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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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助残惠残政策汇编
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金昌市助残惠残政策汇编
目录
为了方便残疾人、监护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助残惠残政策及办事流程,我们编辑了《金昌市助残惠残政策汇编电子书》。不详之处,请前往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或致电各级残联组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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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残疾人生活保障类
1—6
残疾人保险保障类
7—26
残疾人教育救助类
27—28
残疾人托养服务类
29—34
残疾人康复保障类
35—44
残疾人关爱服务类
45—52
残疾人就业保障类
53—62
63—68
残疾人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残疾人生活保障类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受助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金昌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金昌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
—1—
2.救助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每人每月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每人每月60元。
3.落实部门: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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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流程: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后上报,由乡镇受理和初审,填写审批表上报县(区)残联汇总审核,再转送县(区)民政局审定。
5.政策依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
—3—
—4—
(二)残疾人低保政策
1.保障对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
2.保障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中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中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一类为626元、二类为550元、三类为305元、四类为19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一户多残,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纳入一类或二类低保对象施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本人保障标准上浮20%。
3.落实部门:民政部门
4.办理流程:个人提出申请,乡镇、社区受理、核对信息、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公示、审核审批。
5.政策依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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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残疾人保险保障类
(一)残疾人养老保险政策
1.受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两证户”。
2.救助标准:一、二级残疾人政府代缴100元,三、四级残疾人政府代缴50元。
3.落实部门:人社部门
4.办理流程:持证残疾人持残疾人到所在社区办理养老保险代缴相关事宜,缴费时系统自动识别代缴金额。
5.政策依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水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17号)
—8—
1.待遇享受期规定:在正常参保缴费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资助标准:如果残疾人属于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群实行全额资助,如果残疾人属于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等人群实行定额资助。
(二)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助标准 | |
资助类别 |
资助金额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350元(全额)
|
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保障对象 |
250元(定额)
|
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三、四类保障对象 |
190元(定额)
|
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
190元(定额) |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150元(定额) |
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100元(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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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医保待遇
3.1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政策。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额度。
普通门诊报销一览表 | ||
定点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支付限额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 50% | 年度内支付限额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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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病门诊用药政策。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在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时,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和同时合并“两病”的年度报销限额为320元、640元、960元,年度报销限额中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70%。
“两病”门诊报销一览表 | ||
定点医疗机构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 支付限额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 70% | 年度内支付限额: 高血压320元; 糖尿病640元; 两病合并960元。 |
—12—
(3)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患下列下列长期慢性病的,经申请,可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病种最多不超过3种,年度报销限额按3个病种中的最高额度执行,不叠加计算。
序号 | 疾病名称 |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元) |
1 |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 60000 |
2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 20000 |
3 |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非透析阶段 | 20000 |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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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疾病名称 |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元) |
4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20000 |
5 | 血友病 | 20000 |
6 | 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 | 20000 |
7 |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 | 3000 |
8 | 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 3000 |
9 | 糖尿病伴并发症 | 3000 |
10 | 原发性高血压(Ⅱ级以上) | 3000 |
11 | 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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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疾病名称 |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元) |
12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3000 |
13 | 支气管哮喘 | 3000 |
14 | 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 | 3000 |
15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3000 |
16 | 癫痫 | 3000 |
17 | 精神分裂症 | 3000 |
18 | 强直性脊柱炎 | 3000 |
19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3000 |
20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3000 |
21 |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 3000 |
22 | 重症帕金森氏病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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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疾病名称 |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元) |
23 | 股骨头坏死 | 3000 |
24 | 血友病 | 3000 |
25 | 甲状腺功能亢进 | 3000 |
26 | 布鲁氏菌病 | 3000 |
27 | 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 | 3000 |
28 |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 3000 |
29 | 白塞氏病 | 3000 |
30 | 耐多药肺结核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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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疾病名称 |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元) |
31 | 肺结核 | 3000 |
32 | 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 3000 |
33 |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 3000 |
34 | 脑瘫 | 3000 |
35 | 银屑病 | 3000 |
36 | 白癫风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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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住院待遇
(1)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
(2)大病保险:参保人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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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属于特殊人群,如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可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
大病保险报销一览表(特殊人群) | |||
起付线 | 分段比例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 支付限额 |
2500元 |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 65% | 大病保险报销额度上不封顶(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年度内2万元除外) |
1-2万元(含2万元) | 70% | ||
2-5万元(含5万元) | 75% | ||
5-10万元(含10万元) | 80% | ||
10万元以上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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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医疗救助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残疾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1)直接救助:如果参保残疾人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等人群,实行直接救助。其中,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的,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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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的,按75%的比例实行救助;属于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的,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属于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的,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属于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的,救助比例按规定实行渐退。
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2)依申请救助:如果参保残疾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则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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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实行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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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流程
4.1门诊慢特病申请:在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北院区、市人民医院南院区、市人民医院河西堡院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医保窗口直接受理、申报、鉴定。鉴定通过后各医院报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所需资料:
(1)普通门诊慢特病人群申请办理: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近两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完整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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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5种重大疾病申请办理:
近两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有鉴定意义的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金昌市门诊慢特病免体检申报承诺书》
(3)抑郁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情感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6种精神类门诊慢特病病种人员申请办理:
近期内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专科或专科医院有鉴定意义的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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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金昌市门诊慢特病免体检申报承诺书》
(4)75周岁及以上老人、已办理长期异地备案、但因身体原因(偏瘫、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等)无法到上述申报医院进行体检的人员申请办理:
近两年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综合医院有鉴定意义的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金昌市门诊慢特病免体检申报承诺书》
—25—
4.2异地安置手续办理:
(1)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手续。所需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备案表、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退休后在参保统筹地区外长期居住且未迁户籍,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所需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备案表、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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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子女房产证、居住证(暂住证)或个人承诺书中任选其一。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派驻参保统筹地区外长期工作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手续。所需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备案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5.政策落实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
金川区:8329508,永昌县:752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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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人教育救助类
(一)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教育救助政策
1.受助对象: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
2.救助标准:对接受普惠性学前一年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每生资助6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特教学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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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凡考入中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在入学前一次性资助中专3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凡接受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毕业后一次性资助中专2000元、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
3.落实部门:残联部门
4.办理流程: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困难在校残疾学生暨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受助申请登记表,提交残疾人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就读学校审核审批,县、区残联审核审批后上报市残联。
5.政策依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城乡融合高质量人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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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疾人托养服务类
(一)寄宿制服务政策
1.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2.服务标准: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的方式,对在定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寄宿制托养照护的残疾人,按全护理每人每月12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10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全护理每人每月12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00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800元。
3.落实部门:残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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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申请,县区残联筛查确定,定点托养服务机构评估、体检,并与托养对象签订寄宿制托养服务协议,开展托养照护服务。
5.政策依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城乡融合高质量人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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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间照料服务政策
1.服务对象:金昌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住在城镇或城郊,就业年龄段有照护需求且便于实施日间照料服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2.服务标准:对在定点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落实部门:残联部门
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申请,县区残联筛查确定,定点托养服务机构评估,并与托养对象签订日间照料服务协议,开展照护服务。
—32—
5.政策依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城乡融合高质量人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22﹞76号)
—33—
(三)居家服务政策
1.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2.服务标准:对服务机构提供上门居家托养照护服务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落实部门:残联部门
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申请,县区残联筛查确定,定点托养服务机构评估,并与托养对象签订居家托养服务协议,开展照护服务。
5.政策依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城乡融合高质量人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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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疾人康复保障类
(一)0-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1.受助对象:为具有金昌户籍或居住证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救助标准:(1)手术补贴标准:儿童角膜移植和先天性白内障复明的手术费每例不低于1万元。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包含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唇腭裂和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肢体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36—
(2)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机构康复训练补贴标准: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和唇腭裂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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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家康复训练补贴标准:在家庭开展居家康复训练,康复训练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5)送训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送训补贴。
3.落实部门:县区残联
4.办理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认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38—
(4)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5.政策依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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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1.受助对象:
(1)具有金昌户籍或居住证(残疾儿童可不持残疾人证),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认定康复价值高的7-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
(2)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期间在省级、市级及永昌县、金川区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残疾儿童。
(3)当年已享受中央或省级康复救助项目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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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康复治疗,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产生的家庭自付费用,按80%的标准给予救助。
① 手术补贴标准:儿童角膜移植和先天性白内障复明的手术费每例不超1万元。实施手术的唇腭裂和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超过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平均每人不超过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② 机构康复训练补贴标准: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金额当年不超过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金额当年不超过1.6万元;智力残疾、肢体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金额当年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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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费来源。市、县(区)财政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和社会爱心募捐行动筹集资金。
3.落实部门:县、区残联,金昌市康复中心医院
4.办理流程:(后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流程图)
(1)申请报备。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应填写《金昌市7-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一式2份)、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到社区(村)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本辖区内7-17岁残疾儿童救助范围;
—42—
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康复服务。一是经审核后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县区残联及时转介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二是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根据康复对象实际情况按照“一人一案”要求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精准有效提供康复训练。
(4)申报救助。可半年申请,也可全年一次性申请。当年5月30日前或11月10日前,康复救助儿童监护人持定点康复机构发票和费用清单以及康复训练服务登记表、服务方案到县区残联申请半年或全年的救助资金。
5.政策依据:《金昌市7-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试行)》(金残联发〔202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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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残疾人关爱服务类
(一)残疾人C2或C5驾照培训费补贴政策
1.受助对象:具有金昌户籍考取C2和C5驾照的困难残疾人。
2.救助标准:给予驾校培训费50%的补贴。
3.落实部门:金昌市残联
4.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残疾人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2和C5)、驾校培训费发票、银行卡的原件复印件,向户籍所在的县区残联提出驾照补贴费申请。
(2)县级审核:县、区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6—
(3)汇总上报:每年10月10日前,县区残联将本年度的驾照补贴情况汇总上报市残联。
(4)市级复核:市残联对县区残联上报的情况进行复核。
(5)申请资金:市残联向市财政局申请驾照补贴资金。
(6)发放补贴:补贴资金到账后,市残联财务室把补贴款打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5.政策依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金政发〔2022〕17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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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1.受助对象:金昌市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必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2.救助标准:县、区残联要按照每人每年260元的标准,在当年一次性向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发放,不得分批发放。
3.落实部门:县区残联
4.办理流程: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购车凭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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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市、区)残联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行文,于每年二月底之前将上年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逐级上报至省残联、省财政厅。
(3)省残联审核、汇总全市截止上年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经省财政局确认后,于每年三月之前联合上报中国残联、财政部。
(4)省财政厅商省残联将中央财政核拨的补贴资金逐级下拨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将补贴资金以非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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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政策
5.政策依据:甘财社〔2010〕256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受助对象:具有金昌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库中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2.救助标准:户均3500元
3.落实部门:县区残联
4.工作流程:(后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流程图)
(1)学习有关政策,明确任务要求。
(2)研究制定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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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培训协调,启动改造项目。
(4)开展摸底调查,筛选改造对象。
(5)落实公示制度,确定改造家庭。
(6)开展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7)指导设计施工,严把工程质量。
(8)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完成任务。
(9)开展检查验收,组织三方评估。
(10)收集整理资料,撰写总结报告。
5.政策依据:按照《甘肃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指南》《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国残联制定的《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南》及省住建厅《家庭无障碍设计图集》(甘建标[2016] 305号)、《甘肃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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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残疾人就业保障类
(一)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1.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
2.减免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落实部门:市、县(区)残联,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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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1.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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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3)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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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本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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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
2.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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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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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
3.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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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发〔2011〕38号)规定:对在一个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5%(含25%)至50%(不含5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50%(含5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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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4.1增值税(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2个人所得税(减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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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对象:全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人。
2.培训内容:针对残疾人的身体特点和就业需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就业形势、市场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内容。
3.落实部门:市、县(区)残联
4.政策依据:《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二)残疾人就业培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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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残疾人证办理服务指南
备注:《甘肃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证的办理从申请至发放,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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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人可享受优惠政策
(1)凭残疾人证,享受本地政府或残联提供的各类优惠扶助政策;
(2)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立博物馆、旅游景点、景区等参观;
(3)凭残疾人证,可办理优待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4)其他优惠扶助政策,以国家、省、市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
3.办证服务便民措施
(1)上门办证服务:属于金昌市户籍,本人因年老、疾病、瘫痪等原因不便出门办证的,本人或亲属可向镇(街道)、村(社区)提出申请或登记,逐级上报县区残联,由县区残联定期组织和协调评残医院,为残疾人提供信息采集、评残、办证等“一站式”服务。
(2)异地办证服务:属于金昌市户籍,本人因在异地就业就学或投亲靠友等不便来金川区办证的,本人或家属可向镇(街道)、村(社区)提出申请或登记,逐级上报县区残联,由县区残联协调评残医院,采取异地医院评残或远程视频评残等多种方式,为异地残疾人提供办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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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等级服务:残疾人因各类原因残疾类别或等级需要变更的,本人或家属可向镇(街道)、村(社区)提出申请或登记,逐级上报县区残联,由县区残联组织和协调评残医院再次进行评残,为其办理残疾类别等级变更,重新制发残疾人证,收回原证作废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变更。
(4)遗失补办服务:残疾人因各类原因遗失、污损残疾人证影响正常使用的,本人或家属可向镇(街道)、村(社区)提出申请或登记,逐级上报县区残联,由县区残联调查核实后,为其制发新残疾人证,新残疾人证与原证信息一致,收回旧证作废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备注。
(5)证件迁移服务:残疾人因就业就学或投亲靠友等户籍在省内外发生迁移,需要迁移残疾人证的,本人或家属可在3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向镇(街道)、村(社区)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逐级上报县区残联,由县区残联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证件迁入、迁出手续。
(6)证件注销服务:残疾人因死亡或康复脱残需要注销残疾人证的,本人或家属可向镇(街道)、村(社区)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注销手续,村(社区)初核后(其中死亡注销残疾人证须提供相关证据),逐级上报县区残联,由县区残联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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