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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小知识

中共林甸县委组织部  制

中国共产党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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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1999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注:本电子图册摘抄的为本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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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置  第五条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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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置  第五条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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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置  第七条

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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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置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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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置  第八条

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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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置  第七条

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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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任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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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置  第八条

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
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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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任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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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任务  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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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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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任务  第十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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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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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

农村基层党组织具体任务:
(一)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三)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四)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并保证规划实施。
(六)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运用科技发展经济。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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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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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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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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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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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县级党委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培训1次。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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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培养选拔。每个村应当储备村级后备力量
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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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三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
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三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应当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开展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突出党性锻炼。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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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三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助,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三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动党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1次在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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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三十八条

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四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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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
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人数和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整合利用各类资源,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的综合功能,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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