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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手册——第4期

文档/电子书行业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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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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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4

2.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5

3.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5

4.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6

5. 哪些行业可以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6

6.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8

7.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8

8.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9

9. 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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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11

12. 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

13. 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12

10. 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能否单独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使用? ...........................................................................10

14.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

15.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是否可以扣除?对公益性群众团体有何要求? .................................15

16.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6

17.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18

18. 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9

1.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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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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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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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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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公告 2021年第15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5.哪些行业可以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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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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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7.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8.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9.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 

答: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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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

验证电子签名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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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答:不能。根据财会〔2020〕6号的规定,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报销、入账方式,只要接收的是电子专票则必须归档保存电子专票。单位如果以电子专票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0.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能否单独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使用?

11.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原始凭证。

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12.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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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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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一、对参加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3.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因此,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可作为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归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 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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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15.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是否可以扣除?对公益性群众团体有何要求?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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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

16.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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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17.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 写?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 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 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18.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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