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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口袋书(上)

其他分类其他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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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篇
1.田间小路两家占  各让一步天地宽 / 2
2.楼上“下雨“楼下愁  认错补救不能少 / 3
3.楼顶热水器漏水  谁家安的谁负责 / 5
婚姻财产纠纷篇
4.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可以单独处分吗? /  8
5.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例一:女婿借钱给岳父看病,女儿要一起还款 / 10
案例二:丈夫举债超出家庭生活所需  妻子不担责  / 12
6.孩子非亲生  男子获赔7万元 / 14
7.3岁娃独自留守  父母涉嫌遗弃 / 16
合同纠纷篇
8.不付租金就不给资料  房东“硬刚”租户 / 19
9.无书面合同,但构成交易事实,谁都甭想赖账
案例一:货款拖了一年  连本带息支付 / 21
案例二 :用工不签合同  也得支付报酬 / 24
10.合同约定不明  按相关标准履行 / 26

目录

        知法,守法,法治国家;人和,家和,和谐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保持新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
        为使普法宣传零距离、接地气、入人心,更好地推动兵团基层连队“国旗下学法”活动的开展,兵团党委全面依法治兵团委员会办公室在去年编印普法读本的基础上,经过调研、问询,再次精选精编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典型案例,通过“案情+说法+法律链接+提醒”模式,深入浅出地普及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侵权赔偿等方面法律知识,同时增设“民法典特别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
        本期普法读本还创新形式和载体,随书制作《以案释法——国旗下学法口袋书》电子书,可存入手机随时翻阅,实现“指尖学法”。
        法者,治之端也。当学法成为习惯,当法治成为信仰,必将汇聚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的磅礴力量!

 前言

邻里纠纷篇

11.“买卖”变“征用”  合同签了也无效 / 28
消费纠纷篇
12.车辆维修那些事儿
案例一:新车有“猫腻”  商家3倍赔偿 / 31
案例二:修车过度  商家构成欺诈 / 33
13.俱乐部不开业  会员卡白办了? / 35
14.厨具频出故障  退款没商量 / 37
侵权纠纷篇
15.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  KTV为侵权买单 / 40
16.退休人员照顾受伤老伴  可向加害人主张护理费 / 41
17.“熊孩子”闯祸  家长“跑不了” / 43
家庭纠纷篇
18.母亲买房儿子卖  儿子返还售房款 / 46
19.私藏母亲骨灰盒  侵犯弟妹祭奠权 / 49

        2020年3月27日,兵团第二师某团退休职工继某与闫某因占路发生争执,该团司法所、派出所和连队“两委”联合调解,定分止争。
        继、闫两家的菜地相邻,继某每次打理完菜地,都将拔下的杂草堆在两块地中间的小路上,闫某对此不满,于是又放上了浇菜的水管。你占我也占,小路因此无法通行,双方却互不相让。
       该团司法所、派出所、连队“两委”及时介入这起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各自将杂物清理干净,留出通行道路。

田间小路两家占 
各让一步天地宽

案情

       2020年10月16日,兵团第十师某团一小区居民李阿姨走进该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说法”。
       经了解,李阿姨家住三楼,四楼贾某家水管老化漏水,导致李阿姨家客厅墙面遭水浸发黄,墙皮大面积脱落。
       李阿姨多次找贾某商量,希望他及时维修水管,但贾某一拖再拖,两家因此产生纠纷。
       人民调解员将李阿姨和贾某约至一处,着重向贾某释法,贾某当场向李阿姨道歉,承诺立即维修水管,给李阿姨家粉刷墙面。

案情

楼上“下雨”楼下愁
认错补救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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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篇

邻里纠纷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律链接

邻里纠纷篇

邻里纠纷篇

        2020年6月,兵团第十三师某农场职工孙某为自家屋顶漏水一事向司法所求助。
       孙某住在一幢房龄11年的居民楼顶楼,其他住户在楼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漏水,淹了他家房顶,还泡坏了部分室内装修。物业表示应由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住户赔偿,住户们则认为,应由房屋建筑方维修楼顶。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实地调查,了解到共有3家住户的太阳能热水器漏水,造成孙某家房顶及室内装修损坏。司法所工作人员遂对3家住户和孙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家住户共同承担孙某家维修费用5400元。

案情

楼顶热水器漏水
谁家安的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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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所住的房屋交工使用已有11年,已过质保期。所以,孙某的损失应由漏水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者赔偿。

邻里纠纷篇

婚姻财产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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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她和王某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更无法证实该债权债务是陈某、王某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因此,在事先未经陈某同意、事后未得到陈某追认的情形下,王某对20万元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

       2017年7月,王某将自家房屋征迁款中的20万元通过银行卡转给刘某。王某的妻子陈某发现后,多次向刘某索要,但被拒绝。2019年11月,陈某和王某一同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20万元。
       庭审中,刘某表示王某曾向她借款20万元,2017年归还。陈某则称,20万元是王某私下借给刘某的,自己并不知情,要求刘某偿还本息。
       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确认涉案20万元属于陈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月,法院判决刘某向陈某、王某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万余元。

案情

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可以单独处分吗?

婚姻财产纠纷篇

婚姻财产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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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篇

婚姻财产纠纷篇

       朱某的父亲生病住院,朱某的丈夫柳某向同学韩某借款15万元用于医疗支出,后一直未还。2020年,韩某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借条由柳某一人出具,但借款用于朱某父亲看病花费。朱某作为家中独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柳某为岳父看病而向韩某借的15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柳某与朱某共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该笔借款属于柳某和朱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归还。

案例一:
女婿借钱给岳父看病
女儿要一起还债吗?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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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篇

婚姻财产纠纷篇

       2014年4月,高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水泥运输,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借款期间,高某每月向刘某支付3000元利息。
       霍某是高某的妻子,两人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高某下落不明,再也未向刘某支付利息。
       刘某四处寻找未果,遂于2016年将高某、霍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某、霍某偿还其本金及逾期利息。
       霍某认为,10万元借款虽发生在其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霍某还称,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被用于水泥业务,因此自己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019年底,法院判决不认定1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霍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另一方不担责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认为1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该笔借款用于高某与霍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除刘某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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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篇

婚姻财产纠纷篇

       麻某和刘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7年7月,刘某生下孩子麻小某,住院病历载明:麻小某血型为A型。麻某提出质疑:自己血型是B型,刘某血型为O型,孩子的血型不可能为A型。
       后经麻某追问,刘某承认麻小某是其与他人所生。2018年8月,麻某和刘某离婚。
       2019年10月,麻某把麻小某和刘某诉至法院。麻某称,刘某违背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自己造成了身心伤害,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麻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刘某返还住院生产麻小某期间自己支付的治疗费及后续抚养费等。
       案件审理中,麻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与麻小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刘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案情

孩子非亲生
男子获赔7万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麻小某的生母,认可麻某与麻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医学常识,B型血和O型血的夫妇,后代的血型只能是B型或O型。故法院推定麻某请求确认其与麻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鉴于麻某与麻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则麻某对麻小某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刘某作为生母应返还自麻小某出生至离婚麻某所支付的住院费及抚养费。

        2019年底,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麻某与麻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刘某向麻某返还因生产麻小某产生的住院费、抚养费等共计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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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篇

婚姻财产纠纷篇

        2020年7月初,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某团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双双离家出走,将3岁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社区工作人员给他们打电话,二人对照顾孩子一事相互推诿,司法所随即介入此事。
        “孩子是你们的骨肉,你们有责任抚养他长大成人,这是法律规定的。你们仔细想想,是好好带孩子,还是接受法律处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夫妻俩释法说理,明确指出他们对孩子不管不问涉嫌遗弃罪。
        最终,孩子的父亲表示,会让其老家的父母来疆接孩子。
        在孩子的爷爷奶奶赶来之前,司法所经多方协调,将华华暂时安置在爱心人士家,由当地民政局每月给付寄养费。

案情

3岁娃独自留守
父母涉嫌遗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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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篇

合同纠纷篇

       2020年4月16日,兵团第二师某团司法所接到派出所电话,请求协助调解一起商铺租赁纠纷。
       据了解,陶某租用马某的店铺开餐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陶某在2020年4月1日前向马某付清年租金2万元,可陶某逾期未付。
       近日,陶某餐厅的营业执照变更,需要房东马某提供相关资料,马某以陶某未付房租为由不愿配合。
       马某称陶某违约在先,陶某则认为餐厅受疫情影响延迟开业,马某应缓收租金。双方各不相让,矛盾升级。
       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向二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告知个体户在复工复产期间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陶某当场向马某支付2万元租金,马某同意为陶某提供营业执照变更所需资料。

案情

不付租金就不给资料
房东“硬刚”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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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陶某当场向马某支付2万元租金,马某同意为陶某提供营业执照变更所需资料。

       两家公司,一个供货,一个提货安装。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拖欠了一年的货款可以要回来吗?
       甲公司2018年中标某安防工程项目,当年11月起,该公司开始从乙公司购买中标项目所需设备。
       每次发货前,乙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向甲公司负责人发送销货清单,甲公司负责人确认后,乙公司通过快递发货。

案例一:
货款拖了一年 连本带息支付

无书面合同,但构成交易事实,
谁都甭想赖账

合同纠纷篇

合同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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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篇

合同纠纷篇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完成交货义务,甲公司也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从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双方未签订交易合同,并形成了先供货、后付款的交易习惯。
       直至2019年2月,乙公司共向甲公司供了51万余元货,但甲公司只支付了11万余元。
       2020年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追索所欠货款及利息。2020年5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共计42万余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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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篇

合同纠纷篇

       2020年3月初,马某等11人受雇于包工头王某,一起到兵团第十师某团一花砖厂务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块砖手工费5元,10月初结算工资。
       7月的一天,马某无意间得知花砖厂老板李某许诺给王某的价格为每块砖手工费5.5元。他找李某协商,李某答应给他们11人按此价格结算工资。10月初,工厂停工,可王某坚持按5元单价支付工资,马某等人不同意,找到司法所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李某和王某,两人作为企业经营者、劳务雇佣者,没有与马某等人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的。经调解,双方同意以5.2元单价核算工资。随后,李某向马某等11人支付工资27万余元。

案例二:
用工不签合同 也得支付报酬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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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篇

合同纠纷篇

       2019年春季,兵团第十师某团职工韩某在李某的农资店赊欠了价值1.1万元的食葵种子,两人约定:李某按照每公斤不低于7元的价格收购韩某的食葵,以此抵算韩某的种子款。
       没想到,秋收时韩某的食葵外壳被收割机打“花”了,李某只愿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收购。因两人就收购标准、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韩某的食葵一直积压到2020年3月,最终以每公斤3.8元的价格自行出售,导致亏损。
       这期间,李某多次向韩某索要欠款,韩某则以李某违反约定为由拒付,两人因此闹翻了脸。   
       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两人进行调解,经过一番释法说理,韩某向李某支付5000元种子款,两人握手言和。

案情

合同约定不明
按相关标准履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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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篇

合同纠纷篇

       2015年12月,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商和张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张某将面积为1300余平方米的自建房交给某开发商拆除,开发商给付张某500余平方米的民宅房屋赔偿金及15间商铺。
       此后,某开发商又与张某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一是《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对装修补偿和搬迁补偿进行约定;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原本约定的交付日期延后至2017年12月。
        其间,张某出具声明,将未交付商铺中的13间商铺所有权,转移至孩子及亲戚名下。
       2018年12月,因约定补偿的15间商铺一直未交付,张某将某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期间15间商铺的房租。

案情

“买卖”变“征收”
合同签了也无效

说法

       法院于2019年底作出判决,某开发商向张某赔偿2间商铺逾期交付期间的房租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外,《条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且只能由政府完成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只能由政府和被征收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某开发商跟张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属于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主合同无效,但通过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因张某将13间商铺的所有权转至他人名下,故其只能对名下2间商铺租金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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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篇

消费纠纷篇

       2017年11月16日,赵某在新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本田小型轿车。同年11月28日,该车发生刮蹭,赵某修车时被告知,车右后叶子板有维修过的痕迹。赵某委托某公司进行检测,结果为:右后叶子板表面缺陷,钣金、做漆。
       随后,赵某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赵某购车款9.64万元,并给付欺诈性销售赔偿金28.92万元。

案例一:
新车有“猫腻” 商家3倍赔偿

车辆维修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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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篇

消费纠纷篇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赵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涉案车辆右后叶子板存在修复的痕迹,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瑕疵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

       2012年8月,王某在A公司购买汽车一辆。2016年10月,汽车的仪表板总成出现故障,王某将车辆交至A公司检修。A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某,A公司不具备相关维修技术,只能更换新的仪表板总成。王某同意,向A公司交纳材料费及工时费共计4400元。 
       2017年3月,王某将更换的旧仪表板总成带至某汽车电器修理店检测,经维修人拆解检查,系数据丢失故障,修理费仅需50元。王某非常气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3倍损失。法院作出判决,A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3200元。

案例二:修车过度 商家构成欺诈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对王某送检车辆检测后,应当将仪表板总成出现何种故障的真实情况告知王某,让其对仪表板总成是进行维修还是换新作出自主选择。但汽车销售公司未向王某充分示明,未尽到合法告知义务,诱导王某错误理解为仪表板总成无法修理,只能通过更换新的仪表板方可正常使用,不正当地增加了王某的维修成本,汽车销售公司向王某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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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篇

消费纠纷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017年8月,黄某、江某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会员协议书,办理白金会员卡一张。两人交了7821元预付款,会员卡期限自健身俱乐部正式营业起算,有效期5年。健身俱乐部承诺2017年底正式开业,但直至2019年,该公司既未正式营业也未退还会员卡预付款。黄某、江某将该健身俱乐部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会员协议书的签订而成立预付卡消费合同关系。黄某、江某依约向健身俱乐部交纳了健身服务费,健身俱乐部应按约定为两人提供健身服务。但其未按承诺时间开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2019年4月11日,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向黄某、江某退还会员卡预付款7821元并支付利息。

案情

俱乐部不开业
会员卡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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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篇

消费纠纷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017年7至8月,哈密市某卤肉店从某厨具商行购买电磁炉两台、导热锅一台,合计2.4万元。
       卤肉店使用一个月后,两台电磁炉先后出现故障,厨具商行两次派人维修均未能修复,其间导热锅开关按钮也不能正常使用。厨具商行不能说明故障原因,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电磁炉、导热锅均没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随后,卤肉店将厨具商行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厨具商行退还卤肉店货款2.4万元。

案情

厨具频出故障
退款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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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纠纷篇

侵权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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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内地一传播公司将伊宁市某KTV告上法庭,原因是某KTV提供点播服务的音乐作品中,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58首不同版本音乐作品,均未经过该公司授权。
        2020年2月28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KTV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后,可在三年内(2019年1月-2021年12月)合法使用传播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所有音像作品。

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 KTV为侵权买单

案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2020年4月13日,兵团第八师某团居民李大爷乘坐高某驾驶的摩托车出行,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拖拉机碰撞,造成高某死亡、李大爷3根肋骨骨折。经调查,涉案拖拉机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无号牌。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李大爷无责。
       同年9月14日,李大爷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向王某、高某的妻子林某索赔,其中一项是老伴照顾他产生的误工费1.1万余元。王某、林某认为,李大爷的老伴是退休职工,不会因护理行为而减少或停发退休工资,没有产生实际误工损失。于是,李大爷向某团司法所求助。
       经调解,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李大爷老伴的护理费为3000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王某、林某共计赔偿李大爷1.82万元。

案情

退休人员照顾受伤老伴
可向加害人主张护理费

侵权纠纷篇

侵权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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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篇

侵权纠纷篇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的。
       实际情况中,李大爷老伴的退休工资不会因护理行为而减少或停发,并没有产生误工损失,而且从伦理道德上说,妻子照顾受伤的丈夫也是应尽的义务。
       但是,在有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李大爷老伴的护理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夫妻间扶助义务。她的护理行为具有金钱价值,我国法律并无禁止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合法、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行为。因此,李大爷老伴的“误工费”应为“护理费”。

       2020年6月3日,喀某的儿子将赵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三轮电动车点燃,导致电动车损毁。赵某向喀某索赔,喀某以孩子年幼无知、家庭经济困难等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兵团第三师某团某园区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调查得知,赵某的电动车系4月10日购买,价值4800元。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某将损毁车辆交于喀某,喀某给赵某购买一辆同款新车并缴纳保险费。

案情

“熊孩子”闯祸
家长“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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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家庭纠纷篇

侵权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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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篇

家庭纠纷篇

       因户口簿、身份证均遗失,王某在征得儿子儿媳同意后,于2011年以儿子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小区的住房,总价56.5万余元,首付17万余元。王某每月向银行偿还房贷。
       2017年9月,王某与儿子儿媳签订《借名按揭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借张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按揭贷款、登记产权证。首付房款及月供由王某承担,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王某为该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张某不得以房产登记人的名义对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王某和张某夫妇均在协议上签字。
       2018年4月,张某擅自将母亲的这套住房卖给了李某。李某向张某支付88万元房款,张某支付银行贷款余额35万余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母亲买房儿子卖
儿子返还售房款

案情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夫妇达成的《借名按揭购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张某为房屋产权登记人,但房屋实际所有人是王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张某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李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房款。

       2019年7月,王某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夫妇给付王某售房款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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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除外。
       借名买房有诸多法律风险: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很困难;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所以,借名买房需谨慎!

提醒

家庭纠纷篇

家庭纠纷篇

       因对母亲所立遗嘱不满,乌鲁木齐市男子刘某将存放在殡仪馆的母亲骨灰盒取出并藏匿家中,导致3个弟妹祭奠母亲的权利被剥夺。3个弟妹认为这给他们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人精神损失费。
       2019年9月底,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查实,2019年3月,刘某的弟妹到其家中祭奠母亲时,刘某只提供了母亲的灵牌和遗像,但未提供骨灰盒。且当日双方因家事发生纠纷时,刘某还明确表示要将母亲的骨灰盒放在家中。
       2019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3个弟妹赔偿3000元。

案情

私藏母亲骨灰盒
侵犯弟妹祭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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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骨灰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祭奠权是一项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格权利,为所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共同拥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随意侵害他人行使祭奠权。
       此案中,刘某擅自处置母亲骨灰盒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3名原告追思的权利,也必然对3名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3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兄弟姊妹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对于亲属的身后事宜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本案中,双方纠纷的起因包括对逝者遗嘱和骨灰埋葬地点存在分歧。如果有可能的话,建议在立遗嘱时就对有关身后事宜作出必要的安排,以避免家人之间产生矛盾。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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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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