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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文档/电子书行业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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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方针,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升精确执法水平”为总目标,规划以三年为周期采取“360”模式即通过“三步走”策略,立足“六个任务”,实现税收法治全覆盖“零死角”的最终目标,准备利用2023至2025三年时间、采取“三步走”的策略予以稳步提升全市税务系统精确执法能力。其中2023年为“强基固本年”,以防范各类执法风险、夯实精确执法基础为主线,梳理全市税务系统各领域常见执法风险及近年内外部督察审计发现问题,以条线为主汇总形成了《精确执法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每一项执法风险点分别从“风险表现”、“核查重点”、“政策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请各单位以《指引》为抓手,进一步细化对各执法领域、事项、流程的风险防控,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的转变。同时由于水平有限,《指引》中难免有遗漏和错误,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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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管条线

(一)税务登记环节
1.完善涉税主体管理
2.税种认定
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
4.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认定
(二)纳税申报环节
1.延期申报按照规定预缴税款 
2.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
(三)非正常户管理
1.非正常户公告
(四)欠税管理
1.欠税人报告制度
2.欠税公告
3.欠税催缴
4.欠税纳税人处置大额资产
5.对欠税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五)注销管理
1.纳税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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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实地核查
2.定期定额户核定
3.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品目
4.催报管理
5.违法案件终结处理
6.按规定转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 
7.按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
8.收取贴现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9.企业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按规定
申报缴纳增值税 
10.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
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1.预售房款按规定缴纳税款 
12.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 
13.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14.财务费用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15.支出凭合规票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向职工发放各种津贴、补贴按规定计算
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税源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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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
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以外购产品对内部员工奖励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9.企业直接支付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按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20.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2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录入
22.土地价值合并到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3.开发的房产自用,缴纳房产税
2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5.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6.借款合同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27.购销合同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28.财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2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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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涂料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4.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5.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认证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
6.及时退还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7.走逃(失联)企业解除异常凭证认定

三、货物劳务税条线

四、出口退税管理

1.对不予退税函件追溯发函 
2.按时完成分类管理年度评定 
3.按时限办结出口退税 
4.按时填写复函结果处理意见并录入函调系统 

五、所得税条线

(一)企业所得税 
1.分支机构享受小微优惠 
2.总分机构享受小微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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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行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加计优惠政策 
5.非制造业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加计优惠政策
6.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纳税调增
7.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 
9.享受高新优惠但申报不符合高新条件 
10.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1.高新技术企业足额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
12.享受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六、财产和行为税条线

(一)土地增值税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尾盘销售按照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
成本费用扣除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和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计税
依据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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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 
1.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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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花税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足额缴纳印花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已采集土地税源信息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 
1.已采集房源信息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申报规范化管理 
2.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管理 
(六)车船税 
1.挂车车船税同期比对正常 
2.挂车车购税入库信息与车船税申报信息相匹配 
(七)资源税 
1.申报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增值税申报缴纳资源税 
(八)水资源税 
1.水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取用水量核定信息一致 
2.及时维护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许可信息 
(九)环境保护税 
1.环保税申报正确运用检测报告 
2.环保税减征符合规定 
(十)六税两费 
1.“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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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保非税条线

(一)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政策 
2.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3.计费依据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保持一致 
4.产教融合型企业减免政策 
5.缴费人转登记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依据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级次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催缴提醒 
5.30人以下企业按规定享受残保金免征优惠 
6.用人单位享受分档减征优惠政策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8.新办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1.按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违约金、利息 
2.按规定期限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保证金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1.按照主管部门推送的信息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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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入核算条线

1.虚收空转或多征税费 
2.征期后大额入库 
3.当月大额入库次月退税 
4.多缴税金退抵税 
5.退库时限 
6.税收票证岗位设置不规范 

九、数风条线

1.按规定流程实施纳税评估 
2.县区局按规定流程开展稽查案源移交 

十、纳税服务条线

1.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D级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 
3.离线开票时限设置 
4.代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 
5.税款入库期早于税款所属期 
6.待缴库账户、待报解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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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异名退税办理 
8.现金票证的结报缴销
9.收现票证作废管理 
10.新办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1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百万元及以上) 
12.操作人员按规定对纳税人强制解锁设备 
13.操作人员按规定在终端上登录 
14.代开成品油发票 
15.退抵税流转环节监控 
16.发票业务监管 
17.纳税信用管理 

十一、稽查条线

(一)案源管理 
1.按规定履行立案报批及审核程序 
2.对受托协查案源及时立案 
3.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立案次数符合规定 
4.检举事项规范受理 
5.检举事项分类处理 
6.检举事项分类处理的期限 
7.检举案源在金三系统的登记处理 
8.运用随机抽查方式选取稽查对象 
9.案源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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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管理
1.检查人员变更等情况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2.对执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全过程记录方式 
3.调取账簿资料的审批
4.按照法定程序退还调取的账簿资料 
5.制作并送达《询问通知书》 
6.询问时间和《询问通知书》送达时间符合逻辑 
7.《询问笔录》完整、规范 
8.查询存款账户、储蓄存款的法定流程 
9.查补税款的所属期符合规定 
10.检查程序的中止 
11.中止检查的解除 
12.终结检查程序合法 
13.终结检查的审批 
14.规范制作稽查工作底稿 
15.按规定通过网络协查方式发送相关事项 
16.按规定报送协查要素资料 
17.稽查报告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审理管理 
1.检查完毕后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2.按照规定对执法程序实施审查 
3.对处理、处罚裁量权的适当性实施审查 
4.对税收违法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性等方面实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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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要素完整、正确
6.对被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不得违规加重 
7.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前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8.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和复核程序符合规定 
9.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案件应提请大审 
10.按规定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资料提请重大税务案件
审理委员会审理 
11.按规定期限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12.按规定期限完成重大税务案件补充调查 
13.按规定作出法制审核意见 
14.依法移送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 
15.决定性文书正确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四)执行管理
1.按规定程序审批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 
2.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按规定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4.按照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中止执行 
6.按规定的范围终结执行 
7.按规定程序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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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管理 
1.按规定程序、时限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2.严格遵守稽查“四环节”分离规定 
3.发挥好稽查建议在改进税收征管工作上的作用 
4.按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公布 
5.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6.规范履行送达程序 
7.稽查人员回避 
8.案件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 

十二、法制条线

(一)落实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1.公示执法人员清单 
2.公示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 
3.公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4.公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5.公示委托代征信息 
6.公示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简易程序的税收保全措施 
2.冻结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3.扣押查封环节的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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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5.检查通知书送达 
6.调取会计账簿资料 
7.现场调查或勘验 
8.文书送达 
9.听证程序 
10.对税务执法的关键环节的全部过程规范记录 
11.规范保存执法文字、音像记录 
12.按照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开展实地核查 

(三)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执法主体合法 
2.执法程序合法 
3.案件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 
5.执法文书规范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四)行政处罚事项 
1.“首违不罚”范畴界定 
2.法律法规适用规范 
3.对应责令限期改正前置的税务行政处罚实施限改 
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5.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时效 
6.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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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案件审理 
1.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案件材料
应在5日内进行审核 
2.成员单位收到案件材料之日10日内出具书面审理意见 
3.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 
4.制作审理意见书 
(六)税费优惠政策 
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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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一、征管条线

1.完善涉税主体管理

【风险表现】

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未做税(费)种认定。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以下环节,做好未办税户管理:
(1)核实确认
各单位是否对未办税户逐户核实确认并做好台账。
(2)精准管理
各单位是否采取与“未办税先服务”举措相结合方式,根据不同调查结论精准管理,“盯”好未办税户。
(3)协作配合
各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与市监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部门合力逐步将未办税户纳入税收管理,“管”好未办税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7号)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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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环节

(2)《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指导各地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2.税种认定

【风险表现】

       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核定,有增值税、消费税未认定附加税费。

【核查重点】

核实纳税人登记注册信息,是否存在应认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未认定情况。
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登记表单展示——基本信息‘登记注册类型’和‘经营范围’”进行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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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预缴‘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人也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登记土地增值税,并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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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三、高档化妆品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法规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法规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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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

【风险表现】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内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但未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存在应认定未认定风险。
2.个体工商户广告服务业纳税人错误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并进行申报缴纳。

【核查重点】

1.税务人员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登记表单展示——基本信息‘登记注册类型’、‘国标行业’和‘经营范围’”进行核实确认。
2.若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个体经营,且“国标行业”属于广告服务,核实是否存在不应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而违规认定的情况。
 3.若纳税人“经营范围”涉及提供娱乐服务,核实是否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十一条“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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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认定

【风险表现】

为纳税人认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发生错误。

【核查重点】

在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查询模块查看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是否存在错误认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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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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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环节

1.延期申报按照规定预缴税款

【风险表现】

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税款与本期实际缴纳税款差额较大,存在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风险。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

【风险表现】

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时,未严格审核纳税人货币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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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全面核查纳税人货币资金账户信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和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的规定。

(三)非正常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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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户公告

【风险表现】

税务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间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核查重点】

(1)确认是否对需要公告的非正常户在认定后次月公告。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规范》

(四)欠税管理

1.欠税人报告制度

【风险表现】

落实欠税人报告制度存在不足,部分欠税成为死欠。

【核查重点】

(1)欠税档案是否建立
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2)欠税检查是否落实
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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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 号)关于“二(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三(五)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的规定。

2.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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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表现】

未按照规定进行欠税公告。

【核查重点】

主要从处理、调查巡查、审批、公告、办结时限等方面进行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处理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制作《欠税清册》。 该清册可在金税三期“欠税公告启动”模块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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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巡查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欠税清册逐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就欠税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可在金税三期管理分局-税源管理岗启动调查巡查。
(3)审批
欠税公告审批人员根据《纳税人欠税确认表》中确认无异议的欠税予以审批。如按规定需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应及时上报。
(4)公告
①欠税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5)办结时限
本事项在 14 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依据】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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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欠税催缴

【风险表现】

未及时对未申报纳税人进行催缴,或者逾期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

【核查重点】

金税三期系统“催报清册查询”中“申报期限”与“催报日期”对比。催缴日期与申报期限相差3个工作日以上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河北省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2)6.(1)2催缴处理“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欠税纳税人处置大额资产

【风险表现】

有欠税的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销售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金额超5万元。在欠税发生后入库“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大于等于25元。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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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重点】

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自开或代开发票销售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金额超5万元却无相应税款入库,“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大于等于25元是否有入库记录。若无入库记录,则存在纳税人擅自处置大额资产或转移资产的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66号)第二条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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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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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欠税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风险表现】

未对有能力缴纳欠缴税款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风险。

【核查重点】

核查纳税人过了催缴缴款期限后,对应的税款所属期的欠缴税额仍未缴纳入库的,且纳税人上期《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金额大于尚未缴纳入库金额或纳税人上期《利润表》中利润总额>0或依法查询到纳税人存款账户资金充裕等,却未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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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注销管理

1.纳税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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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表现】

(1)违规为存在欠缴、多缴或结存发票的纳税人办理注销;
(2)违规为欠缴社保费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核查重点】

税务机关根据是否存在疑点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巡查,需要进行调查巡查的,可在金三系统启动调查巡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等。
经调查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未尽事宜的,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
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欠社保费信息;
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若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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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源管理方面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实地核查

【风险表现】

税源管理人员一人到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未按照规定佩戴执法记录仪、未留存任何影像或纸质资料。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存在税源管理人员一人到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情形;是否存在应配戴执法记录仪未配戴、应留存影像或纸质资料未留存情形。

【政策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2〕18号)附件2《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现场执法环节、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实地核查环节、对申请最高开票限额需要进行事前实地查验环节、除适用简易程序注销以外的一般注销程序调查环节、文书留置送达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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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定额户核定

【风险表现】

在被认定的定期定额户中纳税人中,登记注册类型只能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纳税人。

【核查重点】

在金税三期系统定期定额户查询模块核查当年度核定的定期定额户当中是否存在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类型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3.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品目

【风险表现】

在金税三期系统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模块核定定额,核定的征收品目应与税种认定的征收品目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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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在金税三期系统定期定额户查询模块,查询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目前有效执行的核定征收品目,与当前有效的所有增值税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进行比较,如果核定征收品目不在增值税税种登记征收品目之中,则列为疑点。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4.催报管理

【风险表现】

未及时对未申报纳税人进行催报,或者逾期催报超过5个工作日。

【核查重点】

在金税三期系统催报处理模块进行催报。重点查看催报日期与申报期限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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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2)6.(1)1催报处理“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5.违法案件终结处理

【风险表现】

人工登记的违法案件未进行处理终结问题,未进行后续管理。

【核查重点】

税务机关根据是否存在人工登记的违法案件未进行处理终结问题,未进行后续管理等情况。

【政策依据】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4.1.1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3.终结制作《税收违法行为终结审核表》,完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审核是否已经处理完毕的终结处理业务。如果有未处理完毕的关联业务,不允许终结。”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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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转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

【风险表现】

企业将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行业“营改增”前适用,“营改增”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可能存在发生上述事项但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企业账簿“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查看全部销售额和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以及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及转出项目明细,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照增值税申报表,确定是否足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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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

【风险表现】

企业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纳税人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核查重点】

(1)重点关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进行对比,及时确认收入。
(2)重点关注企业“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比对企业内部收费账单及计价系统,重点关注各个业务功能的收入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8.收取贴现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表现】

用现款换承兑汇票,利息收入抵减财务费用,应按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财务费用-贴现利息”、“应收票据”、“应缴税费-增值税”等科目,收取的贴现利息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

9.企业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表现】

企业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企业相关合同,重点关注合同条款中是否包含水电费的情况,查看“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相关记账凭证摘要,取得转供外单位及关联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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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五条。 

10.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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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表现】

在统借统还业务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统借方可能存在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情况。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这类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可能存在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统借统还贷款合同、财务费用明细账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七款。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1.预售房款按规定缴纳税款 

【风险表现】

预售房款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按照毛利率计算毛利,从而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能存在采取不开发票、利用收取定金等方式规避缴纳税款。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售楼处资料,销控台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纸质资料以及销售合同统计数据、预售房款统计数据、售房发票记录等电子文档,统计已售户数及预收金额,按规定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12.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

【风险表现】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能存在列支代缴的水电费、离退休职工费用、个人学历教育费用、个人车辆油修费、员工家属区物业费用、员工子女教育费、商业保险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税前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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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重点】

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科目,结合相关原始凭证附件具体内容,确定企业费用、成本税前列支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3.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风险表现】

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法计提折旧;超出税法规定的范围,如对临时性施工设备、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计提折旧;扣除不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等。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查阅固定资产入账时的原始凭证、产权归属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已停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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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财务费用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风险表现】

企业财务费用与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不匹配,部分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企业长期借款、短期借款、财务费用、营业成本、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内部往来账、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并查验相关票据是否合法有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及第十六条。 

15.支出凭合规票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表现】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可能存在有些事项未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而税前扣除,且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电子账套中的大额成本、费用类科目明细账、“应付账款-暂估无票”、“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账及其相关会计凭证,查阅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应作纳税调整。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

16.向职工发放各种津贴、补贴按规定计算并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表现】

从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向职工支付的“人人有份”的住房补、过节补助、防暑降温费、超过标准的取暖费、体检费、午餐支出、生活津贴、假期旅游津贴、业务竞赛奖励、劳动保护支出等各种补贴补助和实物,未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第二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2008〕236号)。

17.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表现】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重点】

关注“应付职工薪酬-住房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的明细账和摘要,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补助和实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重点】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第二条。

18.以外购产品对内部员工奖励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表现】

企业以外购产品对内部员工进行的奖励,可能未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重点】

关注工资薪金、福利费支出,以及存货发出商品明细账和营业总成本科目,购进商品发放给内部员工,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查重点】

关注“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等科目,审核企业缴付比例是否超标;关注工资发放明细表,审核个人缴付比例是否超标;超比例缴付部分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9.企业直接支付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表现】

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可能存在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核查重点】

关注“应付职工薪酬”等会计科目,查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核对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工资、补贴的支付情况,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补贴,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八条。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十二、(二)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2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录入

【风险表现】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不规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填写错误、住房类型认定错误。

【核查重点】

“普通住宅”认定范围是否准确;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否为前两项之和的20%;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0.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风险表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预缴申报增值税,未预缴土地增值税。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已认定土地增值税,督促企业及时进行预缴申报。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地税发〔1995〕38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第一条第二款(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 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为:普通住宅认定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以单栋楼为单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

22.土地价值合并到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风险表现】

只对房产原值部分计算缴纳房产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原值,存在少缴房产税的行为。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企业“固定资产-房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交税费-房产税”等科目,土地价值是否合并到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

【政策依据】

23.开发的房产自用,缴纳房产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风险表现】

企业将其开发的房产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等形式自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固定资产”、“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科目,若有售楼部、样板房的核算,开发的房产自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政策依据】

2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风险表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企业出让土地,未按成交价格(包括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申报缴纳契税。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城市配套费”等科目,关注企业土地实际付款金额是否与土地出让合同的金额一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2号)。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5.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风险表现】

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申报缴纳契税,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无形资产”科目,查阅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签署的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查阅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如实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6.借款合同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风险表现】

签订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核查重点】

关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查看借款的贷方发生额,查阅相关发生额的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政策依据】

27.购销合同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风险表现】

签订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材料)采购”、“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查阅收入、购进商品、原料、辅料、和资产等相关记录及合同台账,购销合同是否缴购销合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

【政策依据】

28.财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风险表现】

发生出租、承租房产、设备、器具等业务并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核查重点】

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查看企业收取房产、设备、机器等资产租金收入;关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明细,查看支付承租房产、设备、机器等资产租金费用;查阅相关租金收入与租金支出合同,确认企业是否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风险表现】

企业发生建造房屋、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业务时,与承建商签订的工程建造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核查重点】

关注“在建工程”科目明细,查看是否发生涉及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支出项目,查阅相关支出合同,确认是否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三、货物劳务税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生产销售涂料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风险表现】

纳税人生产销售涂料,当期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或申报缴纳消费税。

【核查重点】

核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生产销售电池、涂料而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54号)“一、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销售电池、涂料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征收管理实际,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风险表现】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未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核查重点】

是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是否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风险表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未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中所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是否享受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4.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风险表现】

纳税人12个月以内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税务机关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告知。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销售额达标未申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清册”或者河北省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疑似超标监控”定期进行查询核查,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元收入的纳税人,是否下达应认定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认证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

【风险表现】

一般纳税人认证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

【核查重点】

一般纳税人认证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或者转登记纳税人在前期留抵的进项税额没有按照规定计入相关资产科目,在所得税前扣除,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再次抵扣,或纳税人虽然后期转出税款,但是转出属期错误,存在人为调节税负风险。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6.及时退还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风险表现】

超期退还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核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间,是否存在未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超期退还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税总发〔2019〕85号文件印发)(3)2(5)2-117 入库减免退抵税“【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 个工作日内办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政策依据】

(财税〔2015〕78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7.走逃(失联)企业解除异常凭证认定

【风险表现】

纳税人未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未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违规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

【核查重点】

纳税人是否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是否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20〕4号)第三条第二款“(2)其他异常凭证的解除 纳税人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异常凭证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异常凭证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异常凭证接受方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办理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涉及走逃(失联)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同步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四、出口退税管理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对不予退税函件追溯发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第四十九条“……对四类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货物,调查评估岗应当在其每年首次申报时,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四类企业出口货物属于外购或视同自产货物,调查评估岗应当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一定比例采取发函调查方式进行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第五十条“(三)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的情形”的,对复函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参照本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要求追回已退(免)税款;属于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视同内销征税;属于涉嫌骗税的,参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处理。调查评估岗对自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早开票日期前12个月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且尚未函调的已申报出口业务发函调查”。

【政策依据】

【业务要求】

四类企业出口属于外购或视同自产的货物应发函调查,对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除不予办理退税或做好税款追回、追征等,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追溯发函。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按时完成分类管理年度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业务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分类管理年度评定。

3.按时限办结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七条“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政策依据】

【业务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及时办结出口退税工作。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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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第十九条“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第二十条“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按时填写复函结果处理意见并录入函调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第五十条“提出出口税收复函结果的处理意见。调查评估岗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并自收到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涉及的出口业务在《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传递至复审岗,并在复审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函处理的结果录入函调系统”。

【政策依据】

【业务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出口退税函调复函后,应在收到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填写复函结果处理意见。在复审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函处理结果录入函调系统。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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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得税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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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享受小微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风险表现】

非法人或分支机构,在申报中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缴或预缴申报中,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金额>0,同时“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或者有汇总纳税企业备案信息。

【核查重点】

非法人或分支机构,核实是否为分支机构,或者是否视同独立的分支,如果属于分支机构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及时更正申报,追缴税款。
可登录“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智税监控”-“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风险”-“分支机构违规享受小微优惠”模块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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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分机构享受小微优惠

【风险表现】

企业是法人机构但错误登记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可能出现小微应享未享;企业是分支机构但错误登记为“总机构”或者“非总分机构”可能出现小微不应享受却享受情形。

【核查重点】

应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应当将系统中税务登记总分机构类型、证照名称信息与“营业执照”的信息更正一致。根据实际信息确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优惠,并根据政策执行。
可登录“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智税监控”-“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风险”-“总分机构信息不符,可能影响小微政策享受”模块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一条“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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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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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三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3.限制行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风险表现】

限制行业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务登记信息登记的行业属于六类限制行业,或者按照年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判断属于六类限制行业,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大于0。

【核查重点】

需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属于六大行业,如果属于六大行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企业进行更正申报,计算并补缴税款;如果不属于六大行业,需更正税务登记的“行业”或年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可登录“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智税监控”-“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优惠风险”-“限制行业不应享受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模块进行查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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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加计优惠政策

【风险表现】

制造业企业未按照100%足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优惠政策。年度纳税申报信息“行业”或税务登记信息登记的行业为制造业,季报时填报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75%加计扣除)”或是“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75%加计扣除)”;年报时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的代码为121、122(即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

【核查重点】

制造业企业可能在季报或年报按照75%加计扣除而未按照100%足额加计扣除。需要核实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业,若属于制造业则辅导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若为税务登记行业错误或年度申报信息行业错误,则及时辅导企业更正行业信息。
可登录“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智税监控”-“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优惠风险”-“制造业企业未足额享受研发加计优惠政策(100%)”模块进行查询。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一条“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第一款,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5.非制造业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加计优惠政策

【风险表现】

非制造业企业可能在季报或年报按照100%超额加计扣除而未按照75%享受研发加计优惠政策。申报信息“行业”或税务登记信息登记的行业不属于制造业,季报时填报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或是“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年报时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选择了110(全年100%,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核查重点】

需要核实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业,若不属于制造业则辅导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若为税务登记行业错误或年度申报信息行业错误,则及时辅导企业更正行业信息;若为年度申报,还应核实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无需修改。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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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中第一条“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第一款,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可登录“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智税监控”-“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优惠风险”-“非制造业企业超额享受研发加计优惠政策(75%)”模块进行查询。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7号)中“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纳税调增

【风险表现】

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纳税调整金额一致。

【核查重点】

可能存在虚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调增纳税调整项目,致使整体纳税金额不变,但已虚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较大风险。需核实企业研发活动项目进展情况、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对比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其他调增金额;核查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凭证资料。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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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7.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风险表现】

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风险,或者企业申报中基础信息填报错误。

【核查重点】

核实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是否存在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辅导企业更正申报享受优惠。如果是申报填写错误,核实企业是否在A000000表中填写“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或“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辅导纳税人更正申报。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一条“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

【风险表现】

企业申报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行“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第3行“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业“折旧费用”中任一行为1000的正整数倍。

【核查重点】

一般来说研发金额、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项目很少为整数,可能存在归集不准确的情况。需要核实企业研发活动项目进展情况,核查研发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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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企业各研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的编制与人员人工费用核算等情况;核实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检查企业研发费用的分配情况,核查费用归集是否合理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三、折旧费用...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六、 其他相关费用... 七、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中第一条“(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9.享受高新优惠但申报不符合高新条件

【风险表现】

已享受高新优惠的企业申报不符合高新条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大于0,但是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至少一项没有达到条件。

【核查重点】

已享受高新优惠的企业可能不符合高新条件,需要对高新产品收入、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等项目进行核实,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条件。如果不满足条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现不符合条件应提请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可登录“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智税监控”-“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风险”-“享受高新优惠但申报不符合高新条件”模块进行查询。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中第二条“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0.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风险表现】

纳税人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条件,但是纳税人没有选择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而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核查重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条件的,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更优惠,因此纳税人应享受最优方案。但是纳税人没有选择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而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核实企业选择次优方案的原因,并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必要时辅导纳税人更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可登录“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智税监控”-“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风险”-“高新技术企业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模块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1.高新技术企业足额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

【风险表现】

纳税人未按照15%税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核查重点】

可能存在纳税人更正往年申报,因调整金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变更,未同步调整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导致正确未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同样存在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或申报错误,计算错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需要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督导纳税人更正申报正确享受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2.享受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风险表现】

纳税人存在雇佣残疾人的情况,但未享受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核查重点】

首先确认纳税人是否真实雇佣残疾人,确认残疾人职工人数;其次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相关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应告知纳税人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留痕。
可登录“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智税监控”-“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风险”-“未享受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模块进行查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和第三条“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二)个人所得税

1.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风险表现】

部分纳税人未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有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风险。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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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

【风险表现】

部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经营所得申报,且长期无人催报催缴,造成税款流失。

【核查重点】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税源管理部门应对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纳税人给与提醒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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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管理

【风险表现】

部分纳税人在申报经营所得时,虚列成本费用,造成少缴税款。

【核查重点】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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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和行为税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尾盘销售按照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扣除

(一)土地增值税

【风险表现】

纳税人尾盘销售未按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扣除。

【核查重点】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存在有“101130601 普通住宅(清算)、101130602 非普通住宅(清算)、101130603 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入库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表中,“二.2单位成本费用”填入数值是否不等于该项目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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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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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风险表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预缴申报增值税,未预缴土地增值税。

【核查重点】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清算申报前,按月申报中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同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十二、(二)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3.房地产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和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匹配

【风险表现】

纳税人房地产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和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匹配,多征或少征土地增值税。

【核查重点】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清算申报前,按月申报中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和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匹配问题。

土地增值税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增值税规定: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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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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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足额缴纳印花税

【风险表现】

纳税人未按照“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增加值在规定申报期内,按照税款所属期申报缴纳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形成未足额缴纳问题。

【核查重点】

通过查询纳税人财务报表,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期末数减期初数是否有增加,相应的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未入库,或未足额入库。

一、2022年7月1日以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政策依据】

(二)印花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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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二、2022年7月1日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五条(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1.已采集土地税源信息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表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已采集土地税源信息,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由于纳税人原因或其他因素造成未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则存在税收风险。

【核查重点】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纳税人“土地税源信息采集表”数据,通过“申报明细查询”模块查询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数据,研判是否存在已采集土地税源信息而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形。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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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已采集应申报而未申报情形的,核实无误后,应及时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属于已采集不应申报情形的,在风险反馈时应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申报纳税的相关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

(四)房产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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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采集房源信息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表现】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已采集房源信息,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但由于纳税人原因或其他因素造成未按期申报房产税,则存在税收风险。

【核查重点】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纳税人“房源信息采集表”数据,通过“申报明细查询”模块查询房产税申报数据,研判是否存在已采集房源信息而未申报房产税情形。属于已采集应申报而未申报情形的,核实无误后,应及时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属于已采集不应申报情形的,在风险反馈时应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申报纳税的相关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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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五)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申报规范化管理

【风险表现】

纳税人申报的征收品目、批准占地文号、占地时间、占地方式等耕地占用税信息与自规部门的批复文件、通知书、复核信息等不一致。

【核查重点】

(1)在金三系统“申报明细查询”模块和“净入库查询”模块中提取税款申报入库信息,与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存在不一致的信息,则可能存在相关风险。
(2)如果存在问题,及时更正申报。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政策依据】

2.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管理

【风险表现】

未按照自规部门批复文件足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核查重点】

1.在金三系统“申报明细查询”模块和“净入库查询”模块中,提取相关批复文件税款入库信息,与省政府批复文件进行人工比对,实缴计税面积小于应税面积的,则可能存在相关风险。
2.取得省政府批次用地信息后,在金三系统中查询相关文件批准占地文号,核对其计税面积与批复面积是否相符,如无法查询,则存在应征未征风险。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政策依据】

(六)车船税

1.挂车车船税同期比对正常

【风险表现】

挂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车船税,企业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当年挂车车船税入库税款与上年同期相比应处于正常范围,如果下降较大,则可能存在少缴车船税风险。

【核查重点】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且当年挂车车船税入库税款比上年同期下降较大。
(2)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核实其挂车车船税申报情况。
(3)如果存在问题,及时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

2.挂车车购税入库信息与车船税申报信息相匹配

【风险表现】

纳税人购置了应税车辆,则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车船税。如果纳税人有车购税入库信息,但无相应车辆的车船税入库信息,则存在少缴车船税风险。

【核查重点】

(1)以挂车车辆识别代号(码)为关键值,比对纳税人车购税与车船税入库信息。如果车辆缴纳了车购税,但无车船税入库,则可能存在未缴纳车船税风险。
(2)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核实其挂车车船税申报情况。
(3)如果存在问题,及时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七)资源税

1.申报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增值税申报缴纳资源税

【风险表现】

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如果纳税人有增值税入库信息,但无同期资源税入库信息,则可能存在未缴纳资源税风险。

【核查重点】

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有增值税入库信息,如无同期资源税入库信息,则为疑点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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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取用水量核定信息一致

【风险表现】

税务机关应按照水务部门核定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计税依据如与水务部门核定取用水量比对不一致,存在少缴或错缴风险。

【核查重点】

(1)获取水务部门水量核定数据。
(2)将金三系统中水资源税计税依据与水务部门核定水量信息进行比对。
(3)对出现差异的情况,核实原因并进行整改。

(八)水资源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第十七条。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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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维护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许可信息

【风险表现】

取用水许可信息所载数据关系着水资源税适用税率等要素,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金三系统中对其进行更新。如未及时将水资源税纳税人获得的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后的取水许可信息录入《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则可能出现未按规定加倍征收税款等问题。

【核查重点】

(1)提取《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中有关取用水许可的相关信息,与纳税人实际拥有的取用水许可证进行比对。
(2)对出现差异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在《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中录入正确信息。
(3)根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进一步检查是否已出现由于信息更新不及时造成的错误征收。如存在此种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获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取水许可证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地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等信息录入《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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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税申报正确运用检测报告

【风险表现】

纳税人依据监测报告申报环境保护税时,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核查重点】

(1)由纳税人提供监测报告,核实申报数据。
(2)如果纳税人当季有检测报告,则查询《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季度环保税申报数据,核实纳税人申报情况。如果存在问题,通知纳税人及时更正申报,涉及税款的,及时按征管规定办理。
(3)如果纳税人当季没有检测报告,则需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申报,按排污系数法计算并申报环保税。

(九)环境保护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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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税减征符合规定

【风险表现】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月均浓度值与标准浓度值比值大于等于70%,且有减免税信息的;月均浓度值与标准浓度值比值小于70%,但没有减免税信息的;月均浓度值与标准浓度值比值大于等于50%,小于70%,而享受减免比例不等于25%的;月均浓度值与标准浓度值比值小于50%,而享受减免比例不等于50%的,均可能存在环保税减征错误风险。

【核查重点】

(1)由纳税人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
(2)查询《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核查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实测浓度、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是否与自动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一致。同时查询环保税税源信息中的标准浓度值,及减免税附表中的减免金额,核查月均浓度与标准浓度值的比例与减免税比例是否对应。
(3)如果存在问题,通知纳税人及时更正申报,涉及税款的,及时按征管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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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落实

【风险表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错误享受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核查重点】

(1)在大数据平台“惠冀享”下的“六税两费台账”模块中查询“应享未享”“错误享受”风险数据,获取纳税人申报数据及是否享受“六税两费”相关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及时更正申报,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2)主管税务机关每日对风险数据进行核查应对,做到即知即改、动态清零。

(十)六税两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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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保非税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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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风险表现】

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缴纳义务人,应享未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违规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政策。

【核查重点】

(1)登陆税收大数据云平台,进入智税查统-“两费”类-“两费”减税降费享受情况模块,选择需要查询的相关条件,查询应享未享、违规享受疑点数据。
(2)主管税务机关每日对风险数据进行核查应对,对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数据及时整改,对于提取数据有误的,点击“加入白名单”,选择相应类型,并详细填写说明,做到即知即改、动态清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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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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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风险表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享未享、错误享受50%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核查重点】

(1)登陆税收大数据云平台,进入智税管理-惠冀享(税费支持政策专题)-六税两费台账-应享未享或错误享受模块选择需要查询的相关条件,查询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享未享、错误享受疑点数据。
(2)主管税务机关每日对风险数据进行核查应对,对应享未享和错误享受的数据及时整改,对于提取数据有误的,点击“移入白名单”,选择相应类型,并详细填写说明,做到即知即改、动态清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2)《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3.计费依据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保持一致

【风险表现】

附加两费申报过程中,填报附加税费申报表的计费依据和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存在差易,存在多征、漏缴的风险。

【核查重点】

登陆金税三期系统,进入申报明细查询模块,选择查询条件,从系统抽取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信息,通过附加税费申报表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关联数据的比对审核,对附加税费申报表的计费依据和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不一致的疑点数据进行核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第一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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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教融合型企业减免政策

【风险表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选择减免性质,未正确勾选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可能存在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的风险。

【核查重点】

通过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获取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登陆金税三期,进入申报明细查询模块,选择查询条件,查询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是否勾选为“是”,“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排查是否存在应享未享、超范围享受的情况。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3条“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5.缴费人转登记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表现】

缴费人在季度中间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费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优惠政策。

【核查重点】

登陆金税三期,进入申报明细查询模块,选择查询条件,查询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当季,当期季报中合计增值税销售额大于30万的,是否存在未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二条“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依据

【风险表现】

在自主申报模式下,用人单位未按照政策规定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或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可能存在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核查重点】

一是在残联审核模式下,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数据把关,确保与审核数据一致,发现少计人数、工资的,及时与当地残联做好沟通提醒,征期结束后,比对与残联审核不一致数据,发现有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交残联按规定处理;二是在缴费人自主申报模式下,重点核实残保金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年平均工资与缴费人在金三系统中申报的社保费情况、个人所得税在职职工人数和年平均工资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明显少申报费款情形。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0〕15号)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级次

【风险表现】

因残联部门未推送预算级次、税务部门录入信息错误等原因未造成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级次错误。

【核查重点】

税务部门要及时与财政、残联部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辖区内缴费单位的预算级次,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入库级次,每年征期开始前,根据残联部门提供的审核清册或相关文件,在金三系统做好入库级次的归集工作,一旦发现错误应及时与收核部门联系更正调库。可通过金三系统申报明细查询导出数据,根据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入库级次的筛查工作。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0〕15号)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

【风险表现】

残保金征收对象为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单位存在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律师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委会等组织超范围征收的情况。

【核查重点】

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情况,重点通过金三系统残保金申报明细模块核查已申报数据中登记注册类型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范围内的信息,确实属于超范围征收的,予以退费。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政策依据】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催缴提醒

【风险表现】

税务部门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未经财政部门授权加收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部门无处罚等相关规定,不能使用税务文书对残保金违规事项进行处理,在集中征期结束后可通过电话催缴或电子税务局下发缴费提醒方式进行催缴。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政策依据】

5.30人以下企业按规定享受残保金免征优惠

【风险表现】

部分用人单位对优惠政策不了解,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未享受“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应享受该项减免政策,申报时错选减免性质出现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在金三系统中对残保金申报明细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重点关注申报信息与减免性质的选择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准确享受的情况。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该政策对象为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发现用人单位错误享受该政策的,应责令用人单位对少缴费款予以补缴,如为残联审核错误,要及时与当地残联进行沟通,更正审核信息。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政策依据】

6.用人单位享受分档减征优惠政策

【风险表现】

用人单位未按照政策享受分档减征优惠政策。

【核查重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征优惠政策适用于各类型用人单位,不限定于企业。税务部门应定期通过金三系统净入库查询模块对残保金数据进行筛查,对造成未分档减征错误数据分情况处理:一是系统原因或税务人员、用人单位申报错误的,税务部门应予以退费;二是残联审核信息错误的,由税务人员告知当地残联进行复核更正后进行退库处理;三是属期填写错误导致未分档减征的,进行申报属期更正。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政策依据】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风险表现】

在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减免优惠政策过程中,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实际申报时按照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费额,导致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核查重点】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重点通过金三系统核查残保金净入库明细信息,对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两倍的,进行核实整改,多缴部分予以退费。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政策依据】

8.新办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风险表现】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用人单位属于工商登记注册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未享受免征保障金政策,导致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核查重点】

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重点通过金三系统核查残保金净入库明细中在职职工人数小于30人,同时比对登记注册日期是否在3年内,注意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收的30人(含)以下企业,不用同时满足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这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免征。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政策依据】

1.按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违约金、利息

【风险表现】

税务人员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时,未将“是否加收违约金及利息”选项选为“是”,导致漏征违约金、利息,造成违规减免违约金及利息风险。

【核查重点】

定期根据非税收入信息平台中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费源信息,重点通过金三系统净入库明细核实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信息和分期缴款的信息,与征收入库数据进行比对,是否未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和利息。定期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土储中心核对征缴入库明细,确保费款应收尽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按照规定期限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保证金

【风险表现】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土地出让金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造成提前征收风险。

【核查重点】

根据非税收入信息平台推送的费源信息中合同签订日期,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入库的土地出让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大厅缴纳保证金时,需提供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办理缴费。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按照主管部门推送的信息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风险表现】

税务部门未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申报征收,错误录入征收品目,造成入库级次错误。

【核查重点】

根据非税收入信息平台推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进行申报,重点核实征收品目“矿产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收入”是否与推送信息一致,入库级次是否准确。

(五)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8号)

【政策依据】

八、收入核算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虚收空转或多征税费

【风险表现】

在关键节点利用地方税种人为调节各级次税收收入,出现增值税与城建税不匹配、行政事业单位累计入库耕地占用税、契税额度较大等疑点问题,形成虚收虚征风险。

【核查重点】

定期从税收大数据平台提取并核查月末大额入库、整数大额入库、误收退税(费)等异常数据。重点核查单户纳税人当年累计入库增值税和累计入库城建税情况,其中城建税占增值税的比例超过7%,且超出10万元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累计入库税款大于等于50万元,且纳税人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城乡城建等投资公司的相关疑点数据,严防违规征收税费,甚至收“过头税费”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政策依据】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征期后大额入库

【风险表现】

征期以后入库税款,且税款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突击入库)。

【核查重点】

定期从税收大数据云平台提取数据,重点核查税款入库日期在统计期内,税款入库日期在征期(按当月实际征期)+2日以后,且金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剔除税种: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购税、印花税;剔除当月注销纳税人的入库税款、滞纳金和产生滞纳金的税款、缓缴入库税款、报验登记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3.当月大额入库次月退税

【风险表现】

纳税人同一税种当月入库税款大于等于10万元,在次月退库且退库金额大于10万元(临时调度收入)。

【核查重点】

定期从税收大数据云平台提取数据,重点核查同一税种当月入库税款大于等于10万元,在次月《收入退还书》退库金额大于10万元,比对入库与退税关于“纳税人、税种、种目、税款属期”等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剔除出口退税、先征后退、困难企业减免退库、滞纳金和产生滞纳金的税款、报验登记户等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4.多缴税金退抵税

【风险表现】

定期从税收大数据云平台提取数据,纳税人多缴税金(即征即退)大于等于10万元,且在多缴日期产生30日后仍未进行退抵处理(多缴税款)。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多缴发生日期在统计期内,多缴税金大于等于10万元,发生日期30日后未做退抵税处理(未填写《收入退还书》和《抵缴税款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5.退库时限

【风险表现】

未按照退税规定期限及时办理退税。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因系统故障导致退库信息未及时发送国库的是否已及时解决并完成退税;因纳税人补充资料时间较长未及时退还的,是否已及时退回流程重新办理;因未及时跟踪退库信息导致退付超期,是否已追责。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6.税收票证岗位设置不规范

【风险表现】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不得由一人兼任。

【核查重点】

定期从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和金三系统票证模块提取数据,是否有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是否由一人兼任 。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省、市、县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由一人兼任”的规定 。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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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九、数风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按规定流程实施纳税评估

【风险表现】

在实施纳税评估流程中,税务约谈环节流程不规范,文书不规范,例如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不具有税收执法资格。在评估执行环节,对于采取纳税人自行补正方式的,文书制作不规范。

【核查重点】

重点关注纳税评估流程中税务约谈和评估执行两个环节上,税务人员从实施流程和文书填写上是否符合征管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1)税务约谈
约谈审核评估建议选择“评估建议约谈举证确认”的,税源管理分局风险应对岗提请税源管理分局分局长岗进行审核。
约谈实施询问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
开展税务约谈前,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载明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以及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举证的资料。约谈过程中,听取纳税人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约谈结束后制作《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由约谈人、记录人和被约谈人(或者纳税人委托的税务代理人)签字确认。如纳税人属于千户集团企业,则制作《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底稿》。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前提出申请,同时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的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上进行记录。根据税务约谈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确认的,应呈报审核实施现场调查;选择其他处理方式的,应做出相应评估建议和结论。
(2)评估执行
“建议纳税人自行补正”的,执行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存在疑点或问题的所属期以及限改日期,送达纳税人,督促纳税人进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
纳税人自行补正的,应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对确认应补缴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决策二包”进行核实确认。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风险任务应对结果复核工作规范>等四个工作制度的通知》【冀税发〔2019〕48号】
(2)《河北省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政策依据】

2.县区局按规定流程开展稽查案源移交

【风险表现】

不符合移交条件、证据资料不全、《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文书填写不规范。

【核查重点】

分别从认定、移交、证据资料、案源信息的退回和补正核查是否符合规范。
(1)认定
稽查部门受理县(市、区)局推送案源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风险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以及涉嫌跨地域、团伙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风险的,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填写《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高风险应对任务推送单》将相关问题及资料移交市局稽查局办理。对于涉及千户集团企业和省、市列名管理大企业的“高”等级风险任务,同时将风险点告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移交市局稽查局的风险任务经分析认定不具备立案查处条件的,经市局分管稽查的局领导签字后,填写《高风险任务退回单》移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

①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留抵退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重大违法行为。
③其他经市局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需要移交的情形。
不需推送稽查的情形
对县(市、区)局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不移交稽查部门。
暂不受理的县(市、区)局推送案源情形
相关管理部门对纳税评估事项已经作出进项税转出、补税、罚款、停供发票、暂停出口退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并送达相关决定性文书,以下情形稽查暂不受理: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的;相对人已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经被受理的。
上述案源等待最终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
(2)稽查案源移交流程
①县(市、区)局直接移交跨区域稽查局。由县(市、区)局有关部门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连同案源来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等环节相关税务文书及证据资料提请县(市、区)局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移交意见,再由县(市、区)局风险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及《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对应跨区域稽查局综合业务股,综合业务股报主要负责人审核。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②县(市、区)局风险应对类案源移交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局在税收风险应对过程中,有证据证明企业有重大偷逃税行为的,由县(市、区)局风险管理部门按规程推送至对应跨区域稽查局综合业务股。
③县(市、区)局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及出口退(免)税管理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移交对应跨区域稽查局处理,按《河北省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3)证据资料要求
为提高管查衔接效率,县(市、区)局移交稽查部门的案源均需逐户附带与其移送手续填写的违法事实类型相应的书面证据资料,与征管数据资料比对分析尽可能形成基本违法事实证据链。
①偷税行为需提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具体违法行为的书面证据资料。
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重大违法行为需提供能够证明虚开事实的申报及财务账簿、报表类的书面证据资料。
③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需提供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书面证据资料。④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需提供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相关的书面证据资料。
⑤抗税行为需提供抗税情形报告及证人证言电子音像记录等证据资料。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⑥县(市、区)局风险管理部门应扎口管理县(市、区)局其他部门提请的案源,对其进行审核,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4)案源信息的退回和补正
①稽查部门要求补正
县(市、区)局移交案源未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或数据、资料有误,或线索不清晰或资料不完整等情况,无法证实纳税人存在需移交稽查处理的违法行为,稽查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资料。
②稽查部门退回
县(市、区)局未按规定时间补充完整稽查部门所要求资料的,稽查部门可以作退回处理。
符合上述情形的,由稽查部门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和《稽查/反避税案件受理情况反馈单》。
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决策二包”进行核实确认。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风险管理统筹会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冀税办发〔2022〕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业务衔接的通知》(邢税发〔2020〕38号)

【政策依据】

十、纳税服务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表现】

税务机关违规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存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2.向D级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表现】

向D级纳税人每次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5份(不是每月超过25份)

【核查重点】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二)项“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政策依据】

3.离线开票时限设置

【风险表现】

1.对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设置为非“0”
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依规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离线开票时限设置为非“0”

【核查重点】

对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第二条第(四)项“加强对部分纳税人的发票开具管理,对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五条“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政策依据】

4.代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

【风险表现】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出售或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时,未在备注栏注明动产的详细地址。
4.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时,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核查重点】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备注栏是否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5.税款入库期早于税款所属期

【风险表现】

当月税款入库期早于或等于税款所属期起月份(提前征收)。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款入库日期在统计期内,但税款入库月份,早于或等于税款所属期起月份。剔除地方税税款入库月份等于税款所属期起月份、当月注销纳税人的入库税款、滞纳金和产生滞纳金的税款、缓缴入库税款、报验登记户以及增值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是为1个纳税期等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政策依据】

6.待缴库账户、待报解账户管理

【风险表现】

混淆使用国库待报解账户和国库待缴库税金账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划解国库。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待报解账户是否存在资金滞留;在收取现金税费款后,是否超过2个工作日划解国库,未做到当日或次日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地区偏远无法及时办理的,应当按照限期限额的规定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解缴迟延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政策依据】

7.异名退税办理

【风险表现】

1.违规将税款退还至税务人员(含临聘人员、服务外包人员)账户。
2.纳税人名称和申请退税账户不一致,但没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收入退还书退税账户信息,确因账户异常无法退库的,应做退回处理,待重新维护账户后办理。办理异名退税业务时,重点查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政策依据】

8.现金票证的结报缴销

【风险表现】

未按照总局、省局的票证管理相关规定,按时进行票证的结报缴销。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使用现金税收票证的单位和个人,查看结报缴销是否及时准确,重点核查使用收现票证数量多、税额大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广财税库银电子缴库和跨省异地电子缴库,降低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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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9.收现票证作废管理

【风险表现】

未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票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收现票证作废。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开具作废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是否全联留存,是否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对作废联次不齐全、作废大额税款当日又开具小额税款、作废比例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核查。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票证资料的归档保存。所有的人名位置均需本人签字或签章,在做好前期ITS报表数据推送后,需同时更新归档资料里的票证用存报表,并注意签字签章齐全。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六条“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政策依据】

10.新办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风险表现】

1.新办纳税人首次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
2.新办纳税人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领用数量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领用数量超过25份。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金三系统是否存在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超过规定的份数或最高开票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的规定。

【政策依据】

1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百万元及以上)

【风险表现】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百万元及以上)错误启动事前调查核实,而未在流转环节启动调查巡查。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百万元版及以上版本的发票有审批记录但无对应的实地核查报告及相应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四条,(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12.操作人员按规定对纳税人强制解锁设备

【风险表现】

1.发票系统一名操作人员短时间对多户纳税人强制进行设备解锁的行为。
2.应通过但未通过税收管理员解除异常比对后自动解锁税控设备,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强制解锁。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发票系统一名操作人员在12小时之内,执行了5次或以上强制解锁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8〕51号)第二十九条,除风险应对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所列限制性措施实施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风险提示、税务约谈、纳税辅导等措施排除风险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性措施,同时保留工作痕迹;确有风险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移交风险应对部门实施风险应对。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3.操作人员按规定在终端上登录

【风险表现】

一名操作人员短时间对多户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强制清零解锁的行为。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一名发票系统操作人员在12小时之内登录了5次及以上不同的终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8〕51号)第二十九条,除风险应对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所列限制性措施实施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风险提示、税务约谈、纳税辅导等措施排除风险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性措施,同时保留工作痕迹;确有风险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移交风险应对部门实施风险应对。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14.代开成品油发票

【风险表现】

为企业违规代开成品油发票。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为纳税人代开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政策依据】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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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退抵税流转环节监控

【风险表现】

(1)个别税务人员由于业务素养不高,政策理解不够准确,执行退抵税费政策时出现推卸责任、随意拒阻的现象。
(2)个别税务人员退税操作随意性大、错误操作的情况。

【核查重点】

(1)应受理而不受理退抵税申请。
(2)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让纳税人多次跑多次提交申请。
(3)不符合退抵税费流程环节,在“河北省税务局电子化工作平台”环节或金三受理环节(岗位待办)随意作废或回拒纳税人申请(注:除资料不齐全等情况外,受理环节不得以作废或回拒等方式阻断纳税人的申请应在审批环节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处理结果。
(4)不顾各税费种的提退类型,随意使用“误收退税”功能模块。

《纳服规范3.0》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退抵税费申请、受理、审批流程
(3)退抵税费的具体业务事项及办理材料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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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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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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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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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退税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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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票业务监管

【风险表现】

(1)发票申请审批不够规范。对票种核定及变更的发票数量及限额规定、限制纳税人发票领用及开具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有风险隐患的情况。
(2)发票代开业务风险点多,隐蔽性强,存在纳税人钻空子、或税企勾联钻空子的隐患。

【核查重点】

(1)是否依票种核定的系统风险提示按不同等级应对。
(2)不按规定审批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3)随意限制纳税人发票领用及开具(如:擅自规定纳税人开票金额不超过定期定额核定金额)。
(4)代开发票规范性、选项准确性、对应税费种正确性。如:个人5%租赁发票,重点监控“是否出租住房”(是否将门面房等误选按住房,导致漏征税费种)、分摊月份起止时间(误选导致偷漏税款)等。

(1)《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监控的通知》
(2)1号公告及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解读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纳服规范3.0》
①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②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④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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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⑤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⑥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⑦纳税信用良好、遵从度高、风险小的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种类、数量和开票限额,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⑧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⑨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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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⑩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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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纳税信用管理

【风险表现】

(1)税务人员徇情悖规,将不符合条件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2)纳税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不规范。

【核查重点】

(1)是否依规受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修复。
(2)是否及时录入系统,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是否符合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

(1)《纳服规范3.0》

【政策依据】

①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②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③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2)纳税信用相关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①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②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a.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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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b.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c.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③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a.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b.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c.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d.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e.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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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十一、稽查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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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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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履行立案报批及审核程序

【风险表现】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项目书》未按规定履行报批及审核程序,文书或签字不全。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由专门人员负责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工作,经办人是否在立案审批表中签字;《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项目书》是否经案源部门领导岗、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一)案源管理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三条“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十七条“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第十八条“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对受托协查案源及时立案

【风险表现】

未按规定对协查对象的管辖权进行判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受托协查案源未及时立案。

【核查重点】

案源管理岗处理受托案源信息,核查对符合立案情形的是否立案,是否经案源部门领导岗、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十三条“受托方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期限回函。”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二)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三)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四)上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87号)。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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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立案次数符合规定

【风险表现】

违反规定,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立案两次以上。

【核查重点】

核查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是否对同一纳税人重复进户开展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政策依据】

4.检举事项规范受理

【风险表现】

检举管理岗受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没有做到文明规范,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诱发舆情。

【核查重点】

受理信函检举的,应当对接收的信函及时拆封,开拆时应当保持信封、信纸和邮票、邮戳的完整;信文、附件和合适的信封材料应当一并装订;

不得在原信函上批画与涂改;信函中夹有票证、证件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2)受理口头检举的,应当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实名检举的,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应当记录在案。接收电话、来访检举的,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录像。接待来访检举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对于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 3 人以内。
(3)受理网上检举的,若检举内容清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可以先将原文打印作为文字材料,再按信函方式进行处理;若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答复检举人,要求其补充资料,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处理。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条“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5.检举事项分类处理

【风险表现】

未根据检举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受理的检举事项进行正确的分类。

【核查重点】

检举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检举事项,是否按照检举事项的来源、检举事项的情节严重程度、检举内容的翔实程度、检举事项的管辖权限等情况进行分类。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应由稽查局立案检查。(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由稽查局调查核实。
(3)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未办理税务登记行为,以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其他不属于检举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检举管理岗受理前述检举事项的,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或者《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提出拟转办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制作《转办函》,移交相关部门办理。跨区域稽查局检举管理岗受理前述检举事项后,直接转相应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并报本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备案。
(4)需要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调查核实的,由检举管理岗填写《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或者《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提出拟确立为检举案源信息的处理意见,将相关表单及材料提交案源管理岗。跨区域稽查局检举管理岗受理前述检举事项后,应当提交本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
(5)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暂存待查的检举事项,若检举人留有联系方式,可以约请检举人补充资料,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处理。
(6)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将相关检举材料传递到查处部门一并处理。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政策依据】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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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举事项分类处理的期限

【风险表现】

检举事项未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核查重点】

核查检举事项是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7.检举案源在金三系统的登记处理

【风险表现】

检举案源直接在案源登记模块登记,未通过金税三期检举模块进行登记处理。

【核查重点】

是否存在检举案源直接在案源登记模块登记,未通过金税三期中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案源登记(稽查举报管理岗)”模块进行登记处理。

金税三期系统操作规定

【政策依据】

8.运用随机抽查方式选取稽查对象

【风险表现】

未按规定运用随机抽查方式选取稽查对象。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及时建立并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异常对象名录库,并按规定从稽查对象名录库或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选取稽查对象。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政策依据】

9.案源撤销

【风险表现】

提请撤销的案源不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或未按规定履行案源撤销程序。

【核查重点】

核查提请撤销的案源是否不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或符合条件的未按规定履行案源撤销程序。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撤销案源的部门填写《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可以撤销案源:(一)案源登记有误或者案源重复的;(二)多个部门同时入户,经所属税务局负责人决定稽查局停止实施检查的;(三)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撤销案源的。”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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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人员变更等情况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风险表现】

未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检查人员或执法主体变更(如机构合并导致执法主体变更)情况。

【核查重点】

检查人员或执法主体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检查管理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 版)》3.5.6.3.16 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查部门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被查对象”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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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执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全过程记录方式

【风险表现】

稽查人员未按照法定标准对执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全过程记录方式。

【核查重点】

稽查人员是否按照法定标准对执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全过程记录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政策依据】

3.调取账簿资料的审批

【风险表现】

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调取账簿资料。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调取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是否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是否经检查部门领导岗和稽查局局长审核,报稽查局所属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有特殊情况的,是否报稽查局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调取被查对象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4.按照法定程序退还调取的账簿资料

【风险表现】

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法定程序退还调取的账簿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是否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是否在30日内退还。
退还账簿资料时,是否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5.制作并送达《询问通知书》

【风险表现】

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询问外,未制作并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核查重点】

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之外的地点询问,是否制作并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6.询问时间和《询问通知书》送达时间符合逻辑

【风险表现】

询问时间早于《询问通知书》送达时间不符合,存在事后补录问题。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执行《询问通知书》送达制度,是否存在事后补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7.《询问笔录》完整、规范

【风险表现】

《询问笔录》不完整、不规范,如《询问笔录》未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未逐页签章按捺指印、未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未在《询问笔录》骑缝处按捺指印、未在尾页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

【核查重点】

核查《询问笔录》是否完整、规范,《询问笔录》是否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是否逐页签章按捺指印、是否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是否在《询问笔录》骑缝处按捺指印、是否在尾页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8.查询存款账户、储蓄存款的法定流程

【风险表现】

查询存款账户、储蓄存款审批程序违法。

【核查重点】

查询存款账户、储蓄存款应当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同意。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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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9.查补税款的所属期符合规定

【风险表现】

检查人员、审理人员擅自调整查补税款的所属期,人为减少查补税款滞纳金。

【核查重点】

核查检查环节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和立案环节《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检查区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人为减少查补税款滞纳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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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0.检查程序的中止

【风险表现】

检查部门中止检查不符合法定情形:(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核查重点】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检查部门是否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1.中止检查的解除

【风险表现】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未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恢复检查。

【核查重点】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是否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2.终结检查程序合法

【风险表现】

案件不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违规实施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核查重点】

案件是否符合终结检查的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3.终结检查的审批

【风险表现】

终结检查未按规定经检查部门领导岗、审理实施岗、审理部门领导岗、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核查重点】

核查终结检查是否由检查实施岗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项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检查部门领导岗、审理实施岗、审理部门领导岗、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4.规范制作稽查工作底稿

【风险表现】

未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其时间早于立案检查时间,或签章存在不规范。

【核查重点】

核实《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立案检查时间,《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送达后方可实施检查,并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核实《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填写完毕后,是否由检查人员签名,并交被查对象(当事人)核对无误、陈述意见后签章(如果仅作为归集相关证据材料使用的,可以不要求被查对象(当事人)签章)。核实《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填写是否数据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改正的,是否在改动处逐一签名、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5.按规定通过网络协查方式发送相关事项

【风险表现】

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未按规定通过网络协查方式发送。

【核查重点】

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通过网络协查方式发送。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

【政策依据】

16.按规定报送协查要素资料

【风险表现】

检查人员提请协查时未按规定报送协查要素资料,未根据协查实施岗的要求补充资料和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十七条“受托方需要取得协查对象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失控或者查无企业、发票领用、发票鉴定、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免税、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向其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受托方应当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的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向委托方出具《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的内容包括:(一)协查来源;(二)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协查发票记载的信息……”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7.稽查报告检查人员的签名

【风险表现】

检查人员签名与《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列检查人员不一致。

【核查重点】

核查《稽查报告》检查人员签名与《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列检查人员是否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

【政策依据】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检查完毕后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风险表现】

检查完毕,未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核查重点】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是否按规定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审理管理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3.5.13 移交审理“检查实施岗填写《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不再使用《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连同《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税务稽查项目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在 5 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按照规定对执法程序实施审查

【风险表现】

未按照规定对审查执法程序,对调查取证程序、调取企业账簿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等执法程序实施审查。

【核查重点】

审理实施岗是否审查执法程序,对调查取证程序、调取企业账簿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程序、查询银行账户及相关涉案人员储蓄账户程序、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纳税担保程序和方式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3.对处理、处罚裁量权的适当性实施审查

【风险表现】

未对处理、处罚法律依据准确性及裁量的适当性实施审查

【核查重点】

审理实施岗是否审查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审查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应当处罚未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审查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4.对税收违法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性等方面实施审查

【风险表现】

未对税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实施审查。

【核查重点】

核查审理实施岗是否对税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实施审查。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要素完整、正确

【风险表现】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遗漏内容要素,载明的处罚金额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

【核查重点】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否包括:(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6.对被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不得违规加重

【风险表现】

未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违规加重对被查对象的行政处罚。

【核查重点】

稽查局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因被查对象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加重对被查对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35号)。

【政策依据】

7.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前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风险表现】

对于拟处罚的重大税务案件,稽查局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前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对于拟处罚的重大税务案件,稽查局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前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并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政策依据】

8.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和复核程序符合规定

【风险表现】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口头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拟处罚对象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

【核查重点】

稽查局是否充分听取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审理实施岗是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其审核无误后签章确认;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事人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审理实施岗应当接收。审理实施岗是否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案卷材料进 行复核。审理实施岗是否根据复核情况制作《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报告》,体现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及采纳情况,对不采纳的理由及依据是否重点说明。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政策依据】

9.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案件应提请大审

【风险表现】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案件未按规定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核查稽查局是否将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提请所属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省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报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涉案税额(指实际应追缴的税额)较大的案件,具体标准由省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六)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七)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冀税发〔2018〕1号)第十一条“省局及所属各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对本级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省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报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税发〔2021〕8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0.按规定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资料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风险表现】

未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违规加重对被查对象的行政处罚。

【核查重点】

核查稽查局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前是否提出拟处罚意见,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认为需要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稽查局是否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意见听取及复核、组织听证等程序,附《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报告》《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再次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冀税发〔2018〕1号)第九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1.按规定期限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风险表现】

未按规定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核查重点】

对于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案件,核查是否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冀税发〔2018〕1号)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2.按规定期限完成重大税务案件补充调查

【风险表现】

稽查局未按规定在3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并重新提交案件材料。

【核查重点】

对于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的案件,核查是否在3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及审理,或是否按规定延长补充调查期限。如果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五条“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冀税发〔2018〕1号)第二十五条“稽查局补充调查及审理的时间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3.按规定作出法制审核意见

【风险表现】

属于法制审核范围的执法决定未经过法制审核,或提出法制审核意见的时间超过作出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

【核查重点】

核查审理部门法制审核岗是否在稽查局作出与案件相关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阻止出境、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等执法决定前,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是否自收到经办部门提交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但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不得超过作出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1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4.依法移送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

【风险表现】

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

【核查重点】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发布),核查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稽查局是否召开集体审理会议后按照规定程序移送。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政策依据】

15.决定性文书正确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风险表现】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核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是否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告知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按规定程序审批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

【风险表现】

确认被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

【核查重点】

被执行人因确有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资料,核查执行实施岗是否根据申请材料,确认被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填制《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是否经稽查局法制审核同意,提交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议通过后,是否逐级报稽查局局长或者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制作并送达《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到所属税务局征管机关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四)执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风险表现】

对有根据认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符合下列可以采取税收保全的情形:①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2)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稽查局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3)稽查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稽查局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是否由稽查局法制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稽查局所属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后,实施相应税收保全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至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政策依据】

3.按规定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风险表现】

符合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条件的,未按规定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核查重点】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稽查部门是否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查是否超过保全措施期限。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4.按照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风险表现】

符合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条件的,未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核查重点】

符合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条件的,是否经稽查局法制审核,逐级上报稽查局所属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后,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5.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中止执行

【风险表现】

对不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案件实施中止执行,未按规定程序中止执行。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符合下列中止执行的情形:(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执行实施岗提出中止执行或解除中止执行的申请,是否经执行部门领导岗、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稽查局局长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政策依据】

6.按规定的范围终结执行

【风险表现】

被执行人不满足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而终结执行。

【核查重点】

核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二)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三)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履行,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六)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 版)》。

【政策依据】

7.按规定程序终结执行

【风险表现】

未按规定履行终结执行程序。

【核查重点】

执行实施岗对拟终结执行的案件,提请终结执行申请,是否逐级报稽查局局长审核后,并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按规定程序、时限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风险表现】

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向相关部门移交相关问题线索或转交符合一案双查条件的案件资料。

【核查重点】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在发现情况或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机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单》,逐级报告至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后,移交同级纪检机构处理。
稽查部门对已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案件,如果符合一案双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是否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转交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登记表》,连同相关文书资料,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交移交督察内审部门。

(五)综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党工发〔2022〕74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案双查”重大案件移交标准的通知》(冀税发〔2022〕68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严格遵守稽查“四环节”分离规定

【风险表现】

一个案件各环节的岗位管理,未严格遵守稽查“四环节”分离规定

【核查重点】

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税务稽查案件的案源、检查、审理、执行环节中,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节操作的问题。

稽查风险内控相关规定及稽查管理工作要求

【政策依据】

3.发挥好稽查建议在改进税收征管工作上的作用

【风险表现】

未按规定制作和推送《税务稽查建议书》,或者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停供(收缴)发票或者解除停供(收缴)发票拟处理建议未按规定处理。

【核查重点】

核查检查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漏洞或者薄弱环节是否进行分析、整理,是否向审理部门提交稽查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审理实施岗是否根据检查部门提交的稽查建议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提交审核,或者将相关部门提出的停供(收缴)发票或者解除停供(收缴)发票拟处理建议提交审核,是否经稽查局局长或者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推送至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第四条“完善以查促管长效机制:按照税源与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要求,税政、收入规划、大企业、国际税收、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须及时将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监控信息、需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信息等及时提供给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要及时将稽查中发现的税源及征管漏洞向上述部门反馈,上述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的建议,研究提出堵塞税收漏洞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涉及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大企业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要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紧密结合,将稽查成果作为设置行业税负、利润率等平均值以及建立预警指标、评估模型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以查促管、管查互动’,不断提高征管质效。”

【政策依据】

4.按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公布

【风险表现】

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条件的,未及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核查稽查案件是否有符合下列条件而没有公布的情形:(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核查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是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才进行公布;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是否进行公告30日后,才进行公布。
实施检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是否核对信息后逐级提请公布,由省级税务局稽查局审核后统一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54号)第五条、第六条。

【政策依据】

5.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风险表现】

稽查文书制作存在应签名未签名、应盖章未盖章、未填写日期等不规范问题。

【核查重点】

稽查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签名未签名、应盖章未盖章、未填写日期、日期填写不完整、内容填写错误等问题。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 版)》。

【政策依据】

6.规范履行送达程序

【风险表现】

未规范履行送达程序,存在时间倒置、具体执法人签名不规范或代签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核查是否规范履行送达程序,是否存在时间倒置、具体执法人签名不规范或代签、送达时间地点不精确、文书签收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 版)》。

【政策依据】

7.稽查人员回避

【风险表现】

应当申请回避的稽查人员未申请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未要求其回避;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发现稽查局局长有规定回避情形的未要求其回避;涉税当事人提出稽查人员回避要求的,未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回避。

【核查重点】

税务稽查人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稽查局局长、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发现稽查人员应回避的,是否要求回避;涉税当事人提出稽查人员回避要求的,是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第三十七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八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 号印发)第九条、第十条。

8.案件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

【风险表现】

稽查人员违规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核查重点】

稽查人员对于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是否履行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税务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8〕2号)、《税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税总发〔2018〕29号)、《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

【政策依据】

十二、法制条线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公示执法人员清单

【风险表现】

不及时更新已公示的执法人员清单。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以下环节,规范公示执法人员清单: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人事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系统查询: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税务执法公示信息采集平台

(一)落实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八条 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
(2)《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第三项

2.公示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

【风险表现】

未公示或未及时撤下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以下环节,规范公示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作出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政府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4)信息撤下
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1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3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
   系统查询: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税务执法公示信息采集平台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条 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从有关公示载体撤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撤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第二十二项

【政策依据】

3.公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风险表现】

未公示或未及时撤下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以下环节,规范公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1)公示期限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4)信息撤下
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1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3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
   系统查询: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税务执法公示信息采集平台(2)信息采集审核
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稽查局应在两书效力确定之日起60日(需要公告送达的105日)内,完成告知、陈述申辩、确认、系统录入和对外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公布与停止公布由设区的市税务局审核,报省(区、市)税务局汇总集中后在省(区、市)税务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总局推送信用中国公布)。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接收信息当日(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发布。
(4)公示时长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官方网站撤出(同时报送总局推送信用中国停止公布),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系统查询: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税务执法公示信息采集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制作、谁审查”“先审查,后公示”“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原则,严格履行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程序。信息采集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传递至信息发布部门。是否公开难以确定的,由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定。公开重大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欠税信息应会签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后报批发布。
(2)《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第二十三项

【政策依据】

4.公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风险表现】

主管税务机关未公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以下环节,规范公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1)公示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厅,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信息采集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系统查询: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税务执法公示信息采集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第二十七项

【政策依据】

5.公示委托代征信息

【风险表现】

未撤下到期委托代征信息。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以下环节,规范公示委托代征信息: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信息采集审核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宣传部门和办税服务场所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示的,宣传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推送给相关媒体发布;在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的,办税服务场所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4)公示时长
委托代征信息在有效期内(委托代征期)公示。
系统查询: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税务执法公示信息采集平台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条 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从有关公示载体撤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撤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第三十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6.公示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风险表现】

转正常或注销后未撤下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以下环节,规范公示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传递。(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宣传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推送给相关媒体发布。
   系统查询: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税务执法公示信息采集平台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二十条 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应当在三日内从有关公示载体撤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撤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第三十五项

1.简易程序的税收保全措施

【风险表现】

超期限补办批准手续,《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适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文书填写不规范。

【核查重点】

从启动、实施、补办批准手续、解除、转强制执行五个环节核查税务人员是否规范办理,执法记录仪是否同步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
税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当场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适用)》。(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要制作并送达《税收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前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情况予以一般程序处罚或简易程序处罚。

(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实施
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实施过程应制作《现场笔录》,实施完毕后由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签名,纳税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
①当场送达文书。当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适用)》。
②告知有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③听取陈述申辩。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将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制作在《现场笔录》中。
④采取扣押措施。纳税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的,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开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送达纳税人。
(3)补办批准手续
将扣押的商品或货物运至税务机关妥善保管。同时,在采取扣押措施起24小时内,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向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立即按照解除程序要求解除扣押措施。(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记录方式同时记录)
(4)解除
扣押后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人员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制作《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适用)》送达纳税人,并返还扣押的商品、货物,填写《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纳税人清点无误后签字。(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同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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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5)转入强制执行
扣押后纳税人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转入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执法争议、税收执法风险较高的事项进行税务询问、约谈时,可以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22年5月更新版)》4.2.3.2实施保全(简易)

【政策依据】

2.冻结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风险表现】

未经批准冻结期限、查封扣押期限超过三十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未开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核查重点】

从启动、审批、实施、延期、解除、转强制执行六个环节核查税务人员是否规范办理,执法记录仪是否同步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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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启动
①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由税务人员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连同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资料,一并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同时记录)
②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该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连同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收入迹象的资料,一并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同时记录)
③提出税收保全申请。纳税人在责成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人员可以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并附前期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环节的资料,提出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申请。(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方式同时记录)
(2)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对报送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经批准同意的,税务人员分别制作以下文书(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方式同时记录):
采取冻结存款方式的,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冻结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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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3)实施
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实施过程应制作《现场笔录》,实施完毕后由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由税务人员和金融机构、协助机构签名或签章;纳税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采取冻结存款方式的,到达相应的金融机构后,税务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向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在作出决定的三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采取查封扣押方式的,实施程序如下:
①表明执法身份。税务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②通知纳税人到场。当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纳税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③告知有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④听取陈述申辩。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将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制作在《现场笔录》中。
⑤实施查封扣押。纳税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的,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制作《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开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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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实施查封、扣押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向有关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要求其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4)延期
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税务人员制作《税收保全延期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冻结存款的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经批准延长期限的,税务人员制作并送达《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告知说明理由。(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方式同时记录)
(5)解除
①冻结存款的解除。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人员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制作《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解除冻结存款。解除冻结后,应当制作《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达纳税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②查封扣押的解除。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人员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制作《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送达纳税人、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二)》送达相关协助执行机构;并返还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填写《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纳税人清点无误后签字。(纸质文书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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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6)转入强制执行
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体见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执法争议、税收执法风险较高的事项进行税务询问、约谈时,可以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22年5月更新版)》4.2.3税收保全

【政策依据】

3.扣押查封环节的税收保全

【风险表现】

未经批准冻结期限、查封扣押期限超过三十日、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未经上级批准自行采取扣押措施、违规扣押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核查重点】

从启动、审批、实施、延期、解除或转强制执行六个环节核查税务人员是否规范办理,是否按照执法音像记录要点规范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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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执法音像记录要点
①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后,开启音像记录设备,口述当时的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并重点记录执法现场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后,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过程将被录音录像、依据、目的及使用方式等信息。
使用移动音像设备记录时,应告知在场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使用固定音像记录设备的区域,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牌。
②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包括送达情况和纳税人签收情况;
③制作《现场笔录》;
④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⑤对纳税人采取扣押或查封措施的全过程;
⑥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⑦将扣押的保全标的物名称、单价、数量等相关内容填入《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并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⑧记录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记录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的全过程。
(2)启动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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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人员可以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并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收入迹象的资料,提出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申请。(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方式同时记录)
(3)审批
与“实施保全(冻结存款)”的审批规定一致,此处略。
(4)实施
与“实施保全(冻结存款)”的实施规定一致,此处略。
(5)延期
税务检查时的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税务人员应制作《税收保全延期审批表》,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经批准延长期限的,税务人员并制作并送达《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告知说明理由。冻结存款的期限及延期规定依照《行政强制法》执行。(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方式同时记录)
(6)解除或转入强制执行
根据税务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依法决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是转入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体程序环节与“实施保全(冻结存款)”的解除、转入强制执行的规定一致,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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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执法争议、税收执法风险较高的事项进行税务询问、约谈时,可以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22年5月更新版)》4.2.3税收保全

【政策依据】

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风险表现】

扣押收据开具不规范。《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税务机关执行人只填写1人,或由同一笔迹填写两名执行人名字,甚至出现限缴日期不填写的现象。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

【核查重点】

从启动、审批、实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止和终结五个环节核查税务人员是否规范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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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启动
①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人等(以下统称“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税务人员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罚款通知)》,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进行催告,并载明告知纳税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记录)
a.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c.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d.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e.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f.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②听取陈述申辩。纳税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税务人员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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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③提出强制申请。纳税人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且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税务人员可以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并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听取陈述申辩的有关资料,提出对纳税人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方式同时记录)
(2)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对报送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经批准同意的,税务人员分别制作以下文书(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方式同时记录):
①采取扣缴税款方式的,制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②采取拍卖变卖方式的,如果是从税收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程序,制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如果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需要先按照前述查封扣押的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3)实施
采取扣缴税款方式的,税务人员将《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取得相关凭证。扣缴税款完毕后,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纳税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采取拍卖变卖方式的,如果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要先按照前述查封扣押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然后进行拍卖变卖;如果是从税收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程序,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的实施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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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①准备。拍卖变卖前,应核查抵税财物并制作《拍卖变卖财产核查表》,查实核对抵税财产情况及权利关系,对于涉及产权转让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公函》送达有关机构。(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记录)
②处置。根据拍卖变卖方式不同,分为拍卖、委托变卖、责令限期处理、税务机关变卖、交有关单位收购等形式予以处置。(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执法记录仪记录)
a.拍卖:按照拍卖优先原则,税务机关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并向拍卖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单位证明、委托拍卖授权委托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拍卖(变卖)财产清单》、抵税财物质量和价格鉴定评估结果等资料。
b.委托变卖:无法拍卖或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商业企业代为销售。委托商业企业变卖的,应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并向委托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单位证明、委托变卖授权委托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拍卖(变卖)财产清单》、抵税财物质量和价格鉴定评估结果等资料。
c.责令限期处理:无法拍卖或不适于拍卖的,还可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责令限期处理的,应向被执行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处理抵税财物适用)》和《限期处理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处理抵税财物。
d.税务机关变卖: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变卖公告,说明变卖财物有关情况、变卖价格、时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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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交有关单位收购:禁止买卖的抵税财物,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提供资料,交由有关单位收购。
③执行。拍卖或变卖成功后,税务人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操作 (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记录):
a.结算拍卖变卖各项费用后,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拍卖变卖结果通知适用)》,连同《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纳税人。
b.有剩余财产需要返还的,制作《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和《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纳税人,办理返还手续。
c.拍卖变卖财产涉及产权转移过户的,税务人员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二)》,通知有关机构解除过户冻结,需要协助买受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三)》送达有关机构。
d.抵税财物符合报废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委托专门鉴定机构或公证部门进行鉴定或公证,制作《报废抵税财物鉴定(公证)书》留存记录。
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a.申请。依法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税务人员制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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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b.决定。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批准同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税务人员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记录)
c.反馈。根据法院受理情况,将法院受理文书留存记录;根据法院执行反馈情况,将法院《不予执行裁定书》或《终结执行裁定书》留存记录。(纸质文书记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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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税总办法规发〔2022〕3号)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政策依据】

5.检查通知书送达

【风险表现】

送达回证签章不规范、检查通知书非金三系统文书、检查人员与立案审批表指定检查人员不一致、检查通知书时间早于立案审批表时间等。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音像记录要点规范实施音像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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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1)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后,开启音像记录设备,口述当时的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并重点记录执法现场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后,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过程将被录音录像、依据、目的及使用方式等信息。
使用移动音像设备记录时,应告知在场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使用固定音像记录设备的区域,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牌。
(2)核实签收人属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自然人本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
(3)如纳税人拒绝签收的,记录纳税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过程;
(4)视情况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到场情况;
(5)记录将文书留置现场的情况;
(6)记录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无法送达的情况。
(7)通过受送达人住所地、报纸、政务服务网或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等信息网络进行公告送达的,还应当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地址或渠道、内容等。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记录张贴过程。
(8)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时,检查人员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对出示证件以及送达文书的过程予以记载。(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执法记录仪记录同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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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9)需要将录音、录像等影音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有关执法记录仪记录后作为证据使用的要求,下同)
(10)被查对象认为本案检查人员具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可以书面提出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的申请。检查部门填制《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变更,同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纳税人。(纸质文书资料、“金税三期”综合征管系统方式同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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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第二项 

【政策依据】

6.调取会计账簿资料

【风险表现】

未向相对人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送达回证签章不规范、超法定期限退回或不退回账簿资料、未经审批调取账簿资料等。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音像记录要点规范实施音像记录,文字记录是否合规。
(1)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内容
(2)以下内容除做好文字记录外,可视情况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①记录《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由检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共同核对后在清单上签名确认情况;
②记录将一份《调取账簿资料清单》送被查对象情况;
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签收人在《现场笔录》上签章情况。
(3)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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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三项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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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7.现场调查或勘验

【风险表现】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签章不规范,未加盖骑缝章等。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音像记录要点规范实施音像记录,文字记录是否合规,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内容
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后,开启音像记录设备,口述当时的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并重点记录执法现场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后,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过程将被录音录像、依据、目的及使用方式等信息。
使用移动音像设备记录时,应告知在场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使用固定音像记录设备的区域,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牌。
(2)以下内容除做好文字记录外,可视情况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①记录现场调查或勘验的过程;
②记录勘验结束时,《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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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四项

【政策依据】

8.文书送达

【风险表现】

未向相对人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送达回证签章不规范、超法定期限退回或不退回账簿资料、未经审批调取账簿资料等。

【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税务人员是否按照音像记录要点规范实施音像记录,是否按照制作、送达销号的规范程序开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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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八项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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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9.听证程序

【风险表现】

未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未按法定程序规范举行听证等。

【核查重点】

(1)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如下内容
①听证的场所、参加人员等事项;
②听证主持人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等情况;
③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④记录案件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情况,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情况;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情况;
⑤记录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情况;
⑥记录听证主持人对本案涉及事实的询问情况、双方辩论情况等。
(2)规定程序
①申请
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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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办理人员进行登记并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不符合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
②准备
办理人员应当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经批准后交被委托人。
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且税务机关同意的,重新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③实施
整个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记录。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④中止、终止
听证进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中止通知)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终止通知),送达当事人。
⑤延期
当事人未能在提出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延期申请书》及符合延期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驳回申请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送达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送达当事人。
系统查询:税务局电子工作平台--税务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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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九项

【政策依据】

10.对税务执法的关键环节的全部过程规范记录

【风险表现】

未充分运用“1+2+N”现场执法管理体系,未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核查重点】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税务机关采用文字、音像记录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1)税务执法的启动环节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①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执法事由等情况;
②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
③税务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检举的,应当记录投诉、举报、检举的内容以及受理等情况;
④文书送达情况;
⑤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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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税务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①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②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③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情况;
④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⑤鉴定情况;
⑥证据登记保存情况;
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情况;
⑧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情况;
⑨文书送达情况
⑩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情况。
(3)税务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①承办人的拟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②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③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④法制审核情况;
⑤集体讨论情况;
⑥批准决定的意见;
⑦听证情况
⑧文书送达情况
⑨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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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4)税务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①文书送达情况;
②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③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况;
⑤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二章 

【政策依据】

11.规范保存执法文字、音像记录

【风险表现】

对充分运用“1+2+N”现场执法管理体系后产生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档案未规范保存。

【核查重点】

(1)税务执法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文字记录的,不得以音像记录代替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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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文字记录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参照其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范本。
(2)音像记录的存储类别分为非档案类和档案类。
非档案类音像记录是指当事人对本次执法活动予以配合,执法过程中征纳双方未发生争议且执法活动不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音像记录。
档案类音像记录是指当事人对执法活动不予配合、容易引发执法争议的,或者执法活动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音像记录。
非档案类音像记录的存储期限不少于6个月,存储期限自与该音像记录相关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之日起算。
档案类音像记录的存储期限与档案管理期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信息的归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指引,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归档保存。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防止记录资料的损坏或数据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三章至第五章

【政策依据】

12.按照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开展实地核查

【风险表现】

未充分运用“1+2+N”现场执法管理体系,未规范按照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开展实地核查

【核查重点】

(1)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对查封扣押的实施/解除的执法现场应开展全程录像,应规范保存档案,保存期限同相关档案保存期限。
(2)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对入户送达检查通知书、入户调取会计账簿资料、现场调查或勘验等执法环节应开展录像,应规范保存档案。对于纳税人予以配合的档案应保存6个月,对于纳税人不予配合的档案,保存期限应同稽查案卷保存期限。
(3)在实施行政征收时,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的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实地核查环节,应开展录像、照相或两者同时采用,应规范保存档案,保存期限同相关档案保存期限。
(4)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应规范开展事前实地查验,录像、照相或者同时采用,应规范保存档案。经实地核查,不符合许可或调整条件的相关资料属于非档案里,应保存6个月;经实地查验,符合许可条件的相关资料属于档案类,保存期限同相关档案保存期限。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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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5)其他执法类别中,对除适用简易程序注销以外的一般注销程序这一执法事项的对疑点开展调查这一执法环节,应开展录像、照相或者同时采用;对文书送达这一执法事项的留置送达环节应开展录像,对公告送达环节应开展录像、照相或两者同时采用;对听证这一执法事项的实施听证过程,应开展录像,以上均应规范保存档案,保存期限同相关档案保存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冀税办发〔2021〕18号)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政策依据】

1.执法主体合法

【风险表现】

执法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职权,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三)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核查重点】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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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至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九十条至第一百条
《税务执法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9〕104号印发)第四条

【政策依据】

2.执法程序合法

【风险表现】

执法程序不合法,例如调查检查由1名执法人员实施等。

【核查重点】

(1)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是否及时立案;
(2)需要调查或检查的,调查或检查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是否出示执法证件,是否出具检查通知书;
(3)是否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若未执行回避,是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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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4)是否按规定询问或制作笔录;
(5)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是否按规定听取陈述申辩,是否按规定对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是否采纳,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是否按规定组织听证;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是否有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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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政策依据】

3.案件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风险表现】

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合法、不充分。

【核查重点】

(1)行政相对人是否适格;
(2)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是否查明事实,情节认定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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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3)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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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政策依据】

4.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

【风险表现】

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核查重点】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3)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系统查询:金税三期软件--法制审核提请清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至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第二条

5.执法文书规范

【风险表现】

执法文书不齐备、制作不规范。

【核查重点】

(1)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执法文书;
(2)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标准;
(3)提交文书是否齐备(具体适用根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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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税函﹝2008﹞21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总局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风险表现】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但未移送。

【核查重点】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
(3)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
(4)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5)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
(6)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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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修改)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14日公通字〔2011〕47号)

【政策依据】

1.“首违不罚”范畴界定

【风险表现】

符合“首违不罚”但处罚、不符合“首违不罚”但不予处罚。

(四)行政处罚事项

【核查重点】

是否是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是否危害后果轻微;是否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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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是否符合“一年”(从税务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之日起追溯至上一年度的同一日期止)的时间限制。在“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上,是否排除了两种情形,即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的。危害后果是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未多次发生同一独立违法行为(没有两个以上应处罚而未处罚的违法行为需要在本次合并处罚的情形);(2)未形成欠税(未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3)未取得违法所得;(4)未造成超过该违法行为对应第一档裁量阶次的违法后果;(5)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良社会影响指超出本机关管辖区域未超出本市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的不良影响);(6)未造成其他一般性危害后果(非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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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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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法律法规适用规范

【风险表现】

行政处罚依据适用不规范、违规将违法案件终结处理;逾期申报且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而管理分局未做处罚;相同的违法事实与违法行为做出不同数额、不同维度、不同的行政处罚。

【核查重点】

是否区分税款追征期限与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罚期限、税收违法行为定性是否准确、违法案件是否进行处理终结,是否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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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4)(1)1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3)终结 制作《税收违法行为终结审核表》,完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审核是否已经处理完毕的终结处理业务。如果有未处理完毕的关联业务,不允许终结。”的规定。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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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应责令限期改正前置的税务行政处罚实施限改

【风险表现】

税务行政处罚流程未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核查重点】

存在已做税务行政处罚,处罚流程中却未作出相对应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政策依据】

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风险表现】

罚款金额为个人2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上仍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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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是否存在罚款金额为个人超过2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过3000元仍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佰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政策依据】

5.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时效

【风险表现】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与违法行为发生日期间隔超过法定期限。

【核查重点】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与违法行为属期或违法行为发生日期或违法行为终了之日间隔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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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6.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

【风险表现】

同一违法行为作出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核查重点】

核查同一纳税人是否存在同一违法属期内,对同一违法行为(征收品目、违法手段)均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政策依据】

1.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案件材料应在5日内进行审核

【风险表现】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案件材料超过5日未进行审核。

(五)重大案件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与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进行比对,查看交接单日期与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上日期间隔是否超过5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七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冀税发〔2018〕1号)第十七条。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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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2.成员单位收到案件材料之日10日内出具书面审理意见

【风险表现】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超过10日未作出审理决定。

【核查重点】

比对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与重大税务案件成员单位出具的书面审理意见,查看日期间隔是否超过10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冀税发〔2018〕1号)第二十三条。

【政策依据】

3.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

【风险表现】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超过30日未作出审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受理通知书与审理意见书进行比对,查看受理通知书与审理意见书日期间隔是否超过30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冀税发〔2018〕1号)第十八条。

【政策依据】

4.制作审理意见书

【风险表现】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未遵守说明理由制度规定。

【核查重点】

审理意见书是否包括说理环节,是否讲清违法事实的事理,是否讲准适用法律的法理,是否讲明处罚幅度的情理。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冀税函〔2020〕140号)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请、受理、审理三个环节应纳入说理环节,形式为在相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中以书面形式进行说理。具体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报告》《补充调查通知书》。”

【政策依据】

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风险表现】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

(六)税费优惠政策

【核查重点】

从人社部门获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数据,检查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重复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是否“依次扣除”、是否按照准确金额额享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

【风险表现】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应享未享、不影响享而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精确执法工作指引

【核查重点】

从退役军人部门获取自主就业士兵数据,检查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重复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是否“依次扣除”、是否按照准确金额额享受政策、留存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称“21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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