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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联金融服务商会 金融月刊11月

上海市工商联金融服务商会

金融月刊

集合金融机构活力·应对企业融资难题

2022年11月 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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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一、风险预警
(一)风险舆情汇总                                                           
       1.风险舆情行业分析                                                     
       2.风险舆情区域分析
       3.风险舆情热度指数
(二)热点解读
二、金融统计数据
(一)2022年11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增量统计数据
(二)2022年11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三、金融事件解读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3年经济工作
(二)货币宽松仍有空间 ——央行降准点评
四、政策分享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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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期内,国际方面,“气候债务陷阱”正将新兴市场推向悬崖边,未来更容易受到更高借贷成本的影响;能源危机阴魂不散,欧洲接下来几年的能源供应仍将受到严重短缺的威胁;因抵押贷款利率处于多年高位、经济不确定性和通胀飙升等因素,美国成屋销售已连续第 9 个月下滑。国内方面,在岸人民币节后两日下跌,10 月 11 日一度跌破 7.2 关口, 央行表示坚决抑制汇率大起大落;严禁地方政府通过举债储备土地、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国家统计局 10 月 14 日发布数据显示,9 月 CPI 同比上涨 2.8%, 创 2020 年 5 月来新高,猪肉、蔬果涨价较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10 月 25 日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 1 上调至 1.25;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 至 9 月份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 8.0%;11 月 18 日,财政部发 文推动 PPP 规范阳光运行,严禁规避 10%红线。

风险预警

一. 风险舆情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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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方面,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涉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被罚;民生 银行宣布高管降薪 15%;农银理财、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因理财业务违规被罚百万;广发银行济宁分行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遭罚;无锡银行三季度净利同比增速大降;浦发银行再现 疲态,业绩增速掉队股份行。
     证券方面,长江证券对嘉元科技可转债持续督导不力收警示函;国融证券陷宏马物流财务造假风波;北交所三季度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出炉,国联证券、 西南证券排名“跳水”;上市券商三季度业绩集体滑坡;九州证券即将易主;华泰联合证券因保荐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遭罚;财信证券 IPO 获监管反馈,多项问题被关注。
    保险方面,弘康、中华联合人寿等被通报,增额寿险竞争乱象“冒头”;中宏保险上海分公司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罚单;中国平安人寿浙江分公司涉欺骗投保人被罚;永安财产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遭罚;阳光保险代理被处停止开展保证保险新业务 12 个月。
   基金方面,工银瑞信袁芳突然“清零”在管产品;中恒合资产因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违规收警示函;民生加银业绩欠佳,清盘数量居高;富荣中短债踩雷信用债,被指跌到“创造历史”;同一主题基金业绩分化明显,投资者倍感困惑;Q3 非货代销保 有百强榜显现新格局,银行系显疲态。
   信托方面,10 月集合信托市场成立端“遇冷”;四川信托被指偷换“刚兑”概念践踏投资人权益。
    金融科技方面,金源信因违规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被罚;11 月 9 日,比特币再次失守 2 万美元关口;蚂蚁消金百亿增资,被疑后续增长靠什么?京东同盈小贷发生业务变更;河北幸福消费金融旗下 App“幸福花”因违规遭通报。
   监管方面, 北京银保监局发文防范佣金套利风险;支付清算协会指出支付风险变化五大特征并提示风险防控建议;证监会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标准等内容;银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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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方面,韦尔股份受库存积压、芯片降价的双重打击出现亏损;欧普康视被集采消息“带崩”;广汇集团被立案调查;欧菲光被踢出“果链”后业绩持续滑坡;科达利负债率急速攀升;众泰汽车“碰瓷”宁德时代被疑存在误导性陈述;“小作文”满天飞,成新型股市“搅局者”;司太立原副总经理窗口期违规增持遭通报批评;拉卡拉遭遇股东减持潮。

1.风险舆情行业 
   根据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开发的舆情风险评估系统,在 2022 年 11 月 18 日-11 月 24 日内共检测到金融风险舆情信息 43 条,其中银行的相关信息有 9 条,占比较高,占比为 21%。
2.风险舆情区域 
    在监测期内全球、全国性的舆情各占 5%和 14%,大部分为地方性舆情。其中上海地区的舆情有 3 条,主要集中在保险、金融科技和判例等方面, 其中民生人寿旗下通联支付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录;国泰君安原档案管理总监四罪并罚获刑 11 年等值得关注;北京地区的舆情有 8 条,集中于保险、基金、信托和金融科技等方面,其中北京精诚信联保险销售、红枫鑫保险代理因存异常经营 状况收《案件调查通知书》事件值得关注。另外浙江有 7 条,广东有 4 条,湖北和山东各有 2 条金融风险舆情,其余地区各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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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舆情热度指数 
       本期重点风险预警事件聚焦保险纠纷。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数量暴增,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不规范,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近年来在保险业中类似问题居高不下。11 月 9 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保险类纠纷审判 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北京金 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对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的 677 件保险类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导向作用,以审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

“《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剑指保险纠纷暗藏‘疑难杂症’”事件关键词云图

银行方面
交行、招行、建行等合计被罚超千万
监管“围剿”信贷资金违规进楼市
证券方面
财信证券 IPO 获反馈多个问题,中小券商蜂拥上市遭监管谨慎评估

本期关注的热点风险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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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面
保证保险“高利放贷”问题突出,涉诉量大,纠纷不断
基金方面
民生加银基金表现堪忧
年内清盘数量居高,规模大幅下降
金融科技方面
河北幸福消费金融“幸福花”APP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通报
监管方面
“佣金套利”乱象丛生,监管出手整治
从源头切断黑产“财”路

风险舆情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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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点风险解读 

交行、招行、建行等合计被罚超千万
监管“围剿”信贷资金违规进楼
  上周,建行和兴业刚因理财业务收大额罚单,这周又再次被罚。据了解,11 月 4 日,银保监会披露多张罚单,涉及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合计被罚 1370 万元,多名相关责任人一同被罚。其中, 交通银行被罚金额最高,高达 500 万元。

财信证券 IPO 获反馈多个问题
中小券商蜂拥上市遭监管谨慎评估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财信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涉及的具体问题数量多达 41 个,分别涉及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与其他问题三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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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高利放贷”问题突出
涉诉量大,纠纷不断
     11 月 9 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其中表示,目前保险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 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等方面。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和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了目前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四银行合计被罚情况

2017-2021 每年成功上市券商数量(个)

银保保证保险模式下存在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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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幸福消费金融“幸福花”APP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通报
    日前,河北网信网发布了《关于“简动”等 43 款 APP 违法违规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在这份通报名单之中,河北幸福消金的“幸福 花”APP 因“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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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套利”乱象丛生,监管出手整治
从源头切断黑产“财”路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了《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防范人身保险佣金套利风险的通知》,成为首个专门发布的针对佣金套利行为的地方监管指引。其中明确规定各销售人员获取的当期佣金及现金性奖励收益、该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当期保费;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的当期佣金及各种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当期保费,确保标准统一。

民生加银基金表现堪忧,年内清盘数量居高,规模大幅下降
    有数据统计,2022 年内已有 176 只基金清盘。从基金公司分类来看,此次清盘基金数量居首的是管理规模排名 40 位的民生加银基金公司。其年内已有 11 只基金清盘,种类从中长期纯债基金到灵活配置型基金等均有覆盖。

2021-2022 年 11 月 21 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规模对比(亿元)

2021 年幸福消费金融投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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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数据

    初步统计,11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43.19万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10.99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2.07万亿元,同比下降9.9%;委托贷款余额为11.25万亿元,同比增长3.1%;信托贷款余额为3.82万亿元,同比下降20.6%;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2.72万亿元,同比下降13.8%;企业债券余额为31.6万亿元,同比增长6.3%;政府债券余额为59.91万亿元,同比增长15.4%;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10.49万亿元,同比增长13.1%。
    从结构看,11月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1.5%,同比高0.4个百分点;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占比0.6%,同比低0.1个百分点;委托贷款余额占比3.3%,同比低0.2个百分点;信托贷款余额占比1.1%,同比低0.4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比0.8%,同比

2022年11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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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低0.2个百分点;企业债券余额占比9.2%,同比低0.3个百分点;政府债券余额占比17.5%,同比高0.9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占比3.1%,同比高0.1个百分点。

一、广义货币增长12.4%,狭义货币增长4.6%
    11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64.7万亿元,同比增长12.4%,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6个和3.9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66.7万亿元,同比增长4.6%,增速比上月末低1.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1.6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9.97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当月净投放现金1323亿元。
二、11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1%
    11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218.11万亿元,同比增长10.4%。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212.59万亿元,同比增长1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1个和0.7个百分点。

    初步统计,2022年11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9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6109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14万亿元,同比少增1573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648亿元,同比多减514亿元;委托贷款减少88亿元,同比多减123亿元;信托贷款减少365亿元,同比少减1825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90亿元,同比多增573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596亿元,同比少3410亿元;政府债券净融资6520亿元,同比少1638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788亿元,同比少506亿元。1-11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0.4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51万亿元。

2022年11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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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21万亿元,同比少增596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2627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25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103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8837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241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7367亿元,票据融资增加1549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99亿元。1-11月,人民币贷款累计增加19.91万亿元,同比多增1.09万亿元。
11月末,金融机构外币贷款余额7690亿美元,同比下降19%。当月金融机构外币贷款减少205亿美元,同比多减151亿美元。
三、11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同比增长11.6%
    11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63.96万亿元,同比增长11.1%。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57.78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8个和3个百分点。
    11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2.95万亿元,同比多增1.81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2.25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976亿元,财政性存款减少3681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6680亿元。
11月末,金融机构外币存款余额8621亿美元,同比下降15.3%。当月金融机构外币存款减少20亿美元,同比多减63亿美元。
四、11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5%,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61%,同比均明显降低。
    11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157.4万亿元,日均成交7.15万亿元。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4731亿元,现券日均成交1.3万亿元,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5.36万亿元。
    11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55%,比上月高0.1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48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61%,比上月高0.1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45个百分点。

金融事件解读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2023年经济工作
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6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3年经济工作;听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科技创新成果丰硕,改革开放全面深化,就业物价基本平稳,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人民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保持了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成功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迈出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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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强调,明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会议指出,明年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的合力。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产业政策要发展和安全并举,科技政策要聚焦自立自强,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要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增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动力和活力。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会议强调,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要坚持真抓实干,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要统筹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和煤电油气运保障供应,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十年磨一剑,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
  

 定,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进一步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新时代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守党的初心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锻造纪检监察铁军,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强调,要牢牢把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这条主线,以强有力政治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要持之以恒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对享乐奢靡之风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工作中层层加码、麻痹松懈、任性用权、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科学精准靶向整治。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醒悟、知止。要以彻底自我革命精神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作为重中之重,深挖细查、严惩不贷,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进一步铲除腐败滋生土壤。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好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
    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情况和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准备情况汇报。
    会议同意明年1月9日至11日召开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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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宽松仍有空间 
——央行降准点评

    11月25日央行宣布将于12月5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25bp,释放流动资金约5000亿元。本次降准的原因一方面出于对维护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稳定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支持信贷发力。近期疫情影响有所加大,货币政策继续可能维持大体宽松的态势。总体而言,货币政策将视经济基本面发展而相机抉择,虽然央行在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潜在通胀升温风险,但在疫情影响有所加大的情况下,进一步降准降息的空间仍在。
    在11月22日国常会提出“适时适度”运用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后,11月25日央行宣布于12月5日全面降准0.25个百分点,预计释放长期资金约5000亿元,降低金融机构年化资金成本约56亿元。
这次降准的主要原因是维护资金市场与债券市场稳定,缓解银行的流动性压力,并支持稳增长发力,尤其是近期疫情影响有所加大的情况下:
    第一,本次降准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稳定。上周防疫优化20条和地产支持16条政策带来的预期好转触发债市大幅调整,理财赎回成加速器并引发负反馈(参见中金宏观周报《预期转向触发利率波动,关键还看疫情影响》)。本周在央行投放和大行融出加大、以及市场自调节机制下,资金利率有所回落(11月16日

下,资金利率有所回落(11月16日以来7天DR、R、GC一度下行30-40bp),但债券和同业存单利率未见明显变化。降准带来的长期低成本资金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第二,降准有助缓解银行流动性压力、支持信贷投放。从银行负债端来看,受理财产品破净增加、赎回压力加大影响,带来现券和基金抛售压力。而作为理财配置的重要底层资产,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一路上升(图表1),3月期股份制银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从10月上旬的1.4%左右上升到11月最后一个缴准日(银行向央行缴纳准备金的日期)前的2.3%左右,上升90个bp,银行资金成本上升。
   

   从银行资产端看,信贷投放也增加流动性压力。11月21日央行与银保监会召信贷工作座谈会,强调全国性商业银行要“发挥‘头雁’作用,主动靠前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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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在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潜在通胀升温风险,实际上,我们认为通胀走势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疫情的影响,在近期疫情影响有所加大的情况下,进一步降准降息的空间仍在。

政策性银行“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今年5月和8月信贷座谈会召开后贷款投放力度均加大,近期票据利率维持高位或预示本次亦不例外。此外,截止10月末政策性金融工具的投放达到7400亿元,10月5000亿元专项债集中发行,亦会带来银行资产端的扩张,形成的存款一样会使银行需要缴纳的准备金上升。综合负债与资产两端来看,在下一次缴准日(12月5日)之前,银行的流动性压力仍可能加大,为了防止缴准日对流动性和债券市场造成进一步冲击,央行适时降准是必要的。
    经济走势的最大不确定性还是疫情的演变,货币政策将视经济基本面发展而相机抉择。我们在11月初发布的年度展望中预计央行还会继续降准,并指出12月或1月或是降准的时间窗口,目前央行的降准与我们的判断大体一致。10月以来疫情影响有所加大,被疫情波及的地区占GDP的比例持续上升(图表2),我们所编制的中金经济活动指数也相应走低,进入11月后新增感染人数仍在持续上升,短期内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似乎有所加大。

政策分享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一)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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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各地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三)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五)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展期、置换等安排,主动化解风险。支持债券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回购债券。
    (六)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

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
二、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
    (七)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八)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对于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可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的项目,以及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不能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但已明确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配套机制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承贷主体应与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项目存量资产负债应经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项下新设“专项借款配套融资”子科目用于统计和管理。配套融资原则上不应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回款应当划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参与共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
    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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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三、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
    (九)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共同协商风险化解模式,推动加快资产处置。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金融债券。
    (十)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一企一策协助推进项目复工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市场化化解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完工交付。
四、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分类。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二)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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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
五、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
    (十三)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关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十四)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的适用于主要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房地产风险市场化出清。
六、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独立法人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银行发放贷款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贷款相关政策。
    (十六)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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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规〔2022〕20号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 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管理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
(二) 分类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 风险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优先的理念,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 治理架构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表外业务管理的治理架构。
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制定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审批重要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
    高级管理层承担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对于表外业务的决议,制定表外业务的经营计划、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表外业务种类,组织实施。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表外业务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确定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表外业务合规审查,将全部表外业务纳入合规管理。未经合规审查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及具体业务特点,指定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管理相关风险。
第十条 开展表外业务前,应当由会计部门根据表外业务的交易结构对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规则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反映表外业务的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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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险实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汇总整理全行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并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一部分,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审计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将表外业务风险情况及相关会计信息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各类表外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业务权限,授权管理体系应当与表外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实施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分支机构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和产品进行书面审批授权。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应当根据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的方式、程度和各

类表外业务性质,确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和流程。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机构之间的表外业务合作应当严格遵循关联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业务合作,交易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表外业务开展相关压力测试,测算压力情景下主要表外业务风险情况,以及对本行资本、流动性、损益变动等的影响。在开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等压力测试时,商业银行也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表外业务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落实表外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强化不相容岗位分离、制衡措施和业务的核对、监控,建立异常、可疑交易检查和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对于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具备统计、计量、监控、报告等功能,能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风险情况,为风险评估、计量、绩效考核、统计分析、监管报告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准确界定相关业务的法律关系、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厘清各方职责边界,有效管理相关业务所包含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

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应当实现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资产、账务核算、人员等方面的隔离。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参与主体的不同,建立相关主体合作标准、评价体系和审批流程;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界定商业银行、客户、资金使用方、合作机构等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与主体包括客户、资金使用方、合作机构等。其中,客户是指表外业务资金的提供方或来源方;资金使用方是指表外业务中的实际用款方;合作机构是指接受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的合作机构、产品实行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不得销售任何第三方产品。零售类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遵循合规性、匹配性、审慎性和透明性原则,加强合规管理,在谨慎评估后开展业务,确保风险可控,并遵守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监管规定。
......
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全文
详情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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