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FPA210915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
会员服务期刊(季刊)
2021年第三期
前言 >>
为全力落实党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支持上海证券交 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着力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创中心建设作 用,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 于着力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浦江之光”行动),并于 2019 年 7 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 义印发。为深入落实“浦江之光”行动,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我 局自 2020 年起,每年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共同发 布“浦江之光”行动《政策汇编》和《办事指南》,旨在为科创企业以 及服务科创企业上市的有关单位提供常用且好用、实用的政策“工具书” 和办事“指路标”,得到社会各方充分肯定。
今年,我们照例对“浦江之光”行动《政策汇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策汇编 2021》收录了市级政策文件 34 个,区、重点园区政 策 19 个。
鉴于本市有关部门正在推动合规证明开具事项改革,《办事 指南》将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和发布。
“浦江之光”行动《政策汇编 2021》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得到了市 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国资委、市高级法院,浦东新区等 16 个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 委会等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谢意。
目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 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1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22
市金融工作局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上海证监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 28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 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 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 .............................................................................................................3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 .....................................................................5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浦江之光”行动 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服务科创企业的通知.........................................................................6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68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认定工作指引》 的通知...............................................................................7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实施 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7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82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作用显著。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影响,推动上海上市公司坚定不移走高质 量发展之路,现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明确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使本市上市公司治理及运 作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真实有效,主营业务更加突出,投资者回报 机制持续优化,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 著提升,在本市建设“五个中心”、强化“四大功能”、实施三项新的 重大任务、打响“四大品牌”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促进本市产业结 构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指引。定期发布本市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 制最佳实践和警示案例。增强内部控制有效性,探索试点上市公司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设立内控合规机构。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战略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关联 交易,推动解决历史遗留、同业竞争等问题。细化落实独立董事相关履 职指引,建立本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支持上市公司实施更为灵 活规范有效的股权激励、员工持
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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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计划,扩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范围。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探索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纳 入国资考核指标。鼓励现金分红,支持和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加强库存股的规范管理。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 息。自愿信息披露必须坚持一致性、持续性原则,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业务与技术、经营与行 业风险等信息披露应重点突出、简明易懂,避免过度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或行业术语,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优化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评价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完善注册 会计师后续教育机制,加强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建设。加强对上市公司执 行会计准则共性问题的指导,加强会计审计风险提示,提升财务信息质 量。严厉打击说假话、做假账,禁止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强化内幕 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 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 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依托“浦江之光”行动,加大对科创企 业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建设,充分利用大 数据技术,汇聚相关公共数据开展企业经营行为分析,持续推进科创企业孵化培育,提供精准服务与辅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推动集 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等更多重点领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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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以及新经济代表性企业、数字 化转型的传统企业上市发展。支持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等承接国家和本市重要战略任务的区域内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鼓励优质红筹企业回归。推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地位 相匹配的“张江指数”。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支 持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国有资本投资布局科技创新产业,扩大国有创投企业市场化运作试点范围。发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培育企业上市和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四)发挥产业引领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要素配置、财政税收等 政策支持,引导上市公司带动就业、生产、生态改善和履行社会责任, 推动上市公司形成产业集群,在完善产业链、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 更大作用。研究完善上市公司稳妥参与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政策支 持,丰富风险管理工具,鼓励上市公司开展与主业相关的风险管理。充 分发挥上市公司在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发 展,推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 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大力发展旗下“老字号”品牌,鼓励相关 企业依托资本市场优化股权结构、整合资产,发挥打响上海“四大品牌” 的先行者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优 化科技成果分享机制。健全高端技术人员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支 持上市公司引进境内外优秀人才,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人才智库保障。
(五)支持市场化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境 内外资产和境内外分拆上市等方式加快产业升级,做优做强。允许更多 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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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为战略新兴产业、 科技创新产业的优质企业提供个性化综合服务。推动本市国资国企改革, 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 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本市国资持股平台作用,优化 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提高国有资本管理效率。支持并购基金、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及银行并购贷款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六)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多元化债券和资产支 持证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REITs 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手段。推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G60 科创走廊、大学科技园等双创集聚 区及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相关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各类新型债券等适用融资工具。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优势,为上市 公司跨境融资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对战略新兴产业、 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予以融资支持。支持优质科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 贷款等融资,探索研发贷款、投贷联动等创新金融服务。研究建立对机 构投资者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集中力量解决 已上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实施差别化货 币信贷支持政策。充分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畅通退出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企业合并、重 组上市、破产重整等多元化渠道依法退出、出清,实现优胜劣汰。打造 本市上市公司市场化退出的典型案例,形成“上海经验”。完善上市公 司破产重整制度,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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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优化流程。
(八)做好退市处置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强化上市公司触及强制退市条件的主体责任,对严 重损害市场秩序、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上市公司坚决予以退市,做好强 制退市后续安排。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 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健全退市风险监测、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退 市风险联合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退市风险处置预案,保障上市公司平稳 退市。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化解股票质押和债券违约风险。加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防控,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完善股票质押风险处置区域 协调机制,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作 用,建立全口径股票质押数据库,规范、完善金融机构参与股票质押的 行为标准和场内外质押监管标准。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上市公司大股 东质押限售期股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及有关承诺。支持各类金融 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支持各类资本依法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加强对各类信用风险到期和回售风险的联合监测, 完善违约风险处置的统筹协调机制。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防范新增资金占用,加 强上市公司关联资金混同风险防控。对利用关联方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购 销业务或票据交换、对外投资、支付工程款等新型资金占用行为加大打 击力度。着力解决现有资金占用问题,逐家限期清偿或化解。严厉打击 限期未清偿、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强化行政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严追究刑事 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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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要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 的切实可行方案,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政策支持力度。发生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 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 落实本市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 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 常生产经营。
六、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十二)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 司资金、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用好用足自 律监管、行政罚款、市场禁入等各类自律及行政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 线索发现和刑事移送力度,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做到应移尽移。推 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差异化处理,突出对违法行 为决策、主要责任人等“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对涉案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强化跨境执法协作,积极 稳妥处理上海证券市场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十三)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惩戒闭环工作机制,对在上市公司违法中负有责任的相关失信主体,在行业准 入、金融服务、出境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营造“褒扬诚信、惩戒 失信”的市场环境。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环节衔接和联动, 通过联合办案、专业支持、个案会商、调查手段互补等方式优化工作流 程,缩短办案周期,快速打击违法行为,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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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十四)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上海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作用, 促进全市公共数据的综合应用,加强各区、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优化 行政办事流程。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优化涉及上市公司 的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司法机关等信息查 询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 规定,加大力度解决已上市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切实推动“放 管服”改革,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五)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大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业 务中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 门人”作用。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积极配合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函证、尽职 调查等业务。
(十六)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督促上市 公司及相关方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投资者保护教育,鼓励投资者积 极行使股东权利。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强化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 机构对投资者行权维权的示范引导作用,支持其开展投票权征集,发挥 上海金融审判专业优势,支持落实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推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本市开展有益实践。鼓励倡导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的证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对投资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提高赔付效率。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对上市公司相关主体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行为提 起股东代位诉讼。研究探索在本市建立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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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发挥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证券期货专业调解 组织作用。研究探索检察机关提起证券公益民事诉讼和投资者就上市公 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申请仲裁裁决制度等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十七)营造良好舆论生态。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本市主要新闻 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支持各类媒体 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环 境。规范各类主体对利益相关上市公司的报道评论,防范利益冲突,加 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传 播秩序。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企 业家精神,坚决防范道德风险,宣传诚信经营理念。
本措施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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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科技创新提供持续推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 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 号)、人民银行等国家八部委印发的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等文件,现就促 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面向全球,面向未来,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以及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 作用,有序引导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持续加大对集成 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高新领域的投资力度,不断提升国资创业 投资发展活力,打造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 创新中心定位相适应的科创投资品牌,不断优化行业发展政策体系,营 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 态体系,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有机结合,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 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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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市、区联动,相互衔接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对各类基金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以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进行协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根据具 体情况,选择合适
的财政资金出资主体。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和区域 发展、产业发展、政策监管之间的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对创业投资、天 使投资与类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在工商注册变更、银行托管等方 面,出台更便捷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
逐步增加对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财政投入。 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带动各类 社会资金开展创业投资。积极探索形成财政资金、国资收益和社会资金 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
(三)持续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
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各类投资平 台的功能作用,形成权责明晰,相互衔接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依 托政府投资基金,形成从天使投资到并购投资,投资、贷款、担保联动 发展的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向更加市场化、 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转变。
(四)建立完善国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持续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选聘具有国际视野、拥有丰富 经验的管理团队。深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试点,鼓励国有创 业投资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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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和激励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持续探索跟投、评估、事前约定股权退出 等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推进 落实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与科技投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 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三、推动创业投资与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联动发展
(一)加强创业投资与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联动
充分发挥科技投资服务平台作用,建立联通科技创新项目、各类基 金以及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纽带,丰富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渠道。 加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动。探索集科技券商、 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等为一体的全功能科技投资服务平台。
(二)加强创业投资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联动
充分利用上海金融机构和市场集聚的优势,推动银行、保险、券商、 各类基金、担保公司以及其他专业科技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动衔接,形成 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生态。积极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 式,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功能作用,鼓励和支持 相关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各类小微企业金融支 持力度。鼓励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积极探索投贷 联动业务。
(三)加快推动天使投资发展
鼓励各类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开展天使投资。进一步支持上海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举办全球创业周中国站天使投资峰会等活动,公益 资助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修订《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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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通过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机构 化天使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依法可享受 相应的税收、落户等鼓励政策。
(四)鼓励重点产业领域并购
结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型升级实际需求,鼓励本市各产业 集团积极开展产业并购投资。推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 点领域产业并购基金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 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打通重点产业领域并购的关键环节,用好科技 投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并购贷款担保等功能。不断完善并购涉及的外 汇、融资和产业等相关配套政策。
(五)丰富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 内,创新各类资金募集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 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 源。鼓励本市有条件的大型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企业对接,打通创新成 果产业化、规模化的链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科技创新 企业吸收创投资金、境外融资,以及开展技术贸易等提供相关的跨境金 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境外创投等主体向境内科 技创新企业办理投资相关的结算等业务。
(六)加强长三角创业投资行业联动发展
主动对接、联动长三角区域各类科创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 基金注册和投资长三角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加强长三角创业投 资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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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每年举办长三角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论坛及政策宣讲、项 目路演、机构对接等活动,由三省一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轮值主办。
(七)有序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
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行业营商环境,按照内外资平等原则,鼓励外 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赴港、澳、台以及 海外进行投资。扩大外商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范围,深化合格 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探索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 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相关 行政审批程序。
四、推动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形成合力
(一)加强种子项目的培育孵化
充分利用上海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集团的优势资源,聚焦全面创 新改革试验区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新片区、长三角生 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G60 科创走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重点区域和载体,通过多功能科技投资服务平台,与相关区域合作,打通创新资源和创业投资之间的通道,引导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大力加强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动合作。鼓励创 业投资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对创业投资企 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 模式,鼓励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使用。同时,探索建立对新产品、新服务使用的行政免责机制。
(二)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的专项对接机制
进一步统筹形成本市产业发展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围绕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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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和载体,进一步开放项目资源,做好政府部门与创新项目 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对接服务。探索建立由具备资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创 业投资企业向各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对接机制。推动市、区两 级产业部门加大与创业投资行业的产融对接合作力度。
(三)打造上海创业投资和孵化器集聚区
结合本市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布局,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创业 投资集聚示范区,让投资人、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形成规模集聚效应。 积极鼓励基金加基地、孵化加投资等各类创新型基金运作模式,努力提 高新兴企业孵化培育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区政府为孵化器和创业投资企 业集聚区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推动基金和区域发展形成合力。
(四)建立完善早期投资让利等激励机制
政府引导基金对本市重大产业、重点领域探索适当的让利机制。对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企业,投资本市重点支持 领域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探索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收 益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五、加强人才和政策保障
(一)加快创业投资机构集聚以及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
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积极做好创业投资企 业管理人落地服务,集聚国内外优质创业投资管理人。符合条件的创业 投资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缩短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或办理直接落 户。进一步加强本市创业投资管理和从业人员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上海创业投资行 业的人才,给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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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奖励。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并提供居住、 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通过在上海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创 业投资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才 队伍的培养。
(二)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印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 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税收、人才落户等支持政策, 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加强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动优惠政 策应享尽享。
(三)优化创业投资企业信用环境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信用 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 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 “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配合国家有 关部门,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 引导基金评审、相关优惠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
(四)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
充分发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以及政府与市 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做好行业发展和管理相关工 作。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 发展报告、人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 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为创业投资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 高质量服务,促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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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
(五)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 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尽职调查、 形势分析、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 支持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创业投 资企业相关的审计、咨询、事中事后管理等各类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 构服务体系建设。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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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 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 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 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 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 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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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 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 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 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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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 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 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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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 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 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 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 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 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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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 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 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 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 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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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 融中心建设,加大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 新片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力度,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动金融更高水平开放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于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 业体系,试点更加开放、便利的金融政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 行绿色金融政策。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的引领辐射作用,完善金融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加大金融 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力度。
(二)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增强金融创新 活力,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健全金融 法治环境,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内外资金 融机构适用同等监管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 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措施,部分措施可在临港新片区 先行试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 金融科技在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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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应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
(一)支持临港新片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
1.试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 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 市企业股权。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 临港新片区内科创企业。
2.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 公司,参与开展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 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3.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临港新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航 运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 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区内企业开展新型国 际贸易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国际贸易发展。
4.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积 极稳妥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 用,重视金融科技人才培养。
(二)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5.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 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 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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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 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 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需 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
7.在临港新片区内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研究 推动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及相关数字科技研发支持机构建立平台,办理 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三、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
(一)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8.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 海设立理财子公司,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 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上海的资产 管理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9.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落 地。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 51%提高至 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10.对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请, 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资产管理 子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 理财公司。探索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11.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鼓 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跨国公 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允许在上海自贸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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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二)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
12.继续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备案入市, 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
13.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 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
14.优化境外机构金融投资项下汇率风险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因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头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15.研究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对接效率, 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中国证券期货市场(SAC)或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衍生品主协议。
(三)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优质金融营商环境。
16.支持上海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 规则体系,加大对违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17.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上海市不利于民营企业发 展的各类文件,定向拆除市场准入“隐形门”。多措并举,孵育公平竞 争的市场环境。
18.研究推动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破产法庭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参照国际高标准实践,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增强案件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一)推动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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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提升长三角跨省(市)移动支付服务水平,推动长三角公共服 务领域支付依法合规实现互联互通。
20.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全部接入合法资质清算机构的个人银 行账户开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21.强化长三角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 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 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支持商业银行 为长三角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 贷款、再贴现资金,扩大对长三角“三农”、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科 创类企业、高端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信贷投放。
(二)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
22.推动 G60 科创走廊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 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公司债。 2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
务与评估机构积极开发构建专利价值评估模型或工具,促进知识产权交 易和流转。研究支持为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科创板发行和交易提供便利 汇兑服务。
24.探索建立一体化、市场化的长三角征信体系,向社会提供专业 化征信服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 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服务小微企业信用融资。 支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长三角企业和个人借贷信息全覆盖。开展长 三角征信机构监管合作,试点建设长三角征信机构非现场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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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在长三角推广应用 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 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
(三)建立健全长三角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26.建立适用于长三角统一的金融稳定评估系统,编制金融稳定指 数,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搭建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建 立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数据保护与管理,加强金融消费纠纷非诉 解决机制(ADR)合作。
27.推动长三角金融统计信息共享,研究集中统筹的监测分析框架, 提升经济金融分析的前瞻性。
28.促进长三角普惠金融经验交流,构建普惠金融指标体系,联合 撰写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
五、保障措施
29.支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监管能力的试点, 推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城双活灾备中心在上海建设落地。研究推动在 上海设立中国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集中整合各金融市场的交易信息, 提升监测水平,与雄安新区相关建设进行有效衔接。
30.目前已出台及今后出台的在自贸试验区适用的金融政策,国家 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金融支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 施,适用于上海实际的,可优先考虑在上海试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 同上海银保监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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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 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对上海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提出如 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公 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原则,按照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 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金融市场齐 全、金融机构集聚优势,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方合力, 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 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 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 有效缓解,充分激发上海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上海民营经济 不断发展壮大。
二、发挥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等定向调控功能。认真落实普惠 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将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额度聚焦用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商业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 民营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贷 款加权平均利率。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加大 对科技创新和外贸领域民营
市金融工作局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上海证监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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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 不设单张和总额限制,对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重点倾斜。力 争每年办理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再贴现超过150亿元。依托上海 票据交易所再贴现系统,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再贴现办理效率, 盘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额。
(三)强化对宏观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依托宏观审慎评估和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对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 营企业信贷专项评估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对支持成效突出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予以体现,在 200 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内优先给予流动性支持。
(四)提升民营企业跨境金融服务水平。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 构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民营企业开展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 子商务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币跨境结算服务。商业银行要为有需求 的民营企业提供多模式、更优惠的跨境贸易融资支持,降低民营企业资 金成本。商业银行可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海外引进人才开立境外个人 自由贸易账户,并按照规定提供与其境内外就业和生活相关的各项金融服务。
三、推动商业银行多措并举,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五)落实民营企业公平信贷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得 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 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公平信贷专项考 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 按季监测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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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 要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轮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 偿和奖励政策,增强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积极性。
(六)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要提高民营企 业金融业务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将民营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体系。落实 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 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
(七)优化民营企业贷款期限和流程。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合理 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中长期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用途的贷 款产品。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照业务类别,对民营企 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实 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
(八)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商业银行要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 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面向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推广无还本续贷模 式。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民营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 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对贷款到期有续贷需 求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
(九)创新民营企业信用融资产品。落实“中小企业千家百亿信用 融资计划”,未来 3 年内,为优质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 款 200 亿元。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 资担保基金增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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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断创新服务民营企业的贷款担保产品,对民营 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中信用贷款比重不低于90%。深化银保合作机制, 更好发挥保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增信分险功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 金融科技应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积极探索 和推广线上信用贷款业务模式。
四、发挥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配合推进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民营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 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开展上市挂牌培训辅导和政策服务,建立市、区两 级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积极培育上市挂牌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发行 公司债、企业债、创新创业债、私募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商业 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 式,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 债融资。
(十一)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做精做强“科技创新板”,探索完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 场合作对接机制。研究设立“文化创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 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境外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方式。
(十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民营企业。从 2019 年起,连续 3 年每 年增加财政资金 10 亿元,补充上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 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初创期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实施差异化管理, 逐步放松对创业投资机构注册和更名的管制。壮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基金实力,推动形成千亿资金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民营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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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符合要求的民营企 业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民营企 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做优。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帮助符合条件 的创投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及时享受税收 优惠。
五、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捷 性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优化上海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实时查询纳税信用信息项目。加大市场监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对商业银行的开放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放 实时查询信息接入端口,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利 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 信息的监管,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 成效。持续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 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支持浦 东新区、嘉定区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体系。支持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与国家担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提高整体 抗风险能力,形成国家、市、区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全方位支持民营 企业发展。加快落实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扩大至 100 亿元,将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担保业务范围,不断优化担保业务流程, 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资担保规模。
(十五)提升支付结算服务能力。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开户 便利,开辟多元化电子渠道受理开户预约,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开户审核 效率。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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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样化支付方式,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业务或集团公司业务需要的民营企业通过开户银行,以 入网企业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提高民营企业资金使用 效率。鼓励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挖掘等方面 开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发挥 100 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 金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选择合适标的开展投资,视情逐步扩大 基金规模。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 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为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 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盲目抽贷、断贷。加快清 理我市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严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主动 做好信息披露,积极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 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引导和支持商会建立诚 信承诺制度和企业家信用档案,指导帮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为金 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六、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协同机制。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纳入我市国际金 融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职责范围,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形成国 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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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内行业的 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类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进 行引导和督促,地方国资管理部门指导市管金融机构落实服务民营企业 的监管要求。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我市 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贯彻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予 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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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四大品牌”的决策 部署,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持续深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 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实施打响 “上海制造”品牌第一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基础上,坚 定不移落实“制造强国”国家战略,坚定不移追求“上海制造”卓越发 展取向,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发展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 产业集群,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面推 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全面促进制造和服务融合发展,全 面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产业分工协作,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 业集群,着力提高制造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经过三年努力,让“上 海制造”品牌更响亮、技术更先进、制造更智能、质量更优良、产品更 高端,为建成全球卓越制造基地打下坚实基础,构筑新时代上海战略竞 争新优势。
——努力打造世界级新兴产业发展策源地之一。自主创新能力显著 增强,制造业新动能培育成势,建设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掌握一批具 有国际领先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涌现一批高质量产业 化创新成果。到 2023 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 业规模力争增长 50%左右,新增 3-4 个国家级创新平台、10-15 家全国 质量标杆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比重达到 42%左右。
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 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
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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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打造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高端制造业增长极。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力争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抢占产业链、价值链高端环节, 为上海打造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提供坚实支 撑。到 2023 年,带动长三角产业一体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高端产业 强劲增长极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力争形成 2 个万亿级、4 个五千亿级高 端产业集群。
——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品牌汇聚地。制造品牌知名度 不断提升,品牌经济贡献率明显提高,制造精品、一流名企、产业名家、 特色名园等代表性品牌加快集聚。到 2023 年,力争 4 家企业进入制造 业世界 500 强,打造 5 个世界级品牌园区,新增上海市品牌引领示范企 业30家。
二、专项行动
(一)名品打造专项行动
顺应消费趋势,深挖市场需求,着力提升产品品质。到 2023 年, 打造一批市场美誉度高、质量掌控力强、深度参与全球竞争的高端新品、 爆品和精品。
1.加快供给战略高端产品。集合精锐力量,攻克基础短板,突破复 杂精密集成制造工艺和技术,支持高端产品重点攻关和应用示范。打造 100 项重大短板装备,聚焦集成电路装备、智能制造装备、高端医疗器 械、航空航天、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端能源装备等战略领域, 加快首台(套)突破。打造 100 项先进材料,强化电子功能材料、电子 浆料、生物医用等重点领域关键材料的自主保障,加快首批次应用。打 造一批智能终端产品,围绕下一代通信设备、物联网、智能传感等电子 信息领域,加快突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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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力打造时尚消费精品。不断深化“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 专项行动,适应和引领健康、时尚、个性、绿色、智能等消费升级新需 求,加快技术集成、功能创新、设计研发和数字驱动,提高消费品有效 供给能力和水平。打造“上海设计 100+”,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穿戴等领域,强化设计赋能。打造“上海时尚 100+”,围绕时尚服饰、化妆 品等领域,强化时尚策源。打造“上海品牌 100+”,围绕绿色健康食品、 工艺美术等领域,强化品牌引领。
3.持续培育一流制造品牌。连续精准支持制造业悠久品牌、优势品 牌、新锐品牌发展,完善品牌培育工作体系。焕发提振悠久品牌,振兴 一批有历史底蕴的悠久品牌,推动适应新需求、应用新技术、发展新模 式,焕发“上海牌”美好记忆。提升壮大优势品牌,支持优势品牌国际 化和高端化发展,鼓励企业深耕产品定位、价值挖掘、传播渠道等,对 标国际同行业品牌管理最高水平,树立品牌高端形象,提升品牌市场价 值。孵化催生新锐品牌,聚焦智能、健康、时尚等领域,启动新锐品牌 发现机制和扶持计划,支持依法构建基于精准大数据、消费者需求反向 驱动的供应链模式,赋能选品、研发、生产、开店、营销等各环节,增 加品牌市场显示度。
(二)名企培育专项行动
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打造一批世界级领军企业、经典品牌企 业、链主企业、硬核科技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形成各类企业梯队 培育链。到 2023 年,加快建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高、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卓越制造企业群体。
1.做强世界级领军企业。对标世界顶尖跨国公司,构建根植本地、 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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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布局的创新、生产和服务网络,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集中 优势资源和政策,连续精准支持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用户流量、创新模 式的世界级领军企业,力争新增 1-2 家制造业世界 500 强企业。
2.做活经典品牌企业。围绕现代轻纺、特色食品、文化旅游、化妆 品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领域,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投入、运营 管理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实施“品牌掌门人”市场遴选机制。支持经 典品牌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通过股权合作、战略投资、交易转让 等方式振兴和盘活老品牌,形成 30 家左右具有较强市场活力的经典品牌企业。 3.做优链主企业。支持链主企业提升产业供应链核心环节竞争力和
控制力,完善供应链关键配套体系,提高供应链的协同性、安全性、稳 定性等,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网络,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 险预警系统。在“3+6”产业体系中培育一批链主企业。
4.做大硬核科技企业。鼓励制造类企业围绕产业链重点环节和产业 基础领域,依托硬核科技企业建设基地和技术创新中心,加快突破关键 领域瓶颈制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培育 100 家以上掌握核心技术、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硬核科技企业。
5.做精“专精特新”企业。实施民营经济百强培育提升计划,支持 中小企业深耕细分领域的研发制造、工艺改进和市场拓展,加快培育一 批竞争优势突出、品牌影响力大、发展潜力强的隐形冠军,力争培育 40 家高端制造单项冠军企业,滚动培育 4000 家“专精特新”企业,其 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00 家。
(三)名家汇聚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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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大力实施卓越制造人才提升工程,使产 业人才规模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到 2023 年,着力汇聚产业领军人才、 卓越企业家和能工巧匠引领的产业人才队伍。
1.引育产业领军人才。推进产业菁英计划,实施三大先导产业人才 培育专项,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人才高地。依托“海聚英才”平 台和“国际人才蓄水池工程”,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 重点产业领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面向重点领域重大产业项目,“揭榜 挂帅”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大领军人才培养力度,面向先进制造、 高端服务、在线新经济、数字新基建等领域,选树 600 名行业知名、业 绩显著、团队优秀、引领发展的产业领军人才。
2.培育优秀企业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在爱国情怀、 勇于创新、诚信守法、社会责任、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努力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建立面向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 大的优秀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发现、培养和跟踪机制。优化上海市 优秀企业家、工商业领军人物、优秀青年企业家等评选制度,形成一批 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上海特色、国际水平的企业家队伍。
3.培养高技能人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 进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加快培养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加大知名培 训认证机构引进力度,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评 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成才通道。引导产教融合型企业与高校、职业院 校开展多层次多环节合作。深入实施“首席技师”“上海工匠”“技能大 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培养计划。根据国家和我 市相关规定,对高技能人才予以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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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园塑造专项行动
集聚高端要素资源,着力塑造特色区域,加快园区数字化转型。到 2023 年,优化打造一批主导产业清晰、产业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品牌产业园区。
1.培育世界级品牌园区。对标国际一流园区,推进临港、张江、漕 河泾、化工区、国际汽车城等载体建设,集聚发展优势产业,集成高端 综合服务,推动集群化、生态化发展,形成 5 个左右世界级品牌园区, 有力支撑世界级高端制造业增长极建设。
2.建设新城“一城一名园”。按照独立的综合性节点城市定位,坚 持产业在新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嘉定新城“国际汽车智慧城”、 青浦新城“长三角数字干线”、松江新城“G60 科创走廊”、奉贤新城“东 方美谷”、南汇新城“数联智造”等品牌园区建设,培育引进龙头企业,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园区。
3.打造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围绕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发 挥园区对产业的核心承载作用,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形成上海 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电子化学品专区等 40 家以上特色产业园区,其中 3-5 家千亿级园区、5-8 家五百亿级园区、25 家左右在关键产业链具 备领先优势的园区。打造一批在线新经济生态园,建设一批民营总部集 聚区,提升一批文化创意产业园,培育一批两业融合示范区。
(五)数字创智专项行动
实施“工赋上海”计划,强化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加快数字技术全 方位、全角度、全链条赋能制造业发展。到 2023 年,显著提升企业智 能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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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能力,增强“上海制 造”数字化竞争力。
1.促进企业数字化增效。以智能示范工厂建设为抓手,推动企业数 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孪生企业。推动电子信息、汽车、生物医药等领域 打造虚拟样机、建设柔性生产线,发展数字赋能中心,加快企业管理、 生产制造、关键工序及设备应连尽连和升级优化,加强两化融合 2.0 贯 标。深化智能产品应用,大力推广 CAX(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等核 心工业软件、工业级智能硬件和智能机器人加工中心,增强创新融合解 决方案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打造若干“灯塔工厂”和 10 个以上智能决 策型智能工厂,建设 100 个以上数据驱动型智能工厂。
2.促进“双链”数字化增智。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数据融通,建设 “双链”知识图谱,精准感知运行态势,完善实时监测、自动预警、快 速修复机制等功能,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发挥链主枢纽作用, 加强产用融通和上下游协同攻关,推动联合补链。聚焦汽车、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 10 个重点领域,打造数字供应链,普及重点行 业供应链数字产品交付。
3.促进平台生态数字化增能。以平台为核心带动制造业生态圈整体 数字化转型,聚焦全市“3+6”产业体系,实施“一业一指引”,打造“一 业一标杆”。推动工业互联网向知识化、质量型和数字孪生升级,提高 工业大数据、知识图谱和智能算法三大能力供给水平,打造 10 个以上 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支持龙头企业建设 20 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 20 个工业互联网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推动工业互联 网和消费互联网“两网贯通”,加快消费力向生产力转化,聚焦行业关 键工序、关键环节,加快场景规划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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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建设“1000+工业场景”并 APP 化,分级分类培育 10 个新型工业电商平台,带动 20 万家中小企业上平台。
(六)技术创新专项行动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构建“基础研究 +技术攻关+示范应用+成果产业化”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到 2023 年,关 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凸显,畅通产业创新和技术 成果产业化路径。
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聚焦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业软件、基 础材料、基础制造工艺和装备、产业标准与基础技术检验检测系统等“五 基”领域,持续推进工业强基,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加大基础领 域研究投入力度,攻克一批基础短板和瓶颈。实现 200 项关键基础零部 件及元器件工程化和产业化,研制 10 项大型核心工业软件,推动 100 项关键基础材料示范应用,制定10项以上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标准, 创建 10 个国家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2.加强创新平台及主体建设。瞄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强化“揭榜 挂帅”机制,大力争创重型燃气轮机、深远海海洋工程装备、医药高端 制剂与绿色制药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聚焦建设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 高温超导材料、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先进复合材料等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放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 心、产业创新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等 聚合效应,围绕重大技术需求开展联合攻关,掌握一批重点领域前沿技 术和共性关键技术,支持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依托上海高校建设 若干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攻克一批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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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加强国家级、市 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梯队建设,新增培育 200 家企业技术中心。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搭建各类创新成果转化公共共享 平台,深入推进院士成果展示与转化中心建设,疏通基础研究、应用研 究和产业化双向链接的快车道。依托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优势 领域建设一批专业研究所,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开展跨区 域、跨领域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提升大学科技园承载能力,促进科技 成果从实验室向产业化转移。鼓励国有企业和我市重大项目优先采购和 应用创新产品和技术,加速推动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及装备首台套、软件 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等政策向产品应用延伸。对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中 符合首次投放市场条件的产品,予以享受政府首购政策。
(七)质量创优专项行动
聚焦强化质量标准建设,全面开展质量提升,建立内外销产品同线 同标同质的发展格局。到 2023 年,以质量为核心基础,树立“上海制 造”全国质量标杆地位。
1.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推动实施新材料 技术先导质量创新工程、高端装备制造质量强基工程、生物医药质量提 升工程、消费供给质量满意工程、数字经济质量惠民工程。深入推进“质 量标杆”活动,加强先进质量方法和实践应用推广,以标杆引领企业质 量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 设。建立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央地、军民两用 NQI (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开展一批重点产品质量攻关项目,推动建设 10 家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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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市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2.加快形成标准体系优势。提升标准水平,加强重点领域重大共性 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和标准同步研究,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广 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标准化试点,研 究制定并应用关键技术标准,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产业链标准协同。 打造团体标准应用示范标杆,为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提供精准标准供给。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形成一批“中国标准”,积极参 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标准化活动,按照打造高水平标准品牌的目标定 位,形成一批比肩国际先进水平、引领示范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上海制造”标准。
(八)集群创建专项行动
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集群发展,推动产业迭代升级和产业链延伸,围 绕龙头企业、重点企业构建产业生态圈。到 2023 年,形成若干万亿级 高端制造业集群。
1.建设高端产业集群。大力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 大先导产业,集合精锐力量,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提升出口能级, 协同长三角建设世界级产业集群。提升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 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支撑作用,打造高端产业 集群。提升集群规模和能级服务水平,推动制造向研发设计、系统集成、 品牌营销、后端服务延伸发展。推动园区产业集群化升级,集聚创新型 企业、人才和团队,构筑集群创新“场效应”。
2.打造重点产业链。围绕我市具有基础优势的领域,锻造长板、补齐短板,打造一批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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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全链培育,滚动编制特色产业链全景图,聚焦高端芯片、 5G 设备、高端医疗影像设备、氢燃料电池汽车、民用飞机、北斗导航、 大型邮轮等特色产业链,围绕龙头企业,打通上下游环节,强化关键技术、材料、零部件、整机、系统集成、后端服务的全链条培育,形成具有产业链控制力的技术和产品。推动补链固链强链,聚焦产业链供应链 的缺失薄弱环节,加快项目引进和成果转化,提高国产化生产比例,加强国际产业安全合作,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探索建立精准化、差 异化、个性化的产业链需求供给机制。
3.提升长三角区域协同水平。在长三角区域梳理形成我市重点领域 产业链布局图,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制定长三角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形成长三角区域产业链合 作清单,加快提升国产化同标同准备份能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高效、 服务全国的产业链供应链。组织跨区域产业项目对接,发挥重大项目带 动作用。支持跨区域以大带小和整机带动,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稳定性 竞争力。支持共同拓展区域布局新空间和应用新场景,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九)服务创誉专项行动
加快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以服务赋能“3+6”产业 体系为抓手,推动制造向服务延伸发展,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 服务业。到 2023 年,形成一批成熟度高、示范性强的两业融合新业态、 新模式。
1.提升发展服务型制造。提高制造生产效率,引导制造业龙头企业 以产需互动和价值增值为导向,推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生产控制 与运营等环节向专业化、高端化攀升,进一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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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率。大力培育定制化服务,增强定制设计和柔性制造 能力,建立数字化设计与虚拟仿真系统,推动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 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建立可定制、订单快速响应、柔性化的 智能制造生产系统。积极推进共享制造,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 制造需求,建设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的共享制造工 厂,汇聚生产制造各环节分散闲置资源,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 创新资源共享机制。
2.融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创新力溢出,聚焦集成电路、生命 健康、高端装备等产业,创新工业设计理念,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应用,开展众创、众包、众设等模式的应用推广,搭建网络化工业 设计协同平台,打造“设计+”新业态新模式策源高地。培育具有品牌 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技术领先、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公共 服务平台,发展全生命周期自动化运维管理服务。推动价值链整合,拓展总集成总承包应用场景,提供“硬件+软件+平台+服务”的集成系统, 鼓励建设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的智慧供应链网络,创新发展产业电商平 台,重点打造“在线工业品交易节”等品牌。强化功能性支撑,满足衍 生服务全方位需求,重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咨询、财会审计、品牌营销等专业服务品牌,积极打造跨界融合的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和服务网络。
(十)绿色创先专项行动
推进制造业全面低碳转型,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着力提升能源 资源利用效率。到 2023 年,基本形成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 制造体系,为实现产业领域碳达峰进而迈向碳中和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1.以绿色低碳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围绕节能控碳目标,加快制造业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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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转型。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依法从严加强产能准入控制, 严格限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实施“光伏+工厂”“光伏+数据中心”“光伏 +5G 基站”专项工程,推广“光储充”一体化、光伏智能微网等项目;绿色转型。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依法从严加强产能准入控制, 严格限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实施“光伏+工厂”“光伏+数据中心”“光伏 +5G 基站”专项工程,推广“光储充”一体化、光伏智能微网等项目;推进工业余热、余压、余能应用,促进区域和企业用能系统优化。提高 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以钢铁、化工、汽车、电力、数据中心等高耗能 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源头减碳,强化工业流程再造,全方位挖掘节约 能源潜力。高效、集约、循环利用各类资源,大力推进冶炼废渣等工业 固体废弃物深度利用,推进老港、宝山、杭州湾北岸三大综合利用基地 建设。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拓宽碳中和实现途径,加强储能技术研发 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氢能产业,推进二氧化碳资源化技术 应用。实施碳汇工程,在发电、化工、钢铁等行业实施碳捕集、利用与 封存示范。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升再制造行业能级。
2.加快绿色示范引领。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打 造“四绿”标杆,围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 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开发一批节能环保、易回收的绿色产品,发布一批 工业绿色产品目录,推进绿色产品第三方评价和认证;打造一批绿色工厂,形成绿色标杆企业;创建一批国家级绿色园区,形成典型示范效应; 完善一批绿色供应链,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培育绿色管理专业服务 机构,提高绿色制造软实力。推进数字赋绿提升,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 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实施动态监测、控制和优化管理,加快企业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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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环境治理、生产数字化 和精细化管理。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绿色示范工作,制定发布清洁生 产适用技术目录,推进化工、医药、集成电路等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全覆盖,推动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建设,开展 300 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提升企业绿色生产管理和清洁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零碳化项目示范工程, 推动吴淞科创园、崇明生态园等争创国家级碳中和示范园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品牌传播力度
充分运用各类新媒体,全方位、立体式宣传“上海制造”品牌。推 广应用直播电商、私域流量、IP、短视频等模式,培育优质 MCN(多 渠道网络)机构,重点在“上海制造”品牌的创新研发、数据利用、生 产制造、个性定制、精准营销等领域,塑造“上海制造”品牌新型传播 机制。持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世界人工 智能大会、世界设计之都大会、上海制造佳品汇等重大活动,面向国际 国内及长三角区域,培育打造若干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工业旅游精品 线路。发挥高端智库、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开展 “上海制造”品牌研究和品牌评估,完善“上海制造”品牌价值发现机 制。
(二)推动产业政策突破
积极开展有利于制造业发展、企业成长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试,推 动产业政策从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启动我市新一轮 技术改造三年行动,实施“千项万亿”招商大行动,实现高端制造、研 发、销售全产业链在沪扎根发展,支持制造业总部型经济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适用于新产业、新业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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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发展的监管措施。按照包容审慎原则, 放宽新兴领域产品和服务准入门槛,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为新产业 发展留足空间。围绕企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三)强化企业精准服务
精准对接企业发展需求,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优化市服务 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在重大问题研究、共性诉求协调、优化政策供给等 方面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深化“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功能建设,实现 涉企财政资金申报统一入口,形成普惠型政策“自行申报、网上办理、 不来即享”服务模式,强化政策精准匹配功能,定期发布惠企政策清单 和公共服务产品清单。发挥企业服务专员作用,开展线上帮办,完善企 业诉求响应绿色通道,推进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 织和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字化建设发挥功能性作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 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品牌管理、法律支持等服务,更好帮助企业 成长。
(四)保障产业用地供给
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保持不少于 500 平方公里的工业用地。稳定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加强用途管制,严把产业准入关和土地供应关。加 快研究低效用地“退二优二”实施路径,建立倒逼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评价,深化差别化政策指引,促进存量低效用地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用地收储预算资金安排,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用地盘活。推动工业用地提容增效,推广新型产业用地模式,主动探索适应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的土地政策,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成本。研究发展高层工业楼宇经济,探索持有存量工业用地的企业或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高层工业楼宇。优化战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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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区边界,对重大功能性项目、 战略性项目以及整体功能定位已明确的区域,高效规范完成战略预留区启动。
(五)完善人才发展环境
优化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提升人才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产业发展 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拓展重点产业领域人才奖励政策,扩大奖励范围, 涵盖软件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 进材料、新能源等领域,覆盖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领军型人才、 关键岗位骨干人才等核心团队成员。按照人才和所在企业贡献等因素, 动态调整奖励规模和个人奖励限额,简化奖励流程。研究实施符合条件 的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依托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人才 引进机构,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留学人才引进政策。支持人 才团队申报承担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支持申报我市重大产业项目。 加大对青年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鼓励园区、企业共建人才公寓,稳定 企业用工成本。
(六)推进产融深度结合
促进产业、科技和金融良性循环和密切互动,发挥产业基金引导带 动作用,加大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制造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绿色 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级基金以及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投资 基金等对我市产业的投资力度。围绕“产业基地+产业基金”模式,吸 引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建立重点领域产业基金及园区投资基金;发挥政府 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持续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规模,降低制造业企 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有效扩大知识 产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发挥多层次 资本市场作用,深化“浦江之光”行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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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支持硬核科技制造类企业 在科创板上市。推动“投贷保担租”联动运作,持续推进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险、专利综合保险等科技类保险发展。创新发展供应链金 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开发适合制造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坚持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工作框架,优化以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 各相关部门分工落实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市区联动、区区 联合,按照相关工作节点推进十个专项行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要 求,加强工作保障,确保按时高效完成新一轮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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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 发〔2017〕11 号,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 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32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现就 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强化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
(一)按照《通知》《办法》要求,着力将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建 设成为服务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建设成为地方政府扶持中 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成为本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 要组成部分。
(二)将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与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战略部署密 切结合,着力发挥其功能性平台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上海 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称五个中心)和自 贸试验区建设等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建设要求
(三)立足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需 要,以融资促进和企业培育为核心,集聚综合金融服务资源,完善中小 微企业服务生态圈,建设融资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运行安全规范的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
(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通知》《办法》要求,组织本市区域性股权 市场的活动,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功能有效发挥。
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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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应当遵守《通知》《办法》 中有关服务地域、证券品种、发行转让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的规 定。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外,本 市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三、加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运营机构进行 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履行市政府赋予 的其他职责。
(七)市金融办要按照要求,与上海证监局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 享机制,配合其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 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制 定有关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实时监控市场业务活动,及时进行信息报 送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有效防 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四、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支持政策
(九)支持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借助上海“五个中心”和自贸试验 区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有关金融开放创新优势,积极与境内 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在有关政策框架内,争取相关创新业务先行先试。
(十)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 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按 照《通知》《办法》要求及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关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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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外资并购、财政扶持等支持政策措施,依托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升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市场化运用水平。 同时,加强政策聚焦,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区 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继续加大对辖区企业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鼓励 引导支持力度。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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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新经济是借助人工智能、5G、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智 能交互技术,与现代生产制造、商务金融、文娱消费、教育健康和流通 出行等深度融合,具有在线、智能、交互特征的新业态新模式。为深刻 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对产业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的重要指 示精神,进一步顺应需求、把握机遇、因势利导,加快发展新经济形态, 培育产业新动能,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关于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 目标,将加快在线新经济发展作为超大城市有效推进疫期防控和疫后经 济复苏的重要落脚点,作为满足生产生活升级需求和技术场景赋能产业 转型的重要发力点,作为强化科创策源功能和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的重要 结合点,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着力推进智能交互技术集成创新、业 态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拉动消费新需求,着力培育经 济新增长点,着力营造产业发展新生态,促进上海经济率先实现质量变 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行动目标
聚焦一年,着眼三年,集聚优势资源,围绕重点领域打造四个“100+”。 到 2022 年末,将上海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领先的在线新经济 发展高地。
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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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100+”创新型企业。加快培育 100 家以上掌握核心技术、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成长性创新企业,聚焦支持 10 家左右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发展。
——推出“100+”应用场景。推出示范效应好、带动作用强、市场影响优的在线新经济应用场景,进一步集聚用户流量,带动新产业发展。 ——打造“100+”品牌产品。打造美誉度高、创新性强的在线新经 济品牌产品和服务,推动一批新产品先行先试,加快创新产品市场化和
产业化,不断推陈出新、迭代升级。 ——突破“100+”关键技术。创建一批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人
工智能、5G、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不断涌 现,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聚焦发展重点
1.打造标杆性无人工厂。建设 100 家以上无人工厂、无人生产线、 无人车间,加快高端装备、汽车、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钢 铁化工等行业智能化转型。聚焦柔性制造、云制造、共享制造等新制造 模式,强化柔性化生产能力和数字化基础支撑,提高应急生产能力。加 快研制具有自感知、自控制、自决策、自执行功能的智能制造单元、工 业机器人和仓储机器人,加大自主机器人推广应用力度,创新发展智能 多层穿梭车系统。(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2.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打造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行业级和 通用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能源、原材料、轻纺等产业电商 平台优化供应链采购、分销体系。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建设企业专网,建设 20 个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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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工业互联网平台与专 业软件设计厂商合作,加快打造云端仿真开发环境。培育集成服务供应商,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 推进智能交互技术、行业平台、软硬件产品的集成应用。(责任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3.推广远程办公模式。顺应在家办公、异地办公、移动办公等需求, 鼓励发展无边界协同、全场景协作的远程办公新模式。围绕员工信息上 报、视频会议、协同办公、协同开发等场景,打造远程办公平台和管理体系,持续优化产品用户体验,增强用户黏性。注重运用新兴技术,开 发全场景远程办公软件及系统解决方案,强化远程办公信息和数据安全。 加快 5G 技术应用,提高远程办公效率。(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市科委)
4.优化在线金融服务。推动线上申贷续贷还贷、线上投资理财理赔、 线上便民缴费等金融服务,丰富智慧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 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基于新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大力发展智慧财富 管理,开发推广智能投顾、智能投研、智能风控、智能监管等,深入推 进保险服务创新,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险”的一体化健康保险服 务平台。鼓励开展生物识别支付、智能穿戴设备支付等在线支付服务创 新,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业务。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知识图谱、区 块链等技术应用于授信融资、承保理赔、资产管理等领域。(责任部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5.深化发展在线文娱。加速发展网络视听,依托音频、短视频、直 播和影视类载体,推进新兴技术成果服务应用于内容生产。推动音视频大数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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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全媒体智能播控、超高清视频制播等平台建设。顺应娱乐消费趋势,重视用户体验,进一步推动网游手游、网络文学、动漫电竞 等互动娱乐产业发展,支持线上比赛、交易、直播、培训、健身。(责 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6.创新发展在线展览展示。推动各类专业化会展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推进智能化会展场馆建设,放大“6+365”进博会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 效应。推动大型展览展示企业和知名云服务企业共建云展服务实体,打 造云会议、云展览、云走秀、云体验等系列活动。结合 5G 互动直播, 加快 VR/AR 技术应用,拓展网上“云游”博物馆、美术馆、文创园区 等,建设数字孪生景区,打造沉浸式全景在线产品。(责任部门:市商 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7.拓展生鲜电商零售业态。围绕生鲜、餐饮、农产品、日用品等领域,推动传统零售和渠道电商整合资源,线上建设网上超市、智慧微菜 场,线下发展无人超市和智能售货机、无人回收站等智慧零售终端。鼓 励开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社群电商、“小程序”电商等智能营销新 业态。支持企业提升生鲜产品周转数字化管理能力,发展制冷预冷、保 温保鲜等技术,规模化布局冷链仓储设施,建立产品流动和可溯源性信 息平台,推进生鲜、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责任 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
8.加速发展“无接触”配送。推动无人配送在零售、医疗、餐饮、 酒店、制造等行业应用,支持冷链物流、限时速送、夜间配送等物流配 送模式。鼓励物业与快递企业建立市场化协作机制,加快社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布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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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储物柜、保温外卖柜、末端配送服务站和配送自提 点,推进社区储物设施共享,保障“最后一公里”送达。重点发展无人 机、无人车等无人驾驶运载工具,满足城市间、城市内、社区内流通配 送需求。推广全时空响应物流,提供特殊时期和行业定制化物流配送方 案,发展网络货运平台和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高效整合线下运力资源, 提高智能化运营和调配能力,实现物流服务全天候、广覆盖。(责任部 门: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邮政管理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 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9.大力发展新型移动出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场景应用,拓 展汽车后市场服务,鼓励发展分时租赁共享汽车,探索自动驾驶出租车 等出行新方式,加快“人-车-路-云”协同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智慧出 行服务链。推动加油站等发展“一键加油”“一键到车”等非接触式销 售新模式。加快北斗导航等空间位置服务技术与交通出行相融合,结合 管控信息、交通状况等优化出行路线,提高匹配效率和车辆利用率。(责 任部门: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 委)
10.优化发展在线教育。推广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分散教学与集中教学结合的学习模式,打造“上海微校”“空中课堂”等线上教育品牌, 推动重点平台企业和学校建设适合大规模在线学习的信息化基础应用 平台。加强教育专网、教育云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互联网教育服务和 内容创新,推动“学分银行”建设,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广在线 职业教育和职业能力提升,围绕职业英语、行业技能、职业技能等领域, 构建完善市民终身教育体系和数字化技能培养体系。规范发展“互联网 +教育”,引导企业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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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快发展在线研发设计。发展在线定制化设计,建立数字化设 计与虚拟仿真系统,创新个性化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交互设计,丰富 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企业开展网络协同研发设计,推进人工智能、大 数据、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新技术在研发设计中应用。支持开展各类 众创、众智、众包、众设的线上创作活动,鼓励发展各种形态的开发者 社区。推动在线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知识共享、成果转化、技术和 知识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
12.提升发展在线医疗。推进互联网医院发展,完善互联网诊疗服 务管理制度,在线开展就医复诊、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等各 类服务。加快跨区域、跨层级的医疗数据共享应用,实现医学检查结果 互联互通互认。推进各级医疗机构线上支付,试点推广医保移动支付。 推广“云存储、云应用”模式,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能级,鼓励互联网 企业积极参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基于 5G 技术的 远程会诊、远程手术、远程超声、远程监护、远程流行病学调查等远程 医疗应用。加快发展智能医学影像设备、手术机器人、康复机器人、消 杀机器人等智能医疗设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疾病诊断、药物研发、海量数据处理等领域应用,为患者提供精准化健康管理方案。(责任部 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
三、实施专项行动
13.智能交互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围绕基础理论和算法、算力、数 据,支持实时定位与地图构建、环境感知、语言交互、自主学习、人机 协作、无人驾驶等关键技术研发,建设产学研用结合的高水平开放式协 同创新平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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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突破,扩大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 管理、移动支付、电子存证等领域应用,推动建设大数据联合创新实验室,建立行业大数据标签体系。鼓励智能交互技术跨界融合创新,加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先导产业硬核技术攻关,提升智能家 居、智能穿戴、在线消费、健康服务等领域集成应用水平。大力推进红 外、医用、无人制造、智慧社区等重点领域智能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
14.应用场景开放拓展行动。完善“揭榜挂帅”机制,建立模式场 景动态发布制度,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以应用带动集成,推动科技成果 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依托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 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等重点区域,探索设立 在线新经济应用场景实践区,聚焦重点项目和场景落地,建设集研发设 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责任部 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
15.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采取奖励、资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 等方式,精准、连续、滚动支持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用户流量、商业模 式的在线新经济领域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通过“云招商、云洽 谈、云签约”等方式,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和投资服务,建立常态化模式。引导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重点投向在线新经济领 域。充分发挥“科创板”功能,支持鼓励在线新经济领域的高成长性创新 企业优先在科创板上市。(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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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品牌网络营销推广行动。鼓励支持骨干企业与网络平台、行业 组织加强联动,通过信息消费节、云上购物节、创意设计周等系列活动,促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推广,做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独具特色的 知名品牌。用好进博会等对外开放窗口平台,加大在线新经济龙头企业 和产品全球推介力度。(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 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
17.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行动。统筹完善“城市大脑”架构,依托市 大数据中心,优化公共数据采集质量,实现公共数据集中汇聚,推动医 疗、教育等重点领域的数据开放应用,加强数据治理和共享流通,建立 向社会企业开放的应用程序市场和开发者社区。深化系统集成共用,推 动各部门、各区专用网络和信息系统整合融合,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工 作机制协调顺畅。优化政务云资源配置,重构优化各类政务系统。加强 网络空间安全保障,完善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部门:市政 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
18.新型基础设施支撑行动。加快建设智能物流、生鲜冷链、新能 源车充电桩、智能交通地图系统公共底座、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 城市基础体系,支撑产业链发展。加快建设 5G 引领的智能网络基础设 施,重点支持 5G、新型城域物联专网、IDC 等信息基础设施的示范应 用和模式创新。加快推动新型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提高通信连接速度、国际出口带宽和计算存储能力。(责任 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政府办公厅)
四、落实保障措施
19.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围绕在线教育、医疗健康、生鲜电商等在线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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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展遇到的问题瓶颈,强化产业创新协调机制,发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等的统筹协调功能, 加大跨部门、跨层级合力推进解决问题的力度。(责任部门:市经济信 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20.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适用于新业态新模式“沙盒”监管措 施,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门槛,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创新新型跨界产品和服务审 批制度,市、区联合开展试点示范,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 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探 索扩大免罚清单等容错监管方式。(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 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司法局)
21.着力强化公共服务。提升“一网通办”服务能力,优化“互联 网+政务服务”,完善“随申办”“市企业服务云”“市投资促进平台”, 推广统一身份认证,支持电子印章、电子合同、在线签署等模式创新。 着力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依托电子政务云,推动新兴技术先试 先用,加强各类城市运行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硬件设施共建共用,加 快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协同运行体系,支撑在线新经济发展, 培育专业化供应商。(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
22.探索新型人才从业评价。培育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 业自律水平高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探索通过社会组织为自由 职业者提供职称申报渠道,在动漫游戏、数字编辑、创意设计、软件编 程等领域,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健全业绩贡献评价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和企业探索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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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创意设计等方面跨界合作新模式,开展自 由职业者税收征管模式创新,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办 个体工商户。(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23.建设在线新经济生态园。结合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工业互联 网等国家级创新载体创建工作,按照全市产业地图布局,通过老厂房、 老仓库、工业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的改造提升,打造一批特 色鲜明、功能错位、相对集聚的在线新经济生态园,构建以在线新产业 为核心,集平台、技术、应用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营造在线新 经济发展良好生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 革委、上海科创办)
支持各区、各开发区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立足本区域在线新经济 发展,主动作为,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持续发力,形成叠加效应,为上 海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新亮点、创造新标杆,形成经济发展新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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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贯彻“浦江之光”行动 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
服务科创企业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浦江之光”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具备科创属性的拟上市企业, 创新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提供“全方位、精准化、托底式”综合 金融服务方案,以债权融资促进股权融资,加快培育一批代表上海科创 实力、体现上海科创潜力的优质科创企业。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领域,加强融资服务
要对具备科创属性且进入本市改制上市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加强金 融服务,扩大授信额度。支持本市科技创新企业聚焦国家战略,突破关 键核心技术,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发展能级;着力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 能、生物医药等上海具有突出优势领域企业;着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拟上市企业。
二、注重分类施策,优化融资服务
要针对上市不同阶段的企业,结合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股权基 金投资金额等因素,实施“科创企业上市贷”企业服务方案,加大对拟上市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保证企业融资需求的时效性,原则上审批时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在坚持利率 市场化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对报会企业、上 市辅导企业、入库培育企业进行利率优惠。支持科创企业和银行在友好 协商基础上,创新动态利率、利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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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利率定价机制。
三、坚持需求导向,创新融资服务
1.金融服务全面覆盖。为科创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付结算、现金 管理、投贷联动、跨境金融、上市并购、理财服务、个人金融及增值服 务等全方位金融综合服务。针对拟上市企业的实际特点,提供资本对接、 上市辅导等专属服务。针对公司股东及高管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时的融 资需求,匹配专项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从全方位、多角度构建金 融赋能科创的生态圈。
2.优惠项目全面适用。要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享受各类金融特色 产品、各项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在符合监管规定框架下,优先支持入库 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提供循环贷、网络自助贷等快捷高效融资产品, 推广网络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企业对上游采购端和下游销售端的“互 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提高产业链整体融资效率。
3.“一企一策”托底服务。在鼓励市场化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支持 入库企业根据现有结算银行和自身意愿,选择主办银行。主办银行按照 “一企一策”原则,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专属金融服务方案。
四、加强多方协同,形成融资服务合力
产业、金融、财政等部门优化扶持政策,支持和吸引各类融资服务 机构广泛参与。商业银行应重点优化金融服务,开展产品设计,实施融资服务方案,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 资担保基金设立“专项担保资金”,为科创企业融资增信。市中小企业 上市促进中心进一步完善改制上市培育库,具体落实“科创企业上市贷” 实施方案,加强上市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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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对口联系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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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 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 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 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 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 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 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 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 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 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 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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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 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 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支持方向)
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 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战略关键领域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 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攻克核心技术,围绕关键零部 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提高产业基础能力 和产业链韧性,培育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
(二)产业创新融合示范应用。支持创新产品扩大应用,促进先进 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加速融合,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重点产业深度融 合。打造具有标杆作用和影响力的应用场景,带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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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提升。支持创新成果加快转化,提升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支持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赋能产业,促进智能 化、品牌化、服务化、绿色化升级。
(四)产业生态体系优化。支持重点行业开放式创新平台建设,培 育重点行业解决方案集成商供应商,提升产业技术标准、质量、品牌、 知识产权等软实力,加强重点产业人才集聚,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和产业 集群等载体建设。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本市重大产业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 贴等支持方式,根据产业不同发展阶段,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实施细则等文件确定。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聚焦 支持的项目外,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 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 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按规定 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 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九条(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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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 行项目库滚动,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 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之外,市经济信 息化委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 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 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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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 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 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区级匹配)
各区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 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促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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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16 号)以及《关于做好<关于进一步深 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贯彻实施工 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6 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规划产 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现就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认定 事项提出以下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 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按照“市级指导、区为主体、清单指引、差别管 理”的原则,优化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优质项目认 定流程,达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工作目标。
1.市级指导。市级层面充分发挥“三委两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机制作用, 做好专项工作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适时评估更新《规划产业区块外企 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沪经信规范〔2019〕4 号)。
2.区为主体。由各区政府具体负责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认定工 作。项目经由区产业部门牵头会区级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评审认定, 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项目信息通过“上海市产业云服 务平台”留存,实现市区两级互通共享,协同做好项目服务。
3.清单指引。《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 面清单》,作为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认定标准。各区可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深化工作要求,加强统筹管理。
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认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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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别管理。规划产业区块外的现状工业用地,按照以下三种类型 实施差别化管理:
(1)战略预留区的现状工业用地。现状企业项目经区政府认定,符合“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清单标准的,可按规划新建、改建、扩建。 (2)城市开发边界内、未划入战略预留区和规划产业区块的现状 工业用地。现状企业项目经区产业、规划资源部门牵头评估,经区政府 认定符合“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清单标准的,在控详规划中予以保留, 按规划进行改扩建。未在规划中保留,但与近中期规划实施不冲突、并 符合正面清单标准的现状优质企业,在承诺无条件服从政府实施规划收
回土地的前提下,可由区政府统筹按产业需求实施改建。 (3)城市开发边界外的现状工业用地。经镇总规、单元规划、专 项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企业项目用地,可按规划进
行改扩建。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又确需改扩建的现状企业项目用地, 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 的项目,区政府完成优质项目认定后,通过“上海市产业云服务平台”, 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认定结果。
二、工作分工
1.区政府承接优质项目认定事权,负责组织本区域优质项目认定工 作。按照全过程跟踪管理要求,协调推进优质项目认定、改扩建、竣工 验收、日常运营等阶段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推动 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建立优质项目认定后评估机制,及时发 现问题,优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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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市“三委两局”协调机制,加强事权下放后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托“上海市产业云服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详见附 件)。
3.已认定的优质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有关规定开展环 评工作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 项目环评审批相关工作。
4.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已认定的优质项目规划和土地利用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对全市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认定 和落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市“三委两局”开展督查评估工作。对 项目申报信息不实或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不达标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视情 况采取停止改扩建手续办理、收回土地、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对优质 项目认定出现标准偏差较大、认定时间过长等问题的区,由相关部门采 取约谈、通报、收回相关区优质项目认定权等措施。
三、其他事项
1.战略预留区内一般不安排产业项目新增用地。对重大功能性或战 略性产业项目,需使用战略预留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的,按照战略预留 区规划启动机制实施。涉及优质项目认定的,由区政府初审后报市“三 委两局”审核认定。
2.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 技术改造优质项目认定工作。
3.加强市区工作联动,总结推广各区改革创新举措和工作实践经验, 着力提升项目推进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附件:“上海市产业云服务平台”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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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产业云服务平台”操作要点
一、“上海市产业云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cyy.sheitc.sh.gov.cn。 市或区相关部门登陆进入网站后,进入“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认定” 功能板块具体操作。
二、由各区产业部门牵头,将优质项目认定过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 上传至“上海市产业云服务平台”。
1.项目申报阶段,提交项目信息。区产业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初 审,指导项目单位在“上海市产业云服务平台”填报“‘零增地’技术 改造项目申请表”,并上传项目所在地块四至范围矢量图(gis 或 dwg 格式)、土地权证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要件。经区产业部门牵头审核后点 击“一键成表”键,可生成有白玉兰水印章的项目信息表。项目信息表 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和区产业部门盖章确认,一份报区政府、一份由 区产业部门留档、一份给企业备份。
2.区级部门联审阶段,提交评审信息。由区产业部门在“上海市产 业云服务平台”填报“申报项目区级联审情况一览表”,并可添加其它 补充材料。
3.区政府认定阶段,提交认定信息。由区产业部门在“上海市产业 云服务平台”反馈区政府项目认定情况。区政府认定为优质项目的,上 传区政府项目认定相关文件,点击“通过认定”;区政府没有认定的, 点击“未通过认定”。
三、提供统计跟踪服务。
1.区产业部门点击“上海市产业服务云平台”相关版面的“汇总统 计”键,生成所在区申报项目一览表(含工作节点)。
2.通过认定的项目,自动转入“产业项目跟踪”功能板块,纳入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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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 (沪委发〔2015〕7 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人 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 号),进一步构建更加 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 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 6 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 于 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 120 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 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满 6 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 120 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 3 年内累计 24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 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的人才,积 120 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 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 200 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 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 1 年)的本市企业中持 股比例不低于 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1 年的,申办本市常 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 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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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 满 1 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 作满 1 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 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3 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 1 年的证 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五、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服务满 1 年,最近 3 年累计实现 1000 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 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 3 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 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5 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 务满 1 年,最近 3 年累计实现 2000 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 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 3 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 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 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3 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 3 年的技术合 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 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 70%及以上的证明 (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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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最近 3 年内累计 24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 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2 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 3 年的证明等。
七、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 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 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 由7年缩短为5年。
八、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 1000 万元 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2000 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 资满 1 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 作满 2 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 1 年 的证明等。
九、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服务满 2 年,最近 3 年累计实现 5000 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 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 5 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 3 年的技术合 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 70%及以上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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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 3000 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 3 年的证明、 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一、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 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 100 万 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 不低于 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 3 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 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 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 3 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10% 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 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 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 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 纳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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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 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 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 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
本实施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
注:根据沪人社法〔2017〕409号,该项政策有效期延至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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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 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 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 号)《中共上海市委上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 委发〔2020〕22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 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 少于 1 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 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 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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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 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 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 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 2、3 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 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 2、3 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 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 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2 年;硕士阶段累计在 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 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 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 5 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 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 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2 年。如 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 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 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 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 50%;被 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 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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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 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 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 (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 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
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 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 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 2 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 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 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 4 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 6 个月在同一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 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5 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 12 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 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5 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 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 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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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 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 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 2 年及以上,且 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 3 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 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 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 500 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 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 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 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 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 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 3 人),企业正常运营、招 用至少 1 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实缴), 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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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 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 30%。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 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 1 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 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 6 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 6 个月为至少 1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 4 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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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 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 90 天内 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
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 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 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的个人承诺。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 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 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 新上传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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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 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 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 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 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 续。
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 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和 16 周岁及以下或 16 周岁 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 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 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 落户手续。
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 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 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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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 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 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 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 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 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 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 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 人社外发〔2015〕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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