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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法在线第3期

版法
在线

第03期 总第03期

内部刊物 
禁止外传

主办部门法律事务部

承办部门企宣培训部

助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为事业高质量发展凝聚青春力量

02

新规速递

03

知产动向

04

热点案例

目录

table of contents

目录

01

亮点解读

刊首语

亮点解读

01

新《著作权法》6月1日实施,八大亮点解读

1.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对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
 
2.规定视听作品,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这种变化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
3.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修改,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后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 

新规速递

02

1.国知局深化知产领域“放管服”改革 优化创新     和营商环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持续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等六方面提出十六项措施,比如,调整资助和奖励政策、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开放发展、落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等。其中,《通知》明确,到2021年底,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以内,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由8个月压缩至7个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由20个月压缩至18.5个月,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3.8个月。《通知》还要求,继续发挥商标、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作用,对抗疫急需的商标、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两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国知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产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共同推动知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意见》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知产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意见》还要求联合组建知产保护工作专家组,加强对宏观战略的调查研究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是在《电子商务法》框架下研究形成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该标准结合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实际,充分借鉴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已有经验。标准从范围、规范性文件、术语和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要求、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一致性测试等七方面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相关各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电子商务领域营商环境,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能力。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6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     理》

4.国知局制发《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办法》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下称《办法》)和《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四类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等四个条件。《办法》规定,请求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知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办法》还明确,国知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最高法批复知产侵权诉讼滥用权利原告
   赔偿被告合理开支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批复》明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数据安全法9月1日起实施 为企业数字化建立“行为规范”

    中国数字化发展进程突飞猛进,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赛博研究院院长惠志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数据安全法的出台,与此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要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前后呼应,奠定了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的基本框架。“数据”如今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生产要素。对科技、创新、发展、社会、民生都具产生极为关键的作用。围绕数据所构建的生产关系以及治理体系,决定了各个国家未来的竞争力。
  《数据安全法》新增条款最大的变化在于关注老年人、残疾人“数字鸿沟”问题,并对数据相关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据悉,《数据安全法》落地后,各地会依据自身特点出台相应的具体条例与措施。
(来源:央广网)

知产动向

03

1.上海印发《上海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工作方案(2021-2023)》

    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2021-2023)》(下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为契机,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专利运营的自觉意识和实务能力,加强高价值专利的挖掘培育和运用转化;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增加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扩大知识产权金融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纾困解难;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的服务水准,优化服务工具和服务方案,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质押融资银企对接和转化实施市场对接;形成政府相关部门之间齐抓共推的工作合力,以显著提高上海专利转化绩效为目标牵引,下好工作一盘棋,打好政策组合拳,唱响发展协奏曲。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ODR平台将谈判、调解、仲裁三种纠纷解决方式集成于同一平台,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任何一种或多种纠纷解决手段化解纠纷。其中,ODR机制仅针对仲裁阶段进行收费,在谈判、调解两个阶段均不收费,有效降低了纠纷解决的经济成本;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本身的时效性特点,ODR平台中的各个程序间均可在当事人的合意下被缩减或跳过,极大节省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跨地域性使其呈现出更强的国际化特征,ODR平台支持中英文等多语言全场景覆盖,支持多语言页面显示转换、文本互译、语音实时传译等功能,便利不同国家当事人使用。ODR平台设置有智能助手、线上谈判室、调解室、视频庭审、在线签署和解协议等功能,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打破了域外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的空间限制。而且,ODR平台运用存证技术,将各方在平台提交、形成的全部材料进行固定及储存,全程留痕,充分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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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南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银保监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布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全省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确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 
     在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方面,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险业务品种。 
加强风险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按照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针对知识产权特点确定质物调查重点,严格进行贷款担保审查。鼓励利用专利执行保险加强质押项目风险保障,缓释金融机构风险。 
    强化政策支持方面,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适时扩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和支持范围,引入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参与,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鼓励和支持各市州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方面,主要完善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贴政策,推进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政策互通,将商标权质押融资纳入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政策体系。同时,引导和支持各市州、园区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优势互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上海开展2021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6.北京开展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专利申请质量专项排查工作。一是要继续组织力量核查辖区内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的线索,督导相关代理机构协助辖区内申请人对尚未审结的所有专利申请进行自查整改,将确属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全部撤回;二是对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要强化代理监管,加强协同治理,对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代理管理工作进行核查整改,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调整资助和奖励政策。三是做好案件线索的协查,对存在问题的专利代理机构和签名代理师进行约谈整改,发现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及时转送市局处理。
  《通知》要求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规范。对于互联网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各单位既要加强引导规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又要做好线上线下协同监管,发现不良影响的专利、商标转让、虚假宣传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线索的,要及时开展约谈整改,涉嫌商标代理和广告违法等行为的及时开展查处,涉嫌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报送市局处理。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5月24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参保对象:北京市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其中:单项冠军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或本市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及符合《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相关要求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产业小微企业,应符合《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相关要求,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支持的企业优先。
   《通知》还明确试点专利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且投保人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有的专利,应为第一权利人投保且取得其他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专利权属关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数据为准。被许可人投保应取得专利权人同意;投保专利为有效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均可投保,发明专利优先;投保专利距离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不少于3年;专利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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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版权链发布上线 推动区块链版权保护普惠共享

   日前,在国家版权局主办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中国版权协会正式发布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中国版权链。
   据悉,中国版权链能够为权利人提供数字作品的版权存证、侵权监测、在线取证、发函下架、版权调解、维权诉讼等全流程版权保护服务。中国版权链基于长安链打造,底层技术自主可控,核心技术攻坚突破,扎实解决数字内容产业中的各类版权保护问题,旨在推动区块链版权保护普惠共享。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表示,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追根溯源、分布式共识等特点,和数字版权保护具有天然契合之处,极大降低了版权维权成本,提升版权保护的效率,同时也为网络版权的存证、交易、维权提供了新的途径。目前,区块链已经在版权存证、版权维权和版权交易等场景应用。据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悦介绍,协会对27家版权行业头部企业调查问卷发现,27家企业全部在版权各领域运用了新技术手段,55.6%的企业运用多种技术手段,73%的企业在版权管理和保护科技化的投入超过200万元。另外,五年中应用电子证据进行版权诉讼的案件数量超过100件,占比13%;诉讼成功案件数量超过100件,占比8%。 
区块链对于构建版权新生态有重要意义,让“发布即存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严波介绍,从版权信息上传,到证据固化,信息数据不可篡改,实现版权归属明晰,整个认证时间可以缩短到1分钟以内,费用降至数十元。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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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表示,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追根溯源、分布式共识等特点,和数字版权保护具有天然契合之处,极大降低了版权维权成本,提升版权保护的效率,同时也为网络版权的存证、交易、维权提供了新的途径。目前,区块链已经在版权存证、版权维权和版权交易等场景应用。据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悦介绍,协会对27家版权行业头部企业调查问卷发现,27家企业全部在版权各领域运用了新技术手段,55.6%的企业运用多种技术手段,73%的企业在版权管理和保护科技化的投入超过200万元。另外,五年中应用电子证据进行版权诉讼的案件数量超过100件,占比13%;诉讼成功案件数量超过100件,占比8%。
    区块链对于构建版权新生态有重要意义,让“发布即存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严波介绍,从版权信息上传,到证据固化,信息数据不可篡改,实现版权归属明晰,整个认证时间可以缩短到1分钟以内,费用降至数十元。
(来源:北京日报)

热点案例

04

1.深圳龙华法院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当庭       宣判 华为胜诉获赔50万元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案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是龙华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成未经权利人许可,购入液晶显示屏和带有“HUAWEI”“HONOR”等标识的玻璃外屏等材料进行组装加工成屏幕总成,并通过淘宝店铺“萱萱数码1”“爱尚薇尔”“威尔格数码科技”“深圳恒泰通讯配件中心”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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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大厦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成并查扣了带有“HONOR”“HUAWEI”标识的屏幕总成,共计10个型号。
同年10月12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龙华法院提起公诉,龙华法院经审理已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2021年4月7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龙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华为公司认为,被告刘某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第21534236号“HUAWEI”和第21534095A号“HONOR”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龙华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诉请被告刘某成停止侵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支付5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成已销售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屏幕总成合计14139件,销售均价153.02元,合计销售金额2165871.1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第21534236号和第21534095A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屏幕总成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已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屏幕总成14139件,根据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并结合屏幕总成行业利润率,认定被告每个屏幕总成获利20元,故本案被告侵权获利共计282780元。
     法院判决,被告从2018年5月至案发2020年5月,一直在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以侵权为业,侵权产品种类多,侵权持续时间长,被告的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的两个要件。鉴于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动供述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被告判处120万元罚金,法院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赔偿金额共计565560元。因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故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3.抖音诉爱奇艺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获赔16万

    5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爱奇艺公司诉称,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爱奇艺公司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等。被上诉人微播视界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且判决赔偿金额适当,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中,微播视界诉称,当用户在百度网中以“抖音下载”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出现爱奇艺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链接标题和内容均有“抖音”字样,点击上述链接后跳转至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极速版”手机安卓版App的下载页面。微播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微播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关键词推广服务时,将“抖音下载”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经营的涉案App,爱奇艺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侵害了二原告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一审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等。 
(来源:界面新闻)

推广其经营的涉案App,爱奇艺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侵害了二原告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一审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等。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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