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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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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律师解读律所动态
封面:远方 (李婕)

主办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求是和信周讯

崇法/尚德/敬业/协作/奉献

[ 2022年度 第 9 期  ]

2022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1 制定医疗保障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医疗保障法的议案。议案认为,目前医疗保障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呈现“九龙治水”的状况,涉及的法律法规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碎片化、分散化严重。应尽快弥补立法空白,推动医疗保障法出台,建立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构建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02 修改商业银行法 将视情况安排审议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议案。议案认为,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公司治理、业务规则、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金融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待全面修改完善。按照计划,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03 山东首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活动中心启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黄岛基层立法联系点活动中心和法治文化广场在青岛市黄岛区正式启用,均系山东省首家。“导航进站、智链万家”代表与群众互动系统同步上线,市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实现“零距离”。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4 我国多措并举推动轻工业稳健发展
从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到13部门发布《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的若干措施》,一段时间以来,支持轻工业发展的政策频出,涵盖补产业短板、建绿色产品标准、促绿色消费等方方面面。在政策助力下,轻工业正努力克服挑战,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05 央行最新报告!货币政策信号出现新变化
7月中国CPI同比增速创2020年8月以来新高,央行在最新报告中加大了对通胀的关注力度,不仅在展望世界经济时称“当前高通胀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最大挑战”,还以专栏的形式详解了中国目前的通胀形势,在央行看来,今年物价仍可实现预期目标,但应警惕结构性通胀压力。
06 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
按照《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精神,国家网信办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微博、百度等网站平台根据用户协议,关闭@ICE暴雪创始人、@币圈爆爺等1.2万个违规用户账号,清理“投资比特币轻松赚钱”等违规信息5.1万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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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投资虚拟货币的钱能要回来吗? 
                                                     作者  宫惠玲 韩文博
案情简介:
刘某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到威乐币项目并进行投资,认为有升值空间,遂向马某介绍。2017年12月24日,刘某与马某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刘某介绍马某加入威乐币项目,投入柒万元,按该项目相关的规则运作,在运营过程中亏损或投入的柒万元本钱不能收回,由刘某给马某进行补偿。如该项目运营正常顺利,马某邀请刘某到欧洲七日游。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款7万元,刘某将该笔款项转入负责出售数字货币的案外人崔某某账户,并帮马某注册了账户,该账户由马某本人登录使用。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下发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下发后,刘某、马某等人开设的威乐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
马某向法院起诉称:原告马某经被告刘某介绍向威乐国际加密数字货币项目(以下简称威乐币项目)投入7万元本金,并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定,马某诉请被告补偿其损失7万元。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裁判要旨: 
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载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下发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辖区内各法人支付机构相关业务负责部门:根据总行工作要求,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服务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予以执行。一、各单位即日起立即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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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二、各单位应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对于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应及时关闭有关交易主体的支付通道,并妥善处理待结算资金,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三、各单位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已采取措施等上报营业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威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威乐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马某委托刘某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注册成功后,刘某将账户号及密码告知马某,马某登录使用该账户。以上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与刘某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然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马某委托刘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马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人才    团队   专业   品牌

1、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受潍坊市潍城区交通运输局的邀请,在潍城区交通系统、公路系统内部开展了一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专题培训会,我所马鸽律师担任此次培训课的讲师。本次课程围绕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的知识点和案例进行讲解,并对《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行了深入分析讨论。

建设百年强所  辉煌律师事业

2、8月8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行政法律中心主任曾庆春律师、王秋文律师、董科新律师到昌乐县人民政府参加由桑海强县长主持的重点项目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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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月11日下午,我所董浩律师做客潍坊新闻广播电台的“银龄之声”节目。 董浩律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深入浅出地为广大听众朋友进行了普法案例讲解,通过案例的解读将诈骗防范方法融入到老年民众的生活中,希望借此可以提高广大老年民众的诈骗防范水平。

建设百年强所  辉煌律师事业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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