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腾越法务内刊

腾越法务

法律风险防控内刊

2021年12月 总期第02期
内部资料 请勿转载

02

依法合规 风险防控

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
施工企业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工作初探
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专题副刊:①典型案例汇编
                  ②实务技能手册

对法务部门的期待

卷首语 PREFACE

中心法务部门要进一步从公司总体效益出发,做到以总控为主,通过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管理手段来实现降本增效。
全体公司法务人员要创造价值,要扎根到公司的业务中去,把法务的审查和参与作为公司业务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嵌入到公司经营当中,才能参与创造出法务工作的经济价值。
作为建筑行业,法务线条要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与公司内部制度的拟定做好衔接,要对建工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贯。
项目现场仍存在法律风险,对于损害公司权益的任何事项,法务人员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并要快速介入,多措并举落实证据收集工作。法务线条要及时总结,深刻剖析风险成因构筑长效管理机制,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性。
 ——公司领导对法务工作的要求
     节选自法务线条垂直管理月度例会纪要

2021年第02期(总第02期)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风险防控内刊

策划:中心法务组

编委会(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帅 王艳 王海军 邓振光 田鹏 李坤 
刘天琦  刘洁  何哲  高日明   程双飞 
韩旻汐 谢群
策划编辑:刘天琦
校对排版:刘天琦
责任编辑:何   哲
联系我们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中心法务组 
联系电话:024-62836443
投稿信箱:1009335182@qq.com

内部资料 请勿转载

纠纷处置须谨慎,遇事不决找法务

2021年12月

CONTENTS

目录

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P29-49

卷首语

法律合规建设  P25-28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解读
                                        P20-24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题P18-20

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  P1-17

【学习法治思想 建立法治思维 形成法
   治合力  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稳健发展】

【一句话新闻】
【法务线条资讯】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
【恼人的噪声污染怎么治? 
                      ——这部法律有“招数”】
【人社部明电〔2021〕12号文件
    重点解读及法律风控建议】
【新《著作权法》下企业如何做到在
   版权保护中“进可攻,退可守”?】
【经验分享:最严环保督察下,施工
    单位 如何应对能减少损失】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对施工
     企业影响解读】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项目复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合同相对方怠于在施工单位索赔文件
    签字的法律分析及应对策略】
【面对劳动者提问如何规避风险】
小班组模式合同签约策略及法律解析】
【关于承包人撤场法律实务探究】

【施工企业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工作初探】
【我们与合规的距离有多远】

2021年12月

CONTENTS

目录

【特别声明】本内刊所刊登的文章及内容仅代表各个作者自身观点及建议,不代表公司法务组或法务专业线条从业人员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作出行动或制止行动的依据。本内刊中部分内容涉及转载网络等媒体文章,初衷是内部分享,绝非盈利行为,如相关著作权人不同意转发请联系我部门,我们将尽快核实删除。未经公司法务组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表、图示等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建议及提议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部门联系。
                   

法律风险防控建设
                 
         及实施建议 P75-78

法务实操心得 P67-74

总包法律策略 P50-66

【建工领域实践心得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
    工程发包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
    工程发包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反推成立
    劳动关系】
【关于民工工资专户保全及执行审查
   的要点实际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保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简介】
【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培训】
【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
    法律思路及应对策略】
【 疫情常态化防控所涉及的
     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大帅“五连鞭”】
【阿坤三部曲】

法务奇葩说  P79-80

法务有新人 P81-85

【不破不立,锐意进取】
【法海无涯,学无止境
    ——写于入职一个月】

书籍推荐 P86

法律箴言 P87

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
                                                               2021年9月-12月

8月1日,住建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8月20日。《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拟规定,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监管;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管。

住建部、自然资源部:就《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征求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构建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于9月17日发布。

 全国统一标准 装配式建筑两个“指南”重磅出台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坚决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通知要求,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

国家发改委:坚决管控“两高”项目 

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生动实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本通知,自2021年9月2日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腾越 — 1 — 法务

城乡建设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住房水平显著提高,同时仍存在整体性缺乏、系统性不足、宜居性不高、包容性不够等问题,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建设方式尚未根本扭转。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现全过程绿色建造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公布的决定对审计法做出32处调整。其中,《决定》明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审计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规定及各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开始施行

首个建筑碳排放强制性指标发布

住建部近日正式发布了国家强制性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涉及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等内容,要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在项目不同阶段,需进行碳排放计算分析,并严格执行。

腾越 — 2 — 法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冷库设计标准》的公告 

为使冷库施工及验收水平满足食品冷冻冷藏技术和卫生要求,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本标准。《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40-2021 ,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4.3.3、5.1.3(4)、6.4.1、6.6.3、6.8.6、7.1.6(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腾越 — 3 — 法务

为使全员提升法律意识,发挥法务线条经济价值创造活力,助力公司依法合规稳健发展,公司法务专业线条在今年第四季度尤其是国家宪法日期及宪法宣传周期间,大力开展普法宣传系列活动。公司法务线条采取“法律专题+以案说法+结合一线”的方式,开展了依法合规建章立制、普法进项目、专题板块培训、法律知识普及、案件及风险防控复盘等活动,为全体员工提供了密集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大餐”。详见本期刊中“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板块。

法务线条资讯

腾越 — 4 — 法务

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

腾越 — 5 — 法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腾越 — 6 — 法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

腾越 — 7 — 法务

腾越 — 8 — 法务

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

恼人的噪声污染怎么治?
这部法律有“招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同时废止。
本次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针对建筑工程涉及的噪声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请看如下解读:
一、本次新法确立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在立法目的中体现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什么是噪声污染?法律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法律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法律完善了政府责任,强化源头防控,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强化社会共治,并加大惩处力度。法律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新法涉及建筑施工噪声主要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人社部明电〔2021〕12号文件
重点解读及法律风控建议

出台背景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
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逐步恢复常态,但新冠肺炎疫情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部分行业企业欠薪问题有所抬头,房地产开发企业欠款导致的欠薪源头风险增多,校外培训机构规模裁员减员导致的欠薪问题不容忽视,临近元旦、春节欠薪问题仍有可能易发多发,根治欠薪仍需持续发力、抓紧抓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研究审议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区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腾越 — 9 — 法务

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
 一是全面加快“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地方其他渠道接收欠薪举报投诉的分类核实处置,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全面清查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人工费)拨付、资金监管情况源头化解欠薪风险。 

      
     全文解读

一、行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对查实的欠薪问题要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办结,让被欠薪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行动重点

腾越 — 10 — 法务

四是全面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用好用足行政、刑事、信用等惩戒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从严惩处。

三、行动措施

三、行动措施

(一)重点摸排,稳妥化解欠薪隐患
各地区要坚持早预防、早介入、早化解,结合本地区欠薪形势特点,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早开展隐患排查化解。加强欠薪预警监测和智慧监管,结合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历史欠薪举报投诉情况,确定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精准摸排。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分类精准施策,强化部门联动,定人定责、盯住不放,防止隐患“发酵”。对已排除风险隐患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回头看”,持续关注、动态监管,防止问题复发。
(二)快立快处,提升案件处置效果各地区、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畅通欠薪维权绿色通道,确保欠薪案件快立快处。对欠薪线索,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基层难以化解的复杂疑难欠薪案件,采取领导包案的方式,加强提级办理。

人社部明电〔2021〕12号文件重点解读及法律风控建议

对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欠薪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专案组,挂牌办理,一查到底。对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欠薪的,严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各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抽调执法人员,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欠薪案件能够及时接收、有效处置。
(三)强化惩戒,保持治欠高压态势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惩处。对可能涉及恶意欠薪的,依据《条例》等规定,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情况,对查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欠薪违法行为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应列尽列,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欠薪裁决判决“执行难”问题,各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同级司法机关实施集中执行活动,推动裁决判决执行到位。

腾越 — 11 — 法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春节前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检验,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凝聚各方力量、抽调专业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
要强化大局意识、系统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欠薪案件,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维权服务。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监管责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全方位、全流程监管,扎紧制度“笼子”,从源头上消除欠薪隐患。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督办相关领域欠薪违法案件。

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接受和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侦办,保持对欠薪相关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根治欠薪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
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市、县(区)采取超常规举措,定期集中接访,领导包片包案,确保重点地区欠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妥善处置。要密切跟进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可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根治欠薪工作进行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导。 
(四)强化风险防范。
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坚持事前预防、系统治理、定向化解、精准治欠,对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较大的重点行业企业,要及时组织风险评估预判,落实欠薪应急处置机制。

人社部明电〔2021〕12号文件重点解读及法律风控建议

(三)强化督促指导。
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市、县(区)采取超常规举措,定期集中接访,领导包片包案,确保重点地区欠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妥善处置。要密切跟进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可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根治欠薪工作进行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导。 
(四)强化风险防范。
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坚持事前预防、系统治理、定向化解、精准治欠,对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较大的重点行业企业,要及时组织风险评估预判,落实欠薪应急处置机制。

腾越 — 12 — 法务

对重大欠薪舆情和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要从速查清事实,稳妥处置化解,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清偿欠薪或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帮助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总结归纳

1、时间安排: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2、法规指引:行动将以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抓手。
 3、受检主体: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
 4、重要关切:对岁末年初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无欠薪)及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迎国检)进行集中检查;对重点企业、重大欠薪舆情/所引起群体性/极端事件重点从严检查。
 5、投诉渠道:“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和地方其他渠道接收欠薪举报投诉。
 

6、行动要求:
部门联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强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督办欠薪违法案件,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接受和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侦办,保持对欠薪相关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7、”超常规举措“: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督促指导,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根治欠薪工作进行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导。
 8、强化风险防控:对重大欠薪舆情和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要从速查清事实,稳妥处置化解,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法律风控建议

腾越 — 13 — 法务

腾越 — 14 — 法务

腾越 — 15 — 法务

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

新《著作权法》下企业如何做到在
版权保护中“进可攻,退可守”?

       当前我国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强调,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2021年,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30周年,在持续推进版权强国建设的进程中,企业如何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呢?

问题引入

字体是否受版权保护?

       汉字,是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颜、 柳、欧、赵”四大毛笔书法字体风格迥异,特色鲜明。进入数字时代,字体的样式越来越丰富,不同的字体可以表达不同的气质和氛围,独特设计的字体也越来越得到各大企业的青睐和采用,尤其是在企业文化的宣传中,字体已经成为举足轻重的重要载体。那么,独特设计字体的使用中是否有著作权使用的“陷阱”呢?从网上下载使用的特殊字体又是否能够成为“免费的午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当前我国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强调,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2021年,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30周年,在持续推进版权强国建设的进程中,企业如何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呢?
       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版权意识,在使用相关字体等素材用作宣传材料或其他设计时,需要事先了解所使用素材的权利归属,明确授权使用范围和期限。另外字体往往因为属于汇编作品中的一个小小的元素而被忽略,因此在使用中需要针对汇编作品的每一个元素的授权进行确认,谨防因小小的疏漏,造成后面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大麻烦。
        另外,企业对于相关作品需要做好作品登记工作。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地作品登记仍然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企业还需要在创作过程中尽可能要求设计师提供作品创作底稿、源文件、创作过程和思路、授权合同等材料;委托第三方工作室设计的版权协议中应当有明确的权利归属条款和知识产权保证条款,以避免知识产权瑕疵。
       企业需要不断提高涉知产案件的应诉能力,培养专业的法律顾问和专业人员,以保证在收到相关知产侵权律师函后,第一时间应启动内部核查机制。启动争议作品核查后,权属存疑的,可联系发函方补充权属证据;权属明确,但未与版权方获得使用授权的应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字体、撤回相关海报等;删除、替换的成本较高的,可启动沟通协商机制,及时与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协商许可使用费用,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若协商不成,企业也要做好积极应诉的准备,充分做好对字体版权权属的基础抗辩。
     

法律分析

字体美术作品的认定与保护

增强版权意识,确认授权,保留凭证 ——做好版权保护“守门员”

提高应诉能力,协商谈判,积极应诉——做好版权维权“运动员”

腾越 — 16 — 法务

       最近“最新“停工令”来了,7省65城受限停,一直持续到明年!”一文刷爆了网络,朋友聊天也说起,这大面积长时间的停工,得增加多少成本啊,施工单位咋办呢?
       仅看标题,把我吓了一跳,还以为是这么多个城市的工地将要停工呢?仔细看了原来是,生态环境部在9月16日发布了《重点区域2021-2022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为确保2021-2022 年秋冬季(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的空气质量,在重点区域(涉及65个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采取得措施,其中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措施主要有: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本次治理将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
       2.落实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相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切实抓好钢铁行业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工作,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确保秋冬季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4.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
       5.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总结如下:”意见稿”中的重点区域将“严格限制两高项目,执行限电错峰生产、关停不达标企业,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等措施的实施“,将导致水泥、钢材、混凝土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施工现场停工、控制扬尘的成本增加等问题,对于这些影响,承包商应该怎样应对呢?
       1.材料价格上涨如何应对? 
       1)对于未实施的项目,承包商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2)对于已实施的项目,一般合同约定的是对于上涨5%之内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超过5%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包商可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出调价要求,对于合同约定涨价风险全由施工单位承担时,承包商应充分利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款3.4.1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风险分担及相关调价文件,与发包人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2.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导致的停工及扬尘控制成本增加,如何应对?
       因扬尘控制对施工现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为控制扬尘需分段施工,导致停工或施工组织或施工顺序的调整。
       2)为控制扬尘采取的措施,超出原合同的措施费范围部分。
对于扬尘控制措施导致的施工单位成本增加,符合索赔因素中的”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变化等。“承包商应密切注意当地政府各部门出台的通知及各项管控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意向书,收集整理索赔证据资料,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递交索赔报告即可。

最严环保督察下,施工单位
如何应对能减少损失

最新法规速递及解读

腾越 — 17 — 法务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历史反复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正所谓“法者,治之端也。法正则行顺,行顺则国泰,国泰则民安。”
    法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保护生产力,企业良性发展,形成平等营商环境;企业内全体员工学习法治思想,建立法治思维,企业方能形成高质量发展趋势;通过党建活动组织全体党员成为宣讲员,带动全体员工学法、懂法,形成党建引领企业文化新方向,促进全体员工形成法治思想“螺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随着我国的营商环境的持续改进,全国工商联、司法部联合印发《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也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基础,这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法治”作出经典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国颁布并实施的《民法典》、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新出台的《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建筑企业经营生产密切相关,也有助于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
    
       在法治的环境中,在法律的保障下,企业才能安全、高效的发展。因此,守法是对企业自身的最有效的保护,也是企业安全、有序发展的可靠保证。按照法律条文的指引,企业才能更加规范,更有效益,也更有利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例如我们因为争议与合同相对方产生了诉讼,在诉讼中我们拿出有效的证据按照法律规程来,那么违约、违法者势必要承担责任,守约、守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务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思想理论武装;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强化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工作中严守依法合规底线,善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公司法务线条工作;要加强法律法规宣贯,提升全员法律意识,营造合规文化,为公司“行稳致远”发展保驾护航。——对法务人员关于学习法治理论的要求

学习法治思想 建立法治思维 形成法治合力
 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稳健发展

01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02

良法是发挥善治职能的前提

03

守法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

腾越 — 18 — 法务

不忘

初心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题

法治思想学习专题
        特约文章

 
       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是最基础的从业操守,就要求企业员工既要遵守职业纪律,又要遵守法律法规,那么作为企业的一份子,员工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守住法律底线,真正担负起对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的知法守法责任和义务,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岗位职责,坚持将自身的工作落到实处,以法律为武器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助力公司提质增效,为企业持续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法律从业人员及律师队伍是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的重要力量,企业法律从业人员及律师必须深刻认识到党中央对国家经济方向的战略部署、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布局,充分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自身本职工作、符合建筑行业的领域、立足我国的法治建设、满足企业依法合规的要求,要真正在新时代的建筑领域有所作为,服务企业发展彰显法律人员的担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法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兴利除弊、破立并举,与时俱进推进制度改革创新。依法治国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依法治国的理念扎根在每一位党员心中。通过党建引领,让每一位党员都成为一个宣讲法治与企业文化的宣讲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党员宣讲,既推动党员增强党性修养,又能提升党员服务群众的覆盖面,全员形成法治思维,形成企业正向、阳光发展基调。       
       企业法律人员作为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主力军,企业党组织作为法治宣讲堡垒。党组织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企业依法合规发展,组织企业法律人员及律师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每位党员作为法治宣讲员,在群众中积极宣讲,带领群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企业法律人员、企业党组织、全体员工形成合力,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法权益做出应有贡献。
       只有先知法才能守法,进而才能避免违法,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对于施工企业,我们以党建引领专业队伍、以法治思维强化依法合规的管理措施,建立普法培训制度,并设定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各部门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让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避风险。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的企业依法合规的工作也一直在路上。
    

04

懂法是企业全员的责任和义务

05

法律人员是依法合规的主力

06

党建引领每位党员做企业法治宣讲员

特约文章作者:张欣,中共党员,辽宁盘锦人,毕业于沈阳建筑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现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编辑,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支部组织委员。
    

腾越 — 19 — 法务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对施工企业影响解读

前言
       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梯次构建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制定并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虽然《纲要》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对政治体制和政府行为的改革,但其中的部分举措却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建筑行业未来的发展。本文就《纲要》中可能对施工企业造成影响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施期间
       《纲要》的实施期间为2021年到2025年,贯穿整个“十四五”时期,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建筑行业都会一定程度上受到该文件的影响。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同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总体框架
        中央依法治国办将《纲要》概括为以下十大部分: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主要明确新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是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要围绕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三是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主要围绕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四是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主要围绕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五是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要围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六是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围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七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主要围绕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腾越 — 20 — 法务

贯彻法治思想

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解读

        八是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主要围绕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九是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主要围绕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十是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主要围绕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四、重点内容解读
       《纲要》第(四)项指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1.生态环境保护愈发重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就开始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政府对污染的治理力度和执法的尺度也越来越严格。此次《纲要》再一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属于政府的重要职能。
       建筑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改造”生态环境的行业。一方面,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建材原料市场,如水泥、钢筋和砂石市场等,都属于节能减排等环保政策主要针对的产业。随着各地环保政策的陆续出台,众多企业不得不控制并缩减产能。上游企业过剩产能的削减将导致市场原本供给关系的变化,从而使建材价格产生巨大波动。可以预见的是,建筑行业今后的项目建设成本将会随着原材料价格的提升而水涨船高。另一方面,除了与建筑行业相关联的市场外,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城市内的建设项目本身就是环保治理的重点对象。迫于城市防尘降尘的政策指标压力,施工企业除了需要额外采取降尘作业外,必要的时候甚至会停工停产,这必然会进一步增加建设成本,耽误工期进度。
       在工程领域,为了防止因材料价格的涨幅过大而导致的成本提升问题,有材料调差这一应对办法。当由于非施工企业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时,在最终的结算中便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所以面对今后可能的建材价格疯涨,施工企业要充分且合理合法地运用材料调差这个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合同谈判拟定时,就要进行风险识别,争取在合同中约定材料调差条款。在施工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以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除此之外,施工企业平时还要做好材料用量的合理节约及管理,遵守当地的环保规定,明确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强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纲要》第(五)项指出,“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
        2.“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
       所谓“放管服”,“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意味着政府将进一步的清理建筑行业中不必要的管理行为,减少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监管事项。 
       以上这些举措的确可以激发企业活力,减少政府对工程建设的不必要的干预,推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但与此同时,某些行政管理行为的清理也可能使施工企业丧失一些原本可以合理利用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例如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备案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最后需要配合发包人履行的行政备案措施。在过去,中标合同强制备案制度已经被取消,因而其他的行政备案事项也完全有取消的可能。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竣工结算备案是竣工验

腾越 — 21 — 法务

收备案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当发、承包人因结算价格产生争议而未完成结算时,承包人能够通过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来推进竣工结算的顺利完成,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这些行政管理措施的减少,承包人今后能采取的类似的反制措施也将随之减少。
因此,在行政管理制度上反制措施减少的情况下,今后施工企业应该更多地关注创新项目的监管方式,强化过程管控,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在建设过程中尽可能地控制风险隐患。
       《纲要》第(六)项指出,“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3. 营商环境更加法治化、公平化
       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也是一个地区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首先,未来的营商环境更讲公平,这对施工企业来说一种机遇。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平等保护不同企业、确保市场公平、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参与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在某些地区的建筑行业内,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和本土企业可能运用不公平的手段确保自己在当地的垄断地位,例如在招标时设立不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要求非本地企业缴纳名目繁多的保证金等。而营商环境的公平化意味着原本不公平的限制条件将会被破除,施工企业的潜在市场将会进一步地扩大化。施工企业应当抓住机会,借助改革的锋芒积极扩展市场,丰富其产品和领域。尤其是以往较为封闭,或已经被某些企业逐步垄断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市政建设工程市场。
       

腾越 — 22 — 法务

其次,未来的营商环境也更讲法治。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将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政府的行为将更加地有迹可循;另一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将更多地听取企业的意见,更加民主化。施工企业尤其是当地行业的龙头企业更应把握机遇,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利用自己在行业中的话语权,参与到今后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改中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就及时总结提炼运营管理经验,积极向政府出具政策规章的修改建议,尽可能在制度规章修改时维持既有的竞争优势,扩大自己的影响力,避免在政策变动后受制于人。
       《纲要》第(十)项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4.强化决策合法性审查
       决策过程的合法性是决策结果合法的重要保障,法治政府强化依法决策的举措体现了政府加强流程管理,注重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意识和导向。通过依法决策,能够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的矛盾纠纷和造成的重大损失。过程合法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来说也是一条宝贵的经验,施工企业也可以将法治政府的管理手段吸收转化到企业管理中来。 
       对此,在企业决策制定和签约时也应加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强化对于重要文件发布与重大合同签订的监管与风险评估,在重大决策或签约前由合规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继续坚持和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和沟通,提升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和深度。 
       《纲要》第(十一)项指出,“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腾越 — 23 — 法务

监管。对于生态环境,除了严格遵守环保政策规定,也要积极探索变更传统作业模式,让建筑施工过程更多走向工业化、环境友好化生产。对于安全生产,必须坚守安全红线,贯彻生命至上理念。建设项目既要织密安全监管网络,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也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实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对于劳动保障,要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让合规部门参与到职工待遇及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来,出具法律意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
《纲要》第(二十八)项指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7.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构建诚信社会不仅是社会公众的事,政府部门更要起到以身作则的引领作用。今后政府也将建立专属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方便公众及时的监督。 
       通常来说,建筑行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往往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资金投入,政府的信用和财政支出能够大幅度的降低工程建设和结算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风险,如果产生结算争议或面对政府毁约风险时,企业反而可能更加难以维权。但政府诚信制度的建立显然也为施工企业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渠道。通过政府失信行为公开、追责制度,政府的失信行为势必会纳入当地的政绩考核,政府也将更加重视守约履约。这样将使建设工程的资金支付进一步得到保障,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纲要》第(三十一)项指出,“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5.强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
       随着基层治理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未来同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势必会更多地考虑公众参与,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推进民主决策。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也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的业务范围之一。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通过公众参与,施工企业也能提前了解意向项目的动态,为之后企业决策提供依据。因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除了加强政企沟通外,还要重视群众的意见,要使政府、企业和群众之间在良性互动中达成共识。听证会等公众参与模式主要处于项目的立项阶段,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对于意向工程可以采取提前介入,在立项时积极献言献策,限制潜在竞争对手的意见,扩大施工企业对于意向工程的影响,助力之后项目的顺利承接。 
       《纲要》第(十四)项指出,“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6.加大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的执法力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在关键领域的执法力度势必会不断加强。而其中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等关键领域和建筑行业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意味着,一方面,今后行政执法部门将更加频繁地对这些关键领域进行执法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的引入,这些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将会显著提升。 
       因而施工企业必须引起重视,违法不仅仅只是一个施工成本问题,而完全可能会导致企业被行业“淘汰出局”。因而今后施工企业必须“对症下药”,加强对这些关键领域的

       8.监管平台数据联通汇聚
       法治政府将会越来越多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随着施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企业体量的不断扩大,可能会出现企业下辖多家分公司,且不同的分公司处于不同的省市内的情况。而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和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的建立,意味着以往企业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失信、违法行为不再互相“孤立”,而是被全国性的系统联系起来。企业某个分支机构的失信、违法行为,会因数据联通和信息化而被迅速公开。并且因为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部分分支机构的失信、违法行为会对其他分支机构乃至公司总部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在今后的企业管理中,要更加注重履约守法,尤其是加强对某些和公司总部相隔甚远的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分支机构所处地区法律法规的研究,避免因部分分支机构的失信、违法行为影响的扩大化而将整个企业集团“拖入泥潭”,加重企业的损失。 
       《纲要》第(三十四)项指出,“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9.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工作人员首先能知法,尤其是以领导干部为榜样,带动全体单位形成全体守法格局。《纲要》对于构建“大普法”格局,推动全民守法普法提出了相当多的培训举措,足以看出法治政府对于法治教育培训的重视,也足以说明法治教育培训是迅速实现普法守法目标的有效举措。 
       只有先知法才能守法,进而才能避免违法,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完全也可以借鉴政府的这一管理措施,建立对应的法治教育培训制度。例如建立相关部门领导应知应会合规清单,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开展专题法治培训,并设定相应的课时考勤及考核制度,着力提升部门业务能力,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规避风险。

腾越 — 24 — 法务

施工企业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工作初探

       在新形势下,国家对建筑业的发展提出 了更高的要 求,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建筑业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已全面进入"从粗放 型发展向精细化发展转变"的新阶段。尤其 在近年来最新制定和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建筑 行业的规范化要求越来越严格,建筑企业面临 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
       笔者在建筑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这些年,跟进处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非诉争议,推导出建 筑企业的风险不是单一的,要根据建筑行业的实际进行研究分析。因为工程项目一般都具有周期长、参与主体复杂、资金高度密集、突发情况多等特点,除了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之外,往往也都伴随着不同类型的合规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为促进公司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除了要不断推动全员提升法律意识,还要坚定地让企业在合规架构所设定的范围内创造经济价值。那么对于公司法务板块的工作中,预防法律合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企业的法律风险无外乎涉及违法、违约、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内外部因素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风险。那么法律合规风险与企业法律风险是同一个范畴吗?笔者认为“法律合规风险”的范畴要大于单纯的法律风险,合规是一个大范围的定义,法律合规风险如下层面:一是守法,即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等,也就是说企业要具有法治意识。二是守约,即遵守合同约定、行业惯例等,也就是说要重视合同、具备契约精神。三是要守理,即尊重市场地位因素、合乎通识评价、社会价值观标准以及企业的正确导向作用等。
       面对日益完善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作为公司法务板块要深刻理解如下现实情况:当前对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对施工企业的诚信要求越来越严、对三包一靠的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所以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常见问题,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引,公司法务板块也要以合规建设为契机,重新思考企业的竞争力与合规风险之间的问题,重新思考并进行系统梳理工作思路。针对法律合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建议以供参考:
       
       打造从入库到签约的综合评价体系,也就是合作主体入库与合同评审并重,重点包括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能力问题、资质水准问题、履约过往问题以及拟合作的计价盈利水平情况。通过严把合同签订关、谈判等途径,积极充分沟通,巧妙利用国家政策、法规规章、拟签合同的模糊条款,逐步做到重大风险销项。
       
       项目往往因为工期长、变化多导致风险较大且不确定,甚至有的工程低价中标,所以项目的风险销项和扭亏为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实现。如果不重视过程管控,则非常危险。那么要注意履约资料证据,不仅为了向发包方进行签证或索赔,也是为了固定下游各方主体违约的事实情形来维护我方权益。
       
       

1

重视合同

2

重视履约过程 

腾越 — 25 — 法务

法律合规建设

      施工企业违法经营不但会导致自身的经济风险不可控,还会给自身招致信用及行政性处罚风险,严重的将被降低资质乃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国家对安全管理处于高压状态,只要发生安全事故,工程必然停工,轻则禁标公示,重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甚至触犯刑律。施工单位除了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

4

 重视安全及质量

3

 重视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外,重点注意在项目管理上处于结合部位的时间段和施工部位,主要包括:
       1、分包工程施工;
       2、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施工;
       3、业主平行发包工程施工;
       4、停工期间;
       5、撤场期间。
       要重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除了满足履约要求外,更是降低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 结合笔者近年来携公司法务团队成员深入项目一线、倾听项目诉求、与知名律所交流所得出的一些经验,笔者认为,构建施工单位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工作,需要以“知法懂法”为核心,以“合同签约”、“履约资料”、“安全质量”、“支付结算”四大要素为抓手,贯穿“项目生命”的工程全周期。
       此外,随着企业内部的不断革新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政策法律的调整等动态因素,考虑到法律合规风险可能会偶发于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因此公司的法律合规需要全员参与,法务板块将不断推进法律合规建设并持续进行改进,形成法律合规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

作者简介

田鹏,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法学学士,律师,现任公司法务线条负责人。

工作领域:疑难及大案要案、尽职调查、法律风控等。资深民商事律师,执业多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大纠纷和商务模式架构等领域具有丰富法律经验。

腾越 — 26 — 法务

法律合规建设

我们与合规的距离有多远

二、劳务类
违规事项: 1、未全部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2、个别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一、合约类

如何合规: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发放

腾越 — 27 — 法务

供稿人:田鹏

三、诉讼类案件

四、借款类案件

五、承包人撤场类案件

腾越 — 28 — 法务

重点提示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背景概要

近些年工伤赔偿/侵权纠纷案例反馈——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腾越 — 29 — 法务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

编者按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补充 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存在现实危险的也追究刑事责任。 ①规范安全防范操作,不能在施工安全防护上偷工减料、删改数据信息等。 ②对拒不整改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从过去的“违法意识”转变为“犯罪意识”,严肃对待和执行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决定。 ③没有获取资质和批准就从事高度危险行业的行为,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小结:安全生产管理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安全生产管理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证件、行业禁入、停业整顿等)、刑事责任。

归根到底是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现场人员伤亡涉及的赔偿、物资以及机械设备的损害、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修复的费用等; 发生安全事故会被当地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被当地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现场人员停窝工等经济损失; 发生大的安全事故后,企业信誉降低,承揽新的工程受到影响,造成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等。

腾越 — 30 — 法务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腾越 — 31 — 法务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腾越 — 32 — 法务

腾越 — 33 — 法务

腾越 — 34 — 法务

法律建议——安全管理风险的应对举措

       上述5起事故中有4起的原因都是施工作业人员因自身年龄较大,而且身患疾病,发生这样的事故,令人痛心。
        在此建议我们一定要杜绝超龄工人入场施工作业,同时关注施工作业人员的自身健康状况,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项目复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事件背景:在国家领导和国民的共同努力下,很好的控制疫情,此也为各民营企业的健康运转打下坚固基础;目前,即便是北方,各施工企业也已经临近复产复工,为避免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风险,埋下风险种子,就各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复工复产风险事项,结合我司实际进行宣贯。

腾越 — 35 — 法务

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端正心态,客观看待
                                           有条件复工并非狭义讨价还价,甚至趁人之危。腾越建筑作为                                             百亿产值企业,在每一个细节 中都彰显着大型企业的责任担                                               当,绝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社会效益。有条件复工,                                             是出于对企业负责、对项目负责,也对业主负责的责任意识做                                             出的综合决策。项目处于良性状态下,生产、商务、履约才能                                             实现良性循环,才能保证不额外付出成本状态下高标准高质量                                             完成工程项目。在与业主单位商议复工事宜时我司管理人员也                                             不需心虚胆怯,共同推进项目高质高效进行是我们实施差异化复工的出发点。
(二)抓住机会,化危为机
    许多项目在承接时即存在合同条件恶劣、业主资信较差等先天不足,并且 这些不足很多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已经产生了严重不良后果。 项目停工成本巨大,但春节停工这一沉没成本可作为扭转项目不利条件,化解我司项目风险的有利契机。春节停工为建筑行业传统习惯做法,许多项目目前也仍处在春节停工状态当中,节后复工是业主单位对我司的必然与迫切诉求,在该情形下,我司提出基于推进项目平稳运行的合理诉求较平时更容易得到理解和采纳。
(三)分类施策,重点突破
    层层分解项目风险类型,针对性提出我司诉求,讲求策略,抓大放小, 利用节后复工时机突破项目运行过程中最突出问题。 例如业主资信存在问题项目,可争取缩短付款节点,提高付款比例,或者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减轻我司垫资风险;成本风险较大项目,利用复工时机争取材料及人工调差,变更签证等我司合理诉求;工期风险较大项目,彻底摸排工期延误具体明细,要求业主确认非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况。

项目复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复工复产风险评估研判

腾越 — 36 — 法务

复工复产管理建议

项目复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复工复产管理建议

项目复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项目复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四)程序正义,履行完整
    对于决策停工项目,严格依据总包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整 履行停工程序(包括对分包单位)。停工前必须向建设单位发送停工索赔函件。函件中明确停工原因,如前所述,将项目停工责任阐明是因甲方原因造成,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补偿等均与甲方承担,严禁径行停缓建。
(五)基础资料,做足做细
    对于项目停复工中的来往函件、支撑资料,务必字斟句酌,谨慎对待。 函件中所涉及项目事实与数据资料均应存在合法有效资料支撑。过往资料 存在签章、日期不全的应设法予以补全,停工决策过程中或停工后的资料更需注重资料效力,形式及送达程序均应严格按照总包合同及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避免无法索赔。

腾越 — 37 — 法务

高日明,辽宁大连人。沈阳建筑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从事建工企业法务多年,现任东北(辽宁)分公司法务负责人。

"

"

作者简介

合同相对方怠于在施工单位索赔文件
签字的法律分析及应对策略

事件背景:
一、集团公司下发通知
    碧桂园集团公司最近下发文件,《碧桂园集团工程索赔防控及承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工程施工管控,减少工程索赔。我司作为碧桂园公司的总包公司,此文件的下发对我司的影响较多,在我司项目对甲方发函的签收问题上,体现的尤为突出。甲方对于可能出现索赔的文件、联系单、函件不再签字或拖延签字,给我司现场管理及维权产生阻碍。同时也为我司在现场工程管理中与合同相对方函件往来的签收问题上,提供了一个值得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二、集团下发文件后可能对我司现场施工的影响

腾越 — 38 — 法务

三、分包方不签字对我司的影响

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应对策略及建议

腾越 — 39 — 法务

    分包方不收我司函件、联系单的送达,原则上与我司向甲方送达方式一致。同时,对于合同相对方来函及我司对外的经济类函件、诉讼文书类文件,请慎重签收。对待合同相对方向我司发函或取证,一定要慎重,不做不利于公司的发言、不签不利于公司的文件、不收不利于公司的材料。

要点总结

腾越 — 40 — 法务

作者简介:王帅,辽宁沈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在建设开发领域从事法律实务多年,现任公司法务主管,专攻建筑业合同条款架构、项目法律纠纷实务等方向。

作者简介

认识建筑领域的保险

*

面对劳动者提问如何规避风险

案情提要一:2021年3月14日,小明经李华介绍前往“M78“项目工地从事木工模板工作,未办理入职手续。当天中午,小明在工地外围的围挡下休息,不慎被旁边竖立的脚手架砸到脚,医院诊断为右脚骨折。小明知道结果后立马给李华打电话,告诉其受伤的情况,李华说”你放心,这是工伤,公司会负责的,你给项目经理小红打电话问一下“。(已录音)小明一听,乐坏了,安心养伤。半个月后,小明出院,再次联系李华和小红,李华和小红都不承认他曾经去过“M78”项目工作过,更不承认他是在工地受伤的事实。小明一气之下,将承包单位告上仲裁庭。双方当庭质证,小明拿出了李华和项目经理小红的录音,经仲裁员核实二人工作身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腾越 — 41 — 法务

案情提要二:张三在“M79”项目做安全员4年。今年3月14日,张三因工作原因和项目经理李四的亲戚小五发生冲突,殴打在一起,小五向李四告状,因张三平时在工作中也经常冲撞李四,李四一直想开除张三,李四遂以张三不遵守管理制度,与人打架,通知张三下午卷铺盖走人。张三因长期受气,便非常气愤手写了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回到家后张三愤愤不平,向自己的律师朋友小龙诉苦,小龙告诉他,工作四年,单位开除张三是要给经济补偿金的。张三醍醐灌顶,立马找向李四,说你开除我,要给我经济补偿金,李四对张三说,你自己主动写的辞职报告,我可没逼你,你自己主动离职,不用给你经济补偿金,就算是我开除的,但是你有什么证据,张三说在场那么多人都可以证明,李四说谁敢给你证明我就开除谁(被张三录音取证)。后张三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拿出了张三自己写的辞职报告,张三拿出项目经理李四的录音,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三的申请事项。

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腾越 — 42 — 法务

腾越 — 43 — 法务

须了解情况

核实后再说

程双飞,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民商事律师。2021 年 5 月入职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任浙江分公司法务负责人,执业方向:建工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及现场问题处置实务等。

作者简介

小班组模式合同签约策略及法律解析

腾越 — 44 — 法务

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从法律角度解析 《纯自营小班组模式合同签约操作指引》

腾越 — 45 — 法务

   从法律角度解析 《纯自营小班组模式合同签约操作指引》

腾越 — 46 — 法务

作者简介

谢群,江西赣州人,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现任公司法务专员,研究方向为事业部业务法律实务、劳动仲裁纠纷处置、法律信息化架构等,同时,负责江西、川渝分公司日常法务工作。

重点提示

法律风控
“便利贴”

关于承包人撤场法律实务探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莫某与某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见《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莫某以挂靠建筑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莫某以其与开发公司口头约定为由,诉请开发公司据实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余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1、莫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应确认无效。2、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与开发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是建筑公司,而非莫某。即便开发公司对此知情,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亦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本案中双方仅对工程款计算数额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故过错责任认定并不影响涉案工程款数额计算。3、鉴于建筑工程特殊性,虽合同无效,但莫某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物化在涉案工程中,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款。莫某与建筑公司主张应据实结算工程款,其主张缺乏依据。莫某与建筑公司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故判决涉案工程款依合同约定结算。
【实务要点】鉴于建设工程特殊性,合同虽无效,但施工人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腾越 — 47 — 法务

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目前我司很多涉及承包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由此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司法判例,作以下探究,不当之处,请指教。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价款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还是市场价或定额价等?
解析: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没有提到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还是市场价或定额价等。但是按照通常理解,如果有合同约定价款,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价款。

 ◉ 编者按

多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应当如何进行结算?
 
【问题提出】由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一项工程可能会出现多份合同。而这些合同中,有可能是故意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规避法律或政策,而签订的“阴阳合同”,也有可能是因为管理混乱等原因而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是多份合同均无效,或者多份合同均有效,或者部分合同有效部分合同无效。在同一工程存在着多份合同的情形下,应该以哪一份合同为准来认定、结算工程款,就是一个摆在律师、法官、仲裁员、公司法务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对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实践中对于实质性内容的理解存在争议。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确认了存在实质性变更时以白合同为准,并进一步厘清了实质性变更的范围:第一款确定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第二款特别强调了高价购买等情况属于实质性变更,且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该种约定无效。4、《司法解释二》第1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算工程款的合同顺序】一、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哪些是无效合同?二、如果存在多份有效合同的情况下:1、中标合同。考虑的因素和证据有:进行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签订。2、哪一份是有效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虑的因素和证据有: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比如:签订的时间、背景、内容衔接。3、哪一份是有效且实际履行的合同。考虑的因素和证据有:实际施工的内容、工程签证、工程量确认、结算单。三、如果全部是无效合同的情况下:4、哪一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5、哪一份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四、如果无法查清是否有效、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实际履行,则:6、哪一份是最后签订的那一份合同。——推定最后一次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五、如果无法查清是否有效、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实际履行、哪一份是最后签订的合同,则:结合法律、公平、合理综合考虑。——还是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三者之间的平衡。

腾越 — 48 — 法务

当事人诉讼前达成结算协议的不可诉及其相应约定的准确性把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诉讼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新《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与原《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相同无变化)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对工程价款结算形成有效合意,包含鉴定、第三方审价、双方协商一致等多种达成合意的形式,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
       2、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与原《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相同无变化):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诉讼前的“咨询意见”不是“司法鉴定”,而只是当事人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咨询意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只是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这一行为达成了合意,并不是对“咨询意见”的具体内容,特别是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等实质性事项达成了合意。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该条规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建设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负有向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的义务;(2)当事人经释明后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缴纳费用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3)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可以在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处理。
    

腾越 — 49 — 法务

李坤,山东泰安人,济南大学城乡规划及法学双学士学位。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对建工类合同审判规则、经济合同仲裁机制、诉讼案件代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现负责鲁东/鲁西分公司的法务工作。

作者简介

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
2019年12月2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师,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应当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2020年0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和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包法律策略

工程总承包简介

腾越 — 50 — 法务

知点链接:

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培训

>

工程总承包概述

   《关于发展和培育施工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是指通过投标或议标的形式,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行(试运行)、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腾越 — 51 — 法务

总包法律策略

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培训

>

工程法律实务及风险控制

腾越 — 52 — 法务

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培训

腾越 — 53 — 法务

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培训

腾越 — 54 — 法务

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培训

腾越 — 55 — 法务

腾越 — 56 — 法务

腾越 — 57 — 法务

邓振光,广东清远人,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从业多年,对疑难诉讼案件、项目现场争议处置等工作具有丰富经验;在法律文书起草方面,思路缜密,审慎严谨。曾成功处置多起项目非诉争议并参加协调谈判。现任广东/广西分公司法务负责人。
    

作者简介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
法律思路及应对策略

背景1——国际:国际建设工程索赔起步早,管理水平、专业度高,发达国家的工程索赔意识、证据意识强,欧美等海外国家具备先进理论基础(我国1996年加入FIDIC)。 
背景2——我国:1983年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施工单位:日本大成公司),中标价0.846亿元人民币,结算价1.1亿人民币,索赔总金额0.254亿人民币(占中标金额近30%,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违约、不利气候条件、指令变更等)。日本公司具备敢(善)于索赔的意识,索赔管理、证据意识、工程管理优秀。

索赔的特征

腾越 — 58 — 法务

总包法律策略

分类概述

腾越 — 59 — 法务

 事实:ST建筑公司承建的L省JZ市滨海开发区BGY海风小区总承包工程并于2019年12月30日竣备交楼。2020年11月发现多处外墙漆出现变色、起皮等情况。 目的:施工单位需向开发商索赔重新施工的费用
问题:如果您是ST建筑公司,您以何理由向甲方索要施工费用? 
思考:如果您是开发商,您将以何理由反驳ST建筑公司的费用诉求?

如果因分包单位原因(怠于维修)造成我司的损失,向下维权追偿!

腾越 — 60 — 法务

王海军,河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对建工类合同审查、非诉风险防控、诉讼纠纷处置等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现任河北/河南分公司法务负责人。

作者简介

背景&前言

疫情常态化防控所涉及的
     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腾越 — 61 — 法务

总包法律策略

作者简介:何哲,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线条专业经理

法律解读及重点提示

腾越 — 62 — 法务

      2021年8月4日,住建部再次下发重要通知,以下简称住建部“8·4施工防疫通知”

腾越 — 63 — 法务

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 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密集,食宿集中,一旦有输入性病例,极易造成疫情传播。最新版《指南》在建筑业方面指出:作业岗位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

腾越 — 64 — 法务

风险防范策略及法律建议

腾越 — 65 — 法务

腾越 — 66 — 法务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隔离措施。第四十二条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 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链接:

建工领域法务实践心得
                                             

    工人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我司在与承包人/班组长没有确定最终方案的情况下即为受伤工人申请工伤并在材料上盖章。
   
  【案例】:项目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受伤后,会根据我司缴纳的项目团体险为受伤工人申报保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我司提供与工人签署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有的项目工作人员甚至会为受伤工人申报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我司工作人员为受伤工人走项目团体保险理赔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能够相对降低损失,但是,我们与受伤工人签署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工资后,会存在如下风险:

    1、受伤工人在取得项目团体险理赔后,不 履行当初口头承诺,取得理赔款后不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我司出具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认定工伤、索要工伤保险待遇,此种情况下,我们承担责任的风险较高;仲裁委裁判时不认可项目团体险;
    2、我们与受伤工人签署劳动合同并通过自有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此两组证据足以让仲裁员或者法官认定该人员由我司雇佣,由我司管理,在承包人/班组长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的情况下,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很难向承包人追偿;
  
  【法律建议】:
    1、农民工与我司或者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不允许农民工取走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拍照,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仅有我司转账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据,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认定与我司存在劳动关系;
    2、针对受伤工人,可以为其申报项目团体险,进行理赔,但前提是需要受伤工人出具承诺,承诺其是由XX承包人或者班组雇佣,由其管理和制定工资标准等,承诺我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申报团体险理赔后,不再向我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双倍返还已收取的款项等;针对承包人或者班组,需要其承诺,受伤工人是其雇佣、管理和制定工资标准等,若项目团体保险理赔后,与受伤工人的心理预期存在差额,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或者班组承担,若受伤工人向劳动仲裁/法院等索要工伤保险待遇,由其最终承担。

腾越 — 67 — 法务

法务实操心得

高日明

       本文主要目的在于解析我司作为建工合同甲方的情形下,若建工合同无效,我司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将通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后续维权的角度,浅析目前我司所处的状态及对应措施等。
   
    
      《民法典》中,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通则性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5条规定除外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另需注意,《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触发合同无效的条件不同,导致建工合同无效的后果也不尽相同,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论述不同条件下建工合同无效,将对发包人产生的影响。
     (一)合同无效导致的一般影响
       所谓一般影响指的是不论何原因导致建工合同无效,均会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3.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一般法律后果如下:1.合同无效应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2.合同无效,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3.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时,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工合同无效的特殊影响
       建工合同无效除导致前述一般无效规则外,还受制于建工合同的特殊性。建工合同除受到《民法典》调整外,还受到建工领域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制,如《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投标法》、《城乡规划法》等。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发包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腾越 — 68 — 法务

02

建工合同无效对发包人的影响

01

建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务实操心得

王帅

腾越 — 69 — 法务

       若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除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外,很可能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且,《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建工主体双方责任承担及结算等原则均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就明显导致建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区别于其他合同无效的后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工程价款如何结算、质保责任如何保证、工期逾期责任如何主张、违约责任如何认定等。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随后出台的《施工解释(一)》第24条承继了民法典该条的规定精神。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指的是工程价款计价规则及结算规则,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进度不作为参照标准,进而推断出发包人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没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司目前合同存在管理费或联营费、挂靠提成等费用,由于双方通过违法手段达到承接工程目的,根据违法者不受益原则,该费用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若双方关于工程款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最终造价。
       关于质保责任问题。质量责任可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及竣工验收合格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导致案涉工程无法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维修责任,并维修至工程验收合格为止,否则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及责任,视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责任大小不同,各自负担。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因合同无效,导致质保责任无效。承包人不再承担质保责任,相关责任将由我司承担,且相关支出无法向承包人主张。另需注意,结算工程款时,我司有义务将所有款项支付完毕,无权保留质保金。
       工程逾期施工责任问题。根据双方责任不同,承担工期逾期的主体亦不同。主要责任在承包人一方的,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反之,则应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工程逾期造成的后果。

违约责任认定问题。合同无效导致合同中条款均处于无效状态,违约责任已无效。在此情况下,出现承包人违约,造成我司损失,法律上没有主张依据。同理,如存在我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也无权要求我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可要求我司支付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的利息,属侵权责任的补偿。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结论,在建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明显不利于发包人一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仍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且不得扣除质保金。与此同时,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相反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质保责任,工期逾期责任等违约责任,也可不向我司支付管理费、挂靠费等。所以,在我司后续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严格限制承包人主体资质
       建立严格的承包人入库资质系统,在签订发包合同前,严格审核承包人资质。对于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均不得承接我司分包工程。同时,需注意承包人施工范围及经营范围,避免超范围施工,导致合同无效。
     (二)避免工程转包或分发分包、肢解分包建工合同分包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但需注意分包方需具备相关资质,且不得进行转包。
       若我司作为总包方将工程进行转包,很可能造成分包人成为实际施工人,从而直接向建设方主张工程款,从而造成我司工程款损失。其次,也可能造成我司受到建工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降低施工承包资质等级,罚款,限制市场进入等。违法分包还可能造成我司承担分包方用工风险,相关的工资、工伤等风险具有我司承担,并承担可能造成的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
     (三)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尽快进行合法化转化
       公司法务组已经针对我司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化出具了相关制度,建议我司涉及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
工程发包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03

腾越 — 70 — 法务

内部承包的项目,参照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并进行合法化转化,保障公司在法律层面合法性。同时建立我司与承包人间的防火墙,减少我司行政法律风险及民事法律风险。
     (四)工程施工过程加强管控 
       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控,明确双方施工界面,保证我司对工程能够进行实施管理。即使后续双方可能产生诉讼,亦可避免造价鉴定等额外支出。同时,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扣款,及时发函。做好施工过程证据保留工作,一案一档,保障公司权益。
       鉴于我司目前分包模式存在的问题,通过简单梳理建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提出较为浅陋的意见,以便我司加强现场管理,维护我司权益。建工合同是一个较为复杂且系统性的领域,通过梳理,逐渐形成我司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从法律层面尽可能减少公司风险。

结语

04

编者按:
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故很多代理人在申请书第一项就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目的是为了既能够适用上述法条,也能够扩大权利范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包含范围较广,除工伤待遇外,还包括同工同酬、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等各种权利),那么在违法转包情况下,能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法务实操心得

王艳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反推成立劳动关系

       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劳动者的招用、管理、报酬发放、具体工作内容、解雇)进行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的答复来进行判断,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常情况下,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非必然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有利于保障农民工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腾越 — 71 — 法务

       主要依据如下:
     (一)《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一种替代责任,结合《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可以印证“用工主体责任”即为“工伤保险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 59 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共识。
       上述法条,也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 
       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非必然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因此,在违法转包情况下,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这也是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腾越 — 72 — 法务

王艳,安徽滁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现任沪苏分公司法务负责人。

作者简介

关于民工工资专户保全及执行审查的要点
实际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近月来,我司多个民工工资专户被法院冻结,根据我司具体情况,总结如下民工工资保全及执行审查的要点。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号)第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相关判例

腾越 — 73 — 法务

法务实操心得

程双飞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执复82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保全及划扣的民工工资专户,单位应提供足够的可以证明该账户为民工工资专户,经查证该账户确为民工工资专户,应解除保全及执行冻结措施,且不能直接划扣该账户的金额用于执行款。
特别注意:
       1、关于民工工资专户,申请人会以该账户无“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后缀反驳,我们可以以此判例进行答辩。
       2、关于已划扣的民工工资专户,我们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撤销此笔执行。
 
提交证据:  
       可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进度款支付申请表》、《银行流水业务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委托支付工资授权书》、《付款审批单》、《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及《活期存款明细账》等证据。

腾越 — 74 — 法务

相关判例

         风险事项1:项目便利店承租人无证经营,存在我
         司承担出售食品造成伤亡责任的风险:

新开项目,便利店承租人非特殊情况均需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
 
我司与注册主体签署场地租赁合同;
 
将风险/责任转嫁至便利店承租人。 

解决措施

        风险事项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收货单有我司人员          签字,存在被认定与我司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按格式要求每天撰写施工日志,记录每天进场材料名称、数量;
 
我司员工非必要不在内部承包人购买材料收货单签字,若签字,仅在我司留存一联中签字;
  

解决措施

         风险事项3:承包人项下劳务班组索要其自行购买的           材料,并投诉我司侵占其材料不返还:

留存好班组、承包人签收单原件;
 
每周汇总入场/使用材料明细; 
我司无侵占意思表示,若主张属其所有,需证明由其购买,按进场程序返还,若我司使用部分材料,按价赔偿。

解决措施

法律风险防控建设及实施建议 

         风险事项4:承包人管理人员与我司签署劳动合同,           存在管理人员诉请我司索要工资、保险待遇等:

不与管理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承包人支付工资;
 
若必须签署,签署劳务合同,支付款项用途为劳务费;
签署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图片均不允许外泄;
手持拍照,严谨代签捺手印。

解决措施

           风险事项5:政府函告我司项目专业分包公司拖欠              农民工工资不支付,要求我司限期解决,否则进行
          处罚并动用农民工保证金:

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明细排查拖欠工资单位; 
口头告知限期解决拖欠问题;
若在期限内没有解决,根据双方签署合同及法律规定,函告限期解决,若未解决需承担的责任;
我司可协助分包单位解决,但若未在期限内解决,垫付后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函告分包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措施

           风险事项7:我司工作人员在项目部接到司法部门            合作方的律师函,收取文件;收取司法部门文件存            在不及时反馈收取材料造成漏案或者延误;收取合            作方函件,存在被认定公司收到/知悉该文件内容;

项目工作人员禁止收取司法部门、合作方律师函等函件,告知邮递员,此项目部非XX公司住所地,按照住所地邮寄;
若不慎收取,立即向相关部门反馈收取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补救措施;

解决措施

供稿人:高日明

腾越 — 75 — 法务

           风险事项6:塔吊等大型器械进行政府备案流程未             关联实际租赁合同:

经办人发起塔吊等大型器械租赁备案时,必须关联已签署的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以便审查合同时查看实际履约合同的租赁单价金额与备案租赁单价金额的大小,若备案租赁单价高于实际履行合同,备案价格需更改;
 
若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未签署,需要求项目经理、成本、合同等部门出具使用数量、价格,将备案价格降低到最低点,同时要求塔吊出租单位出具声明,声明备案材料非实际履约合同,具体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解决措施

风险事项9:
变更洽商及签证管理风险防范建议   

防控建议:(1)工程师要熟知合同对变更洽商的约定,
有效控制工程变更价(2)对工程量的核实需要两个以
上的部门和外单位共同核实办理(3)对施工单位有意
增加工程造价的做法,要在合同中进行严格限制(4)
增减帐的办理要十分清楚,要具有可复查性(5)完善的
变更洽商管理制度、流程与范本(6)加强签章管理(7)
完善签证管理制度和流程(8)加强现场签证技术管理
(9)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10)严格按照合同办
理现场签证。

风险事项8:承包人
  择后续麻烦不断 

常见风险:1、恶意围堵  2、垫资能力欠缺
3、恶意欠薪 4、恶意诉讼、恶意保 5、恶意停工
防控建议:1、加强对于承包人的管控;2、谨慎
选取承包人;3、对于项目失控的承包人及时切割
、解除协议 

风险事项10:项目可能
    出现的私刻假章事件

防控建议:1.进一步强化公章使用制度;2、对于涉
嫌私刻假章的及时报送审计中心,便于及时报案。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
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
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风险事项11:
预决算管理风险及典型案例  

防控建议:
(1)预算人员水平不高,导致招投标标底计算误差大;  
(2)预算人员对项目进展中工程量审核不细致,导致工
程款虚增(3)预算人员与施工企业关系过于密切,进
款支付和结算把关不严格,导致后续被施工企业卡脖子
(4)进度款支付过程没有注意让利的相关表述,导致让
条款无法实现。

供稿人:李坤

目录

供稿人:程双飞

风险事项及解决建议12:

班组进场时若无正式签《劳务合同》,需一定能要草签协议,把单价和施工范围固定写下来;

风险事项及解决建议13:

出现工伤诉讼时,第一时间进行商业险备案,以防出现诉讼判决下来后赔偿款无人支付的问题;

风险事项及解决建议14:

外接业务时,一定不可放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腾越 — 76 — 法务

风险事项及解决建议

 >>>

供应商因双减政策发来调价函, 停供事件中要及时回函,同时发送按时供应商混的催告函,以便于后期对于迟延供货的索赔。
租赁合同中,对于起租时间、租赁物丢失、超期费用、停租函的发送的约定 起租时间约定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对于超期费用一般约定“不存在超期费”,如有特殊情况,要进行系统的测算后予以详细约定;对于租赁物丢失,要约定丢失赔偿价格、租金免除、不存在违约金;停租要及时发送停租函件,在退还物品的时候,核实损坏丢失情况,签署《损坏丢失物品确认单》或者单方发送《丢失物品确认单》。在合同履行完毕,核实损坏丢失情况,及时双签《总损坏丢失物品确认单》或者单方发送《总丢失物品确认单》《停止租赁通知单》。防止个别法院认定为合同依旧在履行,租赁费依旧要计算;签完之后,性质就从“高额的租赁费”转为“LPR计算的违约金”。
工伤时间中,接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要及时核实工伤人员是否是被项目工
人、是否是工伤、伤残鉴定是否和实际伤情符合。
班组堵门讨要工资事件中,首先要对于专业分包或者内部承包人及时发函,要求限期回复、及时处理完毕此时间,以便于后期对此进行违约索赔。
联系函的发送 ,签收或者面送容易造成证据丢失证据不可用,所有联系函,都要通过合同预留的通知送达方式进行通知,以便于后期就此时间进行违约索赔。
调整单方价格 刷新合同暂定总价 补充协议
因为有案例涉及到这一块:对方律师说我们单价变动了。建设方出的补充协议都加上这一条的,我们这边应该参考。建议为刷新合同暂定总价而调整单方价格的补充协议加上“调整后的暂定合同价款只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按原合同及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条款执行。”以免发生争议。
承包人撤场
承包人撤场问题。发起流程、签署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中应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工作面切割(视频、照片)、质保金扣除、保证金返还等作出明确确认。尤其对应付款项(人工费、材料款等)进行确认。正常情况对于工程量确认、工作面切割需要由承包人签字确认,部分项目无法联系承包人的,最好进行公证,或由甲方、监理、总包方共同确认。
                                                                                                  
                                                                                                    供稿人:王艳

腾越 — 77 — 法务

腾越 — 78 — 法务

风险事项及解决建议

一、涉及合约
1、设备供应商强制修改合同范本且未告知我司
建议: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重要附件谈判时应沟通不允许修改。合约同事要知悉商务线条及项目针对该业务的谈判结果,关注合同在原来范本基础上是否有变动,并提示修改内容,报公司审批方可签订。
2、合同供应商名称与入库提交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不一致
建议:合同签订时需按公司管理要求填制合同,签约主体准确性将影响合同履约主体是否一致问题,如产生纠纷对方可能主张合同非其签订,其不受条款约束。
3、周转材租赁商强制要求删除我司合同范本中对其违约责任的约束性条款、因不可抗力停租条款、变更管辖法院至其所在地
建议:周转材租赁合同中租金、违约条款为重大权利义务条款,此部分权利我方应尽最大程度争取,不允许轻易妥协。
4、铝膜厂家变更承接范围,已履约部分出现的违约事项在签署补充协议时未注意处理。
建议:合同签订后履约过程中如出现涉及合同内容重要事项变更的情形,需及时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约定谈判意见,同时也要注意抓住机会进行阶段性对账和对方相关责任的明确和理清。
5、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中途转移产权对方无责任
建议:增加对方违约条款:房屋存在权利瑕疵,例如在承租前或承租过程中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拍卖、设立居住权等可能导致给我方承租该房屋造成阻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我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应立即返还我方缴纳的房屋押金,并应当按当年整年租金向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于弥补我方损失的,我方有权向出租方追索。

二、涉及合法合规
    升降机租赁商入库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未做说明建议:升降机作为大型机械,其租赁商资质及承接能力直接影响项目施工安全,入库时要严格审查资质证照。已要求供应商就资质到期问题出具承诺书,承诺及时办理证书延续事宜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打破“都是自己家的”思维
1、问题点:认为母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公司,子母公司职员劳动关系可混同,财产可混同处置及流动。
2、正确思路:
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管理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而分公司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需带有分公字字样,以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是通过投资决策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和业务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财产关系及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供稿人:谢群

奇葩说

大帅“五连鞭”          供稿人:王帅

之一:因小失大,两万未付导致公司限高

某分公司与劳动者工伤纠纷案件,劳动者杨某系临时工,在施工过程中手部受伤,后经劳动工伤部门鉴定认定工伤九级,工人要求公司支付其各项赔偿22万元,案件后转法务处理。经多次与劳动者及其代理人谈判磋商,最终我司支付24500元结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2021年11月查询得知,我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并对我司采取限高措施。经过了解,系案件和解后,项目打算“拖一拖”,未按时支付和解款,导致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谓因小失大。最终公司第一时间完成执行款支付,三日内将查封账户解封。
结语:不义之财不可取,得之易时失之易。

之二:善做主张,代理承包人出庭受审

某分公司与劳动者工伤纠纷案件,系承包人项下案件。根据公司一贯制度要求,本案件应由承包人自行处理,我司跟进进展,以防承包人擅自作出对我司不利的表述。但相关项目人员,未将案件详情通报法务知悉,擅自代表承包人出庭受审,最后案件败诉,目前处于执行阶段。得知此情况后,法务建群沟通此事,责成责任人沟通承包人尽快处理此事,以免造成我司损失。
结语:好言难劝该死鬼,莫待败诉才后悔。

之三:实诚人,公司OA截图发原告

某分公司租赁合同案件,案件系2015年案件,开庭思路为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已无胜诉权。开庭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我司OA审批其租金的批单,导致诉讼时效主张被驳回。该OA批单可能有以下途径泄露:一、我司与原告对接人对接过程中发给他的,以证明公司正在积极解决问题,且对接人无责任。二、原告有我司OA账户,对相关流程一清二楚,截图以作证据。三、承包人有OA账户,与原告达成一致,向其提供。不论上述何种情况,均暴露出我司在涉密信息保存方面的巨大漏洞:经办人保密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OA账户随意对外开放,相关人员与我司产生纠纷后,OA账户仍安然无恙,管理漏洞未填补。

之四:承包人与供货商,珠联璧合,提供证据坑公司

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材料复印件与原告当庭提交材料不一致,出庭法务当庭提出不一致之处后,法院所收材料竟与原告提交材料一致。我司掌握材料在买卖合同对账单中并无我司签确,但当庭提交材料由承包人签字,确认货物金额,且案涉合同代表人签字处,亦由承包人签字,导致案件败诉。后经了解,原告诉我司后,由承包人配合其整理证据,需要签字的,承包人一概签字。经过此案件,法务组多次培训要求承包人不得出现在合同中,不具有任何签确权限,现场收料均须我司人员签字,对账单须分公司总签字,严格限制承包人签字权限,避免出现这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之五:法务培训视为儿戏,有问题重复沟通

工作中很多公司同事,对于法务培训不听、不看、不上心;法务提出的意见,不闻、不问、不改进;法务安排的工作,敷衍、塞责、就不干。一旦出现一点工作中的问题,心急火烧,如天塌地陷,一定要法务跟进,出意见。一般这种情况,建议其翻阅法务已经宣贯的各项制度,已经明确指出了很多条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后续仍会加强此类规范化、流程化管理的宣贯培训,水滴石穿,慢慢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工作氛围。

腾越 — 79 — 法务

存在不同

诉讼                                          仲裁

腾越 — 80 — 法务

资 质

       阿坤“三部曲”        供稿人:李坤

奇葩说

一、开口还是闭口?
今天某部一同事义正言辞地问我:
 “我写的是闭口合同呀?”
                                                       “你解释下。”
          “有数量啊。”
我把“暂定量”三个字解释了半天,后来我跟物资等部门详细沟通了合同要点,并根据中心要求对开口合同、闭口合同进一步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仲裁还是诉讼?
今天,某部二问我了一个问题:
        “仲裁是个啥?”
我解释了半天。
问她,听懂了吗?
        “完全听懂了!”
然后对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可以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后来,我专门跑去该部门,对仲裁、诉讼进一步解释,重要明确了正确的条款。
三、还要资质?
某部三,问我   “专业分包要不要资质?”
我不禁哑口无言,就像是开了三年车,
司机突然问我,哪个是刹车?
我反问她,            “原来是咋弄的?”
后来我明白了,原来是分包商怕麻烦,不给资料。后来责令分包商进一步完善了所有资料,这虽然是一个玩笑,但是工作中不能开玩笑,要严谨细致。

       从操场入职场,场地的转换带来的是不断破除旧有观念,更主动探索新的行为方式,这是入职法务工作以来所带来的自身进化。
       初涉建筑工程这一专项领域,对于我个人而言宏观而庞杂,不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量多、案涉证据复杂、协调部门范围广,这是入职法务工作后对分公司案件最直接的体会。但随着对分公司每一起案件的跟进,在过程中不断突破己身,我也不断打破曾经的思维定式和一成不变的行动轨迹,法律规定理论上寥寥数字,在各案件的投射状各异。建筑工程问题带给了我前所未有的新鲜感与挑战。
       回顾入职到现在,是对建设工程法律制度逐渐了解,刚开始在接触专业知识时心中只一阵茫然无措,甚至百度学习过“产值”、“增项”等专业名词概念,去路边在建工程围栏下看看什么是塔吊、爬手架。至今时再看随意一栋建筑,映入脑内出现的不再觉得这只是一栋楼,甚会想象这栋建筑在建设过程中不知道曾遇到过哪些法律问题,是否遭遇过停工,各材料商、租赁站是否按时履约;
       除了扩充了对这一领域的认识,行为方式的突破与改变同样是我在法务工作中的巨大收获,初时因陌生,每项工作完成不能尽如人意,因此为了完成预期的工作目标不断调整工作方式、做好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在寻找更优中打破旧有懈怠的行为方式,拒绝做思想的巨人、行动的矮子,重立新的观念,主动把握工作进度,不被工作要求倒逼自己行动。
    诉讼、非诉、事务性工作皆是法务工作的重要组成,每一项都富有深意,诉讼案件是对法律纠纷最直接的接触,非诉工作通过前端思维进行风险防控,事务性工作注重细节把握,每一项对我皆是经验累积。入职沈阳腾越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深感荣幸。带教导师高日明律师不吝赐教,是我短期内得到提升的重要基础,各位法务部前辈的宝贵经验和丰富实践亦是我前行的目标与动力。作为法务新人,待学习的事务仍不可估量,亦希望早日打破新手外壳,为法务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不破不立,锐意进取
                                             

腾越 — 81 — 法务

//

作者简介

韩旻汐,中共党员,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律(法学)专业,法律硕士。曾实习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律师事务所非诉团队,具有一定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经验。
2021年4月入职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协助处理东北、辽宁分公司诉讼案件、法务培训、风险防控等工作。

法务有新人

法海无涯,学无止境
                                              ——写于入职一个月

       工作已一月有余,以一句话作为总 结感悟,那便是“书到用时方恨少,绝知此事要躬行”,实务中所得切切实实是“纸上得来”无法比拟的,收获不少,感触颇深。
       首先讲讲初进行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体会。从校园到企业,从课堂到实务,从理论到生活,这是一种新的体验,于我也是新的挑战。在这段时间的 同现实法律实务的碰面中,我切身地体会到了法律教科书上那些概念、方法在具体实务中并不能充分适用,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
       其次详细谈谈我在这段时间里最大的收获——答辩状的写作。
       在校时,老师在文书写作课上一直反复强调“答辩状一定要有有力的法律条文的支撑”,于是我便机械地认为书写答辩状首当其冲应当进行法律检索,以至于我过于追求法律条文与抗辩事由的“适配”,而忽略了最基本的“以事实为根据”。特别是在我司作为第三人的某建材经营部诉承包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第一次进行实践意义上的答辩状的书写,拿到案件材料大致浏览后,我便研究

刘洁,广西玉林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学士。现任广东分公司实习法务。2021年10月入职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广东、广西诉讼案件的管理、法律文书的起草等工作。

作者简介

整理“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能否对抗第三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及无效”等法律问题,却没有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合同的洽谈、对账等行为是否有我司的参与等等。结果显而易见,写的一塌糊涂,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的法律论证也同样缺乏说服力。第二次答辩状的写作依旧诚惶诚恐,不知所措,提出的抗辩事由也是浮于表面。直至我的领导对我的文书进行修改时,涉及表见代理,他向我提出一个问题:“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什么原告会提出我们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我醍醐灌顶,脑海里瞬间浮现“问题意识”这个词语,之所以在面对一份案件材料时不知所措,不就是因为没有问题意识吗?为什么对方会提出某项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支撑其诉求?
       我是否掌握其它证据能够对抗对方诉求的不合理性?在之后的一次答辩状的写作中,基于问题意识,我能够较为快速的掌握案件情况,继而进行有效率的法律检索,文书的写作及准确度都有了一定的提升。经过这两

腾越 — 82 — 法务

法务有新人

次的写作经历,我深刻的认识到,答辩状亦或所有法律文书的写作,都应当首先对案件基本情况全面了解清楚,继而深挖案件事实背后的法律定性,做到“纲举目张”。
       “为什么要做法务?”从第一天踏入法学院,到现在在办公桌前写下这篇文章,我一直没有一个坚定、明确的答案。但不可否认的是,那种在整理完一个卷宗、归纳好一份份凭证、根据案件事实继而寻找请求权基础来书写答辩状等等工作之后,带来的满足感以及使命感让我深感“法务”这个职业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驱使我投以更大的热情进入工作当中,这种热情能够给予我坚定于要排除万难踏上法律职业道路的勇气,也将能让我在法律更迭和社会进步的趋势中保持拾级而上的动力。
       被称之为法学之源的英国大法官柯克有句至理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法海无涯,学无止境,大学的法学启蒙教育让我接触到的仅仅只是冰山一角,距离成为一名正式的法务还有一步之遥。而从一名正式的法务到到专业、优秀的法务之间还有很远的路途。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漫漫法途,我将不断保持学习的劲头,充分将所学化为所用,积累经验,扎实专业功底,提高自身的法务实操能力。

腾越 — 83 — 法务

       工作伊始,所接触的一切都让我觉得陌生又熟悉。熟悉是因为那些专业术语、法律概念,都是作为一个法学生再熟悉不过的文字;陌生是因为,这些专业术语、法律概念,第一次以一种和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形象呈现在我眼前。
       在本科及硕士在读期间,曾接触过律所及法院的实习工作,对当事人来说,律所的工作更多的是针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专业化处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站在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进行评判;而这两者的介入均具备同样的时间特点——纠纷发生后。而在法务工作中,则要以一个更加全面,更加长远的眼光看待企业的法律问题:前需探究纠纷的产生原因,中需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实际问题,后需做好类似问题的风险防范。所以对比前两者,我更愿把企业法务比作“全程连接企业与法律之间的桥梁”。
       建筑工程行业,因其实施主体与市场受众均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这一特殊性,受到国家及各行各业的重点关注。一个工程的完工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其中的法律关系不仅纷繁复杂,而且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企业与法律之间的桥梁
                                                      ——我眼中的法务工作

腾越 — 84 — 法务

       刘天琦,辽宁沈阳人,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法学)专业,法律硕士。曾实习于市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团队,对经济仲裁、民事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具备一定的处理经验。2021年10月入职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心法务组,负责福建、贵州、湖北分公司诉讼案件、法务培训、风险防控等工作。

作者简介

Author Introduction 

入职期间,我深切体会到建筑行业的专业性与重要性。如在承包人撤场的过程中,除固定产值、对账切割这些重点内容外,与相对方的每一份函件往来,每一次商谈交涉,均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而这些法律风险要么不产生,一旦产生便会对企业经营带来及其重大的影响。而法律纠纷的解决一如大禹治水——“疏为上策,塞为下策。”然“疏”之为何?一言以蔽之,凡事预则立。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例,大致可分为签署、履行、解除三个过程。1、在签署的过程中,标的、金额、当事人的明确;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划分;纠纷处理的方式、补充条款的约定等等,都是需要做好前置风险防范的要点。2、在履行的过程中,及时、全面、妥善履行自身及催促对方履行对应的合同义务并留存好相关履行证据,便是将后续的争议与纠纷扼杀在摇篮里最有利的武器。3、在合同解除时, 如涉及诉讼,案件事实的梳理、争议焦点的明确、相关证据的搜集、及时准确的起诉与应诉、适时全面的履行或催促对方履行生效判决等,均是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除此之外,在合同

法务有新人

从签订到解除的过程中,亦避免不了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如账户被冻结、器械出故障、劳务者受损等等影响施工进度或公司合法权益的事项,对于此种突发事项,处理原则便是以合同为依托,以法律及事实为准绳,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而法务在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除需做好法律相关的工作,与公司、项目各部门之间的对接与协调工作,对于公司案件的妥善处理也是重中之重。在工作期间,通过与财务、人事、劳务等公司其他部门同事的接触,亦让我对整个案件进程中的各个环节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除法律事务外,还学到了不少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受益良多。而这一学习机会,亦是企业法务所独有的优势。
       法律专业的特殊性赋予了法律人终身学习的使命,而我何其有幸加入了这样一个专业、和谐、温馨的大家庭。在工作当中,同事们的鼎力支持、领导们的言传身教,均让我在叩开法务大门的过程中具备了更加坚实的力量,尤其要感谢我的导师,通过入职后的每一次专业培训,让我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加鲜活与明确的认识,也让我对公司法务这一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万丈高楼的搭建离不开一砖一石的砌垒,在今后的法务工作中,我亦会继续秉持不断学习的心态,积极处理好每一项法律服务工作,把对其他领域的人员来说冰冷晦涩的法律条文,变成有温度、更具体的工作依托,搭建好企业与法律之间的坚固桥梁。         

腾越 — 85 — 法务

腾越 — 86 — 法务

书籍推荐

《造价法律实务问答》
  张雷 著

标、计价方式、造价构成、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变更、签证与索赔、工期与造价、结算、审计、合同文件、合同效力、解释规则与漏洞填补、合同解除、法律责任、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争议常见类型,构建了较为全面的造价法律知识体系。
本书系统编排了300个造价法律实务问答。每一个问题均来自于实践中造价法律专业人士的真实案例;每一个解答都由作者依据充分的法律条文予以回复。鲜活的案例和认真负责的解答,为读者指明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精准方向。

推荐语:本书共计十六个章节,涵盖了招标与投标、计价方式、造价构成、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变更、签证与索赔、工期与造价、结算、审计、合同文件、合同效力、解释规则与漏洞填补、合同解除、法律责任、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争议常见类型,构建了较为全面的造价法律知识体系。
本书系统编排了300个造价法律实务问答。每一个问题均来自于实践中造价法律专业人士的真实案例;每一个解答都由作者依据充分的法律条文予以回复。鲜活的案例和认真负责的解答,为读者指明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精准方向。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二版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 著

疑难热点×重点、基础解读×实务要点解析法律×建设工程技术
按照6个主题归类列章:
1.相关主体 2.合同效力 3.工程价款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工期延误、索赔、违约与赔偿 6.工程质量及保修
◆每一词条均包括“基本解读”及特定法律实务要点解析
◆偏重于建设工程技术的词条从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实务介绍
◆多数词条同时收录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指导以及司法裁判观点,所选用的案例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疑难复杂或实践中尚未形成定论、共识的问题,则尽量客观介绍不同观点,以呈现司法裁判和实务解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以期为读者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推荐语:精选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领域335个专业词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裁判指引》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二工作组 著

的内容、专业特点和管理要求,以裁判指引条文加释义的形式,系统梳理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为司法和仲裁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提供裁判思路和处理方法的建议。值此推荐,以期带给屏幕前诸位建设工程法律从业者和设计管理人员思考和讨论。

推荐语:成书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内容、专业特点和管理要求,以裁判指引条文加释义的形式,系统梳理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为司法和仲裁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提供裁判思路和处理方法的建议。值此推荐,以期带给屏幕前诸位建设工程法律从业者和设计管理人员思考和讨论。

《建设工程合同注释书》
  史智军 著

注释书》的出版,可谓恰逢其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法律条文少、规范性文件多,作者以条文注释的方式,将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权威案例及裁判要旨、焦点问题及地方法院意见等内容全景式地呈现在读者面前,极大地节省了我们查阅法条或司法解释、检索类案的时间。整体来看,该书的内容清晰、层次分明,所列案例也兼具权威性和针对性,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法律人案头常备之书。

推荐语:在民法典生效实施之际,《建设工程合同注释书》的出版,可谓恰逢其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法律条文少、规范性文件多,作者以条文注释的方式,将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权威案例及裁判要旨、焦点问题及地方法院意见等内容全景式地呈现在读者面前,极大地节省了我们查阅法条或司法解释、检索类案的时间。整体来看,该书的内容清晰、层次分明,所列案例也兼具权威性和针对性,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法律人案头常备之书。

L

法律箴言

LAW

LAW

LAW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时间对那些懒散者和怠于行使权力者不利。

私人协议不得违背公法。

LAW

在契约双方的协议中,应关注当事人的意图而不是措辞。

LAW

LAW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LAW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腾越 — 87 — 法务

腾越法务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务组 • 2021.12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