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青海劳动》新冠疫情特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2-05-22
4736

青海劳动

QING  HAI   LABOR

总第03期

2022年5月22日

主办: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协办: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                                      青海诚嘉(湟中)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新冠疫情特刊】

总第03期

西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王巍
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马启兰
副主任:蒲文茜、白丽霞(排名不分先后)
委员:
汪春霞、赵国荣、蔡艺芃、张海威、杜长辉、王乃龙、钟宪英
李延伟、杨辉、董文婷、李浩男、池海燕、邢文炜(排名不分先后)
本期编委会成员:
马启兰、蒲文茜、白丽霞、邢文炜、王乃龙、汪春霞、张海威
杜长辉、董文婷、池海燕、李浩男、赵国荣、蔡艺芃
编辑:杨倩

序言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近期,面对新一轮的疫情冲击,青海省西宁市新冠疫情病例急剧增加,在疫情传播的大环境下,对企业劳动用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对此高度重视,经与青海省律师协会积极沟通后达成共识,由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撰写、整理与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给予处理建议,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特殊时期提供参考和指引,希望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涉
劳动关系方面政策及法律法规

01

目录

用人单位的疫情预防
与控制义务

疫情预防、控制
与劳动关系处理

02

03

疫情预防、控制
与劳动者权益

04

05

06

疫情预防、控制
与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复工复产
劳动用工

one

01

part

 第03期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涉劳动关系方面政策及法律法规

一、《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字文号:(人社[2020]11号)发布/施行日期:2020年01月23日主要内容: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字文号:(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发布/施行日期:2020年01月24日主要内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政策法规

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发字文号:(人社部发〔2020〕8号)
发布/施行日期:2020年02月07日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字文号:国办发〔2020〕6号
发文/施行日期:2020年03月18日
主要内容: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03期 

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字文号:法发〔2020〕12号
发文/施行日期:2020年4月16日
主要内容: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六、《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165号)
发文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字文号:青人社厅函〔2020〕165号
发文/施行日期:2020年04月26日
主要内容: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2号)精神,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委省政府和省疫情防控对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工作要求,确保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全省就业形势和复工复产保持稳步推进。

政策法规

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发文机关:劳动部
发字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6日
实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主要内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two

02

part

 第03期 

用人单位疫情预防与控制的义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因疫情影响导致用工量减少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尚未用工,故双方实际上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用工量减少,无需太多岗位而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的义务

2、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劳动者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目前我省尚未出台该方面的具体相关意见,但其他省份已有涉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不可抗力因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存在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故,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法应不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的义务

3、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时,除了需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外,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尽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停工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等在内的相关事宜;
(2)作出停工决定时,用人单位应有正当的理由,同时,停工不应具有针对性、侮辱性和惩罚性,要无差别地适用于劳动者,如果部分劳动者停工,部分劳动者不停工,建议先进行沟通,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停工对象和不停工对象。
(3)作出停工决定时,建议先就停工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和沟通,协商不成时,才执行法定标准。发出停工通知时,应当告知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发放标准。
(4)加强停工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何时恢复用工、是否允许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停工期间要遵守哪些管理规定等进行明确并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

4、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调整和稳定劳动用工关系?
答:因疫情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引导劳动者通过协商,采取优先安排年休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灵活方式,稳定企业劳动用工关系,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用人单位的义务

5、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答:可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 27 个问题的权威解答》(2020 年 2 月 21 日)中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由上述规定和解答可知,政策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应地,也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需注意采取该等方案进行薪酬调整、休假安排调整的,需与劳动者协商进行。

用人单位的义务

6、因疫情影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违法责任?
答:不可以。
因疫情影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就发放工资时间进行协商,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无故拖欠工资。如拖欠工资,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外,用人单位还存在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如因拖欠工资达到法定情形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13 年 1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的义务

7、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者居家隔离,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答:可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带薪年休假安排实行“共议单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的义务

8、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否可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答:不可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9、封控措施解除后,劳动者拒绝返岗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对劳动者作违纪处理?
答:可以。
2020 年2 月2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此问题的解答: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解除后,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被确诊感染,或者被政府送到指定区域进行强制隔离等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返岗的,否则,劳动者均不得拒绝企业要求返岗上班的正当请求。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按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义务

10、封控措施解除后,劳动者拒绝返岗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对劳动者作违纪处理?
答:可以。
2020 年2 月2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此问题的解答: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解除后,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被确诊感染,或者被政府送到指定区域进行强制隔离等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返岗的,否则,劳动者均不得拒绝企业要求返岗上班的正当请求。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按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订的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劳动者是否必须遵守?
答:劳动者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目前,全社会都有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仅是加强内部规范管理的需要,也是积极响应政府防疫政策的需要。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劳动者必须接受。如果用人单位制度的卫生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且也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的义务

12、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病原体传播,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将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劳动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劳动者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义务?
答: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的义务。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宣传防疫法规政策、报告本单位防疫情况、组织志愿服务和公益捐赠活动。

用人单位的义务

14、用人单位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具有哪些配合义务?
答: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协助开展上述活动。
参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的义务

15、用人单位如何履行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疫情防控责任?
答:依据政府政策规定履行严格落实经营场所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措施、严格落实购物人流管控措施等疫情防控责任。
参考文件: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疫情防控责任落实的提醒告诫书》
各市场经营主体、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责任落实,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相关要求,现就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责任落实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经营场所防控措施。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测量、扫码登记、流量管控、区域设置、卫生清洁、环境消杀等国家卫生标准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并建立记录台账。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全面掌握其旅居史、疫苗接种及核酸检测等情况。员工每日上岗前必须查验“双码”和体温测量。
三、严格落实购物人流管控措施。在入店、称重、结账等人流较多区域,要科学合理设置排队间隔线,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扎堆引发群体传播感染风险。要提倡顾客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坚决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责令整改后仍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不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给予停业整顿处理;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将从重从快给予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对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力保障疫情期间市场秩序稳定。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保障您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一要加强个人防护。坚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扎堆、不聚集,尽量减少进入商场、超市等人群密集场所;二要遵守防疫规定。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人群密集场所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查验“双码”、体温测量等相关工作。在店外排队等待及店内称重区、结账区人数较多时,自觉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倡导广大市民少逛快买、就近就便购物;三要文明乘坐电梯。乘客电梯作为狭小相对封闭的公共区域,搭乘时戴好口罩且避免与他人交流,当轿厢人员较多时尽量乘用下一趟电梯;四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口罩。广大市民在购买医用口罩时,应前往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药店购买,医用口罩属于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一般在2年内,请广大市民朋友们重点查看产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用人单位的义务

16、从事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等日常用水、防疫物资生产的用人单位,如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答:应确保消毒产品、饮用水等系安全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并取得生产、制造的许可或审批。
参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用人单位的义务

17、用人单位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是否应当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答: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如实告知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义务,如瞒报、谎报疫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义务

18、用人单位对人民政府采取的停工、停产、封闭经营场所等紧急措施,是否应当服从?
答:应当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政府在疫情爆发和流行期间,有权对用人单位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有权封闭隔离经营场所,并采取疫区封锁等措施。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服从,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的义务

19、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履行疫情防控期间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征用决定?
答: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权调用储备物资和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作为所有权人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履行。

用人单位的义务

20、用人单位在大型建设项目上是否也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答: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建设的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项目,只要处于疫情地区,作为建设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卫生调查,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three

03

part

 第03期 

疫情预防、控制与劳动者权益

1、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被感染患者等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隔离期尚未结束,怎么办?
答:顺延至员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3、因疫情影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顺延试用期吗?
答: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劳动者权益

4、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患者等人员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5、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在家休养,如何处理?
答:有病假证明,企业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无病假证明,企业可引导职工申请年休假或事假,也可以与职工就调岗调薪、待岗进行协商。
6、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权益

7、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西宁市最低工资为1700/月)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8、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答:当然可以。
前提一: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
前提二:保障员工健康安全。
9、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后,能否要求员工补回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时间?
答:绝对不可以!
这种情况属于加班,要支付加班工资!其中: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150%;2、休息日安排工作且不补休,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200%;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

劳动者权益

10、劳动者以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上班或拒绝出差,如何处理?
答:这个一定要人性化:可安排员工休年假事假,也可协商待岗、解除劳动关系等。如果员工不配合,可依法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11、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如职工在隔离期间按企业要求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请事假,或就工资待遇支付进行协商。
12、劳动者因购药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等原因,收到信康码弹窗或应政府、社区要求而必须在工作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因检测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此期间工资是否应支付?
答:此种情况应视为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13、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正常发工资,和平常没有区别。

劳动者权益

14、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被隔离过、被感染过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绝对不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不能因为客观原因歧视劳动者。有一点很重要,特别是疫情期间,被隔离过或者被治疗过的劳动者,拒绝录用绝对不可以有。
15、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员工不能正常工作,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16、疫情期间,员工拒绝在家工作,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需要区分实际情况,除去抵用带薪年假或其他福利假,如果员工不提供工作,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7、企业因疫情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能否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如果只是因为疫情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不能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企业应当在疫情结束或复工后及时支付工资。

劳动者权益

18、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能否变更原劳动合同?可变更哪些内容?
答: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
19、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0、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应当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虽然符合延伸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不符合“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four

04

part

 第03期 

疫情预防、控制与劳动关系处理

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调整和稳定劳动用工关系?
答:因疫情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引导劳动者通过协商,采取优先安排年休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灵活方式,稳定企业劳动用工关系,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劳动关系处理

2.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延迟复工或职工未返岗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劳动关系处理

3.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用人单位如何调整工作时间?
答: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通过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缩短工时、居家远程办公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及工作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2020〕8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处理

5.公司能不能以劳动者的小区被封,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6.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而要求员工离开工作场所,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开除?
答:可以开除。
相信用人单位的制度中不会有这样的规定,虽然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员工的此种行为,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病毒传播,则构成了犯罪,那么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处理

7.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否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用人单位可以作出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妨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在工作场所外妨碍防疫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极大。

劳动关系处理

9.劳动者还在试用期因疫情无法上班,单位让劳动者请假,否则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因为疫情无法出勤,即便是试用期,也应按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支付正常工资,单位借口解除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0.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约定的试用期将届满,如何处理?
答:我们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在试用期届满前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出评价,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全国律协对于类似的情形,建议“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将延迟复工期确定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企业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是将延迟复工期从试用期内剔除,在企业复工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延迟复工期内企业按5号文(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但我们认为,试用期不得延长也不得多次约定,是试用期适用的基本规则,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风险,同时也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量不要延长试用期,也不要多次约定试用期,而是应在约定的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满正式录用。

劳动关系处理

11.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在劳动用工上如何做才能合理合法?
答:首先,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其次,如果是停工停产,那么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次,如果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受疫情影响,入职后一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另外,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关系处理

1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可以安排超时加班?
答: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针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间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超过该条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部分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我们认为因疫情防控的需要所需要完成的生产任务,例如医疗设备生产、疫情防护或检测材料生产等,属于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

劳动关系处理

14.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交通管制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在用人单位复工后及时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答: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交通管制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在用人单位复工后及时返岗上班,如劳动者具备远程办公条件,且用人单位认为应当通过远程办公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远程办公。不能远程办公的,用人单位可考虑优先安排劳动者使用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如果劳动者不能在用人单位复工后及时返岗上班且时间较长的,可由双方协商,并由用人单位参照停工停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停工停产工资或者生活费。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劳动者因所在地属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当地政府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导致不能及时返岗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政府或者机关采取交通管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如实报告的,用人单位不应以旷工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通知、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劳动关系处理

15.非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出差,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劳动者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认为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若非特殊人员例如医护人员,非因疫情防控需要,劳动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政府宣布解除疫情防控措施之前,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
16.劳动者在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虽然劳动者曾经因疑似患病、密切接触或者曾经与疫区有所接触等被隔离,但隔离期满只要能够证明其已经排除了传染病嫌疑,则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返岗工作。

劳动关系处理

17.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病原体传播,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劳动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劳动者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处理

18.劳动者以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风险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所在区域并非疫情封控区、管控区,或者所在区域已经解除强制防疫措施以后,劳动者不得以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风险为由拒绝上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依法负有服从义务。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用工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政府规定的迟延复工时间期满后,如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劳动者应当正常出勤上班。
19.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按时提交劳动成果?
答:可以。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劳动者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劳动者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合理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应按时提交劳动成果。

劳动关系处理

20.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缓缴社会保险?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处在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如近日青海省人社厅会同青海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five

05

part

 第03期 

疫情预防、控制与劳动争议处理

1、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如果规章制度没有此项内容的,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鉴于感染新冠病毒不属于劳动者能够预测、避免的,最高人民法院及人社部均出台了专门规定,态度鲜明地对由此类原因导致的不能上班的劳动者进行保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4条:“……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处理

3、医护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额外待遇?
答:符合规定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作补助、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5、 女职工产假与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重叠的,女职工的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认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不应适用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认定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争议处理

6、受疫情影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要顺延?
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其他紧急措施期满时终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制订、修改规章制度需注意哪些重点问题?
答:关于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并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争议处理

8、复工复产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工时制度来弥补因疫情受到的影响?
答:工时制度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应的书面协议后进行变更。此外,如需要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的,还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因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七条:“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劳动争议处理

10、因为疫情被政府要求停工的企业,如果违规复工,有何法律责任?
答: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防疫规定,导致疫情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单位违反防疫规定的,可能会受到责令停产、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责任。
企业违规复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未做防控及安全生产措施,在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病毒加快传播、员工及他人感染的后果情况下,还可能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期间可以裁员吗?
答:尽量不裁员,但如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也可以。
12、企业发现员工感染新冠病毒,要求其离开工作场所,员工拒绝的,企业可否开除?
答:可以,虽然一般企业不可能有关于这种情况的直接规定,但由于员工的此种行为,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员工。当然,如果拒绝治疗,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则构成了犯罪,那么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处理

13、企业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确定为高风险地区的地方出差?
答:可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4、人单位是否可以“曾经患病”为理由不让员工到单位上班?
答:在员工已经治愈或者已经排除传染病嫌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以“曾经患病”为由拒绝员工到单位上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15、疫情期间,员工无法到用人单位上班,且拒绝在家工作的,单位能否不支付劳动报酬?
答:可以,疫情期间无法到用人单位上班的,根据现行的政策,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居家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在劳动者拒不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6、A公司因批量生产疫情所需口罩需要安排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员工不能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监控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各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劳动争议处理

17、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却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四十二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8、小王欲向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在提交申请书前一日疫情爆发,导致小王无法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是否属于仲裁时效终止的情况?
答:属于时效中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案件已提交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9、用人单位可否以生产抗疫物资需要三班倒为由,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
答:不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0、如用人单位发生公司员工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付?
答: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备。

six

06

part

 第03期 

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劳动用工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方案,以确保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实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具体措施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人员管理方面
1、做好健康信息登记。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员工近14天身体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封控区、管控区居住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报备。
2、开(复)工第一天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健康排查,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企业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发现疫情要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3、做好人员密集区环境消毒。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受到污染时随时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停止或减少使用中央空调,做好清洗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减少人员流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减少客户面对面往来,提倡线上办公、线上洽谈、线上交易,尽量减少人员来访,外来人员进入企业前须进行体温检测、登记,体温正常且无不适症状的方可进入。取消集体活动、大型会议等。
二、进出管理方面
1、鼓励员工步行、骑车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企业安排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做好车辆消毒工作。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佩戴口罩,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2、要做好进出方面人、车、物的全方位安全管理和消毒工作,并开展区域内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针对通道闸机、门禁、梯控、电子巡更、访客管理、车辆等方面加强消毒的同时要减少纸质凭证、减少人员接触,实行互联互通和人员权限设置,以保障人员和企业财产安全。

复工、复产

三、食堂就餐方面
合理安排就餐时间、分批次就餐,解决高峰期。建议使用线上方式进行,避免企业食堂集中就餐环境下造成的二次传染等现象出现。此种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分批次就餐问题,还能实现点餐不接触、取餐不接触、吃饭不接触,真正做到零接触就餐,真正保障了企业和员工两个层面的安全。
四、员工住宿方面
在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方案中,员工住宿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宿舍我们往往会摘下口罩、放下防备,此时的消毒工作和通风操作万万不能少。另外住宿方面还往往涉及缴纳水电费、住宿费、人工报销等问题,此时,我们应避免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实现线上化管理。这样减少疫情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整体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五、应急对策方面
1、建立防疫人员框架机构,确定单位防疫负责人、防疫大队长、防疫值班长、防疫小组长以及应急联动单位信息、电话(医院、疾控中心、卫健委、管委会、街道、派出所等)等,确保一旦疫情发生后的处理和进一步防治工作。
2、对发生疫情的场所要严格进行消毒处理,并根据疫情的情况建议或强制发生病情员工接触到的员工到医院等卫生部门进行检查,避免疫情的扩大。
3、针对废弃防疫物资,尤其是发生疫情后的防控物资比如一次性口罩、使用过的防护服、眼罩等,一定要进行合理收集、物理破坏销毁、初步消毒、包装标识、分类储存,以确保安全。

复工、复产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如何做好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控?
答:疫情防控期间,根据青海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问题,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复工复产期间,企业作为防控主体,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
一、防疫风险。在对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信息登记过程中,若发现新冠肺炎病毒感染患者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用工合规风险。企业应严格落实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明确告知用工政策;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降低用工合规风险;切实维护员工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泄露;
三、合同履行风险。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商事纠纷,企业应与合同相对方积极沟通、友好协商,优先采取继续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予以处理,防止因疫情持续所导致损失扩大。

复工、复产

2、疫情期间,疫情或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可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首先,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如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则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若企业属于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涉及和影响的对象,且疫情或相关防控措施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构成的不可抗力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直接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不是“万能”的,而是存在以下限制:第一,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合同义务的完全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合同不存在变更或解除事由时,企业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不可抗力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需注意其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只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责任。而且,企业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第三,不可抗力抗辩一般适用于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由于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对金钱债务的履行造成障碍,故除非企业证明存在因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导致其不具备支付条件等情况,否则不可据此免责。
其次,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但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条件,此时,受不利影响的企业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复工、复产

3、企业以疫情为由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如何进行举证准备?
答:企业主张因不可抗力减免责任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明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因延迟开复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企业也可自行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官方通知等。如因交通管制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妥善提取海陆空交通部门关于延运、停运、延飞、停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或者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各行业规范性文件。如因疫情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于自然人因疫情住院治疗或强制隔离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文件。如受影响企业因上述原因向对方发函就不可抗力事件成立及后续处理进行沟通并获确认的,该等往来亦可构成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确认。二是证明客观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企业可提交相关的合同文本、代理协议等,证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在合同义务的履行期内。值得注意的是,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企业已经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不可援引不可抗力。三是证明已尽到了“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受影响企业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保留邮件记录、短信、微信等。
企业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一是证明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于因疫情管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参考不可抗力的举证思路。对于价格波动、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企业应举证证明涉案价格波动系来源于企业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二是证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为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企业;三是证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四是证明基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企业可重点关注对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的重大损失进行举证。

复工、复产

4、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降低合同双方损失?
答:企业作为供方的,在复工复产后应及时评估疫情对自身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排查能否按约定履行合同。对于迟延履行合同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疫情的客观情况、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告知客户,并主张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逾期提供产品/服务的违约责任。对于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客户发送《终止合同履行协商函》或提出合理的变更合同请求,写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客观情况,协商终止合同履行或变更履行条件。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在上述书面函件中均应附上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对于供方终止履行合同的,需方亦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后续损失,包括从其他渠道购买或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等。
企业作为需方的,在复工复产后应当及时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进行清点核查,并向供方核实其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对于供方无法满足需方的及时性或其他需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及时向供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写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情况,并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接收产品/服务、付款的,应及时向供方发送《告知函》,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导致迟延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并主张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在上述书面函件中均应附上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对于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供方亦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后续损失,包括将易变质货物及时降价销售等合理举措。

复工、复产

5、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归还或免除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答:中小微企业对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向金融机构主张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延期还款、减免债务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各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诺作出后,金融机构不得再以借款展期提前到期、减免债务未付等为由,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等。
中小微企业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中小微企业如果因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在客观阻却原因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中小微企业还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外,对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中小微企业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超出允许范围的部分主张不予支付。

复工、复产

6、企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其经营造成影响,承租企业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答:根据租赁房屋的所有权类型以及承租企业类型,租金是否减免需作不同处理。根据《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七款,2022年被列为青海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承租企业符合以上受疫情影响可减免租金的情形,则租金减免标准如何确定?承租企业有何注意事项?
答:根据《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七款,2022年被列为青海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承租企业与出租人未就租金减免事宜达成一致,但租赁合同仍需继续履行或承租企业仍继续占用房屋的,承租企业不得仅以双方未就租金减免事宜协商一致为由,拒付非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其余应付租金,以免产生其他违约事由。

复工、复产

8、受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无法按期完工,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单位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抗辩事由。
承包方受疫情影响,可能会出现建设工程停工或延迟复工的情况,进而导致工期延误。此时,承包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但若承包方系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在防控措施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再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方、发包方提交相应签证单等,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根据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积极与发包方协商顺延工期。

复工、复产

9、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因疫情防控等非自身及企业方原因不能返岗且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此种情形下工资如何支付?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虽然复工复产,但部分处于封控区及管控区内的员工仍无法按时返岗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劳动,此时,并非员工或企业一方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员工不能及时返岗及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按停工停产相关规定处理。基于“保岗位”“保就业”的出发点,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以安排年休假、调休等方式解决,还可通过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在此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期间按员工正常出勤处理,但与实际出勤有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福利可不予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此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理解为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之日起算一个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20〕12号)提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复工、复产

10、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否因疫情影响下订单量减少、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劳动力不饱和等原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变更薪酬待遇?
答:一般可以。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需注意的是,该意见应当公平合理,且仅适用于疫情期间。此外,由于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告知员工,员工也应理解企业难处,与企业共渡难关。
11、企业是否有权要求返岗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接触人员、返岗路线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
答: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时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12、企业复工复产后进行闭环管理要求员工工作和住宿均在厂区,员工能否拒绝而不返岗?
答:要区分不同情况。
为减轻企业经营压力,鼓励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业进行复工复产。实施闭环管理要求员工工作和生活都在企业厂区的,员工应当理解和配合,无其他正当理由等特殊情形不得拒绝。确因个别员工身体或家庭等特殊原因不能居住在企业厂区的,企业也应人性化处理,可以安排其居家办公或安排休年休假等处理。

复工、复产

13、企业复工复产后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赶进度,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是否合法?
答:要区分不同情况。
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后为完成生产任务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员工应理解并积极配合,企业同时需要遵守《劳动法》有关每天加班时间不超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在保证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加班来完成紧急任务,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根据青海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4、企业复工复产后要求员工返岗时提供48小时之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员工可否拒绝?
答:不可以。
企业复工复产后,要求员工提供48小时之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是企业履行疫情防控管理职责所在,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也是员工的义务,员工应当予以配合。员工拒绝进行核酸检测而导致不能正常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复工、复产

15、求职人员接受聘用通知后,因被隔离或所在区域受到管控而无法按时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撤销聘用通知?
答:不可以,建议协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第3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发出的聘用通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求职人员的确认和同意构成“承诺”,此时的聘用通知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报到入职时求职人员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无法按时报到入职,因此种情况不可归责于求职人员,用人单位不可单方撤销聘用通知,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为配合疫情防控政策,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建议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协商延迟报到入职时间,或者在工作性质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远程办理入职和安排工作。

复工、复产

16、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可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三)款:“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17、前任承租人租赁期限未满,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于疫情期间搬离房屋但未能办理交接,而前任承租人原计划转租,并推荐了新承租人,但新承租人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入住。现,前任承租人提出解除原合同,由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署新的合同,但不同意承担搬离后的空置期间的租金。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前任承租人承担空置期间的损失?
答: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前任承租人在租期未满时未经出租人同意便搬离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向其追究由此产生的空置损失。

复工、复产

18、 企业所在地的疫情受到控制后复工复产,劳动者不愿意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可以。
如果企业所在地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形势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劳动者不愿意复工的,经用人单位劝导后劳动者仍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20】17号)规定∶"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
19、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临时借用其他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由谁承担?
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缺工企业/要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丁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原企业要 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复工、复产

20、因为疫情被政府叫停的企业,如果违规复工,需要承担有何法律责任?
答: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1)企业违规复工,可能因造成疫情传播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企业擅自提前复工的行为,导致员工、其他人交叉感染,使疫情恶化,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2)企业违规复工,可能会承担停产停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于上述通知,相关企业必须遵守。(3)企业违规复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未做防控及安全生产措施,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导致病毒加快传播、员工及他人感染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还可能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规定擅自复工,企业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冠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其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复工,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因此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提前复丁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员风采

马启兰 律师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本科获得法学和财务管理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现任青海省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连续两期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委员会评为“专业之星”。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疑难复杂商事诉讼、税务、劳动与人力资源、国资与政府监管。

白丽霞 律师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现任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宁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建设工程、常年法律顾问等。

邢文炜 律师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诉讼部专职律师。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一定的诉讼法律实务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民商法律诉讼业务。

委员风采

王乃龙 律师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企业合规、劳动争议等方面。

汪春霞 律师
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知识及写作、语言组织能力,专业知识方面尤以劳动仲裁、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为长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顾问、劳动仲裁、公司商务、刑事辩护。

张海威 律师
青海诚嘉(湟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办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并办理了一些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辩护业务,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事过不良资产收购领域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出具等非诉讼业务,有较多的相关经验。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婚姻家庭与家族财富传承

委员风采

杜长辉 律师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为多家政府及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专业领域:劳动与人力资源、建设工程、侵权责任、民间借贷纠纷等。

董文婷 律师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2008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主攻民商事法学方向,业务范围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等,自从业以来,曾参与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及大量公司非诉事务处理。

池海燕 律师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参与企业经营、谈判、招聘、合同的审查、签订等,代理企业的诉讼案件。并对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类型的民事案件较为擅长。

委员风采

李浩男 律师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四年,执业以来以办理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为主,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赵国荣 律师
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取得了劳动关系高级管理师证书,尤其是擅长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企业劳动风险管控项目,办理的部分疑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专业领域:劳动工伤,合同,刑事辩护

蔡艺芃 律师
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的过程中,先后参与办理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诉讼案件,多次参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尽职调查,破产案件等非诉项目。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民商事纠纷

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