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汇金投资控股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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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OGETHER With you
我
我
们
们
Corporate Magazine
主编:蒋岩 副主编:蔡文瑾
编辑:梁悦
第三期
contents
目录
【汇友爱】
20
初心怀山海 且歌且行
【新视界】
22
企业当前热门税收政策详解
WE ALL RIDE THE WAVES WITH OUR ATTITUDES
微光成炬 凝聚前行
这是一个转型与崛起的新时代,就像我们面对波澜起伏的海面、连绵不绝的群山,很难抚平内心激荡起的豪情一样,我们也很难抑制窥探其全貌、参与其进程的内心冲动。
几十年来,几代青年,皆以梦为马,不断探索未来。而今,我们聚在这里,借助中科汇金这个平台,把整个世界作为想象和行动的空间,去一展拳脚、实现抱负、影响世界。年轻的你我或许都该有这样的追求。
那就放手去做吧,朋友们。
《我们》会记住你做的一切。
04
【中科头条】
【调研指导】喀什经济开发区领导莅临中科汇金集团调研指导
【小镇动态】小镇受邀参加中国创投行业发展(苏州)大会暨第三届全国金融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大会
【中科共此时】
15
【人物专访】一张特别的午餐清单
【中科头条】
喀什经济开发区领导莅临中科汇金集团调研指导
2024年9月12日,喀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蒋志,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副局长聂容天,喀什地区驻山东片区招商分局副局长曲世强莅临中科汇金投资控股集团总部调研指导,中科汇金集团副总裁蒋岩、招商总监徐鸿涛、投资总监赵凯薇陪同调研。
会上,双方就金融如何赋能实体产业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喀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蒋志表示喀什正处于一个千载难逢的建设机遇期,喀什经济开发区作为国家发改委直属的经济开发区,以各项优质政策为基础,以便捷高效优惠的政策服务为依托,以“五口(岸)通
八国、一路连欧亚”的口岸集群优势和独特的区位优势为保障,为企业的发
展、经营、市场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中科汇金旗下的中科绿建,作为山东省第一家轻质结构保温一体化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的新材料企业,与喀什的发展建设方向高度契合;基金投资板块更可助力优质高科技企业落地喀什,推动实体产业发展。
未来,我司将深化前瞻性规划与战略性布局,积极参与喀什地区绿色装配式建筑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潜力,探索发展新蓝海,携手共创绿色、智能、可持续的发展新篇章。
喀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蒋志
9月25日,“中国创投行业发展(苏州)大会暨第三届全国金融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大会”在苏州市吴江区隆重召开。此次大会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与苏州市吴江东方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联合主办,苏州湾创投壹号、基金小镇交流合作中心共同承办。
【中科头条】
小镇动态 | 小镇受邀参加中国创投行业发展(苏州)大会暨第三届全国金融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大会
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先生应邀参加会议并做特别致辞。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顾海东,苏州市吴江区委常委、副区长钱宇,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立群,中国科学院教授、国际科学院院士、强国院士智库专家委员会主任廖奇为,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炜,苏州市吴江东方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长张彦红等领导参与活动并发言。
来自东莞松山湖、湖南湘江、嘉兴南湖、青岛姜山、广东佛山、杭州玉皇山南、东沙湖、苏州湾创投壹号、厦门古地石、江西共青城、南京金鱼嘴、贵州观山湖、济宁、淄博、大连、枣庄、黄山屯溪、浙江诸暨等三十多家全国知名基金小镇的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另有包括基金小镇交流合作中心负责人崔恒强、石达艳,全国工商联产城融合委员会主任江赛、强国院士智库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侯文杰以及东方财富、经纶资本、沈阳风险投资公司、湖北君楚、北京芯动能、海峡金融投资中心等协会、智库、机构及企业高管在内的近百人出席了本次活动。
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顾海东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苏州在创投领域积极布局,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不仅为创业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高效的服务支持,还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如基金小镇、科技园区等,为创业投资项目提供了丰富的资
01 PART ONE
源和机遇。未来,苏州将继续秉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与各位同仁携手共进,共同推动创投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苏州市吴江区委常委、副区长钱宇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苏州市及吴江区高度重视创投行业的发展,将其视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我们致力于优化投资环境,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为创投机构和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吴江作为苏州的重要板块,不仅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还积极引进和培育了一批高科技企业和创新项目,为创投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与创投机构的合作,推动资本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共同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地。
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在致辞中表示,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贯彻落实近一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做出的鼓励发展积极发展创业投资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具体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一个全面支持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生态环境正在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和优化。苏州作为我国创投发达地区之一,高度重视创业投资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独特作用。希望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走在全国各地区的前列。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立群在演讲中指出,在当前全球经济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正处于蓄力待发的关键阶段。面对需求收缩、有效需求不足等挑战,我们需全面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中国经济拥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和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这是我们巨大的增长潜力所在。当前扩大内需是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重要抓手。我们要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和投资潜力的持续释放。同时要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中国科学院教授国际科学院院士强国院士智库专委会主任廖奇为在演讲中指出强国院士智库专家委员会汇聚了国际顶尖智力资源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落地的重要平台。他表示未来三至五年芯片半导体低空经济及人工智能领域是符合新质生产力特征的优质赛道兼具先进性成长性值得关注。对于基金小镇他提出发展金融服务功能强化科创属性的发展思路可以在小镇内设立国际院士科创中心借助全球院士资源构建“产研商金服”综合生态为基金小镇注入国际视野与强劲创新动能。
保等多方资金参与形成强大的资本合力。对于创投行业的发展他提出需持续优化创投生态完善退出机制畅通资本循环提升资本效率。他特别指出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共同推动中国创投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苏州市吴江东方国资董事长张彦红在演讲中指出东方国资作为吴江区国有独资金融投资平台正积极构建以基金为引领载体为支撑项目为核心人才为动力的协同发展新模式。她强调通过设立多层次投资基金东方国资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向智能制造半导体医疗大健康等新兴产业集聚助力区域产业升级。同时公司还打造了苏州湾创投壹号等金融载体吸引金融投资机构入驻形成资本集聚效应。展望未来东方国资将继续深化“基金+载体+项目+人才”的协同发展模式推动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吴江区乃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在演讲中指出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高质量发展关键期股权和创投资本作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新的使命与任务。面对全球科技竞争的新态势中国创投行业需更加注重长期投资与耐心资本。同时他呼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长期资本供应体系吸引银行保险社保等多方资金参与形成强大的资本合力。对于创投行业的发展他提出需持续优化创投生态完善退出机制畅通资本循环提升资本效率。他特别指出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共同推动中国创投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在专题讨论环节国科嘉和高级合伙人陆佳清主持了圆桌论坛长城资本总经理唐杰、德同资本董事长邵俊、京铭资本董事长刘翔、华山资本创始合伙人王志伟、上海金浦投资合伙人李青凡、围绕“创投助力新质生产力”做了分享。嘉宾认为创投机构应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剂通过资本的力量加速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共同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次大会上基金小镇合作交流部负责人崔恒强发布了《2024年全国基金小镇调研报告》。该报告通过向国内主流二十多家基金小镇发送调查问卷了解了当前国内基金小镇的发展现状特色亮点及未来趋势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数据参考与趋势分析。《报告》指出随着金融与科技融合的不断深化基金小镇作为金融产业集聚的重要载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报告》还揭示了基金小镇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方面的显著成效特别是在支持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上基金小镇合作交流部负责人石达艳宣讲了《全国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倡议》,由小镇机构代表青岛(姜山)基金小镇、苏州湾创投壹号、嘉兴南湖基金小镇、江西共青城基金小镇、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湘江基金小镇共同发布了《全国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倡议》。倡议强调各基金小镇应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创投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高成长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同时倡议呼吁加强小镇间的交流合作共享资源共谋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共进的良好格局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下午基金小镇交流合作闭门座谈会聚焦于“新历史时期基金小镇创新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共有来自全国30多家基金小镇、创投机构、金融机构、全国商协会智库和企业负责人在内的50多位嘉宾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各小镇负责人围绕主题深入探讨了新历史时期,实现基金小镇的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方法,讨论热烈而富有成效为基金小镇在新历史时期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与方向。
02 PART TWO
沈志群会长在会后总结中高度肯定了基金小镇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创业投资作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基金小镇作为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勇于探索创新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我们要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指引,积极响应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号召,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秩序,推动创投行业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基金小镇之间搭建了一个宝贵的交流平台,也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与会嘉宾纷纷表示,此次会议不仅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与友谊,更为基金小镇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科共此时】
【中科共此时】
【人物专访】
在八大关的绿荫下,有一支默默无闻却至关重要的服务团队,他们以细致入微的服务,为企业的日常运作提供了坚实的后勤保障。
牟笑笑--这个有着四年餐饮服务经验的女孩,她的名字在八大关服务团队中经常被提及。笑笑自2023年1月4日加入公司以来,以其对工作的热爱和对企业文化的深刻理解,逐渐成为了团队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她的工作内容丰富多样:餐饮接待、仓库管理、院内室内卫生维护、茶艺接待、室内插画...除此之外,还承接了集团同事中午餐的配餐工作。
几个月前的某一天,有细心的同事发现,公司配餐盒里多了一份午餐清单。让我们从这张午餐清单走进牟笑笑的内心世界。
一张特别的午餐清单
◀ 您是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内容的?
牟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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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清单其实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才得出最终版的,首先考虑的是满足同事们多样化的饮食需求和标准,其次要统计好需求,再与同事们沟通好标注自己的饮食偏好、特殊饮食需求(如素食、无主食等)。
为了确保每位成员能够顺利领取到自己的餐食,我们经过多次尝试和改进。最初,我们尝试了贴标签、写名字等方式,但由于群内接龙的延时性和其他因素,经常出现错拿或多拿的情况。经过深入讨论和考虑,我们最终决定将接龙顺序打印出来,并按照接龙标号顺序进行标记。这种方法有效地解决了之前的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这份工作对我而言,已超越了职责的履行和报酬的追求,它更多地是一种情感上的寄托。在这里,我找到了个人的价值和内心的满足。每天清晨,当马路上洒满温暖的阳光,推开大门的那一刻,小狗们列队迎接的场景,让我深切地感受到“这里需要我,我也离不开这里”。这种归属感和被需要的感觉,是我在工作中最珍贵的收获。
牟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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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是怎么想到制作这样的午餐清单的?
最大的挑战是时间管理,由于工作任务繁多加上需要细节化处理的事情较多,先做哪件事后做哪件事,这件事先做了会不会影响后面要做的事情的进度,是比较大的挑战。在处理重要的事情时似乎总会跳出紧急并且重要的事情需要优先处理。
第一步必须从心理上接受出现的任何变量,保持好稳定的情绪。第二步比较同时出现的两件或多件事做出合理判断后按照紧急程度去分配怎么做。
建立花名册
从无到有建立的工作记录
计划提升自己的商务礼仪接待能力、用餐接待流程优化、表达能力和察言观色的能力,更好的为公司、为团队服务。同时希望在公司实现月入过万的目标,希望能更快地成长为公司优秀员工,为公司为团队做出更大贡献。
【小编结语】
这份特别的午餐清单,不仅是菜单,更是对员工的关怀和尊重。它凝聚了笑笑及后勤服务团队的辛勤付出与无私奉献。通过细致入微的安排,满足了员工饮食需求,彰显了公司关怀与企业文化。这张清单成为员工与公司的纽带,也是八大关服务团队精细服务的缩影。
◀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挑战是什么?如何克服的?
牟笑笑
◀ 未来对自己有怎样的要求和目标?
牟笑笑
2024 中科汇金期待与你有更多的故事...
愿你的生日快乐无限!
一个人的生日是自得其乐,
两个人的生日是温馨快乐,
一群人的生日,
那一定是仪式感满满,
意义非凡!
2017、2018...2022、2023、2024...
从新员工到7年老员工,
从怀揣着憧憬与梦想到专业冷静游刃有余。
我们在中科汇金集团这个大家庭,逐梦新程,奋斗正当时。
相信中科汇金的明天会因我们而更加美好。
鲜衣怒马少年时,不负韶华行且知。
2024年第三季度入职纪念
【汇友爱】
2024年第三季度生日纪念
”
与你相伴 共迎新岁
生日快乐
快乐无限
【新视界】
引言:2024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第11条指出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各种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一部分:涉及企业所得税类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要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税管总监王娅楠解读当前热门税收政策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注: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 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注:全文有效 ;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 ,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注: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
注: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注: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要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注:最新文件为《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
注:最新文件为《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注:部分有效;自2008年I月I日起执行。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注:2015年10月28日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要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
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要点: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情况明细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二部分:涉及个人所得税
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备案。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优惠办理材料:
(1)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申报时点】按次
【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1)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在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若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清算时应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办理情况登记,需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天使投资个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
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核算方式】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业投资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业投资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2.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业投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业投资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时点】按年或按次
【申报方式】备案享受,单位代扣代缴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扣缴申报材料: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让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倾听不同的声音,尊重每个人的贡献,因为每个人都是这个团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坚定信念,鼓舞士气,同甘共苦,价值驱动。」
微光成炬 凝聚前行
WEI SHEN ME WO MEN ZONG SHI XI HUAN PAI ZHAO ?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正如微光能成炬,凝聚的力量可以照亮前行的道路。这是一个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创美好未来的关键时刻。
面对经济的波动,我们不应退缩,而应更加坚定地团结在一起。每一个小小的努力,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用智慧和勇气点亮希望的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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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成炬 凝聚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