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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晨造价|第一期-2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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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2020

Enterprise semimonthly

企业半月期刊

Enterprise half month Journal

2020年  第一期半月刊    3月15日

目录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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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湖南天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01 时政要闻

时政要闻

省内新闻

行业动态

主题期刊:疫情,防控

公司及项目动态

① 习近平:英雄的城市 英雄的人民 众志成城战疫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武汉是英雄的城市,湖北人民、武汉人民是英雄的人民,历史上从来没有被艰难险阻压垮过,只要同志们同心协力、英勇奋斗、共克时艰,我们一定能取得疫情防控斗争的全面胜利。”在抗击疫情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英雄的湖北人民、武汉人民同心协力、守望相助,与全国人民共同战“疫”,共克时艰。
疫情就是命令,医院成为战场!从疫情暴发开始,武汉市中心医院64岁的赵苏就和同事们奋战在重症病房。17年前,非典来袭时,赵苏就是武汉市首个进入隔离病房的呼吸内科专家,日夜守在3例非典病患的病床边。在他看来,最好的战斗状态,永远是在病人的床边。
武汉协和医院58岁的急诊科主任张劲农由于长期值守发热门诊,高频接触危重患者,感染新冠病毒。从医生变患者,张劲农结合自身探索总结临床治疗方法,在治愈居家隔离期间,他还“隔空”参与医院的病例会诊,起草制定了医院的上呼吸道感染及病毒样肺炎初步诊疗方案。第一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后,他依旧一刻不闲,继续坚守在抗击疫情的一线前哨。
武汉市宝丰街派出所民警赵闯是个90后党员,疫情暴发后下沉社区主动承担转运病人的工作,他所辖的社区患者年龄普遍偏大,行动不便,赵闯每次都是上门去接,最多的一天接送18人次。
隔一座城,护一国人。为了全国疫情防控大局,“九省通衢”的武汉交通通道关闭,近千万留在城里的武汉人民顾大局、为大家,承受着巨大压力,守望相助,为打赢武汉保卫战倾尽全力。自疫情暴发以来,武汉的医务人员和来自全国各地支援的医务人员并肩作战,日夜坚守,无惧风险地守护着自己的城市和人民。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01 时政要闻

   01 时政要闻

② 多措并举 加快推进复工复产

11个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河北廊坊市集中开复工,总投资约780亿元。为做到防控复工两不误,各施工单位制订针对性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在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各地的企业在有序复工复产。在福建福州,爹地宝贝股份有限公司只用短短25天就成功实现转产,从口罩零产能到日产口罩210万片,成为福州市口罩生产储备基地。

为保障疫情期间务工人员有序复工,劳务输出大省河南近日与浙江签署了共同推动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返岗合作备忘录,建立了两省疫情防控“健康码”互认合作机制。
在四川成都,今年轨道交通在建线路8条,涉及一线工人3万多名。为确保如期完工,施工单位严抓防疫的同时,科学实施分级管理,定制返岗专线,目前,有近2万工人顺利返岗。江苏无锡包机接回新疆少数民族职工。日前,山西省首班“复工包机”从运城起飞,153名复工人员在当地政府、企业及航空公司的共同努力下顺利抵达广东惠州复工。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各地还积极抓好扶贫工作,优先解决贫困劳动力就业问题。重庆实行了“点对点”一站式服务,确保贫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和转移就业;江西、山东对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有序引导扶贫合作社、扶贫产业基地和扶贫车间复工复产,吸纳他们就业。

响应党中央对广大党员的号召,习近平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日前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捐款。其他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从领导职务上退下来的老同志也带头捐款,表达对战斗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基层干部群众、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者等的深切关怀,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不畏艰难、众志成城,奋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③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广大党员中积极开展自愿捐款支持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带头捐款

④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完善相关举措,巩固和拓展这一来之不易的良好势头,力争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创造条件。
习近平强调,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增强统筹抓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其他地区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在加大,加强疫情防控必须慎终如始,对疫情的警惕性不能降低,防控要求不能降低,继续抓紧抓实抓细。同时,要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发挥我国负责任大国作用。要抓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内外贸有效贯通,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会议强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要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做好农产品保供稳价工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帮扶,在复工复产中优先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务工就业,确保完成决战脱贫攻坚任务。

⑤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改革发展目标明确,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意见》包括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组织保障等,共28条。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01 时政要闻

     02 省内新闻

⑥ 前两月:我国5G网络建设80%如期推进

今天,中国移动启动5G二期无线网主设备采购。截至2月底,中国移动5G基站数已经超过8万个,5G套餐用户数已达1000万。今年“建设30万个5G基站,5G网络覆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目标不变。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表示,力争在2020年上半年完成47个地市10万个5G基站的共同建设任务,其中,中国联通计划2020年实现全国所有地市5G覆盖。目前,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已经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通5G共建共享,在全国50多个城市实现5G正式商用。据了解,2020年全国将建设开通完成55万个5G基站。

③ 湖南学校错时开学顺序确定,高三初三最先开学

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湖南省教育厅厅长蒋昌忠公布了我省学校错时开学顺序为:先高三、初三年级,然后中小学其他年级,再后幼儿园;相邻高校错峰开学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天。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具体开学时间,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根据学校类别、地域、年级不同,经报请市州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并提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后,确定辖区各县市区的学校错时错峰具体开学时间。高等学校具体开学时间,由学校商所在城市卫健部门确定本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本校开学初步时间报所在市州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备案,并提前一周将本校开学初步时间及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审定。

⑦ 前两月: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0日专门赴湖北省武汉市考察疫情防控工作。他强调,湖北和武汉是这次疫情防控斗争的重中之重和决胜之地。经过艰苦努力,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但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越是在这个时候,越是要保持头脑清醒,越是要慎终如始,越是要再接再厉、善作善成,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的工作,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

② 全省清零!湖南最后一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治愈出院

3月14日,长沙市最后1名在院治疗确诊病例出院。至此,长沙市在院确诊病例已全部清零。
刘女士,长沙人,2月10日转入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长沙市第一医院北院)治疗。该患者经积极救治,细心护理,连续两次新型肺炎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符合出院标准。
疫情发生以来,长沙市作为距离武汉最近的省会城市,人员密度高、流动大,收治患者重症多、体量大,疫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长沙市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严格早诊早治、中西结合、综合施策、精准救治,对长沙地区确诊病例应收尽收、应治尽治。自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长沙市第一例确诊病例以来,长沙市累计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242 例,其中重型和危重型45人。经过54天的与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实现了在院确诊病例全部清零、全体医务人员零感染的目标。

① 湖南省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一级调整为二级

3月10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03 行业动态

     03 行业动态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第八项【(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项【(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第六项【(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第七项【(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大调整造价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本次内容重点很多,比如原条例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需要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新修改的决定只需要不少于12人。乙级标准原条例需要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新修改的决定只需要不少于6人

① 住建部大调整造价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03 行业动态

     03 行业动态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 
二、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原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原文: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执业资格”修改为“职业资格”。 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第八条修改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03 行业动态

     03 行业动态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原文: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原文: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原文: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删去第二款第四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03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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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原文: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原文: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原文: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原文: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原文: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原文: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机关”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原文: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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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

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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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

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2亿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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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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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具体内容可登陆公司官网查看:www.hntcgczjzx.com】

湖南天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相应国家号召,经过几次延迟上班之后,最后定于3月2日,全体员工到岗。同时为有效落实好企业复工相关要求,公司为员工提供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准备好了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员工用餐实行轮流制,每日所有出入员工进行体温测量,且所有员工需并公司人力审查近期的行程来确定是否予以上班。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04 公司及项目动态

04 公司及项目动态

疫情期间,我们始终坚守在一线!

公司办公室  朱熙雨、倪标

办公室的防护措施

公司各项目均有已复工的,在经过公司考察项目上防护措施准备到位后,才允许我司员工进入施工现场,保证好公司每位员工的生命安全。

部分项目复工情况

五江·天街项目 戈玉娟

当下疫情防治还未到胜利的时候,在全面胜利到来之前,湖南天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旧坚持多一分对当前形势判断的“清醒”,多一些耐心,保障好每一位员工的安全。
春天已经到来,疫情终将过去,2020年希望一切都越来越好,再创辉煌!!!

科学防疫不松懈
有序防控顾安全

中城苑安置小区项目 胡霞

江景豪苑·御龙湾项目  余金华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3月15日

04 公司及项目动态

    05 主体期刊: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下心理健康维护

我们要学会接纳现实,面对来势凶猛、传染性强、致病率高于普通流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首先要在心理上承认并接纳这一事实。要知道,承认与接纳不仅是正确看待肺炎疫情的前提,也是积极采取防控措施的出发点。我们既要认识到这场疫情我们一定能打赢,感染患者大都可以治愈的特点,又要明白接纳是克服恐惧心理的基本前提。同时,我们要对疫情的阶段性和打赢防控阻击战的持久性、艰巨性保持客观认识,对党和国家组织防控的能力保持绝对信心,树立起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勇气。
信息时代为公众了解各类信息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海量信息--尤其是网络等自媒体信息不间断更新,更是加重了信息过度负担。这些良莠不齐的过量信息不但使一些人们强迫关注无用性信息,还会增强心理暗示,增加焦虑情绪,从而影响我们的认知、心理和行为。我们要学会信息分拣、提高自己的预判能力,自觉抵制垃圾信息,减少各类信息干扰而引发的焦虑心态。
春节假期已经基本结束,部分企业陆续错时复工,各大高校开学延迟,大家都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我们需要在心理上认识到生活还要有条不紊地继续,只是疫情防控时期需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我们也要对自己的生活、工作作出合理的安排,保持正常节奏,做生活的主人。返岗复工的人们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落实好岗位防护措施的预案;居家办公的人民要划分出工作和休息、工作和家庭的界限,适应新的办公模式;延迟开学的学生们要提早适应网络学习的软硬件设备以及进行良好的时间管理;防控工作人员更注意休息,保护自己!
毫无疑问,处在疫情时期,个体的情绪难免会出现较大波动。不戴口罩强闯商场、与防控人员发生谩骂、肢体冲突的现象和行为,也不全是道德之下的问题,背后的心理问题因素也值得重视。较长时间的居家隔离带来的也不单纯是亲情的增加,还有烦躁等情绪的出现以及家庭成员人际冲突,这也是我们需要调节的问题。疫情之下,每个人都需要注意自我关怀,对自己压力适时评估,采取科学的减压方式放松自己。深呼吸、运动、音乐、阅读等都是有效的减压工具。
应该学会控制情绪,正确面对疫情,照顾好自己与好家人,在这场与病毒较量的战场上,我们定能够很快打赢这场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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