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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法律电子书

文档/电子书教育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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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

2023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

    
    不断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构建大安全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保障。
    加深社会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解,增强对非传统安全的认识,促进依法防控疫情、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

宣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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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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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
        二是大力宣传宪法规定的关于公民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基本义务。
        三是着重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涉国家安全法律。
        四是突出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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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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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涵盖政治安全等传统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非传统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国家安全 · 重要法律

宪法和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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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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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的法规.。2015年7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本法共7章8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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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

反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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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间谍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后,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

    反间谍法与所有公民和组织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就公民和组织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这部法律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将相关保护措施具体化,对于公民和组织落实反间谍法的要求,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共筑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意义重大。

维护国家安全

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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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

反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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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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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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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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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传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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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四、网络安全法

五、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是我国传染病防治从行政管理步入法制管理的重要标志。2004年8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2016年11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六、突发事件应对法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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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2007年8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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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的行政法规。 2003年5月7日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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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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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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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境卫生检疫法

九、野生动物保护法

    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7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自2007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公布并施行。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1988年11月8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经四次修正、修订、修改,现行版本是2018年10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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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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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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