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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季刊

税务季刊

2018年1-3月
第一期共19期

——广州分行内部刊物——

说明:
       本刊旨在通过及时向我行财务人员提供税务资讯,分析与我行业务相关的税收知识,建立税务问答、分享税收案例的平台,以期提升我行对税务问题的认识,提高我行税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分行财务部联系。
联系人:王 珂
邮    箱:wangke915@cmbchina.com
电    话:020-3899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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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热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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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税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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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转税
(二)所得税
(三)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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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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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报?
(二)网上购物能否开增值税专票?
(三)资管产品增值税备受关注的三方面
(四)税务总局林枫司长详细解读增值税最新三大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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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点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近期重点法规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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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点法规

近期重点法规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一) 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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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通过勾选平台勾选抵扣吗?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6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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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税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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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5月1号开始税率下调,5月1号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4月底之前认证抵扣完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第十条的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因此,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完成认证即可。

3. 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判别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2018年5月1日前的业务,应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4. 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能否认证?

答: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之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认证并稽核比对)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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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面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所得税

1.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 接受住宿服务,取得由财政部和总后勤部印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目前,企业依法取得的符合《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范围的军队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3. 汇算清缴预付卡的费用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但是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

4. 给员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因此,给员工的住房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其他税

1.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能免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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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报?

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问题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如何进行查验?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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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3)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4)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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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上购物能否开增值税专票? 

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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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京东网为例,开发票流程如下:
       自营商品均开具正规发票(图书商品用户自由选择是否开发票),发票金额含配送费金额,另有说明的除外。三方商家商品,发票开具和邮寄事项需跟第三方商家确认。
1. 如何获得普通纸质发票:下单时选择“普通发票(纸质)”自助开取,此发票可用作单位报销凭证。
2. 如何获得普通电子发票:下单时选择“普通发票(电子)”自助开取,订单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开具,用户可登陆京东个人账户,在订单详情页-付款信息页面下载。电子发票是税务局认可的有效收付款凭证,具有售后维权的法律效力,可用于单位报销使用。
3.如何获得增值税发票:下单时选择“增值税发票 ”自助开具。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信息(也可以下单时直接填写增票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 资管产品增值税备受关注的三方面

       2月22日,备受业界关注的资管产品首次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尽管赶上了我国传统节日春节,但是业界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关注热度不减。其中,三个方面最受企业关注:一是相关税收规定的变化脉络,二是税负如何转嫁,三是如何满足核算要求。

◆增值税规定逐步细化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金融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和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地说,其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大平介绍,截至2016年底,中国资管行业规模超100万亿元,影响增值税约650亿元。但一直以来,整个资管产品的运作都处于税收监管的盲区,资管产品如何纳税一直是整个行业悬而未决的问题。“最近两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十分重视,增值税政策得以加快完善。”刘大平表示。
       2016年5月1日,金融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由此开始逐步细化。不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资管产品的缴税问题只是简单提及,并不详尽。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发布,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一文件的发布引起了业界的热议。但相较于复杂的资管产品而言,140号文件的“一句话规定”显然难以解决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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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读

       2017年,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完善步伐明显加快。考虑到资管行业在收益分配、核算等方面的特殊情况,201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时间由2016年5月1日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并对140号文件做了进一步补充。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明确了资管产品暂时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将执行期限延迟到2018年1月1日开始。56号文件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为纳税人提供了指引。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和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入价确认问题作了明确。

        刘大平介绍,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投资的持有收益,无须缴纳增值税。因此,判断是否纳税及怎样纳税的第一标准是明确产品类型。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资管产品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概括来说,征收的范围主要是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刘大平说。

◆增值税税负或被转嫁

      一位长期研究金融企业增值税的专家告诉记者,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后,预计会使整个资管行业成本有所抬升,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税负由谁来承担,就成了相关企业最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北京市燕山地区国税局李稃做了深入的研究。李稃分析,现行规定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定性为产品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资管产品增值税对产品收益的影响,需根据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增值税负及税后收益分配模式来确定。从现阶段的客观情况来看,管理人的转嫁税负能力较强,最终增值税的税负或将通过降低收益率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转嫁到投资人身上。
      从实践的情况看,税负转嫁问题已经有所显现。记者了解到,2018年1月1日之后,多家基金公司陆续发布公告表示,将从2018 年起,对管理的资管产品运营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资管产品资产中支付,由此可能导致部分资管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率下降及可分配收益减少。因此,不少业内专家预测,最终为增值税买单的,很有可能是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核算要求越来越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规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的核算要求越来越严格。其中,56号文件明确规定,管理人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刘大平说。
       刘大平告诉记者,管理人业务可分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而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又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其他业务则适用6%的税率。根据现行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按照6%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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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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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大平表示,由于不同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资管产品在监管要求及运营方式方面各有其特点,56号文件第四条对此给出了灵活的解决方案——计算资管产品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时,管理人可以选择分别核算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汇总核算的方式。
       刘大平建议,管理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选择合理的核算方式。总体而言,分别核算对产品运营影响较小,汇总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税负,但税负在产品间的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作为管理人,不能仅仅关注分别和汇总核算方式在税额上的差异,更要关注核算方式的选择对资金的清算、产品的估值以及监管合规的综合影响。如基金公司(子公司)、券商、信托、保险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选择分别核算方式,这样既符合行业监管的规定,又可以避免了税负分配的难题。当然,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选择汇总核算,但需要关注表内和表外业务的差异。虽然核算方式的选择给了管理人一定的空间,但现行规定并未明确两种方式如何“切换”的问题。从这一点看,资管产品的创新性和复杂性的确给增值税管理带来了挑战。“这将有赖于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刘大平说。

(四) 税务总局林枫副司长详细解读增值税最新三大改革措施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现将林枫副司长的重点问题回复摘录如下:

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第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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