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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杂志行业2020-02-22
951

知识前沿 

浅析情疫情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施工总承包方的主要应对措施

西投法讯

第一期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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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卷首语

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 中共中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级党委(党组)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各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动员起来,发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精神,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作表率。要广泛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建立健全区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加强联防联控,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要坚持党建引领,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统一安排,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要组织党员、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稳定情绪、增强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和主心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级党委(党组)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动员和选派专家和医护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勇挑重担、迎难而上,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岗位发挥作用。要关心关爱奋战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及时总结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各级党委(党组)动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LEGALINFORMATION

期刊名称

西投法讯 2, 2020

Contents|目录

LEGALINFORMATION

期刊名称

西投法讯 2, 2020

ontents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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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支持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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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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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情疫情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施工总承包方的主要应对措施

国家支持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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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 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2.中国国际商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致广大会员企业的函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答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重点摘要)
4.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 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 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 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
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
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 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
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 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 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 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 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 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 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 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 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 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
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 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 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 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 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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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 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 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 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 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 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 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 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 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 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 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
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 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 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 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 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 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 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 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 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 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 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 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 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 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 年 2 月 7 日

中国国际商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致广大会员企业的函

各会员企业:
连日来,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及各行各业正经受重大考验。疫情发生以来,中国国际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疫情防控责任,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功能,全力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国贸促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载体。作为中国工商界的代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商会坚决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积极向中外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诉求及政策建议,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发挥好“企业之家”作用,为广大会员企业平稳规避此次疫情风险贡献应有力量。
为此,中国国际商会将加强疫情期间会员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中国国际商会可帮助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
二、持续提供便捷高效原产地服务,实现24小时“足不出户、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申办业务;
三、出境ATA单证册的申办、备案、核销等业务均可实现在线办理。
疫情期间更多服务内容,可登录中国贸促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官网查询。同时,商会呼吁广大会员发挥企业社会责任,强化中国企业担当,为疫情严重地区贡献力量,确保疫情期间社会平稳有序。
中国国际商会真诚祝愿各会员企业全体员工平安健康。商会将与各会员企业同舟共济、坚定信心,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与会员企业一道,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发展部
2020年2月1日

问题5: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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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答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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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 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 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 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 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 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 2020 年 5 月 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给相关借款企业。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

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 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 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 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 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 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 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 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 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 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 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 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 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 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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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严重 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 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 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 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 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 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 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 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 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 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 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 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 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 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 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 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 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 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 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 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 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 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 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 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 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 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 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 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 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
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 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 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 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 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 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 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 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 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 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 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 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 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 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 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 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 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 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 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 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 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 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 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 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 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 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 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 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 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 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 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 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 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 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 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 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 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 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 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 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 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 21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 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 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 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疫情 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 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 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 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 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 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 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 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 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 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 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 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 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 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 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 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 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 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 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 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 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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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社厅明电[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 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 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4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1.充分认识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大意义,明确人民法院肩负的职责使命。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系列部署。省委、省政府贯彻坚决,迅速作出针对性安排。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有关决策部署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形势和要求,为疫情防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疫情蔓延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健康安全隐患,还给众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难。全省法院要坚决落实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求,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围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规范社会秩序和引导社会价值的作用,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3.坚决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坚决从严打击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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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携带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法以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依法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5.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对于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阻拦、侮辱、恐吓、推搡、殴打医护人员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惩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从重予以处罚。
6.从严惩处涉疫情贪贿、渎职犯罪。对于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防控疫情款物的,以及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7.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要按照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复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涉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引发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对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劳动者主张其在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或者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请求发放工资、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权利。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柔性司法”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赢。
8.强化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双向保护。对于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旅游、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要更加注重衡平双方利益,依法妥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分配风险,避免加剧旅游、餐饮经营者的经营困难。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厂房、场地承租人经营受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尽可能促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于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当事人减免违约责任的主张。对于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平,公平处理。
9.依法维护涉疫情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并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10.妥善审理涉疫情融资借贷纠纷。准确把握疫情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合同的影响,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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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保护因购买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受损的消费者权益。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等防疫产品,消费者据此主张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引导。
12.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时效中断和中止抗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13.对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审慎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4.积极挽救停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要审时度势、勇于担当,针对可以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抗疫药品等防疫物资的企业,根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需求,积极采取许可相关企业恢复、扩大生产经营,或快速处置与防控疫情相关的破产财产等紧急措施,有效激活企业产能,释放市场要素,并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积极协调推动实现破产重整。
15.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防疫。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防疫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因人员、物资、场所、车辆等被调集、调用、征用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16.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统筹领导,形成工作机制。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靠前指挥。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学习掌握防控知识,增强防控意识和能力,积极投身防控工作。

17.强化涉疫情案件审判管理和指导。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涉疫情审判执行工作台账,进行专项审判态势分析,结合实际做好审限延长审批和质效考核工作。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业务培训和指导,统一类案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审判效果。
18.开展涉疫情法律问题调研。要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疫情纠纷特点,注意发现、研究涉疫情纠纷反映的突出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相关部门、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提高司法保障实效。
19.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十项措施”》等规定,依托四川微法院等平台,积极开展“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电话调解”“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等工作,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
20.推进涉疫情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密切与卫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及时通报涉疫情纠纷情况,强化诉调对接,妥善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
21.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法院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全面宣传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要决策部署,主动发声、正面引导,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报道法院系统联防联控的措施成效,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法治行动,讲好法院人抗击疫情故事。要大力宣传全省各级法院利用智慧法院系统开展网络调解、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等工作,及时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典型案例,回应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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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

4.依法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犯罪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三无口罩”等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5.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
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疫情防控用品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数额较大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依法从重处罚。
6.依法严惩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
借机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或者组织、指使

一、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破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
1.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定罪处罚。
2.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无视防控措施、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隐瞒新型冠状病毒接触史造成病毒传播等,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重处罚。
3.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
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任意损毁医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损毁、抢占疫情防治药品、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依法从重处罚。

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
7.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
8.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或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9.依法严惩失职渎职犯罪行为
在疫情防控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贪污、侵占、挪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款物的;从事疫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情节严重的,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依法从重处罚。
10.依法严惩医用废物处置不当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口罩、防护服等废物,造成病原体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依法从重处罚。

无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加大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保护力度。妥善处理涉知识产权的开发、转让、许可、特许经营等合同履行中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对因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恶意侵权人的处罚力度。
16.依法妥善处理破产和强制清算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审慎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对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迟延或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不宜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针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暂不受理。对在疫情发生前出现解散事由,受疫情影响未能成立清算组或已自行清算但自行清算工作进度受到影响的,可暂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因疫情影响导致人民法院、管理人(清算组)、债权人难以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申报等相关工作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整处理。对于已经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的具备医卫行业特殊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人民法院应支持并许可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督促管理人(清算组)及时处置库存医用物资,尽力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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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符合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人民法院应根据政府发布应急响应程度、管制行业、管制期间、管制强度、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判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或继续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重大影响是否构成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进行利益衡平,适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当事人主张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减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
 

1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和金融纠纷案件
严格审查疫情防控期间民间借贷行为,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对各种以“延期费”“保证金”“服务费”等名目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规定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为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通过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15.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受疫情影响,

11.依法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救治措施、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履行了诊疗护理义务。
二、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疫情防控民商事案件
12.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除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企业外,其他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复工被拒,企业以此主张主张职工旷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或企业职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企业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员工,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待岗并发放生活费,职工以此为由主张企业未支付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根据用人单位、职工、疫情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公正审理,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3.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参与单位正常运转
原则上暂缓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查控、消费限制等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视防疫工作需求主动开展或依申请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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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知情权和公民个人隐私权
依法监督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发布和公开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疫情信息等相关信息。依法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对疾病防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掌握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资料的妥善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21.切实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确保执行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应用,保持移动执行平台24小时开机运行。对于需要跨区域执行案件,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
22.依法灵活采取执行措施
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对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进行清理,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法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17.依法妥善处理民事诉讼时效问题
主张因疫情影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综合考量疫情发生时间是否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疫情是否为客观中止事由以及当事人是否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等因素,确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的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依法稳妥化解涉及疫情防控行政纠纷
18.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19.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审慎决策、依法防控
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哄抬物价、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等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同时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依法规范征用、捐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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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

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节选)

3.依法保障经济平稳发展。发挥司法审判定分止争、矛盾化解、利益平衡、确立规则、行为指引的作用,通过审执工作保障经济平稳发展。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纠纷,帮促企业恢复良性运转。妥善审理金融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疫后经济建设。妥善化解劳动争议,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顺应产业发展趋势,依法保障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依法办理破产案件,运用清算、重整、和解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商事纠纷,为外商投资和外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当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责任

1.全面提升思想认识。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妥善审执涉疫情相关案件,切实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依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依法从严打击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4.依法提振营商环境。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领导,通过司法裁判、司法政策、制度创新等方式综合施策,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与疫情防控,强力推进网上立案无纸化、网上缴费电子票据、网上调解、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庭审等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法治体验,切实提升司法质量效率,确保市场主体有良好司法获得感,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5.依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疫情相关的涉人民群众权益问题,妥善审理医疗、教育、就业、旅游等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预防和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家庭内部情感、财产纠纷。推进诉讼活动“一网通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6.提倡善意文明司法。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在涉疫情相关案件办理中尽量采取对市场主体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讲究策略方法,为保障生产经营、促进发展留足必要空间,努力以最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经济发展效果。准确把握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纠纷边界,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强化对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保护。
7.发挥司法衡平作用。依法合理运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框架内衡平各方主体利益,确保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考虑疫情客观影响等因素,妥善审理疫情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坚持把释法说理贯穿审执全过程,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在审判活动中有效回应社会关于依法防治的相关诉求,倡导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坚持调判结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诉源治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纷,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调处纠纷,保障政府助力企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依法支持各级工商联、商会行业调解组织加强诉前调解,促进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解纷。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对应当判决的依法判决,力争判决一案、明确规则、教育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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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中表示,疫情不可抗力应当确定能否免除法律责任。那么,对于因疫情导致工期顺延,作为施工项目的投资方、施工方应如何主张权利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寻找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虽规定了不可抗力,但具体认定,还需以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依据为支撑,而不同项目合同对不可抗力影响工期顺延的处理不同。

浅析情疫情导致项目工期延误

施工总承包方的主要应对措施    

——合约法务部 余鹏程

(1)寻找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条款体现的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需要查阅合同条款约定,寻找项目合同中关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的相关规定。虽然住建部2013版本和2017版本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注意,该示范文本只是一种建议,可以为合同谈判工作等提供一定支撑,但最终落脚点还需回归已签订合同文本本身。施工方可通过分析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寻找工期顺延及工期顺延导致费用增加的合同依据,若已签约合同未约定可工期顺延或工期顺延费用承担主体的,可寻找相关政策法规依据,通过合同再谈判等方式,寻找解决路径。

(2)寻找当地政策依据
除寻找合同依据外,还可查询当地政府部门在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疫情顺延工期计算、开复工条件、人材机费用调整、疫情防控费用处理等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提出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寻找政策支撑依据。笔者所在的四川省成都市近日就已出台政策性文件,可作为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支撑,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中明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中明确,合同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并对工期及停工损失、疫情防控费用、人工机械费、材料价格等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而全国其他地区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本地区某一项目,但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同再谈判的参考依据,如湖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明确,疫情期间未复工项目,工期按不可抗力规定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解除之日止,就可以为工期顺延时间提供参考。
此外,地方政法系统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也可为双方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支撑,如近日,江苏、重庆、云南、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当地疫情指导意见,为处理民商事等案件提供司法指导。
2.部门联动,持续搜集工期相关事实材料
为保障工期顺延获得认可,工期顺延天数及工期顺延费用得以确认,需要持续搜集并保存工期收疫情影响的事实材料。一方面,需要项目部持续收集工期及不可抗力期间增加的疫情防护费、人工费、材料价格、赶工费、投资损失等相关记录、影像资料、往来函件、相关会议、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证明资料,做实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并及时报送公司总部,通过总部与项目的联动,为项目风险防控及相关索赔提供证据支撑;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发挥部门之间以及总部部门与项目的联动,通过法务部、商务部、成本部、投后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群策群力,充分梳理疫情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各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工期顺延、赶工费用、人材机费用、投资收益损失、增加的资金占用成本、防疫措施相关费用等,以部门联动,做好做实项目风险防控。
3.及时报送疫情相关函件及方案,履行通知义务
项目合同中通常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有所约定,如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眼的告知期限、程序及方式等,住建部2017版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7.2.条就约定,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和/或发包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和最终报告,参照第19条及时向监理和/或发包方发出工期顺延的索赔意向、索赔报告、最终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部分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知发出的时间也有特殊规定,如有些合同约定需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个工作日内发出。

因此,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方式(如无约定则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监理和/或发包方告知不可抗力影响,报送索赔意向函件、复工方案、赶工方案、防疫方案等资料,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结束后提交最终报告,充分履行合同约定告知义务。
4.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按照法律规定,施工方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为防止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施工总承包方可采取与分供单位重新协商货物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与劳务单位协商劳务人员返岗时间及人数、采取临时应对措施看守现场已实施工程及货物等方式,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及合同约定,与项目业主协商,尽快恢复履行。

5.适时开展合同再谈判工作
针对部分项目签约合同条款不利于施工总承包方主张因疫情影响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及索赔的,可在搜集国家、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其他地区政法系统对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认定指导意见、疫情对项目工期和工程费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证据后,积极与业主方协商,寻找解决办法,通过开展合同再谈判等方式,优化合同条款,共克时艰,保障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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