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 我回答
盛京银行天津分行内控合规部(制)
01
2024年第 01 期
总第05期
提高反洗钱意识•防范洗钱风险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天津分行
主办部门:天津分行内控合规部
本期主编:王相懿
本期审核:石磊 刘雨明
本期编辑:王相懿
栏目:《反洗钱 我回答!》2024 年 01 期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 42 号
联系方式:022-28379999-6319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请勿外传!
2024年第 01 期总第05期
前言
preface
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
启航新征程,共筑辉煌未来
在这个日益复杂和全球化的金融环境中,洗钱活动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着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还对社会经济秩序、法治建设以及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洗钱活动不仅涉及金融领域,还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包括保险业、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这些领域由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和规模,成为了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和温床。因此,我们特别关注这些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为本行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在本期刊中,我们将深入探讨银行业的洗钱问题。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已经高度关注这一领域,并详细界定和归纳了相关的洗钱风险。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包括保险业洗钱的特点、手法、防范策略等,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此外,我们还将关注银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挑战和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银行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本期刊的出版,为反洗钱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坚信,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洗钱活动的蔓延,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反洗钱事业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contents
01
监管动态
01/2024年01月央行公布反洗钱处罚信息
02/2024年02月央行公布反洗钱处罚信息
03/2024年03月央行公布反洗钱处罚信息
0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
05/FATF更新2024年反洗钱黑灰名单:新增2、退出4
06/打击虚拟资产洗钱犯罪,中国反洗钱法迎首次大修
02
以案说险
01/4个洗钱罪典型案例
02/10人落网,涉案800余万元!兰山公安铁拳出击,打掉“跑分”洗钱犯罪团伙
03/涉案超20亿,北京警方破获涉虚拟货币连环案
04/“洗钱接赃”骗局,全国多地爆发,市民:2万元没了,卡被冻结!
05/北八道集团操纵市场洗钱案
06/汪某中等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
目录
03
知识问答
01/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都包括什么?
02/对于已发生的交易及交易对手进行调查和甄别分析,工作记录保存多久?
03/反洗钱说的风险等级都有什么?
04/针对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业务情形,各单位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04
深入分析
01/全球七大洗钱手段 & 反洗钱措施
02/洗钱罪研究报告:自洗钱认定中疑难问题
2024年第 01 期总第05期
01
监管动态
央行公布2024年一季度反洗钱处罚信息汇总
·2024年01月央行公布反洗钱处罚
涉及区域:全国20个省级区域
罚单数量:2024年1月共有93张罚单,其中33张单位罚单,60张个人罚单(按照处罚决定文书的数量统计)
处罚金额:单位罚款总金额约3977万元,个人罚款总金额约165.61万元,合计约4142万元。
被罚机构类型:银行、保险公司、支付公司
涉及部门:财务统计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数字金融部、互联网支付部、普惠金融部等.
·2024年02月央行公布反洗钱处罚信息
涉及区域:全国8个省级区域
罚单数量:2024年2月共有47张罚单,其中13张单位罚单,34张个人罚单(按照处罚决定文书的数量统计)
处罚金额:单位罚款总金额约2459万元,个人罚款总金额约100万元,合计约2560万元。
被罚机构类型:银行、支付公司、证券公司
涉及部门:会计结算部、运营管理部、内控合规部、信息科技部等
总行处罚: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出的罚单中,有涉及到反洗钱。
·2024年03月央行公布反洗钱处罚信息
涉及区域:全国10个省级区域
罚单数量:2024年3月共有40张罚单,其中13张单位罚单,27张个人罚单(按照处罚决定文书的数量统计)
处罚金额:单位罚款总金额约2468.98万元,个人罚款总金额约96.66万元,合计约2565万元。
被罚机构类型:银行机构
涉及部门:运营管理部、渠道管理部、财富创新部、法律合规部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共九章八十一条。包括总则、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数据安全治理架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数据安全工作;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管理要求。
二是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动态管理和维护数据目录,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数据安全与发展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处理管控机制,在开展相关数据业务处理活动时应当进行数据安全评估。
四是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针对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多元异构环境下的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建立数据安全技术架构,明确数据保护策略方法,采取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
五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同意。
六是完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
七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处置。对违反《办法》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此次制定的《办法》有以下五个主要特点:
一是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党委(党组)、董(理)事会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数据安全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是明确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指定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本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主责部门,承担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维护数据目录、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等职责。
三是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明确管理流程,主动评估风险,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监测,防止数据破坏、泄露、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发生。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审计、监督检查与评价。
四是强化数据安全评估。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数据处理活动时,应事先开展安全评估。根据数据处理目的、性质和范围,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和对数据主体权益影响,评估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合规性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五是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基线。将数据纳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对存放或传输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机房、网络实施重点防护,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内采取有效访问控制管理措施,采用安全有效的传输方式保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数据安全与发展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数据安全保护策略;根据数据处理目的、性质和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要求,对相关数据业务处理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和对数据主体权益影响,评估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合规性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收集数据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不得超出数据主体同意的范围收集数据;在数据集团内部共享的过程中,应建立总行(公司)与其子公司数据安全隔离的“防火墙”,并对共享数据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办法》还对数据加工、委托处理、共同处理、数据转移等具体的数据处理场景分别提出了相应安全管理要求。
目前,《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
◎ 文:摘自《金融数透社》
近期,央行官网在反洗钱栏目发布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024年2月)】详情如下:
一、背景情况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二、名单变动
2024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33届第5次全会决定将肯尼亚和纳米比亚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同时认可巴巴多斯、直布罗陀、乌干达和阿联酋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根据上述决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具体如下:
三、央行相关要求
各义务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名单变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说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黑名单 |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3个)朝鲜、伊朗、缅甸
灰名单 | 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1个):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克罗地亚、刚果(金)、海地、牙买加、肯尼亚(新增)、马里、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新增)、尼日利亚、菲律宾、塞内加尔、南非、南苏丹、叙利亚、坦桑尼亚、土耳其、越南、也门
FATF更新2024年反洗钱黑灰名单
随着科技发展,虚拟货币为代表的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技术、新渠道被不法分子所滥用。洗钱、恐怖融资日趋全球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复杂化。
反洗钱法修改获得重要进展。2024年1月22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
此前在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2007年起施行的反洗钱法将迎来首次重大修改。
“反洗钱法修改过程相对来说比较艰辛。2021年修订草案第一稿就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修订草案被列入当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反洗钱法(修改)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根据立法计划,修订草案2025年将有望获得通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参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讨论的专家王新告诉界面新闻。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作为刑事术语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阿尔·卡彭为首的黑帮组织在芝加哥开设了几百个洗衣房,将贩毒走私、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得的“黑钱”与洗衣房的收入一同向税务机关申报,将赃款“洗白”,美国财政部特工在试图抓捕阿尔·卡彭时发明了“洗钱”一词。
打击虚拟资产洗钱犯罪,中国反洗钱法迎首次大修
1、洗钱犯罪威胁金融安全
◎ 文:摘自 《北京反洗钱研究》
◎ 文:摘自 《北京反洗钱研究》
王新告诉界面新闻,洗钱作为下游犯罪,在产生初期是恰如寄生虫般紧密地依附于毒品、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三类上游犯罪。自“9.11”事件发生后,在国际社会全力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大形势下,洗钱被公认为恐怖分子隐藏其收入和获取资金的渠道。对此,国际社会反洗钱理念发生急剧转变,开始调整传统的反洗钱策略,在原有的反洗钱基础上增加反恐怖融资内容。
王新介绍,随着洗钱犯罪的日益发展,其危害性开始发生核裂变,逐渐从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单一属性中脱离出来,升级为非传统性安全中的突出问题,具有自己独立的属性。
“洗钱和反洗钱皆已成为可以影响、操控乃至‘侵略’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非对称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已升级为一种非传统武器。因此,对绝大多数国家而言,面临的金融安全挑战是严峻的。”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严立新告诉界面新闻。
严立新介绍,以全球视野观察,洗钱在现阶段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洗钱总量逐年增长,频度提高,表现为小额、多批次、多名目。此外,洗钱活动不断向非银行机构“外溢”。在各国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处罚力度,银行业的反洗钱总体水平不断提升的形势下,不法分子和犯罪组织开始将洗钱活动向反洗钱意识相对较弱、制度和执行漏洞较多的保险、证券、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拍卖、典当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娱乐业等领域扩张渗透。
“通过上述途径被漂白的‘白钱’,通常仍会再回到银行体系,即所谓‘二次进入’。这对银行识别资金的原始来源和性质,履行反洗钱义务,增加了相当难度。”严立新说。
此外,随着科技发展,虚拟货币为代表的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技术、新渠道被不法分子所滥用。洗钱、恐怖融资日趋全球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复杂化。
严立新介绍,当前, “看门人”等专业人士越来越被不法分子所青睐。“看门人”主要指律师、审计师、评估师、公证员以及银行风控人员、反洗钱合规等专业人士等。这些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法规、税务、财务、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很了解,知道存在哪些真空地带和灰色领域,故成为洗钱分子或组织争相收买的主要对象。
此前在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王新介绍,近年来,我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知,可以说发生了“三级跳”:从最初关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和声誉之最狭义的理解,发展到洗钱与产生经济利益的上游犯罪之间联系而延伸至维护金融安全,最后提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并且将反洗钱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这必然会对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产生影响。
“二十大报告和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都提到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监测资金流动,将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抓手’就是反洗钱。” 王新说。近年来,我国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据最高检公开数据,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2435人,同比上升16.6%。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是全球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了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新形势需要,2007年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修订发布新的国际标准——《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并以此为依据,从2014年至2022年对所有成员开展互评估,旨在综合考察成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该报告认可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
同时,报告指出,中国反洗钱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例如:相对中国金融行业资产的规模,反洗钱处罚力度有待提高;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缺失,特定非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对洗钱风险及反洗钱义务的认识;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度不足;执法部门查处案件、使用金融情报、开展国际合作工作时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中国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方面存在机制缺陷,包括义务主体、资产范围和义务内容不全面,国内转发决议机制存在时滞等。
据介绍,FATF在报告中还发布了对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技术合规性的“打分成绩单”。“对互评估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对标整改,并且在后续再评估报告中将低分项目评级上调至达标水平,不仅是遵守FATF评估程序规则的义务要求,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作为负责任国际大国的形象问题。”王新说。
“反洗钱法修改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我国面临FATF第五轮评估。”严立新介绍,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对洗钱罪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反洗钱法作为单行法,在反洗钱的概念及义务内容、管辖规则、反洗钱义务主体、罚则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如果反洗钱修订草案可以在第五轮评估前正式通过,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加分项。
王新认为,反洗钱法修改最重要的一点是把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并明确其范围。“FATF对我国评估的6项不合规中有3项都与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王新说,修订草案将个人、单位、企业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的义务主体中,改变监管义务主体单一的情况,有助于监测和遏制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
王新介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跨国洗钱犯罪骤增的背景下,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境内金融机构配合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义务,要求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批准,实际上就是“家长”出面,能够保护本国利益,应对他国进攻性的主张和做法采取反制措施,主动防御风险,提升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修订草案还有一个亮点在于对“受益所有人”规则的完善,这也是因为FATF对我国评估的6项不合规中有2项都与其相关。
2、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
针对修订草案,王新表示,反洗钱法牵涉的面比较宽,修订草案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先把最为紧迫的内容框架性地体现出来。
“当前最主要的、最紧迫的、也是最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解决的,就是涉及到虚拟资产的洗钱问题。”严立新介绍,利用加密货币、虚拟资产进行洗钱逐渐成为一个主流趋势,但我国法律对于虚拟资产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清晰的定义。
王新则认为,从取缔比特币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就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为防范数字金融风险,我国禁止对虚拟货币提供或接受服务。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已经将应对新型洗钱风险涵盖在内,要求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提供新产品之前必须对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实践中发现,金融机构的“严防死守”并不足以杜绝虚拟资产洗钱。2021年,最高检、央行曾发布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洗钱的典型案例。2018年,陈某波涉嫌集资诈骗罪潜逃境外。其亲属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以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为何出现这种情况?严立新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是成文法,司法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判决权,不能突破法律。虽然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已将防范虚拟资产洗钱纳入其中,但是对于虚拟资产洗钱犯罪后续查封、冻结、扣划、罚没等问题缺乏可操作化的指导,出现“前后脱节”。法律没有授权,则会产生“灰色地带”,形成打击利用虚拟资产洗钱过程中的执法盲点和难点。
除此之外,严立新介绍,我国反洗钱执法过程中的司法救济工作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反洗钱法也应该涵盖司法救济相关内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实中,对于涉嫌洗钱等不法甚至犯罪行为的金融账户或个人银行卡“一封了之”“一冻了之”“一扣了之”的情形屡见不鲜,甚至司空见惯。这其中,不乏被误中、误伤的个体或群体,因账户被误封误冻却申诉无门、久拖不决进而造成个人、家庭或企业陷入绝境的案例亦不鲜见。
例如,在2020年“冻卡”行动中,某地数万商户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为处置危机,当地政府牵头临时成立了“银行账户冻结援助中心”,梳理登记商户账户冻结信息,并派出40余个工作组前往全国各地沟通协调银行卡解冻事宜,这对商户和地域经济、政府声誉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对于洗钱、电信诈骗、虚假交易、腐败等不法犯罪行为,类似的针对性行动的确起到了有效遏制和打击效果,但过程中被误中误伤的情形也客观存在,而相关主体却缺乏必要的知情权、申诉通道、纠正和救济机制。这是一个一直未被足够重视的问题,因此,亟待建立虚实相间、职责明晰,由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独立第三方如律师等组成的网络,形成完备的、可操作的组织架构、制度、规则和流程。”严立新说。
王新认为,反洗钱必须建立一个合规的管理体制。反洗钱法作为基本法,应将反洗钱的合规要求纳入其中,便于后续颁布实施细则等指导性文件。
3、修法应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此外,严立新介绍,我国在建立金融情报网络方面仍有相当的提升空间。目前,国家除在上海设立了反洗钱分中心外,在其它省(市、自治区)没有分支机构,难以满足各地在维护地区经济稳定、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过程中对金融情报的巨大需求。应以反洗钱法修订和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立足当前及未来国家治理的需要,战略提升系统性资金监测能力,有效应对众多或重大的不确定性。
“
202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北京法院洗钱罪典型案例。
02
以案说险
基本案情: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散发传单、组织讲座等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000余万元。陈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指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员工工资、投资人本息等财务工作,并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陈某在职期间,公司使用其银行账户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4,536,311.11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64,240.92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使用上述非法募集的资金授意被告人陈某以陈某父母名义在山东省曹县购买房产、车位等不动产累计支出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买卖、投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帮助犯,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自洗钱案件,陈某系上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帮助犯。本案中,陈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以母亲的名义购买房产、车位等,将钱款转化为财物,显然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了转变、转换,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属于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被告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与自洗钱行为系两个行为,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不属于重复评价:洗钱行为切断了上游犯罪行为与违法犯罪所得及收益之间的联系,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故洗钱行为不是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自洗钱行为应当独立评价。将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进行并罚处理,符合全面评价的要求,也是依法加大对洗钱行为打击力度的体现。
四个洗钱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集资犯罪+自洗钱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洗钱罪典型案例
白皮书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钱案8件,他洗钱案32件,审结二审案件1件。
◎ 文:摘自 《受益所有人》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费用。2021年3月至6月间,杨某为掩饰、隐瞒其收受他人贿赂钱款的来源和性质,要求其开办的养发馆员工房某提供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接收钱款,后杨某通过ATM机取现方式支取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本案还涉及洗钱以外的其他事实,略)。
案例二:贿赂犯罪+自洗钱
贿赂犯罪+自洗钱
法院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案例三:为近亲属洗钱
典型意义:本案洗钱行为人系上游犯罪人的近亲属。洗钱案件中存在不少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帮助隐瞒、藏匿、转换不法财产的情况,反映出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辩称其主观上不明知上游犯罪。对此,法院不仅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对其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行为的关系、交往情况,涉嫌洗钱的资金数额、去向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认定洗钱犯罪行为。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主观上认识到涉案款项是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张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来源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为近亲属洗钱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孙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为掩饰、隐瞒其子张某(另案处理)非法集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张某向其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360万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房产。在张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孙某将上述所购房产出售并将部分所得资金取现后用于退赔亲友投资款项及为张某向司法机关缴纳退赔款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明知是其子张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并通过转账购买房产及提现等方式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孙某收到张某的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后将部分资金用于向集资参与人兑付投资款项及给张某进行退赔,同时系主动投案,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法院遂以洗钱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贪污犯罪上游犯罪人自洗钱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杨某作为受贿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接收贿赂款,且后续自行取现,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洗钱方式,该自洗钱行为应当与受贿行为系两个不同的行为,应予数罪并罚。
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关系极其密切,洗钱已成为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贪官”基于身份、职业等约束,收受的贿赂无法正常使用,需要他人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黑钱、脏钱”洗白。洗钱行为降低了贪污腐败的犯罪成本,使“贪官”没有了后顾之忧,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同时增加了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办难度。对洗钱行为进行惩治,加大腐败犯罪的成本,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链条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
典型意义:本案上游犯罪系贷款诈骗案件。李某明知涉案车辆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银行贷款购买,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欺骗行为,仍接受该四辆车作为抵押并向肖某出借50万元,在肖某被抓获后,李某还将涉案车辆进行转移,后全部出售给他人。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知”,否认洗钱罪。实践中,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存在该犯罪行为,在七类上游犯罪范围内,将其中的一种犯罪误认为另一种犯罪,不影响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机关对金融犯罪案件洗钱行为严厉惩处,有助于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构建完善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维护金融安全。
基本案情:肖某(已判决)长期以帮助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种贷款为业,于2017年起以付某(已判决)等人的名义注册多家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承租一个庭院作为办公地点。
2020年3月起,肖某伙同付某等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对外宣称能够帮助他人零首付购车贷款,以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购置汽车的名义,安排中介人员组织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张某、魏某、代某、隋某等多名社会人员前往并居住在上述办公地点,采用伪造贷款申请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的方式,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上述人员进行包装,以上述人员购置汽车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肖某等人领走贷款申请人的汽车后,通过低价对外出售或抵押,在扣除垫付的首付款及办理其他事项的手续费、服务费和给中介人员的好处费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贷款申请人。
2020年4月,李某经介绍认识肖某。后肖某为向李某借款,将通过诈骗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的登记在张某、魏某、代某、隋某名下的四辆汽车抵押给李某。肖某将有张某、魏某、代某、隋某单方签名的,关于该四人名下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买卖协议、转让协议、车辆出售委托书等材料交给李某,前述四辆汽车分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7.6万元。李某明知相关车辆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银行贷款购买,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欺骗行为,仍接受该四辆车作为抵押(其中3辆存放于李某处),向肖某出借50万元。
2020年6月3日,肖某、付某等人在办公地点被民警查获,同日李某前往该地点将上述4辆汽车中的剩余1辆开走。李某于2020年6月22日将上述4辆汽车出售给他人,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法院遂以洗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为贷款诈骗犯罪洗钱
兰山区某宾馆内,
一个小房间的门刚刚打开,
民警们就迅速冲进房间,
将屋内人员全部控制。
随即,
民警又继续前往隔壁房间,
将1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刚刚的这一幕,
正是兰山反诈民警们果断出击,
打掉一个跑分洗钱犯罪团伙的经过。
“
”
10人落网,涉案800余万元!兰山公安铁拳出击,打掉“跑分”洗钱犯罪团伙
近日,兰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通过上级推送线索,经过缜密部署、细致研判、耐心摸排,在兰山区启阳路一家不起眼的商务宾馆中,发现了一个跑分洗钱的专业犯罪团伙。
民警们多次化装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共有10人,包括老板、操作手、中介及卡主,分别住在宾馆3楼的多个房间内。为确保一击制胜,民警们反复蹲守,只为等待最佳收网时机。
历时3天蹲守,在观察到该团伙的2名老板全都进入宾馆后,民警们意识到机会来了,迅速兵分两路,一队包围宾馆前后门及楼梯口,另一队在前台的帮助下实施抓捕。短短五分钟内,1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在房间内落网,抓捕行动顺利结束。
随后,民警们又马不停蹄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办案区开展审讯,经过连续几小时的突审,10名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了自2024年2月以来,在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2人的组织下,招揽了20余名卡主实施跑分洗钱犯罪的事实经过。
截至目前,已查明该团伙共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本案的成功破获,将这个黑灰产犯罪团伙连根拔起,有力打击了涉诈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风气。
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不法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后果。
案情回顾
◎ 文:摘自 《北京反洗钱研究》
涉案超20亿,北京警方破获涉虚拟货币连环案
◎ 文:摘自 《北京反洗钱研究》
1.非法售卖公民信息牵出“暗网”里的隐秘交易
日前,北京警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联合破获了涉虚拟货币的连环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共涉及包括北京、上海、浙江等15个省市。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仅犯罪手段隐蔽多样,还是“连环案”,从暗网交易到非法买卖外汇,错综复杂。
北京警方此前接到线索,称有人利用“暗网”和虚拟货币传递信息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特别是非法售卖我国公民的各类隐私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 梁飞:有人在境外利用境外聊天软件组成了多个群组,在群组内公然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
售卖信息的群组成员高达数百人,群组内累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高达上亿条,交易方式严格限定只通过虚拟货币完成。警方初步判断,在买家中,极有可能包含境外机构,一旦我国公民的隐私数据大量流向境外,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 梁飞:境外的诈骗团伙就能利用这些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对普通老百姓进行“精准”诈骗,甚至有一些网络赌博网站,它们筛选到了一些高净值人员的群体,它们会向这些人员群体的手机发送这种网站的链接,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2.高薪诱惑 1年内疯狂洗钱超20亿
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售卖公民信息过程中,全部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结算。在虚拟货币兑换现金过程中,数额特别巨大,这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案人员 卢楠:(经查)他(兑换者)的资金来源非常复杂,并不是单一来源,资金成分比较复杂,他与一般的炒币用户有极大的不同,他使用虚拟币的特点属于快进快出、整进整出,所以我们推断他本身不属于炒币用户,更倾向于地下钱庄的洗钱分子。
警方继续追查,给闫某某兑换资金的林某某,长期使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可是深入调查,林某某也并不是这个犯罪团伙的真正“幕后黑手”,背后还另有“上线”,而且林某某和“上线”在此前,并不认识。
林某某供述中的“上线”,一直身处境外进行遥控。“上线”从一开始就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诱惑林某某帮助其在境内从事不法行为,更恶劣的是,“上线”还怂恿林某某主动充当“犯罪帮凶”继续招募同伙。林某某在半个多月内就在当地组织了5名好友,共同参与其中。
为了更快转移赃款,更多拿到酬金,林某某和同伙共同注册了十多个虚拟货币的钱包账户,还开设了超过30个专门用于洗钱的银行账户疯狂作案。据统计,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经林某某和同伙处理的资金流水,就超过了20亿元,林某某和同伙获利200余万元。
涉案超20亿,北京警方破获涉虚拟货币连环案
3.披着“外籍身份”的“神秘黑手”浮出水面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犯罪分子为了隐藏自己的身份,在网络地址中都显示的是外籍,但许多不合理的迹象,又让警方对他们的身份,产生了怀疑。究竟是什么人在作案?
通过与卖方进一步接触,警方发现,在信息交易过程中,卖方要求资金必须通过虚拟货币支付。通过技术分析,警方发现,这个地址是一名越南籍人员实名注册的。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 梁飞:(我们)发现嫌疑人符合境内人员的特征,但是他在群组内利用了一个越南人的身份掩饰了他(实际是)境内人员的真实身份。
继续深入追踪,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拟货币完成交易后,就将收到的虚拟货币在多个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不同人名义开立的虚拟货币钱包之间腾挪,最终进入到闫某某的虚拟货币钱包中。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办案人员 迟杨清:他所收的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虚拟币,是通过了多个虚拟币账户进行不断转移,经过多轮拆分和整合,一小时内就从三个交易所之间完成了切换,他背后存在一个专业洗钱的团队,为闫某某的非法贩卖公民信息的赃款进行洗白。
4.团伙作案组织严密 境内外资金“闪转腾挪”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办案人员 迟杨清:(我们)发现这些(涉案)银行账户交易十分异常,他们平均每日的交易金额动辄上千万元,交易笔数动辄上百笔,这些大额的交易与他们从事的副业完全不符,由此我们推定,他们是以虚拟(货)币作为媒介,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洗钱活动。
在本案里,资金的“闪转腾挪”是如何实现的呢?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这个地下钱庄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这就实现了非法买卖外汇的作案过程,也增加了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工作人员 张艺严:闫某某的虚拟货币出售给地下钱庄,从而将他的虚拟货币和地下钱庄控制的虚拟货币实现了一种置换,从而实现了他赃款洗白的目的。
资金的“闪转腾挪”究竟是如何实现的?又是什么人在操作?在对虚拟货币的追查中,警方发现,这个犯罪团伙试图绕开警方的视线,逃避监管。
5.多路警力联合出动 涉案嫌疑人被全部抓获
经过深入调查,涉案的林某某地下钱庄6名成员及非法出售公民信息的闫某某,各自的犯罪事实逐步清晰。2023年12月,警方兵分四路,在温州、南京、北京、哈尔滨同时行动,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警方现场缴获从事非法活动的手机等电子设备20余部、银行卡30余张。经过清点,该案件共涉及资金超过20亿元,用于非法交易的虚拟货币钱包达到十余个。
涉虚拟货币的各类犯罪在近几年呈现出高发态势,日趋猖獗,主要原因就是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直以来,这也是警方依法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的重点。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办案人员 刘嘉:我们在日常办案中发现,境外的地下钱庄和洗钱团伙常以买卖外汇在部分国家合法作为幌子,来淡化这种法律责任,诱导我国民众在国内开立银行账户和虚拟币账户,帮助其实现地下钱庄的资金转移交易,这种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刑法的非法经营罪或者洗钱犯罪,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以虚拟货币为跨境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非法兑换行为,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 姚力:广大人民群众在办理外汇业务时,一定要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大家要)远离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以免遭受资金财产损失,也避免因违反外汇管理相关法规而受到处罚。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洗钱接赃”骗局,全国多地爆发,市民:2万元没了,卡被冻结!
◎ 文: 邵东公安 北京反洗钱研究
近日,一名“神秘顾客”豪掷万元订购“鲜花+现金”礼盒,让福清开花店的庄女士开心不已。她本以为接到大订单,结果莫名被卷入洗钱案。
近日,庄女士接到一名陌生顾客通过微信发来的订单,称要购买20份伴手礼送给员工,并要求在每份伴手礼中放入1000元的现金红包,寓意“有钱花”。
在与庄女士协商好包装费用后,这名顾客将钱款转入庄女士的银行卡中,请其取现后直接制作。
庄女士便按照约定开始制作伴手礼,但制作完成后,对方以“走不开”为由,叫来了跑腿人员到店里将现金礼盒取走。
几天后,庄女士发现自己名下这张收款的银行卡已被冻结,到公安机关咨询才知道,自己收到的钱款居然是受害人转来的。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警方已经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并追回庄女士的2万元。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平台或拉拢本地人员联系商户,盯准商户服务客户的心理,提出个性需求。商户因前期做过类似定制礼品盒或基于大额订单,大多会迎合客户需求,放松了警惕。
通常诈骗分子会优先购买方便变现的商品(如烟酒、鲜花礼盒、黄金等),提出将钱打入商户经营者的银行卡账户内,让其提供银行卡号。随后,不法人员将卡号转发给电诈案件受害人。商户收到的“预付款”实际是其他案件的“赃款”。就这样,商户经营者无意中成为诈骗分子的“洗钱帮凶”。同时,导致商户账户被冻结,甚至涉案资金被划扣的重大损失。
广大商户在经营时,需谨慎接收网络订单和大额线下订单,拒绝接收来历不明的钱款,不给骗子可乘之机。不要随意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或收款二维码,避免成为骗子洗钱的工具。若发现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银行查明原因,如被公安机关依法管控,务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
据了解
这是一种新型洗钱方式
诈骗团伙为快速洗钱
从之前的银行取现换虚拟币等方式
转为向花店、蛋糕店等
进行大额消费套现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17年2月至5月,厦门北八道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利用300多个股票账户、100多台电脑、10多位操盘手同时交易,采用频繁对敲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连续炒作“张家港行”“和胜股份”“江阴银行”等多只次新股,操纵期间累计获利约9.45亿元。2018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厦门北八道集团操纵市场案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开出55亿元的中国证监会史上的最高额罚单。
北八道集团操纵市场洗钱案
厦门北八道集团是一家物流公司,注册于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25号。其法定代表人为何某,持股比例为100%,林玉某为监事,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总经理最初创业时,在厦门北站承包了第八股道的运输业务,随着业务不断拓展,发展成了在全国各地拥有20多家子公司的大型物流企业。注册公司时,为了纪念当初挖掘“第一桶金”的艰辛,便给公司取名为“北八道”)。北八道集团实际控制陈某腾等301个证券账户,账户组由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和配资中介提供账户两类组成,其中,账户组中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配资账户的保证金来源、提取盈利去向、利息支付方也均指向北八道集团。北八道集团通过所控制证券账户与多个配资中介筹集数十亿元巨额资金,通过大量、高价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拉抬股价;大量、连续申买在尾盘拉抬股价;利用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实施了对“张家港行”“和胜股份”“江阴银行”等次新股的操纵。如2017年2月7日至2月17日,北八道集团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和胜股份”,股价上涨53.38%,偏离同期中小板宗指52.58个百分点,获利1.39亿元。
案例评析
摘选自图书《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实际控制人北八集团依托实业公司的人员和资金流组建团队,操纵股价,团伙和公司化运作日益明显,手法隐蔽。北八道集团通过实际控制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和配资中介提供账户两类账户组,通过复杂的资金运作手法操纵股价,反映了上述涉案账户所在证券公司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明显漏洞,没有真正落实“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没有真正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从北八道集团操纵市场案件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结构、流动性的变化,操纵市场行为出现有别于“坐庄式”的传统操纵模式,呈现“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新的交易特点。由于本案股票被涉嫌操纵期间,有华林证券、恒泰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国海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等证券机构营业部部分或全部参与操纵多只股票。涉案关联账户在上述多个证券机构开户或发生交易,而通常一家证券机构只能监测到本机构的客户及其交易,无法监测到涉案的全部客户及交易全貌,客观上制约了可疑交易监测的有效性。股票资金账户成为银行及券商的可疑交易监测盲区。由于银行机构对股票资金账户未设置明显标识,存在缺少对证券交易专项监测模型的情况,弱化了对异常资金进出股票资金账户的监测力度。而对于券商机构而言,系统设置通常只能监测资金账户金额的增减变动情况,无法监测资金账户的来源及流向,从而客观上割裂了账户资金在银行及券商流动的全过程轨迹。另外,此案中,配资中介成为北八道集团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配资业务以“借钱投资”的形式进行民间融资、垫资,其便捷、高利润、无担保的特点,满足了一些投资者的融资需求。
2010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汪某华、汪某益和赵某宏洗钱案,3名被告分别是有股市“黑嘴”之称的汪某中的两个哥哥和前妻弟,他们被控涉嫌帮助汪某中清洗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所得3.85亿余元。本案是中国首例由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的洗钱案件,同时又涉及我国最大的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汪某中等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
摘选自图书《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汪某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1年8月,汪某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持股比例为80%。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汪某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汪某中非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某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08年9月27日,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公安部指定北京市公安局对汪某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立案侦查。证监会在2008年5月30日冻结汪某中违法所得的1.67亿元。进一步调查后发现,2008年5月30日,在冻结汪某中名下1.67亿元以后,汪某中及其兄弟汪某华和汪某益、前妻弟赵某宏频繁转移汪某中名下的账款。
2008年6月1日,汪某益从户名为汪某益工商银行卡取现6600万元存入户名为汪某益的另一工商银行卡;6月3日,从户名为汪某益的工商银行卡转存1860万元至户名为汪某益的另一工商银行卡。6月2日至4日,汪某华、汪某益从户名为汪某益的工商银行卡取现2210万元,分别存入户名为刘某莲的光大银行卡1510万元、户名为刘某莲的招商银行卡700万元。6月4日,汪某益从户名为汪某益的工商银行卡取现6236万元存入户名为刘某霞的工商银行卡,后又全部转存至户名为刘某霞的另一工商银行卡,并将资金全部分流。6月18日至19日,汪某益从户名为谢某玲的工商银行卡取现141万元;6月18日至27日,汪某益从户名为钱某霞的工商银行卡取现399万元;6月18日至27日,汪某益从户名为钱某霞的另一工商银行卡取现521万元。
6月4日,汪某华从户名为刘某平的工商银行卡取现200万元存入户名为汪某华的工商银行卡;6月5日,汪某华、汪某益从户名为刘某平的工商银行卡汇款1000万元到户名为查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月7日,汪某华从户名为刘某平的工商银行卡汇款2000万元到户名为李某秀的工商银行卡;6月10日,汪某华从户名为刘某平的工商银行卡汇款1000万元到户名为李某秀的建设银行卡。6月10日,汪某华从户名为刘某平的工商银行卡取现1800万元,存到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工商银行账户。
7月1日,赵某宏存700万元至户名为汪某华的交通银行卡。9月,被告人赵某宏分别从户名为李某来的工商银行卡取现4690万元、户名为钱某根的交通银行卡取现1420万元、户名为赵某宏的中国银行卡取现6924万元、户名为刘某莲的光大银行卡取现1510万元、户名为刘某莲的招商银行卡取现1990万元。
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洗钱渠道转向证券业等投资领域,证券业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
03
知识问答
问题 4:针对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业务情形,各单位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盛京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盛银发〔2022〕249号)第三十一条 针对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业务情形,各单位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问题 3:反洗钱说的风险等级都有什么?
答:根据《盛京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盛银发〔2022〕249号)第十八条 固有风险采取五级分类,分为高固有风险、较高固有风险、一般固有风险、较低固有风险和低固有风险五个等级。固有风险等级和评估得分之间的映射关系如下:
(一)高固有风险:评估得分80分以上。
(二)较高固有风险:评估得分61分至80分(含)。
(三)一般固有风险:评估得分41分至60分(含)。
(四)较低固有风险:评估得分21分至40分(含)。
(五)低固有风险:评估得分20分(含)以下。
问题1: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都包括什么?
答:根据《盛京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1.0版,2019年)》(盛银发[2019]357号)第一章 总则 (六)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地址、实际居住地(住所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
问题 2:对于已发生的交易及交易对手进行调查和甄别分析,工作记录保存多久?
答:根据《盛京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控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盛银发[2022]427号)第二十一条 对已发生的交易及交易对手进行调查和甄别分析,涉及回溯性调查的相关工作记录至少要完整保存 5 年。
04
深入分析
对于普通人而言,洗钱话题或许只会出现在新闻报道和影视作品中。不过,随着各国在打击犯罪合作的日益深化,反洗钱法规已经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及金融理财的部分。
由于反洗钱所涉领域甚广,本文难以全面覆盖,所以将从近期发生的两件跨国洗钱案说起,随后从银行、房地产及文物市场的视角,结合监管动态,揭示各类洗钱手段和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希望大家对于“洗钱”和“反洗钱”这两种定义,能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最后,介绍一种历史悠久,起源于金融不发达地区的资金移转方式,以及它对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启示。
“洗钱”通俗来说,就是将原本见不得光的钱,通过各种手法,在不同国家、产业及币别之间流动,使各国执法部门难以 “穿透”其原始来源,最后成为可以合法运用的资金。
一般而言,洗钱资金主要是以下三种:
1.来自非法活动的资金(例如黄赌毒、走私、人口贩卖、恐怖组织及地下军火交易等);2.资金来源合法,但希望隐藏以逃避税务义务;3.(某些人)权力价值的货币化。
全球七大洗钱手段 & 反洗钱措施
◎ 文: 财策智库 杨为钦
一、新加坡:"中国出生+小国护照"
由于至少有10家银行牵涉其中,且10名被捕人员均来自中国南方某省,许多银行已经加强对中国客户的反洗钱审查,并关闭可疑账户,尤其是在中国出生,但用某些小国护照开户的人士。
对于有中国身份的高净值人士来说,本案确实对他们在新加坡的金融交易,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需要准备更多材料,效率上可能也有所降低。但另一方面,可促使他们在新加坡的活动更加规范,减少法律风险。长期而言,其实是有利的。
新加坡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及先进的管理体系,吸引不少欧美资本青睐。近几年来,更成为中国富豪的打卡圣地,并成为中国企业“出海”主要目的地之一。
尽管发生这样的案件,仍然决定自2024年2月9日起,对中国公民(普通护照)开放30天免签,成为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这样做的发达国家。这意味着新加坡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持续深化与中国经贸往来的决心。
二、香港:史上最大跨国洗钱案
香港海关2024年2月16日表示,查获一个涉嫌在印度从事网络诈骗,销售电子产品,及包括钻石在内的稀有宝石等商品的犯罪团伙洗钱案。共抓获五男两女,均为香港居民(香港警方没有透露他们的国籍),涉案金额达18亿美元。香港执法当局目前已经冻结了价值1.65亿港元的资产,包括5处房产及3个商业单位。
海关发现,该洗钱集团以家族式经营,不但在本地开设多间公司和多个银行账户,更通过中介人招募本地人士开设空壳公司和傀儡账户,并利用这些公司、账户处理合计约140亿港元怀疑犯罪得益。
同时,该洗钱集团还以钻石、电子产品等跨境贸易作为掩饰,将大量资金多次转移到香港,从而将黑钱“洗白”,相关银行账户的出入账交易合共超过2万宗。
港英时期的制度积累、与西方高度接轨、金融业成熟开放、又临近中国大陆,这些特性,使得香港天然成为资金在亚洲的中转枢纽之一。这给国际贸易从业者,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样地,也为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这是香港作为贸易自由港,无法避免的难题。
如何与中国大陆及其他境外司法辖区,在确保自由开放的前提下,就打击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互助合作,是香港能否杜绝跨境金融犯罪,营造良好商业环境的关键因素。
身为一般人最常接触的金融机构,银行几乎是所有金融交易的起点。因此,在反洗钱领域,银行是毋庸置疑的 “守门人”,重要性不言可喻。正因为如此,在洗钱案件中,银行常常处于风暴的最核心。不出事则已,一旦出事,无论主动或被动涉入,往往牵连甚广,影响恶劣。
全球七大洗钱手段 & 反洗钱措施
四、“人肉”洗钱经典案例
因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大量现金,存入银行显然不现实,直接使用又太过显眼,还会大大提高被执法机关打击的风险。所以,先把资金物理转移至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再转换成其他资产,或进入当地的金融机构,伺机再次转移,就成为处理这些非法资金的标准操作。如此一来,专注于突破各国现金出入境监管的“跨境现金快递”业务,就应运而生了。
隶属于英国内政部的国家刑事局(NCA)2022年7月28日宣布,阿联酋公民Abdullah Mohammed Ali Bin Beyat Alfalasi已于2021年12月被捕,并被判处九年监禁。
NCA指控以Alfalasi为首的现金洗钱团伙,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多次从英国向迪拜偷运英镑现金,总值估计超过1亿英镑。
英国警方表示,这些钱可能来自毒品交易。由于“运费”至少10%,因此该团伙的不法利益,可能超过1200万英镑。
NCA还披露犯罪团伙的运作方式:现金由英国各地集中至伦敦,计数并真空包装后放入行李箱。每箱可容纳约50万英镑,重约40公斤。箱外喷上咖啡或空气清新剂,以混淆海关缉毒犬检查。由于行李超重,“骑手”均乘坐公务舱。
发达国家严格的反洗钱法规,使得大笔现金在其国内,几乎无用武之地,迫使非法组织及个人只能将资金运出境。因此,如何查缉现金“偷渡”,已经成为欧美各口岸海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三、银行与反洗钱
反洗钱 我回答!
七大洗钱手段
新加坡:"中国出生+小国护照"
香港:史上最大跨国洗钱案
银行与反洗钱
"人肉"洗钱
房地产与反洗钱
文物市场的“猫腻”
哈瓦拉:底层群众的"跨境金融"
2021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更新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风险指引,以反映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演变。
2022年7月,FATF发布报告指出,房地产行业对反洗钱/反恐融资“认识不足”。政治敏感人士(PEP)常用高价房地产、虚拟资产及匿名公司来“漂白”犯罪所得。另外,不仅是高价住宅,农业和农村土地也容易受到洗钱的影响。
报告称,房地产、律师、公证人和金融机构等专业人士与机构,需要更明确的指引,以便在跨境房地产交易中,更良好地运作。
另外,报告还建议将执行范围扩大到包括房地产开发、租赁和其他活动,这些活动目前不属于FATF的直接监测目标。
五、房地产与反洗钱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于1989年7月成立,是国际社会专门致力于反洗钱的国际组织,创始国包括七国集团(G7)和15个欧盟成员国。2005年1月,FATF邀请中国成为观察员。同年2月,由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首次在巴黎参加FATF全体会议。中国于2007年6月成为正式成员 。
五、房地产与反洗钱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特别适合用来“漂白”大笔资金。它和洗钱之间的关联,很早就受到执法机关的注意,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例如美国根据《1970年银行保密法》实施的GTO(Geographic Targeting Orders)条款,要求产权保险(title insurance)公司识别以 “实体”名义,在全美特定城市或地区无贷款(non-financed)购买一定金额以上住宅的(持股25%或以上)实际控制人,并在30天内,将相关信息上报财政部辖下的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
众所周知,美国人习惯先消费后付款,就算吃一个普通汉堡也要刷卡。然而,面对买房这种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交易,却不使用任何融资工具,是否刻意避免留下“痕迹”,阻碍监管部门调查,并藉由房地产交易将黑钱洗白,令人生疑。
再者,买家以商业实体(尤其是没有具体业务的“壳公司”)名义而非个人直接持有住宅,更涉嫌违反“经济实质”,这意味着存在税务合规隐患。
两者结合,说不定背后还真有“大瓜”可挖。所以,美国执法部门对于无融资买房这种“不犯法但可疑”的操作,还是很有兴趣想掌握的。
另外,GTO并非常设措施,目前GTO每次施行时间为180天,必要时可延长。例如最近一次GTO原定于2022年10月27日开始执行至2023年4月24日,后延长至2023年10月21日。在全美14个城市或地区,以实体持有+无贷款方式购买价值30万美元(巴尔的摩5万美元)以上住宅的,保险公司都要上报相关信息。
六、文物市场的“猫腻”
“随便一幅画,凭啥能卖到几百上千万?”
相较于前面提到的房地产,由于一般人普遍缺乏了解文物市场价格所需的专业知识,加上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此常常成为少数富豪圈层的赛道,外人难以理解,也无法参与。况且,涉及大量资金又隐秘,确实是滋生洗钱风险的好土壤。
FATF于2023年2月27日发布报告称,艺术品、古物和其他文物市场吸引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恐怖分子清洗犯罪所得,并为其活动提供资金。
犯罪分子试图利用相关交易的隐秘性,并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恐怖组织则利用其活跃地区的文物为其活动提供资金。
报告指出,虽然绝大多数市场参与者与非法活动无关,但这些市场确实存在风险。许多司法管辖区对这些市场的认识不足,导致缺乏调查资源和专业知识,难以开展跨境调查。
该报告列出了一系列风险指标,可帮助相关部门实体识别艺术品和文物市场中的可疑活动,并强调了快速识别和追踪涉及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的文物的重要性。
该报告包括各国为应对所面临的挑战而采取的做法,包括建立专门单位、访问相关数据库、及与专家和考古学家合作,以帮助识别、追踪、调查和遣返文物。
哈瓦拉(hawala)一词据说来自阿拉伯语或印度方言,起源于8世纪的南亚,是早期穆斯林群体常用的资金转移方式。常见于出国打工者汇回工资,以维持母国亲友的生活。经过上千年的发展,使用者早已不限于穆斯林。哈瓦拉现在广泛分布于印度、中东、非洲及北美各地。
七、哈瓦拉:底层群众的跨境金融
务工者联系在当地(A国)的结算人A,告知自己欲汇回的(A国货币)金额,及B国接收人的(如位置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约定一个相当于ATM密码的“通关密语”(务工者必须提前把通关密语告知接收人,否则接收人无法取款)。
务工者与结算人A就汇率及手续费达成一致后,结算人A将接收人相关信息及交付(B国货币)金额,告知在B国的结算人B。
结算人B找到接收人,核对通关密语无误后,将现金交给接收人。而AB结算人之间,以净额结算方式,定期结算。
这种操作方式简单,且价格低廉的资金移转方式,受到不少底层打工者欢迎。由于他们大多工资不高,如果通过银行汇款,成本上并不划算。
再者,在本国的家人,大多住在金融业不发达的地方。可以说,他们是一群被现代工商社会忽视的人。哈瓦拉的存在,极大的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这样一个表面上看来“人畜无害”的小额资金移转,在执法机关眼中,却隐藏一个巨大的监管黑洞。
原因很简单,与前面提到过的 “人肉”搬运现金不同,哈瓦拉网络庞大,且深入基层。
组织上,多利用口耳相传及亲朋好友等熟人关系网,在没有任何法律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极强,外人难以渗透。
运营上,既不涉及现金的物理跨境,也不使用银行电汇等传统汇款工具,可供追踪的痕迹极少,故隐秘性极高,一般金融监管难以发觉。
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容易成为逃税、毒品、贪污腐败、走私、恐怖活动及赌博等犯罪资金的流通渠道,甚至成为资本外逃的绿色通道,后患巨大。
话虽如此,各国监管者也明白,这种 “地下金融”由来已久,想要简单粗暴地消灭它并不现实。只要 “优势”持续存在,它就不可能消失,甚至会更加壮大。
透过适当的引导,一定程度地让它“台面化”,避免被不法行为滥用,才是相对务实的做法。
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服务业应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并降低收费,解决自身成本膨胀,效率低落的问题,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洗钱罪研究报告:自洗钱认定中疑难问题
◎ 文: 植德律师事务所
1.自洗钱占洗钱犯罪比例逐步提升
从样本数据中筛选出2021-2023年的695篇洗钱罪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其中含79篇自洗钱案件,同期自洗钱案件在全部洗钱案件中占比11.37%,并有逐步提升之势,自洗钱占比从2021年的7.36%,提升到2023年的20.00%。
受司法文书公开力度降低的影响,2021年后能检索到的洗钱案件文书也逐年下降,但2022、2023年自洗钱案件占洗钱案件比例相对2021年有所上升,这可能主要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并不是完整年度,且自洗钱刚入罪,探索办理需要一段过程。
2.自洗钱查处的主要是毒品犯罪本犯的自洗钱行为
在2021-2023年的自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以毒品犯罪为主,达72.15%,具体包括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其次是职务犯罪,占10.13%,包括贪污罪和受贿罪;其后是金融诈骗犯罪,占8.86%,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然后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占6.33%,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走私犯罪各1件,分别占1.27%。
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自洗钱行为正式成为洗钱罪规制的对象。
一、自洗钱处理趋势
3.最为常见的自洗钱行为就是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赃款
在自洗钱案件中,最常见的行为类型是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赃款,占比51.9%,这种行为方式常出现在毒品犯罪中,贩毒者往往会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赃款规避打击,账户来源包括:亲属、朋友、向他人购买以及借用商店老板的收款码等,出借账户的人员有些对账户用途知情,有些不知情,知情者可能亦构成洗钱罪。
其次是将赃款转入其它账户,占比32.91%,从相关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构成自洗钱的认定相当宽泛:既包括转入他人账户,也包括转入自己其它账户,还包括从微信钱包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的行为,如张武军贩卖毒品、洗钱案中,“张武军将徐某某支付的毒资从微信零钱提现800元至其尾号3331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张武军将800元用于生活开支”,检察机关认定这一行为构成自洗钱。[1]此外,对于此类行为,实践中有时不考虑其行为目的,一概认为其具有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和来源的目的,例如李志刚贩卖毒品、洗钱案中,李志刚在每次卖出毒品获取非法所得后,都向其妻子吴某某转账,共计4500元。吴某某收到转账后,取现用于小孩开学交学杂费等开支,检察机关认定李志刚转账给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自洗钱。[2]这种认定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然后是将现金转换为其它资产的行为,占比6.33%,这类行为常出现在集资诈骗罪中,具体包括用赃款购买京东购物电子卡密,购买理财债券,购买住房,车辆等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也需要区分用于日常生活还是出于洗钱目的。
再之后是虚构借贷、入股等经济往来的行为,占比5.06%,这类行为常出现于上游犯罪是职务犯罪的案件中,贪污、受贿者常通过签订虚假借条,伪造入股文书等方式,掩饰、隐瞒职务犯罪赃款的来源和性质。
此外,还存在将其它资产转换为现金的行为,占比2.53%,例如将贩毒所得的USDT币变现等。
此次检索到的潘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3]中,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某具有贩卖毒品及自洗钱的行为,但事实认定部分并未提到具体实施了何种洗钱行为,故暂时归入“未写明”一类,只此一篇,占比1.27%。
二、自洗钱认定中疑难问题
(一)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消费的场合,是否构成洗钱
1.为生活所需的消费、有证据支持的还款等不构成自洗钱
例如餐饮,旅游,购买金饰自用或迎新嫁娶,为出行购买第一辆车,为居住购置第一套住房,都不应当认定为洗钱。犯罪构成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即使是买车、买房等大额消费,如果是为了生活所需,车、房也登记在自己或家人名下,主观上没有掩饰的故意,客观上资金链路清晰,也不应认定洗钱。另外,应排除不具有掩饰隐瞒性质的行为,如钱款链路清晰无混同的还款行为。
根据事后不可罚理论,仅对赃款占有、使用、日常消费等单纯的“销赃”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应以洗钱罪论处,上述行为也不具有掩饰、隐瞒特征。自洗钱得以独立构罪,也是因为其超越了简单地以持有、消费、消耗等方式享受上游犯罪“成果”的行为,而是以一定的掩隐手段,使得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被模煳或割断,从而形成外观合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解读》也指出:不是所有事后处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是洗钱行为...如果在主客观要件某一方面有所缺失,便不构成洗钱罪。实践中判断的要点、难点是涉案行为是否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此要件兼具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客观方面需要判断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的特征,归还借款、日常消费等不具有掩饰、隐瞒特征的行为应当排除在洗钱罪之外。[4]
在严厉打击洗钱的刑事政策大潮下,实践中大量案例将归还借款、日常消费行为认定为洗钱行为,如李志刚贩卖毒品、洗钱罪案中,李志刚在零包贩毒后陆续微信转账给其妻子吴某某4500元,吴某某收到上述4500元转账后,取现用于小孩开学交学杂费等开支,检察机关认定李志刚的行为系自洗钱。[5]这种作法是应当纠偏的,洗钱罪固然具有从严打击特定上游犯罪的立法意旨,但不能因此认为上游犯罪者处分犯罪所得的行为一概具有掩饰、隐瞒目的。
2.并非真实消费、而是为阻断涉案财物与本人关联性的用款行为可以认定为自洗钱
“
”
(二)将犯罪所得用于赌博、购彩的,是否构成洗钱
目前将赌博/购彩行为认定为洗钱行为的法律根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或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上述规定中的赌博/购彩行为目的也是在于将“黑钱”洗白,转换为自己的合法收益。
(三)将七类上游犯罪所获取的违法收入再次投入上述犯罪/团伙成员间分赃,是否构成洗钱罪
将七类上游犯罪所获取的违法收入再次投入上述犯罪或团伙成员间分赃的行为既不能将违法收入洗白,也没有掩饰隐瞒目的,不能构成洗钱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解读》也指出:“将上游犯罪人员把犯罪所得用于日常消费、共犯成员之间直接分赃等行为作为自洗钱处理,也必然引发对自洗钱单独处罚妥当性的质疑”,由此,从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上也可以得出,直接分赃行为一般不作为洗钱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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