人员在律所工作期间内,登记结婚者,享受婚假,具体天数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律所为符合享受福利标准的人员提供如下福利:妇女节福利、中秋节礼品、体检(每两年一次)、旅游、生日礼等,具体福利标准详见下表:

11

5、本福利制度和标准修订及解释权归执委会。

12

二、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用印范围
1、由同方出具的所函及合同。
2、与代理案件相关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3、以同方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报价及投标文件。
4、同方介绍信、调查材料介绍信、刑事会见介绍信。
5、同方向市司法局、市律协提供的上报材料。
6、按规定需单位证明的个人事项。
7、经本所主任、总监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二)、用印审批
1、所函、合同----首先将新案件录入律通平台,律通系统录入案件信息要完整,(任何案件类型都必须将原、被告录全)。然后到行政部登记、盖公章,最后拍照片上传系统。
2、介绍信、调查材料介绍信、刑事会见函----此类材料均填完整信息后方可盖章,存根联需留行政部存档。
3、投标文件----先将具体内容录入系统后,到行政部进行登记,行政总监审批后方可盖章。
4、其他材料----先说明盖章事由,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清楚,行政总监审批后方可盖公章。
(三)、印章的保管
印章由行政部管理,指定由行政总监杨莉和行政助理柏丹保管。如有外出用印情况请律师提前与行政总监沟通,经批准后公章方可外出。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律师办理亲朋好友欲免费代理的案件时,与其他案件审批流程无异。
2、所内案件请自行先录入系统后才可到行政部盖章,系统内查无此案不给盖章,不可先盖章后补录系统。

13

三、利益冲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律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2.1、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同一律师或者不同律师之间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代理的行为。
2.2、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条
5.1、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5.1.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5.1.2、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5.1.3、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5.1.4、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5.1.5、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六条
6.1、下列行为被视为实质上有利益冲突行为,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违反:

14

6.1.1、在本所律师办理的原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之外,通过提起新的诉讼和仲裁对来阻却原案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接受对立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方委托的;
6.1.2、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接受在利益上此消彼长的不同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第七条
7.1、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7.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7.1.2、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7.1.3、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7.1.4、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八条
若委托人与本法律事务的代理律师或与同一律师所的其他律师之间存在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例举的利益冲突,则无论委托人相关委托是否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均不得从事该利益冲突行为。
第九条
9.1、若委托人与本法律事务的代理律师或与同一律师所的其他律师之间存在属于本制度第七条所例举的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由相关委托人出具豁免函。
9.2、在取得相关委托人的豁免函后,经审查和备案,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应避免与本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当事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关信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十条
豁免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豁免函应载明本所已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由拟委托的当事人签字且有明确同意本所进行代理的声明。
第十一条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办法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三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15

第十二条
本所对于拟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本所建立统一的当事人资料档案。本所在收案前,由业务部专人负责对拟委托的当事人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由负责审批的合伙人进行批准后,方可与拟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本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性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他当事人。
第十三条
13.1、律师须保证在有可能代理潜在业务之时至不迟于接受代理之前,对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委托事务按如下程序进行查证:
13.1.1、提交审查。填写客户资料详细情况调查表,并将其报业务部,进行资料库查证;同时在管理软件上,发送审查申请。
13.1.2、检索。如果本所行政部门初步检索、审查后认为存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告知相关的律师和律师所属部门的合伙人,在行政部门的协助下由相关部门的合伙人会同律师对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进一步检索并自行协商。
第十四条
14.1、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行政部门初步做出的利益冲突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执委会提出书面异议,提供证明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自身具有优先对于本所律师提出的利益冲突审查异议,执委会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14.1.1、执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指令执委会成员律师负责协调本次纠纷,推荐相关合伙人和律师自行协商。
14.1.2、执委会成员律师组织利益冲突相关律师座谈、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理由、意见的基础上,协调利益冲突各方协商、对话,力求以协商方式化解冲突。
第十五条
15.1、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存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的,由相关合伙人和律师自行协商,以确定只接受一方的委托;如果不同律师、合伙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第十四条确定的执委会成员律师从本所全体高级合伙人中随机抽选无利害关系的7人组成评议小组并随机产生评议小组组长,由评议小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得缺席、不得投弃权票)作出裁决,并由评议小组对本次评审做出裁决说明,同时报执委会备案。
15.2、在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本条第(一)款的裁决规则按照优先等级包括:
15.2.1、伦理优先。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中,律师及其配偶的近亲属作为委托人的,优先由律师接受近亲属的委托。

16

15.2.2、程序优先。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中,律师先行接受当事人以正式代理合同委托并录入律所案件管理系统的优先接受委托。
15.2.3、价值优先。在协商过程中,诉讼仲裁案件或者非诉法律服务中,价值取向和社会影响上符合同方律所价值观、复杂程度和项目规模同方业务承载能力的,评议小组应当优先考量,以维护同方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15.2.4、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的,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继续承办委托人的该法律事务。
15.2.5、律所保留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行为的持续关注和审查,包括要求提供相关案件和非诉法律服务的档案,以在过程中动态掌握后续法律程序、衍生诉讼、配套服务、客观情况变化(如发生股权并购)等所可能产生的新利益冲突,并同样经由本条第(一)款的裁决机制。
第十六条
16.1、本所对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履行管理职责,针对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的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16.1.1、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16.1.2、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16.1.3、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16.1.4、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16.1.5、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
因违反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办法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应当对该律师进行追偿。合伙律师应当根据合伙人协议的规定向其他合伙律师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高级合伙人会议通过执行,修订与解释权归执委会。

17

四、积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激发同方律师(含实习律师,下同)积极参加本所的各项活动,形成自觉、自律、积极和奋发向上的同方精神,成就同方律师的梦想,切实建设公平、分享、创新、合作的同方文化,创造卓越成果,铸就同方灵魂,特制订《同方积分激励制度》;
2、本积分制度根据律所实际发展和需求进行修改和调整。
(二)、积分的定义
同方积分是同方律师在本所工作期间综合贡献值的考核成果的分值体现,是本所评定先进、晋升合伙人考核、社会职务推荐、公共案源优先选择和培训交流机会安排等的本所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依据,与同方律师福利待遇和荣誉表彰挂钩。同方积分实行累计制,实行逐月逐年累加,同方律师离职后即归零。
(三)、 积分的计算方法
同方积分共分五部分组成:工龄积分、活动积分、特殊贡献积分、岗位积分和奖惩积分。
1、工龄积分
凡在本所工作满一年积分为5分,满两年为10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同方律师辞职(离职)又复职的,原工龄积分清零,按照新入职的时间重新计算工龄积分。
2、岗位积分
凡在本所担任管理职务(如党支部、青工委等)的律师,在任职期间,可获得岗位积分,每满一年积分为 20分。
3、特殊奖励积分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获得10分-20分不等的特殊贡献积分:
1)在省级以上出版物、网站或专业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专业论文的(15分);
2)为所内律师提供一次专业性讲座(讲座时长不少于1个小时)(10分);
3)在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含协会专委会)或其它社会组织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15分);
4)获得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先进称号或评优先进的(15分);
5)担任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20分);
6)其它经同方执委会评定,认定可以给予特殊奖励积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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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方活动积分
是指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类对外或内部活动(年会、聚餐和度假等福利活动除外),并为该活动提供了一定服务的同方律师,可以获得相应积分∶
在本所内举办活动的积分标准:
1)参与者或观众可获得1分/次;
2)单次活动参与人数20人以下,讲师可获得10分,组织者可获得15分;
3)单次活动参与人数在20人-50人之间,讲师可获得15分,组织者可获得20分;
4)单次活动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讲师可获得20分,组织者可获得25分;
5)经同方执委会评审,认为该次活动影响重大且所需时间较长,所需花费精力较多,可以在上述第4)项积分基础上给双倍积分。
在本所外举办活动的积分标准:
1)参与者或观众可获得5分/次;
2)单次活动参与人数20人以下,讲师可获得15分,组织者可获得20分;
3)单次活动参与人数在20人-50人之间,讲师可获得20分,组织者可获得25分;
4)单次活动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讲师可获得25分,组织者可获得30分;
5)经同方执委会评审,认为该次活动影响重大且所需时间较长,所需花费精力较多,可以在上述第4)项积分基础上给双倍积分。
5、奖励积分
符合以下情况的同方律师,可以获得以下奖励积分:
1)获得客户特殊表扬(如:赠予锦旗)的律师可以获得10分/次;
2)在对外活动事务中展现优秀同方律师形象,被相关单位书面表扬的,或为同方赢得荣誉的可以获得10分/次;
3)见义勇为或其它原因受到外部机构或个人书面表扬的10分/次;
4)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同方执委会所采纳的可获得10分/次,所提建议具有重要价值的可获得20分/次;
5)为同方开拓市场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获得20分/次;
6)为同方引进人才可获得5分/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获得10分/次;
7)在承担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方面做出贡献的可获得10分/次,捐款捐物在5000元以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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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20分/次;
8)在同方团队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的可获得20分;
9)为同方增加公共积累可获得5分/万元;
10)在同方内部电子期刊或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的,可获15分/次;
11)作为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可获得5分/次;调解成功一个案件,可获得20分/次;
12)同方执委会认为应当给予积分激励的其他情形。
6、惩罚扣分
符合以下情况的同方律师,应给予惩罚扣分:
1)担任管理职务的同方律师,却没能积极履行管理职务,未能参加本部门所组织的活动超过二次的,扣10分/次;
2)被客户投诉,经证实投诉情况属实的,但尚不构成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的,扣20分;构成违反律师法的,扣40分;被律师协会处罚的,再加扣60分;
3)违反本所禁止性规定,每被发现一次,扣10分;
4)拖欠所里的相关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扣15分/次,被第一次催缴后仍未能按时补缴的,扣30分/次,本扣分并不替代利息,本扣分可以与利息或其它同方所处罚性规定同时使用;
5)浪费本所电、纸等资源的,造成浪费损失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本扣分并不替代对浪费损失的赔偿;
6)对积分奖分方面弄虚作假,虚构获得积分的事实,按照本人或者帮助他人虚假获得积分的五倍进行处罚;
7)其它同方执委会审议认定应该惩罚扣分的情况。
(四)积分的取得和扣除
1、积分的取得程序
1.1、工龄积分由行政总监按月直接报同方积分操作人员操作;
1.2、 岗位积分由同方执委会下发岗位任免决定后由行政总监直接交积分操作人员操作;
1.3 、特殊贡献积分
本人书面申请,并递交全部证明材料,交由执委会主管人事的合伙人审核,签发批准后交同方积分操作人员操作;
1.4、活动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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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及本人在该活动中的作用和参与度报活动组织者;由活动组织者整理本次活动全部参加人员的积分名单(组织者签字确认),如果活动组织者为非合伙人,则该积分名单应再报该部门负责合伙人签字确认,然后送积分操作人员操作。
2、扣分的操作程序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7款规定的惩罚性扣分情况的,由负责处理该问题的相关合伙人填写扣分单,报执委会备案后,由行政总监协助送积分操作人员操作。
(五)积分的兑换
1、优先选择公共案源的机会
在申请获得本所某一公共案源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使用积分兑换优先权,具体某类公共案源的可使用积分标准由负责公共案源的合伙人制订。如果参与人员都要求使用积分兑换优先权,可采取竞价方式,进行积分竞价,具体规则由负责公共案源的合伙人制订;
2、年终评优机会
年终评优时,本所执委会应参照全体同方律师的该年度积分情况进行评优,该评优不需扣除任何积分;
3、优先推荐律协或其它所外评优的机会
在本所向省市律师协会推荐评优候选人时,在符合评优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积分较高的人员;
4、获得代金券的机会
使用卡位的律师累计积分满100分时,可以换取一张代金券,该代金券仅能用于抵付部分或全部座位费,具体抵付比例由执委会根据当年度座位费情况在代金券上标明。
(六)、争议裁决
同方律师对本人或他人获得的积分存在异议,可向本所执委会申请异议,就异议事项由本所执委会审核,认为异议确实成立的,填写扣分表将已经增加的该积分扣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或口头回复给异议提出方。
(七)、效力
1、本所的行政人员等非律师人员和分所人员(但因总所安排在分所注册但实际仍在总所工作的人员除外)不适用本积极激励制度。
2、积分不得转让,不得合并、拆分。
3、本积分制度自同方高级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修订及解释权归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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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为规范管理
(一)、日常行为规范
1、服务原则
1.1、律所内所有人员应履行应尽的诚信义务,保持对律所的忠诚,不得实施有损于律所利益的行为;
1.2、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按时并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1.3、严守包括客户资料等在内的商业机密;
1.4、专精业务知识和技能,开发自身潜力,始终如一的接受变化,支持创新。
2、日常行为规范
2.1、平时应礼貌对待客户和同事,举止得体;
2.2、上班应注重仪表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2.2.1、男士应穿衬衫、西裤和皮鞋,发型保持干练清爽;
2.2.2、女士应着正装,化淡妆,不染怪异发色;
2.3、办公区域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在办公区内吸烟以及吃有味道的食物;
2.4、不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
2.5、长时间不在工位应关闭电脑及电源;
2.6、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纸;
2.7、爱护所内公共设施,如:办公桌椅、公用打印机、视频会见亭等。
3、消防安全
3.1、禁止堵塞安全通道,不得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3.2、禁止覆盖安全标示,确保疏散指示标识清晰。
3.3、所有人员应掌握消防的“四懂四能力”,即:
3.3.1、四懂: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疏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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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四能力: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当火警发生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3.4.1、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通知物业人员并呼唤最近的同事援助;
3.4.2、在安全的情况下,用最近的灭火器材尽力将火扑灭;
3.4.3、切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因漏电引起的火灾;
3.4.4、如火势蔓延,应迅速拨打119,并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3.4.5、撤离火灾现场时,切勿使用电梯,必须从消防梯疏散逃生。
4、意外紧急事故
4.1、在紧急或意外的情况下,请注意:
4.1.1、保持镇静,立即联系最近的同事和行政部;
4.1.2、协助维护现场;
4.1.3、与同事合作,务必使律所业务正常运行。若有必要,协助疏散人群。
4.2、如果有人在律所内受伤或发生事故,应当注意:
4.2.1、在场人员应立即通知行政部;
4.2.2、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或协助救护伤病者;
4.2.3、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二)、执业规范
1、执业公示
1.1、本所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1.1.1、本所服务范围;
1.1.2、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1.3、律师服务监督电话;
1.1.4、执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1.1.5、应予公示的其他内容。
1.2、委托人要求对执业公示信息解释的,本所应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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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受理
2.1、本所办理业务遵循“统一受理”原则,严禁执业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接受委托。
2.2、律师办理委托前,应当填写《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注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全称,由本所按照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审查。
2.3、对于通过利益冲突审查的业务,律师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与委托人签署《风险告知书》。
2.4、律师在洽谈业务时,不得有夸大宣传、贬低同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或其他非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洽谈业务。
2.5、律师应当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协商《委托合同》条款。
2.6、通过利益冲突审查后,报本所主管负责人审批,对案件基本情况、收费条款等事项进行审查,对于风险代理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风险代理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等。
重大疑难事务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务,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是否受理。
2.7、涉及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主任(或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受理和指定承办律师,同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2.8、通过审批的业务,进行书面案号登记,签署《委托合同》,出具相应手续。
2.9、《委托合同》和《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应当交由本所登记归档,并由承办律师留存装卷。
2.10、本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3、业务办理
3.1、律师办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关于律师执业的各项规定。
3.2、本所提倡团队执业,逐步建立统一开发市场、统一办理业务的工作模式。
3.3、对重大、复杂的业务,应当提交本所组织讨论,共同确定办理业务的原则和方式。
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参加人签字后存卷。
3.4、对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提交本所集体讨论,确定具体的业务办理方案。
承办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确定的业务办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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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本所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规范用印行为。
3.6、本所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文件、信息或其他资料均须保密。承办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内容,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承办的业务资料。
3.7、律师必须完成本所交办的法律援助业务。
3.8、本所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律师协会以及本所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指引。
3.9、律师应当就所承办业务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本所可不定期向委托人了解对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3.10、本所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对律师业务活动和执业行为的管理。
3.11、本所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违法执业或者过错执业的律师追偿。
4、业务结案
4.1、律师办理业务,应当注意保存各项法律文书、资料、证据,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做出阶段性工作小结。在业务结案时,律师应当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装订入卷。
4.2、所有业务卷宗必须在结案后按照规定的标准装订,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
4.3、在业务结案后,本所对委托人进行回访,并适时征求对律师服务的意见,将律师的业务档案和服务质量共同纳入年度考核。
5、附则
5.1、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施行。
5.2、本制度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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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诉查处制度
1、总 则
1.1、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则。
1.2、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出现被投诉情形的,适用本规则。
1.3、在对本所律师实施投诉查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2、处分的种类、适用
2.1、本所对违规律师作出处分的方式有:
2.1.1、口头教育;
2.1.2、所内通报批评;
2.1.3、报送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2.2、本所律师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所执委会给予口头训诫、所内通报批评:
2.2.1、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2.2.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拒绝辩护、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2.2.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2.2.4、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2.2.5、私自接受委托或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2.2.6、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2.2.7、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2.2.8、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
2.2.9、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2.2.10、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纰漏或错误,给当事人或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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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2.12、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2.2.13、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2.3、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报送市律师协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3.1 泄漏国家秘密的;
2.3.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2.3.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2.4、本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2.4.1、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作出诚恳书面反省、保证今后不再犯的;
2.4.2、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2.4.3、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2.5、本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2.5.1、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5.2、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2.5.3、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2.5.4、曾因违规行为受过本所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分的。
3.、处分的实施机构
3.1、本所设立投诉电话、分管合伙人专门接待投诉事宜,并根据案件调查情况,由本所执委会报送合伙人会议决定对违规律师进行处分。
4、受理和立案调查
4.1、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4.2、本所在接待投诉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4.3、本所受理投诉后应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建立投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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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接待投诉注意事项:
4.4.1、当面投诉的在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受理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或询问;对相关书面材料须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
4.4.2、信函投诉的,应当建立收发、登记和保管等制度。
4.4.3、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4.5、本所执委会应在接到投诉案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正式受理投诉的决定。
4.6、本所执委会认为应当正式受理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律师发出通知,要求其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由本所执委会决定召开所内听证会;听取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陈述。
4.7、本所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4.7.1、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4.7.2、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4.7.3、匿名投诉的。
4.8、本所执委会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4.9、投诉的案件涉及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本所执委会应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的材料应及时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5、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5.1、调查终结,本所执委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5.1.1、确认本所律师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并依据本规则决定给予相应处分;
5.1.2、撤销投诉受理或不予处分;
5.2、凡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是否进行处分的,合伙人会议应当集体表决。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作出决定。
5.3、处分决定通过后,根据需要制作处分决定书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3.1、被投诉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
5.3.2、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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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结论;
5.3.4、作出决定的日期。
5.4、处分决定书应备档留存。
6.、附 则
6.1、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施行。
6.2、本制度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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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密制度
本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本所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
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的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1、保密范围
1.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秘密事项。
1.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1.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1.4、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1.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人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人及资料。
1.7、其他经合伙人会议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1.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2.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2.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3、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3.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机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3.2、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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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
3.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所秘密。
3.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3.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3.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4、如果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5、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本制度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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