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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衡一述|电子期刊总三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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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衡 御 正 律 师 事 务 所

e衡一述

3

总3期

2022年3月刊

2022年03月12日

• 本期要目 •

  • 本所王欢奂,王怡敏,孙慧玲等办理一起金额巨大的民事案件,取得一审完胜,成功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等额本息英镑)。

  • 本所贺欣律师受邀出席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巾帼志愿团年终总结大会

  • 本所曹晓宇、邹尊豪、姜淏等办理一起非诉案件,助力美元基金通过间接控股方式收购新三板公众公司

  • 本所王萌洁、周翌琼、徐晓天等作为新天地翠湖天地业委会代理人,帮助当事人赢得一审判决,避免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 衡御正人物志—邹尊豪律师

  • 衡御正学术—以“互联网+传销”为例,浅谈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与法律监管建议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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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衡御正案例 一 
衡御正案例 二
衡御正动态 —衡御正助力美元基金通过间接控股方式收购新三板公众公司
衡御正动态 — 贺欣律师受邀出席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巾帼志愿团年终总结大会
衡御正学术—《以“互联网+传销”为例,浅谈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与法律监管建议》
衡御正人物志 — 邹尊豪律师

衡御正案例

       今年2月,一审法院通过判决审结一起民事案件。本所代理的当事人作为被告,无需负担对方主张的经济诉求人民币2000余万元(等额本息英镑),近20万元诉讼费用由对方(败诉方)承担。
       本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多年之前的一场外币兑换,因系熟人介绍,被告方未留下外币兑换协议等关键证据。而原告方企图凭借表面形式的借款协议,在多年之后向被告方追讨所谓“借款”,经本所律师团多方采集证据。证据覆盖了中、英、加三国,形成可信的证据链。同时通过严谨,周密的法律逻辑,形成具有逻辑优势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庭完全采信本所代理意见,通过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所有保全费用,诉讼费用均由对方(败诉方)承担。为我方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等额本息英镑)。

私兑外汇有风险,合同证据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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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御正案例

      本所作为新天地翠湖天地业委会代理人,帮助当事人赢得一审判决,避免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2021年4月翠湖天地小区原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在小区管理期间合同纠纷问题向法院提出起诉,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翠湖天地业委会(即为全体业主)支付物业费亏损人民币 1,353,200.37 元并以此为基数的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 
       翠湖天地业委会之后聘请上海衡御正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件。律师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亏损数额提出异议,同意承担真实的亏损,向法院提供了抗辩证据和资料。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对方提出的数额中的96%,翠湖天地业委会仅需要支付对方诉讼请求的4%金额; 该判决为翠湖天地业主避免经济损失百万余元。
翠湖天地另有三起系列案件由本所代理,正在法院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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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御正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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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御正助力美元基金通过间接控股方式
收购新三板公众公司

       近日,衡御正协助一家知名美元基金客户,通过间接收购控股权的方式,实现对一家国内知名消费品公众公司的收购。国内资本市场之前鲜有外资通过该方式完成对公众公司的收购,该项目完成后,成为了公众公司收购领域又一新的模式及标志性案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衡御正积极论证项目方案,并做好与监管机构的解释与沟通,历经多次交流与反馈,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动了为国内老字号知名品牌引入新的国际资本的进程,为客户实施投资保驾护航。
      衡御正作为收购方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包括方案设计与论证、尽职调查、实际控制人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反馈问题答复、审阅并修改交易文件、股权交割等。
      本项目牵头合伙人为曹晓宇律师,项目组成员为合伙人邹尊豪律师、律师助理姜淏。

衡御正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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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欣律师受邀出席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巾帼志愿团
年终总结大会

       近日,我所贺欣律师应邀出席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巾帼律师志愿团年终总结大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女律联会长、巾帼志愿团团长邹甫文,副团长徐松婷、市女律联副秘书长林丽娟、部分理事以及巾帼律师志愿团成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上海市妇女联合会权益保障部部长陆荣根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大会总结了志愿团过去的2021年度工作成果,会上贺欣律师和大家分享了自己这些年在提供公益服务中的感悟和心得。以法律解纠纷,以柔情化心结,愿这份真情能打动越来越多的人,同时也能感染更多的律师加入其中,并在未来的志愿团法律服务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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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御正学术

以“互联网+传销”为例,浅谈互联网涉众型经济
犯罪特征与法律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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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概念渗透中国各行各业,在全面享受互联网福利的同时,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案件规模不断扩大,受害人数众多,犯罪形式多样,出现了犯罪传播速度快、科技化水平高、社会危害性大、打击难度大等犯罪特点。本文以互联网传销为例,总结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并提出法律监管建议。

       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中国人民工作、学习、生活的“必需品”,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传统领域正在飞速与互联网融合,“互联网+”概念也正在深入社会的各行各业。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经济犯罪领域也受到互联网的影响,突破时间、空间局限的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犯罪成为犯罪主流。本文以互联网传销犯罪为例,简单分析当前互联网传销犯罪现状,并由此总结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提出相应法律监管建议。
一、互联网传销犯罪的现状与危害
  在互联网时代,传销犯罪犹如加装“翅膀”,跳过原先线下传销的固定形式,超越原先熟人发展的模式,夹杂虚拟产品,演变出更多样化的传销犯罪形式。
       笔者认为,互联网传销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一般依托互联网,依靠控制网站、APP程序、电脑客户端等发布各类传销信息,要求参与人缴纳一定费用获取资格,以发展人员或者出售“产品”为基本模式,要求参与人持续发展他人继续参与,从而使上线迅速敛财、吸收资金的犯罪行为。
       经过总结,互联网传销一般常见下列几种形态:[1]

—邹尊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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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财投资型
  理财投资型的传销一般以投资理财项目为主体,犯罪分子虚构国家扶持政策,承诺投资人不亏本,并以投资人将不能收回理财成本并获取“期待理财利益”为由,要求投资人不断对外宣传该投资项目,以此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投资。
2、 金融创新型
  金融创新型的犯罪模式一般是犯罪分子以“虚拟货币”为噱头,假借社会热点“区块链”技术,虚构并包装“虚拟货币”,对照“比特币”的情况,对外宣传、吹嘘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从而要求投资人以某价格兑换虚拟货币,并通过拉人等方式进一步增加虚拟货币的交易价值或数量,以此达到吸收资金的犯罪目的。
3、 消费返利型
  该犯罪类型的一般模式是犯罪分子构建某自主电商平台,以消费返利、拉人兑换实物等为方式,鼓励参与人了解平台、购买产品,以高价返利的方式要求参与人积极宣传平台,依托计算机技术自动计算相关人员之间的层级关系,并迅速兑现报酬,促使参与人为蝇头小利,疯狂发展下线成员。
4、 微商传销型
  微信作为中国人的必备社交软件,其庞大的用户基数,被犯罪分子发现,并用于搭建裂变式的传销宣传模式,以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外宣传并出售“三无”产品,诱骗其他用户购买产品并借机发展其成为“产品”销售代理,收取一定“代理费”,并持续层层发展的犯罪模式。
5、 游戏传销型
  此类犯罪模式紧盯当下青年人喜爱游戏的特点,犯罪分子在各种社交平台发布玩某游戏能赚钱的广告,以此吸引游戏爱好者加入。在游戏爱好者下载游戏后,游戏会提示要求充值会员或成为VIP,并将游戏推荐给其他人来获取更高额的现金奖励。

       我们可以发现,当下的互联网传销犯罪,已经不同于传统线下传销方式,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虚构产品、项目,以短期高回报为诱饵,引诱被害人上钩。大多数被害人在互联网传销犯罪初期,被可能到手的蝇头小利所迷惑,相信其参与的项目是真实,选择性忽视传销犯罪的可能性。
    诸如互联网传销等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直接侵害了公民正当的财产权益,大部分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投资人基本“血本无归”。同时,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也相当严重,大部分投资人、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往往会组织起来共同“讨债”,在此过程中可能逐渐发展成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其他治安或刑事案件。此外,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还将侵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混乱。
二、从互联网传销犯罪总结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
  2017年9月19日,中央政法委书记曾在会议明确指出,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第一大犯罪类型,未来绝大多数犯罪都可能借助网络实施。[2]
  互联网传销犯罪是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代表,从前述互联网传销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分析出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些犯罪特征。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会设立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公司,持有正规营业执照,披上合法外衣掩盖其违法行为。同时犯罪分子会以公司为名,聘用一些金融、营销等员工,打着“创新、改革”口号,虚构国家政策,包装各种“高端”名词,利用手机APP、网站平台、社交软件等发布虚假广告推送、宣传文章,以各种返现、承诺利息、回扣等方式,用所谓的销售术语贩卖“犯罪模式”,实施诈骗、传销、集资等经济犯罪。
1、涉案人数多、涉案范围广、摆脱传统熟人犯罪模式
传统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以杀熟、坑熟为犯罪对象,因参与人的社会交往能力有限,只有选择从身边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而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依靠互联网、社交软件,打破地域限制、缩短不同人员之间的沟通时间,犯罪分子可以在同一时间与远在千里、素未谋面的多人进行同步联系,极大程度的提高了诈骗、集资、传销宣传的效率。
同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上来看,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分布天南海北,人数众多,均系不特定多数的被害人,涉及不同行业、身份,涵盖了不同年龄段,且被害人之间互不相识。
  该犯罪模式已经摆脱传统熟人的犯罪模式,更多的是通过社交软件认识更多的陌生人,并向他们展示犯罪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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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传播速度快,犯罪模式易复制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新形态。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社交软件等平台,以交友、购物、投资等多种方式吸引、添加被害人,并向其发送提前准备的犯罪宣传内容,以微信为例,转发某文章链接的时间仅需1秒,犯罪传播速度极快。一旦被害人“上钩”,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被害人的社交范围继续疯狂裂变,层层递进,具有极强的犯罪传染性。
  同时,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模式一旦形成,由于其所依托的互联网平台均系电子数据形式,其可复制的特性,让此类犯罪变得极易复制。对犯罪分子而言,一切就如“CTRL+C”和“CTRL+V”这么简单,相同的网站、相同的文案、相同的被害人、相同的收款渠道,仅需换个标题、换张图片、换个账号即可实施新犯罪,或在原犯罪模式中进行迭代更新,持续犯罪。
3、犯罪成本低、科技化程度高
  早期传销犯罪、非法集资犯罪都集中以线下宣传、推广为主,需要犯罪分子设计犯罪内容、包装犯罪形象、组织人员进行营销、开展各类推广推介会、粉饰宣传实体项目等工作,其犯罪成本相对较高,犯罪效率较低。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前中国范围内基本普及互联网,大众百姓拥有更多的社交工具与手段,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同样在“进化”,所使用的科技化手段也在进一步提高,从早期使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接触”被害人,到现在依托互联网高科技化技术(如改号软件、伪基站设备等),以各种通讯工具(如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如淘宝、闲鱼、贴吧等),结合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精准定位被害人,能够详细了解被害人的相关联系方式、生活背景、经济状态等,并针对不同被害人的特点实施与其对应的互联网犯罪,令人防不胜防。
4、犯罪组织化程度高、证据收集困难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因主要犯罪组织者缺少必要的网络技术手段,一般难以由个人单独实施,大多为团伙作案。在实施过程中,互联网犯罪的组织者往往需要组织人手,分工完成整个犯罪链条,如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负责网络犯罪所需的宣传网站的建设、运营,有金融背景的犯罪分子负责设计钱款转移的路径,有销售能力的犯罪分子负责宣传、沟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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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为媒介,实施吸收资金、诈骗、传销等犯罪行为,不需要直接面对被害人。正因此特点,该类型犯罪的证据往往很难收集,被害人对犯罪分子一无所知,无法提供详细的背景资料,同时,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方式“伪装”自己,如制造虚假IP地址、冒用他人银行账号、合成虚假照片广告等,让被害人难以提供准确线索,让监管部门无法收集证据,定位犯罪。
三、针对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原因分析及法律监管建议
1、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完善,未出台专项规范文件
  从立法角度来看,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进化速度极快,变化形式极多,法律监管滞后性明显。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正式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规范,而是以多份涉及网络犯罪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代替立法,导致法律不能发挥其威慑力,严重影响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
(2)准入门槛低
  大多数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系公司,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例,犯罪主体如网贷公司、金融公司基本没有任何准入门槛,其公司设立条件与一般公司并无差别,一旦公司运营不佳,又缺少金融监管,极易发生刑事犯罪后果。
(3)刑事打击具有一定局限性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通常的发现手段有2种,其一是公安机关被动发现,其二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动发现。这种犯罪打击启动模式是以案到人,但是很多被害人在被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害后,出于各种原因而拒绝报案,导致公安机关缺少打击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渠道。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使得公安机关在侦破环节存在许多技术困难。且案件往往涉及人员规模极为庞大,调查工作开展成本大,技术侦查手段相对滞后,取证保存环境不佳,导致刑事打击范围具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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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人最大的诉求是挽回受损利益。但实际工作中,此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往往被挥霍、转移,无法追踪钱款去向。公安机关通过刑事打击犯罪后,以抓捕犯罪嫌疑人并定罪量刑作为案件的终结,对挽损工作并不重视,缺少相对完善且可持续运行的长效机制来完成钱款追踪与返还工作,其刑事打击效果存在局限性。
(4)被害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往往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具有一定的贪财和侥幸心理,面对利益诱惑,忽视合法合规的界限。一见到高回报、高收益,即丧失基本判断力,盲目跟进。同时,被害人往往不具备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金融知识,选择自身并不了解的“创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最终被犯罪分子蒙蔽,损失惨重。
2、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监管建议
(1)立法明确相关犯罪,填补法律空白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呈显集中爆发态势,其犯罪手段始终变化,社会危害性远超传统涉众型经济犯罪,且日益增强。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
       笔者建议,国家在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上必须与时俱进,针对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盲区应当尽快填补。如互联网传销犯罪中,当前刑法仅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互联网背景下,存在一些积极参与者,反而成为了传销活动中活跃人群,在加入传销组织后,通过各种平台对其受众进行洗脑,疯狂宣传传销产品、发展下线,对传销组织起重要影响,针对此类犯罪分子,刑法是否应当依旧保持谦抑性?笔者认为,针对新形势下的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参与者,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匹敌组织、领导者,应当予以入罪。
(2)利用大数据精准定位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
    传统的经济犯罪,大多是通过被害人自行报案或者他人举报方式展开。而当前信息化、大数据化时代,针对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不能坚持传统的监管方式,“守株待兔”已落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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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大数据为发现网络经济犯罪提供了新的技术能力和平台。通过大数据动态监测,针对部分“敏感关键词”、“常用语”进行监控,当监测到网站、短信、邮件等内容中频繁出现此类词汇时,大数据系统即启动预警,主动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以便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同时,大数据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加工实现数据增值。大数据时代,不同犯罪要素会在多个时空维度留下痕迹。[3]大数据系统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反向侦查、定位犯罪。既然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增加违法广度,反之,公安机关也可以利用网络、大数据,监测犯罪行为,监控重点人员、账户、账号,定位犯罪行为发生地,保全网络犯罪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一步加强犯罪打击精度、力度、速度。
(3)做好源头监管,完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防控制度[4]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不可避免的会使用金融账户收取违法所得。以金融账户为维度进行考虑,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并完善对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若能及早发现并控制异常资金,就能大大降低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率,更能保护被害人损失。
       笔者建议,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实时监督和管理企业账户资金流动,研判账户资金流动特征,如出现异常资金流动,则提示重点关注,并将该情况立即报告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启动调查。同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要求全部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减少同一实名人在相同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数量,同时针对大额转账设置多种转账到账模式,具体可以参考银行延迟到账模式。在转账、支付等操作过程中,增加大数据、交易人人脸识别功能,提倡本人操作个人金融账户,减少犯罪分子持他人账户操作的可能性。
  同时,在司法程序上,建议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与银行设立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产冻结制度,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
(4)强制信息披露,加强企业经营监管
  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投资者、社会公众披露相关经营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披露的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果不定期披露或者披露作假的,则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直接介入调查并披露相关经营信息,发现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直接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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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业务行为、交易模式等进行监管,对公司业务涉及创新金融服务、虚拟货币交易、股权众筹等进行风险排查,并制作黑名单,及时对外公开公布。
(5)查清“人员、资金、信息”,加强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能力
    在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一定会在互联网中遗留一定数据痕迹。公安机关应当把握3个调查方向即“人员、资金、信息”。“人员”主要是指,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组织头目,骨干,积极参与者,及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等责任人,进一步了解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身份信息、级别设置、上下级关系等。而“资金”主要是指,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资金账号、货币流转情况、犯罪所得分配情况等。“信息”则指犯罪组织以互联网为平台,发布犯罪信息情况及犯罪成员之间接受、执行信息情况等。
  如何发掘、获取这些信息数据,并转化为犯罪证据予以固定,需要监管部门依托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对相应的电子证据予以分析。强化电子证据获取、保留的能力,是当前信息时代中顺应犯罪形式变化、办理网络经济案件的必然选择。
  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电子技术团队,明确研发目标,制定证据规则,从电子证据的“三性”出发,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客观、获取合法、保存安全,为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侦破建立牢固的证据基础。[5]
(6)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治意识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学习技能和知识。根据此特点,相关部门应当将互联网平台作为宣传主阵地,积极开展打击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人员应当根据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有针对性的选取宣传切入点,提高宣传技能,制定宣传计划,切实提升社会大众对此类犯罪的认知水平。
       笔者建议,首先,收集、归纳不同形式的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素材,分析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编制相应的法制教育知识。其次,挖掘、开发多种宣传渠道,通过宣传册、海报、网站、微博等方式,建立不同社交软件的宣传平台,并结合当下新兴的短视频、VLOG等动态宣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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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网络集中宣传。第三,设定相应的法制宣传日,结合线下活动方式,提醒群众警惕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最后,根据受害人群细化宣传方式,全面覆盖、扩大宣传,以政府、学校、工厂、社区等不同受众的角度,针对性地进行差异化的宣传工作,引导各领域群众共同提供法治意识。
参考文献:
[1] 盛天姿.互联网背景下新型传销犯罪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5-22
[2] 新浪网.网络犯罪已成第一大犯罪类型[EB/OL].(2017-9-23). https://www.sohu.com/a/194070051_468696.
[3] 郑孝仁 曹春源 危虹敏.互联网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防控应对.福建金融法苑.2020-9-25
[4] 邓超杰.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20-8-11
[5] 王枫语.网络犯罪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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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御正人物志 •

专业领域:
经济犯罪案件;合同法案件;房屋征收、分家析产类案件及企业法律服务
工作经历:
从事律师执业年限长,拥有丰富的诉讼法律服务经验,专注于争议解决领域的各类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等,曾承办了多起涉及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房屋征收纠纷、分家析产类纠纷等复杂案件,具有多渠道、多方式的解决能力,提供综合法律处理意见,均能取得了客户满意的结果。
此外,邹律师曾在大型企业任职,负责公司内部治理、合同管理、人事劳动风险、企业股权变动等方面的法律工作,熟悉了解大型企业运行及管理规则,长期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对处理中大型国企内部事务及对外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拥有丰富的经验。
社会任职:
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团队成员,长期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上海政法学院 法学学士
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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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衡御正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hengyuz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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