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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微课堂(2021第一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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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宣讲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3人,列席253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指出,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十四五”开好局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时政宣讲】

【纪法释疑】

【时代楷模】

【廉政典故】

【警示案例】

【业务培训】

一、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

二、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

四、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五、推进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利剑和密切联系群众纽带作用。

六、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

七、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八、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纪法释疑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解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规定》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努力提高战胜各种风险挑战能力,省分公司纪委特对《规定》进行解读。

1.制定《规定》的目的: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制定《规定》的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

3.《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时代楷模

4.总体要求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5.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红军(1987年3月 [6] -2020年6月),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人,西北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生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机步营营长。2020年6月在对外斗争中毫不畏惧、英勇战斗,直至壮烈牺牲,年仅33岁。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
  2020年4月,在喀喇昆仑高原,加勒万河谷腹地,有关外军违反两国协议协定,抵边越线搭建便桥、修建道路,试图单方面改变边境管控现状,导致边境局势陡然升温。 2020年6月,外军公然违背双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我边防军团长祁发宝本着谈判解决问题的诚意,仅带几名官兵前出交涉,却遭对方蓄谋暴力攻击。我边防官兵与数倍于己的外军展开殊死搏斗,待增援队伍及时赶到,一举将来犯者击溃驱离,外军抱头逃窜,丢下大量越线和伤亡人员。在前出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当即带领官兵,冲进“石头雨”、“棍棒阵”营救团长,奋力反击,最终英勇牺牲,把青春、鲜血乃至生命留在喀喇昆仑高原,筑起巍峨界碑。

【资料来源:央视军事报导】

廉政典故

警示案例

习近平讲给党员干部5个廉政典故 阐释为官之道

典故1:正考父“三命而俯”
   春秋时期宋国大夫正考父是几朝元老,但他对自己要求很严,他在家庙的鼎上铸下铭训:“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余敢侮。饘于是,鬻于是,以糊余口。”意思是说,每逢有任命提拔时都越来越谨慎,一次提拔要低着头,再次提拔要曲背,三次提拔要弯腰,连走路都靠墙走。生活中只要有这只鼎煮粥糊口就可以了。我看了这个故事之后,很有感触。我们的干部都是党的干部,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更应该在工作中敢作敢为、锐意进取,在做人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

贪欲膨胀、丧失底线
——云南虚假保单诈骗案例剖析

      近年来,社会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呈现从单一行业、单一领域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的趋势。从公司内部情况来看,随着交叉销售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本多发于寿险领域的虚假保单诈骗案也逐渐渗透至财险领域。2019年上半年,云南省昆明市分公司员工李蕊涉嫌虚假保单诈骗案件就是典型例证。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暴露的不仅是李蕊个人法制意识淡漠、贪欲膨胀的问题,还暴露出公司平时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对此类案件不够重视等深层次问题。对该类案件的风险防控不仅涉及到公司声誉风险,更直接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一、基本案情及违纪违法行为

    2019年2月12日,人保寿险昆明市分公司业务专员接到客户电话咨询,查询发现保单有异,在了解到保单经办人是人保财险昆明市分公司员工李蕊后,将此情况反馈给昆明市分公司。

昆明市分公司核查后发现,国际部员工李蕊以人保寿险分红理财产品为由向其母亲、亲属

及其他客户推销,并利用电脑制作假保单,将自己购买的POS机(账户为李蕊本人账户)商户名称私自更改为“昆明市分公司国际部”、“昆明支公司”等机构名称,并通过POS刷卡和微信转账方式向相关人员收取短期投资理财资金。其中,POS机账单显示,其向胡海燕、郭屏等8人收取款项合计228.77万元。
  2019年2月19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对李蕊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李蕊刑事拘留。随后多名受害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2019年3月27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对涉嫌诈骗罪的李蕊执行逮捕。

二、原因剖析

 李蕊案件犯罪情节严重,对公司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相关人员为了追求金钱和利益,不顾国法司规,挺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分析其问题产生根源,主要还是因为个别员工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法纪观念淡薄,丧失底线意识,价值观严重扭曲所致。

《公仆铭》

  坚定理想信念,方为安身立命之本。人一旦被物质、金钱迷住了心窍,为了贪图享乐,个人私欲便会恶性膨胀。当自己有限的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的贪欲时,就会设法用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产,萌生犯罪动机,诱发犯罪行为,内心的贪欲正是李蕊诈骗犯罪的直接动因。

(一)个人贪欲作崇

  李蕊利用公司积极开展交叉销售工作之便,伪造寿险、健康险保单,以高回报理财产品作为诱饵向亲朋好友诈骗,手法并不高明,客户一通电话就让其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李蕊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却始终不收敛、不收手,都是侥幸心理在作怪。

(二)存在侥幸心理

(三)依法合规意识淡漠

  对于李蕊的违法行为,不但法律明令禁止,公司纪律也有明确要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诈骗犯罪;公司《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同样明确要求“严禁擅自印制单证”。但李蕊仍然无视国法司规,肆意敛财,触碰红线,丧失底线,诈骗数额巨大,直到案发时仍然没有收手,这些都是其遵纪守法意识淡漠的直接表现。

(四)警示教育与日常管理仍不到位

  李蕊的犯罪行为虽是个人行为,但也说明公司对干部员工,特别是基层员工的日常警示教育传达不到位,责任没有向下压紧压实。没有让基层员工真正意识到违法犯罪、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做到心存敬畏,行有所止,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公司对涉案人员长期的诈骗行为未能及时察觉,也反映出公司对基层员工的日常管理不到位,缺乏对员工个人状态的了解。

业务培训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党纪处分
有什么不同

网友“春生”问: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发布。那么,什么是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与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是一回事吗?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资料来源:总公司巡视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典型案例】

  我们先通过一则审查调查结果通报来认识一下政务处分:“某地级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谭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公款旅游、违规吃喝、公车私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违纪所得全部收缴。”该审查调查结果中既出现了党纪处分,又出现了政务处分。

一、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成为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党纪、刑法、公务员法都管不了的非党员村干部轻微违法,政务处分法管得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该规定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这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比如,谭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其职级、级别也要按照规定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比如,谭某受到撤职处分,其受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处分期满后,晋升工资档次、职务、职级和级别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级别。

二、政务处分不等于政纪处分

  网友所称的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主要指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大于政纪处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而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则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监察全覆盖的要求。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

三、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不同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主要有:
     1.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
     3.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注重纪法贯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既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在上述案例中,谭某既有党员身份,又属于公职人员,既违反了法律,又违反了党纪。因为其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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