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纪检工作信息
SICHUAN JI JIAN GONG ZUO XIN XI
内部刊物 注意保存
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纪委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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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打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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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沙西园支行清廉金融文化基层品牌成果介绍
凉山甘洛支行纪委抓实谈心谈话 提升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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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动态
四川分行“三坚持三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行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
四川分行纪委扎实做好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监督
02
业务参考
与行贿人谈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03
明纪释法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认定与管辖问题辨析
04
党史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史专题学习
01
省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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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行“三坚持三深入”
学习贯彻落实总行全面从严治党
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
2月23日,四川分行召开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落实总行会议精神。会议以“现场+视频”方式开至二级分行,省市两级行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纪检干部等参加会议,现场参会的111名干部集中观看了辽宁系列腐败案件警示教育片。
总行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召开后,四川分行党委、纪委同向发力,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党委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纳入重点工作、列为首要事项,开年以来通过党委会、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6次,贯通学习中纪委三次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贯通总分行党建和经营工作会要求、总行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统筹谋划工作思路。2月18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即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2月23日,春节后第一周即迅速组织召开省分行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2月26日至3月1日,开年第一个处级干部培训班即组织三级行纪检干部开展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暨领导力提升培训,研讨推动会议精神在分支行一贯到底。
坚持同向发力,深入学习一体贯彻
坚持提质增效,深入谋实细化举措
四川分行纪委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纪检机关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能定位,增强政治、思想、行动“三个自觉”,筑牢纵深推进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想基础。围绕纪检工作“提质增效、拓展深化”,先后组织两级行研究谋划、书面调研、征求意见、思路研讨,结合实际科学谋划工作举措,从“凝心铸魂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精准施策提升政治监督质效、标本兼治增强办案综合效能、久久为功持续加固作风堤坝、常态多维全面强化纪律建设、坚定稳妥推动监督贯通融合、驰而不息锻造纪检铁军队伍”等七个方面,统筹部署21项工作任务,突出“3个纵深推进、14个聚焦、6个紧盯、9个探索”,对标中纪委主要工作、派驻组重点任务,逐项逐条对照细化、全面落实、不留空白。
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探索四川模式
深入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将“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推进为常态化,持续探索创新四川模式,破解纪检工作质效瓶颈。一是健全政治监督“三项机制”。在清
单制管理、专班化推进基础上,完善统筹监督机制、“六看”“六盯”操作指导机制、沟通协作机制,推动各分支行纪委找准具体问题,做实“小切口”监督。二是压实办案质量“两个标准”。以提升立案案件源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发现比例、初核成案率为目标,推广“联合初核”经验,完善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三个集中”机制,推动分支行案件查办全面破“零”。三是探索纪律教育“一行一策”。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通过专题教育、典型案例、基层巡讲等,深化“全体党员”“关键少数”“年轻干部”纪律教育,鼓励各分支行探索“一行一策”特色教育方式,推动纪律教育向“精准滴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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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动态
2月23日,四川分行召开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2月26日,四川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捷在处级干部培训班(纪检干部)开班式上授课,结合学习贯彻金融强国论述对2024年纪检工作报告进行解读
2月29日,四川分行组织培训班参训纪检干部召开贯彻落实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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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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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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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贿人谈话,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令兴
在办理受贿行贿案件时,需要与行贿人进行核实谈话。由于大部分受贿行贿行为是在“一对一”状态下实施的,因此行贿人的证言对于证实受贿犯罪至关重要。如何有效与行贿人开展核实谈话需要加强研究,笔者结合实践,尝试归纳出与行贿人谈话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提前了解要求。分行纪委办公室积极对接党委组织部、主题教育总行巡回督导组四川团队,了解总行党委要求、省分行党委方案制定等情况,在对照检查材料模板方面提出意见建议1条并得到采纳。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分行纪委书记审定民主生活会监督方案,指导细化工作举措,列出3个方面10项检查内容,成立9人工作专班,为监督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操作指南。三是严格把关材料。梳理辖内二级分行党委及班子成员有关问题线索、接受谈话函询、分管领域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全覆盖审核二级分行党委及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针对内容不完整、查摆问题不具体、个人事项报告不全面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113条,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基础。
一要做好充分准备
谈话前,要做足功课。首先,要全面分析研判受贿人交代的线索,掌握其交代的行贿人行贿的动机、时间、地点、数额等细节,为与行贿人谈话打下坚实基础。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方案,精心准备、避免遗漏,特别是对行贿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性格特征、健康状况等情况要了然于胸。再次,要全面调取外围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
一、会前做足功课
一是纪委书记带头把关。分行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现场参加1家二级分行民主生活会,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和班子成员的发言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偏离主题、批评“走过场”等问题。二是工作团队督导。主题教育总行巡回督导组四川团队中6名纪检干部列席5家二级分行、8家一级支行,严格监督,把好问题认领关、相互批评关、表态发言关,对互相批评辣味不够等问题及时提示整改。三是上下联动指导。各二级分行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同志按照省分行纪委、二级分行党委安排,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单位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会议流程、内容节奏、气氛效果等进行会中监督,提出工作建议。
三、会后督促整改
一是督促制定清单。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查摆出的问题,督促及时制定班子和个人两张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定期监督整改进度。二是及时总结报告。结合现场监督和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各级行纪委及时做好民主生活会监督情况总结,并纳入专题报告内容。三是持续跟进整改。四川分行纪委将对各级行的整改、台账资料整理等工作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以现场交流、下发《工作提示》等方式助推责任落实,夯实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监督质效。
四川分行纪委扎实做好第二批
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监督
二、会中严格督导
近日,四川分行辖内21家二级分行陆续召开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助推民主生活会开出高质量、好效果,四川分行纪委立足监督职能,充分整合纪委办公室和总行巡回督导组四川团队中纪检干部力量,从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全覆盖开展精准监督。
二要建立信任关系
不管行贿主体身份如何,都应充分尊重。要通过宣讲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谈话一开始就让行贿人明白,谈话人员请其协助调查,是为了查清行受贿事实,对其个人来讲,是来帮其卸掉包袱、轻装前行的,是依法适用刑事法规和刑事政策,帮其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处理结果的,要让他认识到谈话人员是值得信赖的,自己要把握住机会,积极主动配合谈话人员讲清事实。
三要打消思想顾虑
由于行贿、受贿双方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使得双方极易形成利益同盟。行贿人除有侥幸心理外,还可能存在畏罪、感恩、内疚、怕遭报复等心理。谈话中,谈话人员要坚持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针对行贿人可能存在的心理有针对性地述理释法,打消其思想顾虑。比如,对有内疚心理的,要告诉他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是朋友就应该帮助受贿人把问题讲清楚,这样是对受贿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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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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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明纪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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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认定与管辖问题辨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董开星
案例一:2016年7月,A公司(国有公司)董事长甲找到从A公司离职的乙,问其是否愿意担任A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某废弃物处置公司的总经理,乙表示同意。后甲与该废弃物处置公司的另一股东B公司(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丙协商总经理职位人选,丙也对乙表示认可。后该废弃物处置公司依其公司程序聘请乙担任公司总经理。乙在任职期间,伙同该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小金库”,并将其中的钱款用于个人购房。案发后,调查并未发现乙担任总经理职务为A公司委派的任何书面材料。
案例二:2013年12月,丁被C市组织部门派到该市环保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某生物能源公司挂职锻炼,担任副总经理。2015年12月,按照该公司规定程序,并经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丁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3月,丁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采购款的名义要求公司出纳将130万元转入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中,后由其本人使用。2015年6月起,丁又以与其他公司合作投资新技术为由,并先后利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分三次将该公司800万元合作资金转入其事先确定的公司账户中予以侵吞。
案例三:2017年8月,戊从原任职单位民营企业D公司辞职,通过社会招聘的方式与某省属国企G公司下属子公司E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2020年9月,经E公司党委任命,担任该公司区域销售总监,负责公司部分重点城市的业务拓展和项目开拓维护。2021年11月,H省F市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该市公职人员戌涉嫌犯罪过程中,发现戊涉嫌在D公司任职期间向戌行贿50万元。
“
”
五要把握心理变化
不少行贿人在刚面对谈话人员时,常常表示自己奉公守法,要求组织查明情况、还其清白,不配合谈话。对此,谈话人员要把握其心理变化,掌控好行贿人的情绪,也要把控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自乱阵脚,做到不惧不急不怒。同时,要善于发现行贿人陈述中、情绪反应中露出的破绽,找准谈话的切入口。
六要及时归纳总结
受贿行贿犯罪形形色色,行贿人心态各有不同,拒绝交代的原因也千差万别。现实中,行贿人讲一点留一串企图蒙混过关以及时供时翻的现象时常出现。因此,谈话过程很难毕其功于一役,这就要求谈话人员善于归纳,适时总结事实,不给其反复的机会。要及时、充分肯定行贿人在谈话过程中的积极表现,理顺其思路,促其下决心讲清全部问题。
七要严守谈话纪律
谈话是一项严肃的执纪执法活动,必须严守相关纪律规定。比如,有的行贿人表面态度很好,实则心存侥幸,有的甚至在行贿数额、次数等关键细节上要求谈话人员提醒提示一下,谈话人员要严守纪律,拒绝行贿人的不合理要求,教育引导其放弃幻想,主动讲清问题,避免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谈话前、谈话中、谈话结束前、谈话后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全程安全可控。
【罪名剖析】
案例一中,根据现有证据,乙并非受A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乙的任职不能认定为A公司的意志,因此,乙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小金库”并侵吞其中钱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二中,无论是在生物能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还是总经理,丁都是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是监察对象,丁侵吞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案例三中,戊的身份由一般企业工作人员转变为国有企业监察对象,其在D公司工作期间的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
四要适时抛出证据
遇到行贿人顽固对抗、隐瞒掩饰、拒不交代问题时,要适时适度地出示证据。比如,在某案件中,针对行贿人坚决否认认识受贿人的情况,谈话人员结合行贿人通过受贿人亲属张某某结识受贿人的情况,适时询问行贿人“张某某是做什么的、你们怎么认识的”等问题,使行贿人感到掩饰隐瞒没有出路,从而顺利突破其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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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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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一、认定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含义
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刑法上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均以行使公权力或者从事公务为根本特征。这里的“公务”“公权力”应体现某种国家性,这种国家性通过形式上身份的代表性(符合相应的任职程序)和实质上工作内容的公务性(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相关)等来表现。在股份制成为国有资本主要实现形式的情况下,这种代表性和公务性如何在“委派人员”中体现,就成为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认定的关键所在,这也是案例一和案例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体而言,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关键在于其管理职位与相关委派单位的意志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是否具有委派单位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性,从而体现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对此就涉及适格委派的问题,其中需考量是否符合委派主体、委派程序和委派工作实质等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委派主体必须适格,即委派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后一类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一般认为主要是“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其次涉及到委派的程序。委派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等形式,也可以是事后的认可、同意等形式。委派单位行使提名、推荐、认可、批准等形式的人事权是具有委派身份的实质性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以受委派人员是经过非国有公司、企业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为由而否认相关单位委派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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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
实践中,由于人事任免情况的复杂性,甚至出现个别商量、口头推荐等经常引发是否影响委派效力的问题。对此,关键在于把握如何体现委派单位的意志和程序不违反基本规范要求,从而能够突出委派单位的直接代表性,特别是不能简单地将有关人事任免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听取意见一概视为“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等委任派遣的表现形式,否则会造成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同理,单纯的事后备案行为也不符合委派的程序要求;通过各类投资主体相互协商后确定的聘请人选也不符合委派的形式,等等。案例一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乙到废弃物处置公司任职是受A公司的委派,对乙的任职是甲和丙协商的结果,很难说乙的任职符合委派的基本要求。
最后是委派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这要求受委派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而不能是单纯的技术性、劳务性等工作。当然,实践中与具体业务、技术结合的复合型公务越来越多,不能由于业务、技术等非管理要素而忽略其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的本质。这方面容易引起的一个问题是,委派至不含有国有股份单位的情况下,此类人员是否可认定为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一种观点认为,在此情况下认定为监察对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于受委派单位无国有资产而无从事公务的基本前提,因此不宜认定为监察对象。笔者认为,此类受委派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对于党政部门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如特定时期整改监督等特殊情况下,此类委派人员仍有从事公务的可能,可被认定为监察对象。案例二中,丁无论是担任副总经理还是总经理,其任职公司为集体企业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但由于丁是受国家机关委派在该公司从事公务,因此属于监察对象,其侵吞行为构成贪污罪。
【难点辨析】
二、国有企业中“受委托人员”和“再委派人员”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对于案例一,乙是否属于“受委托人员”就要确定对乙的聘用是否属于受委托的形式之一。对此问题,涉及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这里的“聘用”在规定上仅限于“临时聘用”,之所以如此限定,就是为了使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区别于那些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长期受聘用的人员已经与相关单位之间建立了某种事实上的隶属关系,而非通常意义上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的平等关系。一般而言,实践中认定委托应至少包括以下要件:一是委托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团体;二是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三是委托内容是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而非其他。案例一中乙的情况其实是一般意义上的聘用,因此,乙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与“受委托人员”相关的一类人员是“再委派人员”,即某人被适格委派主体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后,又被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再次委派出去,此类人员是否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监察对象?对此,应着眼于此类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仍代表原委派主体的意志,以及是否仍代表原委派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如果再次委派是全新工作的委派,与原委派公务没有关联,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受委派人员不再被视为国有企业监察对象;如果原委派主体对再次委派予以同意或者没有表
达异议,且原委派公务仍在进行,这种情况下受委派人员仍是国有企业监察对象。
三、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身份变换涉及不同阶段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
案例三中,对戊在D公司任职期间的行贿行为,F市纪检监察机关可否在未经某省监委驻G公司监察专员办同意的情况下对戊采取留置措施进行调查?有观点认为,由于调查涉及的是戊任职E公司之前的行为,当时戊并非监察对象,因此无需经过某省监委驻G公司监察专员办同意。对此,笔者认为,应在综合考虑监察管辖本质的基础上确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细化了监察法规定的管辖原则,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在此基础上,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而对于涉案人员中的监察对象,特别是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则在第五十条专门进行了规定,“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可以一并管辖,而对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的管辖,通常应商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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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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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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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进行立案,当然也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据此,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原则上应由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进行。而现实中,国有企业经营地点极其广泛、人员的流动性相对也较大,因此,就容易面临人员身份变换带来的管辖等问题,比如案例三中戊的情况,对此问题,根据前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在管辖规定上对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区分所体现出来的要求,对戊进行立案调查,原则上应由现在对其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进行,其他监察机关如果要对其涉及任职民营企业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常应事先取得对其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的同意,并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实践中,监察机关在调查行受贿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多名分属于不同省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行贿的情况,这在工程项目承包领域较为常见,该监察机关能否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应当一并办理立案手续”,直接对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立案调查?
笔者认为,虽然由同一监察机关对涉嫌行受贿各方进行立案调查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在目前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如此理解第一百八十一条,将使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虚化、架空。对此,合适的理解是,对无隶属关系的相关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该监察机关应商请各自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抑或在取得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同意并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后再行立案调查。
此外,对涉及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采取诸如谈话、搜查等监察措施的,根据监察管辖原则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商请对该监察对象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由其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后,在其协助下开展采取相关措施的调查工作。
改革与整顿:
廉政建设的全面推进和传承发展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全面改革开放的新阶段,从1989年至1992年,党和政府遵循十三大提出的把反腐败寓于建设和改革之中的指示及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党风建设,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反腐肃贫,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反对腐败——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整党运动——一次全面整顿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纲领,提出五年内实现财政经济状况和党风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战斗任务,这是对党的廉政建设的有力推动,使党的廉政建设进入新阶段。
1983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了十二届二中全会,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地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这次整党的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中心内容是要整顿党风,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纠正各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整党的步骤是从中央到基层,自上而下、分批分期进行。方法是学习文件,提高认识,分清是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最后进行党员重新登记,纯洁组织。
经过整党,全党在思想、作风、纪律、组织四个方面比整党前有了进步,党内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组织严重不纯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正确处理党内矛盾的重要经验。
(二)官商分离——严禁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公司
从1984年至1988年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先后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联合办企业的通知》《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等近十个文件,上述文件的公布,表明党和国家对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态度,规定有关政策界限,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杜绝一些干部利用职务或“余威”“余热”以权谋私的行径,并力图划清公务活动与企业经营的界限,这对遏制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风潮起了一定的作用。
全国先后三次(1984年、1985年和1988年)清理整顿官商不分的公司。党政机关办的公司、企业大部分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回到机关或者辞去党政职务。撤销政企不分和从事例卖的皮包公司15万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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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建为本——廉政建设的组织抓手
邓小平针对少数党员和基层组织政治上的问题和各种不正之风泛滥的现实,告诫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党委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他还语重心长地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
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1990年11月4日,中共中央批转中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全党根据中央意见在治理整顿中从理论上、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了党的建设。
第一,把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教育和思想教育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坚定广大党员和干部的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第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鲜经验。第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全党学习党章有关部分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中央有关文件,号召并鼓励党员力争做合格党员。
这一时期为了适应经济转型发展,纪检监察机构进行了改革,完善了制度,注重加强理论学习,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同时,全面治理整顿经济贪腐问题,纠正行业歪风,通过一系列措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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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二、依法治腐——加强廉政法制建没
走依法治腐之路,是这一阶段廉政建设的特色。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深刻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党的十三大把“两手抓”的思想载入大会的政治报告,使这一思想成为全党的共识。加强法制建设对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制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民主得以实现,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法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必要手段;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的许多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廉洁环境,也要靠法制。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69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乔石为书记,并选举了8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1988年6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颁发《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委的加强,对党纪国法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1985年至1988年间,陆续制定、颁布了若干倡廉反腐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廉政立法开始逐步推进,并取得较大成绩。在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的监察系统,并明确提出以廉政建设为重点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形成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和内部制约的自行监察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随后,全国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先后成立了监察机构。
三、治理整顿——十三届四中全会的新部署
1989年6月23日至24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全会强调,要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切实做好几件人民关心的事情,决不辜负人民对党的期望。
7月27日至28日,中央政治局根据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指出:坚决惩治腐败,带头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是群众最关心的事。近期需做7件事:(1)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2)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3)取消对领导同志少量食品的“特供”。(4)严格按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除执行政府间已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和国家批准的技术贸易合同外)。(5)严格禁止请客送礼。(6)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7)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
为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制定的廉政部署,全党和全国人民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清理整顿公司;二是以反贪污反行贿、索赔为重点的反腐斗争;三是查办官僚主义,纠正行业歪风。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还采取多种措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第一,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第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第三,严肃查处以权谋私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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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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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廉金沙承古韵 执此清律倡廉洁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沙西园支行清廉金融文化
基层品牌成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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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成都分行组织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参观金沙西园支行展厅
突出协同联动,共建共治打造清廉“标杆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清廉金融文化基层品牌”标杆网点,成都金沙西园支行以习近平总书记“两个结合”理论为指引,打造“千廉金沙 执此清律”品牌文化,荣获四川银行业保险业“优秀基层品牌”。
注重多方协同。强化与省银行业协会、青羊区纪委监委紧密协作,得到省银协、区纪委监委宣传部门、廉洁动漫基地的创建指导和支持,使得品牌呈现效果从宏观政策把握、文化策源融合、基层廉洁文化建设实践、声光电多媒体表现等多个方面,言近旨远、精炼务实。
强化上下联动。在创建中,省分行与成都分行、青羊支行、金沙西园支行四级联动,自上而下强保障,自下而上共发力。省市分行领导到创建现场调研指导10余次,四级行职能部门及主创人员就创建具体内容研讨近30次,推动创建工作融入经营、贴合员工、连接大众。
做实横向保障。坚持“政治塑廉、精准教廉、合规守廉、监督促廉”“四廉”并举,制定清廉金融文化基层品牌建设专项方案,建立行内品牌创建工作组,明确纪检、党建、组织、宣传、党风廉政建设、运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条线廉洁文化创建职责,细化工作完成时点,引导做实落细创建工作。
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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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功能效用,对内对外打造清廉“宣教点”
身边教育贴合基层。构建“员工身边的教育基地”,用喜闻乐见的文化符号、廉洁标语、警示微视频、清廉作品等打通基层廉洁教育的末梢神经,已开展基层员工学习教育20次,增强基层干部员工廉洁教育的时代性、贴合性、针对性,推动廉洁教育从“宣教式”到“沉浸式”转变。
常态教育“两新一常”。依托该品牌教育基地,针对“两新”即“新入行员工”、“新提拔干部”,开展抓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廉洁专题教育;做好“一常”,即针对全行员工的常态化廉洁教育,通过“一把手”讲合规、年度警示教育、知识竞赛等根植合规廉洁文化,推动廉洁教育见实效。今年以来,省、市分行分别组织廉洁共建教育活动2次。
公益宣教示范引领。将品牌效应体现到日常公益宣教和对外示范引领上来,多方联合开展清廉文化宣教活动,不断扩大品牌影响力。今年2月,农行四川分行与青羊区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廉洁共建活动。青羊区纪委监委将该品牌纳入青羊区“全域清风”廉洁文化建设共建平台,在全区金融行业、街道、社区推广,助力清廉蓉城建设。
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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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亮点特色,融入融合打造清廉“文化点”
融入历史人文。深入挖掘古蜀金沙文化、金融为民使命及“百佳”服务文化连接点,融入成都地区“交子”货币金融、古代廉洁金钱观、红色金融史、农行先进典型等内容,形成“千廉金沙 执此清律”清廉金融文化品牌。“千廉”音同“千年”,寓意金沙西园支行承袭三千年古蜀金沙文明而来的廉韵,构筑起廉洁基因;“执”即为坚守、执行,“清律”音同“清绿”,在廉洁文化的浸润下,寓意农业银行始终保持清正与自律,汲取铸成“执此清律”。
融合经营管理。将廉洁理念融入网点经营管理全流程、各环节,把廉洁文化作为网点支部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制作廉洁告知书、廉洁水牌,组织全员廉洁宣誓承诺,拍摄《心有所戒 行有所止》等警示教育片,并邀请客户、员工家属共同监督,促进廉洁从业、合规展业,筑牢清廉金融根基。
融汇公众教育。与企业客户开展“党建共建”“廉洁共建”等银企活动,构建“亲”“清”合作关系。对个人客户,强化大众廉洁宣教,立足周边居民,将廉洁文化教育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知识万里行、客户读书会、寒暑假期“少儿演讲”等系列活动,宣扬清廉价值观。
图为金沙西园支行党支部集体学习
图为金沙西园支行员工集体
凉山甘洛支行纪委
抓实谈心谈话 提升监督质效
凉山甘洛支行纪委立足监督职能,坚持把谈心谈话作为提升日常监督质效的重要抓手,于2月1日至27日以“一对一”“面对面”的形式,对全行45名干部员工开展了谈心谈话。
此次谈话,在收集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了解员工“急难愁盼”问题和工作生活情况的基础上,支行纪委书记还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员工,从思想认识、职业规划、岗位风险、遵规守纪、廉洁自律、家教家风等方面同员工进行沟通交流、答疑解惑。支行纪委共发现工作作风问题12条、收集“急难愁盼”问题14条,已形成问题清单反馈相关部门并向支行党委汇报。后续支行纪委将充分用好谈心谈话成果,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监督重要内容,按照清单化、闭环式要求逐条跟踪督办,推动干部员工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以前纪委找我们谈话,总要提前想想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错误,现在纪委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和我们谈责任落实、谈风险防范、谈纪律作风、谈问题线索,不仅增强了我们的廉洁自律意识,还拉近了同纪委的距离。”一名员工在接受谈话后说到。
甘洛支行纪委通过开展谈心谈话,不断强化“纪”在身边,同时解决了基层员工认识上的偏差,促进了员工思想统一、认识统一,形成了全行上下齐心协力拼业务、讲规矩、守纪律的良好氛围。
图为谈话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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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 CHUAN
JI JIAN GONG ZUO
XIN XI
电话:028-6393567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66号
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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