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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所)市场监管企业服务锦囊_副本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22
55

(新设立、新迁入企业适用)

市北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目   录

1

企业登记注册及年报

2

知识产权指引

3

食品安全

4

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

5

企业登记注册及年报

一、常用知识

1、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
    2023年5月29日,“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这是是全国唯一的集各类内资和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全周期登记业务于一体的在线登记平台,为申请人打造申请、审核、发照、公示全程电子化的企业登记全程网办服务体系。该平台将各类内外资企业全周期(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办服务集中到统一的“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上,以一个入口、一个平台,为企业提供流程更清晰、界面更友好、感受更便捷的企业登记服务,只需要一次登录,就能同时查询名下所有登记业务,一次签署需要电子签名的所有文件,极大方便了使用。与此同时,该平台还强化业务协同功能,以企业登记为主线,集成登记公告发布查询、外商投资信息报送、简易注销异议预检、税务、人社、公积金等多项跨领域办事功能。

企业登记注册及年报

一、常用知识

2、经营范围表述查询系统(https://www.jyfwyun.com/#/visitor/ho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您可通过“经营范围表述查询系统”查询业务所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相关内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更新。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地方特色公告需要到各省子网站的其他公告中查看。(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简易注销申请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3)自然人必须实名注册后才能使用个人中心相关功能。

企业登记注册及年报

一、常用知识

4、企业年报制度
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5、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规证明
上海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实现“一份信用报告替代一摞证明”。一是纳入“法治化”,首次明确此类证明实质是企业“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并明确界定违法记录的概念。二是立足“全领域”,除保密等个别特殊领域外,将全市41个执法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三是应用“多场景”,率先提出金融、商务、政务三大类主要应用场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开具报告的领域和时间范围。四是全程“线上办”,实现线上“一键”申请,记录情况“一纸”证明。五是首创“合规码”,上线“合规一码通”,企业通过“随申办”亮码,索证单位扫码实时查看报告。

企业登记注册及年报

二、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 
7、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1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

一、专利申请
1.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专利申请。
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
2.纸质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文件至专利局业务受理大厅、专利局各代办处受理窗口,或将申请文件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各代办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邮编:100088
咨询热线:010-62356655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办事大厅1号窗口
电话:021-80363300

知识产权指引

    企业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予以申请注册,及时获得法律承认及保护。申请注册登记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渠道主要有:

二、注册商标申请
1.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网址:http://sbj.cnipa.gov.cn/sbj/wssq/
2.窗口办理。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电话:010-63218500
(2)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 
邮编:200235
电话:021-23521800-0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上海静安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38号或昌平路655号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136178或021-52131791

知识产权指引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1. 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登录 http://vlsi.cnipa.gov.cn 办理。
2. 纸质申请。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文件递交或者寄交到以下受理窗口,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详细地址如下: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
邮编:100088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邮编:200125
电话:021-80363300-1

知识产权指引

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申请人至所在辖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受理后上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批准公布。
本区申请人可至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所递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办理地点: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4室。

知识产权指引

五、其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申请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静安知识产权局积极与区审改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对接协调,在我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受理业务包括:
(1)公共服务机构查询
(2)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
(3)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申请
(4)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查询
(5)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对接服务申请
(6)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
(7)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申请
(8)知识产权信息查询
(9)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申请
(10)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对接服务申请
(11)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12)专利实施许可备案
申请人可至所在辖区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将予以受理。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38号
邮编:200041
电话:021-33094076

知识产权指引

1.关于普通预包装食品。
标签应包括食品名称(醒目并反映真实属性,使用标准中名称及不易误导通俗名称)、配料表 (引导词、真实属性,通用名称、定量标识)、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分装,委托关系,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组合装标识方式)、贮存条件(满足保质期的贮存条件及非贮存条件的注意事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年代号一般不标识,进口产品不需标识)、营养成分表(核心营养素,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功能声称.、标准及法规等标识要求(婴配注册号(及进境注册号)• 产品标准标签要求、生产许可要求、新食品原料标识要求、认证标志.等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标识内容)。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

一、常用知识

2.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总局60号令)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且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且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況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目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3.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根据《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专核管理办法儿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

食品安全

一、常用知识

4.如何控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有效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物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产品安全的先决条件。食品生产者应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采购原料,根据企业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物料合格。可现场查验物料供应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合格物料的能力,包括硬件条件和管理;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物料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并对物料进行验收审核。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物料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物料,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此外,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GB2760、GB9685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

一、常用知识

5.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
根据《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
至“多报合一”各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报送。涉关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须独立报送年度报告,但不涉及“多报合一”商务部门年报事项,无须填报外商投资信息表。

食品安全

一、常用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2019)》
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5、《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23〕15号
7、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

食品安全

二、常用法律法规

餐饮服务业常见风险点提示
(一)、关于禁止销售的食品
1.常见风险点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比如,将金箔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菜品中,对外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
2.合规提示
金箔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添加进食品中,早在2001年就被原卫生部明令禁止加入食品中。餐饮服务业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如若在食品中添加了金箔或其他不明物质,应立即停止经营,对于不确定是否为禁用食品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二)、关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常见风险点
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行为;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从事自制饮品制售行为;未取得“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行为;未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从事特殊食品销售行为。
2.合规提示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是餐饮服务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一环。餐饮服务业应确保实际经营的食品类别与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一致。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三)、关于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1.常见风险点
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2.合规提示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购销台账,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到不购进、不销售、不提供、不使用“禁限”塑料制品。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四)、关于在菜品广告中宣传养生保健功效
1.常见风险点
饮食养生被重视,但对食补的过度关注,使得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热衷于宣传菜品的各种功效,以期吸引更多消费者光顾。比如,宣传某饮品能够“预防流感”,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
2.合规提示
餐饮服务业应对其产品合法推广,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或疾病治疗功能。正确对待“饮食养生”,不要过度宣传甚至杜撰养生保健功效,防止法律风险。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五)、关于以“长江鱼”为宣传噱头吸引顾客
1.常见风险点
部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利用招牌、菜单、广告等方式,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营销噱头欺骗和吸引顾客。
2.合规提示
长江禁捕自2021年实施以来,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餐饮服务业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餐饮服务企业不得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常见风险点
通过“雇佣群众演员假扮消费者进行排队消费,营造虚假的销售状况”等方式制造虚假“网红店铺”;通过返现、返券、免单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作出指定评价;通过雇佣“网红”“达人”“博主”等具有传播能力的人士在网络平台作出指定评价等。
2.合规提示
提升守法意识和自身管理水平,引导形成“不夸大、不虚假”的企业经营氛围。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梳理掌握所经营商品的基本信息和功效,做到准确宣传,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自觉抵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可能快速带来效益但却难以持久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要通过提升产品特色和服务质量,提高产品性价比、丰富宣传形式等正向积极的方式,形成长期的良好经营环境。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连锁餐饮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1.要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的敬畏之心,要将提升连锁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水平作为改善民生、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举措。
2.要针对食品连锁行业特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强化从企业总部到经营门店的全程监管,强化企业总部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的系统管理,进一步提高连锁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水平。
3.要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原料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严禁超经营项目加工经营食品,强化食品场所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管理,率先在食品行业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食品混入有害生物、异物等卫生问题,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和强化诚信经营意识,帮助食品从业人员树立主人翁意识。
4.要定期检查各经营门店、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关于“点外卖、查封签”网络餐饮消费提示
当前餐饮领域新业态迅速发展,全市外卖行业发展迅猛,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订餐的频率越来越高。外卖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也有效解决了部分消费者就餐饮食问题,但在我们享受这些便捷的同时,也要注重食品安全的问题,为了提高全市广大网络餐饮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现就外卖消费服务提示如下:
1.认真选择点餐商家
建议网络订餐消费者要选择名称、地址、量化分级等信息齐全、真实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次查看商家公示的食品安全档案,选择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齐全、口碑评价好的餐饮单位,推荐选择有“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在B级(笑脸标识)以上的网络订餐单位。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2.及时查看“食安封签”
 外卖食品从生产加工到消费者食用,期间需要外卖骑手的配送,其中的每一个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都不能忽视。而配送环节作为网络外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素质层次不齐,广大消费者要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注重食品安全细节,为了切实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建议消费者在食品送达时,及时检查外卖食品包装是否完好,查看是否贴有一次性“食安封签”,如未落实“食安封签”消费者可拒绝签收该食品。
3.文明用餐拒绝浪费
坚决抵制餐饮浪费行为,建议选择有小份菜、半份菜的网络订餐单位,合理按需点餐,拒绝浪费。坚决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做到坚决不吃野生动物、发现非法售卖、加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立即举报,积极营造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长江禁捕渔获物和非法捕获野生动物的良好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超范围经营
1.什么是超范围经营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因此,超出许可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即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2.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关规定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饮料现榨、不含饮料现榨)、其他类食品制售。
依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小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仅供应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以括号加注“仅含植物性冷食类食品制售”,需供应冷荤凉菜的则以括号加注“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不供应冷食类食品的加注“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供应现榨果蔬汁的以括号加注“含现榨果蔬汁制售”,不供应现榨果蔬汁制售的以括号加注“不含现榨果蔬汁制售”。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3.超范围经营有哪些食品安全风险?
生食类、冷食类、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类食品基本都是在常温或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直接入口易腐食品,与热食类食品相比,此类食品大多缺乏高温杀菌步骤,加工过程中容易因操作、贮存不当或卫生意识淡薄等原因,受交叉污染导致微生物大量繁殖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等对制售上述食品的加工制作场所、设施设备、操作行为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获得相应许可后才可制售相应菜品。
为避免超范围经营,网络餐饮商户请对照以下指引,自查保证加工场所符合要求并及时下架超范围经营的菜品。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餐饮商户自查指引
1.生食类食品
定义:一般特指生食动物性水(海)产品,如刺身、生鱼片等。
应取得的许可项目名称:生食类食品制售。
加工场所要求:必须在专间内加工制作。
2.冷食类食品
定义: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应取得的许可项目名称:冷食类食品制售。
加工场所要求:制售冷荤类食品应在专间内进行;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3.裱花蛋糕
定义:由蛋糕坯和装饰料组成的装饰精巧、图案美观的制品。
应取得的许可项目名称: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
加工场所要求:必须在专间内加工制作。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4.饮料现榨
定义:一般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
应取得的许可项目名称:自制饮品制售(含饮料现榨)。
加工场所要求: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加工场所要求:必须在专间内加工制作。
5.仅制售植物性冷食类食品
定义: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植物性冷食类食品。
应取得的许可项目名称:餐饮服务(仅含植物性冷食类食品制售)。
加工场所要求: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食品经营散装食品贮存、销售提示
糕点、干果、熟肉制品、米面、酒类、散装糖果等散装食品包装简单、种类繁多,在超市、副食商店等地随处可见。关于散装食品销售、贮存,经营者要注意:
 1、散装食品是什么?
根据《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散装食品指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2、散装食品采购有哪些要求?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3、销售散装食品时,对标签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现场制售的食品时,应当附有标签,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加工制作时间、保质期限(或最佳食用期限)等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4、散装食品销售有哪些要求?
(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需依法取得健康证,并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3)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无毒、清洁;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时应当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5、散装食品的陈列、贮存有什么要求?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时,应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设备,不得将散装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陈列和贮存;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6、经营者不得经营哪些散装食品?
(1)无合法资质生产的,不能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
(2)没有标识,或标识上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4)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6)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希望广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我区散装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保健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提示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和健康权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指南(试行)》,用于指导本市保健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管理,依法诚信经营。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主要内容
关于经营者资质和信息公示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保健食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二)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区域应当独立、整洁、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按规定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推荐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关于进货查验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并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查验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是否列明该保健食品信息。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销售国产保健食品对应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销售进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查验由海关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关于产品标签、说明书
(一)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核对所销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查询网址: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停止销售。
(三)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警示用语使用黑色字体印刷,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四)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生产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生产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
(五)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关于广告发布及宣传
(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三)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关于价格行为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关于直销活动
(一)直销企业应当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二)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的,必须在本市设立负责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未取得直销员证人员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关于兼有网络经营行为
(一)自建网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三)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公示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四)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保健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

三、政策服务

1、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的客观规律,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也可能引起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排他性)。常见绝对化用语:最佳、顶尖、顶级、第一品牌、最先进、最高科学、宇宙级、全球级、100%安全、99.99%有效等等。
2、广告导向要正确,禁止利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4、广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例如虚构商品效果、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伪造无法证实的科研效果等行为。

合规广告

一、常用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3、《上海市网络直播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
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5、《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
6、《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

合规广告

二、常用法律法规

案例一:健身服务搭配医疗用语?不可!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一家健身服务机构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使用了医疗用语,涉嫌广告违法。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商家在网络平台经营“体态管理”“健康脊柱”等团购项目,其团购广告中含有“腰椎间盘突出”“S型脊柱侧弯”“开刀”“手术”等医疗用语。至案发,该商家共计销售相关团购240单,共计销售金额207360元。

合规广告

三、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商家作为健身服务机构,既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项目也与药品、医疗器械无关,商家在其团购项目的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法。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部分健身服务机构在营销“运动护理”“运动矫形”等商品或者服务时,将医疗用语作为广告宣传语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造成延误病情、耽误治疗的风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请仔细区分健身服务与疾病治疗,合理运动,及时就医!

合规广告

三、典型案例

案例二:宣传"A型肉毒毒素"瘦脸针,违法!
案情简介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辖区某医疗美容医院在第三方平台内发布“进口瘦脸”项目的医疗美容广告。在该广告页面上,其宣传的商品及服务赫然为毒性药品“保妥适”及其注射服务。该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自设页面发布了“进口瘦脸”项目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中含有“进口瘦咬肌克星”“注射瘦脸搞定咬肌肥大”“保妥适瘦脸,它是一种天然的纯化蛋白,作用于咬肌发达的部位,能够缩小发达的肌肉组织,达到瘦脸作用”等内容
其所谓的“进口瘦脸”医疗美容项目其实就是通过注射“保妥适”以达到瘦脸效果。“保妥适”药品名称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纯化的神经毒素复合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合规广告

三、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当事人作为一家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在明知“保妥适”是一种神经毒素药品的情况下,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以凸显自身的医美服务内容及效果,对消费者进行不正确的引导,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合规广告

三、典型案例

案件启示
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即俗称的“瘦脸针”,适应症为眼睑痉挛、面肌痉挛及相关局灶性张力障碍。保妥适是一种神经麻醉剂,属于处方药,被国家列入“毒性药品”严格管理。保妥适存在一定的用药风险,必须由专业医生诊断后,由医务人员操作。不当使用,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我国对药品广告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所有的药品广告都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广告和营销宣传,切不可为了博取眼球,随意发布医疗美容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12345等电话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合规广告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三:“西瓜比小三更有味”?这样的广告要不得!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2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线索,某超市使用不雅词汇进行产品宣传,有碍道德风尚。经现场核实发现,该超市在其经营场所水果摊位处,竖起一张纸板,上面写有“8424西瓜比老婆熟、比情人甜、比小三更有味”的宣传语。商家的这种宣传,引起购物群众的反感和议论,对这种行为纷纷表示不满。在执法人员的干预下,商家当场撤下了相关宣传语。

合规广告

三、典型案例

法律适用
当事人使用“8424西瓜比老婆熟、比情人甜、比小三更有味”的宣传语来进行8424西瓜促销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件启示
商业广告固然需要大胆创新,但必要的价值底线同样值得坚守。广告内容是建立在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基础之上的,以“打擦边球”乃至恶趣味来换关注和流量,是对公众尊严的冒犯,非但登不上大雅之堂,更可能引来“灭顶之灾”。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应当引以为戒,多一点价值上的坚守;作为受众的围观者也要站稳该有的价值立场,不为那些广告“买单”。对于触及法律红线的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的严厉打击!

合规广告

三、典型案例

1、静委发〔2019〕7号《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球服务商计划”的若干意见》(2019年5月17日)
2、静安区商务委员会《静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河湾功能区“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合规广告

四、相关惠企政策

1、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自2021年4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册备案用户账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
2、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https://zwfw.nmpa.gov.cn)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

一、常用知识

3、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4、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报送要求
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含自行生产、委托生产和受托生产三种情形),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港澳台参照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根据法规要求,按照信息系统提示,登录“上海市医疗器械追溯申报系统”(https://zssb.yjj.sh.gov.cn)/进行上报。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可以在“医疗器械追溯申报系统”首页进行“账号注册”,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登录账号等相关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联系人。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

一、常用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
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5、《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年)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
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9、《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10、《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1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1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1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1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15、《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16、《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17、《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

二、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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