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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其他2024-05-15
81

清风信托

2024年第8期
 总第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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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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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学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把这次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将其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纪律松弛风险依然存在。有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有的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还有的纵容亲属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忽视党纪、违反党纪,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当前,我国已经迈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应对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必须以更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此时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既是形势所在,又是现实所需。唯有全体党员都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才能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学党纪是主线,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重点。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条例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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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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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知为行之始,学为用之先。要原原本本学,既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又掌握来龙去脉、内在逻辑,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要联系实际学,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对照条例规定认真检视自身存在的不足,用党规党纪校正偏差、找准方向、厘清路径,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要抓好以案促学,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强化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真正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要抓好以训助学,区分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有针对性做好学习解读,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不断深化纪律处分条例理解运用。
    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压实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既抓好“关键少数”,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强化示范引领,又实现“全员覆盖”,督促党员干部用心钻研把握,时刻对标对表,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坚决防止走马观花,杜绝层层加码、增加基层负担,以良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落实落地、见行见效。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作为党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在党纪学习教育中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既带头守纪,又精准执纪,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推动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浓厚氛围。

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负面清单: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4、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5、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实务

这些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该条还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审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实说明”的范畴,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此项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  5.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篡改、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务

这些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党规党纪是党的生命线,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做遵守党规党纪的表率,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以抓铁有痕的韧劲,夯实遵守党规党纪的思想根基。学纪是基础,知纪是根本,明纪是关键。回溯过往,开展党纪教育始终是党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观念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必须把学习党规党纪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带头学习、层层示范,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联系实际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带头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赓续忠诚血脉,时刻牢记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积极创新党纪教育方式,丰富拓展教育内容,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用违纪典型案例常敲警钟,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厘清权力边界,时刻警醒自己,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确保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知纪、明纪,以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的良好形象,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
 以一严到底的要求,培养遵守党规党纪的高度自觉。“预知方圆,则必规矩。”作为党员干部,要把党规党纪牢牢刻印于心,常念“紧箍咒”、常敲“警示钟”、常打“预防针”,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检视自我,对党纪心怀敬畏,做守纪的表率。严格按照党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得擅作主张、我行我素。严格按照条例要求,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传承好家风,管好“身边人”“枕边人”,戒奢从简,规范言行,时时处处以党规党纪为准绳,带头厉行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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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遵守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牢固树立敬畏党纪、遵守法律的意识,从内心深处把坚持依规依纪办事作为政治责任、施政习惯、自觉追求,做到在诱惑面前把握住自我,不穷奢极欲、以身试法。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将党纪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前移关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管理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对于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勇于担当的姿态,争当遵守党规党纪的模范标兵。“为官避事平生耻”,勇于担当作为是党员干部必备的“看家本领”。党纪学习教育不仅要使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能知止,更重要的是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的具体行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学习和弘扬焦裕禄精神,永葆亲民爱民的公仆情怀,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抓紧扛牢主责主业,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弘扬“马上办”和“钉钉子”精神,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拿出一抓到底的落实魄力,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敢于担当、动真碰硬,练就敢啃“硬骨头”的过硬本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责任感,雷厉风行抓落实,统筹把握时度效,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不图虚名、不慕虚荣,闻令而行、务实笃行,办实事、求实效、出实绩,真正让党纪学习教育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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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遵守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人生当有“三足”意识:名利面前要“知足”,修身养德要“知不足”,立业做事要“不知足”。“三足”一同发力,才能行稳致远。
 名利面前,知足者常乐。《菜根谭》中讲:“知足者仙境,不知足者凡境。”知足是安乐之源。正如明代罗洪先《醒世诗》所言:“能自得时还自乐,到无心处便无忧。”真正的快乐,正是常知足、少计较。知足是幸福之本。一个懂得知足、能够知足的人,心中定会充满阳光,充满幸福。知足是戒贪之法。“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心不知足、行不知止,则没有不败者。“寻常衣食随时度,分外资财莫妄求”,做人当不妄想、不妄求、不妄取。知足是高洁之基。“知足常足,终身不辱。”若是一味追求名利,就难免陷身泥潭而污染了品性,丧失了人格。知足是养生之道。“仁可长寿,德可延年。”懂得知足,自然心中常乐,有益健康长寿;相反,欲望过多,不仅易身败名裂,也易伤身劳神、心力交瘁。
 修身养德,知不足者常醒。知不足是一种清醒的自我认知,是一种理性的自我审视,更是一种自觉的自我完善。为人当知“短”。短者,短板也。唯有明己之所短,知道自己的软肋是什么,才能避短扬长、补短为长,更好地完善自己。为人当知“过”。过者,过错也。“闻过则喜,知过不讳,改过不惮”,做到有错即改,才能不断进步。为人当知“距”。距者,差距也。强化“差距意识”,学会找准差距、正视差距、补齐差距。为人当知“隅”。隅者,局限也。为人处世应知“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否则,“墙角的花,你孤芳自赏时,天地便小了”。为人当知“陋”。陋者,浅陋也。所谓“学无止境,勤则可达”,切不可浅尝辄止,虚有其名。
 立业做事,不知足者常进。不知足,则有奋发之心。“志之难也,不在胜人,在自胜也。”面对人生之路上的重峦叠嶂,当心怀凌云壮志,做到“猛志固常在”“坚志而勇为”。不知足,则有进取之姿。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思想状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仰望星空、脚踏实地,蹄疾步稳,勇毅笃行。不知足,则有突破之举。对事业不知足,就是要敢于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勇于迎难而上、克难攻坚,善于独辟蹊径、寻求突破。不知足,则有超越之境。人生的意义,就在于不断地挑战自我、重塑自我、超越自我,做最好的自己。要把“不停步、再出发”作为一种人生常态,保持“空杯心态”,凡事善于“归零”,不断创造超越的人生。
 知足,是幸福者安乐生活的压舱石;知不足,是自省者砥砺品性的磨刀石;不知足,是成功者不断进步的铺路石。面对名利,要有知足的涵养和静气,在知足中享受安乐、感受幸福;面对缺点,要有知不足的清醒和勇气,在知不足中行有方向、赶有目标;面对成绩,要有不知足的品格和志气,在不知足中激发动力、再创佳绩。

清风

知足 知不足 不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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