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普法海报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02
58

律见

转让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

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经济收益权

律顾问: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转让股权属于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出资的行为承担补充责任。所以说,股权转让后并不代表实缴的责任就消灭了,还得考虑好接盘的新股东的出资能力,否则最后还是需要旧股东来进行善后。
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项宇伟 律师
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担任众多公司法律顾问
服务500+客户
电话:0577-88998201

All rights reserved

股权转让了
老股东还是有可能
为实缴承担责任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