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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丨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其他分类其他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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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S.L.P 丨 世礼律师事务所

2020丨第2期

www.sphere-logic.com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第02期

祝贺世礼获评《亚洲法律杂志》
2020 ALB China精品律所

2019年世礼年终总结会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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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第02期

关于本刊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
本刊主要有以下几个栏目: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近一个月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近一个月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观察,对行业典型案例进行专业的分析。
• 世礼动态,对世礼的最新活动进行简要介绍。
世礼将根据近一个月实际,刊载上述部分或全部栏目。
读者对本刊或世礼有任何需求或反馈,请联系:0592-2393355。

法律声明:本刊中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世礼,经核实后将进行删除。本刊旨在传递信息,使相关人士了解新近发生的法律资讯,所载资料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仅供读者参考。对于任何人士因援引本刊所载任何资料或者本刊缺漏任何信息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世礼所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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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目录

新法速递 
  【法律】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业资讯  
案例解读  
世礼动态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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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
内容提要:将为资本市场带来三个方面的重要改变:第一,重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大刀阔斧的制度设计,大幅度提升了投资者保护水平;第二,将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第三,是A股完善基础制度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又一新台阶,与国际资本市场成功接轨。本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24号)
内容提要:所有在汉的营运车船,要严格按照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安排,督促司乘人员配合当地落实体温检测、营运车船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严禁载客驶离武汉。对准予空载离开武汉、返回属地的营运车船,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对驾驶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相关情况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合理安排船舶挂靠港口,除运输武汉市民生产生活必需品外,应当尽量避免船舶挂靠武汉港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
内容提要: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法律】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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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内容提要:取消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将政策管理牵头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3日起实施,修订前的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0号)
内容提要:《协定》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明确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协定》及议定书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新西兰适用于所得税。
《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
内容提要:仅在港区水域内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并对可以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范围进行细化等。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海船舶〔2012〕658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
内容提要:取消40项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中包括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提交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证明,改为通过部门间内部核查;申请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不再要求提交船舶所有权等证书,改为填写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等;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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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内容提要:对首次进口和非首次进口药材实施分类管理,将首次进口药材的审批,委托至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承担的样品检验,也相应调整至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管理进行简化,申请人可直接到口岸或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5号)
内容提要:公布202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7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
内容提要: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08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公告〔2019〕第69号)
内容提要: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大豆实行“一批一证制”或者“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其中,以“非一批一证制”方式进口大豆的,需在指定进境口岸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非一批一证制”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分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6次。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大豆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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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内容提要:将包括泉州在内的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该些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公告》
内容提要: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资格申请报送材料、资格审核程序等等进行说明,并明确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号)
内容提要:公布《第四十八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和《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登记有效期3年。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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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内容提要: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年6号)
内容提要: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国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内容提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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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内容提要:《安排》规定了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省去了过往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和转递的环节;新增了可以安排证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本《安排》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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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世界卫生组织(WHO)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列为PHEIC,即“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世卫组织总干事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召集的突发事件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举行会议,会议宣布2019-nCoV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委员会表示根据现有信息不建议限制任何旅行或贸易。
来源:世界卫生组织官网
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国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通过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QQ群、电话等方式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系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微信公众号
全国海关“零延时”验放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1月24日晚,海关总署向武汉海关下发通知,要求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对进口捐赠物资实施快速验放,并通知各关参照执行。1月26日凌晨发布公告,境外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登记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1月27日,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海关总署进一步制发通知明确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措施,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以最短的时间投入疫情防控。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抗击疫情!多家港航企业宣布豁免滞期费,额外增加免箱、免堆期
天津港集团:免除自2020年1月24日0时至2月9日24时期间,在所属集装箱码头堆存的进口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集装箱库场使用费。
山东港口:免除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在码头堆场产生的库存使用费;对因物流运输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原有免费堆存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0天免费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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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江苏省港口集团:免除自2020年1月24日(大年三十)至2月9日(正月十五)期间,在码头产生的进口集装箱的重箱堆存费。
上港集团:免除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在码头堆存的进港集装箱重箱库场使用费。
武汉港务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进一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货物进出口免堆期。
福港集箱:免收在港内、外贸重箱(不含冷藏重箱和危险品重箱)2020年1月24日0时至2020年2月9日24时的库场使用费。
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自2020年1月31日零时至2020年2月9日24时,免收外贸本地进、出口普通重箱(含冻代干重箱,但冷藏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特种重箱、中转重箱除外)的库场使用费;将《关于 2020 年新海达码头年货箱操作方案的公告》和《关于2020年海润码头年货箱操作方案的公告》内贸货物“年货箱”的优惠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9日24时。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货物进出口免堆期(具体见各集装箱码头公司的公告)。同时强调,如有涉及抗疫救援物资的,请及时通知,将全力配合,优先保障,优先作业,优先提运,并将适当减免涉及抗疫救援物资的港口作业费。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
欧洲议会签署“脱欧”协议
当地时间1月29日晚,在经过数小时辩论之后,欧洲议会全会以 621票赞成、49票否定、13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英国“脱欧”协议。按照计划,英国将于1月31日离开欧盟,随后进入为期11个月的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在此期间,欧盟与英国关系维持不变,双方将就全面贸易协议展开谈判。
来源:环球时报
英国通过“脱欧”协议,过渡期内欧盟清关政策将会如何?
英国脱欧后,英国与欧盟之间的自由贸易程度会有所降低,欧盟和英国在贸易上作为两个独立的管辖区,从欧盟其他国家入境的货物再转派送到英国、又或者在英国清关再转派送到欧洲其他国家,则需要次征收关税(DUTY)和增值税(VAT)。不过另据业内人士表示,11个月过渡期内一切照旧,英国的EORI依然能在欧洲其他各国清关,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 日。
来源:搜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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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中远集团旗下一公司移出制裁名单
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 31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在美国财政部网站发布,将中远海能所属全资子公司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油运)移出被特别指认国民和被禁阻者名单。
来源:信德海事
海事部门将实行更加开放的国际船舶登记检验制度
2020年1月15日,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与深圳市政府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发挥海事作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6大类24项举措基本涵盖海事监管服务全领域。内容包括推动将“中国前海”国际登记船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不参与国内运输市场经营的钻井平台、海洋工程船、私人游艇等;推动有关部门将“中国前海”登记船舶视作“境内关外”,直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海事局官网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谈2019年全年我国对外贸易情况
2020年1月15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指出,2019年以来中国外贸国际市场布局明显优化,与“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增长10.8%,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至29.4%。对欧盟、东盟、拉美、非洲进出口分别增长8%、14.1%、8%和6.8%。商品结构不断升级,机电产品出口占比达58.4%,集成电路、汽车整车等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分别增长25.3%和8.2%。
来源:商务部官网
墨西哥发布对我铝箔纸卷反倾销终裁
2019年12月27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纸卷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有效期5年。涉案产品墨西哥海关税号为76071101。具体征税方式如下:一、设定进口最低限价为CIF 3.4817美元/公斤,进口清关价格高于上述限价的不征收反倾销税;二、进口清关价格低于上述限价的,征收进口价和上述限价之间的差额,但不超过企业各自倾销幅度:杭州五星为0.17968美元/千克;江苏中基为0.6588美元/千克;其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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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企业(含博兴瑞丰及其他)为1.1634美元/千克。三、翅片(fin stock)和涂油箔(pre-lubricated aluminum foil)获得排除征税。
来源:商务部官网
墨西哥发布对我铝制高压锅反倾销终裁
2019年12月26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高压锅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对我涉案产品征收92.64%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涉案产品墨西哥海关税号为76151001。
来源:商务部官网
巴西对我摩托车轮胎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做出终裁
近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摩托车轮胎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终裁公告,决定对我涉案产品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18美元/公斤,为期5年。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401140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巴西对我尼龙纱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做出终裁
近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尼龙纱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终裁公告,决定对我涉案产品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0-2409.11美元/吨,为期5年。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54023111和54023119。
来源:商务部官网
巴西对浮法玻璃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近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浮法玻璃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0529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中巴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议定书正式生效实施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议定书已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关税减让措施已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巴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将从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自由化水平将提高一倍以上。具体商品进出口税率可登陆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官方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
来源:商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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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海关申报新规
根据阿尔及利亚《2020年财政法》第119条对《2016年财政法》中第72条内容做出的修订:“在海关出境或入境时,当携带金额超过5000欧元或等额其他货币时必须申报。”
来源:商务部官网
2020年起这些物质出口欧盟将受限制
近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醒,以下物质从2020年开始,在欧盟市场的限制正式生效。2020年1月2日开始,规定若热敏纸中双酚A(BPA)的含量超过0.02%,将不得投放至欧盟市场。欧盟的纸类制造商从2017年开始已经逐渐使用双酚S(BPS)替代BPA。欧盟境内30%的热敏纸都来自亚洲及美国,随着对双酚A限制的正式生效,欧盟境外相关企业也应满足限制要求。2020年1月31日开始,正式禁止浓度大于等于0.1%的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十甲基环戊硅氧烷(D5)在可冲洗化妆品中的使用。2020年5月9日开始,正式禁止浓度大于等于0.3%的1-甲基-2-吡咯烷酮(NMP)或其混合物在制造过程中用作溶剂或表面沉积介质,除非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采取了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提供了适当的操作环境以确保工作人员的暴露水平低于其衍生无影响水平(DNELs)。
来源:商务部官网
我国新鲜生姜正式获新西兰准入
2019年12月20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发布供人类食用的新鲜生姜进口卫生标准(IHS),标准规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允许自澳大利亚、中国、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泰国等国家的新鲜生姜进口。从中国输往新西兰的生姜仅需要采取基本措施管理有害生物和疫病,并取消了对中国输入的新鲜生姜制定出口计划的要求。
来源:商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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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启动整合中外运航运资产
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招商轮船拟收购中外运航运多家公司股权,扩大干散货船船队规模,整合航运资产,打造统一的航运业务平台。本次交易收购的资产包括:9艘好望角型船舶、11艘巴拿马型船舶、21艘灵便型船舶,5艘ARC7破冰级LNG运输船25.5%股权,持有DOC证书的中外运航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等。
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官网
全国海关2019年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四千多起
2019年,全国海关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198起,同比增长16.8%,其中立案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2038起,案值共计781.6亿元,涉嫌偷逃税176.6亿元,分别增长15%、74.3%和88%;立案侦办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2160起,增长18.7%。
来源:法制日报
2019年福建省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突破1.3万亿元
据福州、厦门海关统计,2019年我省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3306.7亿元人民币,比2018年增长7.8%,较同期全国进出口增速快4.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8277.9亿元,同比增长8.7%,较同期全国出口增速快3.7个百分点;进口5028.8亿元,同比增长6.3%,较同期全国进口增速快4.7个百分点。
来源:福建日报
中新自贸协定发放升级版关税优惠红包
据悉,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所涉及原产地规则对部分石化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订,在增值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则改变标准和化学反应标准,原产地规则更加科学灵活,提高了货物贸易的自由化程度。
来源:厦门海关官网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
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文本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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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最终条款九个章节。在知识产权方面,《协议》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制药相关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以及对盗版和假冒商品的执法等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同时,特别规定了司法处罚机制。
来源:财政部官网
苹果和爱立信达成了一项为期7年的新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电信基础设施公司爱立信与苹果达成了一项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结束了两家公司之间的所有侵权索赔。据悉,苹果将向爱立信支付首次一次性付款,并在此后支付持续的版税。此外,两家公司还将合作开发5G视频流量管理和无限网络优化技术。
来源:站长网
中国企业2019年在美获批专利增速最快
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14日发表的2019年度发明专利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大陆企业在美获批专利数量同比增长超过34%,增速居全球主要经济体之首。该机构高级分析师拉里·卡迪认为,这反映出中国企业对未来美国市场持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两国间的贸易问题最终能够解决,而开拓美国市场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新华网
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2025战略规划
欧盟管理委员会批准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2025战略规划,将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战略规划的核心是“为欧洲的企业和公民提供知识产权价值”,并通过“开发内部市场互联互通、高效可靠的知识产权系统”、“以客户为中心的先进服务”,以及“灵活的工作职位和地点”三个战略驱动因素将EUIPO及其利益相关着联合起来。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官微
美国发布《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联合政策声明》
2019年12月1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和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发布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联合政策声明》。鼓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受F/RAND承诺约束的专利使用者之间的善意许可谈判,旨在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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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行业资讯

第02期

技术创新和消费者选择,增强行业竞争力。但是,当许可谈判失败时,则应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以保持竞争,鼓励双方的创新并使其继续参与自愿的、以协商意见为基础的标准制定活动。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官微
赫伯罗特发布通知,旗下两条航线因港口原因延误
2020年1月17日,赫伯罗特发布通知称,尼日利亚最大港口拉各斯港(Lagos),日前出现船舶无法靠港、货物严重延误的情况。据了解,该港的APMT码头(Apapa)船舶等待时间已超过20天,TICT码头(Tincan Island)船舶等待时间也超过了10天。由于港口原因,已严重影响了赫伯罗特MIAX和MWX 两条航线的船期。提醒近期有出货至尼日利亚的货代、货主,注意货物延误情况,提前做好准备,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中国船务周刊
海事部门将实行更加开放的国际船舶登记检验制度
2020年1月15日,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与深圳市政府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发挥海事作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6大类24项举措基本涵盖海事监管服务全领域。内容包括推动将“中国前海”国际登记船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不参与国内运输市场经营的钻井平台、海洋工程船、私人游艇等;推动有关部门将“中国前海”登记船舶视作“境内关外”,直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海事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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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案例解读

第02期

案例解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由于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新加坡和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美国亦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未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审理本案是正确的。而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纽约州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并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组成部分,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在如何准确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条款的含义方面,其可以作为适当的参考资料。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21批指导性案例
银行通过对提单的占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符合商业需要。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享有正本提单人的法律地位和索赔权利,承运人对无单放货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并未将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具有商业利益的合作方等其他经合法流转持有正本提单的主体排除在外。《海商法》强制规定提单为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在接受他人保函的情况下,向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提货人放货,系自愿承受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在信用证开证行没有明确作出放弃提单权利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信用证开证行是否知晓提货人无单提取货物,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
案 号:(2017)浙72民初1601号、(2018)浙民终624号
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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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案例解读

第02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限额,以事故中的当事船舶应适用的较高限额规定为准,而不考虑权利人是否实际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案例要旨」依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责任限额规定》,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为从事国际运输及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50%,但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本案中,与“中燃39”轮发生碰撞的“昆山”轮所有人虽然没有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但该轮总吨5852吨,从事国际运输,其海事赔偿限额应当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故“中燃39”轮作为同一事故的其他当事船舶,海事赔偿限额也应当同样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案 号:(2017)辽72民特104号
审理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巴西法律虽然要求实际承运人在港口将货物交付至巴西海关监管场所,但承运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巴西法律法规未允许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无单放货纠纷中“货物交付”的核心是货物控制权问题,对货物交付的认定,不应局限于物理性转移的实际交付,而更应注重对货物控制权转移与否的审查,即货物从承运人的掌控下变为在收货人的掌控下即完成了货物的交付,即便在巴西《1356/2013税法法令》(IN RFB 1356/2013)的放货程序下,承运人仍有一定的货物控制权。
案 号:(2017)沪72民初554号、(2018)沪民终451号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海事法院官网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完成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的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因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无需在制定国家再次提出注册申请,故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国商标局转送的申请商标信息,应当是中国商标局据以审查、决定申请商标制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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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案例解读

第02期

请能否获得支持的依据——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确立和完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减少和简化注册手续,便利申请人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结合本案事实,申请商标作为制定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有关申请材料应当以国际局向商标局转送的内容为准。
案 号:(2018)最高法行再2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标法第31条(根据新商标法为32条,下同)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结合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姓名权可以构成本条规定中的“在先权利”。此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将其姓名进行商业化利用,通过合同方式为特定商品、服务代言并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已经日益普遍。故,在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在先姓名权予以保护时,不仅涉及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护,而且涉及对自然人姓名,尤其是知名人物姓名所蕴含的经济利益的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
案 号:(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因报关企业失误造成的申报不实,报关企业和货主均有可能承担责任——广州宝狮无线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例要旨」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都是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委托人有权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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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案例解读

第02期

续,但其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真实的有关报关的情况和资料,而不能提供错误或虚假的材料。对委托人未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从而造成报关企业申报错误的,可以对委托人予以行政处罚;报关企业如果在申报时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或因疏忽大意,造成申报错误的,海关也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案 号:(2017)粤03行初97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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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世礼动态

第02期

世礼动态

2020年1月18日,厦门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在宝龙铂尔曼酒店隆重召开。全市146位律师代表出席,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厦门市律师协会领导班子。世礼主任罗曙光律师当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长。
2020年1月21日,《亚洲法律杂志》(ALB)从律所规模、历年成就、重要交易/诉讼等方面进行考察,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了十家2020 ALB China 精品律所,世礼所荣登2020 ALB China精品律所榜。
2020年2月1日,为协助各跨境企业更好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世礼特推出《跨境贸易法律观察快讯(疫情专题)》,专门收集整理境外政府及国内相关政府部门针对疫情推出的政策/措施,以便相关人士应对疫情参考。详情可见“世礼法商”微信公众号。

2020年1月21日,《亚洲法律杂志》(ALB)从律所规模、历年成就、重要交易/诉讼等方面进行考察,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了十家2020 ALB China 精品律所,世礼所荣登2020 ALB China精品律所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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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世礼动态

第02期

2020年2月1日,为协助各跨境企业更好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世礼特推出《跨境贸易法律观察快讯(疫情专题)》,专门收集整理境外政府及国内相关政府部门针对疫情推出的政策/措施,以便相关人士应对疫情参考。详情可见“世礼法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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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顾     问:罗曙光   涂建葵    黄志勇   曾 辉   徐建生
主     编:陈淑秋
责任编辑:何佳蔚   叶璐珺   官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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