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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丨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其他分类其他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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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S.L.P 丨 世礼律师事务所

2020丨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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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第01期

世礼律师事务所(“世礼”)成立于2000年4月,总部设于福建省厦门市,并在福建省泉州市设有分支机构,于2016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自成立以来,世礼以提供商事法律服务为核心,持续地立足于诉讼仲裁、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律师常态业务并开创性地深耕于供应链(贸易、物流、金融、保险)、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海关事务与贸易合规、企业清算与破产等领域,世礼在前述领域已逐渐形成鲜明的服务优势,从而吸引越来越多在相关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客户委托世礼作为其主要的法律服务提供商。
世礼律师主要毕业于国内重点院校的法学专业,有多名律师具有欧美主要国家的留学和工作经历。此外,世礼还与国内外各类机构(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教育机构、投资机构等)存在常年合作关系,并作为“国际律师联盟”(LAWYERS ASSOCIATED WORLDWIDE)在中国的成员所之一,与全球范围内的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保持着紧密的工作联系。多元化的工作背景及合理的人员机制,结合互联网及全球化的发展,世礼律师已具备更为广阔的视野,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具行业发展前瞻性、精准化的商事法律服务。

世礼介绍

2019年新员工入职培训合影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第01期

关于本刊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
本刊主要有以下几个栏目: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近一个月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近一个月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观察,对行业典型案例进行专业的分析。
• 世礼资讯,对世礼的最新活动进行简要介绍。
世礼将根据近一个月实际,刊载上述部分或全部栏目。
读者对本刊或世礼有任何需求或反馈,请联系:0592-2393355。

法律声明:本刊中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世礼,经核实后将进行删除。本刊旨在传递信息,使相关人士了解新近发生的法律资讯,所载资料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仅供读者参考。对于任何人士因援引本刊所载任何资料或者本刊缺漏任何信息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世礼所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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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

目录

新法速递 
  【法律】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两高工作文件】
行业资讯  
案例解读  
世礼动态   

CONTENTS

新法速递

《外商投资法》(主席令第26号)
内容提要: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本法自2020年1月1日实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9号)
内容提要: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第十二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
内容提要: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环保角度,对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使用范围,对所有在我国境内靠港使用岸电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提出了相同的行为规范要求,明确了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海事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的公告》(海事局公告第20号)
内容提要:坚持环保标准不降低、国际国内协同推进,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法律】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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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内容提要: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的延期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8号)
内容提要: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
内容提要:为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废止了56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内容提要: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删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商务部关于公布2020-2021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的通知》(2019年12月30日)
内容提要:对2020-2021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
内容提要:继续对玉米、小麦、大米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自2020年1月1日起,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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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
内容提要:对原计划于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的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暂不征收10%、5%关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8号)
内容提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对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部分商品,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不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的其余商品,暂不予排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9号)
内容提要:进出口税目与2019版《税则》相同,未做调整;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在2019版《税则》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进行了调整。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97号)
内容提要: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8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其他与中国启用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的国家或地区还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韩国、智利、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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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5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1号)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发布5项海关行业标准,分别是《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海关统计运输方式代码》、《印刷电路板(PCB)废碎料中铜含量测定方法--波长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法》、《硅电钢平板轧材取向性的定性分析方法》、《铁基合金带材的晶态定性分析方法》。本批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5号)
内容提要: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
内容提要:公告中指出中国从新西兰、澳大利亚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乳及奶油、黄油、乳酪等共四类12个税号)和澳大利亚(牛肉、乳及奶油共两类8个税号)的部分农产品,根据其相应的自贸协定,对其进口数量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
内容提要: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本规范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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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号)
内容提要:自12月2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公告之日前已核发《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且有效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无需换领注册登记证书,不影响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业务。2019年11月30日以前有效期超期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再次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
内容提要: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情况下的概要申报。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两步申报”。推广“两步申报”改革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一种模式进行申报。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涉及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内销征税、不作价设备、低值辅料等作业手续。加贸手册/账册设立(变更)、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等多项业务一次申报,海关总署通过简化加工贸易作业手续,将进一步便利加贸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内容提要: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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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公告2019年第96号)
内容提要:纳入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增加了冷冻水产品、酒类等92个税目商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所附的清单同时废止。
《国家密码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38号》
内容提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内容提要: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
内容提要: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大决策部署。本解释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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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29号)
内容提要:《意见》共计六部分39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本意见已于2019年12月9日开始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31号)
内容提要: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一是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行机制;二是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开展仲裁业务,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三是着力推动新片区调解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两高工作文件】

世礼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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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

行业资讯

海口海事法院淘宝拍卖4.033亿元油轮完成移交
海口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以4.033亿元的价格拍卖成交的“光汇宝石”轮解除司法扣押,“光汇宝石”轮原属香港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所有,因该公司与法国巴黎银行存在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被海口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并拍卖,最终在11月20日首轮网络拍卖中溢价成交。
来源:海口海事法院官网
中国船级社发布《智能船舶规范》(2020)
2019年12月3日,中国船级社发布《智能船舶规范》(2020),本规范是在《智能船舶规范》(2015)的基础之上优化与完善,新增远程控制(船上有船员)(R1)、远程控制(船上无船员)(R2)功能要求以及自主船舶(A1,A2,A3)功能要求。本规范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
来源:中国船级社官网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统一申请电子平台启动
2019年12月3日上午,在“提高经济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在行动”交流推广活动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正式启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集申请人身份注册认证、提交申请材料,升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在线技术审查、在线反馈审查意见、在线发布公告等六大功能于一体,可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提供查阅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网上申请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务。
平台网址为:http://www.cnipa.gov.cn/ztzl/dlbzzl/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南京海事法院履职 受理六大类108种案件
南京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但此前已受理案件不再移送,继续由原受理法院审理。南京海事法院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108种案件。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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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通报三家港口围油栏供应服务企业违规收费案例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于2019年12月6日发布通报,对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存在的违规布设围油栏并收取费用,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船舶使用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责成东营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将该些违规企业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进行处理。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2020年1月1日起,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标准提高4%
2019年12月10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第4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根据协议,自2020年1月1日起,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标准提高4%,伙食标准每人每天增加1美元。另外,还增加远洋船员工伤赔付额度。
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官网
中远海运港口旗下意大利首个自动化港口瓦多港开港
当地时间2019年12月12日,APM Terminals、中远海运港口、青岛港合资的意大利首座自动化港口瓦多港Vado Gateway码头隆重举行开港仪式,正式投入试运营。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远洋海运e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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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加强PCT框架内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第十三次局长会议于2019年11月12日至13日在苏州举行。该会议上,就指定欧洲专利局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达成重要共识,藉此加强两局在PCT框架内的双边合作。本次合作有望于2020年实施,并针对以英文提交的国际申请进行两年的试点。
来源:知识产权报
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文本达成一致,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
2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指出,中美双方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在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上达成共识,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
来源:中国网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首例申请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海事仲裁裁决案件
厦门海事法院官网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消息表示,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了厦门某银行申请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这是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件。
来源:厦门海事法院官网
安通控股两家子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
2019年12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破申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重整案。后安通控股发布《公告》,表示前述二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续能否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二家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二家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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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

香港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推行新专利制度
据中新社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新专利制度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推行,在新制度下,专利申请人可在香港直接申请最长为期20年的标准专利保护。为配合新制度的实施,新设的电子处理系统亦同步于2019年12月19日开始运作,提供专利检索和申请的电子服务。此外,短期专利拥有人或对该项专利的有效性具正当利益的第三方,可向注册处提出要求,对该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罚12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情况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通告,公布了因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而被予以行政处罚的12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企业名单,表示将加大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东南沿海最大的铁矿石泊位通过竣工验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消息,表示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规模等级调整项目竣工验收会在莆田召开。本次规模调整罗屿作业区9号泊位由25万吨级调整为为30万吨级散货接卸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1600万吨;10号泊位为10万吨级散货泊位,年装船出运散货通过能力450万吨。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官网
成都国际铁路港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
国务院官网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消息称,日前正式发文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同意设立成都国际铁路港综合保税区,成都国际铁路港综合保税区将重点发展智能家电、物流智能装备、电脑外设保税加工等先进制造业。同时,配套发展以跨境电商及“适欧适铁”大宗商品为重点的国际贸易,以平行车及汽车零配件等为重点的保税物流业,以机电检测维修、艺术品保税展示、国际结算为重点的保税服务业,打造面向亚欧大陆桥和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开放需求的“一带一路”外向型产业聚集区。
来源:国务院官网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行业资讯

第01期

THE Alliance正式接收HMM作为新成员
THE Alliance 成员已与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提交了船舶共享协议(VSA)的修订版本,以将新成员HMM加入联盟之中。HMM与2M Alliance的租船承租人协议到期后,将于2020年4月1日加入THE Alliance。
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官网
V.Group完全收购Dania Ship Management
近日,世界最大的船舶管理公司V.Group 宣布从其合作伙伴 MOL Nordic Tankers手中完全接过了油轮专业管理公司Dania Ship Management其之前所不拥有的60%的股权。
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官网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案例解读

第01期

案例解读

1.无单放货案件中,只有承运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合同项下的放货义务或者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方可构成《海商法》规定的“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常州美高塑件有限公司诉余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在被出运后、交付前,一直是处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托运人还需要通过承运人来核实确认货物的情况或对货物进行处置,因此,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沟通往往成为法院认定是否构成时效中断法定要件的直接依据。基于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这里“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也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履行合同项下的放货义务,另一个就是履行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
案 号:(2019)沪72民初41号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海事法院官网
2.港口经营人以不同身份与委托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其承担的义务不同,应结合港口经营人的业务范围和合同约定来确定港口经营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
「案例要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亦取决于权利主张方的法律地位,如果是货方主张港口经营人在装卸、保管等服务方面提出货损或短量赔偿请求,在双方未直接签订相关作业合同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应认定为是实际承运人。《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装卸货物是承运人在进行货物运输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故在货方未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具体的作业合同时,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应视为实际承运人,其责任承担方式亦是实际承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在货方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了具体作业合同的情况下,货方所主张的权利发生竞合,货方有选择权,港口经营人有可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此外,在港口经营人接受船方即承运人委托进行装卸作业时,港口经营人与船方之间的纠纷中,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 号:(2017)辽72民初564号、(2018)辽民终257号
审理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大连海事法院官网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案例解读

第01期

3.未审慎核实船舶抵押人身份不得善意取得船舶抵押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诉浙江传润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登记按份共有船舶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发现部分船舶抵押人的身份虚假不明,其他抵押人的所有权份额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可以认定抵押合同、船舶抵押权未依法成立。部分共有人无权处分办理船舶抵押,抵押权人主张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抵押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对船舶所有权状况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对船舶共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否则对抵押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 号:(2016)浙72民再6号、(2018)浙民终281号
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宁波海事法院官网
4.外国公司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严格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被驳回申请——海豚海运有限公司(Sea Dolphin Shipping Limited)与厦门建发农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简介」建发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海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豚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豚公司依据双方仲裁协议的约定,在伦敦提起仲裁,并取得仲裁庭作出《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作出后,建发公司未履行本案仲裁裁决。海豚公司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庭作出的《终局仲裁裁决书》。后因海豚公司所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要旨」国际商事仲裁是跨国法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之一,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地位更为凸显。中外企业就“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纠纷在外国提起仲裁后,到内国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属于外国公司在内国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除应遵守纽约公约等国际性条约的要求外,还应严格遵循内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马绍尔公司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LMAA裁决属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应严格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不构成中国法下的有效申请。
案例来源:厦门海事法院官网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案例解读

第01期

5.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商标意识,在开展生产经营之前,特别是在进军海外市场之前,就应当考察相关市场的近似商标情况,尽可能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从而预防其他主体的抢注,或者因商标近似而侵犯其他主体的权利——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其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商标权所具有的“地域性”而给商标保护带来的限制,以及我国商标法采取在先保护制度,即使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商标已在中国广泛被消费者知晓,但由于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部分商品类别中抢先注册“无印良品”商标,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也只好为其“失策”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 号:(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6.作为接受定牌加工的受托方时,应当加强警惕,小心谨慎,尽可能对委托方、委托加工产品的国内外商标情况,以及该产品本身的情况进行更加全面的了解——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一语,指的是如果相关公众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有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相关公众一定实际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也并不要求混淆的事实确实发生。此外,在法律适用上,要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不能把某种贸易方式(如本案争议的涉外定牌加工,即OEM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不侵犯商标的除外情形,否则就违背了商标法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
案 号:(2018)京民终17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案例解读

第01期

7.及时主动披露违规行为,避免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
案例1:福建某中外合资企业主动披露其在2017年进口蓝牙芯片向海关申报时商编申报错误,并申请补税。泉州海关经稽查,认定该企业违规行为所涉货物价值人民币3619071.4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19002.36元。泉州海关决定对该企业予以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案例2:漳州海关经查验发现福建某企业擅自处置进口煤78398吨,经核定,涉案78398吨进口煤价值人民币5894.22万元,涉税人民币856.42万元。该企业主动披露其还擅自处置进口煤854337吨,经核定,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4043.25万元,涉税人民币 7852.43万元。漳州海关决定对该企业经查验发现其未经海关许可进口煤78398吨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9万元,对其主动披露的擅自处置进口煤854337吨的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上述案例内容因涉及企业隐私,已对相关信息进行隐匿化处理。)
「案例要旨」上述两个案例均适用了主动披露的规定,对涉案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予以减轻、免除处罚。《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案例来源:厦门海关官网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世礼动态

第01期

世礼动态

2019年12月5日,世礼邀请战略合作伙伴万慧达知识产权的合伙人、中国及法国法学博士黄晖先生,在世礼办公室雅加达厅开展“企业品牌培育和商标保护”主题讲座。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12月6日,在厦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选举中,世礼当选为理事单位。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12月9日,世界律师大会在中国广州圆满落下帷幕。福建省律师代表团由省司法厅领导带队共12名成员,世礼所高级合伙人曾辉律师受邀出席此次大会。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12月9日,泉州市司法局聘任世礼泉州分所主任吴俊猛律师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点击查看详情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 • 世礼动态

第01期

世礼动态

2019年12月14日,福建省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年大会圆满落幕,世礼泉州分所主任吴俊猛律师荣获优秀党员律师称号。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12月17日,世礼高级合伙人黄志勇、徐建生、曾辉律师拜访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12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2019年十大典型案件”评比活动,世礼主任罗曙光律师作为外部评委参与此次评比。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12月19日,“丝路海运”年会暨“丝路海运”联盟成立大会在厦门举行,世礼高级合伙人曾辉律师受邀参加此次大会。鉴于在航运物流及跨境供应链法律服务领域优秀表现,世礼被选定为“丝路海运”联盟第一批成员。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12月30日,世礼泉州分所受聘为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的理事单位及法律顾问团顾问单位。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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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问:罗曙光   涂建葵    黄志勇   曾 辉   徐建生
主     编:陈淑秋
责任编辑:何佳蔚   叶璐珺   官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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