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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违规案例宣传手册10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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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科创投

行业违规案例宣传手册

10

第10期

2023年11月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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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政府招标采购的十大经典
案例及分析
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
购买物资如何定性

天府科创投违规案例宣传手册

第10期

政府招标采购的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来源:转载自公众号“审计之家”    编辑:姚舜禹

在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的这几年中,由于某些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不规范,致使“阳光下的交易”出现了“日全食”、“月全食”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必须及时封堵这些大大小小的“黑洞”。
下面就是政府招标采购的十大经典案例,后附案例分析,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案例1:度身招标
案情: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案例分析: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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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暗中陪标
案情:某高校机房项目升级改造对外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在私下达成交易,决定将此工程交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提升该建筑公司中标率,建筑公司主动组织邀请了5家关系不错的建筑企业前来进行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建筑企业投标价格制作的都比该建筑公司价格高,招标文件页得制作得有缺漏。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案例分析:这是一例经典的暗中陪标行为。这一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
案例3:违规招标
案情:某日某地方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单位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某知名品牌车辆,并在当天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而且就在当天,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

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案例分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某知名品牌车辆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这种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对遏制腐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案例4:低价竞标
     案情: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由于该医院过去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与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招标仍希望这家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该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再将货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将原来的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提高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案例分析: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5:虚假应标
     案情:某省级公务用车维修点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对“合格投标人”作了如下规定:在本市区(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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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有12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省交管部门批准的汽车维修资质、上年维修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招标结果,某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高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中心专门组织了采购人和有关专家代表赴实地进行考察。考察小组的考察报告是这样写的:经实地丈量,该企业拥有固定修理厂房800平方米,与投标文件所称拥有的修理厂房1752平方米相差952平方米,与招标文件规定的1200平方米标准相比少了400平方米;经对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该企业的年度维修营业额为78万元,与投标文件所称的350万元相差272万元,与招标文件规定的200万元标准相比少了122万元以上。鉴于以上事实,建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取消其中标资格。
     案例分析:供应商参与投标、谋取中标,实属天经地义,但有个前提就是,必须以合理的动机、恰当的行为去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供应商如果以不诚信行为虚假应标,一则会给自身形象抹黑,烙上“不良记录”;二则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6:倾向评标
     案情: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本地一家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案例分析:这个招标看似公正,其实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根据有关规定,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7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案例7:故意流标
案情:某单位建造20层办公大楼需购置5部电梯,领导要求必须在10月1日前调试运行完毕。8月12至9月

3日,基建办某负责人为“慎重起见”,用拖延时间战术先后5次赴外省进行“市场考察”,并与某进口品牌代理商接触商谈,几次暗示要其与相关代理商沟通。9月10日,由于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本次公开招标以流标处理。按规定,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已经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由于时间关系,最终只能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9月17日,通过竞争性谈判,该品牌代理商以性价比最优一举成交,9月29日, 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的“经典”之处,是采购人以“市场考察”之策略拖延时间,以“暗示沟通”之方法规避招标。从表面上看,造成流标的原因是公开招标投标商不足3家,最终因为采购时间紧而不得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际上,采购人正是利用了流标的“合理合法”之因素,达到了定品牌、定厂商的真实意图。
案例8:考察定标
     案情:某2500万元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招标。据了解,国内具有潜在资质的供应商至少有5家(其中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一家企业中标)。鉴于该项目采购金额大、覆盖地域广、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等,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条款作了       特别说明:本次招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采购人代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后,最终确定一名中标者。招标结果,那家本地企业按得分高低排名第三。经现场考察,采购人选定了那家本地企业作为唯一的中标人。
     案例分析:考察定标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条款。就采购人而言,要把一个采购金额比较大且自己从未建设过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托付给一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心,单从这个心理层面上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定标,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问题是,本案出现的情况有点不正常。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业中标,这就等于排斥了外地的4家潜在投标人;考察定标的标准没有在标书中阐明,所以人为定标的成分很大;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得分高低定标,似乎有失偏颇。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将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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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异地中标
案情:某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建设一个能覆盖本系统省、市、县的视频会议系统项目。该项目实行软、硬件捆扎邀请招标,其中:软件采购金额占45%,硬件采购金额占55%。该部门负责人的同学系本地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于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发出了如下要约: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标,软件服务必须在4小时内响应。邀请招标结果,如采购人所愿。
案例分析:因为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实行联合体投标是可以的。现行制度对联合体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双方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必须签订联合协议,且必须以其中的一方参与投标,双方均承担同等法律义务及责任。本案中,如将该项目实行软、硬件分开招标,本地软件企业是没有资格投标的。所以,采购人就施出了联合体投标的绝招;因为同学关系,本地小企业异地中标,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情招标。
                 案例10:拖延授标
案情:某单位采购电脑100台,按规定:双方应于1月31日签署合同,甲方(供应商)必须在签署合同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乙方(采购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货款必须在验收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甲方于2月10日前分3次将100台电脑交付乙方,甲方指定专人分批验收投入使用。截至4月30日,甲方向乙方催收货款若干次未果。5月8日,甲方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落实资金支付事宜。经查证,双方未按规定时间签署合同,未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收单;乙方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予付款。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上帝”的采购人利用供应商的弱势心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而要求供应商先行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借口资金紧张原因拖延付款,致使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货款未果。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上述现象十分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通常不敢得罪采购人,往往不计较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

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拖延授标的恶果,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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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
购买物资如何定性

转载自廉洁四川

    随着我国对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后勤采购费用和支出日益增长。同时,其中也滋生一些腐败问题。有的高校领导干部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采购物资,从产品的角度看,有的采购的产品并无实际需求,购买后长期闲置,有的产品采购价明显高于市场价,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从产品销售的第三方角度看,有的是高校领导干部的朋友,其间存在利益输送,有的是特定关系人控制的公司,甚至是高校领导干部自己成立的“影子公司”。实践中,由于此类问题较为复杂,给行为定性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为此类案件的认定提供启示。
【关键词】
高校领导 采购 第三方 为亲友非法牟利 滥用职权 贪污
【案例简介】
     案例一:甲是某大学采购部门负责人,乙系电脑经销商,二人系同学,相识多年。2012年,受乙请托,甲通过给具体采购人员打招呼,以明显高

于市场的价格从乙处采购一批电脑,共计花费600万元,案发后经评估,该批电脑同期市场价为400万元。为感谢甲的帮助,乙先后送给甲50万元。
    案例二:丙是A大学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丁系其表弟,某实验仪器公司销售代表。2013年,丙利用本人职权,在明知A大学没有实际需求的情况下,指使下属伪造论证报告,违反校内采购流程制度,擅自决定采购丁所在公司2台实验仪器,共计花费1000万元,实验仪器购置后长期闲置。案发后经查,2台实验仪器质量合格,购入价1000万元属于当时正常市场价,经评估,2台实验仪器案发时的二手市场价为100万元。
    案例三:戊是B大学后勤处处长,戊让特定关系人戌注册一家空壳食品销售公司C,戊是实际控制人。戊利用职务便利,在能够以9折批发价直接从超市采购食材的情况下,要求本校食堂与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无折扣的零售市场价从C公司采购食材。后C公司与某超市签订合同,约定以9折批发价从该超市进货,超市负责供货、运输、质保等事项。2012年至2015年,B大学食堂陆续以零售价从C公司采购1000万元食材,C公司收到货款后,以批发价的标准支付给超市900万元,剩余100万元留在C公司账户,用于戊、戌生活开销。
【罪名剖析】
案例一中,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乙财物50万元,构成受贿罪。与此同时,其指使下属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乙处采购电脑,给国有资产造成200万元损失,还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数罪并罚。案例二中,丙为徇私情,在明知本单位没有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徇私舞弊,违规决策,让本单位从丁所在公司采购实验仪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三中,表面上看,戊让下属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C公司采购食材,应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但从本质上看,戊的行为实质是

编辑部/ The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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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舜禹
审核:刘剑平
          李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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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交易环节、增加成本支出的方式,套取公共财物,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占有,二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难点辨析】
     一、指定从第三方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有真实需求的产品,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表现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例一中,甲利用担任大学采购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给采购人员打招呼,以高于市场200万元的价格,从乙处购买电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的行为表现。
     二、指定从第三方处采购无真实需求的产品,一般构成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案例二中,丙的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前文所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也属于一种滥用职权类的渎职犯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相比,两个罪名犯罪主体相同,行为手段相似。在具备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主观动机前提下,两者的区别在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仅限于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价采购或以明显低价销售、采购不合格商品三种情形,其他情形则不构成该罪,而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适用情形则更加宽泛。案例二中,由于丙所在高校采购的实验仪器是合格商品,且价格未明显高于市场价,因此,在客观方面并不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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