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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中大队建设正规化汇编

序言

正规化建设汇编

  为进一步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建设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支队司令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组织编印了这本《正规化建设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册》),用以指导和规范基层正规化建设。
 《汇编册》以《共同条令》和《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正规化建设汇编》为依据,对营院秩序、库区设置和标识牌进行了规范,对各类场地、库室、标识的内容、设置和规格进行了统一,对基层大、中队的库室提供了范例。同时,《汇编册》从利用于备战执勤,便于生活工作和提供战斗力标准出发,坚持上级要求与基层情、理论原理与工作实践、政策规定与具体操作相结合,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和实用性。由于多种原因,本册也有一定的疏漏和局限,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调查完善。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公安消防铁军任重而道远。《汇编册》只是“抓基层、打基础”的第一步。硬件规范、软件提质,正规化建设才能有血有肉,消防铁军才能枝繁叶茂。部队正规化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让我们行动起来,以条令条例为纲,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瞄准实战,展现形象,在更高的平台上推进部队正规化建设,让永州消防铁军的旗帜永远飘扬!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录

正规化建设汇编

             第一篇   经常性工作

第一部分 基层单位每日工作

一、起床................................................. 27

二、早操................................................. 27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 27

四、开饭................................................. 28

五、交接班............................................... 29

六、操课................................................. 30

七、午睡、午休........................................... 31

八、课外活动............................................. 32

九、点名................................................. 32

十、就寝................................................. 33

十一、 查铺查哨.......................................... 33

十二、战备检查........................................... 33

十三、外来人员来访....................................... 35

目录

目录

十四、卫兵交接........................................ 36

十五、简要战评........................................ 36

十六、专题战评........................................ 37

十七、接处警.......................................... 39

 

一、警容风纪检查....................................... 40

二、内务卫生检查....................................... 41

三、车场日............................................. 41

四、升国旗............................................. 43

五、重点单位熟悉....................................... 44

六、灭火演练........................................... 46

七、体能训练........................................... 47

八、技能训练........................................... 49

九、装备操作训练....................................... 50

十、队列训练........................................... 51

十一、请销假........................................... 52

第二部分 基层单位每周工作

十二、执勤战斗预案制作................................. 53

十三、班务会........................................... 54

十四、理论学习..........................................54

十五、每周需上报内容.......................... 55

第三部分 基层单位每月工作

一、军人大会...................................... 56

二、队务会.........................................56

三、党支部委员会.............................. ....57

四、团支部会.......................................57

五、武警委员会.................................... 59

 

第四部分 基层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一、授装仪式........................................ 60

二、士兵晋级仪式.................................... 61

三、上级领导检查.................................... 63

四、上级督查工作.....................................63

            第二篇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一部分  部队管理工作

一、公安消防部队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有关规定......... 67

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69

目录

目录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82

四、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93

五、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98

第一章  总  则..................................... 93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94

第三章  事故预防................................... 95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96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96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97

第七章  附  则..................................... 97

五、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98

第二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99

第三章  训练事故防范............................... 101

第四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102

第五章  装备事故防范............................... 104

第六章  火灾事故防范............................... 105

第七章  船艇事故防范.............................. 107

第八章  淹亡事故防范.............................. 108

第九章  触电事故防范.............................. 108

第十章  中毒事故防范.............................. 109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110

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 111

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 112

第十四章  附则................................... 113

六、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

七、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高级士官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119

第二章  编配使用.................................. 119

第三章 选取晋升.................................. 119

第四章 培训考评.................................. 121

第五章 待遇...................................... 123

第六章 奖惩...................................... 123

第七章 附则...................................... 123

目录

目录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兵员调动........................................... 124

(二)兵员借用........................................... 124

(三)工作要求........................................... 124

(四)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25

(五)关于严格落实士官探亲休假制度的通知................. 128

(六)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从严治警十条禁令》的通知..... 130

(七)公安消防部队从严治警十条禁令....................... 131

九、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35

第二章  执勤秩序管理..................................... 135

第三章  训练秩序管理..................................... 138

第四章  工作秩序管理..................................... 140

第五章  生活秩序管理..................................... 146

第六章  附则............................................. 148

十、中队内务设置......................................... 149

十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49

第一章 总  则......................................... 149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149

第三章 安 置................................... 151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15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56

第六章 附  则................................. 157

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59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159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160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207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207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209

第七章 附则..................................... 210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则..................................... 212

第二章  平时征集................................. 213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214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215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217

第六章  民兵..................................... 218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219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219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220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222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25

第十二章  附则...................................227

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中队基础台账的通知......228

第二部分  执勤训练工作
一、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234
二、新兵入伍训练...........................................238
三、消防大(中)队训练.....................................246

三、消防大(中)队训练.................................... 187

四、警官训练.............................................. 198

五、合成训练.............................................. 204

六、大(中)队合成训...................................... 212

七、特勤大(中)队训练.................................... 220

、训练场或实地.......................................... 234

九、大(中)队合成训练.................................... 237

 

第三部分 总(支)队机关训练

(一)共同训练............................................. 264

(二)总(支)队首长....................................... 269

(三)司令部警官........................................... 271

(四)政治部(处)警官..................................... 274

目录

目录

(五)后勤部(处)警官..................................... 276

(六)防火监督部(处)警官................................. 277

(七)总(支)队演练....................................... 278

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282

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283

第二章  战备工作........................................... 283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294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307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308

第六章  附  则............................................. 309

四、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310

第二章   组织指挥.......................................... 310

第三章   力量编成.......................................... 311

第四章   基本程序.......................................... 311

五、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第一章  总则............................................... 314

第二章  火灾扑救........................................... 314

第三章  应急救援........................................... 324

第四章  业务训练.................................. 327

第五章  附则...................................... 331

六、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331

第二章   战评准备................................. 331

第三章   战评实施................................. 333

第四章   战评应用................................. 334

七、公安消防部队辖区情况熟悉与实战演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338

第二章  辖区情况熟悉的基本内容与组织实施........... 339

第三章  实战演练的基本内容与组织实施............... 343

第四章  检查考核................................... 345

第五章  附  则..................................... 347

八、公安消防部队119接处警规程..................... 347

九、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编成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363

第二章 执勤中队人员和执勤车辆配员................. 363

第三章  任务编组与作战编队......................... 364

第四章 作战单元................................... 365

第五章 调度与展开模式.............................. 367

目录

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368

十、全省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369

第二章  接警调度...................................369

第三章  车辆行进与停靠.............................370

第四章  现场着装...................................370

第五章  组织指挥...................................372

第六章  战斗纪律.................................. 373

第七章  信息上报.................................. 373

第八章  现场通信.................................. 374

第九章  宣传报道...................................374

第十章  附则.......................................375

十一、全省消防部队灭火与应急救援全勤指挥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376

第二章  组织机构...................................376

第三章  人员职责...................................377

第四章  值班制度...................................378

第五章  遂行作战...................................379

第六章  管理考核...................................379

目录

目录

第七章  附则..................................380

一、领受任务................................. 516

二、预先培训................................. 516

三、查勘现场................................. 516

四、装备保障................................. 517

五、途中监护................................. 379

六、现场监护................................. 379

七、复查撤退................................. 380

十二、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烟花爆竹销毁监护任务安全要则...................381

十三、关于部队禁止开展真人试跳消防救生气垫训练和演练的通知...........383

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情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的通知................ 388

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灾害事故调度指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 390

十六、关于建立《灭火救援案卷》和规范基层战训业务基础工作的通知.......391

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警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394

 

第三部分 通信保障工作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灭火救援现场通信保障工作的通知..........395

二、跨区域应急通信保障拉动演练方案........................397

三、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403

目录

目录

 

          第三篇   岗位职责

第一部分  司令部岗位职责

一、司令部工作职责.................................... 410

二、参谋长职责........................................ 411

三、办公室职责........................................ 412

四、 办公室主任职责................................... 413

五、 办公室秘书职责................................... 413

六、战训科职责........................................ 413

七、战训科长职责...................................... 414

八、战训参谋职责...................................... 415

九、警务科职责........................................ 415

十、警务科长职责...................................... 416

十一、警务参谋职责.................................... 416

十二、信通科职责...................................... 417

十三、信通科科长职责.................................. 417

十四、信通科参谋职责.................................. 418

十五、作战指挥中心职责................................ 419

十六、作战指挥中心主任职责............................ 420

十七、作战指挥中心值班助理(接警员)职责.............. 420

第二部分  大队岗位职责

一、 大队长职责....................................... 421

二、政治教导员职责.................................... 421

三、副大队长职责...................................... 422

四、防火监督岗位职责.................................. 422

五、火调岗位职责...................................... 423

六、建审岗位职责...................................... 423

七、宣传岗位职责...................................... 424

八、法制岗位职责...................................... 424

九、内勤岗位职责...................................... 425

十、消防产品监督岗位职责.............................. 425

十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参谋职责.................... 426

 第三部分  全勤指挥部职责

一、值班首长职责....................................... 426

二、指挥长职责......................................... 426

三、作战值班员职责..................................... 427

四、行政值班员职责..................................... 427

五、通信值班员职责..................................... 427

目录

目录

六、遂行指挥职责...................................... 427

 

第四部分  大(中)队执勤备战职责

一、大队值班首长职责.................................. 429

二、中队值班首长职责.................................. 429

三、战斗班长职责...................................... 430

四、战斗员职责........................................ 430

五、通讯员职责........................................ 430

六、驾驶员职责........................................ 431

七、供水员职责........................................ 431

 

第五部分   中队职责制度

一、岗亭.............................................. 432

二、通信室............................................ 432

三、中队部............................................ 435

四、战斗班............................................ 436

五、班学习室.......................................... 438

六、接待室............................................ 438

七、家属接待室........................................ 438

八、荣誉室............................................ 439

九、图书阅览室........................................ 439

十、游艺室............................................ 441

十一、体能训练室...................................... 442

十二、乒乓球室........................................ 442

十三、台球室.......................................... 442

十四、消防车库........................................ 443

十五、执勤器材库...................................... 448

十六、训练器材库...................................... 450

十七、电教室.......................................... 452

十八理发室............................................ 452

十九、贮藏室(被装营具库)............................ 453

二十、洗衣房.......................................... 457

二十一、财务室........................................ 458

二十二、食堂.......................................... 458

二十三、主、副食库.................................... 459

二十四、更衣室........................................ 459

二十五、浴室.......................................... 459

二十六、清洗室........................................ 460

二十七、烘干房........................................ 460

二十八、党团活动室.................................... 460

 

二十九、视频会议室....................................460
三十、干部备勤室......................................461
三十一、晾衣场........................................461  
三十二、训练塔........................................461
三十三、其他..........................................462    

目录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第一部分 基层单位每日工作

一、起床

听到起床号后,中队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因工作、出警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由中队值班首长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推迟30分钟起床。

第一步:中队值班员提前10分钟起床。

第二步:听到起床信号后,全体官兵迅速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二、早操

初休息日和节假日外,中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和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生建议并得到中队值班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第一步:听到早操信号,全体官兵以班为单位跑步到中队集结区集合。

第二步: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数,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中队值班员: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早操前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人,实到XX人,公差XX人,请指示。)

第三步:中队值班首长或值班员按训练课目的内容组织训练。

中队值班首长:

科目:体能训练;

目的:通过训练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

内容:单、双杠训练;

方法:以班为单位组织实施;

时间:约20分钟;

要求:1、严守队列纪律,保持队形;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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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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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第四步:训练结束时,中队值班员发出收操命令,并在规定地点整理队伍,值班首长讲评。

中队值班员:吹哨“收操”中队值班首长:讲评;一、好的方面。。。;二、存在的不足。。。;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中队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第一步:收操后中队全体官兵整理内务、打扫卫生和洗漱。

第二步:各班副班长适时指导整理内务并检查卫生。

四、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步:中队值班员按时发出开饭信号,全体官兵迅速到制定地点集合。

中队值班员:吹哨“开饭”

第二步: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员,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开饭前队伍集合完毕,请指示。

中队值班首长:唱歌开饭。

第三步:中队值班员组织饭前唱歌后,将队伍依次带入食堂。

中队值班员:向右转,第一列进食堂。

第四步:全体官兵应有序打饭,在餐桌前立正站好,中队值班员下达就餐的指令。

中队值班员:开饭。

第五步:饭后清洗好自己的碗筷,放置在指定位置后,自行离开食堂。

五、交接班

交接班在上午操课前列队进行,不超过30分钟。由中队值班员发出交接班信号,中队值班首长组织实施。全体官兵都应参加交接班。在进行交接班之前,驾驶员要将所有车辆开出车库,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交接班内容包括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讲评执勤备战和灭火救援情况,检查、维护保养器材装备及安排执勤工作。

第一步:集合整队。听到交接班信号后。全队官兵迅速跑步到指定地点集合。由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并向交班队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交接班。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名,实到XX名,公差XX名,请指示。

第二步:上周工作讲评。主要讲评上周执勤备战、部队管理、军事训练、业务理论学习过程中好的方面与存在的问题。

交班队长:上周工作讲评。上周我中队共接警出动5起,组织重点单位灭火演练2次,业务技能训练3次……。讲评完毕。

第三步:执勤实力调整。逐个清点人员,确定各班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公勤务人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如确定班指挥员、驾驶员、供水员、安全员、战斗员、信息报导员、通信员、攻坚组人员等。

交班班长:执勤实力调整。一出发班长、驾驶员、1号员……。三出发4号员,现将你调整到一出发5号员。

第四步:战备检查。按照战备检查程序进行。

第五步:值班队长交接。器材清点完毕后,由交班队长向接班队长交接工作,汇报检查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情况并交待认真履行职责。

交班队长:队长同志,经检查,车辆性能完好、油水电气充足,一出发一具空气呼吸器气压不足需要更换气瓶、无齿锯皮带过松,二出发机动链锯链条需进行调节,现交班给你,请认真履职。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接班队长:是。

第六步:接班队长安排本周工作。接班队长对残缺、损坏、丢失的器材装备进行维修置换,并布置安排本周工作任务。

接班队长:执勤工作安排。本周中队在做好执勤战备的基础上,主要开展“六熟悉”及执勤训练工作,希望同志们认真积极配合,解散之后一出发迅速更换气瓶,装备技师维修无齿锯和机动链锯,相关人员进行交接班录入,完毕。稍息,各班带开。

第七步:系统录入。交班结束后,交班队长组织驾驶员、装备管理员将车辆装备检查情况录入灭火救援管理系统。(交接班日志每日10点前录入,录入完成后要在检查结果确认中审核。每天早上、中午、下午、晚上录入周安排实施。每周录入一次周训练计划,每月第一周录入月训练计划,每季度首月录入季度训练计划,每年一月录入一次年度训练计划。训练考核每月录入不少于四次。)

六、操课

中队按照周工作安排计划表组织操课,实行干部跟班作业制度。操课前,由中队值班员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场地器材准备,安全员做好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操课时,由中队干部下达课目,并组织实施。操课结束后,跟班干部应进行讲评。课间休息一般为10分钟。

第一步:听到操课信号,全队官兵以班为单位跑步到中队早操集结区集合。班长清查本班人数,检查人员着装。

中队值班员:吹哨“出操”。

第二步: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数,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操课前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人,实到xx人,公差xx人,请指示。

第三步:中队值班首长下达训练科目,包括科目、目的、内容、方法、时间和要求。

中队值班首长:

科目:业务训练;

目的:通过训练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

内容:两盘水带连接训练;

方法:以中队为单位组织实施;

时间:约2小时;

要求:1、严守队列纪律,保持队形;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四步:按照操课计划严密组织实施,严守操场纪律,严防事故发生。

组训者:第1名出列。

参训者:是。

组训者:预备。

参训者:报告,准备完毕。

组训者:开始。

参训者:好。

组训者:收操,入列。

第五步:训练结束时,中队值班员发出收操命令,由中队值班首长讲评收操。

中队值班员:吹哨“收操”。

中队值班首长:讲评。

一、  好的方面……;

二、  存在的不足……;

三、  下一步改进措施……。

七、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中队值班首长应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步:听到午睡号中队全体官兵立即卧床休息。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中队值班员:吹哨“午休”。

第二步:中队值班首长检查全体官兵午睡情况。

八、课外活动

晚饭后为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3次外,其余时间由中队统一安排。

课外活动可以组织文体活动、观看电影或新闻联播、体能训练或业务学习等。

九、点名

中队通常每日进行早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进行晚点名。点名通常以中队为单位列队进行,时间不超过十五分钟。点名前,中队首长应商定要求,由执勤队长组织实施。点名的要求通常包括清点人数;生活讲评;宣布当(次)日工作或传达命令、指示。

第一步:听到点名信号,全体官兵以班为单位跑步到中队集结区集合。

中队值班员:吹哨(点名)。

第二步: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点名前队伍集合完毕,请指示。

第三步:中队值班首长清点或抽点全体官兵。中队值班首长手拿点名册(打开),进行点名。

中队值班首长:点名,王小明……

第四步:中队值班首长进行队前一周工作简要讲评或重要工作通知。

中队值班首长:利用点名通知两项工作,一是……;二是……;点名完毕。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点名完毕,请指示。

中队值班首长:队伍带回。

十、就寝

中队官兵听到准备就寝信号,应当做好就寝准备,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步:中队值班员在熄灯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全体官兵做好就寝准备。

中队值班员:吹哨“准备就寝”

第二步: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

中队值班员:吹哨“熄灯”

十一、 查铺查哨

中队干部应当每日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一步:准备检查。中队干部携带好照明、通信等器材,做好检查前准备。

第二步:检查实施。检查人员对以下内容进行逐一检查:人员在位和就寝情况;车辆器材装备是否符合战备要求;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卫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和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等。

第三步:登记录入。填写《岗哨登记本》和《执勤中队记录本》,并将检查录入部队网络管理系统。

十二、战备检查

执勤中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一般结合中队交接班进行,由中队值班首长组织实施。中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第一步:集合整队。听到集合信号后。全队官兵跑到指定地点集合。由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员,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集合。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战备检查前队伍集合完毕,请指示。

第二步:器材装备检查。以班为单位,根据各班人员器材分工,对各种器材进行清点和检查。通常驾驶员检查车辆,战斗员检查分管器材,班长检查本班器材,中队值班首长抽查全队执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由个人负责检查。

中队值班首长:各班组织装备清点和检查,驾驶员准备车辆检查,各班带开。

中队值班首长:驾驶员就位,车辆灯光检查,警灯、远光灯……。车辆灯光检查完毕,驾驶员继续检查车辆其他内容。

中队值班首长:一出发抽查1号员的空呼;二出发抽查无齿锯;三出发抽查载遥控水炮……。

各班班长:X班明白。

第三步:报告检查情况。器材检查完之后,由各班成员向班长报告装备检查情况,再由各班班长汇总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各班班长:各号员汇报器材装备检查情况……。

中队值班首长:各班注意,以班为单位,集合。 

中队值班首长:汇报检查情况,一班、二班……装备技师。

第四步:维护保养。中队值班首长对残缺、损坏、丢失的器材装备进行维修置换安排,各岗位人员根据分工对装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换,中队值班首长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常驾驶员负责车辆、班长负责本班器材、装备管理员负责全队器材的维修保养。

中队值班首长:油料不足的执勤车外出加油,一班气压不足空呼更换气瓶,装备技师维修无齿锯……

第五步:系统录入。检查结束后,中队值班首长组织驾驶员、装备管理员将车辆装备检查情况录入灭火救援管理系统。

十三、外来人员来访

外来人员来访时,先由卫兵进行询问,经中队值班首长同意和相关被访人员同意后允许进入,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营。

第一步:卫兵询问。在有外来人员来访时,由卫兵对其进行询问,检查其有效身份证明和携带物品。

卫兵:您好!你有什么事?先将车靠边停放,再到值班室进行登记。

第二步:征求意见。卫兵对外来人员问清来队事由及被访人员后,向中队值班首长和被访人员征求意见。

来访人员:你好!我找XXX,XXXX事。

卫兵:你是哪个单位的,叫什么名字?

来访人员:我是XXX单位的,叫XXX

卫兵:好的,请稍等。

卫兵:XXX,您好,XXX单位的,XXX来队找您,办XXXX事,是否放行,请指示。

中队值班首长:可以。

卫兵:明白。

第三步:进入登记。在征得同意后,卫兵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

卫兵:您好,请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第四步:登记完毕后,发放来访证,允许其进入,并告知或指引相关接访地点。

卫兵:您好,请收好您的来访证,离开营区时请上交来访证。

第五步:外出登记。来访人员办完事离开时,要上交来访证,并进行登记。

卫兵:您好,请上交来访证,请慢走。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十四、卫兵交接

中队营门卫兵由中队战士和合同制队员轮流担任。营门卫兵通常着常服,戴大檐帽、白色手套,穿制式皮鞋,扎制式外腰带,并携带警备装具等。营门卫兵实行24小时执勤制,正常上班时间白天(8:00-18:00)设固定哨(站岗)、夜间(18:00-8:00)设流动哨。节假日和休息日实施坐岗。迎接上级领导检查时必须站岗(督查暗访除外)。

第一步:提醒接岗卫兵接岗。中队利用广播提醒下一岗卫兵接岗,接岗卫兵提前5分钟到达值班室,配带好卫兵装具,做好岗哨登记,做好交接准备。接岗卫兵按要求着装后,在值班室填写《岗哨登记本》。要求岗哨交接人员着常服,戴大檐帽,扎岗哨腰带(白色腰带)。

第二步:接班卫兵要求换哨。接班卫兵行至岗亭前适当位置,向交班卫兵敬礼,要求换岗。

接班卫兵:卫兵同志,岗哨时间已到,下面由我接岗。

交班卫兵:下面由你接岗。

接班卫兵:是。

第三步:交班卫兵下哨。卫兵间相互敬礼后,交班卫兵走向接班卫兵前适当位置,向接班卫兵交接警备装备,并检查接班卫兵的警容风纪。

第四步:交班卫兵交待情况。接班卫兵走上礼兵台,交班卫兵向接班卫兵敬礼并说明执勤情况,交接结束后,接班卫兵履行哨兵职责。

交班卫兵:卫兵同志,在我执勤期间,一切正常,请认真履行卫兵职责。

接班卫兵:是。

第五步:交岗后登记。交班卫兵进行下哨登记后,在值班室填写《岗哨登记本》,参与正常执勤训练。

十五、简要战评

对参战力量较少、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灭火救援战斗,可以组织参战官兵以列队讲评的形式进行简要战评。

中队值班首长:此次出警,好的方面有……;

存在的不足……;

下一步改进措施……;

解散后各班恢复战备,讲评完毕!

第三步:恢复战备。讲评完毕后,各班将队伍带回,请点器材装备,恢复执勤战备。

第四步:登记录入。中队文书将战评内容记入《战评记录本》,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十六、专题战评

对参战力量较多、灾害规模及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人员伤亡和有研讨价值或者上级要求战评的灭火救援战斗,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第一步:资料准备。战评资料准备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搜集及记录整理,实地测量统计、图表绘制、影像资料收集,灾害现场复原、多媒体课件制作等。《出动命令》、《灭火救援现场登记本》、灭火救援现场力量部署图。

第二步:确定人员。参加战评的人员一般包括参战官兵及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持人应当由参加组织指挥的主要领导担任;主讲人必须由参战单位的指挥员担任;点评人应当由具有灭火救援指挥经验的领导或者专家担任。

第三步:察看现场。战评时要组织战评人员察看现场,特别是对战斗现场的方位、建筑结构、道路水源、地形地物和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四步:观看录像。战评中要回放现场原始录像,以便参评人员全面了解战斗过程的真实情况。

中队值班员:XXX同志,战评会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人,实到XX人,公差XX人,请指示。

中队值班首长:向右看齐,向前看,稍息,讲评,稍息。

第二步:战斗讲评。值班首长进行灭火战斗讲评,讲评内容包括接警出动、战斗指挥、战斗展开、火场秩序、火场通信、后勤保障及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一步:归队集合。灭火战斗结束归队后,由中队值班首长组织集合队伍。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参会最高首长:开会。

中队值班员:坐下。

主持人:同志们,近期,我中队成功处置了“XXXXXXXX火灾事故……。参加今天会议的有……。会议第一项议程,请大家观看XXXX火灾事故处置录像。

第五步:介绍情况。主讲人应当详细介绍灭火救援的单位概况、接警出动、战斗意图、力量部署、组织指挥、技战术运用、安全防护、官兵表现及作战成果等情况。

主持人:会议第二项议程,参战官兵介绍作战情况。首先请XXX(主持人)介绍此次灭火作战经过。

主持人:下面由各班长介绍本班战斗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步:提问答疑。主讲人及有关参战单位介绍完情况后,参评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解答。

主持人: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提问答疑。大家可以自由提问,对此次灭火作战行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大家可以提出来,由参会人员进行解答。

第七步:分析点评。点评人应当对灭火救援战斗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点评,并提出处置类似灾害事故的对策或者建议。

主持人:下面进行会议第四项议程,由XXX为我们点评此项灭火作战行动,大家欢迎。

第八步:总结讲评。主持人或者有关方面领导应当对战评情况提出总结性意见,形成战评结论,提出相关要求。

主持人:同志们,刚才XXX、各班班长分别对此次灭火作战做了介绍,大家也进行互动交流,特别是XXX对我中队现场处置情况进行了点评,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下面我就落实好这次战评会议精神,提X点要求……。

此项战评会结束,散会。

中队值班员:起立、稍息、立正;XXX同志,战评会结束,请指示。

推广,对问题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表扬奖励先进典型,批评教育违纪人员;整理材料,中队文书将战评内容记入《战评记录本》,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十七、接处警

执勤中队接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出动:1、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2、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3、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一步:接警调度。指挥中心(值班室)接警调度员受理火警后,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根据警情判断,对照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标准和升级条件,确定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

第二步:发出命令。接警调度员依据等级调度方案发出出警信号,并向上级报告警情。

第三步:登车出动。中队官兵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出动途中应当注意观察,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并及时向上报告。

第四步:作战指挥。到场后,中队指挥员依据灾情展开战斗,及时根据灾情发展调整力量部署,随时向上级报告处置情况。战斗结束,清点人员装备,移交现场,撤离归队。

第五步:恢复战备。归队后,迅速清理器材,补充油料和灭火剂,恢复执勤战备。整理灭火救援作战资料,并适时组织战评。

第六步:每次警情需在24小时内录入,中途返回及虚假警都要录入,在指挥调度系统立案的警情都要进行录入。

 

参会最高首长:队伍带回。

中队值班员:是。

第九步:战评应用。对战评中总结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对问题和教训提出改进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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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层单位每周工作

 

一、警容风纪检查

中队每周至少进行1次警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通常由中队值班首长组织实施。除执勤、公差和全休病号外全队官兵都应参加。检查情况应及时登记并记入《执勤工作记录本》。每逢重大节日、换装季节必须进行检查。

第一步:整队集合。值班员集合队伍,清点人数向值班首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集合。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名,实到XX名,公差XX名,请指示。

第二步:科目下达。值班首长讲清警容风纪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中队值班首长:

科目:警容风纪检查,稍息;

目的:通过检查规范官兵仪容仪表、强化官兵军人素养及个人卫生;

内容:着装、仪容、标志服饰及个人卫生;

时间:10分钟;

方法:以中队为单位组织实施;

要求:听清口令,认真配合做好检查。

第三步:检查人员先检查。值班首长首先对班长或其他干部实施检查;

中队值班首长:前后距离2米,左右间隔20厘米,向右看齐,向前看。脱帽、戴帽,抬臂、好,提衣襟、好,提裤、好。恢复集合队形,向右看齐,向前看,稍息。

第四步:总结讲评。值班首长讲评警容风纪检查情况。

中队值班首长:讲评,稍息。通过今天的警容风纪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同志们都能够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保持良好的警容仪表……。讲评完毕,稍息。

第五步:公布情况。将检查相关情况公布在公告栏内,并依据量化考评实施加扣分。

 

二、内务卫生检查

中队值班首长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内务卫生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登记并记入《执勤工作记录本》。各班副班长每天在交接班之前,要对班内的内务卫生进行检查。

第一步:统一设置。中队应规范各库室建设,统一内务设置要求。

第二步:开展检查。每周星期一交接班结束之后,中队值班首长和各班副班长,对内务卫生进行检查;

第三步:总结讲评。中队值班首长组织检查官兵对情况进行汇总和讲评

第四步:公布情况。将检查相关情况公布在公告栏内,同时依据量化考评实施加扣分。

三、车场日    

中队每周至少进行1次“车场日”,通常在星期五上午进行,由值班首长组织实施,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维修,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并同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一步:课前准备。车场日前,中队值班首长应组织官兵做好准备,细化分工,发放表格,准备场地和工具。

第二步:集合整队。听到集合信号后,全体官兵跑步到车库前集合。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数,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名,实到xx名,公差x名,请指示

第三步:科目下达。中队值班首长下达科目,包括科目、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分工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步:集合整队。听到集合信号后,全体官兵跑步到车库前集合。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数,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名,实到xx名,公差x名,请指示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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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第三步:科目下达。中队值班首长下达科目,包括科目、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分工和要求等内容。

中队值班首长:

科目:车场日;

目的:通过车场日活动展开,提高官兵对车辆、器材装备维修保养的水平,保持车辆、器材装备时刻处于状态良好。

内容:个人防护、执勤车辆和器材的检查测试、维修和保养;

方法:以班(组)为单位实施;

要求:1、组织人要严格标准,严格要求,分工到人,分工负责。

2、严肃纪律,服从安排,认真实施,保证质量……

第四步:组织操作。中队官兵按任务分工对车辆器材进行检查维护、性能测试和清洗保养。通常随车器材由各班长组织本班人员负责;执勤车辆由驾驶员负责;执勤器材库由装备管理员负责。中队干部分到各班(组)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监督。

中队值班首长:任务分工;各号员检查个人防护装备;各出发班长组织本班检查随车器材;各驾驶员检查执勤车;装备管理员检查器材库。检查完毕后,一出发进行吸水测试和水炮测试,三出发进行登高测试……

中队值班首长:各班(组)按任务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步:汇报情况。检查测试完毕后,各班(组)长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检查测试情况。

中队值班首长:各班注意,以班为单位,集合。

中队值班首长:汇报检查情况,一班、二班……装备技师。

第六步:总结讲评。中队值班首长对车场日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中队值班首长:讲评。一、好的方面……;二、存在的不足……;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七步:维修报废。中队值班首长对残缺、损坏或过期的器材装备进行维

修、报停或报废安排,记录相关情况,上报相关申请。

第八步:系统录入。中队值班首长应组织驾驶员、值班管理员将车场日检查情况录入灭火救援管理系统和装备管理系统。

四、升国旗       

中队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早晨升旗,傍晚降下。每日升降国旗时间:升旗为早上8点,降旗为傍晚6点前。遇有风、雨、雪等恶劣天气要及时收旗。基层大(中)队每周一早晨举行升国旗仪式(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必须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一步:整队。中队官兵面向国旗台列队,护旗手在国旗台一侧,做好出旗准备。

第二步:报告。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中队值班员:集合。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名,实到XX名,公差XX名,请指示。

中队值班首长:稍息。

中队值班员:是。

第三步:出旗。中队值班首长宣布“升国旗仪式开始”,护旗手由大厅行进至国旗台前,中间进行两次步伐变换。

中队值班首长:升国旗仪式开始。

第四步:升国旗。升旗时,全体官兵行举手礼,目光随国旗移动。当国旗升至旗杆顶,全体官兵礼毕。

中队值班首长:升国旗,奏国歌,敬礼,礼毕。

第五步:讲评。可由中队值班首长现场进行实时爱国主义教育讲评。

中队值班首长:讲评……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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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五、重点单位熟悉

中队应经常开展辖区重点单位熟悉工作,每周不少于半天,由中队值班首长组织实施。通过重点单位熟悉,采集重点单位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建筑结构及使用情况、消防设施和周边水源、交通道路、重点单位的分布情况及单位内部消防组织等主要信息,可以实地熟悉、文档熟悉、问答熟悉等方法开展。

第一步:科目下达。中队值班员集合整理队伍,中队值班首长按要求下达训练科目,讲明此次重点单位熟悉重点及注意事项,并与重点单位消防责任人取得联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中队值班员:向右看齐,向前看,整理着装,停,报数,稍息,立正。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名,实到xx名,公差x名,请指示

中队值班首长:稍息。

中队值班员:是。

中队值班首长:科目,辖区单位熟悉训练;目的,通过重点单位熟悉,采集重点单位平面布局……内容,熟悉xxx单位;方法,分组作业;

要求:1、注意遵规守纪,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

      2、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各类图纸资料内容全面……

第二步:明确任务分工。,中队值班首长在中队单位集合队伍,按照班长、驾驶员、通讯员、供水员,摄像员等岗位进行任务分工,确定需要收集的信息数据资料

中队值班首长:任务分工;

班长组由xxx任班长,成员为xxxxxx,带领本班人员,联系重点单位负责人完成《消防重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基础信息采集……;

驾驶员组由xxx任组长,成员为xxxxxx,绘制行车路线图,测量正常行车时间……;

通信员组由xxx任组长,成员为xxxxxx,采集该单位地址信息……;

供水员组由xxx任组长,成员xxxxxx,采集该单位内部和周边500米范围类消防水源信息……;

摄像员由xxx负责,采集该单位及周边单位视频信息……。

第三步:数据采集。任务明确后,各班(组)按照分工携带器材通过现场询问了解,测试总结等形式,收集重点单位信息,并做好详细记录。

班长:协助干部,带领本班人员,联系该重点单位负责人完成《消防重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基础信息采集。收集或绘出消防重点单位总平面图和重点部位内部平面图;检查、测试消防控制中心各项功能设备.

驾驶员:绘制行车路线图,测量正常行车时间,检验单位内部消防车道通行能力,消防灭火扑救面等情况;

通信员:采集该单位地址信息、周边单位基本信息;

供水员:采集该单位内部和周边500米范围内消防水源信息,与驾驶员做好消防水源的检查测试;

摄像员:采集该单位及周边单位整体视频信息,协助班长做好重点部位信息采集。

第四步:汇报数据采集情况。现场采集结束后,所有人员集合,按照职责分工,逐一向中队值班首长汇报现场数据采集情况,由中队文书作记录。

中队值班首长:

各小组带到一出发车前集合。各组不过数据采集情况。

班长组:

经与该单位负责人协调,已经按要求填写了《消防重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收集了该单位平面布局图……。

驾驶员组:

经现场测试,中队至该单位行车距离550米,正常行车时间2分钟,途经迎丰路、沿河路和人民南路……。

供水员组:

该单位内部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直径为300毫米,共有2个室外消火栓,分别位于办公楼东西两侧……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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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通信员组:

该单位全称为怀化市鹤城区XXX单位,位于人民南路119号,东面为人民南路,南侧为佳慧超市……。

摄像员组:

该单位内部建筑、重点单位及四周单位基本图片信息……。

第五步:总结讲评。由中队值班首长对参训官兵进行队前提问,检验训练效果,并对熟悉训练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中队值班首长:

讲评。通过今天进行的重点单位熟悉训练,我们已经基本收集了该单位的主要信息资料,达到了预计目的。各组分工明确,人员精神面貌良好,希望大家继续发扬,归队后将今天采集的资料交予中队文书存档,讲评完毕。

第六步:资料归档。归队后,中队文书对熟悉的资料整理归档,中队组织干部骨干适时制定或修改重点单位熟悉资料,完善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并录入灭火救援管理系统。

第七步:巩固提高。中队还应适时组织官兵,利用多谋体设备,采用课堂教学方法,对单位情况进行专题学习巩固,中队值班首长可以于次日队列前,对官兵熟悉的内容进行抽查。

六、灭火演练

中队应针对辖区属于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地铁隧道等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建(构)筑物垮塌以及辖区内典型灾害事故为主要对象开展实战演练,全年实战演练不少于60次,其中出水演练不少于30次,夜间演练不少于10次。灭火演练通常由中队值班首长组织进行。应建立熟悉演练档案,包括演练记录、视频、图片,并及时将演练资料录入灭

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一步:实地熟悉。按照重点单位熟悉程度进行

第二步:制定方案。制定详实可行的演练方案。

第三步:演练准备。向被演练单位下达演练通知书,填写好送达回执单、明确演练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四步:演练实施。中队指挥员组织本队按照灭火演练方案实施演练,应对演练过程进行摄像记录,并填写灭火演练情况登记表;

中队值班首长:

科目,灭火演练;目的,通过对中队单位实施演练,熟悉辖区消防安全中队单位的基本情况……;

内容,xxx单位灭火实地演练;

方法,以中队为单位实施;

要求;1、注意遵规守纪,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

      2、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各类图纸资料内容全面……。

中队值班首长:

各班报告值班情况。一班长:一班值班完毕。二班长:二班值班完毕。……

中队值班首长:xxx单位灭火演练,开始。

第五步:总结提高。演练结束要进行总结,分析现场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步:回复战备。清点器材装备,回复执勤战备。

七、体能训练

体能训练是消防部队开展技术训练、战术训练和顺利完成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的重要基础,必须贯穿于全年的训练工作中。体能训练的内容主要包括力量训练、耐力训练、爆发力训练、柔韧性训练、灵敏性训练、协调性训练和恢复性训练等。

第一步:训练准备。组训者安排人员对场地、训练器材、辅助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确定参训人员着装。

第二步:下达科目。参训人员在训练场集合,组训者下达科目。

中队值班首长:科目,体能训练;

目的:通过体能训练,提高官兵体能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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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内容:双杠训练;

方法:以中队为单位进行;

要求:1、严格操课纪律,保持队形;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三步:准备活动。组训者组织参训人员进行热身运动,分集体慢跑、关节活动、专项热身三个环节。冬季可适当延长准备活动时间,进到身体发热为止。

中队值班首长:值班运动;第一节,头部运动,一、二、三、四……。

第四步:讲解示范。组训者采用自已讲别人做或自已讲自已做的操作方法进行讲解示范。讲解动作要领、易犯毛病、保护帮助和纠正方法。

第五步:组织练习。组训者应根据参训人数以及训练场多少进行合理分配,采取集中练习或分组练习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六步:纠正动作。参训人员在训练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动作,组训者应及时纠正,可采用正误对比法或诱导法进行纠正练习。

第七步:整理器材。训练结束后,组训者组织参训人员整理训练器材和训练场地。

第八步:恢复训练。组训者根据训练强度组织参训人员进行慢跑、体操及各肌肉群的伸展练习,改善肌肉血液循环,预防训练损伤,直到参训人员吸吸不再急促,身体不再大量出汗为止。

中队值班首长:放松运动;第一节,拉伸运动,一、二、三、四……。

第九步:总结讲评。组训者针对训练的成效、安全、作风等实际情况,开展总结讲评。

中队值班首长:讲评。一、好的方面……;二、存在的不足……;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十步:完善档案。组训者将每名参训人员的训练成绩录入训练档案,综合分析、判断参训人员体能现状,提出下步训练指导意见。

八、技能训练

技能训练是消防部队经常性开展的业务训练工作,其目的是使消防人员了解各类灭火救援装备的技术性能和用途,并学会熟练操作,提高其业务技能水平,以适应灭火救援作战的需要。

第一步:训练准备。组训者安排人员对训练场地、训练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并确定参训人员着装。

第二步:下达科目。参训人员在技能训练场集合,组训者下达科目。

中队值班首长:

科目,技能训练;

目的,通过技能训练,提高官兵业务技能……;

内容,一人两旁水带连接;

方法,以中队为单位进行;

要求:1、严格操课纪律,保持队形;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三步:准备活动。组训者组织参训人员进行热身运动,分集体慢跑、关节活动、专项热身三个环节。冬季可适当延长准备活动时间,进到身体发热为止。

中队值班首长:值班运动;第一节,头部运动,一、二、三、四……。

第四步:讲解示范。组训者采用自已讲别人做或自已讲自已做的操作方法进行讲解示范。讲解训练目的、场地器材、操作程序、操作要求、成绩评定等内容

第五步:组织练习。组训者应根据参训人数以及训练场多少进行合理分配,采取集中练习或分组练习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六步:纠正动作。参训人员在训练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动作,组训者应及时纠正,可采用正误对比法或诱导法进行纠正练习。

第七步:整理器材。训练结束后,组训者组织参训人员整理训练器材和训练场地。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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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第八步:恢复训练。组训者根据训练强度组织参训人员进行慢跑、体操及各肌肉群的伸展练习,改善肌肉血液循环,预防训练损伤,直到参训人员吸吸不再急促,身体不再大量出汗为止。

中队值班首长:放松运动;第一节,拉伸运动,一、二、三、四……。

第九步:总结讲评。组训者针对训练的成效、安全、作风等实际情况,开展总结讲评。

中队值班首长:讲评。一、好的方面……;二、存在的不足……;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十步:完善档案。组训者将每名参训人员的训练成绩录入训练档案,综合分析、判断参训人员体能现状,提出下步训练指导意见。

九、装备操作训练

器材装备操作前应检查器材装备的基本情况,确定器材装备是否完整好用;操作前,应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如在器材操作区铺设防护垫、熟知器材装备各项性能参数、操作次序及步骤等;操作切割类器材装备时应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具,如抢险救援服、手套、头盔、护目镜等。器材装备操作完毕后,应恢复并报告指挥员;一种器材装备需多人操作时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完成。器材装备操作完毕后,组训者实施讲评。

第一步:训练准备。组训者安排人员对训练场地、训练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并确定参训人员着装。

第二步:下达科目。参训人员在训练场集合,组训者下达科目。

中队值班首长:

科目,装备操作训练;

目的,通过训练,使官兵熟悉操作装备……;

内容,液压破拆工具;

方法,以中队为单位进行;

要求:1、严格操课纪律,保持队形;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三步:讲解示范。组训者采用自已讲别人做或自已讲自已做的操作方法进行讲解示范。讲解训练目的、场地器材、器材用途、性能参数、使用注意事项、操作程序、操作要求、成绩评定等

第四步:组织练习。组训者应根据参训人数以及训练场器材进行合理分配,采取集中练习或分组练习的方法组织实施。参训人员应严格按器材操作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步:纠正动作。参训人员在训练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动作,组训者应及时纠正,可采用正误对比法或诱导法进行纠正练习。

第六步:整理器材。训练结束后,组训者组织参训人员整理训练器材和训练场地。

第七步:总结讲评。组训者针对训练的成效、安全、作风等实际情况,开展总结讲评。

中队值班首长:讲评。一、好的方面……;二、存在的不足……;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八步:完善档案。组训者将每名参训人员的训练成绩录入训练档案,综合分析、判断参训人员装备掌握情况,提出下步训练指导意见。

 

十、队列训练

中队每周至少进行1次队列训练。中队应加强队列训练,培养官兵良好的军人形象,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增强部队战斗力

第一步:训练前准备。参训人员着常服、戴大檐帽、扎腰带在训练场地做好准备。

第二步:下达科目。参训人员在技能训练场集合,组训者下达科目。

中队值班首长:

科目,队列训练;

目的,通过队列训练,提高官兵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姿态……;

内容,单个军人队列动作;

方法,以中队为单位进行;

要求:1、严格操课纪律,保持队形;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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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三步:讲解示范。组训者进行讲解示范。向参训人员讲解训练目的、口令下达、动作要领、意犯错误和纠正方法等内容

第四步:组织练习。组训者应根据参训人数以及训练场多少进行合理分配,采取集中练习或分组练习的方法组织实施。可运用分解动作和连贯动作的方法进行训练

第五步:纠正动作。参训人员在训练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动作,组训者应及时纠正,可采用分解动作进行纠正练习。

第六步:总结讲评。组训者针对训练的成效、安全、作风等实际情况,开展总结讲评。

十一、请销假

士兵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日常请假通常安排在节假日或休息日。白天外出3小时以内(不离开驻地)由中队值班干部审批,8小时以内(不离开驻地)由大队值班领导审批,晚饭前必须归队。超过8小时的,由支队司令部审批。因公外出时警容风纪要严整、非因公外出必须着便服。中队请假外出人数不得超过现有人数的10%。

第一步:统计人数。各班长向指定值班员上报需外出的官兵,指定值班员收集全体外出名单,向中队值班首长报告。

第二步:统筹安排。中队执勤首长根据官兵外出的比例,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步:领取证件。中队值班首长根据中队实际和上级审批情况,及时通知外出士兵领取《士兵证》和《外出证》,同时要交待外出注意事项。

中队值班员:

你的请假已批准,时间为xxxx,外出时按照要求着便服,遵守公共秩序,注意安全,按时归队销假……。

中队值班首长:

这是你的士兵证、外出证和请假条,外出时将请假条交到值班室,归队时上交士兵证、外出证。

第四步:营门登记。请假人员外出时必须向营门卫兵出示外出证,并进行登记。

外出人员:

卫兵同志,这是我的外出证和请假条,请查收。

执勤卫兵:

这是你的外出证,请收好;外出注意安全,按时归队。

第五步:归队销假。归队后应及时销假,并上交《士兵证》、《外出证》。

外出人员:卫兵同志,外出归队。

执勤卫兵:请进行登记。

外出人员:队长同志,外出归队,现上交士兵证和外出证。

中队值班首长:外出有无违纪,来回是否平安。

外出人员:无违纪,一切顺利,谢谢首长关心。

十二、执勤战斗预案制作

执勤中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制定执勤中队预案。应当经常对执勤预案进行熟悉,并以执勤战斗预案为基础,组织开展实兵实装实战演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步:预案准备。成立预案制定小组,明确人员分工,准备相关资料,熟悉制定程序。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立预案制定对象,明确预案的类型和等级

第二步:实地调查。参照重点单位熟悉程序执行。

第三步:分析评估。正确分析,预测重点单位的部位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和各种险情,根据灾害或险情的规模,评估灭火救援力量的调集。通过计算,确定现场救援所需的战斗车辆、参战人员、保障器材和物质方面的数量,并根据辖区情况,确定力量调集方案。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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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第四步:根据灾情,对灭火救援作战的目标任务、战术措施、力量部署和战斗编成等进行总体策划和构思,绘制力量部署图,制定初步预案。

第五步:预案修订。参照灭火演练程序执行。

第六步:审核使用。录入预案管理系统,按审核程序,逐级审核。审核合格后系统发布,导出装订,投入使用。

第七步:更新完善。重点单位技术改造,变更使用,或是辖区消防队执勤力量变化、装备更变等情况,预案制作单位,要加强预案的修订。

第八步:根据中队文件档实际情况将信息录入灭火救援指挥系统。

十三、班务会

1)会议召开要求:

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工作

2)会议相关议题:

1、中队队务会会议精神传达

2、总结本班情况、分析解决问题

3、通报考评情况

4、下周工作安排

十四、理论学习

1)理论学习要求:

中队每周组织进行,2个半天的政治学习(通常在星期二、五下午进行)和1个半天的业务理论或条令教育,提高官兵的思想政治、法纪法规和业务理论的水平。安全教育每月至少组织1次。在补兵退兵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2)理论学习内容:

1、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定和决策等。

2、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3、消防部队业务理论知识。

4、上级的文件、指示和要求。

5、针对部队管理和执勤训练进行的安全教育。

6、针对干部存在的思想心理问题进行的政治教育。

7、部队要求进行的专项教育。

8、其他要求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

十五、每周需上报内容

每周日需上报本周出警情况、下周值班表、下周课表。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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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1、一周工作讲评

2、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工作开展、小结、总结、临时工作中队研究讨论)

3、分析工作形势和任务完成情况(训练形势分析、部队管理教育形势分析、安全形势分析、思想形势分析)。

三、党支部委员会

1)支部会议召开要求:中队党支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支队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2)支部会议相关议题:

1、士兵警衔职级调整

2、骨干配备

3、士官选取

4、党员发展

5、奖惩

6、学技术

7、考学

8、重大活动开展

四、团支部会

会议召开要求:团支部委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1)会议相关议题:1、学习党团方针、路线、政策

2、入团、入党推优

3、青年活动组织(五四)

五、武警委员会

(1)会议召开要求:

 

第三部分 基层单位每月工作

 

 

一、军人大会      

1)会议召开要求: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大(中)队首长主持,大(中)队全体官兵参加,主要是大(中)队首长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战士对大(中)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2)会议相关议题:

1、大(中)队首长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安全、训练、部队管理、思想形势分析报告及其他等)

2、奖惩(年终、专项立功受奖,专项处分)

3、入学考试

4、学驾驶

5、学技术

6、战士提职晋衔

7、节假日工作安排

8、重大活动开展(动员、小结、总结)

9、上级主要文件精神、通报传达学习

二、队务会   

1)会议召开要求: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中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中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2)会议相关议题: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武警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中队首长可以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部署开展民主活动。武警委员会各组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1)会议相关议题:

1、协助党支部(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2、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建议。

3、组织官兵进行明主推荐,开展民主投票。

4、了解和反映官兵对领导的意见,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维护官兵的正当利益。

5、监督官兵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6、检查并公布本单位经费收支和公用物质保管和使用情况。

7、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审查食谱,提出改善意见。

8、发动官兵为完成中心任务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的比武竞赛活动。

9、灭火和抢险救援等战斗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做好心理防护,开展战评活动。

10、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管好俱乐部活动室和问题器材。

11、协助党支部(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本单位首长拥政爱民和警民共建活动,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做好来对家属工作。

第四部分 基层单位其他重点工作

 

 

一、授装仪式

授装仪式通常在新兵下队后开展,以中队为单位组织,中队首长组织实施。

第一步:授装仪式开始。全体官兵集合列队,值班员整理队伍后向最高首长报告。主持人宣布“授装仪式现在开始”。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名实到xx名,公差x名,请指示。

最高首长:按计划实施。

第二步:奏唱军歌。由事先指定的一名指挥员跑步至队列前指挥全体官兵唱军歌。

主持人:第一项内容,奏唱国歌。

第三步:授装、接装。授装、接装时,由首长高声呼点被授装人员姓名,被授装人员答“到”,并出列至授装首长前适当位置,向授装首长行举手礼,授装首长将战斗服全套授予被授装人员,并高声呼点被授装人员姓名、战斗服型号和编号,被授装人员双手接装,携装成立正姿势,听到入列的口令后入列。

主持人:第二项内容,授装、接装。

宣读人:授于xxx同志,灭火战斗服1套,其战斗编号为二班3号员……。

主持人:以上x名同志出列。

第四步:宣誓。宣读誓词时,宣誓人应当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员高声复诵。

主持人:第三项内容,宣誓。

领誓人:我宣誓,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器材装备,严格遵守器材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器材装备性能,确保器材装备安全,宣誓人xxx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第五步:首长讲话。中队组织授装仪式时,通常由中队长或指导员讲话,主要讲清授装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对官兵发出号召,提出要求,进一步统一官兵思想,鼓舞部队士气,强化爱装、管装的责任意识。

主持人:请中队xxx讲话,大家欢迎。

最高首长:同志们,首先向xx同志表示祝贺……。

第六步:授装仪式结束。仪式结束后,由值班员跑步至指挥位置向最高首长报告。在首长下达“带回”命令后。值班员要求各班跑步带回。

主持人:授装仪式结束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授装仪式结束,队伍是否带回,请指示。

最高首长:队伍带回。

二、士兵晋级仪式

晋升(授予)警衔仪式,通常在接到晋升(授予)警衔命令15日以内举行,也可以每半年集中举行一次,由中队首长组织实施。

第一步:晋升警衔仪式开始。全体官兵集合列队,值班员整理队伍后向最高首长报告。主持人宣布“晋升警衔仪式开始”。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名实到xx名,公差x名,请指示。

最高首长:按计划实施。

中队值班员:是。

主持人:晋升警衔仪式开始

第二步:奏唱国歌。由事先指定的一名指挥员跑步至队列前指挥全体官兵唱国歌。

主持人:第一项内容,奏唱国歌。

第三步:宣读晋升警衔命令。晋升警衔命令通常由组织单位首长宣读,主要内容包括晋升警衔依据、人员姓名、时间、晋升警衔级别名称和批准首长等。

主持人:第二项内容,由xx宣读晋升警衔的命令

命令宣读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消防总xxx支队,命令……。

第四步:更换警衔标志服饰。晋升警衔人员代表跑步至主席台前,向首长行举手礼,由中队首长为晋升警衔人员更换警衔服饰标示。待更换警衔完毕,向首长敬礼,首长还礼后跑步入列回原位。

主持人:第三项内容,更换警衔标志服饰,请晋衔代表出列。

第五步:奏唱军歌。由事先指定的一名指挥员跑步至队列前指挥全体官兵唱军歌。

主持人:第四项内容,奏唱军歌

第六步:首长讲话。单位首长可向晋升人员表示祝贺,鼓励晋升警衔人员要以此为荣,热爱国家,热爱部队,刻苦训练,努力工作。

主持人:请中队xxx致词,大家欢迎。

最高首长:同志们,首先先晋升警衔的同志表示祝贺……。

第七步:晋升警衔仪式结束。值班员跑步至指挥位置向最高首长报告。并按要求将部队带回。

主持人:晋升警衔仪式结束。

中队值班员:队长同志,晋升警衔仪式结束,队伍是否带回,请指示。

最高首长:队伍带回。

三、上级领导检查

通常在营门口设置哨兵,在上级领导来队之前15分钟,中队主官组织全体官兵在营区适当位置集合,迎检过程中不得悬挂张贴标语、横幅

第一步:统一着装。迎接首长及上级领导来对检查时,部队统一着制式制服、皮鞋、大檐帽、腰带等

第二步:列队报告。中队主官组织全体官兵在营区适当位置集合,向来队检查的首长进行报告;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中队主官:立正。首长同志,xxx中队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人,实到xx人,公差x人,请指示,中队长(指导员)xxx

第三步:下达检查内容。来队检查的首长下达按计划实施的命令;也可临时决定对部队是否进行队前抽查,若抽查,被抽查人则按照所提问题响亮回答

第四步:人员就位。队伍跑步带开,官兵按照各自岗位区域站立,等待首长视察;待首长到来时,立即问候喊“首长好”;

中队主官:本中队现有消防车x台,其中……

驾驶员:首长,您现在看到的是我中队一出发水灌消防车,主要用于火灾扑救,购置于xxxxxx月,车上装备有……。

战斗员:首长好,您看到的是xxx器材,主要用于……。

第五步:讲解汇报。营区视察,当首长检阅完部队、装备,视察营区时,值班首长应陪同指引首长对营区各厂室进行视察参观,各库室应设置专门讲解报告人员,当首长到各厂室参观时,报告人员应对库室的设置、功能等情况进行简短详细的报告,报告时声音清晰洪亮,军姿仪表严整。

中队主官:首长请您到我中队二楼参观,本中队二楼主要是办公室和战士宿舍

班长:我是一班班长,我们班共xxx人,其中士官xx人,义务兵xx人,分别来自xxx省、xxx

微机室管理员:我是微机室管理员,中队现有微机x台,能基本满足战士上网学习,同时中队每周末组织电脑培训,如练习打字,程序运用等……。

图书室管理员:我是图书室管理员,中队现有图书xx本,分文学、历史、哲学、应用技术等xx个大类……。

荣誉讲解员:建队以来,我对涌现出来很多先进个人,先后有xx人获得省总队xxxxxx荣誉,xx人获支队和本市xxxx荣誉,中队获得了消防卫士称号,xx人荣立二等功,xx人荣立三等功……。

后勤人员:我是中队司务长,中队食堂舍友大餐厅、小餐厅、操作间、配菜间、主食库、副食库、更衣室。每天公布菜的样式,中餐、晚餐六菜一汤……。

第六步:欢送领导。首长离开时中队干部在营门口列队欢送。

四、上级督查工作

中队主官或在场职务最高者引导首长进行检查,并介绍本队编制、人员、灭火实力和辖区情况等;检查按车库、车辆、器材库、班宿舍、学习室、荣誉室和其它库室、场所的顺序进行。

第一步:接警出动。听到接警出动信后时,部队全体人员,迅速着装登车,在规定时间内驶离车库,中队主官负责列队向督查首长报告。报告前应清点人员,报告时应汇报人员在岗情况。

首长同志,xxx中队队伍集合完毕,应到xx人,实到xx人,公差x人,请指示,中队长(指导员)xxx

第二步:装备操作。需要操作器材时,在指定器材操作区域铺好防护垫,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执勤队长:x班长,由你班组织实施佩戴空气呼吸器操。

班长:是,x号员,由你实施佩戴空气呼吸器操,x号员配合。

操作员:是;器材检查完;报告,操作完毕。

第三步:战备检查。检查随车器材时,班长负责打开器材箱,引导人员介绍器材装备情况。驾驶员位于车辆左前方并与车头并齐,介绍车辆装备的基本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驾驶员:首长好,您现在看到的是我中队一出发水灌消防车,主要用于火灾补救,购置于xxxxxx月,车上装备有……

班长:首长好,您看到的是我中队一出发随车器材,本车共携带x类,xxx件器材,主要用于火灾补救,其中65mm水带xxx盘,80mm水带xxx盘……。

战斗员:首长好,您看到的是xxx器材,主要用于xxx等火灾救援现场……。

第四步:库室检查。检查库室时,相关管理人员立于室内适当位置,待首长进入室内立即问候“首长好”,并主动介绍库室的基本情况,回答首长提问时应当声音洪亮、用语规范、警容严整、姿态端正,回答完后应当喊“报告,回答完毕”。

经常性工作

器材管理员:我是器材管理员,中队执勤器材库共有xxxx件执勤器材,器材主要分为灭火,救生,破财,侦检等x类,其中个人防护xx件,水带xxx盘……。

中队通讯员:我是中队通讯员,值班室安装有接警终端和指挥终端,舍友接警电话2台,固定电话台1台,负责受理全县119报警电话,今年以来,共接到报警xxx起其中火灾xxx起,抢险救援xxx起……。

第五步:汇报工作。检查完毕后,中队主官或在场职务最高者引导首长至会议室或接待室,并向首长汇报工作。

第六步:欢送领导。首长离开时中队干部在营门口列队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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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章上级文件规定

 

第一部分  部队管理工作

 

 

一、公安消防部队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解放军四总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改进领导机关工作指导方式,确保基层秩序正规,现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减少基层官兵参会。各级机关要加强对会议的统筹,严格控制开到基层的各类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部消防局、总队组织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除与中队有密切关联的外,一律不开到中队,确需中队官兵参加的会议必须由主办单位主官审批。中队干部每周工作日无会日不少于3个。

(二)防止文电干扰基层。各级机关要减少发文,与基层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文电不得转发基层,确需基层了解掌握的文电或会议精神由支队级单位摘要或合并下发。除年度总结或重大活动总结外,各级机关不得向基层索要文字材料,要积极利用网络系统和网上信息搜索素材,特殊情况需要基层统计上报的素材,由上级机关绘制表格或列出提纲,交由基层填写并控制字数。通知下级机关和基层上报素材或材料,除紧急情况外,应当给予充分准备时间,避免造成忙乱。

(三)统筹下基层工作组。部消防局、总队机关下派到下级机关和基层的工作组,经办公室统筹后,通过领导会签等方式统筹安排,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工作检查可通过业务工作系统平台、视频抽查等方式达到效果的,不开展实地检查。部消防局或总队机关到同一支队级单位的工作组,1月内不超过2个,且间隔不少于7日。蹲点帮扶工作组成员必须业务对口,发挥实效,不给基层增添负担。除战备拉动、安全检查、督察暗访、蹲点帮扶外,部消防局、总队机关在休息日、节假日不得向基层派工作组。

(四)严控检查评比表彰。部消防局和总队、支队机关每年年初明确本年度表彰和定期考核项目,经政治部门统筹后,由党委研究审批,本年度不得在年初规定项目外开展表彰考核。除上级明确要求外,各级不得搞临时检查考核。部消防局、总队机关对基层单位原则上不开展单一的业务工作检查,考核考评以综合检查为主,且1年内不超过2次。检查考评重在平时掌握,不以官兵笔记、会议记录作为主要考核评价指标。各级机关对各类简报、稿件信息发布数量不摊派任务、不作排名、不通报,不作为考核评价指标。基层参加各类专项行动时,各级机关不得片面以数据作为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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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五)规范基层登记记录。整合学习笔记,将政治教育、业务理论、条令条例、安全工作等内容整合为综合业务学习笔记本,对官兵学习笔记字数不作硬性要求,以记要点、谈体会为主。中队“八本一表一册”除各类党(团)组织、中队要事日记、行政会议记录外,其它记录和表册采用电子登记统计,不再重复书面记录,不具备电子岗哨条件的,书面填写《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本》。无特殊要求的数据、记录,不必每日统计上报,由基层中队留档备查。

(六)保障官兵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基层每周工作日不少于2个晚上的课外活动由官兵个人支配,休息日可以利用半天时间组织集体活动,其余1天半和节假日应当安排休息。基层官兵夜间参加灭火救援战斗或作战时间较长的,战斗结束后要及时根据情况安排休整。重大消防安保活动结束或战备命令取消后,要合理安排官兵调休。在确保正常执勤战备的情况下,休息日和节假日中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

(七)合理安排留营住宿。在保证执勤战备力量的前提下,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每周可轮流回家休息1天。进一步提高中队家属探亲用房建设水平,对因执勤战备原因,不能安排回家住宿的,要利用中队家属探亲用房,妥善安排家属来队住宿。驻地条件艰苦或偏远地区的上述士官,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家属来队住宿时间。

(八)落实休假探亲规定。无特殊情况,基层干部、士官年度休假探亲落实率应当达到90%以上,各级领导要带头落实休假制度,部队休假探亲落实率要作为政治工作的重要评价指标。干部、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的,所在单位对其召回的往返交通费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并对其未休完的假期应在本年度内安排补休。未婚下士与父母不在同一地(市、州)生活的,任期内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

(九)规范手机网络使用。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官兵在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个人支配的时间,可以使用手机(含智能手机),可以通过个人移动终端或者部队网络室使用互联网。

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负责保障士官队伍建设经费。

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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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士官编制表》。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士官学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应当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与任职命令一致。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灭火抢险救援、通信、装备维护等基层实战一线和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见附表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政治部门审核,军政主官批准后,由政治部门下达通知,在中队军人大会上宣布代职命令。《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岗位一般不得调整,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当在相邻或者相近岗位之间调整,于每年七月份集中办理,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批后,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二),修改注册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本级司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借用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由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严禁擅自借用士官。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但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的原则,总队之间及总队范围内由相关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选 

第十四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素质、公开公正、先训后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士官选取指标,总队应以“二维条码”形式下达给所属单位,支队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士官选取指标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选取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士官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选取为高级士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达到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士官学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七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总队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支队级以上单位各项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三)党员、班长、技术骨干和重要技术岗位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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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级服现役期内各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五)群众测评靠前的;

(六)经过部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并合格的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单位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结果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高级、中级、初级士官分别在公安部消防局、总队、支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审批。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十九条 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警士长警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统一下达命令,并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进行注册认证,填写《士官注册登记表》。

(二)晋升中士、四级警士长、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警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警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警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警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在士官学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警衔的,由士官学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级单位批准,上士、四级警士长由总队级单位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政治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命令下达后,所在基层单位应当举行授衔仪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士官注册。司令部门应当会同后勤部门,依据注册信息对士官的供应实力进行联审,除因伤、因病致残待移交和转业待离队士官之外,未经注册的应当停止供应,按照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章、培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应当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注重质量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使各级士官达到岗位任职需要的能力素质标准。

士官培训主要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专业技术复杂岗位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的士兵中选拔。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6个月。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应当经过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士官学校毕业的学员,原则上应服满中级士官服役年限。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初、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别由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训练机构承训;特殊岗位士官的培训,由公安部消防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士官学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支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部队、地方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所在部队配发新购装备或者对在用装备技术改进时,应当由装备维护修理技师组织本中队士兵进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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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支队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部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应当鼓励士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士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结果应当作为选拔使用、确定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士官不再参加升级培训。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参加部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教 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二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践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编写。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应当按照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履行干部职责的士官,原则上担任基层党支部委员,或者列席党支部会议。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发挥士官的骨干、纽带和表率作用。

第三十七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考评和半年、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八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出具证明,经总队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三十九条 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在建制班。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住宿,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及执勤战备的前提下,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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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20年的假期30天。

士官学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按照规定已经探亲、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但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需经支队级单位首长批准,假期不得超过10日。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第二年假期中扣除。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士官由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士官夫妻分居两地或有特殊情况的,在不影响部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支队级单位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可酌情将当年内的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部门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随意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但确因工作需要召回、剩余假期在5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部队驻地在高原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在上述地区担负灭火救援任务1年以上的;在青海海拔低于30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部队驻地在西藏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低于4500米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部队驻地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第四十六条 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按照士兵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士官学校负责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士官学校负责处理。

第七章、考评

第四十八条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五),并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业务水平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政治、后勤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的表现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重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考核机关作出是否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警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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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待遇

第五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部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待遇。

第五十七条 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 三级以上警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服役的四级警士长,经总队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士官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分别按照下列待遇规定执行: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部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 符合随军条件但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第六十一条 已婚士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支队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其他直系亲属来队留住时间不得超过10日。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留营住宿时,经大队或支队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日。基层中队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士官人数的10%

第六十二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部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总队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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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审核、总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全程退役对象有关信息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报总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审核,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总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司令部门审批。

作退休安置的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六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拟制,其中全程退役士官数量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置,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司令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八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军政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奖励实施或毕业的下月起,可以增加一个警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累计荣立三等功3次的;

(三)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五)被公安部评为“公安现役部队优秀士官”的;

(六)荣获公安部“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

(七)士官学校毕业学员。

第七十三条 执勤一线部队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士官学校毕业任命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以选送入部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警官。在执勤一线部队担任班长骨干、攻坚班组队员、执勤中队长助理的士官,在重大灭火救援战斗中表现特别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改任现役警官。

第七十四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第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一)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离队累计8日以上。

第七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应当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由司令部门承办,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第七十六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士官学校组织实施。奖励与处分登记(报告)表,由士官学校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20015月颁发的《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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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二)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三)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五)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六)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七)其他情况记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减分

    1)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九)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十一)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上述记分、减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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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四)本办法自201611日起试行。

四、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七章   

          四、公安消防部队总则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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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七条  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   

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  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政治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后勤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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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三)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一节 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 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组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人才、安全文化建设等。

第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一)公安部消防局针对部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安全规章制度;

(二)总队级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三)支队级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管理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营门、值班室、车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

(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四)公安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经费保障:

(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

(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三)组织重大活动及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所需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总队、支队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警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安全训练通常采取安全原理学习、典型案例研究、特情处置训练、模拟训练、适应性训练等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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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三节 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十七条 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

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治理和防范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强安全预测。

第二十九条 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应当根据安全分析、安全预测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管理任务。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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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三)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四十二条 事故类别,通常分为车辆交通事故、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装备事故、火灾事故、船艇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第二节 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

第四十六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队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三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和时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15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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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附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

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五十四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积极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依据公安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督办,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第六十二条  各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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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 三 章  训练事故防范

第 四 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第 五 章  装备事故防范

第 六 章  火灾事故防范

第 七 章  船艇事故防范

第 八 章  淹亡事故防范

第 九 章  触电事故防范

第 十 章  中毒事故防范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

第十四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预防各类事故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人员过失、装备故障和管理缺陷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变故或者灾祸。

第二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条  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

第四条  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私自出车;

(六)严禁强行超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八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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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

(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

第九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不得在车辆车厢外部乘载人员;

(五)人员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和带车干部,指定车长和安全员;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十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

(二)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

(九)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训练事故防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训练任务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组训施训,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训练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业务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对训练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

(三)督促安全员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训练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

(五)训练后组织进行适当的身体整理活动并进行安全讲评。

第十三条  在进行高危项目训练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一)在攀登、高空训练中,必须对参训人员采取安全绳索保护,对消防梯、绳索、滑轮等训练器材进行荷载测试,接触绳索的建(构)筑物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训练。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规程,控制作业速度,并与安全保护人员保持联系、协同一致;

(二)在利用烟热、轰燃、深井、化工等模拟训练设施开展专业训练时,必须利用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参训人员情况,严格控制发烟、点火、爆物和燃油的使用,必须检查装备安全性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在利用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开展训练时,要对车辆装备性能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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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第十四条  在实战演练中,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内外部情况,在单位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人员、车辆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第四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操作失误、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灭火救援事故。

第十六条  在灭火救援出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战斗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二)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乘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外;

(四)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遇有复杂天气条件、路面和交通设施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到达灾害现场时,应当停靠在灾害现场上风或者侧风方向和安全、坚实、便于展开转移的位置,并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六)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七)在处置公路交通事故时,执勤车辆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战斗人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危险特性,严格按照防护等级佩戴安全防护装具,由现场安全员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对进入现场内部人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战斗人员身体状况和安全防护装具使用情况,保持与进入现场内部人员的通信联络,及时提醒战斗人员更换空(氧)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适时进行人员轮换,确保战斗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侦检警戒必须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

第二十条  深入灾害现场内部侦察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搜救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单独行动。侦察、搜救人员应当在水枪冷却掩护等保护措施下开展灭火或者救人行动。现场应有医疗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对受伤官兵实施抢救。

第二十一条  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坚持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

(二)选择正确的进攻路线及方式,采取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实施灭火救援;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施救和被救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平台严禁超载;

(四)实施火场破拆时,应当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严禁盲目破拆建筑承重构件,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实施火场排烟时,应当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防止造成烟火,扩大蔓延,威胁人员安全;

(六)火场供水中,应当对供水器材、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保持压力稳定和线路的畅通;

(七)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绳索固定时要至少两个支点以上;

(八)建筑物倒塌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并正确选择、使用破拆、起重、剪切等救援装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被救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

(九)关阀堵漏时,必须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实施,并采取水枪冷却稀释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洗消后的污水应当妥善处理;

(十一)遇有带电火灾及救援任务时,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到场排险,战斗人员要配齐防触电装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使用直流水枪直接灭火;

灾害现场应当设置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清理无关人员、车辆,并对进入现场人员做好检查登记。易燃易爆灾害事故现场必须禁绝一切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条件。

(十二)根据灾害现场情况,采取统一信号或者联络方式,确保安全撤离。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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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中,凡调整战斗力量部署后,必须对战斗人员和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

第五章 装备事故防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装备部门和部队,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装备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突出装备采购、仓储、使用管理、改进改装、维修保障、检测检验、退役报废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装备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装备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组织装备采购配备立项综合论证,应当着眼灭火救援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确保装备作战性能的同时,科学确定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标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装备购置程序,防止装备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有关装备部门在拟定装备采购目录或者采购范围时,必须严格审查3C认证、型式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资质材料,严禁配备、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装备购置合同后,应当加强质量监控,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使用成熟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消除安全隐患。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备批量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装备符合生产定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装备改进、改装的管理。装备改进、改装仅限于不影响装备安全性能的小改革、小发明,不得对消防车辆底盘和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不得对动力设备、传动装置、举升装置、带压设备、电气主体装置等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装置、设备进行改动;不得对车辆等大型装备的外观轮廓、负载、总重等关键性技术指标进行改动;不得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改装、改制;不得对侦察、侦测、标定等计量设备进行改装等。

改进、改装装备必须进行试用,严格限定改进、改装装备的试用单位、试用时间和试用程序,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预案和程序实施,切实保证试用单位官兵的人身安全,全面测试和评估装备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学结论。对于改造工作量较大,改造后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的,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质量性能检验,方可投入部队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关装备部门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科研、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标准、安全责任,以及技术维护、零备件供应、产品升级换代、售后服务、安全操作培训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装备部门应当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装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规程和维护修理技术规范,明确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程序、维护方法和安全规定,保证各类技术资料配套齐全。战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在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消防装备进行大宗采购时,订购单位可委托公安部消防局相关部门依据装备采购协议,对装备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生产。

第三十条 装备仓储要严格按照储存条件进行管理,定期查验、维护。超过装备保管期限或者装备状况无法判定时,严禁出库装备部队。

第三十一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仓储、使用、维护保养、退役报废等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定期组织对部队在用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装备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性能特点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部队在用装备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验情况。有关装备部门应当视情组织对采购装备、库存装备、在用装备的质量抽检,切实保证装备技术状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维修、校验、标定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装备技术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待修装备进行维修,维修后的装备必须进行相关技术性能的测试、鉴定方可投入部队使用;定期对装备进行相关校验、标定工作,校验、标定后的装备应当在装备明显部位标明校验、标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装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需要继续服役的,应当经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延长使用寿命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养,控制使用强度和使用频率,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按照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部队单位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严格审查租赁对象和经营范围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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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点单位:

(一)各级指挥机关;

(二)各类仓库;

(三)担负科研试验任务的单位;

(四)集中存放重要装备器材的单位;

(五)有重要文物保护建筑的单位。  

第四十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要场所:

(一)指挥、信息和通信枢纽等;。

(二)会场、礼堂(剧院)、大(中)队营房、办公楼、车库等;

(三)实验室、装备修理车间等;

(四)档案馆()、资料室、图书馆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油罐、加油站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档案馆()、资料室、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第四十二条  部队在礼堂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礼堂借给地方举办重大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器材缺失以及不配套,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更换损坏、失效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章  船艇事故防范

第四十四条  水上消防部队应当遵守船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组织不力、人员操纵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船艇碰撞、触礁及搁浅、失火、爆炸、舱室浸水等导致船艇倾覆、浸没或者船体、装备器材损坏或者报废,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船艇损坏等船艇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防范船艇事故,应当重点做好下列活动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安全防范:   

(一)组织大型演练;

(二)船艇触礁、搁浅、沉没;

(三)船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员气体中毒;

(四)船艇与其他船只碰撞或者危险接近。

第四十六条  船艇航行时,应当遵守避碰规则、船艇编队运动规则和沿海港口航道特殊规定,加强观察了望,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正确机动,防止发生碰撞。

第四十七条  船艇上人员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和使用燃料、电器设备,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失火或者爆炸。

第四十八条  船艇出航时,有关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当精心准备,熟悉航道、航线等情况,正确操纵,严格执行航行计划,采取有效避险措施,保持水密、稳性、正常浮态,防止船艇触礁、搁浅、沉没。

当船艇出现船体破损、舱室进水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船艇损害管制规定,及时采取防沉措施;当船艇即将沉没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避险措施。

经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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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工作

第八章  淹亡事故防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游泳训练、水上(或者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严格人员管理,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淹亡事故。

第五十条  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时机:

(一)组织实施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三)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

第五十一条  部队组织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掌握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情况,严格把握组织指挥、漂浮器材携带、观察救护等关键环节,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游泳训练应当循序渐进。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部队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掌握作业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防止蛮干,并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实施潜水作业。潜水作业时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五十三条  部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五十四条  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防止人员溺水淹亡

第九章  触电事故防范

第五十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各级营房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   

第五十六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遵守有关    安全规定,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五十七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五十八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电器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十章  中毒事故防范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各种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防止因无知或者管理不善,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种中毒事故。

第六十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四)车库应当安装废气排放设施,严禁在密封的汽车及车库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在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等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当重点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七)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八)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九)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不明野生植物;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十一)防止啮齿类动物和蚊、蝇等害虫污染食物;

(十二)食品要留样备查;

(十三)参与食品制作人员不能有以下症状:黄疸、腹泻、呕吐、发烧、可见的感染性皮肤损伤。

第六十二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第六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六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

第六十七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一)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

(二)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

(三)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四)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

(五)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

(六)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

(七)医疗垃圾不按规定处理;

(八)院内感染控制不当;

(九)其他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

第六十八条  部队应当结合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暑、冻伤等季节性事故的防范,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第六十九条  部队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

第七十条  部队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应当适时活动,必要时缩短室外警戒值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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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七十一条  部队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的教育、预警和防范机制,在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人员感染和传播疫情。

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驻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配备救生器材,开展紧急避险演练,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各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互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

第七十三条  驻沿海以及其它易受台风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台风工作,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掌握台风可能登陆的时间、地点、等级,分析预测对部队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规定进入防台风部署,视情组织船艇疏散避风、设施设备加固、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

第七十四条  驻地震带或者震灾频发地区的单位,应当组织官兵学习掌握避震知识,建立健全震灾避险预案,进行必要的避震演练,及时了解震灾预警信息,发现地光、地声和异常现象等震前征兆,冷静判断,迅速上报,视情组织部队安全转移。

发生地震,应当尽量利用地震初期震动到房屋倒塌前短暂的时间差逃离室内;无法逃离时必须遵循近水不近火、靠外不靠内的原则,正确选择避震方式和避震空间,积极寻找出路和通气口,采取敲击和呼救相结合的办法传递求救信号,在没有听到挖掘声和搜救声时不宜大喊大叫,应减少耗氧量,防止吸入大量烟尘而窒息。

第七十五条  驻地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单位,应当根据驻地的气象、地质、水文情况,做好防范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准备,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掌握强降雨的中心和范围,了解掌握洪峰形成的时间、地点、走向,分析预测可能造成危害,加强值班警戒,密切监视水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视情组织人员、装备、物资疏散转移。

部队撤离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必须加强观察,分组快速通过。情况危急时,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部队紧急避险。

第七十六条  部队应当在仓库、营房等建筑物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科学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并合理设置避雷针位置,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和检查维护,防止雷电等产生的各种放电现象对人员和装备、财产造成损害。

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树下、电线杆和高压线下避雨、逗留。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船艇,主要指公安消防部队水上机构的船、艇。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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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六、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总结汲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致因分析,研究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准确、详实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漏报、误报、延报。

第四条  公安部消防局警务部门主管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除本规定明确授权外,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由各级警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发生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社会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一)利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事故的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并明确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一般亡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严重事故、亡正团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非工作时间报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其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发生事故引发群体性警民纠纷、聚众上访等社会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

第六条  总队级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翌年1月10日前对全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附事故致因分析),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

总队级以下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总队级单位规定。

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类别进行统计:

(一)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列入车辆交通事故统计;

(二)在训练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的事故,列入训练事故统计;

(三)在执行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事故,列入灭火救援事故统计;

(四)消防装备在使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事故,以及非船艇事故造成的装备损坏,列入装备事故统计;

(五)因失火造成的部队人员伤亡和所属的装备、财产损失,列入火灾事故统计;

(六)船艇发生碰撞、触礁以及浪损、搁浅、舱室浸水等,造成船体倾覆、沉没、毁损或者装备损坏、人员伤亡的事故,列入船艇事故统计;

(七)在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和私自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洗澡不慎溺水死亡,列入淹亡事故统计;

(八)人体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以及电容器放电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列入触电事故统计;

(九)因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水中毒等造成的事故,列入中毒事故统计;

(十)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列入医疗事故统计;

(十一)上述十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以及冻伤、中暑等季节性事故,列入其他事故统计。

第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并统计上报。

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作为另外一起事故统计上报。

第九条  发生事故所致后果特殊、难以直接按照《安全条例》的事故等级标准衡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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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一)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安全条例》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一个伙食单位或者有相同食物来源的多个伙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但无亡人的,参照解放军《军队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规定》明确的下列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1、食物中毒患者300人以上,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100人以上,或者发生重度患者50人以上,作为特大事故统计;

2、食物中毒患者100人以上不足300人,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或者发生重度患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作为重大事故统计;

3、食物中毒患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或者发生多人食物中毒并有重度患者,作为严重事故统计;

4、其他食物中毒作为一般事故统计。

(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作为严重事故统计;发生二级、三级、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作为一般事故统计。

第十条  因地震、海啸、台风、洪水、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沙尘暴、冰雪、雷击、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列入自然灾害统计。

自然灾害分为一般自然灾害、严重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其等级标准比照《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

自然灾害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一条  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不作为灭火救援事故,但列入救援伤亡统计。

救援伤亡分为一般救援伤亡、严重救援伤亡、重大救援伤亡、特大救援伤亡,其等级标准比照《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

救援伤亡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二条  社会事故,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非因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发生既属于社会管理范畴又属于个人行为、完全由社会或者个人负责而不涉及单位管理责任的事故。

社会事故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现役军人节假日驾驶家庭自购车辆发生的事故;

(二)现役军人离开部队驻地探亲休假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现役军人乘坐(不含集体租用)民用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

(四)现役军人自宣布退役命令后至报到前发生的事故;

(五)现役军人节假日外出旅游发生的事故;

(六)公安消防部队在编职工和聘用的地方人员非因公务发生的事故。

第十三条  社会事故的认定,由总队级单位负责。认定社会事故,必须严格把关,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限定的条件和范围

第十四条  社会事故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五条  装备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装备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火灾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营房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中毒事故、医疗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卫生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战训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

第十六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统计:

(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调动未到单位报到之前发生的事故,由其调动前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借调、代职、学员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借调单位和代职、实习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培训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承训的院校或者训练机构负责统计;

(四)公安消防部队聘用人员发生的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统计;

(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配属其他部队发生的事故,由被配属单位负责统计;

(六)出借警用车辆发生的事故,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统计;

(七)涉及公安消防部队内部两个以上不同建制单位的事故,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统计。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事故登记统计,通常包括下列要素:

(一)死亡(失踪)人员情况,主要包括死亡(失踪)人员的    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出生年月、入伍(工作)年月、籍贯、民族等自然状况,以及死亡(失踪)原因和遇难位置;

(二)受伤人员情况,除前项内容明确的自然状况外,还包括伤情分类、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医疗救治机构等;

(三)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装备、物资、财产损失,伤亡人员赔偿、补偿,以及事故救援、伤员救治等各项消耗,统计时应当列出损失清单;

(四)年度事故统计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事故起数、亡人数、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合计、全年总计、与去年比较等;

(五)事故登记报告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事    故等级、直接经济损失、简要经过(包括发生事故的具体单位、时间、地点和伤亡情况等),以及直接原因、处理结果(可以视情补填,作为事故专题报告的附表上报)

(六)年度无事故(不含社会事故)建制单位统计表,主要包括年度无事故的支队级建制单位的数量和名称,此表由各总队负责登记统计,与年度事故统计表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总队级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致因分析,主要分析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并总结梳理事故发生的特点规律,研究制定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高级士官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高级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级士官管理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和“高、严、细、实”的原则,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生活等方面,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与时俱进,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规范选取任用为核心,以管好用好为重点,以制度管理为主要手段,不断促进高级士官队伍建设。

第二章  编配使用

第三条 高级士官的配备使用遵循按编配备、梯次配置、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高级士官的使用范围,按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消防指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有排爆班班长、通信技师、计算机技师、机电技师、潜水员、船(艇)长、高级装备器材维护修理技师、特种车驾驶兼操作员;消防指挥管理岗位有执勤中队长助理、特勤班班长、搜救班班长、核生化事故救援班班长。

第五条 高级士官的选取和配备,严格按照《总队以下单位士官编制表》执行。未编制高级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高级士官;高级士官超编、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高级士官。

第三章 选取晋升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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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高级士官的选取,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

(一)符合编制岗位。高级士官拟选对象符合岗位要求且在岗在位,无编制岗位或在岗不在位的不得选取。

(二)编报年度计划。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本单位高级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科学制订年度选取计划,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严格审批把关。公安部消防局按编制数量、专业结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严把高级士官审批关。

第七条 高级士官选取配备实行后备制度,后备人员由总队级单位从四级警士长衔级各年度人员中统筹确定。每年3月份总队级单位对后备对象现实表现和业务技能进行综合评定,按照高级士官编制岗位和选取计划1:2的比例确定后备人员,报公安部消防局核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纳入后备人才库。

第八条 总队每年对后备人员进行考评,未达到良好以上的,取消后备资格;后备人员调离原单位(支队级)或本职岗位的,取消后备资格。取得后备资格的人员填写《高级士官后备人员审批表》(附件1),并装入士兵档案,因故取消后备资格的,应在表格备注栏填写撤销实录。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列入后备:

(一)在四级警士长衔级内荣立三等功2次以上或1次二等功奖励的。

(二)在总队级单位以上比武取得前三名或大项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三)被评为全国优秀士官的。

(四)符合高级士官选取条件的消防士官学校毕业学员。

在四级警士长衔级内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直接列入后备。

第十条 高级士官选取时,除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后备时间1年以上。

(二)曾跨支队级单位调动的,应在选取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

(三)选取考评和任期内年度考评达到良好以上标准,任期内至少有两个年度考评为优秀。

(四)符合高级士官选取条件的消防士官学校毕业学员。

在四级警士长衔级内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直接列入后备。

第十条 高级士官选取时,除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后备时间1年以上。

(二)曾跨支队级单位调动的,应在选取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

(三)选取考评和任期内年度考评达到良好以上标准,任期内至少有两个年度考评为优秀。

(四)经过晋级培训考核合格且专家评议合格。

第十一条 高级士官的警衔晋升和批准权限,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同时,三级警士长晋升二级警士长,应当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2年,任期内完成业绩成果(附件22项以上;二级警士长晋升一级警士长,应当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6年,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资格,且任期内完成业绩成果3项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士官选取晋升的程序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执行,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本人须在选取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时,参加推荐人员不应低于所在基层单位现有人数的90%,支持率不应低于推荐人数的80%。

(三)士兵档案材料完整、真实,士兵电子档案注册岗位符合选取条件。

(四)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的晋级培训,且考核合格。

(五)经专家评议组评议合格,且通过公示。

第十三条 高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批准权限、办理时间及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评

第十四条 高级士官培训分为晋级培训和业务培训。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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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晋级培训。在高级士官选取、晋升前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为30天,专业技术复杂岗位可以适当延长。

(二)业务培训。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建设要求,由总队按计划组织,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总队、支队级单位应当依托部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高级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高等职业教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高级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委托地方培训机构培训的,须由总队集中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高级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考评依据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照“德、能、勤、绩、体”五个方面设置考评内容和评价要点(附件3)。

(一)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实行全程量化考评管理。

(二)年度考评。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会同政治、后勤等相关部门每年组织1次。

(三)任期考评。高级士官各衔级服役期满进行任期考评,由总队级单位司令部门会同政治、后勤等相关部门组织。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述职。考评对象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地陈述本人年度或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由所在单位全体干部、战士,对其进行评议。

(三)个别谈话。个别听取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对考评对象工作业绩等综合表现的评价意见。

(四)业务考核。根据考评对象所在岗位的职责,考核业务技能水平。

(五)组织评价。听取所在单位组织的评价意见。

(六)综合评价。考评组进行综合评议,对考评对象主要优点和缺点做出书面评语,提出考评结果意见。

作为高级士官警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评结果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服从领导,思想品德和群众基础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一年内脱离任职岗位(因病、因伤等政策规定的休假休养,因工作需要担任培训班队员、教员、班长的除外)3个月以上,或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

(三)因工作失职失误,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其他情形经考评单位认定为不称职的。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高级士官享受的工资福利、住房、保险待遇以及伙食费、医疗费、退役费等按照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一级警士长工资标准、津贴补贴、福利待遇比照正团职军官确定,二级警士长工资标准、津贴补贴、福利待遇比照副团职军官确定,三级警士长工资标准、津贴补贴、福利待遇比照正营职军官确定;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一级警士长90平方米,二级警士长80平方米,三级警士长70平方米。

第二十条 高级士官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总队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可以随军。符合随军条件的士官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高级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衔级服现役期内,完成业绩成果4项以上,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奖励实施的下月起,可以增加一个警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被评为全国优秀士官的,年内安排疗养。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或在选取晋升后本衔级内离开本专业岗位工作累计一年以上的,当年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未涉及的问题,按条令条例和部队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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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兵员调动

1)审批权限。跨军(警)种、跨总队级单位的士兵调动,由部消防局审批;总队级单位内部的士兵调动,由总队司令部领导批准。

2)审批程序。士兵调动实行定期申报审批制度,一至三季度末月15日前,由调入单位通过《警务管理系统》上报请示,按审批权限集中审批。士兵跨军(警)种调出的,由相应的军(警)种大单位来函办理。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进入等级战备以及补选退期间停止调动。

3)数量限制。总队级单位每季度跨军(警)种和跨总队级单位调动人数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0.3%,公安现役干部子女调动不占比例,按就近原则统一调整。

4)调动原则。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从严控制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士兵、专业技术类士官调出和女兵调入;中士(含)以上士官原则上不予调入;不准将士兵调到征集地所在地、市、州、盟行政区域服役。

(二)兵员借用

1)兵员外借。士兵原则上不准外借到地方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向省级(含)以下行政区域的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临时外借的,由总队警务部门承办,总队军、政主官批准,并报部消防局备案;向中央国家各部委、中直机关临时外借的,需报经部消防局警务处审核,由局领导审批。

2)内部借用。部队内部借用士兵的,由本级司令部领导批准,警务部门承办,任务完成后立即归队。严格控制从基层大、中队和灭火救援岗位借用士兵。

3)管理责任。外借地方帮助工作的士兵,由原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双方签订管理责任书,用人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原单位负责定期跟踪教育。内部借用的士兵,由借用单位负责管理。

(三)工作要求

1)规范管理。兵员管理工作由各级警务部门归口负责。各单位要坚持按程序按权限办理士兵调动、借用,不得随意审批,不得影响基层正常的执勤战备任务。违反规定调动、借用的士兵,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出具行政介绍信,不得转接组织关系和供给关系,不得增减军事实力,并坚决退回原单位。

2)加强监督。总队级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士兵调动、借用情况,各级司令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建立举报制度。部消防局将开展实时监控,举报电话:(010)66267890

3)责任追究。凡违反规定私自调兵、借兵的,一经查实,要通报全国消防部队。对利用调兵、借兵谋取私利,以及违犯规定发生问题的,要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以及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军地各级依据相关法规,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推进。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军地各有关部门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及时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保障有岗可安;着眼公开公正公平,制定、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具体办法,体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的优待,确保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二、关于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复学。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竞争上岗,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原征集地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四、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五、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六、关于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的退役接收安置。200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建立了士官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规定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因编制限制、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每年都可以安排退出现役。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七、关于随时安排退出现役的情形和安置待遇。士兵因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八、关于退役士兵档案的移交与审查。士兵退役时,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地方安置部门在审核档案时,应将《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士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者由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确定退役士兵身份的必要材料。对于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服役期间其他材料的,地方安置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队单位的联系沟通(不宜直接将退役士兵档案退回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按照规定补齐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立功受奖、伤残评定、易地安置等与安置待遇相关材料的审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关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本人或相关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本人签名承诺确保真实),居民户口簿一般为原件(是集体户口的,其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

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需要查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有关原件。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十、关于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的计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十一、关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界定与出证要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指士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士兵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地方县(含)以上安置部门认真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证明;士兵本人应向部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关于“因战致残”情形的确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因战致残的情形包括: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十三、关于“战时三等功”的认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十四、关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11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11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十五、关于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11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且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11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情形,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十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批准退休的初级士官的移交安置。201111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11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士官作退休安置。

(五)关于严格落实士官探亲休假制度的通知

近年来,全国公安消防部队认真落实士官探亲休假制度,激发了士官队伍活力,有效提升了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但随着消防部队职能拓展和任务日趋繁重,有些单位在士官探亲休假中出现批假难、休满假期难以及家属来队探亲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士官队伍稳定,成为基层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从优待警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士官的基本权益,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加强公安现役部队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严格落实士官探亲休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标准,切实让士官享有探亲休假权利

1)明确探亲休假对象。公安消防部队现役士官享受探亲假待遇。其中,高级士官享受休假待遇。毕业的士官学员及跨军警种、总队级单位调动的士官,从毕业、调入的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士官,入伍满一年后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士官学校学员实习期间暂停探亲休假。

2)明确各类假期。一是探亲假。未婚士官在下士任期内享受2次探亲假,每次假期20天;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地区以及四类(含)以上海岛服役的,每次假期增加10天;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30天。二是休假。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三级警士长假期20天,一级、二级警士长假期30天。三是事假。士官因特殊事由需请事假的,由支队级单位领导批准,假期不得超过10天,请假时间在当年探亲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第二年假期中扣除;不享受探亲假或者无法从第二年假期中扣除的,报经支队级单位主官批准。四是婚假。经批准结婚的士官婚假7天,晚婚的婚假10天,再婚的婚假3天。婚假一般与探亲假一并安排,按照已婚士官探亲假执行。五是孕产假和护理假。女士官生育的产假90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晚育假30天;男士官配偶生育的,享受护理假10天。3)明确相关要求。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跨年度累计。士官探亲、休假假期含公休日,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可分段使用,第一段探亲假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确因工作需要召回且剩

余假期在5天以上的,应在当年安排补假,补假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往返路费按规定的标准报销。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补假的,应给予相当于未休假期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助。探亲休假的士官可申请领取不超过1个月的基本灶别伙食费补差。

2、加强计划统筹,合理安排士官探亲休假

1)科学制定计划。士官探亲休假按照服从部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中队级单位依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士官个人意愿,按照全员按标准休假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经大队级单位审核后,于上一年1220日前报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审批下达。

2)简化请假程序。中队级单位根据年度士官休假计划,结合月度工作任务,每月25日前集中上报士官休假请示。经大队级单位审核,由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于次月1日前下达月士官休假安排,并上网公布。经中队值班干部批准后,士官按下达的休假安排离队。

3)抓好计划落实。中队级单位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适时报告士官休假情况。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下达次月休假安排时,同步在网上公布本月士官休假完成情况。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探亲休假的,应在当年延期安排,确保每一名士官能够享受探亲休假待遇。

3、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士官离队和家属来队住宿工作

1)有条件批准士官离队住宿。配偶随军、经批准在驻地找对象结婚以及配偶户口迁至驻地的士官,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轮流离队住宿。配偶长期在驻地居住的士官,经由支队级单位主官批准可离队住宿。离队住宿的士官按照条令规定请假销假,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离队住宿的士官列入外出人员,由中队级单位按照条令规定比例予以安排,年初拟定计划报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备案。离队住宿的士官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不得领取基本灶别伙食费补差。士官全年离队住宿的总天数不应超过45天。

2)适当允许家属来队居住。在西藏、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及四类(含)以上高山海岛服役的已婚士官,其家属尚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总队级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具体程序和要求由总队级单位予以明确。家属来队居住的士官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3)规范家属临时来队。中队级单位以士官人数的70%为基数,按照每5人周转住用一套住房的标准,设置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来队探亲由中队级单位统筹安排,每年可以来队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需延长留住时间的,由支队级司令部门负责人批准,时

经常性工作

-1-

经常性工作

间不超过15天。士官其他直系亲属来队留住时间不得超过10天。士官家属临时来队的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士官探亲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1)明确各级责任。各级要牢固树立“基层至上、士兵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落实士官探亲休假制度作为“暖心工程”和常态工作。总队级单位司令部门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归口办理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的审核、备案,定期进行公示;基层大中队具体抓好休假计划的制定落实。

2)强化督促检查。总队、支队级单位司令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休假计划公示情况,随时抽查休假月安排落实情况,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对所属部队的士官探亲休假情况进行通报。支队级单位落实探亲休假的士官人数,不得低于享受探亲休假待遇士官总数的90%

3)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逐步完善群众监督的制度机制,广泛发扬民主,听取意见建议,使士官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决杜绝随意调整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的问题。在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保障战备执勤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士官探亲休假新举措,并尽快加以完善配套。另外,要注重人文关怀,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士官进行疗养,大力营造和谐管理氛围。

(六)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从严治警十条禁令》的通知

1、要大力宣传贯彻。制定“十条禁令”是部消防局党委贯彻落实部党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针对近年来公安消防队伍易发多发问题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制定“十条禁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迅速将“十条禁令”传达到每一名消防官兵,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把遵守“十条禁令”变为广大消防官兵的自觉行为。要把贯彻“十条禁令”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顿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正反典型教育,既要注意发现、总结、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又要抓住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在学习贯彻中要坚持领导带头、以身作则,努力营造学习禁令、宣传禁令、执行禁令的浓厚氛围。

2、要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委要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以“十条禁令”涉及的内容为重点,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坚决查处违反禁令的行为。要深化消防执法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大力查处一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指定消防工程和消防技术服务、近亲属违规经营消防公司等违纪案件。要围绕营造基层清风正气、优化部队政治生态的目标,快查快结一批发生在基层官兵身边的以权谋私、收受钱物、跑找要送等腐败问题。各级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于违反“十条禁令”的人和事,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切实维护禁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十条禁令”负主体责任,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抓领导、领导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责

任,级级负起责任,确保“十条禁令”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将“十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纳入班子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十条禁令”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全国通报。

“十条禁令”的解释由部消防局纪委负责。此前有关规定有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各地贯彻落实“十条禁令”情况请及时报部消防局纪委。

(七)公安消防部队从严治警十条禁令

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反腐倡廉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公安消防部队纪律约束,特制定以下十条禁令:

1、严禁在部队内部公务接待中饮酒。

2、严禁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基层官兵利益。

3、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入警考学、士官选取等工作中违规操作、以权谋私、跑找要送。

4、严禁在执法执勤等公务活动中警容不整、冷硬横推、行为失范。

5、严禁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6、严禁接受消防监督执法对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严禁违规插手招标采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工程承包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

8、严禁近亲属在职权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9、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

10、严禁违规多处占房、重复购房、超标准建房、低价售房。

违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关于适用《公安消防部队从严治警十条禁令》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安消防部队从严治警十条禁令》,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第一条中的“部队内部公务接待”,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在部队内部参加公务(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的接待活动。部队内部公务接待应尽量在部队内部食堂安排工作餐;没有内部食堂的,可以在接待对象住地或者附近安排工作餐,一律不饮酒。

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接待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第二条中的“侵占基层官兵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侵占基层干部、士兵的钱物等经济利益。

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第三条中的“违规操作”,是指违反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条件。“以权谋私”,是指利用手中权力搞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索受钱物,直接或授意下属单位照顾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跑找要送”,是指通过找“关系”、走“后门”或者收送钱物等不正当手段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跑票拉票等行为。

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第四条中的“警容不整”,是指违反部队条令条例有关军人着装、仪容的基本要求。“冷硬横推”,是指在执法执勤等公务活动中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蛮横,言语生硬、粗暴,办事推诿、故意刁难。“行为失范”,是指违反部队条令条例有关军人举止的基本要求,或者举止与现场氛围存在较大反差,如在灭火救援现场吸烟、嬉笑、自拍等。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第二十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5、第五条中的“弄虚作假”,主要是指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不按规定在公安网执法系统中流转法律文书,网上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不一致,编造消防监督执法数据,伪造法律文书和执法档案等行为。

“滥用职权”,主要是指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行政许可裁量权、增设消防许可前置条件、擅自扣押法律文书,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越权办案、执法不公等行为。

“徇私舞弊”,主要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在消防监督执法谋取不正当权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搞行政干预、权钱交易、枉法办案、贪污受贿等行为。

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第六条中的“消防监督执法对象”,是指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与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开发商、消防工程承包商、消防产品供应商、消防技术服务提供商以及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强制、消防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等。

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第七条主要是指:(1)在部队内部招标采购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采取操纵、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有关人员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影响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资格的确定和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项目中标人,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要求承包单位接受指定的产品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2)在社会单位招标采购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采取介绍、推荐、暗示、授意、强令等方式,要求社会单位使用特定品牌、销售单位的消防产品或者其他产品,接受特定单位、机构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或者其他服务。

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第十七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第八条中的“近亲属”,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官兵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是指与公安消防部队官兵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经营活动。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第十七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9、第九条中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第十七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

10、第十条中的“多处占房”,是指违反政策规定占用两处以上公寓房、房改房。“重复购房”,是指违反政策规定购买两处以上房改房。“超标准建房”,是指超出军队住房标准建设公寓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售房”,是指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增加优惠折扣、降低售房价格、少计收购房款等。

有违反本条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条款中的“有关领导”,是指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止执行职务、调整岗位、免职、给予纪律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公安消防部队非现役制的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员违反本禁令的,不适用于纪律处分,可停止执行职务(10日以上60日以下),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九、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依据《共同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公安消防部队大队、中队建设标准》等法规制度,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总要求,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战斗力标准、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全面提升正规化建设水平,全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为圆满完成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应遵循利于战备执勤、便于工作生活的原则,以提高战斗力为标准,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实现执勤规范化、训练实战化、工作流程化、生活条令化、管理精细化、警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确保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四条  本规定是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含相当级单位)。

第五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执勤秩序管理

第一节  值班备勤管理

第六条  各级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带班和专职值班相结合的值班制度。

(一)各总(支、大、中)队设值班首长。总(支)队值班首长由总(支)队领导和部门正职领导轮流担任;大队值班首长由大队领导轮流担任;中队值班首长由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中队值班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臂章,臂章通常用红色或黄色丝织品制成[35-45厘米,宽10-12厘米,标以红色或黄(白)色的“值班员”、“值日员”、“值勤”字样],由各总队统一制发;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带在右臂;着作训服时,佩带在左臂。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二)总(支)队应设作战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值班长和专职值班员组成,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长通常由部门副职、作战指挥中心主任轮流担任,专职值班人员由作战指挥中心干部轮流担任。三类支队可根据干部编制数设12名专(兼)职值班员。

(三)总(支)队应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设指挥长和指挥助理。指挥长通常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具有灭火救援岗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具备相应等级灭火救援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的人员担任。

(四)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总(支)队实行军政主官带班制度,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应按照战备等级合理安排备勤人员。

第七条  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第八条  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间由总队统一规定。

(一)总(支、大)队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值班首长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 以及需要续办和密切关注的重要事项。接班首长应对交接事项做好安排,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并指定专人记录交接情况。

(二)中队交接班由中队值班首长组织。集合队伍清点人员,通报执勤战斗情况,组织检查、清点装备,及时处理发现问题;接班干部明确战斗人员分工,调整执勤力量,安排执勤工作,履行交接手续。由接班干部记录交接情况,并及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三)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二节  战备管理

第九条  各级应按时开展战备检查。战备检查的方法分为日常检查、视频抽查、驻地检查和随机拉动。

(一)日常检查一般由中队值班干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人员在位情况、执勤战斗装备完好情况等,每天至少进行1次。

(二)视频抽查一般由总(支)队作战指挥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人员在位情况、着装、接警出动情况等。总(支)队每月应对所属部队进行不少于2次视频抽查。

(三)驻地检查一般由总(支)队司令部以及纪保督察部门和大队值班首长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人员在位情况、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操作使用情况、交接班记录、装备档案及管理、执勤战斗预案、战备教育等。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应对所属部队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

(四)随机拉动检查一般由总(支)队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接警出动,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操作使用情况,官兵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道路水源和执勤战斗预案的熟悉掌握情况。

第十条  大(中)队、机关警勤中队每周至少进行1次“车场日”,由值班干部组织实施,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并同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车场日时间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战勤保障单位、中队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换流转,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中队执勤车辆装备应推行电子信息标识化管理,装备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损耗、更新情况应及时录入装备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各级应结合重大危险源调查和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明确各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编制范围,制定预案编制标准,规范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应按照分岗、分组、多队联合等形式,扎实开展辖区“六熟悉”工作,明确各级值班、执勤人员熟悉掌握辖区情况的内容和标准。建立“防消联勤”工作机制,共享消防基础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应建立熟悉演练档案,包括演练记录、视频、图片,支队级演练必要时应将现场实景音像同步传送到总队作战指挥中心,并及时将演练档案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总(支)队应根据基层部队熟悉演练训练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法、程序及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总队对支队熟悉演练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支(大)队对中队熟悉演练情况每月至少检查1次。

第三节  战斗行动管理

第十六条  总(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依托消防指挥调度网,建立规范的接处警、力量调集、战斗编成等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科学调度、正确决策、协调指挥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在战斗行动中,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明确组织指挥程序和职责任务,规范侦察、警戒、展开、排烟、破拆、供水、清理、移交等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要求,正确运用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应严格落实《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避免官兵伤亡。现场作战指挥部应设立现场安全员,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作战行动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在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应设立现场文书,明确职责任务,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与作战指挥中心实时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总(支)队应严格实行灭火救援、事故案件等重要信息报送归口指挥中心负责制。健全现场信息报送规定,严格规范信息报送的范围、时限、内容和格式。

(一)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引起社会及媒体关注的火灾和抢险救援行动,总(支)队值班首长和作战指挥中心获得相关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部消防局(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时,应采取边处置、边电话报告的形式,迅速报告有关信息,并跟踪掌握进展情况,随时续报。应严格落实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值班信息快报》必须在灾害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

(二)总(支)队到达灭火救援处置现场的总指挥员,为现场情况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现场灾情、处置情况报告部消防局(总队)作战指挥中心。

(三)信息直报点支队应按照部消防局相关要求,将灭火救援信息及《每日消防信息》上报总队作战指挥中心的同时,上报部消防局作战指挥中心。

第二十一条  战评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支队应当在战评结束后5日内报送总队,总队应当在10日内报送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  训练秩序管理

第一节  训练准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结合本单位灭火救援任务、装备配置、场地设施和气候情况等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督促检查训练工作落实。总队制定年度训练意见,支队制定季度训练方案,大队制定月训练计划,中队制定周训练安排。总(支)队演习、竞赛、集训以及其他专业训练活动方案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因地制宜建设训练设施,总(支)队培训基地应建有体能、技能和实战模拟训练设施,大(中)队建有体

能、技能训练场地及设施,基本满足体能、技能、心理等训练需要。应加强对训练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障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总(支)队应成立以业务骨干为主的训练教学师资力量;大(中)队应成立业务训练示范班(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建立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安全检查,减少和避免各类训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级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落实训练经费保障制度,主要用于训练物资器材购置维修,训练场地维修,教材资料编印和购置,组织集训、考核、比赛、阅兵、现场会、学术交流,干部晋职、士官晋级培训,大学生复训,各种专业训练等费用。训练经费应按时足额落实到基层,任何单位不准克扣,确保训练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训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坚持党委(支部)议训制度。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中)队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训练形势,部署训练任务,制定训练措施。

第二十八条  总(支)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主官是本部门业务训练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并督促本部门警官开展训练工作;大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指导大队部和所属中队开展训练工作;中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中队官兵开展训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严格按照82的时间比例安排开展业务训练与政治教育,落实训练时间,分级、分岗位完成年度训练课目。

第三十条  各级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的灾害事故,开展临机设情、随机拉动和夜间、节假日及火灾多发时段实兵、实装、实战演练。

第三十一条  总(支)队应充分依托培训基地,利用模拟训练设施,组织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轮训和集训。

第三十二条  总(支)队应建立战术研究室,推行计算机网络训练,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模拟灾害事故现场,实时监控训练进程,提供自动评判结果,提高战术训练质量,减少训练损耗。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训练课目的实施应按照授课(作业)准备、授课(作业)实施、授课(作业)讲评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训练考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在课目或阶段训练结束后组织考评考核。士兵和班(组)的普考,通常由中队组织,抽考通常由大队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组织;警官和建制单位的普考和抽考,通常由上一级及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总队对支队、支队对大(中)队的训练考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1次,大队对中队的考核每半年至少1次,可按照分专业、分岗位进行达标制考核。涉及比武竞赛、专业培训和年初安排训练科目的考核由总(支)队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总队对总队机关士兵和警官的普考率应达到100%,支(大、中)队每年对士兵和警官的普考率应达到100%;总队对支队、支队对大队的抽考率不少于单位总数的60%,大队对中队班(组)的抽考率不少于总数的80%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和单位的训练档案。个人年度训练成绩和单位年度训练成绩应作为个人和单位年终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工作秩序管理

第一节  工作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各级首长、机关和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项业务数据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

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当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各级应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季、月、周工作计划。依据工作性质制定全面工作计划和单项工作计划。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措施、承办部门、负责人等内容。计划通常应报上级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运用消防综合业务平台及时进行提醒。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人员等信息应当实行网上管理,官兵职务、警衔、履历等基本信息更新及时,审核规范,准确有效;实行网上办公和网上执法,非密级公文一律通过综合业务平台进行审批流转;各种行政工作记录、登记、统计规范统一,实行电子化管理;档案室设置规范,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安全要求,各类档案放置归类统一、整齐有序,实现网络化管理。

各级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工作绩效网上考评制度,依托信息化业务信

息化业务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考评程序,对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日清、周结”。每月应对工作绩效网上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规范行政会议。

(一)总队、支队、大队行政例会。总队、支队、大队每周召开行政例会,每月召开行政办公会,由本级首长主持。总结上周(月)工作,安排部署本周(月)工作,依托消防综合业务平台显示上周(月)工作完成情况、本周(月)重点工作安排。

(二)中队行政会议。中队每月至少召开1次队务会,由中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中队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军人大会,由中队首长主持,全体官兵参加;班每周召开1次班务会,由班长主持,一般不超过1小时。

第四十二条  总(支)队机关和大队应规范办公秩序。

(一)机关全体人员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下班时应关闭电源、门窗,做好安全检查。办公时间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上网聊天或进行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二)负责机关管理的部门每天对机关办公秩序进行抽查;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重大节假日前后必须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中队应规范登记统计。

(一)中队应建立《中队要事日记》、《中队行政会议记录本》(包括队务会、军人大会、班务会)、《党(团)支部会议记录本》、《武警委员会会议记录本》、《党(团)小组会议记录本》、《执勤记录本》、《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本》、《中队伙食管理登记本》,《教育训练周计划表》,《人员名册》。各类本、表、册应由总队统一印制。

(二)除各类党(团)组织、行政会议记录外,其它记录和表册应尽可能采用电子登记统计,及时录入警务管理系统。

(三)中队应当整合学习笔记,将政治教育、业务理论、条令条例、安全工作等内容整合为综合业务学习笔记本。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四十四条  部队配发的被装和个人物品由各总队统一规定,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叠放符合条令要求。使用被套时,颜色应与军被颜色基本一致。官兵一律使用部队配发的被子、褥子、床单,被子内不得加衬帆布、纸板和其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中队士兵手机、证件等物品管理柜设置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部队营区应当设置警容镜,置于门厅或者楼梯口等人员出入必经之处,镜面印制“警容镜”字样,镜面保持清洁。

第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结合单位实际,以利于执勤、工作、生活为原则,统一库室设置(见附件)。库室设置尽量齐全,条件有限的,部分库室可以合并。所有张贴(悬挂)的人员职责、管理规定、标识牌匾、镜框材料由总队进行统一。各库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应张贴(悬挂)上墙,合并库室可将相关规定按区域划分张贴(悬挂)上墙。

第三节  车辆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执勤车辆不得用于非执勤方面。公务用车使用应实行相对固定与集中统一调派相结合的方法。相对固定车辆由总队统一规定。公务用车由机关管理部门或车管部门统一调派,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各级公务用车出辖区实行报告审批和网上派遣制度。出车必须持有单位统一印制的出车证(单)。总(支)队机关及直属单位、大(中)队驻地和跨地(市、州、盟)公务用车批准权限由各总队统一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必须报总队值班室经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五十一条  双休日及八小时以外,要严格控制使用公务用车,严禁非公务用车。节假日和恶劣气候条件下,除执勤、执法、督察公务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统一封存,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需报上一级业务部门批准。

第四节  营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应加强营区管理,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一)营区外观标识由各总队统一规定,应使用红色基础色调,对营区岗亭、营院围墙(栏)、营门框柱、建筑轮廓突出边线、执勤车库等部位进行设计,达到醒目规范、统一协调。

(二)应在营区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橱窗)、板报和灯箱,主要反映时事政治、法规制度、中心任务、教育训练、重大活动、经常性工作和当前工作等方面的内容,适时更换。

(三)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卫生划区包干负责。

(四)营区内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营门及临街执勤车库前设置禁停线,保证车辆出入畅通。

(五)应严格按照《营区管理十不准》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秩序。

第五十三条  各级应根据条令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表》,按照规范、美观、大方的要求,统一单位门牌和库室门牌标志设置,单位门牌通常为白底黑字标准宋体或者黑体字,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设置少数民族文字,规格、尺寸由各总队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一制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应统一营区内部标牌标语。在营门岗亭位置设置“卫兵神圣不容侵犯”;在营区显著位置设置“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或“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胡锦涛”;在训练塔正面设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在各级党组织会议室适当位置设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字牌,悬挂规格统一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四代领导人题词和党旗、党委议事规则;在会议室或学习室适当位置设置“争建优秀警种、争创优秀警队、争当优秀官兵”字牌,悬挂总政治部印发的八位英模画像;在办公大厅等办事窗口、接待处醒目位置设置“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必须正确使用人民警察警徽、07式武警警徽和中国公安消防标识。营区大楼居中适当位置应悬挂人民警察警徽;07式武警警徽适用于军帽、消防头盔及抢险救援头盔、消防车外观形象标志、会场主席台等;中国公安消防标识用于消防宣传活动、消防出版物、消防宣传品及外事交流活动的标识等。

第五十六条  各级应对营门岗哨进行统一设置。

(一)营门处设置营门卫兵,岗亭、通信、照明、报警、个人防护装备和警用器材配备齐全,昼间设固定哨,夜间设流动哨,具体时间由总队统一规定。

(二)营门卫兵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营门卫兵必须问明事由、查验证件、登记核实后放行。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三)营门卫兵应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规范交接班程序。交接班时,由交班卫兵通报人员车辆出入、警容风纪检查、领导交办事项等值班情况;由接班卫兵检查出入营门登记记录,警用器材设施完好等情况。卫兵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四)营门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2小时,天气严寒或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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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网络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管理机构,完善网络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十八条  各级应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制定、落实保密防范措施,接受同级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加强对官兵的保密安全教育,制定保密安全制度,严格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严禁擅自对外提供公安网信息内容。

第六十条  各级应制定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计算机、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将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严禁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存储显示官兵身份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官兵不得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及破坏他人名誉;不得在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站开设个人微博。发现有害或有损部队形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各级应建立手机等电子产品的购置、使用、日常管理、保密安全、检查监督等制度,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具体由各总队依据条令条例统一规定,规范管理。

第六节  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应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支队级以上单位成立安全委员会,大(中)队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十五条  各级应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将其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安全教育不少于1次。在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问题时,应随机开展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  各级应做到安全分析经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

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综合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应预先进行专题分析,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安全教育及安全分析情况应及时录入警务管理系统。

第六十七条  各级在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六十八条  各级应做到安全检查到位,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重大节日、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应组织安全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应严密安全措施,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管控。具备条件的应通过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门禁、电子标签、电子岗哨、电子指纹查铺查哨系统等技防措施,对人、车、物实行可视化、全天候管控。

第七十条  各级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行警营安全管理“标识化”,通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悬挂、张贴安全文化宣传挂图,在营区使用电、气、油等重要部位或设施处张贴提示标牌,设置安全文化走廊、墙、灯箱等形式,将安全融入到部队管理中。

第七十一条  各级应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先进(标兵)单位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节  印章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级必须严格规定印章刻制范围。总队(相当于总队级单位)、支队军政主官刻制名章;总队及其机关、直属单位,支队及其部门、直属单位,大队,中队刻制印章。

第七十三条  各级印章由总队以上单位领导机关制发,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机关制发。各级警务部门为印章制发的主管部门。

总队机关处(室)及其直属单位、支队及其各部门印章,由总队制发;支队直属单位、大队、中队刻制印章,由总队批准,委托支队制发。印章的规格、名称字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各级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各级单位在对外办理兵员调动,开具行政、供给关系,领报经费、粮秣,车辆牌证,伤残评定,军人医疗保险,干部、战士转业复员,补兵退役,制发警官证、士兵证,优抚,家属随军调动等工作时,可使用武警消防部队印章,其他时机使用公安消防部队印章。

第七十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七十七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留存印模,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五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一节  一日生活秩序

第七十八条  总(支)队机关和大队应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秩序。

(一)总(支)队每半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队列会操;大队队列会操次数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二)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具体上下班时间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20分钟。午睡、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影响他人。体能训练、业务活动安排由各总队按照条令统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总(支)队机关公勤人员通常编入警勤中队统一管理,在非办公时间需加班时,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中队加强管理,防止失控漏管。

未婚干部、交流干部原则安排集中住宿,落实管理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落实请销假、点名、查铺等制度。

第八十条  总队机关每季度、支队机关每月、大队每半月、中队每周至少进行1次警容风纪检查,每逢重大节日、换装季节必须进行检查。机关的门卫哨兵,应负有对出入营区官兵进行警容风纪纠察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基层中队应按照《内务条令》要求,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秩序,规范交接班、点名、警容风纪检查、宣誓、授衔仪式等程序。

第八十二条  中队应当组织干部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大队值班干部应当对所属中队查铺查哨进行

大队值班干部应当对所属中队查铺查哨进行抽查,每周不少于2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增加查铺查哨次数。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节  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

第八十三条  总(支)队机关和大队休息日及节假日通常安排休息,干部休息不得离开驻地,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因特殊情况需离开驻地的,应按审批权限进行请销假。

第八十四条  中队应规范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

(一)周六通常组织打扫营区室内外环境卫生、整理个人内务卫生,周日正常休息。

(二)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干部,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

(三)官兵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官兵外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非因公外出应着便装。士兵携带的《外出证》(参照《内务条令》规定格式印制)和《进出营门信息采集卡》(由各总队统一)归队后交中队值班员。

(四)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部队驻地的干部,在保证中队执勤警力需要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应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五)在不影响执勤任务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应到士官公寓或家属接待室住宿;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在保证中队执勤警力需要的前提下,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六)交流干部休息日和节假日管理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第三节  官兵行为规范

第八十五条  官兵应依据《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等有关规定规范官兵行为,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八十六条  官兵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警服、佩带标志服饰,着警服时应当穿军鞋,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睡觉时不得裸身和赤背。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第八十七条  官兵必须注重礼节礼貌,体现文明素养、促进内部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一)官兵之间的称谓要准确,不得简化职务称呼,不得称呼副职为正职,不得称呼未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兵为班长。

(二)大(中)队在迎送部队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干部在营区适当位置按照职务顺序列队迎送,其他人员按当日计划正常开展工作,不悬挂张贴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士兵集体列队迎送;在地方党政领导视察慰问部队时,应当组织官兵列队迎送。

(三)组织早操、参加会操和上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应当向组织者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本人职务和姓名。

第八十八条  官兵在与非部队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部队的利益。

(一)官兵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涉足地方酒吧、发廊、网吧、按摩室、桑拿浴室、歌舞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二)官兵在外学习、出差、探亲、休假、住院以及转业(退休)待安置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校、培训机构、水上、搜救、战勤保障、医疗、疗养、文工团、仓库等各级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规范“四个秩序”。政府专职消防中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2000年下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机关、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公消【2000238号)即行废止。以往公安消防部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111日起施行。

198712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12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9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4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6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7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3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能胜任本职工作;

()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四条 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受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

第三十五条 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

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三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81日起施行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5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5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12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10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

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五十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二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三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四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经常性工作

经常性工作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八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一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三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四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六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84101日起施行。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中队基础台账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总队培训基地、医院,总队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有关规定》,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规范台账资料填写,确保基层正规有序,现就规范基层基础台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并同类台账

1、合并会议记录。将安全、训练、管理、思想形势分析会纳入军人大会和队务会整体研究、不做单列,整合成为《行政会议记录本》。将党、团小组会议与班务会合并,整合成为《班会议记录本》。

2、合并日常登记。按照“每天工作秩序、每周安排部署、每月计划总结和季度执勤数据”的工作思路,将《中队要事日记》、《中队执勤日记》、《安全工作日志》、《交接班登记本》、《请销假记录本》和《器材装备检查登记本》等台账合并为《中队执勤要事日记》。

3、合并学习笔记。将原来的《灭火救援学习笔记本》、《装备知识学习笔记本》、《安全知识学习笔记本》、《条令法规学习笔记本》、《政治教育学习笔记本》、《廉政教育学习笔记本》合并成为《综合业务学习笔记本》,实行现讲现记、即上即填,对官兵学习笔记字数不作硬性要求,以记要点、谈体会为主。

(二)规范档案资料

1、规范演练档案。演练资料实行“一演一档”,整合规范演练方案、演练通知书、演练登记表、演练信息、讲评等资料,建立简洁实用的《演练档案》。

2、规范出警档案。出警资料实行“一警一档”,整合规范灭火救援现场登记、力量统计、现场移交登记、战评登记和出动命令等资料,建立规范统一的《灭火救援案卷》。

3、规范信息档案。官兵心理健康信息实行“一人一档”,整合规范官兵身体心理健康档案、谈心记录、家庭联系登记等资料,建立《官兵心理健康档案》,作为副档随同官兵调动。

(三)简化记录方式

1、加强系统运用。充分利用消防部队业务平台系统,将执勤实力、训练成绩、水源采集、灭火预案和营具登记等数据资料实行系统录入,取消原有的纸质台

账。将《训练器材出入库登记表》和《执勤器材出入库登记表》合并为《器材出入库登记表》。

2、推广电子登记。中队基础台账除各类会议记录、《中队执勤要事日记》、《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本》、《演练档案》和《灭火救援行动案卷》外,其它记录和表册一般采用电子登记统计,并保存电子档案存档。

3、取消过时台账。取消种类繁杂、执行繁琐、不符合实际的《六熟悉分岗位手册》、《水源坐标卡》、《重点工程验收记录本》和《接处警群众满意度调查表》等基础台账;取消《战术研讨会记录本》,将中队战术研讨纳入平时战评一并研讨。

此次台账规范调整共涉及各类台账58个,合并38个,取消6个,最终保留22个。其中纸质登记9个,电子存档7个,打印存档3个,系统录入3个(具体名录附后)。总队将统一印发部分纸质台账,其他台账下发模板。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把基层基础台账作为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把握重点,统一推进,务求实效。各支队要根据总队标准,认真梳理当前基础中队基础台账,不得搞自行设置的增补台账,不得搞地区特色的花样台账,不得搞纸电双录的重复台账。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清理违背条令法规、违反规定要求的基础台账,严格标准抓好基层台账的记录工作,切实把基层台账与部队实际相吻合,与日常管理相贯通,与官兵思想相连接,确保基层中队台账实事求是、及时记录和规范有序。今后,总、支队机关对基层中队开展的日常检查(其他专项活动除外)不得以台账记录为重点,不得超出此文件规定的台账范围。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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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部分  执勤训练工作

 

 

一、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

   

一、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内容、时间与标准,提高部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重大活动现场勤务保卫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若干规定》,制定《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

二、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贯彻依法治训、按纲施训、科技兴训、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的方针,遵循训战一致、科学练兵、注重效益、保证质量的原则。

三、部队年度业务训练分阶段进行,除灭火、应急救援、重大活动保卫和其他勤务活动外,业务训练与政治教育的时间比例为82。入伍训练阶段,新兵训练通常为3个月(54),业务训练与政治教育的时间比例为73;消防大队警官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60天;消防中队、特勤大(中)队士兵、警官岗位专业训练、合成训练的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100天,其中“六熟悉”和预案演练时间不少于60%;总(支)队机关年度训练不少于30天。其阶段划分,由各总队根据训练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体能训练在全年中安排,原则上每天1小时。

四、部队年度内必须完成大纲规定的训练课目。新兵入伍训练通常以总队或支队为单位集中组训,熟练掌握和运用岗位技能,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提高执勤能力;义务兵、士官应立足岗位,区分层次,精通本职专业技能;班长注重提高指挥、组训和管理能力;警官训练通常以随队训练、自学和基地集中训练,完成规定课目训练,提高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班(组)通过合成训练,着重练技术、练战术、练协同,提高技战术综合运用能力。演练以实兵、实装、实地演练为主,按照检验性、研究性、示范性演练形式,通过设置逼真情况,采取灵活的导调方式,针对作战对象,昼(夜)连贯实施,提高部队组织指挥、各种力量协同配合,有效控制,内攻救人、技、战术运用、整体防护、行动安全和综合保障能力。

完成相应的选训课目。对因训练条件受限,而不能开展的训练课目,各地应通过加快训练基地建设等手段,确保训练内容的落实。

五、训练考核分为普考、抽考和补考。对训练课目的普考和抽考,通常在课目或阶段训练结束时进行。士兵和班(组)的普考,通常由中队组织,抽考通常由大队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组织;警官和建制单位的普考和抽考,通常由上一级及其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组织。普考、抽考成绩作为了解、分析和讲评训练情况的依据。

单个人员训练课目普考成绩不及格时,可以由普考单位或普考单位的上级组织1次补考,补考成绩为个人该训练课目的最终成绩,但不计入单位成绩。个人有1个训练课目进行过补考的,个人年度训练成绩不能评为优秀。

内容较多的课目,可在全面训练的基础上,采取抽考部分主要内容的方法进行,所考成绩即为该课目的成绩。

六、训练成绩分为单课目训练成绩和年度训练成绩。单课目训练成绩根据不同项目,按合格和不合格两级制及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按百分计,下同)评定。年度训练成绩包括个人年度训练成绩和单位年度训练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

()个人年度训练成绩由所有单课目训练成绩综合评定。个人年度训练成绩评定:

优秀——两级制评定课目合格率100%。四级制评定课目成绩均在良好以上(80分以上),其中50%以上的训练课目成绩为优秀(90分以上);或所有训练课目成绩均在及格以上(60分以上),其中60%以上的训练课目成绩为优秀(90分以上)。

良好——两级制评定课目合格率不低于90%。四级制评定课目成绩均在及格以上(60分以上),其中训练课目成绩优良率不低于60%

及格——两级制评定课目合格率不低于60%。四级制评定课目80%以上训练课目成绩为及格以上(60分以上)。

不及格——达不到及格标准。

()大(中)队年度训练成绩由本级警官年度训练成绩、本级合成训练成绩和下级单位(个人)训练课目抽考成绩综合评定;总(支)队年度训练成绩由机关警官年度训练成绩、机关演练成绩和下级单位训练课目抽考成绩综合评定。单位年度训练成绩评定:

优秀——本级警官(士兵)年度训练成绩均在良好以上,优秀率不低于50%;本级合成训练成绩为优秀;下级单位(个人)训练课目抽考成绩及格率(合格率)为100%,其中优良率不低于80%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良好——本级警官(士兵)年度训练成绩均在及格以上,优良率不低于50%;本级合成训练成绩在良好以上;下级单位(个人)训练课目抽考成绩及格率(合格率)为90%,其中优良率不低于50%

及格——本级警官(士兵)年度训练成绩、合成训练成绩均在及格以上;下级单位(个人)训练课目抽考成绩及格率(合格率)不低于80%

不及格——达不到及格标准。

七、各级组织实施业务训练,必须深化训练改革,要着力推进由处置常规火灾训练向扑救现代火灾和应急救援训练转变,由偏重技能训练向技术、战术、保障合成训练转变,由偏重操场训练向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转变,由偏重移动消防装备训练向固定消防设施与移动消防装备相结合训练转变;要立足于灭火救援对象的新变化、新特点,开展车辆装备和作战力量编成训练及战术操法训练,深入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地铁隧道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坍塌、交通事故等灭火救援专业训练;要结合实际,苦练基本功,在继续强化官兵体能、技能训练的基础上,依托训练基地,重点开展对各级指挥员特别是大、中队指挥员的集中培训和轮训;要强化安全防护训练、合成训练、模拟仿真演练、实战演习,开展随机拉动、临机设情演练和夜间、节假日及火灾多发时段、恶劣复杂条件下的实兵、实装、实战演练;要依托信息通信网络,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和网上作业训练,以及模拟通信指挥训练和考核。要采取统放结合指导方式,运用质量调控管理手段,改进训练方式,搞好训练保障,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指标落实。

八、本大纲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伍可参照执行。

九、本大纲未明确的问题,由各总队依据本大纲作出相应规定。

二、新兵入伍训练

(一)思想政治教育

课目一:宗旨与职业道德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

内容:1.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建军原则;2.人民军队的革命历史和光荣传统;3.公安消防部队性质、任务和职业道德

标准:了解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熟悉公安消防部队性质、任务和职业道德。

考核:笔试或口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法律常识与时事政治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

内容:1.兵役法;2.消防法;3.刑法中有关军人犯罪的规定;4.党的方针、政策;5.国内、国际大事要闻

标准:熟悉相关法律内容,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内、国际大事要闻。

考核:笔试或口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二)条令教育

课目一:内务条令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室外。

内容:1.总则;2.军人宣誓;3.士兵职责;4.内部关系和礼节;5.军容风纪和作息;6.日常制度;7.值班和警卫;8.安全工作。

标准:掌握内务条令的相关内容和基本要求,落实条令严格。

考核:笔试或口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纪律条令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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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内容:1.总则;2.战备工作;3.执勤战斗行动;4.执勤战斗保障;5.战评与总结。

标准:掌握执勤战斗条令的相关内容,落实条令严格。

考核:笔试或口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三)业务理论学习

课目一:燃烧常识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火灾的定义和分类;2.燃烧的本质和条件;3.燃烧过程;4.燃烧类型;5.物质分类及火灾危险性;6.火灾的发展和变化规律;7.燃烧产物对灭火战斗的影响;8.灭火的基本方法和原理。

标准:了解燃烧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器材装备常识

条件:相应的教材;水罐消防车、供水器材、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剂等;室内或室外。

内容:1.水罐消防车;2.供水器材;3.喷射器具;4.个人防护装备;5.常用灭火器和灭火剂。

标准:了解常见消防装备参数、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灭火剂灭火原理和灭火器操作方法。

考核:口试或笔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三:常见灾害事故特点与处置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常见灾害事故的概念和分类;2.常见灾害事故的特点;3.常见灾害事故的处置方法;4.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的注意事项

标准了解常见灾害事故的常识,熟悉常见灾害事故的基本处置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安全防护常识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或室外。

内容:1.安全常识;2.安全防护的基本方法与要求;3.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标准:了解安全常识,掌握安全防护的基本方法与要求。

考核:笔试或口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五:卫生常识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

内容:1.环境卫生;2.个人卫生;;3.常见传染病的预防;4.训练中伤病的预防;5.灭火救援中伤病的预防

标准:了解个人、环境卫生常识和常见传染病、训练及灭火救援中受伤的预防。

考核口试或笔试。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六:心理常识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

内容:1.心理学基础知识;2.灾害事故现场感官教育

标准:掌握消防心理学相关知识,增强自我调控能力。

考核:笔试和考察。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四)队列训练

课目一:单个军人队列动作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训练场。

内容:1.立正、跨立、稍息;2.停止间转法;3.行进、立定;4.步法变换;5.行进间转法;6.坐下、蹲下、起立;7.脱帽、戴帽、夹帽;8.敬礼

标准:掌握队列动作基本要领,动作连贯,协调一致;队列纪律严格,警容整齐,姿态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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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班队列动作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训练场。

内容:1.班的队形;2.集合、离散;3.整齐、报数;4.出列、入列5.★队形变换;6.★方向变换。

标准:掌握队列动作基本要领,动作连贯,协调一致;队列纪律严格,警容整齐,姿态端正。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技能训练

课目一:原地佩戴防护装备

条件:相应的教材;器材;室内或室外。

内容:1.着灭火防护服

2.佩戴空气呼吸器

标准:1.学会穿着灭火防护服的方法,程序规范,动作迅速;着装时着 作训服或体能训练服;衣带平整,尼龙搭扣粘合对齐;双脚踏到靴底;安全带扎牢锁紧或空隙不超过10厘米;盔帽戴正或帽带贴于下颚;整个操作要在25秒内完成,每增加2秒综合评定在原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2.学会佩戴空气呼吸器的方法,佩戴空气呼吸器程序规范,动作迅速;佩戴前需检查器材,并放出残留气体;肩带、腰带拉紧,呼吸器紧贴身体;整个操作要在30秒内完成,每增加2秒综合评定在原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水带铺设

条件相应的教材;水带、水枪、分水器、水带挂钩、消防梯等器材;训练场。

内容1.两盘水带连接;2.沿拉梯铺设水带;3.沿窗口垂直铺设水带;4.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

标准:1.掌握两盘水带连接的方法和要领,水带、水枪接口不得脱口或卡口;水带扭圈不得超过360度;水带要甩开,且超过8米;分水器拖出不得超过0.5

米;整个操作要在18秒内完成,每增加1秒综合评定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2.掌握沿拉梯铺设水带的方法和要领,水带、水枪接口不得脱口或卡口;操作时需有人保护梯子,且用水带挂钩固定;攀登时水枪不得脱落;整个操作要在16秒内完成,每增加1秒综合评定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3.掌握沿窗口垂直铺设水带的方法和要领,水带、水枪接口不得脱口或卡口;水枪不得脱手;水带不得直接抛出窗外;水带接口要着地,且用水带挂钩将水带固定;整个操作要在20秒内完成,每增加1秒综合评定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4.掌握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的方法和要领,水带、水枪接口不得脱口或卡口;水枪不得脱手;水带不得完全滑落于楼梯扶手外;分水器拖出不得超过0.5米;整个操作要在12秒内完成,每增加1秒综合评定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三:射水

条件:相应的教材;消防车、水带、水枪;训练场。

内容:1.射水姿势:立、跪、卧、肩式;2.射流变换:直流、开花、喷雾。

标准:1.掌握射水的基本姿势,立射时双腿呈弓步,身体稍向前倾;跪射时膝盖微弓,左小臂放在左大腿上;卧射时左臂肘部着地握水枪前部,右手小臂着地扶水带;肩射时双腿呈弓步,左手握水枪后部,右手握住水枪前部,水枪紧靠肩部;2.熟悉射流变换的操作方法和基本要求,立射姿势正确;所变射流一次到位,且形状成型;要在直流基础上变换射流。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攀登消防梯

条件:相应的教材;单杠梯、六米拉梯;训练场。

内容:1.攀登单杠梯;2.原地攀登六米拉梯。

标准:1.掌握单杠梯的架设和攀登要领,方法正确、动作连贯,攀登时有人保护;梯子竖于竖梯区内;梯子靠住障碍物后方可攀登;登梯动作正确;整个操作要在13秒内完成,每增加1秒综合评定在原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2.掌握六米拉梯原地架设和攀登要领,方法正确、动作连贯,攀登时有人保护;拉梯时双手不得同时脱手;梯子锁定不得低于第七磴;拉梯时双手交替不得少于3次;梯末触及建筑物后方可攀登;整个操作要在8秒内完成,每增加1秒综合评定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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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五:徒手救人

条件:相应的教材;器材;室内或训练场。

内容1.背式救人;2.抱式救人;3.抬式救人;4.肩式救人

标准学会四种徒手救人的操作方法,程序规范,动作准确;救助中被救者肢体不得触地;放下时被救者头部不得先触地,且轻轻放下。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六)体能训练

条件:相应的教材;体能训练器材、着作训服或体能训练服;室内、室外。

内容:1.俯卧撑;2.仰卧起坐;3.双腿深蹲起立;4.折返跑(10米×5)5.100米跑;6.30001500)米跑;7.跳绳;8.踢毽子;9.呼啦圈。

标准:掌握要领,动作规范,符合要求(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一)。

考核:实际操作。

       三、消防大(中)队训练

士兵训练

(一)共同训练

课目一:法律法规

条件:相关教材;电教器材;室内。

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内务、纪律、队列条令;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4.灭火救援有关法规。

标准:掌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考核: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课目二:心理行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测试器材;模拟训练场。

内容:1.心理学基础知识;2.灾害事故案例场景或模拟场景的心理适应;3.情绪稳定、观察思维、意志品质能力。

标准 :1.了解心理学基础知识;2.训练前后生理、心理指标正常,具有良好意志品质和观察思维能力,反应机敏。

考核: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课目三 安全防护

条件:相应的教材;安全防护装备;室内、室外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安全防护基础知识;2.训练中的安全防护;3.火灾扑救的安全防护;4.应急救援的安全防护;5.灾害现场的紧急撤离;6.个人防护装备操作:佩戴空气呼吸器、原地着灭火防护服;7.处置突发事件常识;8.反恐怖常识

标准:1.掌握安全防护的基础知识; 2.掌握灾害现场紧急撤离的方法和要求;3.掌握防护器材的技术性能、参数和适用范围;4.能规范、准确的操作个人防护装备;5.掌握处置突发事件常识;6.掌握反恐怖常识;7.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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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课目四:现场救护

条件:相应的教材;救护器材;室内、室外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救护基础知识;2.火灾及应急救援现场救护方法。

标准:1.掌握现场救护的基础知识;2.掌握火灾及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护方法,操作规范、准确;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五:通信联络

条件:相应的教材;通信器材;室内、室外或训练场。

内容:1.通信联络的基础知识;2.通信器材操作;3.简易通信联络方式。

标准:1.掌握现场通信联络方法和要求;2.能熟练操作通信器材进行通信联络;3.掌握简易通信联络方式;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或笔试,实际操作。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六:体能训练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器材;室内、室外。

内容:1.俯卧撑;2.仰卧起坐;3.单腿深蹲起立;4.单杠引体向上;5.双杠杠端臂屈伸;6.单杠卷身上;7.100米负重(2盘Ф65水带)跑;8.搬运重物折返跑(30公斤、20米×5);9.100米跑;10.3000米跑;11.跳绳;12.踢毽子;13.呼啦圈;14.★爬绳上四楼;15.60米肩梯(六米拉梯)跑;16.★沿楼梯负重(2盘Ф65水带)攀登10层楼(高度不低于30)17.★组合训练器材练习;18.★游泳;19.★爬山;20.★球类项目。

标准:掌握要领,动作规范,符合要求(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二)。

考核:实际操作,单个或集体测试。按照标准评定成绩。

(二)战斗员

课目:一 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器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或室外。

内容1.物质燃烧和建筑常识;2.建筑消防设施;3.常规消防装备知识;4.个人防护基本知识;5.各类火灾扑救措施;6.火场供水基本知识;7.危险化学品常识;8.灾害事故的基本处置措施。

标准:1.掌握物质燃烧和建筑常识、常规消防装备知识和各类火灾扑救措施;2.熟悉个人防护、火场供水和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3.了解灾害事故的基本处置措施。

考核: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相关器材;室内、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

义务兵

1.个人防护装备操作:原地着消防隔热服、原地着消防防化服;2.登高器材操作:攀登六米拉梯、九米拉梯、十五米金属拉梯、挂钩梯、挂钩梯与六米拉梯联用;3.供水器材操作:三盘水带连接、分水器前水带延长操作、分水器前水带更换操作、垂直更换水带操作;4.喷射器具操作:水枪(炮)、泡沫枪(炮);5.警戒器材操作:操作各类警示牌、闪光警示灯、隔离警示带;6.排烟照明器材操作:操作移动式排烟机、移动式照明灯组;7.固定消防设施操作: 操作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

初级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救生器材操作:操作缓降器、起重气垫、逃生面罩、多功能担架、救援三角架、救生抛投器、救生照明线、救生结绳法;3.破拆器材操作:操作液压破拆工具组、无齿锯、机动链锯、手动破拆工具组、开门器;4.堵漏器材操作: 操作木质堵漏楔、气动堵漏工具、粘贴式堵漏工具、注入式堵漏工具、电磁式堵漏工具、无火花工具;5.固定消防设施操作: 操作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6.侦检器材操作:操作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热像仪、★测温仪;7.★操作机动消防泵(含浮艇泵)

中级士官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1.完成初级士官训练内容;2.侦检器材操作:操作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热像仪、测温仪;3.操作机动消防泵(含浮艇泵)4.固定消防设施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性能和操作

标准:1.掌握本级个人防护和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参数和适用范围;2.能熟练操作本级必训器材;熟悉选训器材,并能配合其他人员完成操作;3.义务兵能保养和简单维修本级必训装备器材;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能维修保养本级必训装备器材,并能排除一般故障;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内容:

义务兵

1.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性质、重点部位的进攻途径;2.辖区执勤战斗预案个人战斗任务;3.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疏散楼梯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灭火设施、防排烟设施、消防控制室;3.辖区执勤战斗预案中本班和个人战斗任务。

标准:1.掌握本级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情况;2.义务兵能清楚表述个人战斗任务;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能清楚表述本班和个人战斗任务。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三)驾驶员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各类消防车、机动泵技术性能和参数;2.灭火剂供给估算;3.消防车供水能力估算。

标准:1.掌握各类消防车、机动泵技术性能和参数;2.掌握灭火剂供给估算方法;3.掌握消防车供水能力计算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

义务兵

1.灭火消防车车载固定设备和机动泵的操控;2.吸水管连接;3.灭火消防车辆和机动泵的日常维护保养;4.消防车停靠水源;

初级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举高、专勤、后援消防车车载固定设备操控;3.消防车停靠目标操作;4.灭火消防车辆和泵的日常维护保养与常见故障排除;5.举高、专勤、后援消防车辆装备日常维护保养。

中级士官

1.完成初级士官训练内容;2.举高、专勤、后援车常见故障排除。

高级士官

1.完成中级士官训练内容;2.灭火、举高、专勤、后援消防车一般故障的维修;3.驾驶员专业训练组训能力。

标准:1.掌握本级车辆(泵)的技术性能、参数和适用范围;2.能熟练操控本级消防车车载固定设备、泵和器材;3.义务兵能熟练连接吸水管,能准确停靠消防水源,能对灭火消防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初级士官能对特种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中级士官能排除特种车辆常见故障;高级士官能排除各类消防车辆一般故障,能组织其他驾驶员开展训练;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高级士官不低于9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内容:

义务兵

1.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和乡村公路分布、名称、路面情况;2.桥梁(包括高架桥、立交桥等)、高速公路出入口、陡坡、弯道、窄路、隧道、道口所处位置及通行情况;3.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供选择的行车路线、最佳行车路线、距离和到达时间;4.辖区执勤战斗预案中车辆停放位置、灭火剂供给形式和线路及战斗任务;5.★辖区消防水源情况。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各条道路连接情况及不同季节、气候、时段通行情况;3.道路翻修、拓宽及其它施工及车辆通行能力情况;4.通往临近辖区的道路情况;5.辖区消防水源情况

标准:1.掌握本级必训内容;2.义务兵能准确掌握辖区界线和交通道路情况,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址和行车路线;3.士官能准确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不同情况下通行情况,掌握辖区消防水源和通往临近辖区的道路情况,能清楚表述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高级士官不低于90%为合格。

(四)通信员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通信装备,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计算机基础知识;2.消防通信管理知识;3.无线通信现场组网知识;4.简易通信联络方式(手语、旗语、哨声、灯语等);5.通信装备的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常识。

标准:1.熟悉计算机和相关软件的应用;2.掌握消防通信管理要求;3.掌握无线通信现场组网方法;4.掌握简易通信联络方式;5.掌握通信装备的原理、构造和日常维护保养。

考核:笔试或口试。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通信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电教器材;室内、室外。

内容:

义务兵

1.个人防护装备操作:原地着消防隔热服、原地着消防防化服;2.接处警的程序、方法和要求;3.熟悉当地方言;4.通信操法(1)无线通信器材操;(2)漏泄救生通信安全绳操;(3)手语、旗语、灯语、哨声操法;5.灭火救援现场信息记录、★图表标绘;6.★计算机通信技术应用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通信操法训练;(1)辅助决策系统应用操;(2)现场无线通信组网操;3.灭火救援现场信息记录、图表标绘;4.计算机通信技术应用;5.通信装备一般故障排除;6.通信装备维护保养。

标准:1.接处警准确、迅速;2.掌握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设备技术性能、参数、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3.能熟练操作个人防护装备;4.能保障现场通信联络畅通;5.能熟悉并较快识别当地方言;6.义务兵能熟练掌握灾害现场信息记录技术,能配合其他人员标绘灾害现场图表、应用计算机技术保障现场通信,熟练掌握本级通信操法;7.初级和中级士官能熟练掌握灾害现场信息记录和图表标绘技术,应用计算机技术保障现场通信,能维护保养通信装备,排除一般故障,熟练掌握本级通信操法;8.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内容:

义务兵

1.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2.辖区交通道路;3.辖区其他消防力量;4.辖区执勤战斗预案通信保障方式、方法。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邻近辖区的主要交通道路情况。

标准:1.能清楚表述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址、联系方法、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内部消防组织及其灾害事故危险性;2.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其他消防力量分布和通信联络方式、途径、方法;3.掌握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4.士官掌握邻近辖区的主要交通道路情况。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五)供水员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建筑消防供水设施;2.市政消防给水设施;3.消防供水装备性能;4.消防车、水枪(炮)数量估算;5.火场供水的原则、形式和方法。

标准:1.掌握建筑消防供水设施的基本知识;2.掌握消防供水装备性能;3.掌握消防车、水枪(炮)数量估算方法;4.掌握火场供水的原则、形式和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消防车辆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

1.建筑消防供水设施;2.市政消防给水设施;3.消防供水装备性能;4.消防车、水枪(炮)数量估算;5.火场供水的原则、形式和方法。

标准:1.掌握建筑消防供水设施的基本知识;2.掌握消防供水装备性能;3.掌握消防车、水枪(炮)数量估算方法;4.掌握火场供水的原则、形式和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消防车辆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

义务兵

1.三盘水带连接;2.供水器材及附件操作;3.各类水带铺设的基本方法;4.利用消防车辆(船、艇、泵)供水;5.利用固定消防设施供水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水源管理系统软件操作;3.《消防水源手册》编制。

标准 1.掌握本级分工负责装备的技术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和维护保养方法,会排除常见故障;2.掌握本级供水装备操作要领,技术动作准确、迅速,能灵活运用;3.能正确使用各种水源,确保供水迅速、不间断;4.掌握火场供水方法;5.士官还能够熟练操作水源管理系统软件,能编制《消防水源手册》;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消防车辆及供水器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内容:1.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的基本情况;2.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消防水源情况;3.执勤战斗预案供水的相关内容

标准:1.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2.能清楚表述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消防水源情况;3.能清楚表述执勤战斗预案供水形式、方法和线路。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六)班长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消防装备知识;2.安全防护知识;3.各类火灾扑救的基本程序与对策;4.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与对策;5.固定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标准:1.掌握消防装备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2.掌握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行动要则;3.掌握各类火灾扑救、灾害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与对策。

考核:口试或笔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完成本级战斗员训练内容;2.指挥技能:(1)进攻路线的选择;(2)分水器阵地的设置;(3)枪、炮阵地的设置与转移;(4)行动安全;3.组训技能:(1)教学法基础知识;(2)队列训练的组织实施;(3)技术训练的组织实施;(4)合成训练的组织实施;(5)体能训练的组织实施;(6)心理行为训练的组织实施。

标准:1.掌握正确选择进攻路线、分水器阵地和水枪、炮阵地的要领;2.掌握行动安全措施;3.掌握教学法基础知识;4.能组织本班开展队列、技术、合成、体能等训练。

考核:口试或笔试,实地考核。口试或笔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内容:1.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1)总平面布局和建(构)筑基本情况;(2)使用、生产、储存等情况及其火灾危险性;(3)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4)重点部位情况;(5)疏散通道情况;(6)固定消防设施;(7)灭火措施、任务及注意事项;2.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概况;3.辖区执勤战斗预案。

标准:1.熟悉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2.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概况;3.掌握灭火作战与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明确本班的任务。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

(七)其他岗位

课目一:现场安全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基地。

内容:1.现场监护、个人防护知识;2.核生化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3.建筑结构、构件耐火等级;4.爆炸、倒塌、沸溢、喷溅知识;5.个人防护装备操作;6.各种警戒器材的操作;7.现场安全撤离的实施;8.作战行动的安全监督记录;9.特种防护装备的操作

标准:1.掌握现场监护、个人防护知识;2.掌握核生化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3.掌握建筑结构、构件耐火等级;4.掌握爆炸、倒塌、沸溢、喷溅的前兆;5.能熟练操作个人防护装备;6.能熟练操作警戒器材;7.掌握安全撤离的方法和要求;8.熟悉各类特种防护装备的操作;9.作战行动的安全监督记录详实。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二:摄录像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摄录像器材、电教器材;室内、模拟训练场。

内容:1.摄录像技术;2.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的内容和要求;3.摄录像资料的编辑与制作;4.摄录像器材的操作使用及维护保养。

标准:1.掌握摄录像技术;2.掌握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的内容和要求;

3.能熟练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摄录像器材;4.能编辑和制作摄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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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现场紧急救护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救生装备,电教器材;室内、室外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现场急救器材的操作;2.灾害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与救生方法;3.常见灾害事故现场紧急救护基本技术。

标准:1.能规范、准确操作急救器材;2.掌握灾害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与救生方法;3.能熟练掌握现场止血、包扎、肢体固定、心肺复苏、伤员搬运方法。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口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四:现场文书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消防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现场文书记录和传输设备操作技术;2.现场文书写作与灾情信息收发报送。

标准:1.掌握现场文书写作与灾情信息收发报送方法;2.能熟练使用火场文书记录和传输设备操作技术;3.能准确、迅速报送火场信息;4.掌握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常见故障排除。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四、警官训练

(一)共同训练

课目一:法律法规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

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3.其他有关消防执勤训练的法规、规章。

标准:1.熟悉消防法及相关规程、规定中有关执勤业务的章节内容;2.全面掌握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内容。

考 核:口试或笔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课目二:心理训练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模拟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1.一般性心理训练;2.指挥员心理训练;3.常用心理训练课目。

标准:1.熟悉一般性心理中观察、想象、记忆和思维能力的训练方法与要求:2.增强心理适应能力,提高灾情判断、组织指挥能力,达到意志品质良好,观察准确,思维敏捷,决策能力强的目标;3.掌握在恶劣环境中,克服心理障碍,保持良好的指挥能力。

考核:笔试和实际操作。训练前后进行生理、心理指标测试;训练后生理、心理指标和思维正常为合格。

课目三:体能训练

中队警官同士兵训练(共同训练课目六,其中30岁以上警官体能标准参照机关训练标准),大队警官同总()队机关训练(共同训练课目五)

(二)中队警官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灭火救援基础知识;2.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特征;3.灭火救援应用计算;4.装备器材和消防设施;5.常见火灾扑救;6.主要灾害事故处置;7.★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标准:1.掌握灭火救援的指导思想、组织指挥程序、作战原则和方法; 2.熟悉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特征;3.在给定条件下,能快速估算现场燃烧面积和水、泡沫等灭火剂的用量;能估算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速度、范围;4.掌握本级装备器材和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使用范围及要求;5.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熟悉辖区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和实施要求。

考核: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课目二:执勤战斗预案制作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室外或训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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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内容:1.执勤战斗预案分类分级;2.灭火作战预案;3.应急救援预案;4.★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5.★消防识图、制图。

标准1.掌握预案制定的范围、分类、分级要求;2.掌握预案制作程序、方法;3.掌握消防识图、制图的基本技能,会使用计算机制图;4.能按照预案组织本级合成训练。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三:灭火救援业务训练的组织与实施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人员、装备、计算机网络;训练基地、室内或训练场。

内容:1.灭火救援业务训练的基本形式、方法和手段;2.中队训练的组织实施;3.训练考核与评定的组织实施;;4.队列训练的组织指挥;5.★训练计划的拟制;6.★想定、教案的编写。

标准:1.熟悉业务训练的基本原则和训练规律,掌握组训的基本形式、方法、训练手段,会利用多媒体进行授课,备课质量高、授课效果好;2.掌握训练计划的拟制和想定、教案的编写方法;3.掌握中队体能、技能、合成等训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4.掌握组织训练考核的方法;5.掌握队列训练的实施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灭火救援组织指挥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基地、室内或训练场。

内容:1.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2.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3.紧急撤离的组织指挥;4.★重大活动消防勤务的组织指挥;5.★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6.★反恐怖行动的现场组织指挥;7.战评与总结的组织与实施。

标准:1.掌握组织指挥的程序和方法;2.掌握灾情搜集的内容、方法;3.掌握决策形成的过程和要素; 4.掌握力量部署的基本要求;5.掌握紧急撤离的

现场组织指挥程序、方法和要求;6.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程序、方法和要求;7.掌握反恐怖行动的现场组织指挥程序、方法和要求;8.能组织本级战评与总结。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五:装备器材的操作与使用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装备器材;训练基地、室内或训练场。

内容:1.中队个人防护器材的操作与使用;2.中队通信器材的操作与使用;3.中队主要灭火救援装备的操作与使用; 4.★中队侦察检测器材的操作与使用。

标准:1.熟悉防护、通信、侦察检测器材的技术性能、适用范围,会操作使用;2.掌握战斗车辆供水系统、升降系统、水枪(炮)、泡沫管枪(炮)、破拆、排烟、照明等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适用范围、操作使用及简单维修保养方法。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六: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室内、实地。

内容:1.辖区基本概况;2.交通道路与消防水源情况;3.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对象基本情况;4.本级执勤战斗预案内容和本单位作战人员、装备器材情况;5.★次生灾害事故特性及控制和预防措施。

标准:1.熟悉辖区消防重点对象分布、主要交通道路、多发性灾害事故等情况;2.掌握辖区消防水源分布、形式、数量和操作方法;3.掌握保卫对象类别、数量、规模及内部消防设施情况;4.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基本内容和中队作战实力;5.熟悉易发次生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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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口试、笔试或实地考核;考核内容应随机抽取;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三)大队警官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辖区灾害事故的分类与特征;2.重大危险源的评估;3.灭火救援应用计算;4.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和消防设施;5.火灾扑救;6.主要灾害事故处置;7.★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标准:1.掌握辖区执勤战斗预案制作程序和方法,熟悉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特征;2.能迅速估算现场燃烧面积;在给定条件下能快速、准确地完成水、泡沫、干粉等灭火剂的用量计算;依据设定的条件,能估算出泄漏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范围,确定安全警戒范围;3.掌握灭火救援装备和常用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使用范围及要求;4.掌握辖区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熟悉辖区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和实施要求。

考核:口试或笔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课目二:灭火救援组织指挥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作业想定、计算机网络;训练基地、室内或训练场。

内容:1.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2.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3.紧急撤离的组织指挥;4.★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的组织指挥;5.★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6.★反恐怖行动的现场组织指挥;7.战评与总结的组织与实施。

标准:1.掌握组织指挥的程序和方法;2.掌握灾情搜集的内容和方法;3.掌握决策形成的过程和要素;4.掌握力量部署的基本要求;5.掌握紧急撤离的现场组织指挥程序、方法和要求;6.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程序、方法和要求;7.掌握反恐怖行动的现场组织指挥程序、方法和要求;8.能组织本级战评与总结,点评下级战评。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三:装备器材的操作与使用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装备;室内或训练场。

内容:1.大队个人防护器材的操作与使用;2.大队通信器材的操作与使用;3.★大队侦察检测器材的操作与使用;4.★大队主要灭火救援装备的操作与使用。

标准:1.熟悉防护、通信、侦察检测器材的技术性能、适用范围,会操作使用; 2.掌握战斗车辆供水系统、升降系统、水枪(炮)、泡沫管枪(炮)、破拆、排烟、照明等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适用范围、操作使用方法及简单维修保养方法。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室内、实地。

内容:1.辖区基本情况;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3.本级执勤及多种形式消防队实力情况;4.社会应急救援联动力量情况。

标准:1.熟悉辖区建成区面积、年气象变化规律、消防重点保卫对象分布、常见灾害事故发生规律及特点、主要交通道路等情况;2.掌握辖区消防水源分布、形式、数量和操作方法;3.掌握保卫对象类别、数量、规模及内部消防设施情况;4.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内容和本队作战实力;5.熟悉易发次生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防控措施。

考核:口试、笔试或实地考核。考核内容应随机抽取;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课目五:★灭火救援业务训练的组织与实施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相关装备;训练基地、室内或训练场。

内容:1.业务训练的基本形式、方法和手段;2.训练计划的拟制;3.想定作业、教案的编写;4.大队训练的组织实施;5.训练考核与评定的组织实施。

标准:1.熟悉业务训练的基本原则和训练规律,掌握组训的基本形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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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与手段,会利用多媒体进行授课,备课质量高、授课效果好;2.掌握训练计划的拟制和想定、教案的编写方法;3.掌握本级体能、技能、合成等训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4.掌握组织训练考核的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合成训练

班(组)合成训练

(一)单车展开操

课目一:水罐消防车操

条件:相应的教材;水罐消防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水罐消防车单干线出两支水枪操;2.水罐消防车双干线出三支水枪操;3.水罐消防车楼层单干线出两支水枪操。

标准:1.熟悉水罐消防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3.操作程序规范,战斗展开迅速;4.消防车辆、器材及供水技术运用合理;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泡沫消防车操

条件:相应的教材;泡沫消防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泡沫消防车出两支泡沫管枪操;2.泡沫消防车出移动式泡沫炮操;3.泡沫消防车车载泡沫炮操;4.★泡沫消防车出泡沫钩管操;5.★泡沫消防车出高倍数泡沫发生器操

标准:1.熟悉泡沫消防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

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3.操作程序规范,战斗展开迅速;4.消防车辆、器材及供泡沫技术运用合理;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三: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操

条件:相应的教材;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出两支水枪操;2.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远距离出泡沫操;3.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100米高层出泡沫操;4.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200米高层出泡沫操;5.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300米高层出泡沫操;6.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车载炮操。

标准1.熟悉压缩空泡沫消防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3.操作程序规范,战斗展开迅速;4.消防车辆、器材及供液技术运用合理;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抢险救援车操

条件:相应的教材;抢险救援车、器材;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抢险救援车牵引操;2.抢险救援车破拆救人操;★3.抢险救援车起吊操。

标准:1.熟悉抢险救援车、随车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3.操作程序规范,战斗展开迅速;4.消防车辆、器材运用合理;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五:手抬机动泵操

条件:相应的教材;手抬机动泵、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手抬机动泵单干线出一支水枪操;2.手抬机动泵单干线供水操

标准:1.熟悉手抬机动泵、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3.操作程序规范,战斗展开迅速;4.手抬机动泵及器材运用合理;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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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六:★干粉消防车操

条件:相应的教材;干粉消防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干粉消防车出枪操;2.干粉消防车出车载干粉炮操。

标准:1.熟悉干粉消防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3.操作程序规范,战斗展开迅速;4.消防车辆、器材及供干粉技术运用合理;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七:★二氧化碳车操

条件:相应的教材;二氧化碳消防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二氧化碳消防车操

标准1.熟悉二氧化碳消防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3.操作程序规范,战斗展开迅速;4.消防车辆、器材及供二氧化碳技术运用合理;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八:★举高消防车操

条件:相应的教材;举高消防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举高喷射消防车出水操;2.举高喷射消防车出泡沫操;3.云梯消防车靠墙救人操;4.云梯消防车担架救人操;5.云梯消防车射水操.

标准:1.熟悉举高消防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3.操作程序规范,战斗展开迅速;4.消防车辆、器材及供灭火剂技术运用合理;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二)战斗行动

课目一:火情侦察

条件:相应的教材;侦察器材、个人防护装备;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火情侦察行动操;2.火情侦察应用操:1)地上建筑火情侦察操;2)地下建筑火情侦察操;3)危险化学品侦检操。

标准:1.根据火场情况,能正确选择侦察器材;2.能正确使用侦察器材;3.侦察程序规范、方法正确,能全面、真实的查明火场情况;4.侦察时,疏散和救助被困人员方法正确;5.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6.安全防护符合要求;7.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现场警戒

条件:相应的教材;警戒器材、个人防护装备;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设置火场警戒区;2.设置易燃易爆气(液)体警戒区;3.设置有毒有害气(液)体警戒区。

标准:1.根据现场情况,能正确选择警戒器材;2.警戒器材使用正确;3.警戒程序规范、方法正确,能合理设立警戒范围;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三:火场救人

条件:相应的教材;救生器材、个人防护装备;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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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内容:1.楼层火灾救人操;2.商场火灾掩护救人操;3.有毒火灾梯次掩护救人操;4.客车火灾救人操。

标准1.能正确选择救生器材;2.能正确使用救生器材;3.抢救人员搜索程序清楚;4.救人方法正确,行动符合要求;5.采取有效的掩护救人和保护措施;6.安全防护符合要求;7.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8.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火场供水

条件: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船、艇、泵)及供水器材;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利用消防车(船、艇、泵)供水操:(1)单车(船、艇、泵)直接供水操;(2)单车(船、艇、泵)远距离供水操;(3)单车(船、艇、泵)高层供水操;2.利用固定消防设施供水操:(1)利用水泵接合器供水操;(2)利用室外消火栓供水操;(3)利用室内消火栓供水操;(4)利用消防水鹤供水操。

标准:1.根据火场情况,能正确选择供水形式、方法和装备;2.能正确使用各种水源,确保供水迅速、不间断;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安全防护符合要求;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五:阵地设置

条件: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分水器阵地设置操;2.水(泡沫、干粉)枪、水炮阵地设置操;3.水枪掩护阵地设置操;4.进攻阵地转移操。

标准:1.根据火场情况,能正确选择进攻路线、设置分水器阵地、枪(炮)阵地、水枪掩护阵地;2.根据作战需要,能选择正确的供水线路;3.战斗任务发生变化或火场情况发生突变时,能快速、正确调整进攻路线、组织阵地转移;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六:火场破拆

条件:相应的教材;破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金属构件破拆操;2.钢筋混凝土破拆操;3.木质构件破拆操;4.玻璃幕墙破拆操;5.汽车驾驶室破拆操。

标准:1.根据火场情况,能正确选择破拆器材;2.能正确使用破拆器材;3.破拆各种材料的方法正确;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七:火场排烟

条件:相应的教材;排烟车辆、器材;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移动式排烟机排烟操;2.喷雾水流排烟操;3.★排烟车排烟操

4.★高倍泡沫排烟操。

标准:1.根据火场情况,能正确选择排烟装备器材;2.能正确使用排烟装备器材;3.排烟方法正确,能有效排除火场烟雾;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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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九:★堵漏

条件:相应的教材;堵漏器材、个人防护装备;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管道堵漏操;2.法兰堵漏操;3.容器堵漏操

标准:1.根据现场情况,能正确选择堵漏器材;2.能正确使用堵漏器材;3.堵漏方法正确,能快速实施堵漏;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十:★输转

条件:相应的教材;输转器材;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液体毒害物质输转操;2.液体污染物质输转操。

标准:1.根据现场情况,能正确选择输转器材;2.能正确使用输转器材;3.输转程序规范、方法正确;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十一:★洗消

条件:相应的教材;洗消车辆、器材;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个人洗消帐篷人员洗消操;2.洗消工作站人员洗消操;3.装备洗消操;4.污染现场洗消操。

标准:1.根据现场情况,能正确选择洗消器材和药剂;2.能正确使用洗消器材、正确调配洗消药剂;3.洗消程序规范、方法正确;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三)应急救援

课目一:救人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应的装备器材;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井下救人操;2.高空救人操;3.电梯救人操;4.抢救肢体被困人员操;5.★溺水人员救助操;6.★山岳救人操;7.★沼气池救人操;8.★洞穴救人操。

标准:1.情况判断准确,救援准备充分;2.根据现场情况,能正确选择救援器材;3.救援程序规范、方法正确;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排险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应的装备器材;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住宅开门排险操;2.摘除蜂窝操。

标准:1.情况判断准确,救援准备充分;2.根据现场情况,能正确选择救援器材;3.救援程序规范、方法正确;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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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六、大(中)队合成训练

 

(一)消防车编成训练

课目一:水罐消防车编成

条件: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器材;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两台水罐消防车出三支水枪操;2.三台水罐消防车出五支水枪操;3.多车串联远程供水操;4.多车耦合150米高供水操。

标准:1.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2.战斗展开迅速;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水罐消防车与泡沫消防车编成

条件: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器材;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水罐消防车与泡沫消防车出两支泡沫管枪操;2.水罐消防车与泡沫消防车出一支泡沫炮操。

标准:1.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2.战斗展开迅速;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三:水罐消防车与举高消防车编成

条件: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器材;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水罐消防车与云梯消防车救人灭火操;2.水罐消防车与高喷消防车灭火操。

标准:1.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2.战斗展开迅速、确保安全;3.掌握泵车串联供水、车泵串联、车泵耦合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二)火灾扑救

课目一:建筑火灾扑救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高层建筑内攻救人展开操;2.多层建筑外部救人展开操;3.高层建筑内攻灭火展开操;4.多层建筑外攻灭火展开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6.力量调整及时;7.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地下建筑火灾扑救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梯次掩护进攻灭火操;2.★高倍数泡沫灌注灭火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6.力量调整及时;7.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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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课目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扑救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梯次掩护疏散救人操;2.影剧院内攻近战救人灭火操;3.大型商场综合救人灭火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6.力量调整及时;7.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石油化工火灾扑救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化工装置火灾扑救梯次展开操;2.冷却防爆灭火操;3.固移结合泡沫灭火操;4.★地面与装置火灾推进灭火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6.灭火剂选择正确;7.力量调整及时;8.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五:工厂火灾扑救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纺织厂火灾强攻近战救人灭火操;2.生产车间破拆排烟救人灭火操;3.洁净厂房火灾冷却控制与保护重点灭火战斗展开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6.力量调整及时;7.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六:交通工具火灾扑救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掩护救人灭火操;2.高速公路汽车火灾扑救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6.灭火剂选择正确;7.力量调整及时;8.警戒设置符合要求;9.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七:仓库火灾扑救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汽车库(场)火灾掩护疏散战斗展开操;2.露天堆场火灾分割围歼灭火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6.力量调整及时;7.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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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八:特殊情况下火灾扑救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缺水区域灭火战斗展开操;2.带电设备、线路灭火战斗展开操

3.强风情况下灭火战斗展开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 2.战斗展开迅速;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6.力量调整及时;7.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三)应急救援

课目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救援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可燃气体泄漏事故处置:(1)两支喷雾水枪稀释、驱散气体操(2)两支喷雾水枪掩护堵漏操(3)可燃气体泄漏事故综合处置操;2.易燃液体泄漏事故处置:(1)筑堤、覆盖可燃液体操;(2)输转器材和转移可燃液体操;(3)易燃液体泄漏事故综合处置操;3.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处置:(1)两支喷雾水枪稀释降毒操;(2)两支喷雾水枪掩护堵漏操;(3)水幕水带稀释降毒操;(4)有毒气体泄漏事故综合处置操;4.有毒液体泄漏事故处置:;(1)筑堤覆盖有毒液体操;(2)输转回收有毒液体操;(3)人员车辆及事故现场洗消操;(4)有毒液体泄漏事故综合处置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

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5.救人方法正确;6.力量调整及时;7.安全防护符合要求;8.现场清理、移交与战斗保障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水枪掩护、救助驾驶室人员操;2.两台车水平挤压救助操;3.两台车立体砸压救助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2.处置程序规范、方法正确;3.救人方法正确;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6.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三:建(构)筑物倒塌事故救援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地上建筑倒塌事故救援(1)起重救人操;(2)破拆救人操;(3)多种起重、支撑器材综合运用救人操;2.★地下建筑坍塌事故多种起重、支撑器材综合救援操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2.处置程序规范,方法正确;

3.救人方法正确;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6.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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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特殊灾害事故救援

条件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水上事故救援操;2.台风事故救援

标准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2.战斗展开迅速;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4.救人方法正确;5.力量调整及时;6.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四)预案演练

课目一:灭火作战预案演练

条件:灭火作战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接警调度;2.途中指挥;3.火情侦察;4.战斗展开;5.安全防护;6.火场警戒;7.疏散救人;8.火灾扑救;9.火场破拆;10.火场排烟;11.火场照明;12.火场供水;13.紧急撤离;14.清理移交。

标准:1.接警准确、迅速,调度及时;2.途中能预先指挥;3.火情侦察任务明确、程序清楚,方法正确;4.战斗展开迅速,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6.火场警戒范围合理、器材选用正确;7.疏散救人方法得当;8.火灾扑救战术运用得当;9.火场破拆器材选用正确;10.火场排烟位置、方法正确;11.火场照明效果明显;12.火场供水形式、方法符合要求;13.紧急撤离口令清楚、时机合适;14.清理移交有序。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条件应急救援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接警调度;2.途中指挥;3.询情侦检;4.现场警戒;5.稀释降毒;6.破拆撑顶;7.救生救护;8.堵漏输转;9.现场洗消;10.紧急撤离;11.清理移交。

标准:1.接警调度准确、迅速;2.途中能预先指挥,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3.能迅速查明情况;4.警戒范围合理,器材使用得当;5.稀释降毒方法正确;6.破拆撑顶位置正确,器材使用得当;7.救生救护程序正确,方法得当;8.堵漏输转完成效果好;9.现场洗消完全彻底;10.紧急撤离口令清楚、时机合适;11.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12.清理移交有序。

考核:实际操作。实际操作按照考核标准评定成绩: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低于60分不及格。

课目三: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演练

条件:勤务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演练准备;2.演练实施;3.演练结束。

标准: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3.战斗展开迅速;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5.战术方法正确;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四:★跨区域预案演练

条件:灭火作战或应急救援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内容1.接受任务;2.力量集结;3.编队开进;4.作业实施;5.战斗保障

标准1.下达命令准确;2.力量集结迅速;3.符合实战要求;4.组织指挥有序;5.通信、后勤保障有力。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目五:★处置突发事件演练

条处置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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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内容:1.处置骚()乱事件;2.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标准:1.下达命令准确;2.力量集结迅速;3.符合实战要求;4.组织指挥有序;5.通信、后勤保障有力。  

考核: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七、特勤大(中)队训练

士兵训练

(一)共同训练

课目一:法律法规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教学。

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内务、纪律、队列条令;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4.灭火救援有关法规.

标准掌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考核: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课目二:心理行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测试器材;模拟训练场。

内容:1.心理学基础知识;2.灾害事故案例场景或模拟场景的心理适应;3.情绪稳定、观察思维、意志品质能力训练.

标准:1.了解心理学基础知识;2.训练前后生理、心理指标正常,具有良好意志品质和观察思维能力,反应机敏。

考核:笔试和实际操作。训练前后进行生理、心理指标测试;训练后生理、心理指标和思维正常为合格。

课目三:特种防护

条件:相应的教材;安全防护、救生装备;室内、室外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安全防护基础知识;2.训练中的安全防护;3.火灾扑救的安全防护;4.应急救援的安全防护;5.灾害现场的紧急撤离;6.特种防护装备操作知识;7.处置突发事件常识;8.反恐怖常识.

标准1.掌握安全防护的基础知识;2.掌握灾害现场紧急撤离的方法和要求;3.掌握防护器材的技术性能、参数和适用范围;4.能规范、准确的操作防护装备;5.掌握处置突发事件常识;6.掌握反恐怖常识;7.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四:现场救护

条件:相应的教材;救生装备;室内、室外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救护基础知识;2.火灾及应急救援现场救护方法

标准:1.掌握现场救护的基础知识;2.掌握火灾及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护方法,操作规范、准确;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五:通信联络

条件:相应的教材;通信器材;室内、室外或训练场。

内容:1.通信联络基础知识;2.通信器材操作;3.简易通信联络方式.

标准:1.掌握现场通信联络方法和要求;2.能熟练操作通信器材进行通信联络;3.掌握简易通信联络方式;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六:体能训练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器材;室内、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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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内容1.俯卧撑;2.仰卧起坐;3.单腿深蹲起立;4.单杠引体向上;5.双杠杠端臂屈伸;6.单杠卷身上;7.100米负重(2盘Ф65水带)跑;8.搬运重物折返跑(30公斤、20米×5;9.100米跑;10.3000米跑;11.跳绳;12.踢毽子;13.呼啦圈;14.★爬绳上四楼;15.60米肩梯(六米拉梯)跑;16.★沿楼梯负重(2盘Ф65水带)攀登10层楼(高度不低于30);17.★组合训练器材练习;18.★游泳;19.★爬山;20.★球类项目

标准:掌握要领,动作规范,符合要求(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三)。

考核:实际操作,单个或集体测试。按照标准评定成绩。

(二)战斗员

课目:一 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器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或室外。

内容1.物质燃烧和建筑常识;2.建筑消防设施;3.常规消防装备知识;4.个人防护基本知识;5.各类火灾扑救措施;6.火场供水基本知识;7.危险化学品常识;8.灾害事故的基本处置措施。

标准:1.掌握物质燃烧和建筑常识、常规消防装备知识和各类火灾扑救措施;2.熟悉个人防护、火场供水和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3.了解灾害事故的基本处置措施。

考核: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相关器材;室内、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

义务兵

1.个人防护装备操作:原地着消防隔热服、原地着消防防化服;2.登高器材操作:攀登六米拉梯、九米拉梯、十五米金属拉梯、挂钩梯、挂钩梯与六米拉梯联用;3.供水器材操作:三盘水带连接、分水器前水带延长操作、分水器前水带更换操作、垂直更换水带操作;4.喷射器具操作:水枪(炮)、泡沫枪(炮);5.警戒器材操作:操作各类警示牌、闪光警示灯、隔离警示带;6.排烟照明器材操作:操作移动式排烟机、移动式照明灯组;7.固定消防设施操作: 操作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

初级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救生器材操作:操作缓降器、起重气垫、逃生面罩、多功能担架、救援三角架、救生抛投器、救生照明线、救生结绳法;3.破拆器材操作:操作液压破拆工具组、无齿锯、机动链锯、手动破拆工具组、开门器;4.堵漏器材操作: 操作木质堵漏楔、气动堵漏工具、粘贴式堵漏工具、注入式堵漏工具、电磁式堵漏工具、无火花工具;5.固定消防设施操作: 操作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6.侦检器材操作:操作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热像仪、★测温仪;7.★操作机动消防泵(含浮艇泵)

中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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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1.完成初级士官训练内容;2.侦检器材操作:操作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热像仪、测温仪;3.操作机动消防泵(含浮艇泵)4.固定消防设施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性能和操作

标准:1.掌握本级个人防护和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参数和适用范围;2.能熟练操作本级必训器材;熟悉选训器材,并能配合其他人员完成操作;3.义务兵能保养和简单维修本级必训装备器材;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能维修保养本级必训装备器材,并能排除一般故障;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内容:

义务兵

1.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性质、重点部位的进攻途径;2.辖区执勤战斗预案个人战斗任务;3.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疏散楼梯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灭火设施、防排烟设施、消防控制室;3.辖区执勤战斗预案中本班和个人战斗任务。

标准:1.掌握本级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情况;2.义务兵能清楚表述个人战斗任务;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能清楚表述本班和个人战斗任务。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三)驾驶员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各类消防车、机动泵技术性能和参数;2.灭火剂供给估算;3.消防车供水能力估算。

标准:1.掌握各类消防车、机动泵技术性能和参数;2.掌握灭火剂供给估算方法;3.掌握消防车供水能力计算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

义务兵

1.灭火消防车车载固定设备和机动泵的操控;2.吸水管连接;3.灭火消防车辆和机动泵的日常维护保养;4.消防车停靠水源;

初级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举高、专勤、后援消防车车载固定设备操控;3.消防车停靠目标操作;4.灭火消防车辆和泵的日常维护保养与常见故障排除;5.举高、专勤、后援消防车辆装备日常维护保养。

中级士官

1.完成初级士官训练内容;2.举高、专勤、后援车常见故障排除。

高级士官

1.完成中级士官训练内容;2.灭火、举高、专勤、后援消防车一般故障的维修;3.驾驶员专业训练组训能力。

标准:1.掌握本级车辆(泵)的技术性能、参数和适用范围;2.能熟练操控本级消防车车载固定设备、泵和器材;3.义务兵能熟练连接吸水管,能准确停靠消防水源,能对灭火消防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初级士官能对特种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中级士官能排除特种车辆常见故障;高级士官能排除各类消防车辆一般故障,能组织其他驾驶员开展训练;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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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高级士官不低于9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内容:

义务兵

1.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和乡村公路分布、名称、路面情况;2.桥梁(包括高架桥、立交桥等)、高速公路出入口、陡坡、弯道、窄路、隧道、道口所处位置及通行情况;3.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供选择的行车路线、最佳行车路线、距离和到达时间;4.辖区执勤战斗预案中车辆停放位置、灭火剂供给形式和线路及战斗任务;5.★辖区消防水源情况。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各条道路连接情况及不同季节、气候、时段通行情况;3.道路翻修、拓宽及其它施工及车辆通行能力情况;4.通往临近辖区的道路情况;5.辖区消防水源情况

标准:1.掌握本级必训内容;2.义务兵能准确掌握辖区界线和交通道路情况,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址和行车路线;3.士官能准确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不同情况下通行情况,掌握辖区消防水源和通往临近辖区的道路情况,能清楚表述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高级士官不低于90%为合格。

(四)通信员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通信装备,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计算机基础知识;2.消防通信管理知识;3.无线通信现场组网知识;4.简易通信联络方式(手语、旗语、哨声、灯语等);5.通信装备的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常识。

标准:1.熟悉计算机和相关软件的应用;2.掌握消防通信管理要求;3.掌握无线通信现场组网方法;4.掌握简易通信联络方式;5.掌握通信装备的原理、构造和日常维护保养。

考核:笔试或口试。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通信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电教器材;室内、室外。

内容:

义务兵

1.个人防护装备操作:原地着消防隔热服、原地着消防防化服;2.接处警的程序、方法和要求;3.熟悉当地方言;4.通信操法(1)无线通信器材操;(2)漏泄救生通信安全绳操;(3)手语、旗语、灯语、哨声操法;5.灭火救援现场信息记录、★图表标绘;6.★计算机通信技术应用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通信操法训练;(1)辅助决策系统应用操;(2)现场无线通信组网操;3.灭火救援现场信息记录、图表标绘;4.计算机通信技术应用;5.通信装备一般故障排除;6.通信装备维护保养。

标准:1.接处警准确、迅速;2.掌握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设备技术性能、参数、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3.能熟练操作个人防护装备;4.能保障现场通信联络畅通;5.能熟悉并较快识别当地方言;6.义务兵能熟练掌握灾害现场信息记录技术,能配合其他人员标绘灾害现场图表、应用计算机技术保障现场通信,熟练掌握本级通信操法;7.初级和中级士官能熟练掌握灾害现场信息记录和图表标绘技术,应用计算机技术保障现场通信,能维护保养通信装备,排除一般故障,熟练掌握本级通信操法;8.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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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内容:

义务兵

1.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2.辖区交通道路;3.辖区其他消防力量;4.辖区执勤战斗预案通信保障方式、方法。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邻近辖区的主要交通道路情况。

标准:1.能清楚表述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址、联系方法、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内部消防组织及其灾害事故危险性;2.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其他消防力量分布和通信联络方式、途径、方法;3.掌握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4.士官掌握邻近辖区的主要交通道路情况。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五)供水员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建筑消防供水设施;2.市政消防给水设施;3.消防供水装备性能;4.消防车、水枪(炮)数量估算;5.火场供水的原则、形式和方法。

标准:1.掌握建筑消防供水设施的基本知识;2.掌握消防供水装备性能;3.掌握消防车、水枪(炮)数量估算方法;4.掌握火场供水的原则、形式和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消防车辆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

1.建筑消防供水设施;2.市政消防给水设施;3.消防供水装备性能;4.消防车、水枪(炮)数量估算;5.火场供水的原则、形式和方法。

标准:1.掌握建筑消防供水设施的基本知识;2.掌握消防供水装备性能;3.掌握消防车、水枪(炮)数量估算方法;4.掌握火场供水的原则、形式和方法。

考核:笔试或口试。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消防车辆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训练基地。

内容:

义务兵

1.三盘水带连接;2.供水器材及附件操作;3.各类水带铺设的基本方法;4.利用消防车辆(船、艇、泵)供水;5.利用固定消防设施供水

士官

1.完成义务兵训练内容;2.水源管理系统软件操作;3.《消防水源手册》编制。

标准 1.掌握本级分工负责装备的技术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和维护保养方法,会排除常见故障;2.掌握本级供水装备操作要领,技术动作准确、迅速,能灵活运用;3.能正确使用各种水源,确保供水迅速、不间断;4.掌握火场供水方法;5.士官还能够熟练操作水源管理系统软件,能编制《消防水源手册》;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消防车辆及供水器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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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内容:1.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的基本情况;2.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消防水源情况;3.执勤战斗预案供水的相关内容

标准:1.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2.能清楚表述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消防水源情况;3.能清楚表述执勤战斗预案供水形式、方法和线路。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

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士官不低于80%为合格。

(六)班长

课目一:业务理论

条件: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内容:1.消防装备知识;2.安全防护知识;3.各类火灾扑救的基本程序与对策;4.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与对策;5.固定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标准:1.掌握消防装备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2.掌握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行动要则;3.掌握各类火灾扑救、灾害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与对策。

考核:口试或笔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

课目二:专业技术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完成本级战斗员训练内容;2.指挥技能:(1)进攻路线的选择;(2)分水器阵地的设置;(3)枪、炮阵地的设置与转移;(4)行动安全;3.组训技能:(1)教学法基础知识;(2)队列训练的组织实施;(3)技术训练的组织实施;(4)合成训练的组织实施;(5)体能训练的组织实施;(6)心理行为训练的组织实施。

标准:1.掌握正确选择进攻路线、分水器阵地和水枪、炮阵地的要领;2.掌握行动安全措施;3.掌握教学法基础知识;4.能组织本班开展队列、技术、合成、体能等训练。

考核:口试或笔试,实地考核。口试或笔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辖区情况熟悉

条件: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实地。

内容:1.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1)总平面布局和建(构)筑基本情况;(2)使用、生产、储存等情况及其火灾危险性;(3)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4)重点部位情况;(5)疏散通道情况;(6)固定消防设施;(7)灭火措施、任务及注意事项;2.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概况;3.辖区执勤战斗预案。

标准:1.熟悉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2.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概况;3.掌握灭火作战与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明确本班的任务。

考核:口试或实地考核。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

(七)其他岗位

课目一:现场安全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基地。

内容:1.现场监护、个人防护知识;2.核生化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3.建筑结构、构件耐火等级;4.爆炸、倒塌、沸溢、喷溅知识;5.个人防护装备操作;6.各种警戒器材的操作;7.现场安全撤离的实施;8.作战行动的安全监督记录;9.特种防护装备的操作

标准:1.掌握现场监护、个人防护知识;2.掌握核生化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3.掌握建筑结构、构件耐火等级;4.掌握爆炸、倒塌、沸溢、喷溅的前兆;5.能熟练操作个人防护装备;6.能熟练操作警戒器材;7.掌握安全撤离的方法和要求;8.熟悉各类特种防护装备的操作;9.作战行动的安全监督记录详实。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二:摄录像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摄录像器材、电教器材;室内、模拟训练场。

内容:1.摄录像技术;2.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的内容和要求;3.摄录像资料的编辑与制作;4.摄录像器材的操作使用及维护保养。

标准:1.掌握摄录像技术;2.掌握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的内容和要求;

3.能熟练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摄录像器材;4.能编辑和制作摄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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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考核: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三:现场紧急救护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救生装备,电教器材;室内、室外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现场急救器材的操作;2.灾害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与救生方法;3.常见灾害事故现场紧急救护基本技术。

标准:1.能规范、准确操作急救器材;2.掌握灾害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与救生方法;3.能熟练掌握现场止血、包扎、肢体固定、心肺复苏、伤员搬运方法。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口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四:现场文书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消防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现场文书记录和传输设备操作技术;2.现场文书写作与灾情信息收发报送。

标准:1.掌握现场文书写作与灾情信息收发报送方法;2.能熟练使用火场文书记录和传输设备操作技术;3.能准确、迅速报送火场信息;4.掌握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常见故障排除。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口试正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六:船艇操控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消防船艇操控、机电、信号、报务、导航等业务。2.消防船艇消防装备的操作技术3.消防船艇航行过程的安全

标准:1.具有操控本岗位的技术资质,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的操控技术;2.掌握船艇消防泵、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等装备的适用范围、技术性能、参数;3.义务兵、初级士官,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术,日常维护保养及常见故障排除;中高级士官,能组织船艇人员的训练、船艇维修。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义务兵不低于60%、初级士官不低于70%、中级士官不低于80%、高级士官不低于90%为合格;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七:潜水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潜水装备、电教器材;室内、潜水训练场。

内容:1.潜水救助基础知识;2.游泳训练;3.潜水技术训练;4.水下救助技术;5.潜水装备的维护保养知识。

标准:1.掌握潜水救助基础知识;2.掌握潜水装备的适用范围、技术性能、参数;3.掌握游泳技能、潜水技术;4.精通水下救助技术,潜水动作规范、准确;5.掌握潜水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常见故障排除。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课目八:消防机器人等特种装备操控员

条件:相应的教材;相关装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模拟训练场。

内容:1.消防机器人、消防坦克等特种装备的基础知识;2.消防机器人、消防坦克等特种装备的维护保养; 3.消防机器人、消防坦克等特种装备的操作使用。

标准:1.了解消防机器人、消防坦克等特种装备的基础知识;2.掌握装备的适用范围、技术性能、参数;3.掌握消防机器人、消防坦克等特种装备的操作使用; 4.掌握消防机器人、消防坦克及其装备的维护保养技术。

考核: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

实际操作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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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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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训练场或实地

      1.管道堵漏操

2.法兰堵漏操

3.容器堵漏操

      1.能根据现场情况,准确选择堵漏器材;

2.正确使用堵漏器材;

3.堵漏方法正确;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七 起重

      相应的教材:起重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

训练场或实地。

      1.车辆事故起重操

2.建(构)筑物倒塌起重操

      1.针对现场情况,正确选用起重器材;

2.起重方法正确;

3.起重器材联用合理;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八 排烟

      相应的教材;排烟车辆、器材;模拟训练场、训练场或实地。

      1.移动式排烟机排烟操

2.★排烟车排烟操

      1.能根据需要选用排烟设备;

2.排烟位置选择正确;

3.排烟方法正确;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九 照明

      相应的教材;照明车辆、器材;模拟训练场、训练场或实地。

      1.移动照明灯组照明操

2.★照明车照明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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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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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能根据夜间、地下和无窗建筑的特点,正确选择照明灯具位置;

         2.照明车辆、器材使用方法正确;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十 输转

      相应的教材;输转器材;模拟训练场、训练场或实地。

      1.液体毒害物质输转操

2.液体污染物质输转操

3.易燃易爆液体输转操

      1.根据现场情况使用输转器材;

         2.输转方法正确;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十二 潜水

      相应的教材;潜水装备;潜水训练场、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平稳水域潜水操

2.湍急水域潜水操

      1.能根据现场情况,准确选择器材;

2.应对水面条件潜水准备充分;

3.潜水装备穿着符合要求;

4.潜水搜索程序正确;

5.潜水手势联络规范;

6.潜水救人方法正确;

7.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十、大(中)队合成训练

 

(一) 消防车编成训练

课 目 一  水罐消防车编成

      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两台水罐消防车出三支水枪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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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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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台水罐消防车出五支水枪操

3.多车串联远程供水操

4.多车耦合150米高层供水操

      1.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2.战斗展开迅速;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

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二  水罐消防车与泡沫消防车编成

      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水罐消防车与泡沫消防车出两支泡沫管枪操

2.水罐消防车与泡沫消防车出一支泡沫炮操

      1.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2.战斗展开迅速;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三  水罐消防车与举高消防车编成

      相应的教材;水罐消防车、举高消防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水罐消防车与云梯消防车救人灭火操

2.水罐消防车与高喷消防车灭火操

      1.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2.战斗展开迅速;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四  手抬泵与水罐消防车编成

      相应的教材;消防车辆、器材;训练场或实地。

      1.手抬泵停放江河、池塘供水罐消防车出二支水枪操

2.水罐消防车供手抬泵出二支水枪操

3.水罐消防车和手抬泵耦合高层供水操

      1.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2.战斗展开迅速、确保安全;

3.掌握泵车串联供水、车泵串联、车泵耦合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

60分以下不及格。

 

(二) 火灾扑救

课 目 一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固移结合”内外进攻救人灭火操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2.举高消防车救人灭火操

3.使用固定消防设施内攻灭火操 

4.利用水泵接合器供水灭火操

5.利用底层消火栓供水操         

标   准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战斗展开迅速;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

     6.灭火剂选择正确;

          7.水带铺设方法正确、固定牢靠;

     8.力量调整及时;

     9.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二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地下通信保障操

2.掩护救人灭火操

3.多点进攻、逐段推进灭火操

4.封堵窒息灭火操

5.进攻与排烟灭火操

标   准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战斗展开迅速;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

6.灭火剂选择正确;

7.力量调整及时;

8.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三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扑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梯次掩护疏散救人操 

2.影剧院内攻近战救人灭火操

3.大型商场综合救人灭火操

标   准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战斗展开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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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

     6.灭火剂选择正确;

     7.力量调整及时;

     8.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四  石油化工火灾扑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化工装置火灾扑救梯次展开操

2.冷却防爆灭火操

3.固移结合泡沫灭火操

4.★地面与装置火灾推进灭火操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战斗展开迅速;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

    6.灭火剂选择正确;

 7.力量调整及时;

    8.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五  交通工具火灾扑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掩护疏散、救人灭火操

         2.控制油箱、轮胎及载物品灭火战斗展开操

          3.疏散车辆与控制、灭火战斗展开操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战斗展开迅速;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

     6.灭火剂选择正确;

     7.力量调整及时;

          8.警戒设置符合要求;

     9.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   核  口试,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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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六  工厂火灾扑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掩护排烟灭火战斗展开操

          2.冷却控制与保护重点灭火战斗展开操

          3.车间工段分割围歼灭火战斗展开操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战斗展开迅速;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

     6.灭火剂选择正确;

     7.力量调整及时;

     8.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七  ★仓库火灾扑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掩护疏散战斗展开操

          2.分割围歼战斗展开操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战斗展开迅速;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

     6.灭火剂选择正确;

     7.排水、防水符合要求;

8.力量调整及时;

     9.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八  ★特殊情况火灾扑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强风情况下火灾扑救操

          2.缺水区域火灾扑救操

3.有毒区域火灾扑救操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作战内容完整;

  

-1-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2.战斗展开迅速;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阵地选择符合要求;

     5.灭火救人方法正确;

     6.灭火剂选择正确;

     7.力量调整及时;

     8.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考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三)应急救援    

 

课 目 一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

      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可燃气体泄漏事故处置

         1)两支喷雾水枪稀释、驱散可燃气体操

         2)两支喷雾水枪掩护堵漏操

         3)可燃气体泄漏事故综合处置操

2.易燃液体泄漏事故处置

1)筑堤、三支喷雾水枪稀释可燃液体操

2)输转器材和转移可燃液体操

3)易燃液体泄漏事故综合处置操

3.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处置

1)两支喷雾水枪稀释降毒操

2)两支喷雾水枪掩护堵漏操

3)水幕水带稀释降毒操

4)有毒气体泄漏事故综合处置操

4.有毒液体泄漏事故处置

1)筑堤、覆盖有毒液体操

2)输转回收有毒液体操

3)人员车辆及事故现场洗消操

4)有毒液体泄漏事故综合处置操

5.★腐蚀品、强氧化性物品泄漏事故处置

1)三支水枪掩护转移操

2)综合处置操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方法正确;

          3.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4.洗消剂选择正确;

5.能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6.现场清理符合要求;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核 口试,实际操作。

-1-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二  道路交通事故救援

      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汽车交通事故救援

         1)水枪掩护救人操

         2)两台车水平挤压救助操

         3)两台车立体砸压救助操

2.★列车事故救援

1)列车颠覆搜救操

2)列车颠覆砸压人员救助操

3.★隧道交通事故救援

1)隧道内多车相撞人员救助操

2)掩护隧道内车辆牵引操

4.高架或城市轻轨交通事故救援

1)高架或城市轻轨车辆事故人员疏散救助操

2)高架或城市轻轨车辆火灾扑救操

      1.组织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方法正确;

3.救人方法正确;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6.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三  建筑倒塌事故救援

      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地上建筑倒塌事故救援

         1)起重救人操

         2)多种起重、支撑器材综合运用救人操

2.★构筑物倒塌事故救援

1)搜索与起重救人操

         2)多种起重、支撑器材综合运用救人操

3.★火灾状况下建筑倒塌事故救援

1)灭火与搜索埋压人员救助操

2)灭火与救助埋压人员操

4.★施工建筑倒塌事故救援

1)利用搜救犬搜索救人操

2)多种起重、支撑器材综合运用救人操

5.★地下建筑坍塌事故救援

1)利用搜救犬搜索救人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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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2)多种起重、支撑器材综合运用救人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四  ★自然灾害救援         

      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洪水中被困人员救助操

2.泥石流埋压人员搜索救助操

3.台风中倾倒物品清除操

4.地震灾害搜索救助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五  ★空难事故救援          

      相应的教材;本队救援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1.飞机坠入水中搜索遇难人员操

          2.机舱被困人员搜救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8.现场清理符合要求。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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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六  水域救人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冲锋舟救生操

         2.抛救生圈救生操

         3.潜水救生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七  井下救人        

    件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三角架救人操

2.吊桶救生操

3.多功能担架救生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八  高空救人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高空被困人员救助操

2.索道被困人员救助操

3.高空游乐设施被困人员救助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1-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九  电梯救人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曳引机救人操

2.轿箱安全出口救人操

3.轿箱门破拆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十  被困肢体救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印刷机卷入肢体救助操

2.绞肉机卷入肢体救助操

3.和面机卷入肢体救助操

4.★搅拌机卷入肢体救助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1-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十一  ★山岳救人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平缓山地救人操

2.陡峭山崖地带救人操

3.山谷、溪流地带救人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十二  ★沼气池救人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沼气池被困人员救助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十三  ★孤岛救人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冲锋舟救人操

2.射绳枪(器)救人操

3.抛投救生圈救人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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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十四  ★摘除蜂窝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攀登套封摘除蜂窝操

2.高温焚烧摘除蜂窝操

3.水枪直流冲击摘除蜂窝操

4.水泥封堵摘除蜂窝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核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十五  ★洞穴救人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拉梯吊升救助操

2.吊桶打捞救助操

3.座席式打捞救助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十六 ★住宅开门

      相应的教材;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器具开门救援操

2登高器材入窗开门操

3.绳索入窗开门操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3.绳索入窗开门操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四)预案演练

课 目 一  灭火作战预案演练

      灭火作战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接警调度

2.途中指挥

3.火情侦察

4.战斗展开

5.安全防护     

6.火场警戒

7.疏散救人

8.火灾扑救

9.火场破拆

10.火场排烟

11.火场照明

12.火场供水

13.紧急撤离

14.清理移交

      1.接警准确、迅速,调度及时;

2.途中能预先指挥;

3.火情侦察任务明确、程序清楚,方法正确;

4.战斗展开迅速,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6.火场警戒范围合理、器材选用正确;         

7.疏散救人方法得当;         

8.火灾扑救战术运用得当;        

9.火场破拆器材选用正确;         

10.火场排烟位置、方法正确;

11.火场照明效果明显;         

12.火场供水形式、方法符合要求;

13.紧急撤离口令清楚、时机合适;         

14.清理移交有序。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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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课 目 二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接警调度

2.途中指挥

3.询情侦检

4.现场警戒

5.稀释降毒

6.破拆撑顶

7.救生救护

8.堵漏输转

9.现场洗消

10.紧急撤离

11.清理移交

     1.接警调度准确、迅速;

2.途中能预先指挥,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3.能迅速查明情况;         

4.警戒范围合理,器材使用得当;         

5.稀释降毒方法正确;

6.破拆撑顶位置正确,器材使用得当;

7.救生救护程序正确,方法得当;

8.堵漏输转完成效果好;

9.现场洗消完全彻底;

10.紧急撤离口令清楚、时机合适;

11.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12.清理移交有序。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三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演练

      勤务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演练准备

2.演练实施         

3.演练结束

      1.指挥程序清楚,内容完整;

2.处置程序规范;

3.战斗展开迅速;

4.全体人员任务明确,协同密切;     

5.救人方法正确;

6.根据实际调整力量部署;

7.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四  ★跨区域预案演练

      灭火作战或应急救援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接受任务

2.力量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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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3.编队开进

4.作业实施

5.战斗保障

      1.下达命令准确;

2.力量集结迅速;

3.符合实战要求;

4.组织指挥有序;

5.通信、后勤保障有力。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五  ★处置突发事件演练

      处置预案;本队装备器材,计算机网络;训练场、实地或训练基地。

      1.处置骚()乱事件

2.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1.下达命令准确;

2.力量集结迅速;

3.符合实战要求;

4.组织指挥有序;

5.通信、后勤保障有力。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第三部分 总(支)队机关训练

 

(一)共同训练

 

课 目 一  法律法规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勤业务训练规定

3.其他相关法规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了解执勤战备、灭火救援相关法规。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课 目 二  安全防护

      相应的教材;安全防护装备、电教器材;室内、室外或模拟训练场。

      1.安全防护基本知识

2.灭火救援行动安全

3.个人防护装备熟悉和使用

4.处置突发事件常识

5.反恐怖常识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1.熟悉灾害现场安全防护的特点和类型、组织与实施;

2.熟悉灭火救援行动安全要则,了解灭火救援行动安全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3.掌握个人防护装备性能、参数,会操作使用;

4.掌握处置突发事件常识;

5.掌握反恐怖常识;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三  消防通信

      相应的教材;通信器材、电教器材;室内、室外。

      1.有线、无线通信器材

2.消防三级无线通信组网

3.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1.了解有线、无线通信器材性能、特点,会操作使用;

2.了解三级无线通信组网要求,能按照规则操作使用;

3.了解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要装备及功能,会操作使用;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动作。

      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四  心理训练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室外或模拟训练设施。

      1.意志品质

2.指挥员战术意识和战役思维

3.心理训练的原则、方法和任务

      1.具备良好的意志品质;

2.具备纵观全局、把握时机的决断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

3.掌握心理训练的原则、方法和任务。

      笔试或口试,现场测试。

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五  体能训练

      相应的教材;相关器材;室内、室外或训练场。

      1.俯卧撑

          2.仰卧起坐

          3.3000(1500)

          4.100米跑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5.10×5米往返跑

6.组合练习

7.跳绳

8. 踢毽子

9. 呼啦圈        

10.★单杠引体向上

11.★双杠臂屈伸         

12.★立位体前屈         

13.★立定跳远         

14.★游泳         

15.★球类

      1.要领正确,动作规范,符合要求;

         2.符合总(支)队机关警官体形标准(项目及标准见附录四)。

      实际操作,单个或集体测试。达到上述标准为合格。

 

(二)总(支)队首长

课 目 一  执勤实力及辖区情况熟悉

      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相关装备;室内、室外。

      1.辖区概况

2.辖区灭火救援作战力量构成及分布情况          

3.消防车辆、主要装备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4.战勤保障装备物资的储备情况

5.辖区消防重大危险源

6.辖区常见灾害事故的规律和特点

      1.熟悉本地区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环境等概况;

2.掌握本级部队、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和社会联动力量基本情况;勤人员和装备的基本情况;         

3.掌握消防车辆、主要装备的种类、数量和基本性能;

4.了解战勤保障装备物资储备情况;

5.熟悉辖区消防重大危险源;

6.了解辖区易发灾害事故的规律和特点。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课 目 二  决策指挥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室外。

      1.信息搜集

2.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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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下决心

4.组织协同

5.综合保障

      1.掌握搜集信息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2.准确判断作战的重点和关键因素;

3.掌握确定作战行动意图的程序、方法和主要手段,把握关键环节,正确进行力量部署;

4.正确确定作战行动中各种力量的指挥控制和协同措施;

5.掌握作战行动各项保障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核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课 目 三  学习与研究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1.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知识

          2.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中科学技术的应用

          3.业务训练组织、管理和保障机制研究

          4.国内外典型战例研究

          5.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研究

6.灭火救援战法研究

      1.了解新技术、新装备知识;

          2.了解科学技术在执勤战备、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中的实际应用;

          3.了解新形势下改革创新业务训练机制的方法;

   

4.了解国内外典型战例的主要经验与教训;

          5.熟悉本级执勤战斗预案;

6.开展灭火救援新战法研究。

      撰写论文。每年不少于1篇为合格。

 

(三)司令部警官

课 目 一  执勤业务规章制度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计算机网络;室内。

      1.执勤与灭火救援有关规章制度

2.业务训练、部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熟悉基本内容,能依法组织和指导部队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课 目 二  执勤实力及辖区情况熟悉

      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相关装备;室内、室外。

      1.辖区灭火救援作战力量构成及分布情况

2.消防车辆、主要装备的种类、数量和基本性能

3.战勤保障装备物资的储备情况

4.辖区消防重大危险源

5.辖区常见灾害事故的规律和特点

      1.掌握本级部队、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和社会联动力量基本情况;执勤人员和装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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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掌握消防车辆、主要装备的种类、数量和基本性能;

3.了解战勤保障装备物资储备情况;

4.熟悉辖区消防重大危险源;

5.了解辖区易发灾害事故的规律和特点。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课 目 三  灭火救援计算机软件应用

      相应的教材;计算机及软件;室内。

      1.常用软件的操作应用

          2.灾害事故处置辅助决策系统应用

          3.指挥训练软件应用

      1.掌握常用灭火救援信息管理、图形处理软件的使用方法;

2.熟练操作灾害事故处置辅助决策系统;

3.会利用网络手段组织本级或下级警官战术训练。

      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四  消防重大危险源评估

      相应的教材;计算机及软件;室内。

      1.消防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方法

 2.消防重大危险源危害后果分析

3.灭火救援力量估算

4.消防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结论应用

      1.掌握消防重大危险源评估方法;

2.掌握分析重大危险源危害后果的程序和方法;

3.会对灭火救援力量进行估算;

4.了解评估结果在城市消防规划、灭火救援力量配置、执勤战斗预案制定等方面的应用。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课 目 五  参谋业务技能

      相应的教材;计算机、制图工具、执勤器材;室内、训练场或基地。

      1.常用公文、作战文书的拟制

          2.消防识图、制图

3.灭火救援应用计算

4.各类执勤装备的熟悉与操作

5.业务训练组织实施

6.作战组织指挥

7.战评与总结组织实施

      1.掌握常用公文和作战文书拟制的方法及要领;

2.掌握消防识图、制图的基本技能,能使用计算机制图;

3.掌握各种估算方法,能在给定条件下快速、准确地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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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熟悉各类执勤装备,掌握主要装备的操作使用;

5.掌握训练组织实施的形式、程序、方法和要求;

6.掌握灭火救援作战指挥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手段;

7.战评与总结组织实施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笔试或口试;实际操作。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

低于60%不及格;

实际操作: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六  战术研究

      相应的教材;计算机网络、挂图、沙盘或模拟器材;

室内、模拟训练场或实地。

内容:1.国内外典型战例研究;2.灭火战术研讨与课题研究:(1)建筑火灾扑救;(2)地下工程火灾扑救;(3)石油化工火灾扑救;(4)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扑救;(5)交通工具火灾扑救;(6)仓库火灾扑救;(7)工厂火灾扑救;(8)特殊火灾扑救;3.应急救援战术研讨与课题研究:(1)核生化事故处置;(2)建筑倒塌事故处置;(3)交通事故处置;(4)自然灾害处置;(5)恐怖袭击事件及次生灾害事故处置;(6)遇险紧急求助情况处置;4.新技术运用、新战法创新研究;5.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研究与修订

标准:1.准确分析国内外典型战例,能总结主要经验与教训;2.掌握灭火救援战术研讨的程序和方法,能结合实际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战术研究;3.能运用科学技术对训法、战法进行改革创新;4.能根据作战对象、装备结构变化、新技术和新战法的应用修订完善预案;运用新技术改进预案制定方式。

考核:笔试或口试与个人作业相结合: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四)政治部(处)警官

课 目 一  训练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或训练场。

      1.训练中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2.训练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了解训练中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2.熟悉训练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3.会实施和指导训练中的政治工作。

      笔试或口试与个人作业相结合: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二  灭火救援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实地。

      1.灭火救援中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2.灭火救援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了解灭火救援中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2.熟悉灭火救援中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

          3.会实施和指导灭火救援中的政治工作。

      笔试或口试与个人作业相结合。按照考核标准评定成绩:

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课 目 三  心理疏导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行为训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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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心理学基础知识

2.心理疏导

          3.心理行为训练的组织实施

      1.掌握心理学基础知识;

          2.掌握心理疏导的方法和要求;

          3.掌握心理行为训练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笔试或口试与个人作业相结合: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后勤部(处)警官

 

课 目 一  训练保障

      相应的教材;作业器材、设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实地。

      1.训练中后勤保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2.训练中后勤保障的主要内容

      1.了解训练中后勤保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2.熟悉训练中后勤保障的基本内容;

          3.会实施和指导训练中的后勤保障。

      笔试或口试与个人作业相结合: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二  战勤保障

      相应的教材;作业器材、设备、电教器材;室内、训练场或实地。

      1.战勤保障的组织机构、任务、内容、标准和要求

          2.作战中的装备物资保障

          3.作战中的技术保障

          4.作战中的医疗卫生保障

      1.掌握战勤保障的基本任务、内容、标准和要求;

          2.熟悉装备配备标准及要求,能根据部队作战任务需要预测装备、物资储备量,掌握装备、物资、给养的储备、消耗、补给及运力标准和要求;

          3.掌握日常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及作战行动中装备抢修的程序和方法;

4.掌握医疗卫生保障的组织程序和方法。

      笔试或口试与个人作业相结合:90分优秀、80分良好、

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六)防火监督部(处)警官

 

课 目 一  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方法

      相应的教材;电教器材;室内、实地。

      1.初期火灾扑救方法

          2.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1.能够指导有关单位制定人员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2.能够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初期火灾扑救预案,并组织演练。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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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目 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设施及消防水源熟悉

      相应的资料;电教器材;室内、实地。

      1.固定消防设施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2.消防给水系统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部消防水源

      1.熟悉固定消防设施工作原理;

          2.掌握消防给水形式及水泵接合器位置;

          3.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部消防水源。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

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课 目 三  消防重大危险源调查

      相应的教材、参考资料;计算机及软件;室内。

      1.消防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基本知识

          2.消防重大危险源调查

      1.了解消防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基本知识;

2.掌握消防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采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笔试或口试。正确率:不低于90%优秀、不低于80%良好、

不低于60%及格、低于60%不及格。

 

(七)总(支)队演练  

 

课 目 一  机关演练

      灭火救援类型预案;装备器材;首长机关作战编组;结合作战对象,计算机网络、模拟系统分段或连贯实施;模拟训练场、室内或实地。

      1.搜集信息

2.分析判断

3.决策建议

4.定下决心

5.制定计划

6.组织协同

      1.演练方案完整,情况设置合理,导调方法灵活;

2.首长熟悉指挥程序,明确机关各部门搜集信息的内容,把握情况判断的重点,明确行动意图,组织指导各部门分析判断,确定最佳方案,果断定下决心;

3.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和分工及时搜集整理信息,传递各种信息快速、准确,信息分析判断正确,根据首长意图,预想多个方案,提出合理建议,拟制文书完整、全面。

      抽考1份类型预案全过程实施演练。按照考核标准评定成绩:

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二  部队演练

      灭火救援对象预案;装备器材;首长机关作战编组;针对作战对象设置逼真情况,部队实兵、实装、实地;昼(夜)间连贯实施。

      1.信息搜集

2.情况判断

3.方案制定

4.指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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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协同

6.行动安全

7.战斗保障

      1.演练方案完整,情况设置合理,现场模拟真实,灵活采取随机导调、计划与随机导调、计划导调方式;

2.首长熟悉指挥程序,判断情况准确,定下决心正确、迅速,力量调集科学合理,战术手段运用灵活,处置果断,组织协同和保障周密,能按担负的不同任务和指挥关系对参演力量实施有效指挥控制,及时、准确、不间断实施指挥;

3.机关各部门按战斗任务和编组,了解任务全面,分析、传递各种信息准确,建议合理,拟制文书迅速,反映首长意图准确,协助首长实施指挥,相互间配合密切,能不间断实施战斗协同和组织保障;

4.部队反应迅速,战斗编成合理,任务明确,官兵士气高昂,自觉遵守演练纪律和规定;

5.多种形式队伍、社会联动力量组织有序,计划周密,协调及时,各种参演力量之间能够相互配合,密切协同;

6.整体防护措施得当,行动安全符合要求;

7.宣传鼓动、思想政治工作形式多样,及时有效,战勤保障计划周密,及时准确,通信联络畅通。

      抽考1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预案,全过程实施演练。按照考核标准评定成绩: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课 目 三  跨区域演练

      灭火救援跨区域预案;车辆装备;首长机关作战编组;按战区划分,指挥网络、模拟系统分段(连贯)实施或部队实兵、实装、实地昼(夜)间分段(连贯)实施。

     1.搜集信息

2.判断情况,定下决心

3.拟制行动方案

4下达命令

5.组织指挥部队集结、开进与展开

6.协同、保障

      1.演练方案完整,导调方法灵活;

2.首长熟悉指挥程序,判断情况准确,定下决心迅速,下达任务全面,力量调集科学,行动方案合理,组织协同和保障周密,能及时、准确、不间断实施指挥;

3.机关各部门按战斗任务和编组,了解任务全面,分析、传递各种信息准确,建议合理,拟制文书迅速、反映首长意图准确,协助首长实施指挥,相互间配合密切,能不间断实施战斗协同和组织保障;

4.部队执行命令坚决,任务清楚,反应迅速,物资器材准备充分,力量调动及时,集结快速,开进路线正确,行动安全快速,通信联络畅通,组织有序,保障有力。

      抽考1份跨区域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全过程实施演练。按照考核标准评定成绩:90分优秀、80分良好、6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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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      

 

 

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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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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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

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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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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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九条  总队、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条  大队、中队应当制定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大活动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经常对执勤战斗预案进行熟悉,并以执勤战斗预案为基础,组织开展实兵实装实战演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总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本级军政首长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支队、大队、中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备案。

执勤战斗预案的废止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二)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

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方案,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立即向全勤指挥部和值班首长报告,根据需要和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

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必须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及时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并通知值班首长或者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

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受群众报警,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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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对于灾害事故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灭火与应急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现场,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现场文书和安全员。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七)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副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队当日值班指挥长或者到场的总(支)队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总指挥员工作,在总指挥员授权或者离开现场时,履行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全勤指挥部人员组成,由指挥长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侦察,向总指挥员提供具体作战方案,向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灭火剂)和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行动;

(三)确定防护等级措施,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遇有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时,根据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和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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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组织指挥现场力量安全撤离;

(四)指挥督促参战力量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五)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十条  通信联络组一般由通信技术人员、通信员组成,由总(支)队通信处(科)长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通信联络方式、方法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二)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战斗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级指战员,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三)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维护通信器材,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由总指挥员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监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第六十二条  政工宣传组一般由政治部(处)和宣传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政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工作;

(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督促参战部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队纪律。

第六十三条  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后勤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参战部队饮食、饮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救治工作。

第六十四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第六十五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

(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第六十六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第六十七条  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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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参战部队饮食、饮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救治工作。

第六十四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第六十五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

(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第六十六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第六十七条  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

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第六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第七十条  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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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

(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二条  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

(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

(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

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

(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

(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

第七十四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以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第七十五条  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进行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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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

(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

(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

(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

(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

(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

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

第七十八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

(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

(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应当适当控制用水量,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并组织起火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七十九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

(一)进入火场的所有人员,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和防护等级,佩戴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的路线、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燃液体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人灭火时,应当组成精干作业组,设置安全观察哨,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布置水枪掩护,留有备用力量,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点火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时,应当掩护配合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者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视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第八十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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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备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人员看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三)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作战指挥中心。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八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群众遇险事件。

第八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八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实施,并应当根据本地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通过侦察、检测等方法查明下列情况:

(一)灾害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危险程度以及救援途径、方法;

(三)危险区域和防护等级,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危险状况以及抢救疏散和保护的方法;

(五)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第八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采取现场警戒:

(一)根据灾害事故类型,依据侦察检测结果,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二)清除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现场群众和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施救人员、装备进入警戒区内;

(三)必要时采取禁火、停电等安全措施;

(四)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八十六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一)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所有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易燃易爆和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必须进行检测和监测,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设立安全员,加强安全防护,留有机动力量;

(三)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掩护配合事故单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毒害物质大量扩散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下达撤离命令,发出撤离信号,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待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五)实施水上救援时,救援人员应当佩戴专业救生装具,必要时系安全绳,以小组为单位,不得单独行动;实施潜水救援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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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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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现场救人行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进行:

(一)根据现场不同情况,视情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

(二)在人员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受伤的现场,应当首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视情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急救、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然后设法采取有效的营救措施;

(三)当不能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时,严禁盲目使用大型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方法;

(四)在毒害物质泄漏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域内的人员;

(五)在高空和水上救生时,应当充分利用可靠的设施、工具和专业救援装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现场受伤人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

第八十八条  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者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等危险情况时,应当根据技术专家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以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堵漏输转、关阀断料、加固排险、破拆清障、排烟送风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第八十九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结束时,应当对受到污染的人员、装备及场地进行洗消,并妥善处理洗消后的污水。

第九十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药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认真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现场的消防勤务活动。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下列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一)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重大群众集会;

(二)大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

(三)其他需要现场消防安全保卫的重要活动。

第九十二条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指挥机构,派员参与政府和公安机关安全保卫总指挥部,掌握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危险性,领受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重大活动以及场地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

(四)派出现场执勤力量,做好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十三条  实施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

(二)根据保卫任务,落实现场保卫车辆、装备;

(三)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四)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依法文明执勤;

(五)执勤人员进入现场执勤后、撤离前应当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报告情况,认真做好与其他执勤力量的协同配合。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九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勤保障制度,完善战勤保障体系,做好执勤战斗的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和技术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九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特点,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灭火剂,配备通信装备、设施,完善紧急运送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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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执勤战斗需要,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各项生活保障。

第九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各方面的医疗保障资源,加强与医疗救护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工作。

第九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部门或者单位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专业队伍和灭火与应急救援专家组的作用,及时为灭火与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九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执勤战斗任务完成后,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进行战评与总结,不断改进执勤战斗工作。

第一百条  战评组织通常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五个层次。

一百零一条  公安消防中(大、支)队独立完成执勤战斗任务的战评与总结,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总)队共同完成执勤战斗任务,或者特别重大火灾和典型灾害事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由上一级首长或者部门负责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战评时应当组织参战官兵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战评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

(二)灾情的发展变化、作战方案以及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情况;

(三)各环节的组织指挥、战斗行动、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

(四)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

(五)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战评通常按照察看现场、观看录像、介绍情况、提问答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执勤战斗中严重失职、失误、畏缩不前或者违反纪律的人员,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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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政府统一领导的抢险救援总指挥部,了解灾情信息,掌握处置情况,落实领导指示,并按照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部队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章   力量编成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灾害事故(事件)抢险救援时,一般应当根据预案调动力量,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作战力量编成。

第九条  抢险救援力量编成一般以消防中队为基本作战单位,以作业组为基本作战单元,每个作业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应确定1名组长负责;必要时,还须安排掩护、预备力量。

第十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当调派防化救援车、洗消车、泡沫车等特种车辆和防护、侦检、警戒、堵漏、输转、洗消等特种器材、设备和药剂,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公安、石化、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倒塌事故,应当调派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等车辆和生命探测、漏电检测、燃气侦检、救生、破拆、牵引、起吊、支撑等特种器材、设备,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建设、公安、卫生、通信、供气、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第十二条  处置交通事故,应当调派抢险救援车、泡沫车等特种车辆和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牵引、起吊等特种器材,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第十三条  处置上述灾害事故以外的灾害事故(事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调派相关力量到场。

群众一般求助的救援力量编成原则上以辖区中队力量为主。必要时,可按程序规定调派相应增援力量参与。

 

第四  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接警出动。迅速准确受理报警,根据警情,集中调集所需人

四、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确保各类抢险救援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勤务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遵循“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快速调派力量,正确判断灾情,科学决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的作用,加强与公安相关警种、武警以及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完成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挥员的指挥职责是:组织搜集、上报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救援技、战术措施,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落实安全保障。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越级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组织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事件)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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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装备,并视情报请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相关联动力量,安全、迅速地赶赴现场。

第十五条  侦察检测。通过侦察检测,掌握灾害事故的特性、规模、危险程度,确定不同区域的危险等级;查明遇难、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施救疏散路线;查明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了解灾害事故(事件)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第十六条  设置警戒。根据灾害事故(事件)类型,及时启动辅助决策及专家系统,并依据侦检结果,科学、合理设置警戒区域,采取禁火、停电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安全措施。警戒命令由抢险救援总指挥部统一发布,由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安全防护。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落实防护措施;设立现场安全员,全程观察监测现场危险区域和部位可能发生的危险迹象;在可能发生爆炸、毒物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加强安全防护;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组织实施,严禁盲目行动;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可能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应当立即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清点人数,待条件具备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战斗。

第十八条  抢救人员。通过询问了解和使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侦察检测手段确定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后,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对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的现场,应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严禁盲目使用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工具;对毒害物质泄漏的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周围的人员;对执行高空和水上救生任务的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排除险情。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触电等危险情况时,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加固破拆、断阀疏导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第二十条  清场撤离。灾害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并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归队后,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灾害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五章  勤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战斗,必须做好战斗、生活和医疗等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战斗保障。根据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特点,制定装备、通信、技术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灭火剂,配备通信装备设施,建立与工程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保监测等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专业队伍和专家作用,及时为灾害事故处置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生活保障。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保暖等各项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各方面医疗保障资源,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加强与医疗急救等部门的配合,视情报政府启动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确保医疗保障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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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  本要则所称作战训练安全工作,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首长为本级作战训练安全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的作用,为科学、安全的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条  对在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火灾扑救

 

 第八条  着装登车

消防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推搡,不得在跑动

中着装;使用滑杆时必须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滑杆底部应设置缓冲垫,滑杆上口部位应设置围栏,并设置电动或手动安全装置。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车,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九条  车辆行驶

出警途中,驾驶员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赶赴现场,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一)车辆驶出车库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消防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同时开启相应的指示灯。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或减速行驶,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六)经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碍物。

(七)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交通禁用通道或正在施工的路段时,要详细了解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行。

(八)倒车时必须有人员在侧后方进行疏导警戒。

 

第十条  车辆停靠

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高压线下和危险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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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停靠,避免停靠在管道井口上方。

(二)必须与起火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三)举高、照明消防车必须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实的地段,升降作业时要与架空高压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四)增援时,未向火场指挥员请示,未明确火场任务,不可盲目驶进火场。

(五)扑救高危场所火灾时,车辆应当停在便于展开、便于转移的安全位置,车头应朝撤离方向。

(六)当车辆必须停在坡路上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十一条  个人防护

消防员应当根据火场危害程度,严格按照防护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必须着灭火防护服,佩戴消防头盔、手套、消防防护靴等基本防护装备。

(二)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

(三)进入高温、热辐射强和有发生爆炸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或者防爆服。

(四)进入带电区域作战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当发生带电导线击伤作战人员时,应迅速利用绝缘物体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采取急救措施。

(五)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和用安全绳进行固定保护,且固定点不得少于2处。

(六)扑救有玻璃幕墙的建筑火灾时,应当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观察哨,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七)对抢险救援、照明等自带发电设备的执勤车辆应按照要求采取接地保护措施,避免发生漏电伤人事故。

(八)进入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区域时,必须着防化服,撤出后应进行必要的洗消,未经洗消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火情侦察

火情侦察应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深入内部侦察时,侦察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指挥员带领,严禁单独行动,情况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引导,要仔细地进行现场侦察和检测,全面、准确掌握现场情况,正确判断可能发生及潜在的险情。

(一)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等危险区域侦察时,侦察人员要正确选择侦察路线,安全员要在进出口处进行安全检查并登记姓名、进出时间、空(氧)气呼吸器压力及使用时间等情况,设置导向绳或救生照明线,明确联络信号,必要时用水枪进行掩护。

(二)进入建筑物内部侦察时,应当对建筑结构强度进行评估,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靠近承重结构行动,防止坠落物伤人。

(三)进入密闭区域侦察时,应当在侧面缓慢开启门、窗,并视情向门、窗内射水。

(四)在船舶机舱、地下工程、竖井涵洞等危险复杂环境侦察时,外部必须备有侦察预备组,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援救。

(五)进入有发生爆炸危险区域侦察时,必须使用防爆器材,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阵地设置

水枪阵地应当按照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设置。

(一)利用地形、地物和承重构件等条件设置水枪(炮)阵地。

(二)利用拉梯在窗口、阳台设置阵地时,拉梯应避开阳台、窗口正面,拉梯上端必须高出窗口、阳台2个以上梯蹬,并尽量采取固定措施。

(三)严禁在轻质屋顶、墙头、遮阳棚、雨搭、可燃油气罐上部、卧式储罐的两端设置水枪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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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压缩气体钢瓶或者油桶库房着火,必须在充分冷却,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五)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着火,必须在实施结构冷却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在外部设置阵地时,应采取措施,严防建筑外墙倒塌伤人。对钢结构房顶已坍塌,外部墙体尚未坍塌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再实施进攻。

(六)油轮的货(油)舱起火,情况不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严禁直接登至货(油)舱甲板灭火。

(七)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考虑整个作战部署的协调统一,防止因局部力量调整影响整个作战行动,每次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立即检查清点人员,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灭火进攻

灭火进攻时,必须选择正确的灭火器材、灭火药剂、进攻路线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灭火时应当采用正确射水姿势,开、关水枪(分水器)动作要缓慢,严禁对射误伤他人。

(二)在高温和热辐射较强的环境里灭火时,必须实施水枪掩护,并适时组织人员替换。

(三)扑救木质楼板、吊顶的建筑物火灾时,应当射水探试楼板、吊顶强度,确认没有塌落危险后,应保持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进入室内救人、灭火。

(四)必须带电灭火时,应当按照带电灭火的要求,严禁接触裸露电线、电气开关或在电线下方站立,使用破拆工具时要避免接触带电物体,保持水枪有效接地;若使用直流水灭火时应当采用点射。

(五)扑救高温、高压容器设备火灾时,必须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应使用带架水枪、移动炮、遥控灭火消防车等远距离射水。

(六)扑救可燃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火灾时,不得盲目灭火;若意外灭火后,要防止复燃、复爆。

(七)扑救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火灾时,应优先使用带架水枪、移动炮、遥控水炮等远射程、大流量喷射器实施冷却、阻击、灭火。

(八)严禁用水或泡沫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严禁使用直流水扑救可燃粉尘、强腐蚀性物质火灾。

(九)采用窒息法灭火时,必须确认灌注、封堵空间无人后方可实施。

(十)在进入室内等场所灭火进攻时,为防止门、窗开启瞬间发生轰燃、回燃、爆燃伤人,进攻人员应在门、窗一侧低姿缓慢开启门窗,也可边射水边开启门窗。

 

第十五条  抢救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并指定一名负责人。

(一)在进入浓烟、高温或者有毒区域搜救人员时,要在水枪冷却掩护或者驱散稀释措施的配合下行动。救援人员可携带软体担架、一次性的防毒面具或其他呼吸器具。

(二)利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固定点必须牢固,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使用墙角保护器或其他形式的护垫、护具,并在绳索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工作平台严禁超载,平台上人员必须在举高臂上进行固定防护;禁止在工作平台内使用两节拉梯等无自身固定的延伸装置救人。

(四)使用登高器材登高救人时,尽量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实施有序疏散。

(五)抢救疏散医院病人时,应当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疏散传染病患者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疏散物资

疏散物资必须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有序进行,并指定专人看护。

(一)疏散出来的物品必须检查是否夹带火种,是否安全稳定,搬运方法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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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散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时,应分类放置,划出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疏散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充分冷却,并在水枪掩护下进行。

 

第十七条  火场破拆

火场破拆必须正确选择破拆部位,使用快捷、高效的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

(一)使用锤、斧、挠钩等器材破拆时,必须检查连接是否牢固。

(二)破拆门窗玻璃时,必须站在门窗侧面,从玻璃上方一角开始破拆;从破拆处进入时,必须清除残留的玻璃碎片。

(三)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时,必须佩戴面罩、手套,平稳操作、直线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四)高处破拆不准将破拆物抛向地面,不准随意破拆玻璃幕墙,必须实施破拆时,应及时在地面划出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控。

(五)对能引起建筑倒塌的承重构件和部位进行破拆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使用大型机械进行破拆时,要划出警戒区域,设置安全员。

 

第十八条  火场排烟

排烟时,必须充分考虑烟雾流向,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

(一)在烟雾浓、温度高的区域排烟时,必须使用开花或者喷雾水流掩护。

(二)有毒烟气必须向下(侧)风方向排放,同时疏散可能受到排出烟雾威胁的人员。

(三)排烟时,操作人员应充分做好个人防护,视情设置水枪进行掩护。

(四)高温烟气流经方向,应视情布置开花或喷雾水枪,防止火势蔓

扩大。

 

第十九条  火场供水

火场供水必须根据供水原则,采用正确的供水方法。

(一)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前方供水需求,与水枪手保持联系;供水时,不得突然加压、减压。

(二)垂直铺设水带时,必须使用水带挂钩、绳索、水带接口加固件等进行固定,水带固定点应选在两条水带接口下端。

(三)水带铺设应当避开玻璃幕墙下方,如无法避开时,应当用硬物对水带干线进行遮盖。

 

第二十条  通信联络

火场上必须正确使用通信器材,灵活选择联络方式,确保火场通信畅通。

(一)使用通信导向绳时,绳索释放不宜太长,拐角转弯不能过多。

(二)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非防爆型通信器材。

(三)在地下建筑等信号盲区或噪音较大的现场,必须使用泄漏式电缆、无线图传及中继台等有效的通信器材。

(四)当所有通信设施失效时,应充分利用声、光和手势等方式建立起畅通的通信渠道。

 

第二十一条  紧急撤离

在火灾扑救中要明确紧急撤离的信号和联络方式,发现险情,应立即组织撤离。

(一)指挥员和安全员必须密切观察火场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发出撤离信号。

(二)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放弃车辆和器材快速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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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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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置危险性较大的灾害事故,必须预先确定撤离信号、传递方式、撤离的方向和路线,清除紧急撤离线路上的障碍,设置利于快速撤离的各种设施,确定防爆掩蔽体,一旦接到撤退命令,一律徒手撤离。

(四)发出紧急撤离信号后,中队指挥员要立即在安全区域清点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研究新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火场清理

清理火场时,必须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一)必须注意观察建筑物上方建筑构件和高空坠落物,观察砖墙、楼板和钢筋已经裸露的水泥柱的稳定性,防止发生垮塌伤害事故。

(二)检查楼梯间、走道、外墙处烧损电线的带电情况,防止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三)检查煤气管道、液化气瓶的泄漏情况,防止发生爆燃伤人事故。

(四)检查其他危险化学物品、设备情况,防止发生复燃、中毒、腐蚀伤害事故。

(五)收整器材时,禁止从高处抛掷。

(六)高温容器、罐体未充分冷却前,不得搬运、移动。

(七)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点人员和器材。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侦察检测

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侦察检测作业,为科学、安全完成应急救援作战行动提供依据。

(一)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在第一时间询问灾害事故单位负责人、知情人和技术人员,掌握灾害事故类别、危险物品名称、性质、危害特征、工艺流程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情况。

(二)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通过侦察、仪器检测,掌握灾害事故的特性、规模、危险程度,查明遇难、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施救疏散路线,了解灾害事故(事件)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三)根据侦察检测的结果,在正确研判现场险情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处置、安全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特种防护

作业人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佩戴相应特种防护装备。

(一)在实施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群众救助等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着抢险救援服,佩戴抢险救援头盔、抢险救援靴、手套等防护装备。

(二)进入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时,重危区作业人员必须着一级防化服,轻危区作业人员应当着二级防化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还应当着防静电内外衣、裤子、袜子和手套。

(三)进入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着相应的防护服装。

(四)处置压缩、液化气体泄漏事故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五)进入有核放射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防核服装。

(六)进行水域救援时,必须着救生衣或者佩戴潜水装具,严禁着消防防护服下水救援。

(七)摘取马蜂窝时,必须着防蜂服,并采取相应的登高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现场警戒

救援人员应依据灾害事故(事件)类型,及时启动辅助决策及专家系统,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并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一)应根据应急救援作战行动的需要,设立观察哨,负责对现场进行全面观察,明确撤离信号,确保在险情发生时,能随时发出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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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易燃、易爆警戒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通信、侦检、破拆、堵漏等器材。

(三)建筑倒塌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禁止群众进入现场翻找和搬运物品,防止发生坍塌伤人事故。

 

第二十六条  停车位置

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在进入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泄漏的场所前,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并停靠在上风或侧上风位置。严禁停靠在地沟、阴井、管道上方及其附近。

(二)处置公路交通事故,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大雾天气或夜晚,警戒距离应至少扩大一倍,严防过往车辆冲撞造成伤亡事故。

(三)处置公路隧道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车辆应选择在隧道两端洞外右侧停放。

 

第二十七条  救助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并指定一名负责人。

(一)救援人员应在通过询问了解和使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侦察检测手段确定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后,方可展开救人作战行动。

(二)进入爆炸、毒害、腐蚀、缺氧、浓烟、高温等区域救人时,救援小组必须严格按级别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出入口处严格登记人员数量、空(氧)气呼吸器压力、进出时间等,并在出入口预备相应的救援机动力量,随时做好接应增援准备。

(三)高空救助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和被救人员进行保护;承载的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使用墙角保护器材或其他形式的护垫、护具,且安全绳必须设置不少于2 处固定点。

(四)深井救人时,必须利用有毒(可燃)气体检测仪对井下环境进行检测,对井下进行补氧通风,使用安全绳保护,并对井口、井壁实施加固。利用大型机械挖掘开方时,应采取由外侧向井口的斜面挖掘方式,禁止使用与井壁平行的垂直挖掘方式进行救援,防止井壁坍塌。

(五)倒塌现场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及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必要时,要设安全员观察哨,防止二次坍塌伤人。

(六)水域及洪涝灾害中进行救助时,应当选派水性和身体素质好的人员进行施救;未取得潜水员相应资质的人员,严禁佩戴潜水装具下水救援。

(七)抢救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攻击性动物时,必须请求公安、医疗、动物管理部门配合救助,防止自身受到伤害。

(八)在地质灾害现场救援时,要设置观察哨,并事先制定紧急撤离措施,明确撤退路线,统一撤离信号,严防二次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

 

第二十八条  起重破拆

起重破拆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一)严禁重叠使用不带重叠连接装置的起重气垫;起重时,气垫塞入物体下部时必须占气垫面积75%以上;起重车辆时,要做好车辆固定防滑措施。

(二)使用牵引设备时,视情对吊索具采取防爆安全措施,吊索具两端连接必须牢固,作业区域内严禁站人。

(三)使用起吊设备时,设备起吊荷载必须大于被起吊物体重量;吊臂下方严禁站人。

(四)在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破拆时,必须使用无火花工具,并使用喷雾(开花)水枪进行掩护。

(五)严禁盲目破拆承重构件。

 

第二十九条  关阀堵漏

关阀堵漏编组一般为23人,必须与技术人员配合进行。

(一)进入易燃、易爆、有毒区域关阀堵漏时,所有人员都要按照防护等级要求落实防护措施,必要时应使用水枪掩护。

(二)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关阀堵漏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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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阀堵漏应当选择精干人员,组织备用力量,必要时进行轮换作业和急救。

(四)进入压缩气体泄漏区域关阀堵漏时,必须落实防冻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输转倒罐

输转倒罐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易燃易爆物质必须使用防爆输转设备。

(一)消防员必须与输转倒罐现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保护。

(二)实施易燃易爆物质输转倒罐时,管线、设备必须接地;严禁在地面拖拉输转倒罐器材。

(三)实施输转倒罐,必须进行现场监护;非禁水区域应利用喷雾水或水幕实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洗消处理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

(一)洗消时,必须正确选择洗消剂,并按照规定比例使用。

(二)使用洗消帐篷进行洗消时,必须调节好水温;使用水枪进行洗消时,应当避免水流冲击伤人。

(三)在清理可燃液(气)体、有毒物品泄漏现场时,必须检查阴井、暗沟、低洼处等有无残留物。必要时,进行冲洗,并注意水流方向。

(四)洗消后的污水要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救援结束后,应适时组织染毒区域内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放空点燃

放空点燃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在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下实施。

(一)放空点燃必须采取远距离点燃的方法。包括:使用电子打火、信号枪、“魔术棒”爆竹、长火炬、火焰喷射器、预置火炉或者着火油盆等,并且设置防回火装置。

(二)放空点燃必须从上风或者侧上风方向接近,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担负放空点燃人员要专业精干,必须事先确定好紧急撤离路线、方式,必要时设置掩体,组织水枪实施掩护。

(四)放空点燃前,应认真检查警戒区,清理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和车辆。

 

第四章  业务训练

 

第三十三条  训练准备

在全面开展体能和业务训练前,要对参训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和心理测试,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在酷暑、严寒季节和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大强度、长时间的集中训练、考核。在训练过程中应当根据训练科目和气候条件,严格按要求着装,做好各项防护、保障和准备工作。

(一)训练前,要对受训对象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强调安全纪律。

(二)在全面开展体能和业务训练前,要了解参训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防止带伤和带情绪参训。

(三)严格按训练科目要求着装,身上不得携带打火机、手机、钥匙、手表、笔、刀剪等与训练无关的坚硬物品。

(四)设置安全员,对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必须进行检查、测试,并在训练中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五)必须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运动时间应以身体微微出汗为标准,一般不少于半小时。

 

第三十四条  体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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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能训练必须遵循运动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科学适度。

(一)训练中要因人而异,循序渐进,逐步加大训练强度。

(二)在进行大运动量、高强度极限训练时,要做好腰、膝、腕等部位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攀登训练

攀登训练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检查保护设施,保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精力集中,做好安全保护。

(一)组训人员、安全员不到位,训练场地、器材不符合安全要求,防护措施不落实时,任何人不准进行攀登训练。

(二)徒手攀登消防梯时,双手不得同时离梯;二楼以上登高时,必须使用安全绳保护,安全绳的另一端必须设立固定点;梯子未锁牢挂稳前,严禁攀登。

(三)使用消防软梯训练时,上端必须固定牢固,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同时,参训人员必须采用安全绳进行保护。

(四)在消防梯上进行背负救人训练时,被救者与施救者都必须采取安全绳保护。

(五)攀岩(楼)训练时,地面应当有保护垫,保护人员应该与岩(楼)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收放绳索时,要控制绳索速度和长度。

 

第三十六条  绳索训练

使用绳索进行救人、自救训练时,首先应对绳索进行静态荷载测试。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实施训练。

(一)操作人员应对安全钩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锁定无误后,方可实施操作。

(二)操作人员和安全员必须在检查结绳方法无误后,方可继续操作。

(三)承载的绳索必须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设置护垫、护具。

(四)利用绳索下滑训练时,必须控制下滑速度,严禁急降、急停;在着地处应该设置软垫,以起到缓冲保护作用。

(五)下抛绳索时,应当使用绳包或分段抛绳的方法,防止绳索打结。

 

第三十七条  翻越障碍

(一)翻越障碍训练时,必须设置缓冲垫,在落点等处应当设置专人保护。

(二)严禁在障碍板湿滑的情况下实施训练。

 

第三十八条  模拟训练

模拟训练应当根据模拟的对象、环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训练,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救生气垫等高空跳下训练。

(一)在高温、浓烟、黑暗、恐怖、噪音等条件下进行模拟训练时,必须利用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受训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二)利用深井、烟热、化工等模拟装置训练时,必须检查装置安全功能;严格控制起爆物和燃油的使用。

(三)开展水域训练应当选择适宜水域,确定救生员,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水域各方面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实战演练

实战演练必须根据假设的灾害事故现场特点,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密组织实施。

(一)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情况及演练操作规程,演练往返途中人员必须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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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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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战演练时,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

(三)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车辆必须戴防火罩,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第四十条  整理活动及讲评 

(一)训练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点人员,并认真做好整理活动,其活动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分钟。

(二)训练结束后,要认真组织讲评,对训练中出现的安全苗头问题及隐患提出批评,并要求立即加以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要则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要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认真总结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各级指挥员组织指挥水平和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灭火救援战评工作应当遵循“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每战必评、上评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  灭火救援战评的主要内容有: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灾情的发展过程及采取的技术、战术措施情况,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现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四条 灭火救援战评主要分为简要战评、专题战评和集中战评三种形式。

(一)对参战力量较少、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灭火救援战斗,可以组织参战官兵以讲评的形式进行简要战评。

(二)对参战力量较多、灾害规模及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人员伤亡和有研讨价值或者上级要求战评的灭火救援战斗,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对在短时间内连续扑救和处置的较大灾害事故,无法逐一进行专题战评的,可以择机进行集中战评。

第五条  灭火救援战评按照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部局五个等级。

第六条  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单独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战评;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力量联合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其上一级单位负责组织战评。

 

第二章    战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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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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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评准备工作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知情人、察看现场、观看影像资料、模拟试验等形式,对基本情况、相关数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战评资料。

第八条  战评资料准备。主要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搜集及记录整理,实地测量统计、图表绘制、影像资料收集,灾害现场复原、多媒体课件制作等。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接警调度、气象、灾害对象、灾害影响、灾情变化、参战力量、组织指挥、技战术应用、现场供水和通信、安全防护、协同作战、处置经过、作战成果等。

(二)测量统计。主要包括测量现场重要建筑、设施、部位等数据,统计现场供水、灭火剂(强度、流量及总量)、车辆装备及物资消耗、灾害损失、保护价值等情况。

(三)图表。主要包括现场总平面(立面、剖面)图、力量部署图、供水线路图和各类情况统计表等。

(四)影像资料。主要包括作战纪实录像、现场照片等。

(五)灾害现场复原。主要包括查看灾前图像资料、预案、战斗位置复原、计算机模拟战斗过程等。

(六)多媒体课件。是针对灾情发展、战斗过程等各类战评材料而制作的资料。

第九条  确定参评人员。参加战评的人员一般应当包括参战官兵及司、政、后、防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有参战人员都要对战斗经过进行回顾,并做好回答问题的准备。

第十条  确定主持人、主讲人和点评人。主持人应当由参加组织指挥的单位主要(或者分管)领导担任,主讲人必须由参战单位的总(副总)指挥员担任,点评人应当由具有灭火救援指挥经验的领导或者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确定战评时间、地点。战评时机选择应当按照中(大)队、支队、总队、部局分别在战斗结束后5天、10天、15天、30天内完成的原则确定,并将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提前通知参评人员。

 

第三章    战评实施

 

第十二条  战评的组织形式

(一)凡实施战斗展开的灭火救援战斗,中队都应当组织简要战评;凡符合专题战评条件的战斗,中队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二)凡涉及两个以上中队力量参加战斗的,大队或者支队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凡涉及三个以上中队或者两个以上大队力量参加的战斗,支队必须组织专题战评。

(四)凡发生重大或较大火灾、典型灾害事故和涉及两个以上支队力量参加的战斗,总队视情组织专题战评或者集中战评。

(五)凡发生特别重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特别典型灾害事故和涉及两个以上总队力量参加的战斗,公安部消防局视情组织进行战评。

第十三条  战评的基本程序

(一)察看现场。战评时要组织战评人员察看现场,特别是对战斗现场的方位、建筑结构、道路水源、地形地物和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观看录像。战评中要回放现场原始录像,以便参评人员全面了解战斗过程的真实情况。

(三)介绍情况。主讲人应当详细介绍灭火救援的单位概况、接警出动、战斗意图、力量部署、组织指挥、技战术运用、安全防护、官兵表现及作战成果等情况。

(四)提问答疑。主讲人及有关参战单位介绍完情况后,参评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解答。

(五)分析点评。点评人应当对灭火救援战斗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点评,并提出处置类似灾害事故的对策或者建议。

(六)总结讲评。主持人或者有关方面领导应当对战评情况提出总结性意见,形成战评结论,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战评的基本方法

(一)中队战评。由中队指挥员(值班队长)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班班长评述本班(车)战斗任务完成情况,中队指挥员或者大队领导讲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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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队战评。由大队指挥员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参战中队指挥员评述本中队战斗任务完成情况,大队领导或者支队指挥员讲评总结。

(三)支队战评。由支队指挥员或者支队司令部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参战大(中)队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支队领导或者专家点评,支队领导或者总队司令部参谋长讲评总结。

(四)总队战评。由总队指挥员或者总队司令部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有关参战单位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总队领导或者专家点评,总队首长或者部局战训处领导讲评总结。

(五)部局战评。由主持人或者部局战训处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有关参战单位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方面领导或者专家点评,部局首长讲评总结。

 

第四章   战评应用

 

第十五条  对战评中总结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对问题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勤战斗中指挥失误、失职、渎职、畏缩不前及违反纪律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报请奖惩的集体和个人的材料必须经过总(支)队司令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战评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总结报告(内容、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并报送上级审核、备案。支队级以下各单位的总结报告,应当在战评后5天内上报;总队总结报告,应当在战评后10天内上报。上级单位应当将总结报告及时通报部队学习借鉴。

第十七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要对总结报告、实时记录等战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以备查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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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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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报告的内容、格式及要求

 

    一、文字部分

(一)基本情况

1、单位(部位)的自然情况:单位(部位)名称、地址,地理位置,生产(储存)性质、存放主要物资的名称、数量;建筑条件;消防水源、道路、单位灭火设施情况;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等级,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

2、起火、受理火警、接警出动时间,第一出动到场时间及出动力量,战斗展开时间和扑救时间;调集增援时间、到场时间、到场力量;参战中队、人员、车辆数。

3、起火单位(部位)的建(构)筑物的特点、性质、火灾事故危险性;燃烧面积、物质及名称、数量、生产工艺流程;火灾事故原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抢救人员和保护物质价值。

4、灾情发生时的气象情况:风力、风向、温度,以及对战斗行动的影响程度。

(二)战斗经过 

战斗经过包括从接警到战斗结束的全部活动。陈述的内容顺序可以采取以消防队到达现场的先后顺序,火势灾情发展变化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和战术方法阶段及时间进度,划分战斗片、战斗地段,划分战斗时间段,属地指挥和上级指挥时段等多层次进行叙述的方式。无论何种叙述方式,都必须详细阐明如下内容:

1、辖区中队(或最先到场队)、增援队、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时的火势灾情,现场侦察、侦检及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情况。

2、依据现场灾情的发展变化、参战力量以及其它客观情况,指挥员运用战术、技术措施,战斗总体部署、火场主攻方向和主要方面的选择,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及其成效。

3、进行救人、灭火、破拆、疏散和保护物资及战斗的情况,各阶段组织指挥、采取的技术措施、战术方法及其成效。

4、使用的灭火剂、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车的停车位置、供水及一线战斗情况。

5、现场指挥部决策指挥工作运行情况,防火监督、后勤保障、政治鼓动、

通信联络、新闻发布等工作人员在现场的作用,以及灭火作战计划的运用情况。

6、火势灾情控制、处置完毕的时间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

(三)经验教训

1、对灭火救援战斗中好的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具体述评。

2、分别对受理报警、接警出动、调派增援、灾情侦察、现场组织指挥、技战术运用、现场供水保障、现场通信、后勤保障和指战员在现场的作用及参战官兵伤亡情况等进行述评。

3、总结现场物质燃烧和火势灾情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现场人员装备实力分析,对灭火救援的经验、体会及教训进行归纳,针对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二、图表部分

(一)现场基本情况平(立)面图

可根据单位情况,把涉及燃烧部位、周边水源、毗邻建筑等单位基本情况平面图提供战评参考,同时要把涉灾建筑的立面图、局部的剖面图提供大家参阅,以便大家了解整体概况。图表必须附详细说明。

(二)各战斗段力量部署图

可绘制立体、立剖、侧视、透视分层、平面图,也可以用实物照片代替。对参战力量多、扑救时间长、战术变化多、阵地部署变化大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现场,一图难以囊括全部内容时,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按相对静止时间绘制几张不同阶段的灭火救援战斗图。有灭火救援作战计划的现场应当附作战计划。

图内要把火势灾情发展蔓延和控制、扑灭处置完毕的变化阶段反映出来,应当标清现场的车辆及种类,水带的线路条数,枪(炮)的种类、数量,火势灾情发展蔓延的方向、起火点、燃烧的具体范围、室内充烟面积,气象情况及现场方位。

(三)现场供水图

标清消防车的停车位置、供水线路、水带口径,采用的供水形式,所利用的水源位置、种类、方法及距现场的实际距离,其它水源位置、种类及距现场的实际距离。使用消火栓,应当标清地下管网形状、口径、压力、流量,其它水源应标清存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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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像资料

(一)火灾事故前的影像资料。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单位的影像、图片等原始资料。

(二)火灾事故后的影像资料。主要包括能够反映单位基本情况、起火部位、重点部位、烧毁部位、造成火灾变化的关键部位、保护物资设备等情况的影像资料。

(三)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对整个灭火救援战斗的经过制作成光盘(或者课件),以备在战例分析研讨、防火宣传教育时使用。

七、公安消防部队辖区情况熟悉与实战演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辖区情况熟悉与实战演练工作,打牢执勤备战基础,提升灭火救援科学化水平,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辖区情况熟悉是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履行的战备职责,是为完成灭火救援工作而开展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辖区情况熟悉应当坚持“立足岗位、面向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明确各级值班、执勤人员熟悉内容,严格检查考核,做到应知应会。

第三条  实战演练是以辖区主要灾害事故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对象,根据灾情设定,按照预案或作战流程而组织进行的实地、实景、实装技战术训练。实战演练应当针对演练对象特点,依据等级力量调派,采取预设灾情任务与临机设情导调相结合的方法,检验队伍战备工作、作战行动和技术战术应用水平。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事主官是辖区情况熟悉与实战演练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总(支)队司令部门和大(中)队具体负责本级辖区情况熟悉与实战演练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工、后勤、防火监督部门根据职能予以配合落实各项保障。

第二章  辖区情况熟悉的基本内容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战备职责分工,做到熟悉辖区情况。

(一)总队全勤指挥部指挥人员应熟悉掌握:

1.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主要包括队站、人员、装备数量和灭火药剂储备等情况;

2.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和本级灭火救援预案,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作战力量编成;

3.本级及下级通信组网方式、呼号,主要通信装备器材和实现方式;

4.本级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力量和专家组情况,主要包括人员、装备实力和可调用应急保障物资装备分布、储备等情况。

(二)支队全勤指挥部指挥人员应熟悉掌握:

1.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药剂储备等情况;

2.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本级灭火救援预案,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作战力量编成、指挥调度程序等情况;

3.本级及下级通信组网方式、呼号,主要通信装备器材和实现方式;

4.本级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力量和专家组情况,主要包括人员、装备实力和可调用应急保障物资装备分布、储备等情况;

5.辖区主要交通道路和消防水源情况,缺水地区分布情况及供水方案。

(三)大队指挥员应熟悉掌握:

1.辖区公安消防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包括队站分布、人员实力、装备种类和数量等;

2.本级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和相关专业力量情况,包括人员、装备实力和应急保障物资装备分布、储备等;

3.本级及下级通信组网方式、呼号,主要通信装备器材和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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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辖区重点单位分布情况,主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和本级灭火救援预案,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作战力量编成等;

5.辖区主要交通道路和消防水源情况。

(四)中队指挥员应熟悉掌握:

1.本级执勤战斗实力、主要装备技术性能及作战力量编成;

2.辖区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力量人员和装备实力、联系方式等;

.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水源基本情况;

4.辖区灭火药剂等战勤保障物资装备储备情况;

5.辖区重点单位分布情况,主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及组织指挥程序;

6.本级灭火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建筑结构、使用性质、重点部位、建筑消防设施等。

(五)安全员应当熟悉掌握:

1.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重点部位、易倒塌部位等情况;

2.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电梯、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避难层位置及数量、紧急避险方式和撤离路线等情况;

3.辖区主要灾害的危险特性、引起灾情突变的先兆等。

(六)战斗班长应熟悉掌握:

1.本班人员情况,主要装备技术性能及操作用方法;

2.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

3.辖区重点单位的使用性质、重点部位、建筑消防设施、灭火措施、进攻路线、撤离路线、紧急避险方式和注意事项等情况;

4.本级灭火救援预案内容及作战分工、人员编组情况。

(七)战斗员应熟悉掌握:

1.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消防水池、疏散楼梯、消防控制室

位置;室内消火栓位置和数量、水泵接合器位置和使用方法;进攻路线、紧急避险方式和撤离路线等情况。

2.本级灭火救援预案中个人战斗任务,常见灾害事故处置行动要求。

(八)供水员应熟悉掌握:

1.辖区消防水源情况,主要包括市政供水管网及消火栓、消防水鹤情况(形式、管径、压力、数量等),以及天然水源情况(分布、水量、水质、取水位置等);

2.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位置、压力、管径)、水泵接合器(位置、分区、类型)、消防水池情况(位置、容量、取水方式)等情况。

3.本级灭火救援预案中供水形式、方法和线路。

(九)通信员应熟悉掌握:

1.本级有线、无线通信方式,语音、图像等装备操作要领;

2.辖区交通道路情况和邻近执勤中队辖区主要交通道路情况,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

3.辖区专职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联动单位的联系方式;

4.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联系方法、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内部消防组织以及灾害事故危险性;

5.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灾情信息上报程序及内容要求。

(十)驾驶员应熟悉掌握:

1.辖区交通道路情况,包括宽度、转弯半径、路况、承重、限高等,交通道路不同季节、气候、时段通行情况;

2.邻近执勤中队辖区主要交通道路情况;

3.辖区重点单位地址、行车路线;

4.辖区重点单位出入口位置、消防车通道、举高消防车登高作业面等情况。

5.本级灭火救援预案中车辆停放位置、灭火药剂供给形式和线路以及战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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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车总质量、总长、总宽、总高、最高车速、最小转弯半径、最大爬坡度、接近角、离去角、最小离地间隙等参数。

(十一)战勤保障人员应熟悉掌握:

1.本级战勤保障车辆装备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2.辖区社会保障物资装备储备及联系方式;

3.本级灭火救援预案的战勤保障内容。

(十二)接警调度员应熟悉掌握:

1.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灾情信息上报程序及内容要求;

2.警情受理程序、灾情等级划分、接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辖区各类灾害事故处置作战力量编成;

3.辖区专职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联动单位的联系方式;

4.辖区交通道路情况和邻近执勤中队辖区主要交通道路情况,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

5.辖区主要灾害事故的特点和处置注意事项。

第六条  辖区情况熟悉工作通常按照收集资料、实地踏勘、建立台帐、归档小结等程序组织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应当以实地熟悉为主,按照职责划分进行熟悉,核实情况,做好记录,并注意留存影像资料。

第七条  辖区情况熟悉应贯穿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年度业务训练工作的始终,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每年熟悉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别不少于4家、12家;大(中)队每周至少安排2天辖区情况熟悉,每年将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道路水源等情况全部熟悉一遍。

第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制定年度辖区情况熟悉工作计划,明确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称、岗位人员熟悉内容、阶段划分、检查考核等内容。大(中)队年度辖区情况熟悉工作计划应当报支队司令部门审批、备案,支队年度辖区情况熟悉工作计划应当报总队司令部备案。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单位批准调整。

第九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制定本级辖区情况熟悉手册,总(支)队每年、大(中)队每半年应当对辖区情况熟悉手册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加强日常学习培训,打牢执勤备战基础。

第十条  实地熟悉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如发现消防通道不畅、建筑消防设施缺损、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无法联动等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防火监督部门督促整改。防火监督部门应及时将单位整改情况向辖区执勤中队通报反馈。

 

第三章  实战演练的基本内容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战演练按照组织形式,分为预案演练、无预案演练和综合演练。

(一)预案演练是指针对类型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预案开展的演练。

(二)无预案演练是指预先确定对象和灾情,按照作战流程实施战斗展开,并随机设定情况实施导调的演练。

(三)综合演练是指依据想定情况,综合多个训练课题或多项内容连贯进行的演练。

第十二条  实战演练按照组织层级,分为总队、支队、大(中)队三个层级。

(一)总队级实战演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由两个以上支队力量参加,内容包括:跨区域预案启动、力量调集、编队开进、途中衔接、指挥部设置、战斗展开、现场处置、通信组网、战勤保障等。

(二)支队级实战演练由支队司令部组织实施,由两个以上大(中)队力量参加,内容包括:接警出动、途中命令下达、信息反馈、指挥部设置、战斗展开、现场处置、通信组网、战勤保障等。

(三)大(中)队级实战演练由大(中)队组织实施,一般由所属力量参加,内容包括:接警出动、途中询情、现场侦察、命令下达、战斗展开、安全管理、临时设情、请求增援等。

第十三条  实战演练的工作流程通常包括确定对象、拟制方案、筹备演练、实施演练、结束讲评及总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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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对象。根据辖区灾害事故类型,一般选择有代表性的对象进行演练,提前协调落实演练场地,听取单位有关演练意见,提出需要配合的事宜。

(二)拟制方案。实战演练方案应根据演练对象情况和作战训练需要,设定灾情场景、科目和火警等级,确定导调组织机构、参演力量、实施流程、任务分工和评估要素。总、支、大(中)队的演练方案应由演练组织机构集体研究确定。

(三)筹备演练。实战演练应根据需要布置演练场景,视情组织人员培训,实地检查内、外部情况,划定区域,对可能影响演练组织实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区域和部位采取安全防范或警戒措施。

(四)实施演练。按照火警分级实施等级调派,车辆注意行车安全,保持通信畅通,按照指令实施战斗展开,注意爱护单位设施设备。演练导调人员应当对战斗展开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评判,并结合实际临机设置灾情变化情况,参演力量应当及时作出决策部署和力量调整。

(五)结束讲评。由演练导调人员下达演练结束命令,对参演力量战斗行动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讲评,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车辆归队前,应清点人员装备,清理恢复场地,归队后立即恢复执勤战备状态。

(六)总结归档。演练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演练组织单位应完成演练总结工作,提出工作整改和预案修订的意见,并将演练方案、文字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实战演练要紧贴灭火救援实际任务要求,组织对作战对象进行深入研究,准确掌握内在规律,预先设定可能会发生的灾情、险情,从最困难、最复杂、最不利处出发,有针对性地设置训练科目及内容,做到战训一致,最大限度地模拟真实灾害现场,让参演人员在近似实战的条件下开展训练。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实战演练导调机构,由具有较高业务理论水平、组织指挥能力和实战救援经验的业务骨干或战训中高级技术人员及后勤装备、防火监督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制定想定方案、制定评判细则、组织演练实施、调控演练进程、评估演练成效等任务。

第十六条  实施导调的方式包括手持电台导调、模拟场景导调和人员直接口述导调。

第十七条  演练进程中出现偏离预定方案、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处置规范程序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判定出局、中止演练重新组织或中断行动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总队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实战演练,每次应由两个以上支队力量参加,年度演练对象类型不少于4类;支队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实战演练,每次应由两个以上大(中)队力量参加,年度演练对象类型不少于6类;大(中)队每年应当选择不少于30家重点单位,组织开展不少于60次实战演练。原则上,夜间演练、无预案演练不少于演练总数的30%。因地域等特殊原因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由上级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指标。

第十九条  跨辖区参加演练的单位应留有必要的执勤力量,必要时要调整其他单位的人员车辆到队驻防。参演力量应当保持与本单位的通信畅通,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对辖区情况熟悉和实战演练工作的检查考核,确保执勤战备工作落实。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大(中)队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级或下级单位的辖区情况熟悉和实战演练工作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辖区情况熟悉可采取闭卷考试、随机提问、现场比对、网上答题、视频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熟悉应当以实地考核为主,重点检查各岗位人员应知应会掌握情况。调整变动的值班、执勤岗位人员任职满6个月,必须通过辖区情况熟悉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战演练可采取视频拉动、实地考核、模拟推演等方法,总队、支队实战演练导调评估机构要根据基层部队实战演练训练计划安排,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查考核,重点考核接警力量调度、灾情侦察与研判、决策部署与落实、行动程序、临机指挥、装备调派与应用、安全管理等方面,强化演练评估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明确政工、后勤、防火监督部门职责任务,建立完善保障机制,做好战备思想教育、战勤保障、场地设施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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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将辖区情况熟悉和实战演练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估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指标,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的内容,严格考评标准,及时总结经验,落实奖惩措施,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辖区情况熟悉与实战演练工作实施细则及考评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八、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预案制定工作,夯实战训业务基础,强化官兵实战训练,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灭火救援预案制定是公安消防部队为做好执勤战斗准备而开展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应当贯穿部队年度业务训练工作的始终,合理进行统筹安排,健全完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部队实战能力。

第三条  灭火救援预案制定工作,应当坚持“立足辖区、着眼实战、突出重点、实用高效”的原则,明确岗位人员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事主官是灭火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总(支)队司令部门、大(中)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工、防火监督、后勤部门予以协同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各项保障。

 

第二章  预案内容

 

第五条  灭火救援预案是针对辖区可能发生的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立足保卫对象特点、灾情分析评估和现有执勤力量而预先制定的作战行动方案。根据响应分级、力量编成、指挥层次等实际需要,预案制定分为总队、支队、大(中)队三个层级,分别对应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

(一)总队级预案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结合辖区灭火救援力量和社会联动力量,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灾害事故或重点保卫对象而制定的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涉及增援力量跨地(市、州、盟)进行处置,由总队统一协调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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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队级预案为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支队结合辖区内灭火救援力量和社会联动力量,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灾害事故和重点保卫对象而制定的以类型预案模版为基础的执勤战斗预案,涉及多个大(中)队力量进行处置,由支队统一协调指挥。

(三)大(中)队级预案为大(中)队结合辖区灭火救援力量,针对重点保卫对象所制定的直观、简明、实用的执勤战斗预案,涉及本大(中)队执勤力量参与处置。

第六条  公安消防总队应当根据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需要,制定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对象)基本情况、灾情设定、力量调集、通信保障、战勤保障、力量部署、应急联动及注意事项等,其他要素内容可根据具体制定对象进行增加。

第七条  公安消防支队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灾害事故实际,制定灭火救援类型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灾情设定、处置难点、力量编成、灾情评估、组织指挥、力量部署、处置程序、安全管理、战勤保障、应急联动、通信联络及注意事项等,其他要素内容可根据具体预案类型进行增加。

第八条  公安消防大(中)队应当根据辖区保卫对象情况,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提示事项、消防设施情况、初战展开部署、重点部位情况、相关图像资料、通信联络方式等,其他要素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加。

第九条  预案内容主要以文字、表格和图片形式表述。其中:

(一)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以表格形式表述,其中毗邻情况需在单位总平面图中另行标注。

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可注明简称或俗称。

2.地址位置:具体到门牌号。

3.联系电话:单位值班电话、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4.建筑情况:包括结构、层数、高度、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级,可停车位置、举高车展开位置。

5.功能分区:注明功能分区的面积,描述分区使用性质或工艺流程。企业应注明单位生产、经营、储存物质及装置的情况。

6.毗邻情况:按照方向标明街路名称,是否可停靠消防车辆,是否可停靠举高车辆。

7.行车路线:标明行车路线、行车距离与预计行车时间。

8.重点提示内容:重点部位危险性、处置措施、防护措施等。

(二)单位消防设施情况主要以表格与图片形式表述,其中消防控制室、疏散设施、消防供水系统、消防灭火系统等位置在单位总平面图中标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供水系统位置在标准层平面图、重点部位平面图上标注。

1.消防控制室:标明所在楼层、具体位置及联系方式。

2.疏散设施:以首层疏散出口为准,标明消防电梯、疏散楼梯、避难层、安全出口位置及数量。

3.消防供水系统:写清消防泵数量、流量、泵房位置;标准层消火栓数量、单位内消火栓总数;消防水池位置、容量,是否有地上接口及位置;水泵接合器总数(消火栓接合器数量、自动喷水系统接合器数量)和具体位置。

4.消防灭火系统:写清固定水喷淋冷却系统数量、保护范围;水、泡沫灭火系统数量、位置及储量;气体、干粉灭火系统数量、位置及保护范围。

(三)相关图像资料

1.单位总平面图:标明周边交通道路(含宽度和转弯半径)、毗邻建筑、疏散出口位置、车辆停靠位置、举高消防车作业面、水泵接合器、单位室外消火栓和市政消火栓等信息。

2.标准层平面图:标明室内消火栓、内部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进攻路线、疏散路线等信息。

3.重点部位平面图:根据使用性质及其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重点部位,一般不少于两个,并标明室内(或室外)消火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进攻与紧急撤离路线、战术要点与注意事项等信息。如重点部位选择在标准层,则可与标准层平面图合并。战术要点与注意事项可以备注形式标注。

4.单位周边消防水源分布图:标明单位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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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战斗部署图:根据重点部位设置灾情进行战斗力量部署,总队、支队级预案中战斗部署应根据态势划分不同的阶段。

6.通信联络图表:相关作战力量的呼号表、社会联动力量电话号码表、联络图等。

7.图例标号以《公安消防部队常用标号》为依据,特殊标号由总队统一规定。

8.图片资料存档格式统一使用JPGJPEGGIF等常用格式的图片,大小不应小于300K/张,可根据需求采用三维图、航拍图、设计施工图、效果图等多种形式,应全面客观反映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设施情况。有条件的应补充相关视频资料,供官兵日常熟悉时使用。

9.各地公安消防部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调整、充实预案内容,进行统一规范,提高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  预案制定方法

 

第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求,制定灭火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各级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成立预案制定工作小组,总(支)队成员由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本级预案,并对所属部队预案制定工作进行规范、检查和指导;大(中)队成员由中队人员和大队防火监督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本级预案。

第十二条  预案制定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对象。总队统一界定总队、支队和大(中)队预案制定的对象和类型范围。各级预案制定单位应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类型、分布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确定本级预案制定范围、类型和对象,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单位备案。如预案制定对象在本轮制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制定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上一级单位备案。

(二)实地调研。结合辖区情况熟悉与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对预案制定对象进行实地调研,防火监督人员主要负责收集对象基本情况及相关图像资料,战训部门及中队人员主要负责熟悉与核实相关情况资料。

(三)评估制定。对制定对象可能发生的各种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重点部位,确定作战力量编成、处置程序和技术战术措施,制定本级灭火救援预案。

(四)检验修订。通过想定作业、网上推演、实地熟悉、实战演练、装备测试等方法,检验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实用性,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五)审核备案。预案制定或修订后,应当由本级军事主官审定,并报上一级单位审核备案。

(六)预案更新。各级预案制定单位在辖区情况熟悉或防火业务办理时,如发现预案制定对象情况变更,应在发现变更情况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有预案进行更新调整,并报上一级单位审核备案。

 

第四章  预案管理与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灭火救援预案应以数字化预案形式录入灭火救援指挥系统,也可输出纸质文本进行活页设计并做防水处理,随车配备。总队、支队、大(中)队应在全勤指挥部通信指挥车、作战车辆上,配备具备数字化预案查询功能的移动终端(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便于战时查阅。

第十四条  在原有灭火救援预案的基础上,总队每年应当制定或修订不少于4份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支队每年制定或修订不少于8份类型灾害事故灭火救援预案,大(中)队每年制定或修订不少于30家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确保每3年完成所有预案的修订工作。原则上,每年预案制定或修订对象应有所区别,重点单位若无调整应当及时更新、修订现有预案内容,报上一级单位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总队级预案每年2月底前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支队级预案每年1月底前报总队审核,2月底前批准下发支队执行;大(中)队级预案每年12月底前报支队审核,次年2月底前批准下发大(中)队执行。各级审核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预案应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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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队、支队应当成立专项检查考核组织机构,成员应有不同岗位业务骨干和战训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预案论证审核,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采取实地考核、视频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灭火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检查指导。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大(中)队每月对所属部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遇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时,应当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将灭火救援预案制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估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指标,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内容,严格考评标准,注重工作实效。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明确政工、后勤、防火监督部门职责任务,建立完善保障机制,做好战备思想教育、战勤保障、单位协调等工作,确保灭火救援预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总结和推广灭火救援预案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出台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工作实施细则及考评标准,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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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安消防部队119接处警规程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接处警工作,及时、准确受理警情,科学、有效调度指挥,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中)队的警情受理,其他消防队伍的警情受理也可参考该规程。

第二条  119接处警是指119消防指挥中心(消防中队通信室)接警调度员通过各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和其他灾害的报警,及时、科学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全面、准确收集警情信息,实用、有效地辅助决策指挥。

第三条  警情受理的范围

在警情受理工作中,通常将警情类型分为火警和应急救援两大类,具体按照《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条  接警方式可按照接警区域的划分分为:分散接警、集中接警、集中接警结合分散接警三种方式。

第五条   接警要素主要分为基本要素、必要要素和分类要素三种。

(一)基本要素

基本要素由地址和警情类别组成,当确定警情为火警和应急救援时,接警员在掌握准确地址的前提下,按照规定调派首批力量赶赴现场。

1)地址:主要包括地、市、州、盟、县、区、旗、镇、街道、乡、村、队、组等行政区,路名、门牌号码、地域名称,单位名称或附近标志性建筑,路灯、高架、地铁的报警标识号及经纬坐标等。

2)警情类别:分为火警、应急救援。

火警具体分为普通建筑火警、高层建筑火警、地下建筑火警、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火警、人员密集场所火警、特殊场所火警、带电设备\线路火警及其它火警。

应急救援分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自然灾害事事故、公共突发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群众求助及其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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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要素

必要要素一般在明确地址和灾害类型之后询问,并迅速补齐首批力量。必要要素包括人员情况和灾害对象。

1)人员情况:受灾遇险人员的状态、位置、数量和伤亡程度。它直接决定了灾害等级和调派力量的种类与数量,警情受理中必须及时询问该要素。

2)灾害对象:发生灾害的目标事物,通常以灾害场所的类型或燃烧物质的名称来表达。灾害对象主要包括居民住宅、一般单位、饭店、酒店、宾馆、学校、网吧、影剧院、商场、商务楼、石油化工装置、油气化学储罐、危险化学品、桥梁、隧道、在建工程建筑、改建工程建筑、大跨度厂房、露天堆垛、地铁、船舶、列车、飞机、机动车等。

(三)分类要素

消防指挥中心在火灾和灾害事故的警情受理中调派首批力量后,应继续询问报警人更具体更详细的灾害信息。分类要素通常在首批力量调派之后询问,并以此主动调派增援力量,为顺利完成灭火救援任务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  警情受理程序由询问、判断、确定、处理和跟踪组成。

(一)询问。其方法可以分为问候与引导、询问与倾听、安抚与疏导、打断与压制和记录与提示。

1)问候与引导。通常由接处警系统自动进行或由接警员人工进行。问候是明确报警电话、规范接警用语、缓解报警情绪、提升消防形象的语言。一般为“消防,请讲”、“这里是消防报警台,请讲”等。引导是接警员引领报警人快速明确灾害信息的语言。一般为“请您报清地址”、“是否有人员被困”、“出现明火还是烟雾”等。问候与引导的方法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到用语规范,简明清晰。

2)询问与倾听。接警员要把握询问要素,边询问边记录,专注耐心地倾听喊叫声、爆炸声、报警人语气或语速等语音环境,对周围情况准确做出判断。

3)安抚与疏导。告知报警人“您别急,消防车辆已派出,我现在所问问题不影响消防车辆过来,请您配合一下!”、“同志,你现在听我说,请您别着急,你把地址告诉我,我才能把消防车派过来!”等,不断重复,直至稳定住报警人情绪。

4)打断与压制。当常规的安抚语言无法引导报警人按照正常思路进行问答,那么接警员应当果断震慑对方,增强语言压制力,占据话语的主动权,让报警人跟着接警员的思路走,做到一问一答,直至顺利完成受理工作。

5)记录与提示。接警员要及时准确地将报警内容输入到计算机中或填写到接警单上,并启动录音录时等相关设备。记录内容要简明扼要、完整规范。

在警情受理中,接警员应适时提醒报警人注意安全、辅助自救、路口接迎。例如,告知报警人“同志,若可以撤离,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撤离到安全的区域。若无法逃离现场,请您千万注意自身安全,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的同时,同湿棉被或打湿衣服盖住身体,匍匐低姿态移动等方法,确保自身安全。在阳台摇动衣物或手电,大声呼救”,“请您在路口或明显位置等待并指引消防车辆”等。

(二)警情判断。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类型、灾害地址、调集力量、车辆种类、增援力量、指挥力量、联动力量等。

(三)警情确定。明确肯定警情的性质、要素和规模。

1)警情性质的确定。依照消防法定职责和警情受理范围,对警情种类进行的判断。

2)警情要素的确定。一方面在询问的过程中,通过复述警情要素来核对灾害情况;另一方面在报警电话挂断后,应继续通过手机报警定位、图像监控、回放录音、回拨报警电话或受理后续重复报警等途径核对警情,确保警情信息的准确和详实。

3)警情规模的确定。内容为被困及伤亡人数、灾害类型、受灾面积、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四)警情处理。消防指挥中心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将重大警情报告上级消防指挥中心和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向上级消防指挥中心电话报告灾情的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情况及参战力量等基本信息。对于重大火灾等情况,要确定专人搜集信息,随时与上级消防指挥中心保持联络,做好后续信息的催报、补报工作。

(五)跟踪。消防指挥中心要及时对处置时间长、参战力量多、人员伤亡大、灾害面积大、领导有批示、指示的重大警情,进行不间断的信息追踪,直至整个作战行动结束。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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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接警调度员必须在119火警电话铃声响起3声内接听电话,要文明礼貌,语言规范,并用普通话告知报警人所拨打的电话。(如:您好,这里是119指挥中心,请讲。)

第八条  接警调度员要首先询问警情的基本要素:地址和警情类别,初步判定火警和灾害事故级别,按照等级调派要求,迅速调派首批力量赶赴现场。

第九条  接警调度员在调派首批力量赶赴现场后,要继续询问详细地址和灾害类型、有无人员被困、燃烧物质、火势等现场情况,确定火警和灾害事故级别,按照等级调派要求,第一时间补齐力量赶赴现场。

(一)普通警情即一级、二级火警,按照等级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后,接警调度员要将行车路线、现场情况和处置要点告知参战中队指挥员;

(二)重要警情即三级(含三级)以上火警,接警调度员和备勤人员要全部到位,按照职责分工调派全勤指挥部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继续询问现场警情,通过视频、网络等手段收集相关警情信息,向参与处置相关人员发布警情信息、作战提示,做好上传下达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首批力量到场前,接警调度员要继续询问报警人或回拨报警人电话现场情况,或通过网络、视频监控等手段了解警情,及时告知参战中队指挥员。根据掌握警情信息或领导指示,及时调整火警等级,调派力量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 首批力量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若需要增援,接警调度员要及时调派增援力量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全勤指挥部及相关领导,并向增援力量发布警情信息、行车路线、现场情况、作战提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  调度方式

(一)集中调度

由消防总(支、大) 队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集中组织实施,基本职责:对外完成接警任务;对内实施调度指挥。

(二)独立调度

由消防中队的通信室独立组织实施。值班通信员受理灾害事故报警后,如果确定灾害事故地点属本中队辖区内的,应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并向执勤的

中队指挥员和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同时,保持与现场的通信联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按中队现场指挥员的要求及时请求增援,直至灭火救援战斗行动结束。待中队出动力量归队后,向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报告归队时间。

(三)集中调度结合独立调度

集中调度结合独立调度是上述两种调度方式的组合。采用集中接警的,消防调度按前者方式组织;采用分散接警的,消防调度按后者方式组织,但必须在中队力量出动后的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调度方法

(一)按照掌握的报警信息调度。

1、一般单位、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或灾害事故时,调度指挥中心可首先调派责任区消防中队的力量;

2、消防重点单位或地区发生火灾或重大灾害事故时,已制定预案的应按预案调度第一出动的力量;没有预案的应根据报警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加强第一出动的力量;

3、为保证灭火战斗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二)按照灭火救援预案调度。根据灭火救援预案针对灾害事故的不同类型、发生的规模和危害,以及保卫对象的特点,设定的处置力量进行调度。

(三)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调度。受理火警并完成第一出动调度工作后,火警处理情况应立即报告当日值班总队、支队(大队)指挥员。指挥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对情况的判断,有时可能要求增调相应的消防力量,如调集专家、灭火剂、战备物资等赶赴现场。调度人员应无条件地按照指挥员指示,立即发出增援指令。

(四)按照灾情变化调度。第一出动调出后,在其到场之前根据收到的后续火警报告,或了解的情况。当判断调出的第一出动力量不足时,应主动进行调整补充。

(五)按照现场指挥员的命令调度。按现场指挥员要求,根据平时规定的增援顺序或就近调集的原则立即发出调度指令,不能迟误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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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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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消防调度的要求:加强首批、力量适度;审时度势、增援迅速。

第十五条  接警调度员要实时了解现场是否有人员被困、是否存在爆炸、坍塌危险等相关警情,并及时告知现场指挥员。

第十六条  接警调度员要适时向参战人员提供现场水源分布情况,发布扑救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现场的需要,调派辖区中队到场的同时,要及时通知公安、交通、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相关社会力量到场参与处置。特殊警情的,要根据其特点,按照领导指示调集其他执勤力量或社会联动力量到场处置,同时要报告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接警调度员接到现场指挥员处置结束后,要做好相关记录,报告相关人员,并提醒参战中队注意安全。对于重要警情要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增援请求时,要立即向上级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报告值班领导或全勤指挥部,按照命令或指示调派力量出动。情况紧急的,可边出动边报告。

第二十条 参战力量在出警途中遇到其他警情或发生交通事故,接警调度员接报后要立即调派其他中队赶赴现场,并报告全勤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  接警调度员要做好接警、调度、增援、到场、结束等时间记录以及重要警情时间节点表。建立接处警资料档案,包括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重要警情时间节点表、重要警情信息收集和发送内容、警情统计分析、装备管理维护登记表等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分类存档,便于查阅。

第二十二条  接警调度员要做好日常信息资料的收集,应建立作战资料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资料库、灭火救援力量资料库、中队灭火作战预案、各社会联动单位数据库、道路水源数据库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此不相符合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九、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编成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规范化建设,推动编成化作战模式,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和《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调派指导意见(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灭火救援作战编成工作遵循“立足实际、贴近实战、灵活实用”的原则,按照“任务编组、车辆编队、作战编成”的思路,科学编配人员和装备,规范力量调度和战斗展开,着力提升部队灭火救援实战效能。

 

第二章 执勤中队人员和执勤车辆配员

第三条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执勤中队消防车辆基本配备情况,应按照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一级消防站不少于30人、二级消防站不少于25人的标准配备执勤战斗人员,小型消防站根据执勤车辆配备执勤人数。

执勤中队现役人员不足的,应通过征召政府专职消防员补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单编”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和人员配备不低于二级消防站标准。

第四条  执勤消防车人员原则上应按车辆额定乘员数进行配备。

(一)水罐(泡沫)消防车(主战消防车)一般配战斗班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4-5名。

(二)抢险救援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防化洗消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一般配战斗班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3-4名。

(三)举高喷射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重型水罐(泡沫)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排烟消防车、供气消防车、油料消防车、器材消防车、涡喷消防车、细水雾消防车等其他消防车辆一般配战斗班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1名。

中队指挥员根据值班和出动实际情况乘车。现场通信员、安全员、文书、摄像员指定相关指战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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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水罐(泡沫)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登高类消防车、重型水罐(泡沫)消防车等随车器材应达到《执勤消防车随车器材配备标准》,其他车辆按照作战需要配备相应的装备。随车器材应按照利于实战、方便取用的原则进行模块化放置,分工保养,推行装备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任务编组与作战编队

第六条 作战编队

执勤大(中)队应按照执勤车辆功能编定不同的作战编队。作战编队一般由2辆消防车组成,明确主攻和辅助车辆,保障性编队根据实际可以1辆消防车组成。

 普通中队一般编灭火、供水、举高、抢险四种基本作战编队;特勤中队在普通中队基本作战编队的基础上,应增编防化、照明、排烟、搜救犬等专勤类作战编队;战勤保障大队主要编供气、器材、油料、餐饮等保障编队。

第七条  任务编组

根据作战编队任务定位,各编队应编定相应的作战任务小组,以适应火场作战任务的需要。作战任务小组一般为灾情侦察(侦检)组、灭火组、破拆救人组、供水组、警戒组、救援组、排烟组、照明组、洗消组、搜救组等,每个小组24人。

第八条 普通中队基本作战编队及任务编组模式。

(一)灭火编队:由1辆水罐泡沫消防车、1辆水罐(泡沫)消防车组成,配14人,设侦察组、灭火组、破拆救人组、供水组、警戒组等战斗小组。

(二)供水编队:由1辆重型水罐(泡沫)消防车、1辆中型水罐消防车组成,配10人,设供水组等战斗小组。

(三)举高编队:由1辆举高类消防车,1辆重型水罐(泡沫)消防车组成,配6人,设救援组、灭火组、供水组等战斗小组。

(四)抢险编队:由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1辆水罐泡沫消防车组成,配13人,设侦检组、救援组、灭火组、机动组等战斗小组。 

第九条 特勤中队作战编队及战斗编组模式。

特勤中队在普通中队基本作战编队的基础上,还应编以下作战编队:

(一)防化编队:由1辆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和1辆水罐消防车组成,配13人,设救援组、洗消组等战斗小组。    

(二)照明编队:由1辆照明消防车组成,配3人,设照明组等战斗小组。    

(三)排烟编队:由1辆排烟消防车组成,配6人,设排烟组等战斗小组。    

(四)搜救犬编队:由4条搜救犬和1辆搜救犬运输车组成,配6人,设搜救组等战斗小组。

 

第十条  战勤保障大队主要作战编队及战斗编组模式。

(一)供气保障编队:由1辆供气消防车,配3人,设供气保障组等战斗小组。

(二)器材保障编队:由4辆器材消防车组成,含防护模块、抢险模块、防化洗消模块、灭火剂(泡沫、干粉)模块,配12人,设器材保障组等战斗小组。

(三)油料保障编队:由1辆油料消防车组成,配3人,设油料保障组等战斗小组。

(四)餐饮保障编队:由1辆餐饮消防车组成,配6人,设饮食保障组等战斗小组。

第十一条  作战编队原则上在一个中队内进行组合,特殊情况也可根据所配车辆灵活进行调整组合;每个编队应有1名中队干部随车指挥。

 

第四章 作战单元

第十二条  针对不同类型灾害事故特点,支队应编定类型灾害处置作战单元。作战单元由多个作战编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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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类型灾害事故作战单元编成模式。

(一)高层建筑火灾作战单元:由1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1个举高编队、1个供水编队至少8辆消防车组成。

(二)地下建筑火灾作战单元:由2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1个供水编队至少8辆消防车组成。

(三)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作战单元:由1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1个举高编队、1个供水编队至少8辆消防车组成。

(四)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作战单元:由1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1个举高编队、1个供水编队至少8辆消防车组成。

(五)仓储类场所火灾作战单元:由2个灭火编队、1个举高编队、1个供水编队至少8辆消防车组成。

(六)化工火灾作战单元:由1个举高编队、1个灭火编队、1个供水编队、1个防化编队至少8辆消防车组成。

(七)应急救援作战单元:由1个灭火编队、2个抢险编队共6辆消防车组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另增派1个防化编队。

(八)远程供水作战单元:由3个供水编队或1套远程供水系统组成。

(九)保障单元:由1个供气保障编队、1个油料保障编队、4个器材保障编队组成。

(十)通信单元:由静中通通信指挥车或动中通通信指挥车携带相关通信器材组成。

第十四条  各支队还应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和人员、装备实际,编定本地区典型灾害事故处置编成和分战区动态灭火救援圈作战编成。

第十五条  各支队针对石油化工企业重大灾害事故处置和跨区域增援需要,按照《石油化工灾害事故处置编成标准》,分别组建轻型和重型石油化工救援编队模块,并落实《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石油化工灾害事故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

地震救援按照《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处置较大以上地震灾害跨区域救援预案》执行。

 

第五章 调度与展开模式

第十六条  调度模式

(一)判定为一级火警或一级应急救援的警情由执勤中队调派1个灭火或抢险编队出动。

(二)判定为二级火警的由执勤中队调派2-3个编队出动。

(三)判定为三级火警和二级应急救援的,由支队调派1个相对应的类型灾害作战单元到场处置。根据现场作战需要调集相应的编队进行增援。

(四)判定为四级火警和三级应急救援的,由支队调派2个相对应的类型灾害作战单元到场处置。根据现场作战需要调集相应的编队进行增援,并通知当地政府及相关联动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

(五)判定为五级火警和四级应急救援的,由支队调派3个相对应的类型灾害作战单元和多个相应的作战编队到场处置,通知市政府及相关联动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总队根据作战需要调集相应作战单元跨区域增援。

    (六)总队接到部局命令进行跨总队增援时,由总队根据情况调集支队相应的作战单元组成增援模块进行增援。

    第十七条 跨区域调集作战力量时,所调集的力量不宜超过该队力量的40%

第十八条 展开编成

(一)灭火编队:以救人控火为主。现场水源充足时,所有车辆同时占据水源,首车重点开展侦察、破拆救人等战斗行动,灭火组出3-4支水枪掩护,供水组负责现场供水,警戒组负责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现场水源不足时,首车靠近火场实施侦察、破拆救人、灭火等战斗行动,二车占据1处水源向首车供水,两车出2-3支水枪或1支水炮控火。

(二)举高编队:以内外夹攻的形式展开战斗。举高消防车负责外部救人、灭火,重型水罐消防车向举高消防车供水。

(三)供水编队:根据消防水源类型、分布,以及供水距离等情况,采取直接、接力、运水等方式向本中队灭火、举高、救援等编队内车辆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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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抢险编队和其他编队:围绕救生、排险等任务展开战斗。抢险救援、防化、排烟等特种消防车主要负责防护、侦检、警戒、救人、破拆、排烟、照明、堵漏、洗消等作战任务,编队内的水罐消防车根据任务需要,占据水源,设置水枪(炮)阵地掩护救援小组作业。

第十九条 支队级类型灾害事故处置作战单元到场后,根据战斗任务自成作战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总队司令部战训处负责解释。

   

十、全省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秩序,牢固树立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意识,强化战斗作风养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行动以《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为依据,严格现场规范操作程序,落实灭火救援安全措施。

第三条  执勤中队应及时收集整理灭火救援行动相关资料,建立灭火救援行动案卷。

第四条  各单位要将规范灭火救援作战秩序纳入日常教育、检查、督察、评比内容。

 

第二章    接警调度

第五条  支队指挥中心必须随时保证有1名干部和2名接警人员值班,中队值班室必须随时保证1名接警人员值班。

第六条  应安排懂业务、懂当地语言的人员担任接处警工作。接警人员受理报警时应做到用语文明、规范,信息记录详细、准确,同步启动录音记时等设备。在确认灾害地点和灾害种类后,应立即向辖区中队发出出动指令,并按规定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不间断地向出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总、支队指挥中心和执勤中队调派力量时,应根据灾害事故特点和处置需要,按作战力量编成实施等级调派,第一时间调派足够力量到场处置。

第八条  大队值班首长应随警出动,中队必须有1名主官随首批力量出动。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应立即出动。

第九条  根据灾害性质和处置需要,及时调集社会联动力量和相关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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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救援专家组成员到场协助处置。

第十条  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应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调度,明确职责任务,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

第十一条  接到辖区外的报警或增援请求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指挥中心报告,按照命令出动;紧急情况下,可边出动边报告。

 

第三章  车辆行进与停靠

第十二条  消防车辆出动应选择最佳行车路线,编队行驶、保持车距、确保安全;遇复杂路段、恶劣天气时应注意路况和行车条件;通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注意限高、限重及障碍物等情况。

第十三条  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遵守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在特殊时段、路段或远距离增援时只开警灯不鸣警报器,遇交通受阻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使用警报器,不得超速、抢道、逆行、强行超车等。

第十四条  赶赴现场途中,指挥员应再次确认事故地点和行车路线,掌握现场情况,明确战斗分工,强调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消防车出警途中遇到交通堵塞时,应视情改变行车路线;无法改变行车路线时,应及时报告中队值班室、支队指挥中心,重新调派力量从不同路线赶赴现场。

第十六条  消防车到场后,应与着火建筑或事故点保持安全距离,并预留增援车辆的通行和停靠位置。

第十七条  遇大型灾害现场,需长时间作战时,应在接近现场、相对安全、便于回车的位置设置增援车辆停靠区,增援车辆和社会相关联动车辆未接到直接参战命令前,应集中在停靠区待命,随时做好投入战斗的准备。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安装火星熄灭器;扑救具有爆炸、泄漏、喷溅、轰燃、坍塌、坠落等危险场所火灾时,车头应朝撤离方向。

 

第四章  现场着装

第十九条  指战员必须按规定要求着装和佩戴职务标识,各级指挥员必须带头执行。

第二十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时,总队党委常委、支队军政主官必须着黄色长款灭火救援指挥服,穿灭火防护靴,戴消防头盔(红色);总、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及总队党委常委、支队军政主官以外人员必须着黄色分体式灭火救援服。

第二十一条  火灾扑救时,大、中队指挥员、战斗员、安全员、通信员、摄(录)像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必须着全套灭火防护服,戴消防头盔(指挥员红色,其他人员黄色),系消防安全腰带,戴消防手套,佩戴式防爆照明灯等防护装备。

第二十二条  着灭火防护服进入火场内部时,应竖起衣领,并使之与头盔的披肩重合以保护颈部;应佩戴好消防手套,并扣好拇指扣使之与袖口重合;应将裤脚套在灭火防护靴外,并与靴体形成部分重叠;应佩戴灭火防护头套,下拉消防头盔防护面罩;应紧扣防护服所有的部件,包括拉链和粘扣带。

进入着火建筑内部侦察、内攻、搜救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开启消防员呼救器(方位灯),携带消防轻型安全绳、消防腰斧等基本防护装备。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援时,大、中队指挥员、战斗员、安全员、通信员、摄(录)像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必须着抢险救援服或灭火防护服。着抢险救援服时,应戴抢险救援头盔,穿抢险救援靴、戴救援手套等防护装备。

涉水救援时,必须着水域救援服,使用消防专用救生衣、水面漂浮救生绳进行保护;潜水救人时,必须着潜水装具或水域救援服;严禁着灭火防护服和抢险救援服涉水、潜水作业。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在消防车内常备一套灭火防护服,出警时可着制式常服或迷彩作训服,穿反光背心,不得着体能训练服、背心和其他便服,不得穿拖鞋驾车;进行供水、举高等作业时,必须戴消防头盔,系消防安全腰带;直接灭火或抢险救援时,必须按战斗员要求着装。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灭火救援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经允许进入现场的媒体记者需进入现场时,应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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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动往返途中,司乘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严禁有袒胸露背、披衣散扣等不文明行为。

 

第五章  组织指挥

第二十七条  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在未全面掌握现场情况之前,可授权指挥。现场指挥权移交后,应及时通报上下级指挥员,告知姓名与职务以及指挥部位置。

第二十八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现场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实战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把控能力强的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长应排除外界干扰,把握现场指挥主动权,坚持科学决策、高效指挥。

第二十九条  在确认着火建筑内部有人员被困,且无倒塌、爆炸等危险时,应当全力组织内攻救人。

第三十条  火灾扑救时应正确选用灭火剂,提高灭火效率,最大限度保护财产,减少水渍损失。在处置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时,必须在全面掌握物品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下,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正确选择灭火剂和进攻路线,严格落实等级防护措施,严禁盲目采取灭火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有可能出现爆炸、泄漏、倒(垮)塌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必须提前明确紧急撤离信号,并明确紧急撤离路线和集结点,严禁在没有紧急撤离方案的情况下组织进攻。

现场参战人员遇突发情况需紧急撤离时,应迅速撤离并向现场指挥员报告,现场指挥员应果断下达撤离命令,发出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清点人员。全勤指挥部、大队、中队和各级指挥员、安全员应配备紧急撤离信号器材。

第三十二条  长时间作战时,应在事故附近安全区域设置休整区,配备饮用水、干粮或饭菜,保障参战人员能及时补充体力。参战人员应在休整区域内更换个人防护装备或休息,岗哨人员要防止外部人员、媒体记者随意进入。

第三十三条  灾害事故处置完毕撤离现场前,应确认参战人员是否全部在位,被困人员是否全部救出,险情是否全部排除,装备是否全部收整。

第三十四条  出动途中火灾熄灭或警情解除时,经支队指挥中心向报警人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确认,明确无需到场后方可命令部队返回。

 

第六章  战斗纪律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参战人员要精神饱满、紧张有序,按照战斗编成和灭火救援程序展开战斗。

第三十六条  严禁私拿、随意损坏公私财物,借用群众物品要归还,损坏的应按价赔偿。疏散的贵重物资、重要资料应有专人看管,及时交付给物主,或移交给公安民警、当地村(居)委会管理人员,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七条  参战人员必须谨言慎行,保持良好军人形象,严禁在现场有吸烟、嚼槟榔、衣着不整、嘻笑打闹、玩手机、自拍、听音乐等失范行为。

第三十八条  疏散、劝离围观群众时,应用语文明,不得推搡、谩骂群众,不得使用水枪驱赶群众。车泵、分水器泄压时,应提醒近距离的群众避让;严禁将水枪交给非战斗人员掌控。

第三十九条  遇有群众情绪激动、言语辱骂或围攻情况时,要保持冷静和克制,力避事态扩大,及时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与群众发生争执。

 

第七章  信息上报

第四十条  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跨度大空间建筑、文物古建筑、大型商市场、大型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火灾,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地震、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等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应在发出出动指令后1分钟内向支、总队指挥中心电话报告。

第四十一条  执勤中队和支队全勤指挥部出动时,应明确专人负责向上级指挥中心报送信息,及时、主动反馈出动力量、现场情况、作战部署及各阶段进展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支、总队指挥中心应实时收集和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包括参战力量、作战部署、阶段性战斗成果、上级指挥员和地方领导下达的命令和指示、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等,按规定编报《值班信息快报》。

第四十三条  应与公安、应急等部门畅通信息渠道,涉及灭火救援和其他“涉消”信息的发布、上报应提前沟通,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第八章  现场通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指战员应通过手持电台进行通信联络,使用规定信道,遵守“先听后发”原则。指挥员下达指令或领受任务时不得随意插话,严禁占用电台聊天或谈论与灭火救援行动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灭火救援行动中,战士不得携带手机,干部严禁使用手机。确需通过手机进行沟通联系时,应由现场通信员或指挥部指定人员,在指挥车内或建筑内相对隐蔽的场所使用,避免群众、媒体产生误解。

第四十六条  上级领导和指挥中心不得越级指挥,不得打电话干扰现场指挥。如需了解现场情况应通过指挥中心或现场通信员进行询问,现场指挥员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应主动向指挥中心反馈现场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全勤指挥部出动时,通信指挥车和应急通信保障分队应遂行出动,携带应急通信设备,及时与支、总队指挥中心进行图像、语音对接。

第四十八条  总、支队信息通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现场通信规则,规范现场通信秩序。

 

第九章  宣传报道

第四十九条 落实《湖南省消防部队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办法》和《湖南省消防部队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权威的相关信息。凡是有可能引起媒体关注、炒作的灭火救援行动和“涉消”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协调相关宣传部门提前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第五十条 向媒体提供的现场图片、视频和有关文字材料,必须经现场指挥部或本级主要领导严格审核把关,严防有损消防部队形象、质疑灭火救援行动等情况出现。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严禁媒体记者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进行采访报道。

第五十一条  参战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凭个人主观臆断发表涉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敏感信息。严禁将灭火救援现场图片、影像和有关信息在个人微博、微信、QQ空间公开发布。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二条  总、支队建立灭火救援作战秩序督察制度,及时发现、通报、纠正灭火救援行动中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在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行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记报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纪律,出现纪律松弛、行为失范、安全防护不到位等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功评奖资格,并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予以相应处分;因指挥不当、措施不利造成官兵伤亡或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一律视为行动失败,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2004318日下发的《湖南省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行动要则》和2012824日下发的《湖南省消防部队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着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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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全省消防部队灭火与应急救援全勤指挥部

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和指挥水平,规范灭火与应急救援全勤指挥部(简称全勤指挥部)工作秩序,充分发挥全勤指挥部在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组织指挥效能,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结合全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勤指挥部是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有效处置较大以上灾害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

第三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全勤指挥部分为总队全勤指挥部和支队全勤指挥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设值班首长、指挥长、作战值班员、行政值班员、通信值班员,各岗位同时安排备勤人员。支队全勤指挥部全年设带班首长;二级以上战备、节日期间,总队全勤指挥部设带班首长。

第五条  总队全勤指挥部带班首长由总队军政主官轮流担任;值班首长由带班首长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轮流担任;指挥长由各部门副职、机关政治协理员轮流担任;作战值班员由作战训练处、警务处、专职队指导处干部轮流担任;行政值班员由作战指挥中心干部轮流担任;通信值班员由信息通信处干部(高级士官)轮流担任。

支队全勤指挥部带班首长由支队军政主官轮流担任;值班首长由带班首长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轮流担任;指挥长由具有丰富灭火救援指挥经验的正营职以上(含)干部(含技术干部)轮流担任;作战值班员由具有3年以上灭火救援

指挥经验的干部轮流担任;行政值班员由机关干部轮流担任;通信值班员由经验丰富的接警调度员、通信指挥车驾驶员(操作员)担任。

第六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根据干部任职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七条 日常值班职责

值班首长职责:负责督促所属消防部队做好战备工作,督促全勤指挥部按规定落实职责,按要求率全勤指挥部赶赴灾害现场。

指挥长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值班首长的命令、指示,接受战备中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协助值班首长检查战备值班制度落实情况,掌握部队执勤战备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作战值班员职责:负责协助指挥长掌握所属部队执勤战斗实力和执勤动态,及时处理和回复基层执勤工作相关事宜,并向指挥长、值班首长报告;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组织落实重大执勤活动的力量调度。

行政值班员职责:负责接收上、下级通知、请示、报告等行政事宜,并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全勤指挥部出动后,兼任作战值班员职责,并与现场保持联络提供信息支持,及时收集掌握部队出警动态和现场情况,汇总上报灭火救援相关信息。

通信值班员职责:负责作战指挥中心接处警系统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并保持通信指挥车及随车装备完整好用。

第八条  遂行指挥职责

总(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作战值班员、通信值班员,按规定遂行出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当日值班首长担任总指挥,履行下列职责:

全面掌握现场情况,调集作战力量,协调地方政府与联动单位,向灭火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确定总体作战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调安全防护措施,提出战勤保障要求,下达作战命令。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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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全勤指挥部指挥长遂行出动时,担任作战指挥,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现场侦察,向总指挥提供具体作战方案,绘制现场作战图表,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组织完成作战任务,掌握现场参战力量和战斗进展,组织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领受上级命令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清理移交现场,适时组织战评。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作战值班员协同配合指挥长完成作战指挥任务。

各级通信值班员担任火场通信员,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维护现场通信秩序,传达火场总指挥的指令,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九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日常办公设在作战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各级全勤指挥部应配备值班场地,并配齐相关车辆、器材装备。

第十条  各级全勤指挥部实行周期值班制,春节、国庆假期单独排班。

第十一条  作战值班员和行政值班员在作战指挥中心值班,其他值班人员不得离开机关营区,备勤人员不得离开市区。全勤指挥部出动后,行政值班员应迅速通知备勤人员接班,并在备勤人员到岗前兼任作战值班员职责。

第十二条  二级战备时,指挥长、作战值班员、行政值班员和通信值班员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一级战备时,值班首长、指挥长、作战值班员、行政值班员和通信值班员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

第十三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换班时,交接班所有值班人员应于当日上午8时在作战指挥中心进行交接班,由交班指挥长对值班情况进行讲评,对相关值班事项进行交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四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值班指挥长应每日对本级和所属部队值班人员进行不定时点名,确保各级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五章  遂行作战

 

第十五条  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全勤指挥部按照《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调派指导意见》确定灾害等级实施调度,并按要求遂行出动指挥。总队全勤指挥部接到支队的灾情报告后,按要求出动指挥。遇特殊灾害事故,总(支队)全勤指挥部根据首长指示出动指挥。

第十六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接到出动命令后,应携带相关装备在5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集结,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备勤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作战指挥中心或按命令到达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灾害现场后,应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按照全勤指挥部遂行指挥职责进行组织指挥。两个以上支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授权指挥。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应由总指挥员命令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行政值班员组织作战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要求通知相关人员到场。

第十九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应明确专人负责与作战指挥中心保持联络,并按照《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灭火救援信息报送工作规定》要求,及时收集报送相关灾害事故信息。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要重视培养优秀的灭火救援指挥人才,建立健全相应的灭火救援人才任用机制。总队每年发文对全省灭火救援全勤指挥部人员进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  总队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实地考核与远程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支队全勤指挥部工作进行考核。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坚守岗位,灭火救援出动缓慢、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人员,总队每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支队全勤指挥部工作考核结果和通报情况一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二条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法定节日值班应安排补休。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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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外出执勤、演练,设备故障,值班人员临时更换等事项,需向值班首长报告,并报总队指挥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原《湖南省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全勤指挥部工作规定(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规定由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各支队可据此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十二、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烟花爆竹销毁监护任务  

安全要则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烟花爆竹集中销毁监护任务的执勤行动,确保官兵人身安全,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则。

一、领受任务

接到地方政府或公安机关参与烟花爆竹销毁监护等任务指令后,必须报支队级(含)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烟花爆竹销毁任务,主要承担销毁现场监护、警戒区域外飞火火灾的扑救和事故发生后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严禁直接参与现场销毁行动和对烟花爆竹的运输、搬运、敷放、填埋、挖掘、引爆、拆包等工作。中队出动时,支队全勤指挥部应遂行出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二、预先培训

参加烟花爆竹销毁监护任务前,应要求销毁工作牵头(承担)单位或部门为官兵开展专门培训,掌握待销毁烟花爆竹的数量及爆炸当量估算、处置措施和燃烧爆炸危险性、销毁方式、安全距离、紧急撤退路线等。严禁未经培训就执行现场监护任务。

三、查勘现场

销毁前,指挥员应预先查勘现场,结合地形、地貌和气象等条件,确定消防车驻防点和巡逻哨位,并掌握道路、水源情况和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确定撤退信号和路线。消防车驻防点和巡逻哨位必须设置在销毁现场的安全区警戒线之外,便于撤退、便于隐蔽的位置,并尽可能选择在当季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巡逻哨位附近应有便于隐蔽的坚固岩石、厚实土坡等天然掩体。可多点设置巡逻哨位,每个哨位2人,其中1人携带便携式灭火器具,1人携带防爆电台(信号旗或哨子)、望远镜。

四、装备保障

参与烟花爆竹销毁监护任务的消防车辆,除配备常规灭火救援装备外,还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具、移动水炮、无火花工具、防爆电台、望远镜等,消防车必须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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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尾气管防火罩和静电释放带,消防官兵必须内穿全棉内衣,外着全套灭火防护服,必要时可着防弹背心并佩戴防弹头盔。

五、途中监护

按照日常调派程序出动车辆,并按照预先掌握的行进路线赶赴销毁现场。如需在途中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行监护的,消防车与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应在技术专家的指导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做好火灾扑救和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六、现场监护

参与销毁监护任务的消防车辆到达现场后,应按照预先查勘确定的驻防点位置停放车辆,车头必须朝向撤离方向,熄火并拉紧手制动。

消防员要设置好两道防线,第一防线采用遥控水炮,第二防线使用水枪,水枪不少于2支,形成梯次掩护队形,由驾驶员以外的人员专门负责供水。指挥员应位于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位置,注意观察现场动态,随时掌握现场监护人员状况,一旦发现险情,要果断发出撤退信号,组织官兵安全撤离。

驾驶员应在车上待命,随时做好发动车辆撤离现场的准备。巡逻哨人员到达哨位后,应及时置身于掩体后,实时观察现场情况,并通过防爆电台或哨声、旗语报告现场情况,随时做好发布现场险情信号的准备。全体车外人员必须拉下面罩,呈半蹲姿势,面向销毁核心区域。待现场发布烟花爆竹销毁预警信号后,全体官兵须保持张嘴口型直至现场警报解除信号。

消防员进入销毁现场参与抢救人员生命的救援行动时,必须由技术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和指导,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实施。

七、复查撤退

待现场警报解除哨声响起30分钟后,消防车驻防点、巡逻哨位人员再次复查周边飞火情况,并与销毁牵头(承担)单位或部门核实人员安全状况,确认未发生次生灾害,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撤离过程中严禁穿越警戒区。

十三、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组织指挥要点

 

一、处置原则

(一)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坚持“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第一时间利用建筑消防设施,开展火情侦察、疏散救人、堵截控火、排烟散热等作战行动。

(二)火灾扑救中应始终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遵循“起火层—起火层上一层—起火层上二层—顶层—起火层以上其他楼层—起火层下一层”的搜救顺序,全力搜救遇险人员。

(三)根据火势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强攻近战、上下合击、内外结合、逐层消灭”的技战术措施,以班组为基本战斗单元,快速控制和消灭火灾。

(四)在灭火救援中应坚持攻防并举、安全为先,科学合理设置阵地,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火场安全制度,及时组织力量轮换,提高作战行动效能。

二、接警调度

(五)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火警等级宜判定为三级,支队全勤指挥部和战勤保障力量遂行出动,并同步调集邻近微型消防站力量。火警等级提升在作战力量到场前由指挥中心决定,作战力量到场后由现场指挥员决定。

(六)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基本战斗编成宜为4辆水罐消防车、1辆举高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判定为三、四、五级火警宜分别调派不少于2个、4个、8个基本战斗编成,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集高层供水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照明消防车、供气消防车、通信指挥车、消防无人机等车辆装备。

三、组织指挥

(七)辖区中队指挥员在出动途中,应及时向指挥中心、起火单位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了解、核实现场人员被困情况,查询建筑有关信息,预判灾情规模,进行初战力量部署,明确车辆停靠位置,提示行动注意事项。

(八)辖区中队及增援力量到场后,宜在着火建筑首层大厅、消防控制室、进攻起点层、建筑外部等部位、区域布设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并迅速建立包括微型消防站、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内的指挥作战体系。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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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全勤指挥部到场后,应迅速接管指挥权,明确指挥位置,划分战斗区段,标绘现场作战力量部署图,实施统一指挥。在进攻起点层或首层大厅设置前沿指挥点,负责指挥协调各楼层内攻作战行动;在建筑外部设置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各前沿指挥点的作战行动、协调力量集结、火场供水、安全警戒、战勤保障和外攻作战行动。每个楼层、每个区段均应明确专人指挥,并提前确定紧急撤离信号和路线,备有紧急救助小组。

(十)根据现场情况,视情架设中继台、利用通信指挥车或消防电话等方式进行通信联络,确保通讯畅通。

四、设施应用

(十一)现场指挥员充分利用消防控制室进行火情侦察,通过“两屏、三器、两柜”,掌握火势发展变化和建筑消防设施动作情况,实施灾情研判和决策指挥。

(十二)优先使用消防电梯,实施登高作业、救助人员和运送器材,明确专人进行管控,并采取防水导流措施,避免积水流入电梯井。如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可通过控制开关迫降并使用消防电梯。使用电梯时,严禁直达、穿越着火层,并应避免冲撞、倚靠电梯门,防止发生变形。

(十三)优先启动楼梯间、前室等部位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保障疏散搜救、内攻灭火等作战行动。在确保排烟路径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机械排烟设施实施排烟、控烟时,可手动或远程启动打开排烟阀,启动排烟风机。严禁人员位于排烟路径的下风口处,防止烟热对流伤害。

(十四)优先利用室内消火栓系统出水灭火,并根据给水形式、管网直径、消防泵流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出枪数量,保证射流持续有效。当室内消火栓系统与喷淋系统共用供水管路时,可根据现场情况,视情关闭局部楼层喷淋信号阀,保障灭火用水。

(十五)通过水泵接合器加压供水时,应区分功能和供给范围,保证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其中高区补水压力不应大于2.5MPa,低区补水压力不应大于1.6MPa

五、疏散救人

(十六)将人员信息核实贯穿于灭火救援全过程,充分利用消防应急

广播系统、消防电梯、避难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专用救援窗口、举高消防车等途径和手段,加强对起火层和充烟、隐蔽区域的人员疏散与搜救,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十七)视情分开设置人员疏散和内攻灭火路线,避免形成对冲。本着“能下尽下”的原则,一次性将被困人员疏散救助至安全区域;对一时无法转移至安全区域的人员,可以视情转移至上风窗口、平台或避难层后伺机救助。

(十八)对已确认搜索完毕的房间和楼层,应在醒目位置进行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搜救。灭火后应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彻底清理,防止遗留盲点。

六、灭火攻防

(十九)在着火楼层下两层作为进攻起点层,并在进攻起点层下一层设立力量集结点,做到人装同上、一次到位。预先选择与着火层结构布局相似的下部楼层,组织官兵进行熟悉,做好内攻灭火准备。

(二十)依托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水枪阵地,合理组织实施梯次进攻。进入室内灭火前,应对房门采取限位措施,保持低姿、缓慢开启、控制射流,防止突发险情伤害。同一层面选择2个楼梯同时进攻时,做到相向进攻、攻防同步、上下设防。

(二十一)查明建筑外墙结构及材料,判断火势有无向上蔓延的趋势。如攻防高度可控时,可采取举高消防车射水、移动水炮等方法阻截火势;如超出车辆装备可控高度时,可组织力量从上至下分层布控、阻断火势;如火势接近建筑顶部时,可利用屋顶消火栓出水灭火。

(二十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中一般不宜破拆外部玻璃幕墙进行排烟。如需破拆时,应根据现场火势、风力、风向等情况,合理选择破拆位置与时机,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烟火蔓延扩大

七、车辆作业

(二十三)初战力量到场后,应合理选择车辆停靠位置,主战车辆应部署在灭火救援行动展开的主要方面,原则上靠水带铺设一侧停靠,并为后续力量和举高消防车预留通道、位置。全勤指挥部到场后,应根据交通道路状况和现场作业需求,明确人员、装备、车辆集结区,防止发生拥堵。消防车辆应与着火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二十四)举高消防车停靠应考虑作业场地承重、架空管线等情况,使传感器处于自动报警状态。作战任务未明确时,严禁盲目展开,严禁在梯臂上附加铺设水带实施供水。

(二十五)举高消防车优先布置在有被困人员待救的作业面。实施外部进攻时,应从上风或侧上风方向靠近救援位置,工作斗不得正对封闭外窗,不得盲目向建筑内部射水。

八、高层供液

(二十六)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使用时,应迅速建立移动供液线路,优先选用压缩空气泡沫等灭火剂,减少水渍损失。

(二十七)施救高度低于100米时,宜优先采取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蜿蜒铺设水带长度=垂直高度×2.2;超过100米时,宜优先采取沿楼梯缝隙垂直铺设水带,水带固结必须安全、可靠。

(二十八)建立移动供液线路受阻时,可充分利用举高消防车半固定管路实施供水,投送人员和装备,提高灭火救援行动效能。

(二十九)建立移动供液线路时,应在地面设置用于停水、泄压的分水器(宜为螺旋开关式三分水)。泄压时,首先开启地面分水器泄压,同时缓慢降低车泵出水压力,待垂直供水线路余水排尽后方可停泵。

九、安全警示

(三十)内攻搜救、灭火必须以班组形式展开,严格个人安全防护措施,预先明确进攻路线和作业时间,可采取设置安全导向绳、救生照明线等方法,防止发生方向迷失。

(三十一)进入起火、充烟区域前,应有效依托防火分隔设施,采取必要的出水掩护措施,防止轰燃、回燃、热对流等伤害。并及时组织人员轮换休整,防止战斗减员。

(三十二)严禁人员位于车泵出水口、分水器接口、垂直铺设水带下方等部位,防止水带脱口、爆裂伤人。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域内随意走动,防止玻璃雨等高空坠物伤人。

十三、关于部队禁止开展真人试跳消防救生气垫训练和演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高等专科学校、士官学校:

近年来,部队在开展消防救生气垫训练过程中,亡人事故时有发生。2005616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原二中队在开展消防救生气垫训练时,1名战士被气垫反弹后头部撞到训练塔,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1120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公安消防大队苍南中队在开展消防救生气垫训练时,1名战士从二楼跳至救生气垫后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1214日,山东省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天鹅湖中队在开展消防救生气垫训练中,1名战士从训练塔三楼跳至救生气垫时,被反弹出气垫后头部着地,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消防救生气垫,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救生气垫》(GA 631-2006)明确规定:“仅供消防部队紧急救援、且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可替代方法时所使用。日常检查严禁由人员进行试跳。对救生气垫可靠性、稳定性等进行试验时,采用一定质量的人形沙袋或球形沙袋进行测试”。部消防局2007年下发和2010修订下发的《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公消〔2007343号、公消〔2010237号)均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救生气垫等高空跳下训练”。

上述3起消防救生气垫训练事故,充分暴露出基层消防部队在训练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装备器材性能参数和注意事项不了解、训练规章制度不落实、违反训练项目操作规程和安全要则、不按纲施训等问题突出。对此,部消防局重申:部队禁止开展真人试跳消防救生气垫训练和表演,检查测试消防救生气垫性能也不得采用真人试跳方式进行。各总队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专门就消防救生气垫问题作出要求,并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检查,明确官兵开展训练前,必须讲清楚装备器材性能参数和注意事项,必须组织学习训练科目操作规程和安全要则,必须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组织参训官兵充分热身并做好心理准备,切实改进和加强训练安全工作,严防官兵训练伤亡,确保队伍安全稳定。

 

公安部消防局   

20161222 

 

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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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情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总队培训基地、医院:

及时、准确、科学、高效地报送处置警情信息,是推动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政令警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总队对报送处置警情信息有明确规定,并多次重申纪律要求,但近期以来,个别单位在报送处置警情信息时,仍存在政治敏锐性不强,报送反馈拖沓滞后、随意性大,迟报、漏报重要警情信息等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公安部消防局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消防部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情信息报送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警情信息报送处置的工作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当前,社会群众对火灾等灾害事故、涉军涉警信息舆情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面信息渠道多样难控,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部党委、部消防局和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信息情报工作,省厅将警情信息报送处置作为推进“两加强两提升”警务战略的重要抓手,多次强调部署,每日组织情报研判,这些情况,对警情信息报送处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部队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警情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掌握各种信息。要强化问题导向、短板意识,对照总队有关规定要求,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要求,努力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要提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联动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警情信息真实准确。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主官率先垂范,亲自参与警情信息工作,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进一步改进灭火救援等重要警情信息报送工作。总队明确,发生下列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总队指挥中心电话报告警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明确专人跟踪掌握灾害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一是厂房、仓库、商场、市场,老旧、高层、大跨度、地下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以及化危品、烟花爆竹事故和高速公路救援等“十二类警情”;二是支队全勤指挥部出动的警情;三是亡人火灾;四是较大及较大以上火灾;五是2个以上(长沙支队3个以上)中队出动的警情调度;六是参与处置地质灾害或自然灾害;七是参与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反恐处突事件;八是有关部队管理、灭火救援的负面舆情事件;九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灾害事故处置(受灾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处置时间超过2小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的、造成消防官兵伤亡的灾害事故处置);十是总队要求上报的其它信息。

上述警情信息报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全面反映灭火救援情况。首报信息必须包括接警时间、起火(事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首批力量调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及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等要素。续报信息和总结信息要反应实时处置进度,当地政府、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情况,以及社会面重要舆情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日常动态信息处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每天及时收集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检查、指导消防工作等消防要情,重要工作举措及重大活动等日常动态信息,切实做到语言精练、内容准确、重点突出,每天按规定时间通过信息直报系统报送总队指挥中心。要做好节假日综合信息反馈,及时搜集掌握当地节假日期间消防工作和部队管理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要科学处置网络舆情,发现或接总队指挥中心核实通知后,迅速妥善处置,做到及早发现,快速核实,科学引导,将时间、基本情况、首发作者和转发情况、应对措施、调查处置情况等网络舆情信息第一时间按要求上报。

四、进一步提升警情处置时效。各单位在接到总队要求核实上报的警情信息后,要立即报单位值班首长、带班首长阅知,第一时间传达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各单位带班首长要亲自督办,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求报告办理落实情况的,要抓紧起草警情信息处置情况报告,经带班首长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总队。遇有特殊情况,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总队说明事由,经总队批准后及时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进一步落实警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责任。警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涉及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级、各部门、各岗位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单位军政主官要做到“第一责任”亲自抓,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主管责任”具体抓。各单位要明确警情信息报送处置的具体负责部门及人员,支队值班首长为现场情况报告责任人,对按规定须报告总队的,要第一时间将现场灾情、兵力部署等情况报告总队指挥中心。总队将把警情报送处置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不得以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需“统一口径”或“有要求”等为由,迟报、瞒报相关重要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甚至瞒报、弄虚作假的,总队将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批评、严肃追责。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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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灾害事故调度指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 补充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

近期以来,省内连续发生洪涝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爆炸事故等灾害事故,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社会媒体广泛关注。但在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部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出动不及时,重要灾害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既对工作造成被动,也直接影响到总队远程指挥。为切实做好重要灾害事故调度指挥和信息报送工作,根据总队首长指示,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报告灭火救援相关情况。各地凡发生亡人火灾或调派2个(含,下同)以上中队(长沙支队3个以上中队)出动时,或未达到报送标准,但发生在敏感时期,特殊地点,受灾面积较大、处置时间较长(2小时以上),有可能引发爆炸、毒害等次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的火灾或灾害事故,必须在获知情况或调派完毕后,在5分钟之内电话向总队指挥中心报告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所了解的人员伤亡情况及参战力量等基本信息。同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情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的通知》【湘公消(2016)67号】文件要求,做好警情信息报送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调度指挥。各支队要严格落实等级调派和全勤指挥部相关工作规定,凡调派2个以上中队(长沙支队3个以上中队)出动,支队值班首长要在第一时间率全勤指挥部出动指挥,备勤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指挥中心接班,及时了解和上报灭火救援现场相关情况,建立灾害现场与总队的音、视频连接。对于有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的灾害事故,支队带班首长要第一时间赶到灭火救援一线指挥。

三、要及时上报、准确发布敏感信息。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准确发布人员伤亡、过火面积、财产损失等敏感信息。必须在获知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总队指挥中心,不得以当地政府、公安机关要求为由迟报、瞒报。同时,要强化通信保障,第一时间将灾害事故现场图像、视频资料上传支队、总队指挥中心。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671 

 

十六、关于建立《灭火救援案卷》和规范基层战训业务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

随着近年来部队战训业务工作的深化改革,对战训业务基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战训业务基础台账工作,减轻基层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灭火救援行动案卷》

(一)建账目的和意义。《灭火救援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真实详细反映消防部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全过程的图文资料,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执勤”内在要求,对提升全省消防部队法纪意识,规范部队灭火救援行动,规避消防官兵在灭火救援行动违规涉案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卷》内容。《案卷》分为纸质资料和影视资料两部分。纸质资料:1.卷内目录;2.接警出动命令(调度命令);3.灭火救援现场记录表;4.灭火救援现场移交登记表;5.灭火救援行动参战力量统计表;6.灭火救援战评记录;7.媒体宣传报道图文资料;8.事迹表彰资料等。以上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复印件)或打印装订成册。

音影资料:1.现场照片;2.电话录音资料;3.现场摄像资料(含车载视频资料、警务通视频资料);4.战评视频;5.媒体报道的视频资料等。以上资料用专用硬盘进行保存,逐一建立文件夹。

(三)立卷对象。除虚警、假警、中途返回等无实质性灭火救援行动外,按照“一警一卷”的原则逐一立卷,及时收集整理每一次行动的相关资料建立档案。有下列情形的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建立完善的案卷资料:1.有人员伤亡的;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3.当事人、受害人或相关负责人之间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或是民事、经济纠纷的;4.有负面舆论报道的。

   (四)案卷管理。1.原则上由事故辖区中队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由多个中队参加的,由支队战训部门按要求建档;2.执勤中队每年1月份向大队或支队战训部门移交上年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资料);各大队或支队战训部门要设置《案卷》专柜,对各中队移交的案卷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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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善保存。同时每年对各中队移交的电子、影视资料刻盘保存,并建登记、保存、借阅等制度。3.将各单位的立卷、移交、管理等情况纳入日常工作检查和考评。

二、基层战训业务基础台账目录和内容

(一)执勤业务训练资料

1.上级有关战训方面的文件、通知、制度、规章等;

2.训练计划、总结、安排表;

3.训练、考核成绩登记本;官兵《训练档案》(每季度登记一次,取本季度内考核项目的最好成绩);

4.《业务理论笔记本》(可以其他学习笔记本合用一本)。

(二)灭火救援准备资料

1.《辖区情况“六熟悉”手册》(辖区基本情况简介;辖区灭火救援实力情况;责任区平面图;消防水源、道路、重点单位情况;灭火救援专家组、社会联动力量等情况,打印活页装订);

2.《灭火救援战斗预案》(按照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规定(试行)》要求制作);

3.灭火救援作战力量编成;

4.重大执勤保卫工作方案等。

(三)灭火救援作战资料

1.演练方案、演练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表)、演练登记表、图片信息;

2.《灭火救援行动案卷》。

(四)消防装备资料

1.《执勤车辆装备器材档案》(收集执勤车辆装备器材相关资料,包括操作说明书、性能参数、保修单,以及厂家联系方式、维修登记等;进口装备要有中文说明书);

2.《执勤器材出入库登记本》;

3.《随车器材分工保养表》。

三、加强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维护

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应用规定》,加大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和应用,及时对执勤实力(人员、车辆、装备、灭火剂情况,专家组、联动单位、战勤保障单位信息,中队交接班,车场日检查)、训练计划(训练方案、训练实施、训练考核成绩、训练安全制度)、水源管理(天然水源、市政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预案管理、指挥决策、战评总结等数据进行录入和更新。

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1611日开始试行,并纳入全年综合业务考评。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或有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总队司令部战训处。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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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警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

228日,公安部召开认真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视频会议。会上,李伟副部长和于建华局长均对警情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了强调。关于警情信息报送工作,总队已多次下发通知做出明确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仍出现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现象,直接影响总队工作决策和远程指挥效能,给总队工作造成被动,给消防部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警情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警情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各支队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情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的通知》【湘公消〔2016〕67号】要求,准确把握十类灭火救援重要警情信息报送的范围、时限和内容,严格落实相关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各支队带班、值班领导要对报送内容严格进行把关。

二、及时准确报送后续情况。灾情发生后,支队要第一时间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快速准确收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要强化前方与后方的情报信息沟通,保持灾害现场—支队指挥中心—总队指挥中心间语音、图像、数据、文字等信息实时互联互通。处置时间较长的灾害事故,《值班信息快报》首报后,每隔一个小时进行续报,及时报送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灾害处置过程中,出现爆炸、坍塌等突发状况或人员伤亡等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队指挥中心。

三、做好警情信息报送协调工作。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加强与公安、安监、宣传等部门及各大媒体的沟通联系,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的主推手,主动介入,积极应对,建立健全警情信息报送(发布)协作机制,凡涉及灭火救援的重要信息,在发布新闻通稿、对外宣传和各部门对口报送信息前,要经过消防部门严格把关,确保人员伤亡、过火面积、财产损失等敏感信息准确报送(发布)。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今后凡属应第一时间报送总队指挥中心的警情信息,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各类警情信息如总队指挥中心迟于各级领导、部消防局、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及其他部门接报的,将一律视为迟报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33

第三部分 通信保障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灭火救援现场通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总队培训基地、医院:

今年以来,全省灭火救援现场通信保障工作不断加强,为部队圆满完成各项灭火救援任务提供了较好的通信保障,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611日,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工业园华中塑料厂发生火灾,支队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到场后,3G图传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均出现故障。615日,株洲市遭遇特大暴雨,支队出动6个执勤中队参与抗洪抢险,但未按总队要求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同时,在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的管理使用方面,部分支队还存在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人员操作不熟练、保障实战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加强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的管理使用,进一步规范灭火救援现场通信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的管理使用

支队司令部是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信息通信科是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各级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责,全面加强对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的管理使用,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时刻完整好用。从即日起,各支队每日要对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进行一次检查测试,每周要对3G图传、卫星通信等功能与总队进行一次视频会议连线测试,重大节庆、重要活动前必须进行拉动测试,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要书面报告总队指挥中心并限期排除。总队将不定期进行连线测试或拉动演练。同时,各支队要将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卫星通信、3G图传、远程语音互联终端等随车通信设备的服务器地址、登录帐号、登录密码、操作指南以及与总队、各大中队的联系号码等常用信息制作成标牌,固定在相关设备醒目位置,以方便随时查询。

二、围绕实战,迅速配齐通信保障器材

各执勤中队首车出动时,必须携带齐全下列通信器材:消防警务通(不少于2台),远程语音互联终端(1套),350MHz常规对讲机(每人1台),350MHz防爆对讲机(不少于5台),公网远程对讲机(不少于2台),摄录设备(1套),以及通信导向绳、旗子、手提照明灯等常用的简易通信装备;各支队通信保障分队出动时,必须携带齐全下列通信器材:移动通信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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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车,消防警务通(不少于2套),远程语音互联终端(1套),350MHz常规对讲机(不少于12台),350MHz防爆对讲机(不少于5台),350MHz集群对讲机(不少于2台),公网远程对讲机(不少于4台),卫星电话(不少于1部),便携式无线中继台、短波电台(各1套),以及手提式照明灯(不少于4台)等常用的简易通信装备。各单位要对照上述基本配置要求,在7月底前全部配齐相关器材。

三、紧贴实战,全面加强应急通信训练

灭火救援现场通信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各执勤中队到达现场后能及时上传现场视频图像,无线三级网络保持畅通,能随时与总队、支队远程对讲联系;各支队通信保障分队到达现场后,能及时上传现场视频图像,无线三级网络保持畅通,能随时召开视频会议,3G图传和卫星通信在线畅通。各单位要围绕这个基本目标,全面强化通信装备操作训练、组网测试训练和应急通信合成演练。一是装备操作训练。各大(中)队通信员要结合消防通信员职业技能标准、教材和操法,重点开展各类对讲机、消防警务通和简易通信等科目训练,消防警务通操作训练每周至少1次;各支队应急通信保障分队人员要全面熟悉掌握各类通信装备的操作使用,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或卫星便携站)、3G图像传输、卫星通信操作训练每周至少1次;二是组网测试训练。各大(中)队依托日常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开展现场图像传输和无线电台组网训练,规范现场通信秩序和图像采集要点。各支队要结合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主要灾害类型,每月至少开展1次实地、实兵、实装的现场通信测试训练。三是合成演练。在完成装备训练、组网测试训练的基础上,各支队应急通信保障分队要遂行战训部门组织开展的拉动演练,同步开展应急通信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不设预案、不发通知情况下的随机拉动演练。

四、满足急需,尽快配齐应急通信人员

各支队要高度重视通信保障队伍建设,要按照编制尽快配齐支队通信干部,严禁虚挂占编。要全面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分队建设,支队应急通信保障分队人员不得少于5人(长沙支队不得少于7人),设通信指挥员1人、驾驶员1人、操作员1人、单兵拍摄图传1人、警务通操作员1人。要配齐执勤中队通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中队专职通信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即日起,凡执勤中队出动到场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支队、总队上传现场视频图像;凡支队通信指挥车出动,支队信通干部、应急通信保障分队必须随车出动。同时,要明确每一名通信保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明确每一台设备、器材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切实规范灭火救援现场通信保障秩序,提升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各单位落实《通知》要求情况,请及时上报总队司令部。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671

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

跨区域应急通信保障拉动演练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消防部队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加强跨区域救援演习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跨区域演练任务,根据《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处置较大以上地震灾害跨区域救援预案(2013年修订)》和《湖南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指挥、立足实战”的指导思想,从现有人员、器材装备和发生灾害事故的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提高消防部队跨区域实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确保全省跨区域应急通信保障拉动演练期间通信网络稳定可靠,通信工具完整好用,各级指挥调度及时畅通,确保不发生通信中断事故。

三、演练内容

(一)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启动演练

各地按照本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调度本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响应应急通信保障演练。演练重点是应急通信装备、器材的准备,应急拉动、移动通信演练,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等。

(二)无线通信演练

按作战片区集结地组织卫星通信演练,熟练卫星通信系统操作,规范音视频操作;组织350兆集群/常规通信演练,熟练短波电台、超短波电台使用方法、通信用语和呼号等。同时,还进行海事卫星电话设备操作,组织实地拨打电话互联互通测试。

(三)综合通信保障演练

按作战片区,利用卫星通信和综合集成系统进行远程通信联络演练工作。

四、演练时间、地点及参演单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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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一)长沙作战片区

1、演练时间:5月中旬(具体时间待定)

2、演练地点:长沙市(具体地点由长沙支队定)

3、灾情设定:二号地铁某站发生火灾应急通信保障

4、参演单位:长沙作战片区所有支队

5、现场通信组建原则:

1)无线通信

所有350MHz无线通信设备按照《湖南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组网和写频,参演地方在长沙市,演练地区公安350MHz集群信号比较稳定,故一、二级网采用集群网组建现场通信进行组网,三级网采用常规网进行组网。如果无集群信号,则采用常规网进行组网。

途中通信保障。增援出动车辆在出动途中统一采用3G无线图像传输系统、现有移动通信网(GSMCDMA)和车载海事卫星电话进行通信联络。

现场350MHz无线通信组网按照《湖南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辖区主战支队长沙支队使用支队全呼组号码20126999与所辖消防大队组成二级指挥网;各参战单位使用三级战斗网信道,同时,长沙支队应建立地铁隧道与地面的通信互联互通体系。

总队指挥车到场后,迅速组建现场350MHz无线通信三级组网,长沙支队信息通信科负责人向总队报告组网情况,并使用全省消防组号码21826998与总队指挥车组成一级网,二、三级网保持不变。

增援湘潭、株洲、岳阳、益阳支队增援力量到场后,迅速向总队指挥车报告,总队指挥车要求使用各增援支队自己全呼组号码,湘潭支队全呼组号码为20726900,株洲支队全呼组号码为20626900,岳阳支队全呼组号码为20226900,益阳支队全呼组号码为20426900。各支队之间用全省消防组号码21826998进行联络。

2)卫星及3G无线图传通信

演习期间长沙作战片区所有支队派卫星通信指挥车到场,实现与总队、本支队指挥中心音视频的互联互通,参演卫星通信指挥车统一使用部局卫星资源,其卫星信道资源的调配由总队司令部信息通信处周亮辉统一调度,其中,总队、长沙、岳阳支队使用卫星通信,湘潭、株洲、益阳支队使用3G通信。

(二)衡阳作战片区

1、演练时间:7月中旬(具体时间待定)

2、演练地点:衡阳市(具体地点由衡阳支队定)

3、灾情设定:某地高层建筑火灾或建筑坍塌抢险救援场地应急通信保障

4、参演单位:衡阳作战片区所有支队

5、现场通信组建原则:

通信保障组在总队前方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员由总队司令部信息通信处及衡阳作战片区支队通信人员组成。负责调配通信资源,搭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计算机通信等设备,形成语音、视频和信息指挥通信网络,并协调电信公司、通信厂家参与保障,保证总队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和各救援队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

(一)总队指挥部通信组织

1、与部局指挥中心通信。总队指挥部通过消防卫星网,建立与部局指挥中心的视频指挥通信。

2、与衡阳作战片区支队指挥中心通信。总队指挥部通过消防指挥网,建立与衡阳作战片区支队指挥中心的视频指挥通信。

3、与前方指挥部通信。总队指挥部通过消防卫星网,建立与前方指挥部的视频指挥、电话、传真和信息通信。

(二)前方指挥部通信组织

1、途中通信:前方指挥部在出动途中,利用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保持与总队指挥部的语音通信。

2、现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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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1)与支队前指通信。近距离通信时,利用350兆无线通信。中远距离通信时,通过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短波电台通信。所需短波电台,由总队统筹调配。通过消防卫星站,建立衡阳作战片区支队前指视频指挥通信。

2)与总队指挥部通信。通过消防卫星站,建立与总队指挥部的视频指挥、电话、传真和信息通信。在公网正常的情况下,可通过有、无线通信网,建立与总队指挥部的信息传输通道,保证信息畅通。应急情况下,通过短波电台,建立与总队指挥中心的短波通信,实现与总队指挥部的语音通信。

(三)搜救队通信组织

1、途中通信:跨区域增援救援队在出动途中,利用移动电话、350兆无线集群台等通信设备,保持与总队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的语音通信联络。

2、现场通信:

1)内部通信。救援现场,救援队利用350兆无线通信,自行组建内部通信网。

2)与衡阳作战片区支队前指通信。近距离通信时,利用350兆无线通信。中远距离通信时,通过移动电话、350兆转信台通信。

(四)怀化作战片区

1、演练时间:8月中旬(具体时间待定)

2、演练地点:怀化市(具体地点由怀化支队定)

3、灾情设定:高速隧道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4:参演单位:怀化作战片区所有支队

5、现场通信组建原则:

1、无线通信

所有350MHz无线通信设备按照《湖南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组网和写频,参演地方在怀化市辖区某高速公路隧道。因演练地区无公安350MHz集群信号覆盖,故全部采用常规网组建现场通信三级网。

1.1 途中通信保障

出动车辆在出辖区后统一采用现有移动通信网(GSMCDMA)和车载海事卫星电话进行通信联络。

1.2 现场350MHz无线通信组网

按照《湖南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辖区主战支队使用CH3信道与所辖消防大队组成二级指挥网;各参战消防大队使用三级战斗网信道(怀化支队规定的使用信道)。

总队指挥车到场后,迅速组建现场350MHz无线通信三级网,怀化支队通信参谋向总队报告组网情况,并使用CH1信道与总队指挥车组成一级网,二、三级网保持不变。

增援常德、邵阳、湘西、张家界支队增援力量到场后,迅速向总队指挥车报告,总队指挥车重新分配增援队伍常规网信道,将CH5信道分配给常德支队,将CH6信道分配给邵阳支队,将CH7信道分配给湘西支队,将CH8信道分配给张家界支队。支队之间用全省消防协同双频CH2信道进行联络。

2、卫星通信

演习期间怀化作战片区支队派卫星通信指挥车到场,支队卫星通信指挥车对演练地点项目进行全程卫星通信保障,实现与总队、本支队指挥中心音视频的互联互通,总队、怀化、衡阳支队卫星通信指挥车统一使用部局卫星资源,其卫星信道资源的调配由总队司令部信息通信处周亮辉统一调度,其余参演支队指挥车使用3G进行通信。

3GPS定位

各参演执勤车辆使用现有GPS定位系统终端,未安装的必须进行安装,各参演支队通信人员携带好纸质地图。

五、要求

(一)要提前做好演习准备。要认真组织官兵研读《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处置较大以上地震灾害跨区域救援预案(2013年修订)》等相关预案,掌握演习具体内容和要求,并提前准备与演练有关装备和器材,带足必要的自我保障生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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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二)要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做好车辆集结行进的各项安全工作。演练过程中要听从训练指导组的安排,严格操作规程,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要加强问题反馈与报告。演练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各地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总队信通处张志辉联系,电话:18874025523

 

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部队350

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总队培训基地、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管理,提高灭火抢险救援事故现场通信保障能力,总队制定了《湖南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装备配备标准。各单位要按照《全省消防部队“十二五”无线通信器材装备配备标准(2013年—2015)》,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三年规划,配齐无线通信器材。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集群号码规划的通知》(湘武消[2012]70号)要求,分配集群号码,设置呼叫频率,确保互联互通、完整好用。

二是完善无线通信装备基础台帐。各单位要及时认真将所配无线通信器材的品名、型号、呼叫号码、频率参数、使用单位等基础资料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日常演练、实战使用、测试、维护、检修记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是编制通信保障预案加强业务训练。各支队要积极向大(中)队宣贯标准,使其清楚了解通信装备配备三年规划、通信组织、勤务用语、并督促各单位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灭火抢险救援战斗不同类别、级别编制本单位通信保障预案,并将其纳入执勤战斗预案体系一并演练,达到指挥员、战斗员能熟悉现场通信组织方法,能熟练操作通信装备、能规范使用呼叫用语的目标,努力提高指挥员指挥调度能力。

各单位请将本地区无线通信器材装备三年规划和350兆集群号码规划、分配方案报总队司令部信息通信处备案。

各地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队司令部信息通信处联系。

联系人:幸雪初   0731-88119525  660162

附件:1、《湖南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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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

2、《湖南省消防部队无线通信信道编程设置表》;

3、《全省消防部队“十二五”无线通信器材装备配备标准(2013年—2015)》。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71

湖南省消防部队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消防部队无线通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消防部队通信保障能力,按照《公安消防部队通信管理规定(试行)》和总队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线通信设备主要包括公安350兆无线电台(站)和其它各类无线通信器材装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消防部队应用无线通信系统的各类工作。

第二章  通信组织

第四条  总、支队司令部信息通信处、科是无线通信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应设置专职通信参谋,负责本单位无线通信网络规划、设备选型、建设,以及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演练和现场通信保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消防大(中)队应设置专职和兼职通信员,承担本单位通信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现场通信记录、信息上传下达等任务。

第三章  现场通信

第六条  按照参战消防部队的力量不同,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组网模式分为单个消防中队独立作战、2个以上消防中队协同作战、总队跨区域增援等情况。

第七条  单个中队独立作战时,中队通信员依托有关通信装备(大队越野通信指挥车)进行现场无线组网,保障指挥员与前沿阵地、战斗班之间、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

支队指挥中心、消防站、中队指挥员、通信员之间组成一、二级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使用350兆无线集群、350兆常规及语音远程互联终端、350兆协同双频等多种方式进行通信;

中队指挥员、通信员、战斗班长、战斗员、驾驶员之间组成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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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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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利用本中队350兆常规单频进行通信。

第八条  两个以上消防中队协同作战,经支队指挥中心调动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时,支队通信指挥车、通信人员应遂行作战。

(一)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前,辖区中队通信员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增援中队通信员配合。

(二)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后,由遂行作战的支队通信人员组建现场指挥网,确保通信畅通,各参战中队通信员积极配合。

支队全勤指挥部、支队通信指挥车、支队指挥中心、消防站、大队越野通信指挥车、中队指挥员、通信员之间组成一、二级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使用350兆无线集群、350兆常规及语音远程互联终端、350兆协同双频等多种方式进行通信;

中队指挥员、通信员、战斗班长、战斗员、驾驶员之间组成三级网,使用本中队350兆常规单频进行通信。

第九条  总队级跨区域增援,经总队指挥中心调动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时,总队通信指挥车、通信人员应遂行作战。

(一)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前,辖区支队通信人员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增援支队通信人员配合。

(二)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遂行作战的总队通信人员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各参战支队通信人员积极配合。

总队指挥中心、总队通信指挥车、辖区支队指挥中心、辖区支队通信指挥车、增援支队指挥中心、增援支队通信指挥车、现场指挥部之间组建一级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使用350兆无线集群、350兆常规及语音远程互联终端、350兆协同双频等多种方式进行通信;

支队现场指挥部、中队指挥员、通信员之间组成二级网,使用总队现场指挥部统一分配的350兆常规单频或350兆无线集群等多种方式进行通信。

中队指挥员、通信员、战斗班长、战斗员、驾驶员之间组成三级网,使用本中队350兆常规单频进行通信。

当因参战支队数量较多,全省消防单频不能满足现场通信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全省、全市消防统一单频或350兆无线集群等方式进行通信。

第十条  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实施指挥时,参战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应保持独立的通信指挥体系。

第十一条  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战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组织现场各参战力量之间的通信联络。

第四章  途中通信

第十二条  总队、支队参战力量到达现场前,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使用350兆无线集群、350兆常规及语音远程互联终端、350兆协同双频、POC手机、卫星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通信。

参战中队内部使用本中队常规单频进行通信。

第五章  勤务用语

第十三条  无线通信应严格遵守“属台服从主台、下级台服从上级台”的原则,严格按照无线电台的呼叫、应答、发话、收话、结束等呼号规则实施,实行“先听后发”,网内无人通话时再发话,避免“插叫”、“对发”造成信号堵塞和干扰,建立良好的通信秩序。通信联络繁忙时,必须严格控制收发时间,做到语言简单扼要、口齿清楚。

第十四条  所有呼叫必须使用单位(地区)名+职务(姓名)

的方式,其呼叫的方式是:先呼叫被呼单位2遍,后报主呼单位2遍,当听到呼叫后,被呼同样回答2遍。

例:总队前指呼叫某支队支队长:呼“××(地区名)支队×(姓)支队长”、“××支队×支队长”;报“总队前指呼叫,收到请回答”、“总队前指呼叫,收到请回答”。

当听到呼叫后,被呼同样回答2遍:呼“总队前指”、“总队前指”;报“我是×支队长”、“我是×支队长”。

第十五条  总队、支队通信人员、中队通信员应携带多部对讲机,确保可以清楚收听呼叫无线一、二、三级网,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和记录。

第六章  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  总、支队、中队应按照灭火抢险救援战斗不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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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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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编制本单位通信保障预案,随车携带,并将其纳入执勤战斗预案体系一并演练。

第七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无线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包括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保养、故障处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各级消防部队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设备存储、保养、使用、维修,确保无线通信系统随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八条  无线通信设备应按设备类型、特点定期进行测试和检修;使用后应及时充电、清洁和保养;支队卫星通信指挥车应每周结合总队音视频考核进行一次设备测试,每季度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第十九条  各支队应结合战勤保障大(中)队建设,配置一定数量的无线通信设备备用,用于故障设备的更换维修及部队突发任务大规模集结调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无线通信设备管理台帐,做好测试、使用、维护、检修等记录。在重要无线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上级信息通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第八章  培训训练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加强通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通信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通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培训内容应包括:通信基础知识,消防业务常识、有关条令和规定、辖区道路、水源、重点单位情况,现场通信组织指挥和常用通信装备的使用及日常维护等。岗前培训由支队组织实施。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平时应认真组织各级指挥人员开展通信指挥训练,使其掌握现场通信的组织方法和常用装备的使用。

(三)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积极组织开展通信专业培训、训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了解通信新技术的发展趋势,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  频率规划

 第二十三条  常规频率的划分如下:

CH1 为总队指挥单频。平常可作为支队联络信道。由通信参谋持机守候,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CH2 为全省消防协同双频。在特大范围灾害事故的情况下,由总队指挥车启用,作为总队指挥备用信道。根据需要支队也可在城区利用此双频建立转信台,作为集群的备份和企事业单位专职队的调度。

CH3 为各支队机关指挥信道。支队机关所配手持对讲机,车载台、基地台均在此信道,由通信参谋持机守候,不得分配给大(中)队使用。

CH4 为全省特勤大(中)队主战单频。CH5 为全省企业专职队(含长沙水上大队)专用单频。

CH6-- CH10 各地按照频率复用原则自行分配,原则上最多2个中队(城区中队)共用一个单频点。其中,CH9-- CH10为各地通过当地公安信通科(处)向省厅信通处报告,由省厅批给各地消防专用。

CH11-- CH12 除长沙支队可使用分配给中队外,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CH13 为全国消防协同双频。

CH16为本市公安主用单频。必要时由通信参谋负责转台联络。

第二十四条  集群频率的划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消防部队350兆无线集群号码规划的通知》(湘武消[2012]70号)要求,分配集群号码,设置呼叫频率,确保互联互通、完整好用。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总队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岗位职责

第三篇   岗位职责

 

第一部分  司令部岗位职责

 

一、司令部工作职责

一、掌握、研究部队军事业务建设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拟制军事业务建设计划、指示,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二、组织指导部队执勤工作,拟制执勤方案,检查落实执勤制度,承办、监督部队调动及部署调整,帮助协调解决执勤中的问题;

三、掌握和了解全市一级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提出决心建议,拟制处置突发事件方案、抢险救援方案和灭火作战计划,一、掌握、研究部队军事业务建设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拟制军事业务建设计划、指示,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二、组织指导部队执勤工作,拟制执勤方案,检查落实执勤制度,承办、监督部队调动及部署调整,帮助协调解决执勤中的问题;

三、掌握和了解全市一级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提出决心建议,拟制处置突发事件方案、抢险救援方案和灭火作战计划,检查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等行动准备,传达命令和指示,指挥协调部队军事行动。

四、拟制战备计划,根据上级指示和不同时期的任务,向部队发出转换等级战备的命令,组织和检查部队落实战备制度情况。

五、拟制部队军事业务训练计划,组织部队训练、灭火演习和本级首长机关训练,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检查考核训练情况。

六、组织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管理部队组织编制和军事实力、 负责兵员、保密、档案工作。

七、组织指导部队器材装备保障和管理、指导部队搞好器材装备维修、保养工作、并经常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八、负责公文的形成、办理、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九、承办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的军事工作。

十、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参谋长职责

支队参谋长是部队首长之一,是支队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依据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部属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二、主持研究制定司令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检查指导执行情况。

三、协调政治处、后勤处、防火监督处围绕部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开展有关工作。

四、监督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有关经费,车辆装备器材的分配,维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部队的业务训练和考核,总结交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队伍管理教育工作经验。

六、督促做好支队机关的管理工作,保持正常的办公、生活秩序。

副参谋长隶属于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参谋长不在位时,代行参谋长职责。

岗位职责

四、办公室秘书职责

一、负责信息工作,准确、及时、快速地报道消防工作信息动态。

二、负责重要事项的督促查办工作及重大会议、决议的催办落实工作。

三、负责起草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综合性文件。

四、审核上报下发的文件合材料,做好公文格式和文字把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安排好行政综合性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

六、负责印章的使用管理、文件打印、复印、传真工作,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七、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分送、传阅、催办和邮递工作。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战训科职责

一、掌握部队灭火执勤、训练及辖区消防水源情况,收集执勤有关资料,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拟制训练计划。

二、检查和督察部队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情况,检查督察部队执勤备战工作,组织部队对辖区消防水源管理、检查和保养。

三、协助领导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及演练,做好典型灭火救援战评分析以及报告、总结、战例编写等工作。

四、组织部队业务训练,指导部队灭火救援预案制定等工作,统计执勤数据,开展教学法研究、经验交流和各项军事业务竞赛、评比等活动。

                          三、办公室职责
一、了解掌握全市消防工作情况,当好领导参谋,起草综合性文件料。
二、根据支队领导和部领导指示,做好行政办公会和部务会的准备和记录工作,收集和了解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负责文书分办工作,监督机关执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信息资料的收集、处理和管理,适时利用资料、情报编印信息简报材料,为领导和部队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部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拟制调研计划和调研课题,及时收集、处理调研材料,运用调研成果指导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出缺或不在时,根据上级或主任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五、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及消防站(执勤点)建设工作。

六、参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

七、指导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训练、演练等工作。

八、积极参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研判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拉动演练。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战训科长职责

一、负责本科全面建设和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本科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遂行出动机制,提高灭火救援初战指挥水平。

三、负责全市灭火救援预案体系建设。在对重大危险源和部队执勤实力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和重点单位预案。明确灭火救援预案的启动时间、权限、方法,实行“一键式”快速调度指挥。

四、改革训练方法和模式,创新实战操法,强化实战演练。

五、积极推动政府领导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其他各种救援力量参加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确保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反应、协同配合和有效处置。

六、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训练、作战、管理等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纳入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作战体系,建立统一的通信调度指挥系统和联勤联训机制。

七、负责灭火救援理论研究、创新工作,加强对技战术的研究和应用。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副科长协助科长开展工作。在科长出缺或不在时,根据上级或科长

指定代行科长职责。

 

八、战训参谋职责

战训科参谋在战训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部队开展业务培训、理论学习、战评总结、火场评估和灭火救援战术与指挥研究,总结交流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经验,推广新方法、新战法。

二、拟制本科年度工作计划,部队训练计划、总结,撰写战评总结、战训信息、简报等公文材料。

三、编制三级灭火救援预案,建立预案档案并输入微机,根据需要制定重大节日、庆典等活动临时性消防保卫方案。

四、组织部队监督检查市政消防水源,参加建筑工程验收和消防设施测试。

五、组织指导特勤岗位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抢险救援工作。

六、参加三级火警和特殊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的指挥工作,掌握灭火救援战斗有关情况,为首长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协助首长指挥扑救较大火灾和抢险救援,保障首长作战命令和意图贯彻实施。

 

九、警务科职责

一、拟制行政管理工作计划,督促检查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适时向领导提出报告和建议。

二、根据季节变化和上级指示,提出着装规定和作息时间,负责组织警容风纪纠察工作。

三、督促检查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的落实,负责行政责任事故、违纪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承办有关事宜。

四、掌握部队的编制、装备和实力,做好实力统计工作,了解兵员数、质量情况。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五、熟悉兵员工作规定,承办兵员工作事宜。

六、做好士官的选改、调配、管理、转业和考评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受理战士的申诉、控告事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警务科长职责

一、在参谋长的领导下,管理部队的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承办建制单位的组建、撤销、调整工作。

二、负责部队证章、证件的制发和管理。   

三、负责兵员的补充、调配、退伍、管理和士兵警衔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士官的选取、定级、晋级、复员、转业、调配工作。

五、负责军事实力统计,掌握战斗减员,提出调整补充建议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检查部队贯彻执行共同条令和规章制度,指导部队管理教育和安全防事故工作。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科长不在位时代行科长职责。

                 十一、警务参谋职责

警务科参谋在警务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制队伍管理教育工作计划,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二、负责部队的行政责任事故、车辆事故、违纪事件的调查、搞好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呈办上报和通报材料。

三、负责司令部印章和士兵相关证件、袖标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司令部印章和士兵相关证件、袖标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制安全防事故和车辆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安全评比竞赛活动方案。负责新驾驶员学员的选拔、分配工作。

五、掌握兵员管理的有关政策、原则和规定,以及部队兵员的数量、质量情况,及时准确地办好兵员的补退、奖惩、晋衔、调动、士官选取、晋级及士官等级评定等工作。

六、做好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培训及管理工作,具体办理合同制消防员的劳动合同及保险事宜。   

七、负责部队实力统计编报工作和武器弹药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信通科职责

一、全面负责支队信息通信工作,承担支队信息通信系统的规划、审核、建设工作。

二、负责信息通信系统的管理,做好技术培训、日常管理、设备保障等工作

三、指导部队信息通信系统的应用,承担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负责灭火救援、大型保卫、重大任务及各类突发事件的通信联络保障。

五、承担支队指定办理的其他信息通信工作。

六、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信通科科长职责

1、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国家机密,坚决执行命令、指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示,热爱本职工作。

2、掌握支队通信的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装备器材和执行任务的能力。

3、熟记上级指示、规定、掌握本室通信人员和装备的数量、质量情况,积极研究通信资料,及时提出关于通信工作建设的建议。

4、熟悉通信联络组织,掌握和处置通信联络情况,拟制临时通信组织方案。

5、熟悉通信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及使用、保养规定。

6、指导通信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送修,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7、负责指挥中心接处警、支队通信员的管理以及通信方面的工作。8、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信通科参谋职责

1、掌握支队通信的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装备器材和执行任务的能力,组织指挥、协同火场通信。

2、负责全支队计算机网络的规划和建设,以及相关计算机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及维护管理工作 ,确保网络运行畅通。

3、负责督促各类消防业务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充实消防计算机信息库。

4、负责各级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

5、负责教育、管理各级计算机使用人员,做好计算机网络的保密和防病毒工作,同时做好数据的经常性备份工作,及时检查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情况,排除安全隐患。

6、做好支队服务器运行管理工作和落实机房巡检制度,确保服务器正常运行。

 

7、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作战指挥中心职责

作战指挥中心在总(支)队司令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灭火与应急救

援警情受理与调度的行动部门,是辅助指挥处置重特大火灾等灾害事故和

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是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信息中枢和值班管理

协调机构,值班人员应24 小时在岗在位。其职责:

(一)掌握公安、政府、企事业专职等消防队伍的执勤力及分布情况;

(二)及时、准确受理“119”报警,迅速调集消防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远程辅助指挥;

(三)了解、跟踪灭火救援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指挥长、值班首长及相关领导报告,迅速、准确传达领导的指示命令;

(四)根据指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协调、调集相关力量赶赴现场;

(五)及时处理上级领导机关重要的指示、指令等要情(主要有传真、会议通知);

(六)检查指导下级指挥中心的值班管理、接处警、信息报送、指挥调度、队伍建设、技术保障等业务工作建设;

(七)利用视频指挥调度系统督导检查部队值班备勤情况,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八)收集、编报《值班信息快报》和《每日消防信息》。

(九)做好作战指挥中心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作战指挥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作战指挥中心全面工作,抓好队伍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和

政治学习,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二)掌握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熟悉灭火救援调度指挥工作;

(三)掌握公安、政府、企事业专职等消防队伍的执勤实力及分布情况;

(四)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分析研判重要的灭火救援警情信息,辅助领导指挥处置重大警情和突发事件;

(五)认真落实领导批示、指示,及时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抓好落实;

(六)作战指挥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抓好作战指挥中心工作,主任不

在位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七、作战指挥中心值班助理(接警员)职责

(一)对来文、接收的信息件等进行编号、登记,按要求分送、归档。

(二)下载签收各地上报的《每日消防信息》,汇总、统计各单位值

班安排,及时录入消防信息网页或鑫港系统。

(三)统计、申领、值班所需耗材等物品。

(四)操作视频点名、音频集成等系统设备。

(五)做好设备运行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六)每天下班之前通知次日值班人员。

 

(七)协助值班员做好安全检查及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大队岗位职责

 

一、大队长职责

 

1.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大队长同为大队的首长,主要对大队思想政治和后勤等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主要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 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部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二、做好业务训练和消防监督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动员和开展宣传鼓励。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三、组织各种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训练和监督等任务的完成。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培养、宣扬先进典型,做好奖惩工作。

五、领导大队法制审核工作。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政治教导员隶属于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在政治教导员不在位时代行政治教导员职责。

本职责适用于特勤大队政治委员。

 

三、副大队长职责

协助大队长开展好全大队的学习训练任务。

一、协助大队长做好全大队的学习训练任务,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学习训练任务的完成;

二、协助大队长与社会各单位、各部门加强联系,征求建议、意见;

三、落实岗位职责,依照内部审批权限规定,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大队长抓好大队官兵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领导全大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副大队长隶属于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大队长工作。在大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大队长的指定代行大队长职责。

 

四、防火监督岗位职责

一、掌握分管单位和管区范围内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改

进和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报告和建议。

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档案,协助列管单位制定完善消防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分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

四、对分管单位消防器材的配备及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对非法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行为的查处。

五、参与分管单位的火灾原因调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熟悉分管单位和片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销毁情况,参与监督检查,并在审批发证时签署意见。

七、根据分工,监督辖区内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审核意见,参加竣工验收。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火调岗位职责

一、根据火灾的种类和刑事办案的分工,负责辖区内火灾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火灾统计工作。

二、起草火灾调查报告和刑事侦察报告,制作法律文书,建立火灾档案。

三、查明火灾事故,及时提出对违章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四、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做好火灾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建审岗位职责

一、参与制定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消防专业规划。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二、认真做好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严格贯彻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把好源关。

三、对在建工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设计施工中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并参与竣工验收。

四、掌握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和设计、施工人员消防考试持证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信息交流。

五、起草建审法律文书材料,建立健全建审档案。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宣传岗位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规、宣传消防常识、褒扬消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剖析火灾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订消防宣传工作计划和重大消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消防新闻报道工作,提出培训消防通讯员计划,对新闻稿件内容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四、负责与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的联系,及时报道消防工作重大事件。

五、办好本单位消防宣传橱窗(栏)。

六、负责本单位摄录像设备、照相器材等宣传工具的保管和使用,定期维修保养。

七、对本单位消防宣传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对优秀通讯员进行表彰的建议和方案。

八、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法制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法制工作的指示,开展消防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消防执法检查,监督指导消防执法活动。

三、审查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认真核实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法律文书,纠正错裁、错处,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四、负责主持对停产停业,撤消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听证,为正确实施处罚提供依据。

五、受托参加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答辩。

六、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内勤岗位职责

一、搜集反馈信息,掌握工作动态,拟写文件材料,适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

二、作好文件收发、呈阅,管好印章、 信函,建立健全文书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三、准确统计、按时上报各种业务工作报表和文字材料。

四、参加处(科)队务会,做好会议记录。

五、热情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事务。

六、管理办公用品,做好内部行政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火灾统计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消防产品监督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湖南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2、严格按照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权限的通知》,指导大队开展好建审工作。

3、熟练掌握建审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做好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工作;搞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4、协助省、局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情况。

5、掌握辖区年度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性质、规模等基本情况,搞好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

6、搞好建审各种文书建档工作。

7、对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8、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部分  全勤指挥部职责

 

一、值班首长职责

负责督促所属消防部队做好战备工作,督促全勤指挥部按规定落实职责,按要求率全勤指挥部赶赴灾害现场。

 

二、指挥长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值班首长的命令、指示,接受战备中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协助值班首长检查战备值班制度落实情况,掌握部队执勤战备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三、作战值班员职责

负责协助指挥长掌握所属部队执勤战斗实力和执勤动态,及时处理和回复基层执勤工作相关事宜,并向指挥长、值班首长报告;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组织落实重大执勤活动的力量调度。

 

四、行政值班员职责

负责接收上、下级通知、请示、报告等行政事宜,并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全勤指挥部出动后,兼任作战值班员职责,并与现场保持联络提供信息支持,及时收集掌握部队出警动态和现场情况,汇总上报灭火救援相关信息。

 

五、通信值班员职责

                负责作战指挥中心接处警系统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          作,并保持通信指挥车及随车装备完整好用。

 

六、遂行指挥职责

总(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作战值班员、通信值班员,按规定遂行出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当日值班首长担任总指挥,履行下列职责:

全面掌握现场情况,调集作战力量,协调地方政府与联动单位,向灭火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确定总体作战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调安全防护措施,提出战勤保障要求,下达作战命令。

各级全勤指挥部指挥长遂行出动时,担任作战指挥,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现场侦察,向总指挥提供具体作战方案,绘制现场作战图表,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组织完成作战任务,掌握现场参战力量和战斗进展,组织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领受上级命令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清理移交现场,适时组织战评。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总(支)队全勤指挥部作战值班员协同配合指挥长完成作战指挥任务。

各级通信值班员担任火场通信员,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维护现场通信秩序,传达火场总指挥的指令,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第四部分  大(中)队执勤备战职责
                  一、大队值班首长职责
1.大队值班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中队值班首长职责
中队值班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三、战斗班长职责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四、战斗员职责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五、通讯员职责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六、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七、供水员职责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八、 摄像员职责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部分   中队职责制度

 

一、岗亭

1、营门卫兵职责

一、负责营门警戒,做好来访、来客的登记、接待工作,填写《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簿》和《执勤情况登记簿》。

二、哨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三、警卫目标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四、哨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进行正当防卫。

五、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警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

六、指引客人和来队家属办理登记手续。

七、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

八、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二、通信室

1、通信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队通信室的管理,确保通讯器材的完整好用和通讯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信室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墙上贴挂辖区地图及交通水源图,资料柜内的各类灭火作战资料应归类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桌面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二、通信器材不得擅自挪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通信室内应保持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通信室闲聊、喧哗和打电话聊天。

四、通信室中,值班室和寝室间应有分隔,保证值班室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通信布线应整齐有序。

五、通信室寝室的内务设置要求与建制班要求相同。

2、通讯员职责

一、迅速、准确接受火警,发出出车信号,填写《出车证》送交值勤队长,并掌握火场动态,与指挥车辆和上级机关及供水、供气、供电、气象、医疗等部门保持联系。

二、熟悉消防调度指挥程序和有关部门的电话号码,及时掌握责任区供水、供气、供电、道路、气象变化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维护保养通讯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报告,保证通讯畅通。

四、掌握中队外出的执勤力量、地点及联络方法,遇有情况及时传达。

五、负责收受报刊杂志信件,接待报警群众和来访人员。

六、保持值班室整洁卫生。

3、值班员职责

一、迅速准确规范受理火警电话,正确调度灭火救援力量。

二、熟练掌握接处警方法,熟练操作各种通信器材,及时排除通信设备常见故障。

三、负责警情报告、指令传达、信息传递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做好指挥中心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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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五、协助宣教部门进行舆情监测,掌握互联网等媒体有关消防工作的信息,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六、遇故障时,及时汇报,并启用应急通信方法。

4、值班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队通信值班室的管理,确保通讯器材的完整好用和通讯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信室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墙上贴挂辖区地图及交通水源图,资料柜内的各类灭火作战资料应归类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桌面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二、通信器材不得擅自挪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通信值班室内应保持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通信室闲聊、喧哗和打电话聊天。

四、通信值班室中,值班室和寝室间应有分隔,保证值班室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通信布线应整齐有序。

五、通信值班室寝室的内务设置要求与建制班要求相同。

5、火警值班室管理规定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二、火警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受理火警和接转电话。

三、室内各种器材、物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放。

四、通信器材要经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迅速报告、及时排除,确保通信畅通。

五、严禁私自拆卸和外借通信器材。

 

三、中队部

1、中队部管理规定

一、坚持对办公室每天小扫除,每周大清洁制度,保持办公室内整齐、 

清洁,做到无污迹、无垃圾、无积尘、无杂物,达到室内空气清新。

二、保持办公桌面整洁、有序,达到整齐、干净。文件柜内物品摆放必须整齐划一。

三、爱护办公设备,防止损坏用品;下班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严防各类案件和问题的发生。

四、工作时间不准在办公室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不得大声喧闹,保持肃静。

五、各办公室阅后的报纸、杂志、书刊等不得到处乱放。必须摆放在指定位置,达到整齐。私人杂物不得长期存(堆)放在办公室内。

六、注意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严禁不讲文明行为。

2、中队长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全队人员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化的执勤备战、教育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行政管理。

二、熟悉全队人员情况,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协同政治指导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教育和培养所属警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四、教育全队人员严守秘密,遵纪守法,预防各类事故案件发生。

五、领导组织业务、军事和体育训练,不断提高全队人员的军事、身体素质和灭火技术、战术水平。

六、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七、接到出动信号后,指挥执勤力量出动,组织指挥全队完成灭火救援战斗任务,搞好战评总结。

八、组织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消防水源、交通道路和房屋建筑结构等情况,制定并熟悉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预案,进行实地演练。

九、熟悉全队的车辆器材和装备,经常检查消防车辆器材和通讯设备的维修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保养情况,教育督促部署管好器材装备,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十、组织全队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中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3、政治指导员职责(职责与内容不符)

政治教导员和大队长同为大队的首长,主要对大队思想政治和后勤等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主要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 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部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二、做好业务训练和消防监督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动员和开展宣传鼓励。

三、组织各种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训练和监督等任务的完成。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培养、宣扬先进典型,做好奖惩工作。

五、领导大队法制审核工作。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政治教导员隶属于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在政治教导员不在位时代行政治教导员职责。

本职责适用于特勤大队政治委员。

 

战斗班

1、士兵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2、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与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类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3、宿舍管理规定

    一、必须每天打扫室内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二、严格执行《内务条例》有关制度。

    三、管理好室内的公用物品,维修损坏物品。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班学习室

学习室管理规定

一、学习室是供战士学习的场所,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学习室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由中队领导、值班员或班长维持学习秩序。

三、学习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打扫,桌椅设置统一,摆放整齐划一,不得在室内吸烟、吃零食、乱扔纸屑,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四、爱护学习室内公共财物,不得乱涂乱画,无故损坏财物的,按价赔偿。

 

接待室

    1、接待室管理规定 

    一、接待室是用于接待来访客人和联系工作的场所。

二、接待室由专人管理,经中队值班干部批准后方可接待。 

三、不准在接待室内大声喧哗,从事违法活动。 

四、不准在接待室擅自使用电器,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五、爱护公物,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家属接待室

1、家属接待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队家属接待室管理,保持接待室设施放置有序,卫生整洁,为官兵家属来队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家属来队必须经中队首长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住宿,非直系亲属不行留住;

三、房内设施按规定位置摆放,做到整齐划一。

四、严禁在房内酗酒、赌博和进行其他不法行为,中队官兵不得在接待室休息及陪同家属住宿。

五、家属离队时应及时打扫卫生,房内用品须经常进行保养、维修,定期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荣誉室                                                           荣誉室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荣誉室作用,配合好对中队干战的中队历史及优良传统教育,加强荣誉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荣誉室是进行思想教育,参观学习的场所,不得进行其他无关活动。

二、进入荣誉室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吸烟。

三、保持室内清洁,不乱扔瓜壳纸屑。

四、荣誉室由专人负责管理。五、爱惜爱护室内荣誉奖品及公共财物。

 

图书阅览室

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俱乐部建设,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增长知识,陶治情操,为俱乐部活动提供良好环境,依据《俱乐部管理制度》制定制度:

一、借阅图书要登记,每人一卡,每次只准借两本,延期需办理续借手续。杂志、报纸不得外借。

二、图书室由专人管理,定期开放,干战要服从管理,室内禁止吸烟,并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借阅之后自行离开。

三、爱护图书和公共财务,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四、图书室物品列入移交,并严格按照移交手续进行,由移交人、接手人、中队领导三方共同点清无误,接手人方可接交。

 

2、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由专人负责电子阅览室管理。

二、保持室内干燥和空气流通,防止书籍受潮。

三、书籍阅读后要及时归位,摆放整齐;借阅书籍要有登记,及时归还。

四、爱护书籍,严禁撕毁或在书籍上乱涂、乱划,书籍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五、加强对电子图书阅览读书设备的维护保养,保管好光盘、软件等物品,防止丢失。

六、严禁大声喧哗,影响读书氛围。

七、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根据周课表决定,一般双休日、节假日均对官兵开放。

 

3、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活动。

    二、不私自在网上发布涉密信息。

    三、不越权访问系统和涉密信息。

    四、不在无安全保密设施的网络上处理涉密信息。

    五、不擅自下载网上涉密信息。

    六、不使用未经审查和禁用的软件。

    七、不向他人泄露口令、密匙及安全保密措施。

    八、不以军人身份在军外网络上进行信息交流。

九、不私自复制、留存、出借、销毁涉密载体。

    十、不私自将网络、密码设备送往军外维修。

 

游艺室

游艺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游艺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游艺室作用,丰富官兵的业余文化生活,依据《俱乐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游艺室是中队官兵的主要娱乐场所和重大节日晚会的举办地点。

二、日常活动内容要做到健康向上,富有思想性、知识性、教育性和娱乐性。

三、室内娱乐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官兵要服从管理,室内禁止吸烟。

四、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重大活动由中队团支部组织,除规定的开放时间外,其余时间不得擅自动用娱乐器材。

六、每周的开放时间由中队团支部和俱乐部人员根据需要决定。

 

2、棋牌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俱乐部建设,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为了俱乐部活动提供良好环境,依据《俱乐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棋牌室由专人负责管理,中队干警要服从管理。

二、进入棋牌室活动不得大声喧哗,室内禁止吸烟。

三、严禁在棋牌室内进行变相赌博行为。

四、活动后应将室内物品放置原位。

五、开放时间为周四、六、日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体能训练室

体能训练室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体能训练室作用,丰富干战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体质,依据《俱乐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体能训练室由专人管理,干战进内活动要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秩序。

二、保持房内清洁卫生,不得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等杂务,房内禁止吸烟。

三、爱护房内健身器械,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四、未经许可,不把房内健身器械搬出房外或做它用。

五、训练完毕后,器械应按规定放回原处。

 

乒乓球室

乒乓球室管理规定

一、乒乓球室由专人管理,干战进内活动要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秩序。

二、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得进内吃零食等东西。

三、爱护室内活动器材,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四、未经许可,不得将室内活动器材搬出室外或做它用。

五、活动完毕后,器材应按规定放回原处。

 

台球室

1、台球室管理规定

一、台球室由专人管理,干战进内活动要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秩序。

二、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得进内吃零食等东西。

三、爱护室内活动器材,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四、未经许可,不得把室内活动器材搬出室外或做它用。

五、活动完毕后,器材应按规定放回原处。

 

消防车库

车库管理规定

一、车库由专人负责管理,保持车库内清洁干燥。

二、车库内按规定悬挂各类制度,职责。

三、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战斗服按规定摆放,做到整齐划一。

四、车库内只准停放规定的执勤车辆,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停靠。

五、车库内不准堆放其他杂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车库,确保车辆随时迅速出动。

六、车库内车辆由专人负责检查保养,每日试车,每周进行试水、试泵,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全面清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七、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动用执勤车辆。

2、战斗班长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五、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3、战斗员职责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一、熟悉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二、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四、明确自己的战斗职责和任务。

一号员  主要负责操纵灭火剂喷射器具,开辟救生和进攻通道。

二号员  主要负责操纵侦检器材和灭火剂喷射器具,开辟救生和进攻通道。

三号员  主要负责铺设干线水带,实施破拆、救人,架设登高设备,操纵增加的灭火剂喷射器具,协助一号员的工作。

四号员  主要负责铺设干线水带,实施破拆、救人,架设登高设备,操纵分水器,协助二号员的工作。

4、驾驶员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和重点保卫单位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情况。

二、爱护车辆装备,熟悉掌握车辆驾驶和泵浦操作技术,搞好维修保养,保证随时出动。

三、坚守岗位,积极完成指挥员交给的任务。

四、出车回队后,立即对消防车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人员的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5、供水员职责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市政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地下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灭火使用水源设施的位置和情况。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三、熟悉掌握火场供水方式及水源取水的方法。

四、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6、火场指挥员职责

一、迅速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面,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根据需要调集增援力量。

二、明确地分配执勤消防队的灭火任务,不断地进行检查。

三、组织好公安、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参加灭火的职工群众之间的协同作战,并注意他们的安全。

四、根据灭火战斗的需要,要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增大水压,电业部门切断电流,医疗部门参加火场救护工作。

 

7、通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从终端机上提取出动命令。

二、将出动命令送交执勤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灭火救援预案。

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四、熟练掌握辖区的道路、水源及建筑布局等情况,第一时间协助驾驶员到达火灾现场。

五、及时做好接警出动信息的录入和灭火救援辅助系统的维护工作。

六、接警后,要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出警的相关信息报随车指挥员。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七、要会正确使用通讯器材,在事故现场要确保本单位的通讯畅通,并及时拍摄记录相关视频和照片资料。

八、要及时做好水源管理和预案管理工作。

九、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十、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8、火场文书职责

一、做好消防指战员进入火场及各种危险场所的时间、空气呼吸器压力。

二、了解掌握力量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三、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时间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五、询问知情人,火灾现场情况及记录火灾被控制时间、被消灭时间。

 

9、现场文书职责

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

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

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

信息。

 

10、现场安全员职责

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

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

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11、执勤车辆管理规定

    一、执勤备战车辆由部队统一管理,由驾驶员实施操作。

    二、执勤备战车辆驾驶员每天必须对其负责的车辆、装备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问题不能自己解决处理,应及时汇报执勤队长。

    三、执勤备战车辆在出警或接受任务归队后,驾驶员必须对其车辆装备进行油、水、电、气等的检查,并完成补充。

    四、执勤备战车辆驾驶员应对其负责的车辆、装备进行早、晚各一次的预热发动。

    五、执勤备战车辆每班次责任到人,实行挂牌、专人负责制。

六、驾驶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更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执勤队长同意,消防队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驾驶室或发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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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2、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一、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观念,认真做到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八防。

    二、发动机未熄灭前,不得添加燃料。

    三、汽油着火时,应用灭火器或砂土、麻袋、衣服扑灭,不得浇水。

    四、严禁采取不经过汽油泵和滤清器而直接将汽油注入或流入化油器的操作。

    五、仪表显示异常,有危险性影响,应迅速停车,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行车。

六、车辆应关好车门,让人员坐稳,行驶中避免急制动,急转弯,急起步加速。

13、执勤队长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有关情况。

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执勤器材库

执勤器材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队执勤装备的管理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以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库内只准存放装备,不准存放无关杂物。

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库内装备,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三、库内装备必须分类存放,切实做到“三定、四会、四无”。

四、每周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五、库内保持清洁卫生、干燥,防止装备虫蛀及生锈。

六、库内装备有破损的要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库内装备完整好用。

七、除执勤工作需要外,无特殊情况不得动用库内装备。

2、器材管理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随时做好战勤保障物资供应准备。

二、严格执行《器材库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工作。

三、负责装备、物资出入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四、根据装备,做好物资的储存分类。

五、熟悉装备,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用途。

六、及时提出采购建议,确保装备物资符合战备要求。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3、装备技师职责

装备技师在执勤中队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官兵按照规程、规定操作使用装备器材。

二、指导和组织开展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

三、对装备器材的一般性故障进行诊断和排除,提出装备器材的送修意见。

四、在灭火救援现场遂行装备技术保障。

五、负责操作和维护装备管理软件。

六、负责装备器材库的管理。

七、组织开展装备器材使用,维护的检查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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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训练器材库

训练器材库管理规定

训练器材是消防队员训练业务技能的工具,器材的管理状况直接影响到业务技能水平,为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高灭火业务成绩,特制定本规定:

一、库内只准存放训练器材,不准堆放其他杂物。

二、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器材,并做好登记。

三、库内摆放整齐有序,做到定位定标记。

四、每周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五、库内保持清洁卫生、干燥,防止器材虫蛀、霉烂,对易生锈的器材,做好上油保养。

六、破损器材要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库内器材完整好用。

七、无特殊情况,不得动用库内器材。

充气站  器材维修间

1、机修库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管工作,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确保火灾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   室内只准存放待维修装备器材,不准堆放其他物资。

二、   对维修的装备要及时给予维修,以免影响正常使用。

三、   室内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维修器材的登记工作。

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对易生锈的器材做好上油保养。

    2、充气维修室管理规定

    消防空气呼吸器充气维修室是部队装备建设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部队安全防范的重要部位。

    一、充气室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操作人员需经专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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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室内。

    三、进出室内的器具要认真登记并填写维修、检测记录。

    四、充气室要保持室内卫生,空气清洁,待修器具、待充气瓶要定位存放。

    五、室内配备的装备要摆放整齐,按时维护,待修器具、待充气瓶要定位存放。

    六、严格执行充气维修,水压检测的操作规程,做好防爆,防盗等安全工作。

电教室

1、会议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会议室集中学习教育、集中开会的场所作用,为官兵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室主要用于官兵集中学习和召开全队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从事与学习之外的其他活动。

二、会议室应由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吸烟,乱扔瓜皮果壳等。

三、会议室凳椅、讲台应保持整齐划一,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四、官兵应爱护室内公共财物,无故损坏财物,照价赔偿。

五、会议室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由值班员维持学习秩序。

六、要落实专人正确使用和保养投影仪和功放音响等器材,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理发室

理发室管理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按规定设置发型示例。

三、中队配有理发员,定期开放理发。

四、珍惜中队医疗药品,未经卫生员许可,不得擅自拿取药品。

2、卫生员职责

一、在中队领导和卫生队的领导下,对全中队实施防病和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二、对全中队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参加并指导除害、灭害工作。

三、坚持每日深入班、伙房、训练现场,督促中队认真执行卫生制度,发现伤病员及时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对出院归队人员进行随访。

四、组织中队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实施饮食卫生监督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五、经常了解和掌握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六、做好卫生登记,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贮藏室(被装营具库)

储藏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队储藏室的管理,使官兵的物品放置统一、安全,并有一个良好的储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藏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进出储藏室必须同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

三、物品摆放按兵龄划分位置,同一年兵必须要求统一。

四、物品必须干净方可放入储藏室,要保持室内洁净、干燥,严防霉烂、变质。

五、每年必须进行1-2次物品点验,退伍期间必须点验。

2、被装营具库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用物资的管理,确保各类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财产物资的流失和损坏,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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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一、公用物资库进、出库时,保管员需开具《库存物资出入(出)库单》一联保存,一联交领用采购人员,一联作为装备减少凭证入帐。

二、建立公用物资明细帐,保管员对库存物资的进、出必须及时记帐。

三、库存物资领用,由领用人在《库存物资出库单》上签字,经本单位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出。

四、保管员应定期不定期检查,清点库存物资,做到帐物相符。

五、库存物资应分类摆设整齐,保持仓库整洁,同时做到防火,防盗,防霉。

洗衣房

1、洗衣房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中队洗衣机的作用,保障中队官兵的日常洗衣方

便,提高生活质量,使洗衣机能正常的发挥作用,规定如下:

一、洗衣机内严禁清洗鞋类等硬制物品。

二、洗衣机内衣物禁止数量过多,超负荷运转。

三、洗衣时间每人最多不超过一小时,每次按照洗衣机的自动规定时间计算。

四、注意用电及防止机内进电等安全工作。

五、在使用中发现洗衣机故障时,要及时向中队部报告。

六、如有故意损坏或违反规定时间(早上:630——晚上2100)使用,将作严肃处理。

七、衣物清洗后,应及时打扫卫生,保持现场清洁。

八、中队官兵要自觉遵守规定,维护洗衣机的日常保养工作。

九、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全面负责对洗衣机的日常管理工

作。

      财务室

    1、财务室管理规定

一、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

二、严禁为集体、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

三、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四、不得挪用公款。

五、不得拖欠伙食费和扩大伙食开支范围。

六、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取经费,严禁虚招冒领。

七、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八、严格按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

九、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情况。

十、当好领导参谋,及时汇报经费开支情况。

十一、部队公款任何人不得借用。

    2、财务助理员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与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正确执行预算,及时领报经费,编审各种财务报表。搞好会计核算,做好记帐、算帐、结帐、对帐工作;

三、搞好预算外经费管理,组织预算外收入;

四、严密会计手续,复核经费开支,报销单据内容完整准确,有批准人、经手人、验收人签章;

五、组织与指导所供单位和部门会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六、负责预算经费、预算外经费、其他经费分类帐、辅助帐的登记,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整理和保管;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七、每月15日及时编制各项经费收支报表,准确反映经费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起草有关经费的请示报告,整理和保管首长批件;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食堂

餐厅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队餐厅的管理,保持清洁卫生,为官兵提供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餐厅有专人负责管理,只供就餐使用。

二、按时就餐,按位就坐,保持肃静。

三、就餐后,值班员要及时清扫,餐椅放置整齐有序。

四、餐厅纱门等防蝇和降温设施配置齐全,完整好用。

五、建立伙食管理园地,及时公布伙食开支情况,加强民主监督,

确保饮食保障有力。

2、给养员职责

一、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二、熟悉部队的供给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标准。

三、领取、登记和发放给养、被装。

四、掌握主、副食品质量的鉴别方法,负责采购主、副食,燃料和炊事工具,并履行有关验收、审核手续,杜绝腐烂变质食品。

五、负责给养器材,被装物资的保管,保持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腐烂工作。

六、协助炊事人员调剂好伙食。

七、抓好伙食管理,积极改善伙食,调剂花样品种,搞好饮食卫生。保证部队吃饱吃好。

八、认真遵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标准制度,计划开支,厉行节约,落实伙食管理五项制度。

3、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所在基层单位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中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中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4、炊事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为中队服务的思想。

二、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落实当日食谱,熟悉常用的给养供给标准制度。

三、掌握主、副食原材料质量的鉴别和保养方法,严格遵守食品验收入库和逐日消耗制度,懂得营养学知识,会粗粮细做,细粮精做,保证饭熟、菜香、汤鲜。

四、勤俭节约,计划用粮,爱护生活设施,不浪费主、副食品和燃料。

五、搞好个人卫生、饮食卫生和食堂卫生,定期进行厨具消毒,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5、配餐管理制度

    一、不得使用过期、霉烂变质的食品和原料、调料以及超过24小时出售剩余食品。

    二、制订工作人员食谱,每周更换合理配餐,平衡膳食,注意营养搭配,花色品种调节,做到色、香、味、美、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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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三、主副食品加工制作搭配应体现各种餐食应具有的特色,结合工作人员膳食营养特点,做到营养丰富,软、细、嫩、自然清香可口易于消化。
四、面点制作搭配合理,原料新鲜。所配成品面点、奶制品必须做到包装、贮存、运输须保证卫生安全要求。
五、不得配制生拌凉菜,不得配用无证、缺证以及证照与食品不一致的成品食品。
六、禁止搭配高危食品,如皮蛋、生拌凉粉、生拌黄瓜、四季豆、拌兔丁、香肠以及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腌腊制品。
七、配餐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熟食,必须使用一次性手套和菜夹子等工具。
八、配餐人员依照制度完成食堂交办的临时、大型活动的各项任务,并按照炊事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6、食堂留样制度
一、食堂设专门人员负责留样,具体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二、烹饪加工人员(厨师)及凉菜制作人员(包括面食制作师傅)每做好一种菜肴,都要试尝,特别是上一餐供应剩余的食品,更要细心试尝。
三、厨师及留样人员试尝时,不得使用加工工具直接试尝,必须另备碗筷,将菜肴装在碗里再试尝。
四、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面食制品)每种取样100克留样,用专门留样的用具装好加盖放在冰箱冷藏室,留样24小时,并做好记录。 留样冰箱必须保持清洁,杜绝与避免污染留样。
五、留样的专用碗、盘等用具使用后要清洁、消毒,以备下次使用。
六、按照炊事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7、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热爱食堂、关心食堂、爱护食堂、发展食堂。
二、工作时间着装统一,整洁,仪态端正;男工作人员不准蓬头,蓄胡须,留指甲,女工作人员化妆清淡,不准留指甲。
三、讲究卫生,每天进入操作间要先消毒,工作服每天洗涤,并不得带出食堂。
四、维护食堂声誉,秉公守法,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在操作间吸烟。
五、防火、防盗、防止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六、膳食生产人员应主动参加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自己有呕吐、发热、咽喉疼痛、皮疹或其他皮肤外伤以及有眼、鼻溢液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主、副食库
1、主食库管理规定
一、主食库只用于存放大米、面粉等主食。
二、室内保持清洁、通风、无蟑螂、老鼠、苍蝇、蚊子。
三、开包大米、面粉及时入柜,防止霉烂变质。
四、对每日消耗的主食进行登记。
2、副食库管理规定
一、副食库只用于存放调味品等副食原料。
二、室内保持清洁、通风,无蟑螂、老鼠,无苍蝇、蚊子。
三、食品一律装入储存箱并按类摆放,做到整齐划一。
四、对每日消耗的副食进行登记。
更衣室
1、更衣室管理规定
为规范更衣室正规化管理规定,确保衣物摆放整齐有序,方便生
活,特制定本规定:
一、更衣室设专人管理,负责监督卫生包干人员的清扫、整理工
作。
二、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准放除衣物外的其他任何物品,,不挂放特脏衣物库。
三、不准在室内吃东西,追逐打闹。
四、室内设衣柜(架),做到“三个统一”:标签统一、数量统一、放置统一。
浴室
1、浴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队浴室管理规定,保持清洁,安全,为官兵提供一个良好的洗浴环境。
一、浴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定期开放,其余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入内。
三、浴室更衣柜、淋浴喷头等设施要定期进行保养、检修。
四、保持浴室卫生,及时清扫,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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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五、室内应保持清洁,应经常通风、除湿,防止设备受潮损坏。
烘干房
1、烘干房管理规定
一、烘干房的设施管理、调试,实行中队长领导下专人管理责任制。
二、任何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进入烘干房调试机房内设施,烘干衣物等。
三、烘干房内设施要定期检查,保养,擦洗,保持机房内清洁卫生。
四、烘干房定为每周星期二、四、六为官兵服务。
五、烘干房设施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领导。
党团活动室
1、党团活动室管理规定
一、党(团)活动室是中队党(团)员定期开展党组织、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场所,全体人员要爱护室内设施。
二、室内不准大声喧哗、闲谈和吵闹,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切实保持室内安静。
三、开放时间:每周六下午。
四、党(团)活动室由专人管理,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室内设施干净。
视频会议室
1、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视频会议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视频会议室集中视频会议、教育的场所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视频会议室主要用于官兵集中视频会议、教育。
二、视频会议室应由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吸烟、聚会等。
三、视频会议室内桌椅摆放有序,背景墙、投影仪等设施不得擅自动用、随意挪动。
四、官兵应爱护室内公共财物,无故损坏电器设备将追究责任。
五、视频会议室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由干部和值班员维持好秩序。

六、要落实专人正确使用和保养投影仪、功放音响等器材,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干部备勤室
1、干部备勤室管理规定
一、备勤室是中队值班干部用于备勤休息的场所。
二、备勤室必须保持内务统一,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要保持干净。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需离开必须按程序请假,并安排好预备人员,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四、值班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各种灭火救援执勤任务,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值班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
晾衣场
1、晒衣场管理规定
一、晒衣场是官兵晒衣物的场所。
二、晒衣场的设施﹑设备按实际情况设计﹑安装﹑划分使用区域。
三、晒衣常又专人负责管理,官兵按照划分的使用区域进行使用。
四、要经常保持晒衣场的清洁卫生,保证场内设施完整好用。
训练塔
1、 登高训练安全注意事项
挂钩梯登高是使消防员学会使用挂钩梯登高的技术训练,是基本的登高方法之一,在使用挂钩梯登高时应注意以下安全:

岗位职责

一、操作前,要认真检查挂钩梯的完好程度和训练塔窗台板的紧固情况。
二、训练前,在训练塔的顶部要装有带滑轮的安全绳,将安全绳一端的安全钩挂在受训人员安全带的铁环内,地面一人戴手套拉住绳的另一端做安全保护,绳的另一端在其腹部系牢或将安全钩挂在腰带的铁环内。
三、保护者两眼始终注意受训者,安全绳要紧跟,防止挂钩挡住安全绳等意外事故发生。
四、受训人员沿挂钩梯向上攀登前,要使挂钩齿全部挂在窗台上,并使梯梁紧贴窗台外沿。
五、挂钩梯斜挂在相邻的窗台时,应保持有一手不脱离梯子。
六、两人攀登挂钩梯救人自救时,保护者应一脚抵住窗台拉住保险绳,防止受训人员掉下时将其带下。
其他
1、军人俱乐部管理规定
一、俱乐部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入俱乐部活动人员必须遵守规则,服从管理。
二、爱护文体器材,防止丢失损坏,否则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三、所有文体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定人定位管理。
四、器材必须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五、严禁吸烟、乱扔杂物和随地吐痰。
六、俱乐部开放时间为周末和节假日。
2、健身房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健身房作用,丰富干战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体质,依据《俱乐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健身房由专人管理,干战进内活动要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秩序。
2、保持房内清洁卫生,不得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等杂务,房内禁止吸烟。
3、爱护房内健身器械,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4、未经许可,不把房内健身器械搬出房外或做它用。
5、训练完毕后,器械应按规定放回原处。
3、会议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中队会议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会议室集中学习教育、集中开会的场所作用,为官兵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队会议室主要用于官兵集中学习和召开全队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从事与学习之外的其他活动。
二、中队会议室应由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吸烟,乱扔瓜皮果壳等。
三、中队会议室凳椅、讲台应保持整齐划一,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四、官兵应爱护室内公共财物,无故损坏财物,照价赔偿。
五、中队会议室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由中队领导和值班员维持学习秩序。
六、中队要落实专人正确使用和保养投影仪和功放音响等器材,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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