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参会指南
2020年11月12日
上海半岛酒店
目录
——CONTENTS——
一、论坛简介
主题: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的金融及法律新格局
指导单位:上海市司法局、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律师协会
承办单位:黄浦区司法局、黄浦区金融办公室、黄浦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举办时间:2020年11月12日
举办地点:半岛酒店
举办规模:200人
本届论坛立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世界政经格局造成重大冲击大背景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即期特征与主要风险,邀请著名经济学家樊纲先生、屠光绍先生共话宏观经济发展走势及金融与法律新格局,汇聚来自金融界、法律界的知名学者、专业人士及机构代表,共同就当前的机遇与挑战,以及面临的违约风险、企业纾困与法治营商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
l
一、论坛简介
三、开幕式
四、主旨报告
五、圆桌论坛
七、会务须知
一、论坛简介
六、闭幕式
二、论坛议程
论坛议程
13:30-13:50 开幕式
领导致辞
上海市黄浦区领导、上海市司法局领导
论坛议程
与谈嘉宾:
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俞秋玮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上海破产法庭庭长
刘 斌 上海市市委依法治市办副处长
周 逸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副主任会计师
夏 玲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题:当前形势下的特殊资产投资机遇
主持人:朱 平 瑞威资本董事会主席、总裁
与谈嘉宾:
叶天蔚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合规部总经理
陈从治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特殊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姜国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
陈大江 Pantheon Pacific Capital Management董事总经理、Skystar Bio-Pharmaceutical 董事
蒋 展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领导致辞
上海市律师协会领导
16:30-17:20 圆桌论坛(二)
17:20-17:30 闭幕式
13:50-15:30 主旨演讲
主题:企业纾困与法治营商
主持人:陈 鹏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5:30-15:40 茶歇
15:40-16:30 圆桌论坛(一)
大变局、双循环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樊 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高端智库中国深圳综合开发院院长
2021年中国宏观经济展望
屠光绍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兼职教授、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理事
开幕式
主旨报告(一)
大变局、双循环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樊 纲
领导致辞
:上海市黄浦区领导、上海市司法局领导
2021年中国宏观经济展望
屠光绍
主旨报告(二)
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经济学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 国家高端智库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学、转轨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1988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同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1992至1993年任《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1994至1995年任经济研究所副所长;1996年起创办国民经济研究所;2006-2010年、2015-2018两次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委员。 2004年被法国奥弗涅大学、2010年被加拿大皇家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学位;2005、2008、2010年,樊纲连续三次被美国《外交政策研究》与英国《观点》杂志评选为“世界最受尊敬的100位公共知识分子”之一(2010年为“世界100位思想家”之一)。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理事会执行理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部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副主席,上海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中投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09-2016年期间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首任理事长。
圆桌论坛(一)
与会嘉宾简介
主持人:
陈 鹏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研讨嘉宾:
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俞秋玮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上海破产法庭庭长
刘 斌
上海市市委依法治市办副处长
周 逸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副主任会计师
夏 玲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圆桌论坛一:企业纾困与法治营商
背景介绍: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全球性疫情,使得全世界各国的企业都面临史无前例的困境和挑战。我们国内虽然很快控制了疫情,但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并没有结束,疫情导致的企业业务萎缩,停业,甚至破产在各行各业迅速蔓延。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来看,近年来面临严重困境且今年受到疫情影响后情况加剧的行业遍布房地产、纺织服装、批发零售、建筑建材、化学化工、食品饮料、机械机电等行业,我们看到很多知名企业也被列入了破产受理名单。还有就是近年来竞争激烈的电商平台,不少因为资金链断裂、战略错误等原因,纷纷面临债务危机,其中不乏像“淘集集”“易果生鲜”等知名电商平台。企业如何通过破产重整摆脱困境?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管理人、投资人、政府在其中如何作为?本场圆桌论坛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圆桌论坛(一)
1、【问俞秋玮院长】
近几年来,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类案件数量激增,但其中似乎绝大部分是以清算程序退出市场,能够通过重整起死回生的是凤毛麟角,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原本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那在众多破产案件里,如何判断哪些企业值得挽救?请介绍一下破产法庭对于重整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现状及要求?实践中需要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
【回答提示】
首先是破产案件基数激增,以上海为例,2016年全市破产类案件43件,到2019年增长到750件,翻了17倍多。大量之前积压的“三无”企业、“僵尸”企业退过破产程序退市,这样案件数量的增长造成了计算重整率的分母变大。
其次是市场主体对于破产重整的认知度还有待提升。中国企业家有个固有思维,“破产”等于倒闭,等于倾家荡产,我们在宣传中往往更倾向于破产程序如何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而忽略了破产程序,尤其是像重整、和解程序对负债企业的保护作用。导致企业很少愿意主动通过法院启动重整程序,往往到最后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时,已经失去了重整的最佳时机和价值,只能进入清算。
圆桌论坛(一)
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妖魔化破产,像美国都有大量政府破产的案例,合理善用破产机制其实是为企业的未来留下更多的可能性。
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重整工作,妥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至于如何甄别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必须就个案具体讨论,不过也有一些可以参加的整体原则。
首先是注重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圆桌论坛(一)
圆桌论坛(一)
其次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听证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
还有就是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2019年最高院发布《九民纪要》,其中强调了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指出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2、【问刘斌处长】
俞院长高屋建瓴的为我们展示了上海法院对于破产重整案件的积极举措,上海作为我国着力打造的国际金融中心,需要面向全球的优良营商环境。在世界银行对中国内地营商环境的评估中,我们2019年的排名比2018年上升了15位,其中“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但“办理破产”指标排名只有51位,虽然比2018年上升了10位,但总体排名还是比较靠后的。对于“办理破产”指标您是如何看待的?对于提升“办理破产”指标您有什么建议?
【回答提示】
世行认为,良好的破产制度应当具备以下特征:帮助债权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允许有救助可能的企业进行重组,并有效关闭失败的企业;提高市场的确定性,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鼓励贷款人提供高风险贷款;保障更多员工从事原有工作;有助于保护供应商及客户网。
圆桌论坛(一)
基于上述理念,世行“办理破产”指标下设两项子指标,分别是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各占50%的权重。回收率是关于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结果及贷款利率的函数,按担保债权人收回的债务占债务额的百分比来记录。破产框架力度指数是对一个经济体现有破产法律框架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该指标取值范围为0-16 分,数值越高,表示破产框架力度越好。
关于提升回收率指标,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繁简分离机制。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
(2)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能力全面提升。在法院内尽快推动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暂不具备成立破产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破产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
圆桌论坛(一)
(3)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工作,发挥《企业破产法》的拯救功能,实现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社会多方利益共赢。积极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为挽救企业所做的预重整等相关工作,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关于提升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则需要做到:
(1)针对“办理破产”指标中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中的各项内容,适时启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工作,就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及评价指标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2)强化公司董监高责任的法律及政策规定,特别是强化刑事责任,以有效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真正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保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解决清偿率低的实质问题。
(3)对破产状态下企业的征税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对破产企业,特别是重整企业,给予减免税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做好相关税收法律政策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
圆桌论坛(一)
3、【问顾功耘教授】
刘处长为我们详尽解释了世行对办理破产指标评估的要求,也为我们提出了改进的方向。我们知道,在很多欧美国家,“破产保护”的概念深入人心,我国破产法也有类似“破产保护”的规定,比如规定法院受理破产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等,总体来说但范围相对比较狭窄,破产保护的作用不明显。那我国的破产制度对于“破产保护”有哪些方面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能否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
【回答提示】
在美国,破产案件大多是由债务人主动申请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破产申请”意味着得到“保护”,企业或个人能够得到喘息的机会,来处理财务危机,甚至于通过破产偿还或重整计划重获新生。比如通用汽车在2009年6月1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2009年7月10日宣布脱离破产保护,在这短短的一个月内通用完成了资产的出售和业务调整。2019年10月11日,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其实也是希望通过美国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保护”来获得新生。
圆桌论坛(一)
“破产保护”源于两个重要概念的实现,即“自动中止”和“信用修复”。我国《企业破产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规定法院受理破产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但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等。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中止”仅限于司法程序范围内的,对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私下采用的讨债手段并不在破产法的范围内。这也导致了债务人破产申请动力不足,是破产制度所存在的一个“痼疾”。尽管破产救济措施在整体上均符合债务人及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但却不一定符合个体的利益,经常面临“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困境。
另外就是时间成本较长。其实即便在破产法制最为发达的美国,破产保护制度也曾因其成本过高而遭受过批评。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尤其明显,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裁定受理到提交重整计划需要六个月实际,还可以经申请延长三个月。而实践来看,拟定并提交重整计划所花费的平均时间(尚不包括计划的表决及批准时间)就往往都逼近了法定最长期限。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克莱斯勒与通用汽车这两个大型重整案件从破产申请的提出到重整计划的批准,总共分别只花费了42天与39天。考虑到裁定重整时负债资产比本就畸高,破产保护案件的审理期限过长将进一步加剧债务人资产的贬值,甚至降低破产保护的成功可能性,并最终损害债务人及债权人整体的利益。
圆桌论坛(一)
4、 【问周逸会长】
正如顾教授所说,我国的破产制度在破产保护方面还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这很可能就是破产制度在我国企业家尤其是中小企业家中缺乏认同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确实中小企业重整案件非常少,大部分都是直接进入清算,但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人股东、家族企业,企业与股东资产往往存在混同。周老师您作为管理人同时又是资深审计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中小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
【回答提示】略
圆桌论坛(一)
【回答提示】
“展唐科技”重整案当时对我们管理人团队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因为这是全国第一家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的“新三板”企业,之前没有成功的案例可供参考和借鉴,包括当时的主办券商和证券监督部门都没有碰到过类似的情况,所以我们就是“摸着石头过河”。
管理人的工作主要几个方面:
(1)厘清债务人的资产和诉讼
刚接手展唐科技时,面临着重重困难:大部分银行账户被法院轮候冻结、大量已结和未结诉讼情况不明、合同、档案及财务资料缺损、主要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去向不明,留守员工情绪不稳定陆续提出辞职,临时经营场所因欠租被房东警告。
(2)监督和帮助企业自主经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于展唐科技系新三板挂牌企业,虽然主营业务因司法查封等措施受到了较大影响,但其主要团队、董事会、财务部门还是很完整,而且该公司保持在股转系统的挂牌交易的资格也是重整的核心价值,因此定期向股转系统披露公司信息,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不能停顿。经展唐科技申请及法院批准,管理人对债权人的自行营业事务进行了监督和指导。
5、 【问夏玲律师】
周老师为中小企业为我们指出了中小企业重整的可行方案。我们知道本次论坛的主办方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拥有上海高院一级管理人资质,曾作为管理人成功办理了“新三板”挂牌企业“展唐科技”重整案件,使得展唐通信起死回生,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牌,该案也入选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夏律师,您作为该案的管理人负责人通过该案件对重整程序帮助企业纾困有什么体会和心得?
圆桌论坛(一)
(3)运用市场规则引入重整投资人
(4)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前提下确保与债权人充分沟通
(5)配合府院联动,推动重整计划的执行
该案是自《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重整计划变更条件后,由管理人牵头第一次采用修正案形式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的案件。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展唐科技逐步恢复了经营能力,并在控股股东提供的资金支持下,扩大了经营范围,在全国十几个省市、直辖市设立了分公司,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都在不断增强。
圆桌论坛(一)
【回答提示】
俞秋玮院长: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衍生问题,例如: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税费缴纳等。因此,破产过程中离不开各级政府在解决衍生问题上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与服务,“政府既不能够缺位,也不能越位,法院更不能让位”。
府院联动”机制的宗旨和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企业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另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调整作用,使得企业破产退市及其衍生问题能够制度化、常态化的予以解决。我想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常态运行。依托相对明确的组织架构,搭建多层次沟通对接平台和通道,变被动应对为主动作为,变临时性对接为常态化运行,变“一事一议”为制度化推进。
(2)多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用足用好既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主动性,全力破解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政务、法务、事务、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6、 【问俞秋玮院长、刘斌处长】
夏律师刚刚提到了“府院联动”,俞院长和刘处长是应该最有体会的吧?请问“府院联动”机制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如何充分发挥作用?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认为目前的府院联动机制实践中还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建议?
圆桌论坛(一)
俞秋玮院长:
(3)统筹推进。纵向协调“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次,横向统筹“职工安置、财产处置、金融协调”等多个维度,通盘考虑,系统研究,稳妥推进。
(4)系统创新。以有解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突破障碍、理顺工作,在系统性、全局化上下功夫,建立高效务实的企业破产案件府院协调联动模式。
为此上海法院也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在这两年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推进破产案件的办理,优化管理人履职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圆桌论坛(一)
刘斌处长:
“府院联动”作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创造出的解决企业破产相关衍生社会问题的有效机制,有助于较为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应当予以提倡。同时,我们对府院联动机制如何正确实施、向何方向发展,也要有全面、清醒的认识。
首先,府院联动机制建立与实施的宗旨,是要完成中央“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任务,是要在当前努力保障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而不能演化成为政府不当干预破产审理的理由与渠道,不能将政府重新推回非市场化、非法治化的 “政策性破产”即计划内破产的老路。“府院联动”机制适用的目标,是使政府在破产审判之外更好地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最终通过建立、完善破产法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
为此要把握好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在破产法实施中的边界。破产案件的审理是法院的职权领域,而企业破产案件处理中涉及或衍生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则是政府的职责领域。
圆桌论坛(一)
刘斌处长:
其次,从长远看,我们不能将府院联动机制并止步于此,在承认其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其存在的体制性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实践中的府院联动在许多方面还是更接近于人治而非法治的非制度化的个案解决方式,属于过渡性措施,依赖于人与人之间以及以人为代表的机构之间的协调,能否协调解决问题则取决于人的态度而非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最终使企业破产衍生的社会问题能够完全依靠法律与制度解决,真正建立起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解决机制。府院联动机制的产生,就是因为目前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问题解决渠道,所以当相关法律与制度真正健全之时,也就是府院联动机制完成其历史使命之日。为此,在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中,要逐步用制度和法律去约束人,要推动目前以联席会议、人际协商的方式向以制度和法律解决问题发展转化。
今年4月出台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70、71、72条明确提出我市要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从地方性法规的高度建立了破产案件联动机制。
圆桌论坛(一)
7、 【问周逸会长、夏玲律师】
俞院长、刘处长都强调“府院联动”机制仍然需要保障破产案件的法治化、市场化。说到市场化,其实任何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如何解决资金需求都是最核心的问题。比如面临引进新的投资方,如果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由法院或管理人主导招募投资方,一方面可能术业有专攻未必效果最佳另一方面又面临重整期限这样的时间限制。而如果直接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或者说预重整阶段招募投资人,从管理人角度来看是否存在法律、实务操作上的可行性?
【回答提示】
周逸会长:
这有个预重整程序如何启动的问题。是否能够借鉴浙江法院对此类案件预重整的经验,比照普通诉讼案件诉前调解的模式,能够让法院、管理人介入预重整程序。其实之前是有此类尝试的,2015年3月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东田•怡丰城”项目的开发、预售行为已无法正常进行,向余杭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为赢得重整时间,余杭法院就根据浙江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相关规定,对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进行了“预登记”,初步确定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行及时裁定受理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选任的管理人在前期预重整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这也是浙江适用预重整制度的房地产企业“第一案”,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圆桌论坛(一)
夏玲律师:
要考虑在预重整阶段如何保障招募投资人的程序性公平。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在公开渠道发出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比如今年9月21日,ST众泰被法院受理预重整,23日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发出预重整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公开招募投资人协调推进和统筹完成众泰汽车及其下属核心业务子公司的预重整工作,由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全面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和股本结构。
8、 【问俞秋玮院长、刘斌处长、顾功耘教授】
大家对重整企业的融资其实有很多设想,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融资途径受限,国外有何经验值得借鉴?很多投资人关心的将投资款列入共益债务能否落地?投资人、管理人如何控制风险?
俞秋玮院长:
《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旨在有针对性地明确这一问题,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共益债务的规定取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将投资人的投资有条件的列入共益债务,带有鼓励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的导向。
圆桌论坛(一)
该规定这是解释三的重要条款,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对于重整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对于清算程序中将企业作为营运资产出售也非常关键。而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借款,用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如果该类新产生的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不明确,出借人就不好判断其借款回收的风险,也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业提供借款。
为了鼓励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尽量避免对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造成不利影响,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要为该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
刘斌处长:
在市场经济下,债务人想要获得融资,提供担保当然是一种最容易被市场接受的方式,然而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往往已经高负债经营,往往处于可以提供担保的财产都已经担保的状态,如不动产、动产、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等,那么为破产受理后的借款债权设立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就尤为必要和可行。
圆桌论坛(一)
顾功耘教授:
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营业的维持往往需要以获得运营资本为前提。尽管可以寄希望于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重整投资人的注资,但考虑到重整期间较长,重整期间内运营资本的及时获取至关重要。否则,在重整计划批准之前,因债务人的财务所限就可能丧失成功重整的良机。但是,重整融资最大的难题就在于,由于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担心,贷款人往往不愿意为重整债务人提供“输血性”融资。正因为如此,《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可以为重整融资提供担保,《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破产程序内为继续经营的借款可以作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重整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或者潜在贷款人比较青睐的财产上已经设定了担保。在美国,经管债务人可以为放贷人提供破产财产上的“第一优先权”,即降低其他优先权的顺位,而赋予后成立的优先权以第一顺位。不过此时对那些被排挤的优先权人,也应提供一定形式的“充分保护”。为促进重整融资,这也是值得考虑的思路。
圆桌论坛(一)
9、 备用问题
1) 【问俞秋玮院长、刘斌处长、顾功耘教授】
“预重整”是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的基础之上,融合创新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企业挽救辅助性模式,但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还没有相关的立法,目前已有部分法院在自行探索中出台了内部的实施细则、指引,但有时在理解和操作上会出现问题。那么在现阶段在“预重整”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上从法院/学者的角度,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以及对预重整制度实施有什么建议和展望?
2) 【问周逸会长、夏玲律师】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在重整期间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跟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相似,但我国破产法对于管理人监督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重整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采用破产企业“自行管理”的方式?管理人如何履行监督职能?
圆桌论坛(二)
圆桌讨论二:当前环境下的特殊资产投资机遇
背景介绍:
经济内循环下,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殊资产作为逆周期属性的投资标的具备了更多的想象空间。一方面资产标的正加速释放,供给端资源充足、种类丰富,为中长线投资者提供了对冲投资组合风险、增强现金流稳定性的标的选择。另一方面在投资退出上,当前流动性环境对特殊资产的投资组合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圆桌论坛邀请行业生态圈内各代表性机构共同就当前环境下的特殊资产投资机遇、困局等展开具体讨论。
与会嘉宾简介
主持人:
朱 平
瑞威资本董事会主席、总裁
与谈嘉宾:
叶天蔚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合规部总经理
陈从治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特殊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姜国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
陈大江
Pantheon Pacific Capital Management董事总经理、Skystar Bio-Pharmaceutical 董事
蒋 展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圆桌论坛(二)
讨论提纲:
1、 特殊资产是逆周期行业,疫情又加速了违约爆发,在此环境下特殊资产行业投资的机遇是否有了更多的想象空间?如何看待本轮周期中的特殊资产市场供给机遇?
2、 中国经济“双循环”战略被寄予厚望,但是就短期而言目前实体经济受到疫情、经济周期等多种因素较大的不利影响,如何看待大环境、行业现状对特殊资产的处置效率、处置周期的影响?以及对特殊资产收购定价和估值有什么样的影响?
3、 随着国内金融政策的进一步开放,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特殊资产业务也可能迎来一波政策红利,如何与外资机构建立更市场化的合作关系,以及海外资金如何看待目前国内的特殊资产市场,机遇和挑战(投资方式和路径等)?
4、 本轮特殊资产的一大特点是出现了一批资质相对较好的大企业、上市公司的违约情形,这类企业一旦违约可能引发其在多家金融机构的债务爆发,也可能涉及标准化的债券违约等,如何看待这类企业违约的投资机会?在收购和处置上有什么不同?(可引申到复杂项目需要专业律师提前参与等)
圆桌论坛(二)
5、 随着特殊资产爆发的深化,困境企业通过简单的债务重组可能已经无法盘活,而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等途径来盘活资产价值,无疑会加大不确定性和处置难度,要求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如何看待这类资产的投资的机遇和挑战(可引申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服务)?
6、 延伸问题:
1) 随着特殊资产行业的信息更加充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特殊资产机会越来越少,现阶段特殊资产投资的竞争焦点?看好的投资方向?基于特殊资产的一二级市场
2) 参与者角度对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合作有什么展望?
领导致辞
上海市律师协会领导
闭幕式
会务须知
会场平面图:
签到地点:上海半岛酒店一楼
(注:嘉宾签到请携带手机,出示专用签到二维码)
入馆流程:
地址导览
地址导览
停车及公共交通
上海半岛酒店二楼玫瑰厅
黄浦区中山东一路32号,近北京东路口
交通指南:
可乘坐地铁2号线、10号线至南京东路站6号口出,步行十分钟到达酒店。
公交21、220路于四川中路香港路下车,步行五分钟到达酒店。
公交305、307、330、33、55、65路至中山东一路南京东路下车,步行4分钟到达酒店。
全程戴口罩
出示随申码
出示入场专码
体温检测
会务须知
感谢您的参与本次论坛!
感谢您参与第十届外滩金融法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